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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产品责任的因果关系认定

浅谈产品责任的因果关系认定

●刘学宽 陈李丽

【期刊名称】山东审判

【年(卷),期】2013(029)003

【总页数】3

因果关系是民法中较为复杂的问题之一,而产品责任的因果关系认定则更为复杂。通常我们所说的产品责任的因果关系是指产品的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除产品存在缺陷外,有时使用者、消费者的使用行为或消费行为也是构成损害的原因,因此,其他因素的介入是侵权责任法上产品责任因果关系理论所必须面对而又难以面对的一个问题。笔者在此试着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初步的探析。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2011年10月5日,王某购买了柏某自己组装的一台玉米吊装机。2011年10月6日下午,王某在自家屋顶上使用该玉米吊装机吊装玉米时,从屋顶上摔下致死。庭审中,柏某认可系其将玉米吊装机送到王某家中,但主张该产品不是自己生产的,其是从河南省某机械厂购置的成品,在购买后由其自己组装,卖给了王某,并将说明书、合格证交与王某,该产品合格证和标签均标有河南省某机械厂,其从中获利20元。王某的家属董某则称柏某当时只将玉米吊装机交给他们,并未交付说明书及产品合格证。庭审中柏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诉争产品为合格产品及附有说明书,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已将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交给王某。柏某在向王某出售玉米吊装机时无相应经营许可证。

在本案中,诉争产品界定为缺陷产品毫无争议,王某在使用玉米吊装机过程中死亡这一损害事实已发生,因此因果关系认定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而该问题的认定直接涉及到本案的处理结果。柏某称,事故发生时其没有在现场,而王某的家属亦未提供证据证实王某的死亡系由玉米吊装机所致

,故王某的死亡与其无关,其不应赔偿。王某的家属董某则称,王某在使用吊装机吊玉米时,吊装机的钢丝绳被卡在轴缝里,连人带玉米及吊装机一起从屋顶上摔下来,因当时事发突然,只想着救人,并没有报警,因此无法提供证据。董某提供的几份证人证言也证实王某在使用玉米吊装机吊装玉米时从屋顶摔下来的事实。

本案中,王某的家属董某已提供不出王某的死亡与吊装机存在本质的、必然联系的证据,本案是以证据不足而驳回董某的诉讼请求还是作出符合民法基本精神及社会公平正义观念的判决呢?对于诸如此类的案件有无相应的处理依据呢?

二、关于因果关系的理论

综合各国民法,对产品责任的因果关系认定多采用“两分法”。一是必然因果关系说;二是法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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