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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慧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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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慧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刘慧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

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白中民一终字第170号

上诉人:刘慧(曾用名刘克红),女,汉族,1972年2月1日生。

委托代理人:杜春祥,男,汉族,1965 年8月生,中专文化,安徽省潼临市郊区。

被上诉人:刘宗梅,女,汉族,1967年1月12日生。

委托代理人:尚可臻,白银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慧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景泰县人民法院景民二初字第40号民

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慧及其委托代理人杜春祥,被上诉人刘宗梅及其委托代理人尚可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XX年10月31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景泰县一条山镇条山路一间25平方米的铺面租赁给被告使用。月租金833元,年租金10000元,每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交清当年租金。租赁期限为5年,自20XX年10月31日至20XX年10月31日。同时约定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1、承租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2、承租方利用承租房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3、承租方拖欠租金累计达1个月。合同还就租赁房屋的修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履行期间,被告于20XX年11月15日将出租房屋擅自以原告名义转租给其妹夫张增福开服装店,字号为“景泰县群慧精品男装店”。另查明,被告向原告交纳了20XX年10月31日至20XX年10月31 日、20XX年10月31日至20XX年10月31 日两年的房屋租金,

20XX年10月31日至20XX年10月31日期间的房屋租金未予交纳。

原审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慧未经原告

刘宗梅许可擅自以原告名义将承租的房屋租赁给其妹夫张增福开服装店,且

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原告交纳20XX年10

月31日至20XX年10月31日期间的房屋租金,属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由被告支付拖欠房屋租金的请求正当,应予支持。庭审中被告抗辩其于20XX年10

月9日给原告交房屋租金,原告未接收;合同中没有注明营业执照不能办在别人名下;其并没有将租赁房屋转租。因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足以对抗其以原告名义与张增福签订的租房合同书,因此,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1、解除原告刘宗梅与被告刘慧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被告刘慧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刘宗梅返还租赁房屋,并给付原告刘宗梅房屋租赁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刘慧负担。

原审被告刘慧不服上述民事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并由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的损失。理由:1、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只约定承租方擅自将房屋

转租、转让或转借的,出租方可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但上诉人在租赁期内,并未

以被上诉人名义转租给张增福,而是在上诉人承租该房屋后,即以张增福名义办理了个体工商户登记,字号为“景泰县群慧精品男装店”。在租赁合同中并未约定营业执照须经出租方同意后才能办理或必须以承租人名义办理营业执照,虽以张增福的名义办理了工商登记,但该服装店一直由上诉人经营。因此,不存在上诉人擅自转租房屋的情况。

2、上诉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交纳了两年的房租,20XX年10月份支付房租时,是被上诉人拒接收款,并且被上诉人提出了增加房

租事由,所以,20XX年10月31日至20XX 年10月的房租不属于上诉人违约行为。3、

上诉人根本不存在擅自转租房屋的事实。如果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有擅自转租房屋一事,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其据此请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综上,

被上诉人要求解除原租赁合同、返还租赁房

屋的要求不当。

二审中,上诉人的证人李X、柏XX出庭证明,20XX年国庆过后10天左右,其在刘慧的商店听到刘慧的房东和刘慧争吵关于原来的铺面租金上涨的问题,刘慧要给房东交钱,房东说要涨价,但未看见刘慧拿出现钱。庭审中,李燕称其不认识被上诉人刘宗梅。被上诉刘宗梅二审中提交了房屋产权证及结婚证一份,证明该房屋所有权人为其丈夫吴新明,该房屋系其与吴新明婚后共同财产,其为该房屋的共有人。

另查明,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十条约定“房租随行就市,比别人高。”,双方亦认可依合同的约定,20XX年10月31 日至

20XX年10月31日的房租应当在20XX 年10月31日前交纳。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刘慧是否有转租承租房的行为;2、刘慧未交纳

20XX年10月31日至20XX年10月31日期间房租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首先,景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景泰县群慧精品男装店”个体工商户登记材料证实,该服装店的投资人为张增福,刘

