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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料厂良好生产规范

饮料厂良好生产规范
饮料厂良好生产规范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饮料厂生产设计与设施、原料、生产过程、品质管理、生产人员、成品贮存与运输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以水、水果、蔬菜(包括可食的根、茎、花、叶、果实,食用菌,食用藻类及蕨类)、果肉、糖类、香精香料、液体二氧化碳以及其他食品添加剂为原料,生产碳酸饮料、果汁及果汁饮料、蔬菜汁及蔬菜汁饮料、含乳饮料、乳酸菌饮料、植物蛋白饮料、茶饮料、固体饮料、特殊用途饮料和其他饮料的工厂。

2 引用标准

GB1917 液体二氧化碳标准

GBJ73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10789 软饮料的分类

GB11673 含乳饮料卫生标准

GB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7101 固体饮料卫生标准

GB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16321 乳酸菌饮料卫生标准

GB2759.2 碳酸饮料卫生标准

GB16330 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

GB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13432 特殊营养食品标签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

3 定义和种类

3.1 碳酸饮料(品)(汽水)类 carbonated drinks

3.1.1定义

在一定条件下充入二氧化碳气的制品。不包括由发酵法自身产生的二氧化碳气的饮料。成品中二氧化碳气的含量(20℃时体积倍数)不低于2.0倍。

3.1.2 种类

包括果汁型、果味型、可乐型、低热量型和其他型。

3.2 果汁(浆)及果汁饮料(品)类 fruit juices(pulps)and drinks

3.2.1定义

用新鲜或冷藏水果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制品。

包括果汁、果浆、浓缩果汁、浓缩果浆、果肉饮料、果汁饮料、果粒果汁饮料、水果饮料浓浆、水果饮料。

3.3 蔬菜汁及蔬菜汁饮料(品)类 vegetable juices and drinks

3.3.1 定义

用新鲜或冷藏蔬菜(包括可食的根、茎、叶、花、果实,食用菌,食用藻类及蕨类)等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制品。

3.3.2 种类

包括蔬菜汁、蔬菜汁饮料、复合果蔬汁、发酵蔬菜汁饮料、食用菌饮料、藻类饮料、蕨类饮料。

3.4 含乳饮料(品)类 drinks containing milk

3.4.1定义

以鲜乳或乳制品为原料(经发酵或未经发酵),经加工制成的制品。

3.4.2 种类

包括配制型含乳饮料、发酵型含乳饮料。

3.5 植物蛋白饮料(品)类 vegetable protein drinks

3.5.1 定义

用蛋白质含量较高的植物果实、种子或核果类、坚果类的果仁等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制品。成品中蛋白质含量不低于0.5%(m/V)。

3.5.2 种类

包括豆乳类饮料、椰子乳(汁)饮料、杏仁乳(露)饮料和其他植物蛋白饮料。

3.6 茶饮料(品)类 tea drinks

3.6.1 定义

用水浸泡茶叶,经抽提、过滤、澄清等工艺制成的茶汤或在茶汤中加入水、糖液、酸味剂、食用香精、果汁或植(谷)物抽提液等调制加工而成的制品。

3.6.2 种类

包括茶汤饮料、果汁茶饮料、果味茶饮料和其他饮料。

3.7 固体饮料(品)类 powdered drinks

3.7.1 定义

以糖、食品添加剂、果汁或植物抽提取物等为原料,加工制成粉末状、颗粒状或块状的制品。成品水分不高于5%(m/m)。

3.7.2 种类

包括果香型固体饮料、蛋白型固体饮料和其他型固体饮料

3.8 特殊用途饮料(品)类 drinks for special use

通过调整饮料中天然营养素的成分和含量比例,以适应某些特殊人群营养需要的制品。

3.8.2 种类

包括运动饮料、营养素饮料和其他特殊用途饮料。

3.9 其他饮料(品)类 other drinks

3.9.1 定义

除上述8种类型以外的软饮料。

3.9.2 种类

包括果味饮料、非果蔬类的植物饮料类、其他水饮料等。

4 厂区环境

4.1 设计

4.1.1 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有关食品卫生部分均应按本规范和GB14881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施工。

4.1.2 饮料厂应将本厂的总平面布置图、建筑物平面图、立体图、剖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报至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4.1.3 其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2 选址

4.2.1 厂址要选择地势干燥、交通方便、有充足水源并不会受洪水侵害的地区。

4.2.2 厂区周围不得有粉尘、烟雾、灰沙、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潜在的昆虫孳生地,与污染源的距离以不影响该厂的卫生状况为准。

4.2.3 生产区建筑物与外缘公路或道路之间应有不少于15米的防护带。

4.3. 绿化

4.3.1 厂房之间、厂房与公路或道路之间应设绿化带。

4.3.2 厂区内的裸露地面应进行绿化。

4.4 道路

厂区道路应采用便于清洗的混凝土、沥清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路面平坦,无积水。

4.5 布局

4.5.1 建筑物、设备的布局要与工艺流程衔接合理,建筑结构完善,能满足生产工艺和卫生质量要求。

4.5.2 划分生产区和生活区,且二者应分开。

5 厂房及设施

5.1 厂房及车间配置

5.1.1 厂房及车间应按照工艺流程需要及卫生质量要求有序地配置。

5.1.2 生产加工和贮存场所的配置及使用面积应不低于GB14881的要求,并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

5.1.3 生产车间内,设备之间、设备与墙壁之间有适当的通道或工作空间,该空间的大小是以生产经营人员完成生产作业(包括清洗消毒),且不致因衣服或身体的接触而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或内包装材料为原则,一般其宽度不少于100厘米。

5.1.4 各生产车间应依其清洁要求程度,分为一般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清洁作业区及非食品处理区,各区之间应视清洁程度给予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

5.1.4.1 食品生产辅助区:办公室、配电、动力装备等。

5.1.4.2 一般作业区:品质实验室、原料处理、仓库、外包装等。

5.1.4.3 准清洁区:杀菌工序、配料工序、预包装清洗消毒等。

5.1.4.4 清洁作业区:灌装工序、乳酸菌发酵工序、菌种培养间。

5.2 厂房建筑要求

5.2.1 厂房的各项建筑物应坚固耐用、易于维修、易于清洁,并有能防止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内包装材料遭受污染(如有害动物的侵入、栖息、繁殖等)的结构。

