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炼化一体化项目EPC工程现场安全管理措施

炼化一体化项目EPC工程现场安全管理措施

炼化一体化项目EPC工程现场安全管理措施
炼化一体化项目EPC工程现场安全管理措施

炼化一体化项目EPC工程现场安全管理措施

1.1 动土作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1.1.1 动土作业应办理施工许可证,对于基础开挖、大型预制构件吊装、沉井、工程等存在危险因素的土建工程,应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和事故应急预案。

1.1.2施工前应按设计文件要求对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线设施采取加固和支护措施。

1.1.3施工前应针对安全风险进行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佩戴好合适的劳动保护用品,并且确认地下电缆和管线位置。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机械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

1.1.4 土石方施工区域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围栏,夜间应有警示灯。

1.1.5 机械设备应定期保养,不得带故障作业。

1.1.6 施工机械设备应按照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作业。

1.1.7 施工机械设备不得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运转,运转时必须有专人协调指挥,机械设备倒车时,必须安排旗手指挥。

1.1.8 配合机械设备的作业人员,应在其作业半径以外工作,当机械设备停止回转并制动后,方可进入作业半径内作业。

1.1.9 挖掘土石方不得采用挖空底角和掏洞的方法。

1.1.10 在脚手架或其它建筑结构附近挖掘土石方时必须确

认挖掘不会影响脚手架或建筑结构的基础。挖掘前要确认是否需要临时支撑。

1.1.11 当开挖施工深度超过 0.5m 时,开挖的沟、井、槽、坑边应设置临边防护,作业区上方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上下应有专用梯道,在沟、槽水平方向上至少每 15m设置一个作业人员上下梯道,坑、井不得少于 2 个专用梯道。如果使用直梯作为上下通道,梯子顶部必须伸出基坑边沿 1m 且固定。

1.1.12 放坡时坡度应满足其稳定性要求。由土建工程师(受过土壤分级培训)或注册专业工程师进行土壤分级。未被分级的土壤应被认定为 C 类,当土方挖掘超过 1.2 米深时,应使 C 类土壤呈不大于 1.5:1 的倾斜度或对其进行支撑。边坡工程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13。

1.1.13 挖掘的坑、槽、井、沟视为受限空间的,应参照受限空间作业指导书要求,办理受限空间施工许可证,检查有毒、有害气体及氧气浓度,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并应设置专人看护。

1.1.14 在有地下电缆和管线的周边 1m 范围内应采用人工开挖。

1.1.15 施工用电应参照施工用电安全管理指导书要求实施。

1.1.16 施工中发现不明物体或工程构件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上报,待查明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1.1.17 施工现场发现危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隐患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排除隐患后方可恢复施工。

1.1.18 在基坑、基槽边沿 1m 范围以内不得堆土、堆料,1m 以外堆土、堆料高度不得超过 1.5m。

1.1.19 夜间作业时,现场必须有足够的照明;机械设备照明装置应完好无损。

1.1.20 雨后或解冻期在基槽或基坑内作业前,应检查土方边坡,确认无裂缝、塌方、支撑变形、折断等危险因素后,方可进行施工。

1.1.21 基坑支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范》 JGJ120-2009。

1.1.22 基坑支护结构的安装和拆除过程中应检查坑壁及支护结构稳定情况,不得在支护结构上堆放或悬挂重物,不得在支护结构下行走或站立,施工机械不得碰撞支护结构。

1.1.23 基坑支护结构必须在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后,方可开挖下层土方,严禁提前开挖和超挖。

1.1.24 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1.1.25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⑴ 填挖区土体不稳定、有坍塌可能;

⑵地面涌水冒浆,出现陷车或因下雨发生坡道打滑;

⑶发生大雨、雷电、浓雾、水位暴涨及山洪爆发等情况;

⑷施工标志及防护设施被损坏;

⑸工作面净空不足以保证安全作业;