慧承租该房屋后,以刘宗梅的名义将承租的房屋租赁给张增福经营服装店,因此,刘慧未经刘宗梅的许可,以刘宗梅的名义与张增福签订的〈〈租房合同书》应视为刘慧向张增福转租了承租房,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出租人刘宗梅享有合同解除权。刘慧主张合同中没有约定营业执照不能办在他人名下,其并没有将租赁房屋转租。由于刘慧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实其是群慧男装店的实际经营人,因此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其次,证人李X、柏XX虽证明刘慧与其房主协商增加租金事宜并说交房租,但未证明与刘慧协商租金的房主为本案的被上诉人刘宗梅,证人亦未看到刘慧向房主

给付租金。因此,在刘慧与刘宗梅未商定房租增加额时,仍应按合同约定的1万元的租金和约定的时间向刘宗梅给付下一年的租金,但其未支付租金,亦未向相关机构提存,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刘慧主张其未违反合同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再次,刘慧未提交证据证实刘宗梅在本案起诉前6个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租的事实,故其认

为刘宗梅请求解除合同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上诉

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刘慧主张应由刘宗梅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刘慧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陶丽莉

代理审判员刘雪莲

代理审判员林有霞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刘红雅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房屋租赁市场的比例在房地产交易当中整体是不断的攀升的,庞大的承租群体是给房屋租赁带来了勃勃的生机,由此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也应该引起大家的高度关注的,其实我们在日常的生活当中如果对房屋租赁合同产生了纠纷以后可以选择的处理方法一般都是协商,如果真的没办法协商的话,最终还能够走民事诉讼的程序维权。 房屋租赁市场的比例在房地产交易当中整体是不断的攀升的,庞大的承租群体是给房屋租赁带来了勃勃的生机,由此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也应该引起大家的高度关注的,其实我们在日常的生活当中如果对房屋租赁合同产生了纠纷以后可以 选择的处理方法一般都是协商,如果真的没办法协商的话,最终还能够走民事诉讼的程序维权。 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首先民事法律纠纷一般以协商为主,协商不成的,申请仲裁解决或者民事诉讼解决

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解决。 (1) 申请仲裁解决问题 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定方式。但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双方自愿,并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若事先在合同没有约定,事后双方当事人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反之,双方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约定,或者事后已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也将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为的效力,一旦判决书生效,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民事诉讼解决问题 若当事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诉讼方式解决的或者在纠纷发生后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租赁当事人违反相关规定,致使租赁合同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租赁当事人一方未履行相关法律规定的义务,致使租赁合同解除的,未履行规定义务的一方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

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详解

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详解 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一) 原告? _______,___(男、女),__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 被告? _______,___(男、女),__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 被告? _______,___(男、女),__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_________市房屋租赁合同》; 二、要求判令两被告返还租用房屋; 三、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房屋租金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四、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元(按每天所欠租金的________‰暂计至起诉之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履行之日); 五、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房屋使用费人民币__________元(暂计至_______年___月____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房屋之日); 六、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使用承租房屋产生的水、电和燃气等费用(暂计)人民币________元(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所占用房屋之日);

七、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人民币_______元(______年___月至____月的费用,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占用房屋之日); 八、本案诉讼费用由__被告______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__年___月___日,被告因____________(饭店或店铺经营或个人)需要而与原告签订《_________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______区_____镇_____(东、西、南、北)路______号、_____号和____号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被告_____、_____。该房屋的租期为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其中,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_日为免租期。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圆整),且该租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不变。另外,月租金的支付方式为:租金按每三个月为一期支付,被告于本合同签订后__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租金,以后支付时间为每年的___、___、2、5月份的20日前。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逾期一日,则每日按应付未付部分的____‰支付违约金。此外,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设备和物业管理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合同签订后,被告在租赁期内未按期支付租金和水、电、燃气、物业管理等费用,已构成根本性违约,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经原告多次催讨后,被告仍未支付上述费用。因此,根据《_______房屋租赁合同》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告于_______年___月____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 The latest model of complaint for housing lease contract disput e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 前言: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本文档根据租赁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原告: 住址: 被告: 住址: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租金______元,违约金_____元,以上共计______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与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签定了场地和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期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租赁费为每年______元,并约定租金每半年交纳一次,下半年租金在