5.2.2 为防止交叉污染,应分别设置人员通道及物料运输通道,各通道应装有空气幕(即风幕)或双向弹簧门及电子灭蝇(蚊)器等防虫设施。

5.2.3 须将通向外界的管路、门窗和通风道四周的空隙完全充填,所有窗户、通风口和风机开口均应装上防护网。

5.2.4 生产厂房的高度应能满足工艺、卫生要求,以及设备安装、维护、保养的需要。5.3 地面与排水

5.3.1 地面应使用无毒、不渗水、不吸水、防滑、无裂隙且易于清洗消毒的建筑材料铺砌(如耐酸砖、水磨石、混凝土等),地面应有适当坡度(以1.0~1.5%为宜)。

5.3.2 每50平方米地面至少要设置一个排水口,?排水口不得直接设在生产设备的下方。所有排水口均应设置存水弯头,并配有相应大小的滤网,以防产生异味及固体废弃物堵塞排水管道。

5.3.3 排水沟的设计应为圆弧形,其流向应由高清洗区流向低清洗区,并须有防止逆流的设计。

5.4 屋顶与天花板

5.4.1 屋顶和天花板应选用不吸水、表面光洁、无毒、防霉、耐腐蚀、易清洁的浅色材料覆涂或装修,在结构上能起到减少结露滴水的效果。

5.4.2 食品及食品接触面暴露的上方不应设有蒸气、水、电气等辅助管道,以防止灰尘或冷凝水等落入。

5.5 墙壁与门窗

5.5.1 生产车间的墙壁应采用无毒、不吸水、不渗水、防霉、平滑、易清洗的浅色材料构筑,用此材料装修高度应直至屋顶。

5.5.2 墙壁与墙壁之间、墙壁与天花板之间、墙壁与地面之间的连接应有适当弧度(曲率半径应在3厘米以上)。

5.5.3 所有门窗结构应采用防锈、防潮、易清洗的密封框架。

5.5.4 准清洁区及清洁区的窗户不得打开,其他车间的门窗应有防蚊蝇、防尘设施,若安装纱门、纱窗,应装设易拆下清洗的不生锈纱网。

5.5.5 生产车间所有窗台要设于地面1米以上,内侧要下斜45度角。

5.6 采光、照明设施

5.6.1 车间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加工场所工作面的混合照度不应低于300lx,配料及灌装车间不应低于800lx。

5.6.2 照明设施的安装应与天花板齐平,并装上防护罩,不得采用水银灯泡或含水银的设施。

5.7 空气处理净化设施

5.7.1 车间必须安装有效的通风设备,其空气流向应从清洁区域流向非清洁区域,采用机械通风时,换气量应大于3次/小时。

5.7.2 通风口必须安装易于清洗、更换的耐腐蚀防护罩,进气口必须距地面2米以上,并远离污染源和排气口。

5.7.3 准清洁区及清洁区应相对密闭,并设有空气处理装置和空气消毒设施。

5.7.4 清洁区应为10万级洁净厂房。

5.7.5 洁净厂房的设计与建造应符合GBJ73-1984?《洁净厂房设计规范》的要求。

5.7.6 洁净车间温度应控制在15~27℃之间,湿度以控制在50%以下为宜。

5.7.7 洁净车间入口处应分别设有人员和物料的净化设施。

5.8 供水设施

5.8.1 供水设施应能提供工厂各部所需的充足水量,并有足够的压力,必要时应设储水设备。

5.8.2 食品直接接触及用来调配饮料的用水必须用单独管道输送,必须经过合乎卫生要求的过滤设备的过滤并与其他生产用水的管道用颜色加以醒目区别。

5.8.3 储水设备(储水槽、储水塔、储水池等)应以无毒、不导致水质污染的材料构筑,并有防污染设备,应定期清洗消毒。

5.8.4 过滤器必须安全卫生,符合国家相应的卫生要求。

5.8.5 供水设施出入口应增设安全卫生设施,防止有害动物或其他有害物质进入导致食品污染。

5.9 污水排放及废弃物处理设施

5.9.1 必须设有废水、废气排放及废弃物处理系统。

5.9.2 所有废水排放管道(包括下水道)必须能适应排放高峰的需要,建造方式应避免对饮

料用水的污染。

5.9.3 应设有密闭式废弃物贮存设施,该设施能防止有害动物的侵入、不良气味或有毒、有害气体溢出,便于清洗消毒。

5.10 清洗消毒设施

5.10.1 洗手设施应以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构筑,并易于清洗消毒。

5.10.2 洗手设施应设置在车间进口处和车间内适当的地点,采用非手动式开关(包括按压式自动关水开关。水龙头数量以每班人数在 200人以内者,按每10人一个,200人以上者每增加20?人增设一个为参考标准设置。

5.10.3洗手设施中应包括免关式洗涤剂和消毒液的分配器、干手器或擦手纸巾等,纸巾使用后应丢入脚踏开盖的垃圾桶内。

5.10.4 生产车间进口处应设有工作靴(鞋)消毒池或备有防污染鞋套。消毒池壁内侧与墙体成45°角坡形,其规格应按生产经营人员必须经过消毒池方能进入车间来设计。

5.11 更衣室

5.11.1 更衣室应设于生产车间进口处,并靠近洗手设施,其大小与生产人员数量相适应。进口处设向里开的单向弹簧门。

5.11.2 更衣室内应有与生产人员数相适应的储衣柜、鞋架,并有供生产人员自检用的穿衣镜。

5.12 仓库

5.12.1 工厂应设置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仓库,仓库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货架,并使储存的物品隔墙离地各10~15厘米。

5.12.2 冷藏(冻)库应有温、湿度指示计,还应设置自动报警器,以提示异常变动。

5.12.3 贮存包装容器的仓库必须清洁,并有防尘、防污染设施。新包装容器、回收包装容器应分类堆放。

5.12.4 工厂还应设置辅助储存区,配置通风系统,如储存危险品、水处理用化学品、洗消剂、酸碱等,储存危险品的区域应远离生产车间及食品仓库。

5.13 厕所

5.13.1 厕所设置应有利于生产和卫生,其数量和便池坑位应根据生产需要和人员情况适当设置。

5.13.2 生产车间的厕所应设置在车间外侧,并一律为水冲式,备有洗手设施,出入口不得正对车间门,要避开通道,厕所门应设自动关闭装置,要有良好的排风及照明设施。

5.13.3 厕所的地面、墙壁、天花板、隔板和门要用易清洗、不透气的材料构筑。

6 设备

6.1 生产设备

6.1.1 所有生产设备应排列有序,使生产作业能顺利进行,并避免引起交叉污染,而各种设备的生产能力应相互匹配。

6.1.2 生产车间内应配置设备及工器具的消毒设施,设备及管道的清洗消毒建议使用就地清洗(CIP)系统。

6.1.3 设计和材质

6.1.3.1 用于饮料制造、调配、加工、包装、储存的机器设备,其设计和构造应能防止危害食品卫生、易于清洗消毒、易于检查,并能避免机器润滑油、金属碎屑、污水或其它污