⑹出现其他不能保证作业和运行安全的情况。

1.1.26 雨期开挖基坑,坑边应挖截水沟或筑挡水堤,边坡应做防水处理。

1.1.27 雨期开挖基坑或地下水位较低的基坑,坑内应不断使用泵、排水管或其他方式排水,防止在坑内产生积水。1.1.28 动土施工区域应在行车行人可能经过的路线点处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有爆破、塌方、滑坡、深坑、高空滚石、沉陷等危险的区域应设置防护栏或隔离带。

1.1.29 开挖深度超过 3m (含 3m)或虽未超过 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复杂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应有专项施工方案,并经过专家组论证审批后方能实施。该方案应符合国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要求以及《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范》 JGJ120-2009 要求。

1.1.30 基坑回填土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机械卸土时应有专人指挥,卸土的基坑边沿应设车轮挡块。

⑵在坑内回填、夯实时,应检查基坑壁及支护结构。

1.1.31 场地平整作业前应查明地下管线、障碍物等情况,指定处理方案后方可开始场地平整工作。

1.2.1 模板支护作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1.2.1 作业前应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作业班组应熟悉设计与施工说明书,人员应佩戴好正确的劳动保护装备,如安全帽、劳保鞋、手套等。

1.2.2 模板作业场所锯末刨花应及时清理,并应有防火措施。

1.2.3 采用机械加工的木料上不得有钉子等铁件。

1.2.4 模板存放时应有防倾倒措施。

1.2.5 施工用电应参照施工用电安全管理指导书要求实施。

1.2.6 模板及其支撑应有承载混凝土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载荷的强度和刚度。

1.2.7 平面模板上有预留孔洞时,应在模板安装后将孔洞封盖好。

1.2.8 模板作业处于受限空间内的,应参照受限空间作业指导书要求,办理受限空间施工许可证,检查有毒、有害气体及氧气浓度,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并应设置专人看护。1.2.9 安装和拆除多层或高层混凝土模板时,下方严禁人员及车辆通行,并设围栏及警示牌,重要通道应设专人监护。

1.2.10 安装模板时,安装所需各种配件应置于工具箱或工

具袋内,严禁散放在模板或脚手板上;安装所用工具应系挂在作业人员身上或置于所配带的工具袋中,不得掉落。

1.2.11 大模板施工应有操作平台、上下梯道和防护栏杆等附属设施。

1.2.12 作业人员禁止在墙顶、独立梁或其它狭窄且无防护的模板面上行走。

1.2.13 模板支撑不能固定在脚手架上或门窗上,避免发生倒塌或模板位移。

1.2.14 模板及其支架在安装过程中,必须设置有效防倾覆的临时固定设施。

1.2.15 应选用无开裂、弯曲、变形、锈蚀等影响受力强度的支撑构件。

1.2.16 在大风地区或大风季节施工时,模板应有抗风的临时加固措施。

1.2.17 高温季节施工,必须要有防中暑措施。

1.2.18 除设计图另有规定者外,所有垂直支架立柱应保证其垂直,且底部基土应坚实。如果当支架立柱成一定角度倾斜,或其支架立柱的顶表面倾斜时,应采取可靠措施确保支点稳定,支撑底脚必须有防滑移的可靠措施。

1.2.19 对梁和板安装二次支撑前,其上不得有施工荷载,支撑的位置必须正确。安装后所传给支撑或连接件的荷载不应超过其允许值。

1.2.20 竖向模板和支架立柱支承部分安装在基土上时,应加设垫板,垫板应有足够强度和支承面积,且应中心承载。基土应坚实,并应有排水措施。对湿陷性黄土应有防水措施,对特别重要的结构工程可采用混凝土、打桩等措施防止支架柱下沉。对冻胀性土应有防冻融措施。