____月底前交清。合同生效后,被告于_____年前欠交租金 _______元,_____年和_____年各欠交租金_____元,累计欠交租金______元。 根据合同约定:单方违约由违约方赔偿总租赁额_____%的违约金,因此被告应当支付_____ 元的违约金(即总租赁额_____元的_____%计_____元)。 以上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一直拖延不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起诉状副本____份; 证据材料副本____份。 -------- Designed By JinTai College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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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处理办法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简称《房地产管理法>>。 一、目前处理房屋租赁纠纷案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简称《房地产管理法>>。 二、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 房屋租赁合同有效的条件是: 1 、《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但是,根据《合同法》第5条及第54条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可撤销合同。 2、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住宅不超过八年,其他用房不超过十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上述期限的,须经主管机关批准。 3、出租人未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功能后将房屋出租的,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承租房屋后未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功能的,租赁合同不因此而无效;出租人与承租人未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同意而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改变房屋的使用功能的,租赁合同无效。 三、有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处理 (一)合同不解除,出租人起诉仅要求承租人偿付欠租并支付滞纳金的,法院应予支持,滞纳金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若合同约定的滞纳金标准过高而显失公平,应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确定承租人应付之滞纳金。 (二)合同解除时有关问题的实体处 1、关于解除合同的条件:通常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1)承租人欠租超过合同约定期限; (2)合同未约定期限的,欠租达三个月以上;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的; (4)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约定用途的。 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①出租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提供出租房屋的;

租房合同纠纷起诉状

租房合同纠纷起诉状 住所地: 身份证号: 被告: 住所地: 身份证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腾出所租赁的房屋; 2 、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_____ 元整; 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___ 年__ 月 ___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因双方对有关约定事项发生异议,于是经双方协商,在年 __ 月初,对原合同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从新签定了《房屋租赁合同》,原合同作废并已销毁。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间,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第十条第7 款(即乙方保证承租甲方的房屋为无明火商业用房使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和政府相关规定,合法经营。因乙方违法经营而给甲方造成的连带损失,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不退还押金,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即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经营。)被告违反约定,使用明火和进行无照违法经营。_____ 年___ 月日,原告向被

告送达了《告知书》,要求被告停止使用煤气罐,被告不予理睬,拒不接受 ____ 月__ 日,物业向被告送达了《通知函》,要求被告停止使用煤气罐,被告仍然不予理睬,拒不接受。 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的协议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起诉至贵院,恳请贵院能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此致 ______ 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 ______ 年_____ 月__ 日 附: 起诉状副本__ 份; 证据材料副本__ 份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判决书

5090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鸿草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8)苏0591民初5090号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8年11月01日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591民初5090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80266132W,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18号。 法定代表人:庞俊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裕宽,江苏剑桥人(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灵巧,江苏剑桥人(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鸿草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76336088X,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18号生物纳米园B3楼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纪艳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艳华,系纪艳军姐姐。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物产业公司”)与被告鸿草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草科技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生物产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裕宽、马灵巧,被告鸿草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艳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生物产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原被告双方的租赁关系于2017年10