染物混入食品。

6.1.3.2 生产设备及容器与食品接触的表面应平滑、无凹陷或裂隙,不受洗涤剂及消毒剂的影响,耐腐蚀、无毒。蒸煮锅、调配桶、储存槽(桶)及其它类似的容器设备应无死角。

6.1.3.3 设备、管路、器皿及有关材料(密封圈、垫片等)应能承受所采用的热消毒温度。

6.1.3.4 所有悬空的传送带、电动机或齿轮箱均应安装滴油盘,并确保泵和搅拌器的密封结构能防止润滑剂、齿轮油或密封水渗入或漏入食品及食品接触面。

6.2 品质管理设备

6.2.1 工厂必须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卫生质量检验室,检验室应具备产品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所需要的场所和仪器设备。未开展检测的项目,可委托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食品卫生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验室应配备的仪器设备包括:

6.2.1.1 化学分析天平

6.2.1.2 pH测定计

6.2.1.3 折射糖度计

6.2.1.4 保温箱

6.2.1.5 显微镜(倍率应不小于1500倍)

6.2.1.6 微生物检验设备

6.2.1.7 余氯测定器

6.2.1.8 灰化炉(果蔬汁饮料厂必备)

6.2.1.9 离心机(果蔬汁饮料厂必备)

6.2.1.10 真空测定器(金属罐装果蔬汁饮料厂必备)

6.2.1.11 压力或气体容积测定器(碳酸饮料厂必备)

6.2.1.12 氨基态氮测定装置(含蛋白类产品饮料厂必备)

6.2.1.13 浊度及色度测定设备

6.2.2 生产过程中的品质管理设备(如温度计、压力计、称量器、糖度计、比重计等)应定期校正,与食品卫生安全有密切关系的加热杀菌设备所装置的温度计与压力计,每年至少应委托权威机构校正一次。

7 机构与人员

7.1 机构与职责

7.1.1 工厂必须建立全面卫生质量管理组织,并设有品质管理部门,由总经理(厂长)直接负责,对本单位的食品卫生工作进行全面管理。

7.1.2 品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质量管理手册》,宣传贯彻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定期向卫生监督部门报告;组织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培训生产经营人员,定期组织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并做好记录工作。

7.2 人员与资格

7.2.1 品质管理部门应配备掌握专业知识的专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7.2.2 品质管理人员应经过培训,并具备两年以上食品卫生管理经验,熟悉掌握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

7.2.3 质量检验员应毕业于检验专业,上岗前应取得有关部门核发的检验资格证书。

7.3 教育与培训

工厂应对新上岗人员进行卫生安全教育,定期对全厂职工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本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技术人员应学习掌握最新的技术信息,做到教育有计划、考核有标准,卫生培训制度化和规范化。

8 卫生管理

8.1 卫生制度

8.1.1 工厂各部门应按本规范内容制定相应的卫生制度,由品质管理部门审核并监督执行。

8.1.2 品质管理部门制定检查方案并负责实施。

8.1.2.1 每日由班组卫生管理人员对本岗位的卫生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8.1.2.2 品质管理部门组织相关的卫生管理人员,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卫生检查。

8.1.3 每次检查应有记录,并存档备案。

8.2 环境卫生

8.2.1 厂区内应保持清洁,不得有坑洼积水、蚊蝇及其他有害动物孳生,禁止饲养家畜、家禽。

8.2.2 应保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废水、废弃物等不污染环境。

8.2.3 废弃物存放设施应符合本规范5.9的要求。

8.2.4 污水排放管道应保持通畅,不得有淤泥蓄积及污水外溢。

8.3 厂房设施卫生

8.3.1 厂房设施应按规定使用,定期检修,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8.3.2 天花板、墙壁的材料或涂料若有脱落,应及时清理并及时修补。

8.3.3 地下排水管道应定期清理,保持通畅。

8.3.4 洗手用的水龙头、干手设施应保持正常使用,消毒用药水必须由专人按消毒剂说明书配制和使用。

8.3.5 班后应进行车间清洁及空气消毒。

8.3.6 车间内通风设备、空调、空气净化器进气口及滤网应保持清洁。

8.4 机器设备卫生

8.4.1 各种机器设备应定期检修,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8.4.2 机器运转所用的润滑油不得滴漏而污染食品。

8.4.3 每日生产结束后,所有使用过的设备、管道及各种生产用具均应进行清洗消毒。

8.4.4 已清洗消毒的机器设备及各种生产用具应妥善保管,避免再次污染。

8.4.5 车间内的架空构件及滑槽等必须定期清洗,防止积尘、凝水和霉菌生长。

8.5 人员卫生

8.5.1 生产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不得留长指甲,勤理发、勤洗澡、勤更衣。工作时,不得涂指甲油,不得佩带饰物,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带入车间。

8.5.2 进入车间前,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靴(鞋),工作服应遮住外衣,头发不外露,并洗手消毒。

8.5.3 上岗后,若处理被污染的物品或从事与生产无关的活动,应重新洗手消毒,必要时更换工作服方能重新上岗,不得穿工作服、工作靴(鞋)进入厕所或离开车间。

8.5.4 严禁在车间内吸烟、吃食物及从事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

8.5.5 进入加工车间的其他人员均应遵守上述规定。

8.6 健康管理

8.6.1 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饮料生产工作。

8.6.2 卫生管理人员要密切注意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状况,上班前应对皮肤裸露部分进行检查,对有身体不适及疑似传染病的生产经营人员应及时进行询问或检查,对“五病”患者应及时通知卫生监督机构复查,证实后应及时调离生产岗位。

8.6.3 检瓶人员的视力,两眼必须在5.0以上(含矫正),并不得有色盲。

8.6.4 工厂应设立生产经营人员个人健康档案。

8.7 清洗和消毒

8.7.1 工厂应建立和实施有效的清洗消毒方法和制度,以保证生产场所清洁,防止污染食品。

8.7.2 清洗消毒方法必须安全、卫生、有效,采用的清洗消毒剂必须符合其质量标准,并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8.7.3 洁净厂房班前应启动空气净化系统,对车间内空气进行净化。

8.8 除虫灭害

8.8.1 厂区及厂周围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孳生。

8.8.2 只有在其他防治措施无效的情况下,方可使用杀虫剂,使用时,不得污染生产用水源、生产设备、管道、工具及容器,用药后,将所有设备、管道、工具及容器彻底清洗。