1.2.21 安装圈梁、阳台、雨篷及挑檐等模板时,其支撑应独立设置,不得支搭在施工脚手架上。

1.2.22 安装悬挑结构模板时,应搭设脚手架或悬挑工作台,并应设置防护栏杆和安全网。作业处的下方不得有人通行或停留。

1.2.23 当满堂或共享空间模板支架立柱高度超过 8m 时,若地基土达不到承载要求,无法防止立柱下沉,则应先施工地面下的工程,再分层回填夯实基土,浇筑地面混凝土垫层,达到强度后方可支模。

1.2.24 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承受单点集中荷载 700Kg 以上的模板支撑工程应有专项施工方案,或经过专家组论证审批后方能实施。该方案应符合国家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要求以及《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 要求。

1.2.25 为保证模板结构的承载能力,防止在一定条件下出现脆性破坏应根据模板体系的重要性、荷载特征、连接方法

等不同选用适合的钢材型号和材性,且宜采用 Q235 钢和Q345 钢。对模板的支架材料宜优先选用钢材。

1.2.26 模板结构构件的长细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受压构件长细比:支架立柱及桁架,不应大于 150;拉条、缀条、斜撑等

连系构件,不应大于 200;

⑴受压构件长细比:钢杆件,不应大于 350;

1.2.27 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作支架立柱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采用外径为 48~48.3mm,厚度为 3.1.4~3mm,最小屈服强度为290N/mm2 的钢管材料;

⑵连接扣件和钢管立杆底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 GB15831

的规定;

⑶承重的支架柱,其荷载应直接作用于立杆的轴线上,严禁承受偏心荷载,

并应按单立杆轴心受压计算;钢管的初始弯曲率不得大于 1/1000,其壁厚应按实际检查结果计算;

⑷当露天支架立柱为群柱架时,高宽比不应大于 5;当高宽比大于 5 时,必须加设抛撑或缆风绳,保证宽度方向的稳定。

1.2.28 支撑梁、板的支架立柱构造与安装应符合:

⑴梁和板的立柱,其纵横向间距应相等或成倍数。

⑵钢管立柱底部应设垫木和底座,顶部应设可调支托,U 形支托与楞梁两侧间如有间隙,必须楔紧,其螺杆伸出钢管顶部不得大于 200mm,螺杆外径与立柱钢管内径的间隙不得大于 3mm,安装时应保证上下同心。

⑶在立柱底距地面 200mm 高处,沿纵横水平方向应按纵下横上的程序设扫

地杆。可调支托底部的立柱顶端应沿纵横向设置一道水平拉杆。扫地杆与顶部水平拉杆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模板设计所确定的水平拉杆步距要求条件下,进行平均分配确定步距后,在每一步距处纵横向应各设一道水平拉杆。当层高在8~20m 时.在最顶步距两水平拉杆中间应加设一道水平拉杆;当层高大于 20m 时,在最顶两步距水平拉杆中间应分别增加一道水平拉杆。所有水平拉杆的端部均应与四周建筑物顶紧顶牢。无处可顶时,应在水平拉杆端部和中部沿竖向设置连续式剪刀撑。

1.2.29 现浇建筑物,安装上层模板及支架时,下层楼板应具有承受上层施工荷载的承载能力,否则应加设支撑支架;上层支架立柱应对准下层支架立柱,并应在立柱底铺设垫板;当采用悬臂吊模板、桁架支模方法时,其支撑结构的承载能力和刚度必须符合设计构造要求。

1.2.30 基础及地下工程模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地面以下支模应先检查土壁的稳定情况,当有裂纹及塌方危险迹象时,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下人作业。当深度超过 2m 时,操作人员应设梯上下。

⑵距基槽(坑)上口边缘 1m 内不得堆放模板。向基槽(坑)内运料应使用起重机、溜槽或绳索,运下的模板严禁立放在基槽(坑)土壁上。

⑶斜支撑与侧模的夹角不应小于45°,支在土壁的斜支撑应加设垫板,底部的对角楔木应与斜支撑连牢。高大长脖基础若采用分层支模时,其下层模板应经就位校正并支撑稳固后,方可进行上一层模板的安装。