月31日解除,并判决被告立即将租赁房屋恢复原状后返还给原告;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893321.72元(2016年4月1日到2017年10月31日)、物业费127470元(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水电费6702.32元(2017年3月至2017年12月)及滞纳金102399.33元(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万分之二暂算至2018年5月31日,并继续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期间的占用费339070.2元(自2017年11月1日起按租赁合同租金标准暂算至2018年5月31日,并继续计算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及物业管理费59486元(自2017年11月1日起按租赁合同标准暂算至2018年5月31日,并继续计算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4.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2003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确认第2项中租金的起算时间为2016年4月18日。事实和理由:原、被告2013年6月6日、2016年9月6日分别签订两份房屋租赁合同,由被告承租原告位于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18号生物纳米园B3楼101单元的房屋,租赁期限分别自2013年7月15日至2016年9月14日止、自2016年9月15日至2019年9月14日止,租赁合同对租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计算标准、支付方式及日期均有明确约定。后因被告长期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原告多次发函催缴未果,于是原告依租赁合同约定向被告发出解约函,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合同于2017年10月31日解除。后原告多次发函要求被告将租赁房屋恢复原状后返还并支付拖欠费用,均未果。为此,特起诉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状范文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状范文 近年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不时发生,那么,以下是我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状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状范文1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XX,男,汉,住xx市xx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X,男,汉,住xx市xx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上诉人周XX与被上诉人周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xx市XX人民法院(20XX)揭XXX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特向贵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二、若判决被上诉人为涉案土地的权利人,则将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租地合同书》于上诉人提出反诉请求解除合同之日(即xxx年4月20日)起解除。 三、若判决被上诉人为涉案土地的权利人,则将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为被上诉人收取上诉人的xxx年度租金人民币8500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内付还上诉人。 四、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周X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存在错误。 1、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于xxx年1月24日在中国xx电网xxXX供电局办理了非居民用电变更用电业务时错误的。该项用电变更是由被上诉人办理的。被上诉人是该项用电业务的申请人,办理任何变更都需要被上诉人亲自或授权他人办理。从《非居民用电变更用电业务受理表》中的客户签章可以印证报停用电是被上诉人办理这一事实。被上诉人暂停了供电致使上诉人租赁土地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上诉人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行为。因此,上诉人自xxx年1月24日起便具有单方解除《租地合同书》的权利。 2、原审判决将不属于土地使用证范围的部分租赁土地认定为临时使用集体土地是事实认定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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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处理办法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简称《房地产管理法>>。 一、目前处理房屋租赁纠纷案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简称《房地产管理法>>。 二、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 房屋租赁合同有效的条件是: 1 、《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但是,根据《合同法》第5条及第54条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可撤销合同。 2、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住宅不超过八年,其他用房不超过十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上述期限的,须经主管机关批准。 3、出租人未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功能后将房屋出租的,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承租房屋后未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功能的,租赁合同不因此而无效;出租人与承租人未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同意而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改变房屋的使用功能的,租赁合同无效。 三、有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处理 (一)合同不解除,出租人起诉仅要求承租人偿付欠租并支付滞纳金的,法院应予支持,滞纳金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若合同约定的滞纳金标准过高而显失公平,应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确定承租人应付之滞纳金。 (二)合同解除时有关问题的实体处 1、关于解除合同的条件:通常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1)承租人欠租超过合同约定期限; (2)合同未约定期限的,欠租达三个月以上;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的; (4)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约定用途的。 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①出租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提供出租房屋的; ②出租人所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承租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状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状 篇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性别:,年月出生,籍贯:,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被告:,,年月出生,籍贯: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将承租的房产交还原告。 2、判令被告按现有市场价向原告支付从年月至被告归还房产之日的拖欠租金; 3、依法判决原告不返还被告保证金元。(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元。) 4、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的位于C小区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房产证号),租赁期共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月租金元,年租金总元整。甲方向乙方收取房屋保证金元。合同约定,租赁期间,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1)未经甲方同意转租,转借,拆改变动房屋结构;(2)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非法

活动;(3)预期缴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类费用;(4)下期房屋租金未提前一个月支付。可是在原告依约将房屋租赁给被告后,被告却屡次违反合同约定,拖欠房屋租金。年月,被告拖欠一个月工资,经 原告追讨后补交上。年月,又拖欠两个月的租金,原告多次协调追讨都被被告以各种借口拒之门外,甚至还对原告态度粗暴。 原告依照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5条第4款之约定,行使单方解约权,告知被告1个月后将收回该房产。但被告在接到通知1个月后,拒不搬出。时至今日,仍拒不将房产交还原告,租金自年月至今一直未缴纳。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5条第4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年月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

租房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租房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 住所地: 身份证号: 被告: 住所地: 身份证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腾出所租赁的房屋; 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整; 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____ 年M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因双

方对有关约定事项发生异议,于是经双方协商,在___________ 年 月初,对原合同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从新签定了〈〈房屋租赁合同》,原合同作废并已销毁。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间,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第十条第7款(即乙方保证承租甲方的房屋为无明火商业用房使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和政府相关规定,合法经营。因乙方违法经营而给甲方造成的连带损失,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不退还押金,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即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徇甲方支付违约金。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经营。)被告违反约定,使用明火和进行无照违法经营。年M 日,原告向被告送达了〈〈告知 书》,要求被告停止使用煤气罐,被告不予理睬,拒不接受。___ 年 月日,物业向被告送达了〈〈通知函》,要求被告停止使用煤气罐, 被告仍然不予理睬,拒不接受。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的协议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起诉至贵院,恳请贵院能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此致 _______ A民法院 起诉人: ________________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三篇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三篇 篇一:房屋租赁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男,住×市×区×街×号,电话:× 被告:张××,男,住×市×区×街×号,电话:×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租金60307.7元及利息(暂计至20XX年12月,共6个月)。 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2000元。 3、依法判决原告不返还被告保证金32000元。 4、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从20XX年2月5日至20XX年2月5日,月租金16000元,每月5日前交付当月的租金。被告向原告支付两个月租金32000元作为保证金,若被告拖延交租超过5天,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保证金。合同同时约定若一方违约,则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32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体谅被告的困难,曾多次减租给与被告方便,