8.8.3 生产车间除虫灭害工作不能在生产过程中进行,各种原辅料、成品必须有保护措施,以免被药物污染。

8.9 有毒有害物管理

8.9.1 杀虫剂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应在其外包装的明显处标注“有毒”字样,并存放于专用仓库内,设专人保管。

8.9.2 各种有毒有害物的采购及使用应有详细记录,包括使用人、使用目的、使用区域、使用量、使用及购买时间、配制浓度等。

8.10 污水污物管理

8.10.1 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污物要加强管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污染周围环境。

8.10.2 污物应在专用场所密闭保管,并及时清理,清理后,?对污物的存放场所及设施及时清洗消毒。

9 生产过程管理

9.1 《生产作业标准书》的制定与执行

9.1.1 工厂应制定《生产作业标准书》。生产作业中的任何操作程序不得对食品加工过程有污染。

9.1.2 《生产作业标准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9.1.2.1 产品配方

9.1.2.2 产品标准生产作业程序

9.1.2.3生产管理规定(至少应包括生产作业流程、管理对象、监控项目、监控标准值及注意事项等)

9.1.2.4 原辅料采购标准及机器设备操作与维护标准。

9.1.3 应教育培训生产人员按照《生产作业标准书》进行操作,并能符合卫生及质量管理要求。

9.2 原辅料管理

9.2.1 原辅料的采购需符合采购标准,投产前的原辅料应做感官检查并经过严格检验,不合格或过期的原辅料不得使用。

9.2.2 应按照生产能力与生产计划制定进货品种和数量,避免造成积压。

9.2.3 易腐败变质的原料应及时加工处理,未处理的原料应冷藏(冻),置于原料贮存场所

妥善管理,防止污染或腐败变质。

9.2.4 检验不合格的原料,应明确标示“检验不合格”并作隔离处理。

9.2.5 原辅料储存场所应有有效的防治有害生物孳生、繁殖的措施,并应防止其外包装破损而造成污染。

9.2.6 需冷冻的原辅料,储存温度应保持-18℃以下,需冷藏的原辅料,储存温度应保持0~4℃。

9.2.7 启封后的原辅料,未用尽时必须密封,存放于适当场所,防止污染,并在保质期内尽快使用,干原料在进入投料间前,应剥去外包装。

9.2.8 新鲜原料应予以清洗,清洗用水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9.2.9 加入饮料中的二氧化碳应符合GB1917的规定。

9.2.10 饮料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规定,贮水设施应有防污染措施,?并应定期清洗消毒。

9.2.1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9.2.12 溶解后的糖浆应过滤去除杂质,调好的糖浆必须尽快罐装完毕,不得使用变质、不合格的糖浆。剩余的糖浆必须从管道和混合器中全部排除。

9.3 生产作业

9.3.1 所有食品生产作业应符合安全卫生的原则,并尽可能减少微生物生长及食品受到污染。

9.3.2 应严格控制时间、温度、水活性、pH、压力、流速等物理条件,确保冷冻、脱水、热处理、酸化及冷藏等工艺按规程进行。

9.3.3 因故而延缓生产时,对已调配好的半成品应及时作有效处理,防止污染或腐败变质,恢复生产时,应对其进行检验,不符合标准的应予以废弃。

9.3.4 半成品的储存,应严格控制温度和时间,?配制好的半成品应立即使用,常温下保存不应超过4小时。

9.3.5 配料应有复核,防止投料种类和数量有误。

9.3.6 灌装饮料前的空瓶、瓶盖均应清洗干净。工厂应制订洗瓶、盖操作工艺规程,规定碱度、浓度、温度和浸瓶时间,并定时检查、化验。洗净后的空瓶、盖必须抽样作细菌检验,菌落总数不得超过50个/瓶/(罐或盖),大肠菌群不得检出。

9.3.7 洗净的空瓶(罐)应有专人负责检瓶,并经过最短的距离输送到罐装机。

9.3.8 应设专人检查封口的密闭性,灌装后杀菌处理和不杀菌处理的产品,其卫生指标均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的规定。

9.3.9 通过控制pH值来防止有害微生物生长的食品,如酸性或酸化食品等,应调节并维持pH值在4.6以下。

9.4 设备维修与保养

9.4.1 生产设备、排水系统;废水、废汽排放系统和其他机械设施,必须保持良好状态,并定期进行拆除检修。

9.4.2 混合机、灌注机、管道阀门、过滤器应定期拆除清洗。

9.4.3 每日生产结束后,糖液过滤机、榨汁机等均应拆除清洗。

9.4.4 过滤器应定期更换滤膜、滤棒、滤芯等。

9.4.5 封盖机于生产结束后应彻底清洗轧头、卷轮、托罐盘等易受饮料污染的部位。

9.5 菌种的管理(乳酸菌饮料厂适用)

9.5.1 使用的菌种必须经国家级有关技术部门鉴定,不得使用变异或杂化的菌种。

9.5.2 菌种在投入生产使用前,必须严格检验其各项特性,确保其活性和未受其他杂菌污染。

9.5.3 乳酸菌饮料生产厂应有鉴别、分离、选育、纯化所使用菌株的设备和技术能力,并应作好菌种保存工作。

9.6 杀菌

各种饮料的杀菌根据原辅料、工艺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技术,确保成品卫生质量符合相应国家卫生标准的要求。

10 品质管理

10.1 《质量管理手册》的制定与执行

10.1.1 工厂应由品质管理部门制定《质量管理手册》,?经生产部门认可后实施,应包括本规范10.2、10.3、10.4、10.5的内容。

10.2 原料的品质管理

10.2.1 应详细制定原料及其包装材料的品质、规格、检验项目、验收标准、抽样计划及检验方法等内容。

10.2.2 ?每批原料及其包装材料都应有生产经营者提供的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

10.2.3 生产用水水质除应有主管部门定期检验外,?工厂应定期自检。

10.3 加工中的品质管理

10.3.1 应找出各类饮料加工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并制定检验项目、?检验标准、抽样及检验方法,并进行实施。