⑷在有斜支撑的位置,应在两侧模间采用水平撑连成整体。

1.2.31 拆除模板时,混凝土强度应符合拆除强度要求,并严禁向下抛掷。

1.2.32 拆除预制薄腹梁、吊车梁等构件的模板时,应将预制构件支撑牢固。

1.2.33 拆模的顺序和方法应按模板的设计规定进行。当设计无规定时,可采取先支的后拆、后支的先拆、先拆非承重模板、后拆承重模板,并应从上而下进行拆除。拆下的模板不得抛扔,应按指定地点堆放。

1.2.34 高处拆除模板时,应符合有关高处作业的规定。严禁使用大锤和撬棍,操作层上临时拆下的模板堆放不能超过

3 层。

1.2.35 在提前拆除互相搭连并涉及其他后拆模板的支撑时,应补设临时支撑。拆模时,应逐块拆卸,不得成片撬落或拉倒。

1.2.36 拆模如遇中途停歇,应将已拆松动、悬空、浮吊的模板或支架进行临时支撑牢固或相互连接稳固。对活动部件必须一次拆除。

1.3 深基坑作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1.3.1 动土作业应办理施工许可证。

1.3.2 施工前应按设计文件要求对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原有设施采取加固和支护措施。

1.3.3 施工前所有作业人员应佩戴好基本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手套、劳保鞋等。

1.3. 4 施工过程中各工序开工前,施工技术管理人员必须向所有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施工组织与安全技术交底,如实告知危险源、防范措施、应急预案,形成文件并签署。

1.3.5 深基坑视为受限空间的,应参照受限空间作业指导书要求要求,办理受限空间施工许可证,检查有毒、有害气体及氧气浓度,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并应设置专人看护。1.3.6 施工用电应参照施工用电安全管理指导书要求实施。

1.3.7 深基坑施工区域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围栏,夜间应有警示灯。

1.3.8 在基坑、基槽边沿 1m 范围以内不得堆土、堆料。

1.3.9 深基坑作业人员上下应有专用梯道,且数量不应少于

2 个,基坑两侧架设Φ48*3.5上下通道,通道宽度0.9米,扶手高1.2米,作业位置的通道应保持畅通。

1.3.10 开挖前应对围护结构和降水效果进行检查,满足设计要求后方可开挖,开挖中应对临时开挖侧壁的稳定性进行验算。

1.3.11 开挖作业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扬尘。

1.3.12 电缆、管线等地下设施两侧 1m 范围内应采用人工开挖。

1.3.13 配合挖土机械的作业人员,应在其作业半径以外工作,当挖土机械停止回转并制动后,方可进入作业半径内作业。

1.3.14 当有机械靠近深基坑边缘作业时,人员不得在可能被其伤害到的下方基坑内作业。

1.3.15 深基坑开挖除应满足设计工况要求按分层、分段、限时、限高和均衡、对称开挖的方法进行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当挖土机械、运输车辆等直接进入基坑进行施工作业时,应采取措施保

证坡道稳定,坡道坡度不应大于 1:7,坡道宽度应满足行车要求。

⑵ 当进行分级放坡开挖时,在上一级基坑坡面处理完成之前,严禁下一级

基坑坡面的土方开挖。

⑶深基坑周边、放坡平台的施工荷载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控制。

⑷深基坑开挖的土方不应在邻近建筑及基坑周边影响范围内堆放,当需堆

放时应进行承载力和相关稳定性验算。

⑸邻近深基坑边的局部深坑宜在大面积垫层完成后开挖。

⑹挖土机械应有专人指挥,不得碰撞工程桩、围护墙、支撑、立柱和立柱

桩、降水井管、监测点等。

1.3.16 当深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有地下水时,应采取有效的降水和排水措施。

1.3.17 深基坑边坡必须根据土壤等级进行放坡,不能放坡的应进行支护,基坑支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范》 JGJ120-2009 的规定。

1.3.18 深基坑工程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地面硬化,并在周边设置防水围挡和防护栏杆,有防护措施。