但是被告从20XX年10月开始拖欠原告租金共计60307.7元。原告向被告多次催交租金未果后,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于6月8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函告被告支付租金,但是,被告至今依然没有支付拖欠的租金。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向被告提供符合合同要求房屋,被告理应依约及时支付租金给原告。但是,被告却无理拒不支付租金至今。由于被告不能依约支付租金给原告,致使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的行为显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只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6月25日

篇二:房屋租赁纠纷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 xx,男,23岁,汉族,身份证:371xxxxxx地址:xx路xx 号,电话:1562788xxxx 被告: xx,男,xx岁,汉族,省份证:3728xxxxx,地址:xx 路 xx号电话:15899xxxxx 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的房屋保证金X元。 2:被告返还原告自XX年xx月31日始剩余3个月 20天的房屋预付款xxx元。 3:被告承担整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xx年xx月xx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xx号楼x单元xx室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一次性收取原告6个月房租X元和保证金X元,共计X元。(见证据) 原告因工作原因不能继续承租此房,原告20XX年一月份开始多次联系被告商议退房事宜,被告多次推拖,直到20XX年1月31日才同意见面,20XX年1月31日被告强行收回原告所有房屋钥匙,并且把原告赶出门外,把门反锁将钥匙带走(见证据3)。原告与被告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答辩状

民事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一:***,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市人,住福建省******答辩人二:**,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市人,住福建省****** 答辩人三:***,男,9**年**月**日出生,汉族,**市人,住福建省****** 答辩人因上诉人福建****有限公司(下称:****)不服2012融民初字***判决提出上诉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无误,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关于一审法院程序错误 1、关于本案应依法中止审理的答辩。 ⑴依据一审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二融消验字97第074号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说明诉争店面所在的**大厦已由消防部门同意交付使用,不存在违反消防法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并未发生导致涉案租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对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而导致转租合同被撤销的情形。 ⑵答辩人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和上诉人与**之间的租赁合同以及上诉人与***之间的租赁合同,三份合同主体及客体均不相同,三份合同独立存在且合法有效,三者者之间不存在主次合同关系。本案的租赁合同是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等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订立的,内容并没有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也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撤销的法定情形。基于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即使存在合同终止、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本案

的审理与否也不影响其他各方当事人据各自合同关系向合同相对一方主张权利的救济,因此本案无需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无需中止诉讼。 2、关于被上诉人二**、被上诉人三***不是本案适格原告的答辩。 被上诉人二**、被上诉人三***是否具有原告资格应适用民诉法及民诉法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据《民诉讼法意见》第47条“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在本案中三被上诉人属于合伙人,具体在本案中的身份即应属于共同原告。作为一审法院有权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据职权追加当事人,无需其他当事人的同意。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二**、被上诉人三***为共同原告无论是在事实上或程序上都是正确的。 二、关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本案所涉房屋租赁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答辩。 依据2011年福清市公安消防大队向承租人****发出《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仅仅说明****所承租部分店面的二次消防装修不合格导致其无法投入使用、营业,与诉争店面所在的**大厦一次消防验收无关也与本案诉争店面能否使用、营业无关。事实上,在合同期内被上诉人的店面一直处于正常营业使用状态,导致本案租赁合同终止,诉争店面无法继续营业使用的根本原因在于房东****对诉争店面停电上锁。而且从上诉人****因自营承租店面未通过消防验收与房东***产生纠纷至原告被迫停止营业,中间时间有11个月,被告其实是有合理、充裕的时间来告知原告存在的风险,但上诉人从未告知实情即使在被上诉人进行二次装修期间也未告知过风险,在房东***将诉争店面停电上锁后,上诉人也一直表示其能够尽快解决纠纷,不会对营业有影响。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与上诉人与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之间不存在主次合同关系,两份合同独立存在且合法有效。退一步而言,即使上诉人与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也只能说明上诉人与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