10.3.2 原料洗涤用水的余氯应定时检测,并做好记录。

10.3.3 热烫及过氧化物酶灭活的温度、时间应定时核查,并做好记录。

10.3.4 应检查设备、工器具、容器在使用前是否保持清洁、适用状态。

10.3.5 调配使用的原汁、糖液、水及其他配料和食品添加剂,应确认其感官性状无异常后方可使用。

10.3.6 应对调配后半成品的感官性状、糖度、酸度等进行检验,?确认无异常后方可继续使用。

10.3.7 饮料用水需脱氯时,应检验其余氯是否去除完全。

10.3.8 有经加热后再灌装工序时,?应检验其灌装温度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10.3.9 杀菌工序应有温度、时间、压力的记录或图表,?并定时检查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10.3.10加工中的质控结果发现异常时,应迅速查明原因并及时纠正。

10.4 包装材料的品质管理

10.4.1 饮料的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采购时应索证。

10.4.2 空瓶(罐)及瓶盖经清洗消毒、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0.5 成品的品质管理

10.5.1 应规定成品的品质、规格、检验项目、?检验标准、抽样及检验方法等内容。

10.5.2 成品检验:产品出厂前应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依照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做到检验合格后出厂。

10.5.3 每批成品应有留样。

10.6 贮存、运输的管理

10.6.1 原料及成品不得露天存放,应分库贮存。

10.6.2 各种原材料的贮存要求应符合本规范9.2的规定。

10.6.3 成品应按品种、包装形式、生产日期分别贮存,?以先进先出为原则。

10.6.4 需冷藏保存的成品应贮存在0~4℃冷藏库内。

10.6.5 贮存期间,应定期检查产品质量,保证成品的安全性。

10.6.6 各种运输工具、车辆应随时清洗、定期消毒,保证清洁卫生。

10.6.7 运输时,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的物品混装。

10.6.8 非厢式运输工具、车辆应配有防止日晒、雨淋的帆布、?塑胶布等遮盖物。

10.6.9 需冷藏的饮料其运输应配备装有冷藏设备的车辆,?并保证所需温度。

10.6.10原材料及成品的出入库和运输应有详细记录。

10.7 成品售后意见处理

10.7.1 工厂应建立受理消费者举报制度,对消费者投诉的质量问题,?品质管理部门应立即查明原因,妥善解决。

10.7.2 建立消费者举报及成品回收处理制度。

10.8 记录处理

10.8.1 记录

10.8.1.1品质管理人员除记录定期检查结果外,还应填写卫生管理日记,内容包括当日执行的清洗消毒工作及生产经营人员的卫生状况等。

10.8.1.2品质管理部门对原材料、加工、成品所实施的品质管理结果应有详细记录。

10.8.1.3生产部门应填报生产记录及生产过程的管理记录。

10.8.1.4各项记录需用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字迹材料填写,并由执行人员和有关负责人签

字。

10.8.2 核对

所有生产和品质管理记录应分别由生产和品质管理部门审核,以确定全部作业是否符合本规范,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

10.8.3 保存

工厂对本规范规定的有关记录至少应保存至该批成品保质期限后一年。

11 标识

果蔬汁饮料(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果蔬汁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果蔬汁饮料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纯净水、浓缩果汁(浆)、蔬菜汁(浆)、红枣、山楂为原料,红枣、山楂经清洗、浸泡、打浆、均质、过滤,辅以白砂糖、食盐、添加食品添加剂(竹叶抗氧化物、柠檬酸、柠檬酸钠、结冷胶、黄原胶、羧甲基纤维素钠、辛烯基琥珀酸淀粉钠、胭脂虫红、焦糖色、食用香精),经配料、均质、过滤、杀菌、灌装而成的果汁含量≥10%,蔬菜汁含量≥5%的果蔬汁饮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317 白砂糖 GB 1886.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柠檬酸钠 GB 1886.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黄原胶 GB 1886.6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焦糖色 GB 1886.23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羧甲基纤维素钠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柠檬酸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商业无菌检验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玻璃制品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锡的测定 GB 5009.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T 5835 干制红枣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

GB12695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前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代替GB l2695-19904饮料厂卫生规范》。 本标准与GB 12695—1990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标准名称改为《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增加了原标准中未包括的含乳饮料、乳酸菌饮料、植物蛋白饮料等内容; ——增加了“品质管理”、“品质管理设备”等内容; ——增加了“机构与职责”内容; ——增加了量化指标,原标准中量化指标为18个,修订后为33个; ——删去了原标准中“原料采购、运输、贮藏的卫生”、“个人卫生与健康要求”、“成品贮藏、运输的卫生”和“卫生与质量检验管理”等条款,相应的内容分列到修订后标准的有关条款中。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B 12695—1990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海南省卫生防疫站、天津市防病中心、广东省卫生防疫站、上海市卫生防疫站、广东健力保集团公司、海南椰

风实业有限公司、广东东莞石龙津威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穆源浦、包大跃、顾清、杨斌、洪文华、徐娇、须欣、邓瑞文、李仗、杨炳坤、邓峰。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饮料厂厂区环境、厂房及设施、设备、机构与人员、卫生管理、原料、生产过程、品质管理、生产人员、成品贮存与运输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水、水果、蔬菜(包括可食的根、茎、花、叶、果实,食用菌,食用藻类及蕨类)、果肉、糖类、香精香料、液体二氧化碳以及其他食品添加剂为原料,生产碳酸饮料、果汁及果汁饮料、蔬菜汁及蔬菜汁饮料、含乳饮料、乳酸菌饮料、檀物蛋白饮料、茶饮料、固体饮料、特殊用途饮料和其他饮料的工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目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17液体二氧化碳标准 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美国FDA21CFR110部分关于食品生产企业现行良好操作规范

美国FDA 21 CFR 第110部分关于食品生产企业现行良好操作规范 (GMP)法规汇总 美国GMP(21 CFR part 110)法规适用于所有食品,作为食品的生产、包装、贮藏卫生品质管理体制的技术基础,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以下内容即为21 CFR part 110 法规汇总。 A分部—总则 §110.3 现行的良好操作规范的定义(Definitions) §110.5 现行的良好操作规范(Current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110.10 现行良好操作规范的操作人员(Personnel) §110.19 现行良好操作规范的例外情况(Exclusions) B分部-建筑物与设施 §110.20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厂房与地面(Plant and grounds) §110.35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卫生操作(Sanitary operations) §110.37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卫生设施及控制(Sanitary facilities and controls) C 分部—设备 §110.40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设备及器具(Equipment and utensils) D分部—预留作将来补充 E分部-生产加工控制 §110.80 食品生产加工及控制(Processes and controls) §110.93 食品成品的仓储与销售(Warehousing and distribution) F分部-预留作将来补充 G部分-缺陷水平 §110.110 供人食用的食品中对健康无危害的、天然的、不可避免的缺陷(Natural or unavoidable defects in food for human use that present no health hazard)