1.3.19 在深基坑开挖施工过程中,当发现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液体、气体、固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进行现

场保护,并应报有关部门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1.3.20 施工中发现不明物体或工程构件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上报,待查明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1.3.21 深基坑支撑结构的安装和拆除过程中应检查坑壁及支撑结构稳定情况,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不得在支撑结构上堆放重物,不得在支撑结构下行走或站立,施工机械不得碰撞支撑结构。

1.3.22 深基坑夜间施工应设置足够的照明,对于危险区域应不留阴影。

1.3.23 雨后在基槽或基坑内作业前,应检查土方边坡,确认无裂缝、塌方、支撑变形、折断等危险因素后,方可进行施工。

1.3.24 雨期开挖基坑,坑边应挖截水沟或筑挡水堤,边坡应做防水处理,应有防台风、放暴雨措施及排水备用材料和设备。

1.3.25 深基坑使用中应针对暴雨、台风等灾害天气,及时对深基坑安全进行现场检查。

1.3.26 深基坑施工过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检测技术规范》 GB50497 的规定进行专业监测,监测工作遇到连续降雨等不利天气状况也不得中断;并应同时采取措

施确保监测工作的安全。

1.3.27 使用单位应有专人对基坑安全进行日常巡查,雨期应增加巡查次数,并应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领导。

1.3.28 深基坑回填土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机械卸土时应有专人指挥,卸土的基坑边沿应设车轮挡块。

⑵在坑内回填、夯实时,应检查基坑壁及支护结构。

⑶开挖深度超过 5m(含 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开

挖深度虽未超过 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应有专项施工方案,并经过专家组论证审批后方能实施。该方案应符合国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要求以及《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JGJ311-2013 要求。

1.4焊接切割作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1.4.1 气瓶的管理

⑴气瓶的检查

承包商使用的气瓶必须具有质量合格证书等质量证明材料,瓶体漆色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要求。

检验合格的气瓶在瓶体上应有明显的检验标识:钢印标

记(年检标识)、制造厂名称、代号、瓶类、瓶号。

气瓶的安全附件必须齐全,瓶阀无松动、瓶帽牢固、气瓶外表面无明显损伤、撞击等痕迹。

租赁使用的气瓶必须具有合格证明书,且经定期检验合格的气瓶。

⑵气瓶的运输:

气瓶运输前带好防震圈和瓶帽,采取妥善固定措施,以防震动滚落。

装卸气瓶应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气瓶在运输中应避免暴晒,在繁华地区避免白天运输和停靠。

氧气瓶不应与可燃气瓶及其它易燃物同车混装,押车人员严禁吸烟。

⑶气瓶的使用

气瓶使用前应对其安全状态进行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对调节器、软管和防回火装置进行检查,确认是否有泄漏、磨损及接头松动等现象。

操作人员在开闭瓶阀时,应站在瓶阀接管的侧面,缓慢开、闭。使用时必须装设回火器和减压阀,并在其低压端装按期检定合格的压力表。

装减压阀前,首先检查螺纹是否完好;卸减压阀前,应先关闭气瓶总阀,装卸减压阀要使用专用扳手,严禁用工具

敲打。

开启瓶阀时,接头处不得漏气,压力表指示应灵敏。

气瓶使用时应保证减压表及专用气带完好无损,气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剩余压力不宜小于 0.05MPa。乙炔带用黑(蓝)色,氧气带用红色,胶管不得有鼓泡、破裂、力气等现象。

在寒冷环境中,如气瓶的安全装置结冻时,严禁用氧气吹扫、火烤或温度超过4℃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⑷气瓶的储存

气瓶应存放在指定地点并悬挂警示标识,氧气瓶、乙炔气瓶或易燃气瓶不得混放。气瓶的放置地点距明火不应小于10m。作业场所的氧气瓶与易燃气瓶间距不应小于 5m。

气瓶必须与可燃物、易燃液体隔离,并且远离引燃的材料(诸如木材、纸张、包装材料、油脂等)至少 6m 以上,或用至少 1.6m 高的不可燃隔板隔离。存储区域内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气瓶必须储存在不会遭受物理损坏或使气瓶内储存物的温度超过40℃的地方。