最高院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的详细解读

详读最高院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周方勇律师)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解读】本条系关于本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解释只调整城镇房屋即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的租赁行为,乡、村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纠纷,可以参照本解释。城镇房屋的确定以规划为准,只要列入城镇规划区,无论土地性质为国有还是集体所有,均适用本解释,实践中存在的已被纳入城镇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内的房屋租赁行为在本解释调整范围之内。 依照国家福利政策承租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具有政府福利性、保障性,其租赁关系不属于完全的民事法律关系,不适用本解释。

关于军产房的租赁,基本属于完全的市场行为,并不存在政府补贴的福利和社会保障性内容,最高院民一庭认为军产房租赁合同纠纷应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解读】本条规定以违法建筑物为标的物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所谓违法建筑物,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具体包括违反了城乡规划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违反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的临时建筑。 否定就违反建筑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有利于维护城镇建设规划秩序,但为了促进交易,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会得以补正。此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不包括二审、再审发回指定一审法院重审的情形。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若干问题探讨6000字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若干问题探讨6000字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日益增多。在审判实践中,能不能确认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承租人对房屋进行的装修在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解除后如何处理以及违章建筑的租赁纠纷如何处理等问题是当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审理的难点。笔者试就房屋租赁合同有关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供商榷。 一、对房屋租赁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出租人和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就租赁的房屋、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视为成立。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效力,根据有关法律和地方性行政法规的规定,笔者认为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审查: (一)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适格。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二)审查租赁的标的物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但只要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应是可以出租的。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94年通过的《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有:1、未取得产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2、产权有争议或者产权受到限制的;3、不可分割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4、属于违章建筑的;5、不符合安全标准的;6、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7、法律、法规禁止的。

而建设部1995年以第42号令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对于广东法院来说,上述两个法规都应适用。两者规定基本相同。但笔者认为,两个法规都存在值得研究的地方。一个是房屋租赁权源的问题。《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都认为房屋租赁的权源只能是所有权。而无论是法理分析,还是具体考察国外关于租赁的立法及审判实践,都会得出房屋租赁的权源来自合法占有的结论。房屋租赁的权源问题也恰是长期困扰审判人员的根本问题。也正是这个问题使得许多房屋纠纷案件难以作出合乎逻辑和合乎实际情况的判决。比如按揭房出租,因没有完全取得产权,是否就认为出租行为无效呢?还如大量存在的“二房东”现象,是否“二房东”与他人签订的租赁合同都无效呢?显然,这些出租行为认为无效,极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也会导致房屋资源的闲置和浪费。这与社会主义立法的目的和法律应适应事物发展规律的原则是相左的。从物权的角度来分析,所有权人出让占有权是很常见的,合法占有权人在所有权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若干疑难问题解答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若干疑难问题解答 近年来,租赁合同纠纷不断。为妥善处理好此类纠纷,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解释”)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3的司法解释,在此就一些疑难问题做专项解答,供大家在处理租赁合同纠纷时参考。 一、房屋租赁合同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问题 《最高法解释》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解读】我国城市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此有明确规定,但属于管理性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生效条件,故房屋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其有效性不受影响。 二、违法消防等国家强制性规定时的解除合同条件

《最高法解释》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解读】在出现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权属有争议,或者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主要包括不符合《建筑法》、《消防法》等)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任何一种情形时,承租人的合同解除权并非任意的,还须具备一个必要前提,即该情形的出现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所谓“无法使用”是指无法按照租赁房屋的约定用途使用,或者无法按照租赁房屋的性质使用。 三、合同解除和期满时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规则 《最高法解释》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杭州源通光大环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闲林街道闲兴路23号。 法定代表人:朱经德,公司总经理。 被告:杭州育福龙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闲兴路23号一层、二层。 法定代表人:卫兵强,公司总经理。 诉讼请求: 一、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 二、判令被告立即腾退租赁房屋; 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126977.74.9元(第一年租金56115.12元、第二年租金70862.62元,暂计至2013年7月15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腾退房屋之日)、利息5417.44元(第一年租金利息4346元、第二年租金利息1071.44元,暂计至2013年7月15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腾退房屋之日); 四、判令被告支付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64493.41元(每日按未付租金的千分之二计算,暂计至2013年7月15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履行之日); 五、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从2012年4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0日止”;“年租金为251115.12元,第三年起租金递增10%,第五年后每两年根据市场的变化调整租金,租金的增减幅度在10%以内、协商解决”;“租金为一年一付,且先付后用。首期支付为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付清,以后提前半个月支付”;“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每日按双倍日租金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若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并且时间已超过30天的,原告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未能依约履行义务,经原告方多次催讨,至今共支付租金195000