CCAACTS 0026-2008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饮料生产企业要求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专项技术要求CCAA/CTS 0026-2008 CNCA/CTS 0026-2008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饮料生产企业要求 Foo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Requirements for beverage production establishments 2008年9月11日发布 2008年9月11日实施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发布

目 次 前 言.................................................................II 引 言.................................................................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人力资源 (2) 4.1食品安全小组 (2) 4.2人员能力、意识与培训 (2) 4.3 人员健康和卫生要求 (2) 5前提方案 (3) 5.1 基础设施及维护 (3) 5.2 其它前提方案 (3) 6 关键过程控制 (5) 6.1采购控制 (5) 6.2配料水的处理 (6) 6.3配料控制 (6) 6.4 杀菌 (7) 6.5 灌装(包装)过程控制 (7) 6.6 储存和运输 (7) 6.7产品的标识 (8) 7检验 (8) 7.1 检验能力 (8) 7.2 检验要求 (8) 8 产品追溯与撤回 (8) 附录A 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10) 附录B 饮料生产企业良好操作规范(GMP)要点 (12) 附录C 饮料分类一览表 (13)

运动饮料国家标准 GB 15266-94

运动饮料国家标准GB 15266-9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5266-94 运动饮料 Sportdrinks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运动饮料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标签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供运动员或参加体育锻炼人群饮用的软饮料。 2引用标准 GB2759冷饮食品卫生标准 GB2760食品添加剂作用了卫生标准 GB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T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T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 GB/T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检验GB/T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T食品中铜的测定方法 GB/T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食品中锡的测定方法 GB/T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方法

GB/T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方法 GB/T食品中着色剂的测定方法 GB/T饮用天然矿泉水中氰化物的测定方法 GB10792碳酸饮料 GB/T果蔬汁饮料中L-抗坏血酸的测定方法乙醚萃取法GB/T12285水果、蔬菜及制品锌含量的测定 GB/T12390食品营养成分测定方法食品中硫胺表的测定方法 GB/T12391食品营养成分测定方法食品中核黄素的测定方法 GB/T12396食品营养成分测定方法食品中铁、镁、锰的测定方法 GB/T12397食品营养成分测定方法食品中钾、钠的测定方法 GB/T12398食品营养成分测定方法食品中钙的测定方法GB/T13112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的测定方法 GB13432特殊营养食品标签 3术语 运动饮料营养素的成分和含量能适应运动员或参加体育锻炼人群的运动生理特点、特殊营养需要,并能提高运动能力的软饮料。 4技术要求

风味饮料4(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风味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风味饮料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饮用水为原料,辅以食盐,添加食品添加剂[乙酰磺胺酸钾、环己基氨基磺酸钠、阿斯巴甜、三氯蔗糖、木糖醇、冰乙酸、DL-苹果酸、柠檬酸、乳酸、柠檬酸钠、山梨酸钾、黄原胶、卡拉胶、羧甲基纤维素钠、琼脂、食用香精、胭脂红、柠檬黄、日落黄、亮蓝、苋菜红、乙基麦芽酚、焦糖色(普通法)],经调配、过滤、杀菌、灌装等工序调配制成的风味饮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冰乙酸(又名冰醋酸) GB 1886.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柠檬酸钠 GB 188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 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 GB 1886.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黄原胶 GB 1886.4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又名阿斯巴甜)GB 1886.6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焦糖色 GB 1886.1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卡拉胶 GB 1886.17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乳酸 GB 1886.20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乙基麦芽酚 GB 1886.2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亮蓝 GB 1886.2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胭脂红 GB 1886.23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羧甲基纤维素钠 GB 1886.2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木糖醇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柠檬酸 GB 1886.2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琼脂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47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苋菜红 GB 448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柠檬黄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精品文档】良好生产规范

华荣食品有限公司良好生产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我厂厂区环境、厂房及设施、设备、机构与人员、卫生管理、原料、生产过程、品质管理、生产人员、成品贮存与运输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水、水果、蔬菜(包括可食的根、茎、花、叶、果实、食用菌、食用藻类及蕨类)、果肉、糖类、香精香料、液体二氧化碳以及其它食品添加剂为原料,生产碳酸饮料、果汁及果汁饮料、蔬菜汁及蔬菜汁饮料、含乳饮料、乳酸菌饮料、植物蛋白饮料、茶饮料及汤类食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化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夹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17 液体二氧化碳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50073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发布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1年6月发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碳酸饮料(品7)(汽水)类 在一定条件下充入二氧化碳气的制品。不包括由发酵法自身产生的二氧化碳气的饮料。成品中二氧化碳气的含量(20℃时体积倍数)不低于2.0倍。 3.2 果汁(浆)及果汁饮料(品)类 用新鲜或冷藏水果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制品。 包括果汁、果浆、浓缩果汁、浓缩果浆、果肉饮料、果汁饮料、果粒果汁饮料、水果饮料浓浆、水果饮料。 3.3 蔬菜汁及蔬菜汁饮料(品)类 用新鲜或冷藏蔬菜(包括可食的根、茎、叶、花、果实、食用菌、食用藻类及蕨类)等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制品。 包括蔬菜汁、蔬菜汁饮料、复合果蔬汁、发酵蔬菜汁饮料、食用菌饮料、藻类饮料、蕨类饮料。 3.4 含乳饮料(品)类 以鲜乳或乳制品为原料(经发酵或未经发酵),经加工制成的制品。 包括配制型含乳饮料、发酵型含乳饮料。 3.5 植物蛋白饮料(品)类 用蛋白质含量较高的植物果实、种子或核果类、坚果类的果仁等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制品,成品中蛋白质含量不低于0.5g/100ml。 包括豆乳类饮料、椰子乳(汁)饮料、杏仁乳(露)饮料和其他植物蛋白饮料。 3.6 茶饮料(品)类 用水浸泡茶叶、经抽提、过滤、澄清等工艺制成的茶汤或在茶汤中加入水、糖液、

食品类企业良好生产规范标准

烘焙食品类企业良好生产规范(HACCP) 1、目的 本规范为烘焙食品类企业在制造、包装及储运等过程中,有关人员、建筑、设施、设备之设置以及卫生、制程及品质等管理均符合良好条件之专业指引,并藉适当运用危害分析重点管制(HACCP)系统之原则,以防范在不卫生条件、可能引起污染或品质劣化之环境下作业,并减少作业错误发生及建立健全的品保体系,以确保烘焙食品之安全卫生及稳定产品品质。 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从事产制供人类消费,并经适当包装的面包、蛋糕、中点、西点、饼干、干式点心、焙制坚果子仁等之烘焙食品类制造企业。 3、专门用词定义 3.1食品:指供人饮食或咀嚼之物品及其原料,如:面包、蛋糕、中点、西点、饼干、干式点心、焙制坚果子仁及其它。