1.4.2 焊接切割设备/工具安全管理

⑴焊接切割设备/工具应保持完好状态,经过相关人员检查合格后入场。

⑵电焊接应放置在干燥、防雨且通风良好的机棚内。

⑶电焊机的二次线应采用铜芯软电缆,电缆应绝缘良

好。

⑷电焊机和空气压缩机应有专人管理,不用带负荷送、停电。

⑸在特殊环境条件下(如:室外的雨雪中;温度、湿度、气压超出正常范围或

具有腐蚀、爆炸危险的环境),必须对设备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以保证其正常的工作性能。

⑹焊机必须以正确的方法接地(或接零),接地(或接零)装置必须连接良好,永久性的接地(或接零)应做定期检查。禁止使用氧气、乙炔等易燃易爆气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在有接地(或接零)装置的焊件上进行弧焊操作,或焊接与大地密切连接的焊件(如:管道、房屋的金属支架等)时,应特别注意避免焊机和工件的双重接地。(注:电气接地和焊机机工作接地不能重合,否则会引起电气系统的故障)

1.4.3 管理要求

⑴焊接和切割作业人员须经培训合格,符合《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要求,持地方政府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许可证上岗。

⑵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进行焊接切割作业时,应执行《动火作业指导书》,禁在带压、可燃、有毒介质管道或设备进行焊接切割作业。需要动火的设备处于禁火区域内,必

须按照禁火区的动火管理规定申请动火证,作业人员按照动火证上规定的部位、时间动火,不允许超越规定的范围和时间。

⑶当焊接切割工作中止时(如工间休息),必须关闭设备或焊接的输出端或者切断电源。

⑷电焊机的二次电缆不得直接在脚手架、设备、仪表、管道上面缠绕,应采取绝缘、隔离措施。

⑸不得把钢丝绳、脚手架、设备、阀门、已投料的管道等作为焊接地线使用。

⑹不得对悬挂在起重机吊钩上的工件和设备进行焊接切割作业。

⑺焊接切割作业人员除了一般的劳动保护用品外,还必须佩带符合国家有关

标准规定的专用防护面罩、防护眼镜及绝缘鞋。

⑻进入受限空间进行焊接/切割作业按照《受限空间作业指导书》。

⑼高处焊接/切割作业执行《高处作业指导书》。

1.7 高处作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1.7.1 风险评估

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对作业进行风险识别、分析与评价,确定是否存在可能导致人员坠落、物体坠落的危害因素及危害程度。如落脚点是否安全可靠满足作业

要求,临边、洞口是否已经可靠封盖,有无合格的安全通道,等等;是否因同时存在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动火作业、起重作业等危险作业,或者因同时存在上、下交叉作业而导致风险的叠加或变化;安全带、安全网、生命绳、防坠器等防坠落设施本身及其设置是否合格;是否受光线、风、雨、雷电等自然环境因素影响;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监护人员是否存在身体不适应、培训不到位、能力素质不满足要求的情况。

1.7.2 防范措施

⑴项目管理方应组织设计、采购、制造、施工等承包商,针对工程项目高处作业风险的控制进行策划,积极推行模块化安装,加大预制深度,尽量将平台板、格栅板、踢脚板、扶手和栏杆在预制过程中安装完,尽量减少高处作业总人数、总频次和总时间,从消除坠落危害、坠落预防和坠落控制 3 个方面采取措施,有效控制高处作业的风险。对于无法避免且危险性较大的高处作业、交叉作业,应采取错时、错位、隔离的管理和工程技术措施进行控制;

⑵进行高处作业前,应在针对性危害识别评价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⑶ 高处作业高度达到或超过 15 米时,应办理作业许可证并将安全措施填入许可证内;

⑷承包商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要求施工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