最高院法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装饰装修费用的处理问题

最高院法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装饰装修费用的处理问题 欢迎关注“法眼观察(fygc20140416)”,有知识,有内涵,靠谱的法律人! 房屋租赁合同中,如果承租人对所租赁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一方面可能对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权造成侵害;另一方面也可能因装饰装修物在租赁房屋上的固定,而产生不动产的添附问题。相应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一大难点是,当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解除、履行期间届满后,装饰装修物如何处理的问题。对此,2009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用第9条至第13条共计5个法条来规范这类纠纷的司法处理,但从目前司法实践情况看,仍存在对装饰装修物纠纷处理的分歧。 为此,本文结合上述司法解释,作一些简单的分析。 下面,我们根据承租人进行装饰装修是否经过出租人同意,分两大类情况进行讨论:

1、第一种情况,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的,在合同无效、解除、履行期间届满后,该装饰装修物如何处理? 2、第二种情况,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的,在合同无效、解除、履行期间届满后,该装饰装修物如何处理? 一、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的如果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可根据租赁合同效力情况,大致分以下几种情形处理:(一)合同无效F9 法条:租赁合同无效时, (1)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1)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 2)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2)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1)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 2)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F9

租房租赁合同纠纷起诉书范本

租房/租赁合同纠纷起诉书范本 原告:__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_,______年___月____日出生,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_,______年___月____日出生,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____________元。 2、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间的租赁合同。 3、请求返还原告所有的屋内家具一套,价值约_______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风险提示: 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事实和理由: ______年___月____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将______________的房屋租赁给被告使用,并约定每月支付租赁费用 ________元,原告收取押金__________元。 被告于______年___月____日开始向原告付款,但自______年___月____日开始,被告停止支付房屋租金,______年___月____日,原告发现被告还私自将原告租赁房屋内的一套家具搬出。 原告多次请求被告支付房租及返还家具,均遭到被告的拒绝。原告无奈之下,起诉至贵院,望贵院审清事实,判如诉请。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房屋所在地)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_日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 上诉人兰州红丽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丽园公司)为与上诉人甘肃诚信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诚信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甘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8年5月29日,甘肃诚信电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诚信工贸公司)与红丽园公司签订《房屋租赁意向协议书》,约定在讼争房屋土建工程完工后,将房屋交付红丽园公司使用,在签订协议之日起5日内,红丽园公司需向诚信工贸公司交付履约保证金10 万元。红丽园公司于1998年6月8日向诚信公司交付房屋租赁保证金10万元。1998年7月,诚信公司在土建工程完工后将讼争房屋交付红丽园公司,随即红丽园公司开始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并于1998年12月25日以“千禧龙海鲜美食世界”(以下简称千禧龙酒店)的名义开张试营业。1999年3月10日千禧龙酒店装修工程竣工。1999年4月12日,诚信公司与红丽园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承租的房屋位于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武威北路西侧甘肃送变电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送变电公司)住宅楼南端一、二层。承租房屋使用面积为1580.2平方米。承租房屋为新建框架式结构,水、电、暖设施齐全。租赁期限为1999年4月12日至2004年4月11日,租赁期限5年。第一个租赁年度每月租赁费用为49776.3元。租金按每平方米31.5元计算,第一个租赁年度租赁费用为597315.6元,5年租赁期总金额为3300545.75元。租金按租赁季度交纳。租金交纳采用先交费,后使用的原则,即在每个租赁季度初5日内交纳本季度租赁费。从第二季度起,租赁费用在前一个租赁年度基础上逐年递增5%.租赁期间的水、电、暖费用另计。租赁期间发生质量问题,红丽园公司应及时向诚信公司书面提出修缮要求,诚信公司负责维修,费用由诚信公司承担。在红丽园公司提出书面维修意见后,没有及时对房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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