3.1.1面包:指原料经过混合、搅拌、发酵、配合或包裹特殊之配料做成希望之形状、径行再度发酵、膨胀、烘焙、 冷却、包装等而得之制品(包括主食面包、餐包、甜面包、三明治及其它类似品)。 3.1.2蛋糕:指各种原料混合搅拌后经烤焙、成型、冷却、装饰、包装等而得之制品(包括油脂类蛋糕、乳沫类蛋糕、 戚风类蛋糕及其它类似品)。 3.1.3中点:指各种蒸、煮、烤、炸、煎之传统中国式面食品(如馒头、包子、烧饼、油条及其它类似品)。 3.1.4西点:指西式非主食类之面制点心类食品,一般较少经过发酵过程,泛指派、泡芙、比萨饼、甜甜圈、西饼及 其它类似品。 3.1.5饼干:指将主料酌配其它材料(如油脂类、糖类、乳制品、蛋及其它添加物)等,充分捏合作成一定形式,经 烘烤、干燥、冷却、包装而得之食品(包括硬式、夹心、软式、酥软、苏打、煎饼等饼干及类似品)。 3.1.6干式点心:指食品原料经混合、成型、调味、烤炸过程,含水分少之点心食品(包括海苔、爆玉米花及其它类 似品)。 3.1.7焙制坚果子仁:含各式食用种子或种仁经烤焙、油炸、调味等加工制成各种形式及口味者(包括膨松焙制食米、 焙制坚果、子仁及类似品)。 3.2原材料:指原料及包装材料。 3.2.1指成品可食部分之构成材料,包括主原料、配料及食品添加物。 3.2.1.1主原料:指构成成品之主要材料。

出口饮料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标准

出口饮料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 2005-04-18 11:11:34 前言 本规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20号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中的附件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下的针对出口饮料生产企业特定要求而制定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系列良好操作规之一。 本规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制定。 本规代替1996年5月27日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的《出口饮料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本次修订除参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20号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中的附件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附件3《卫生注册需评审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外,还借鉴了CAC/RCP1-1969,Rev.3(1997)Amd.(1999)《食品卫生通则》及《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21CFRPart120美国FDA果蔬汁产品HACCP法规的有关容。 本规与原《出口饮料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编写格式参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制定。 ——编写容与国际法规相协调并引入了相关国家标准。 ——增加了果蔬汁(含果蔬汁饮料)生产企业HACCP管理体系建立与实施附件。 ——增加了包装容器、更衣间、给排风体系容。 ——删除了原规第2章卫生质量管理容,避免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重复。 ——修改了原规第1.2条,本规的围不包括啤酒。 ——修改了原规第5.6条,强调了饮料工艺用水的特殊要求。 ——补充完善了禁用药物、水处理、供水体系、设备、卫生控制、包装等相关容。 ——强调了不同饮料工艺的卫生要求。 本规的附录A为规性附录。 本规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部提出。 本规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归口。 本规起草单位: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规主要起草人:晶新、王文捷、立开、叶志平。 本规所代替规的发布情况为: 《出口饮料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于1996年5月27日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引言 1996年5月27日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的《出口饮料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自实施以来,在出口饮料生产企业卫生注册工作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为了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20号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及其附件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附件3《卫生注册需评审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新规定的要求,进一步与CAC/RCP1—1969,Rev.3(1997)Amd.(1999)《食品卫生通则》及《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21CFR Part120美国FDA果蔬汁产品HACCP法规相协调,规出口饮料生产企业卫生注册,有必要根据饮料生产的发展变化及特殊要求,制定更具体、更全面、技术含量更高的出口饮料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以提高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管理水平,促进贸易与国际交流。 目前出口饮料仅果蔬汁被《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列入《卫生注册需评审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考虑到本规对不同类别饮料生产企业的通用性、可操作性以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今后根据出口饮料的风险程度对《卫生注册需评审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的调整,本规将《果蔬汁(含果蔬汁饮料)生产企业HACCP管理体系建立与实施》以规性附录的形式附后。 出口饮料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 1围

饮料厂良好生产规范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饮料厂生产设计与设施、原料、生产过程、品质管理、生产人员、成品贮存与运输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以水、水果、蔬菜(包括可食的根、茎、花、叶、果实,食用菌,食用藻类及蕨类)、果肉、糖类、香精香料、液体二氧化碳以及其他食品添加剂为原料,生产碳酸饮料、果汁及果汁饮料、蔬菜汁及蔬菜汁饮料、含乳饮料、乳酸菌饮料、植物蛋白饮料、茶饮料、固体饮料、特殊用途饮料和其他饮料的工厂。 2 引用标准 GB1917 液体二氧化碳标准 GBJ73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10789 软饮料的分类 GB11673 含乳饮料卫生标准 GB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7101 固体饮料卫生标准 GB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16321 乳酸菌饮料卫生标准 GB2759.2 碳酸饮料卫生标准 GB16330 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 GB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13432 特殊营养食品标签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 3 定义和种类 3.1 碳酸饮料(品)(汽水)类 carbonated drinks 3.1.1定义 在一定条件下充入二氧化碳气的制品。不包括由发酵法自身产生的二氧化碳气的饮料。成品中二氧化碳气的含量(20℃时体积倍数)不低于2.0倍。 3.1.2 种类 包括果汁型、果味型、可乐型、低热量型和其他型。 3.2 果汁(浆)及果汁饮料(品)类 fruit juices(pulps)and drinks 3.2.1定义

用新鲜或冷藏水果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制品。 3.2.2种类 包括果汁、果浆、浓缩果汁、浓缩果浆、果肉饮料、果汁饮料、果粒果汁饮料、水果饮料浓浆、水果饮料。 3.3 蔬菜汁及蔬菜汁饮料(品)类 vegetable juices and drinks 3.3.1 定义 用新鲜或冷藏蔬菜(包括可食的根、茎、叶、花、果实,食用菌,食用藻类及蕨类)等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制品。 3.3.2 种类 包括蔬菜汁、蔬菜汁饮料、复合果蔬汁、发酵蔬菜汁饮料、食用菌饮料、藻类饮料、蕨类饮料。 3.4 含乳饮料(品)类 drinks containing milk 3.4.1定义 以鲜乳或乳制品为原料(经发酵或未经发酵),经加工制成的制品。 3.4.2 种类 包括配制型含乳饮料、发酵型含乳饮料。 3.5 植物蛋白饮料(品)类 vegetable protein drinks 3.5.1 定义 用蛋白质含量较高的植物果实、种子或核果类、坚果类的果仁等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制品。成品中蛋白质含量不低于0.5%(m/V)。 3.5.2 种类 包括豆乳类饮料、椰子乳(汁)饮料、杏仁乳(露)饮料和其他植物蛋白饮料。 3.6 茶饮料(品)类 tea drinks 3.6.1 定义 用水浸泡茶叶,经抽提、过滤、澄清等工艺制成的茶汤或在茶汤中加入水、糖液、酸味剂、食用香精、果汁或植(谷)物抽提液等调制加工而成的制品。 3.6.2 种类 包括茶汤饮料、果汁茶饮料、果味茶饮料和其他饮料。 3.7 固体饮料(品)类 powdered drinks 3.7.1 定义 以糖、食品添加剂、果汁或植物抽提取物等为原料,加工制成粉末状、颗粒状或块状的制品。成品水分不高于5%(m/m)。 3.7.2 种类

化妆品良好生产规范

化妆品良好生产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广东省化妆品企业的生产质量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和消费者使用安全,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化妆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指导原则。适用于实施本规范的广东省化妆品生产企业。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机构及人员的职责应明确。 第四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与化妆品生产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五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熟悉有关化妆品生产的法律、法规、相关标准以及本规范,并对本企业生产的化妆品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企业主管生产和质量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化妆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 第七条化妆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应具有精细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三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并具有化妆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化妆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八条从事化妆品质量检验和配制的人员应经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九条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各级人员应按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厂房与设施 第十条企业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化妆品生产造成污染。化妆品生产区应远离污染源。生产所需的动力、“三废”处理等辅助设施不应对生产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一条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其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等级设置功能间并合理布局。应将原料预处理、称量、配制、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清洁消毒、半成品储存、分装、成品包装等工序分开设置。 第十二条生产过程中易产生粉尘或者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原料的产品,应使用单独的生产车间和专用生产设备,具备相应的卫生、安全措施,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中国保健食品GMP(2010年修订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修订稿)》分析

中国保健品GMP (2010修订版)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健食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保健食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规定了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机构与人员、厂房与设施、设备、物料与成品、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和文件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与保健食品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各机构和人员职责应当明确。 第五条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职责。 第六条企业应当配备与保健食品生产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人员的比例应不低于职工总数的5%。 第七条企业负责人是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应当熟悉保健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本规范的实施负责。 第八条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必须是专职人员,并且不

得互相兼任。应当具有与所从事专业相适应的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技术职称,具有至少三年从事保健食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第九条生产管理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确保保健食品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生产、贮存,以保证保健食品质量; (二)批准与生产操作相关的各种岗位操作规程并确保严格执行; (三)确保生产记录在提交质量管理部门之前经指定人员审核,生产偏差已经报告、调查、评价并得到处理; (四)确保厂房和设备的维护保养,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 (五)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 (六)协助质量管理部门审核和监督物料的供应商; (七)确保生产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第十条质量管理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审核并放行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 (二)确保在成品放行前完成对批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的审核; (三)确保完成所有必要的检验; (四)批准质量标准、取样方法、检验方法和其他质量管理规程; (五)审核和批准所有与质量有关的变更; (六)确保所有重大偏差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处理; (七)批准并监督委托检验; (八)监督厂房和设备的维护情况,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 (九)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审核和批准验证方案和报告; (十)确保完成生产和质量内部评审; (十一)审核和监督物料供应商;

杏仁露(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杏仁露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杏仁露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杏仁、水、白砂糖为主要原料,辅以食品添加剂(三聚磷酸钠、食用香精),经调配、热灌装、高压杀菌、冷却等工序制成的杏仁露饮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商业无菌检验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 GB 5009.25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多种磷酸盐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T 17590 铝易开盖三片罐 GB/T 20452 仁用杏杏仁质量等级 GB 255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三聚磷酸钠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 GB/T 31324 植物蛋白饮料杏仁露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和辅料要求 3.1.1 原料 3.1.1.1杏仁:应符合GB/T 20452三级的规定。

维生素饮料标准

维生素饮料 Q/ABC XXXX 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ABC0014S-20XX 20XX-XX-XX 实施 XXXX 有限公司 发布 20XX-XX-XX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 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 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标准化工作导则》起草并制订。鉴于维生素饮料尚未出台国家标准,也没有相应行业标准,故本标准制订时比较了GB 19296《茶饮料卫生标准》的相关指标,并制订了该标准的相应控制指标。 本标准由XXXX有限公司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X 本标准于20XX年XX月XX日发布实施。

维生素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维生素饮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标签及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饮用水为主要原料,添加食品添加剂(柠檬酸、柠檬酸钠、乙酰磺胺酸钾、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柠檬黄、胭脂红、山梨酸钾、食用香精)、白砂糖、食品营养强化剂(牛磺酸、肌醇、烟酸、维生素C、维生素B1、维生素B6、维生素B12、泛酸)中的一种或几种,经调配、过滤、杀菌、灌装封盖、包装等工艺制成的维生素饮料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17 白砂糖 GB 1987 食品添加剂柠檬酸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480.1 食品添加剂胭脂红 GB 448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柠檬黄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 GB/T 5009.84 食品中硫胺素(维生素B1)的测定 GB/T 5009.89 食品中烟酸的测定 GB/T 5009.154 食品中维生素B6的测定 GB/T 5009.159 食品中还原型抗坏血酸的测定 GB/T 5009.169 食品中牛磺酸的测定 GB/T 5009.196 保健食品中肌醇的测定 GB/T 5009.210 食品中泛酸的测定 GB/T 5009.217 保健食品中维生素B12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4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感官性状和物理指标 GB 6782 食品添加剂柠檬酸钠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 13432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GB 13736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 GB 1475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维生素B1(盐酸硫胺)

良好生产规范GMP(2014)

良好生产规范(GMP) 1 目的 本规范规定了公司厂区环境、厂房及设施、机械设备、管理机构与人员、卫生管理、生产过程管理、质量管理、标签等方面的良好生产规范,使公司生产环境以及各项设施均达到卫生要求,消除污染,使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控制达到预期的目的。 2 范围 本GMP适用于公司各类产品的生产。 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GB 8951-1988《白酒厂卫生规范》 GB/T27341-2009《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食品生产企业通用要求》GB 14881-2013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4 原料采购、运输、贮存的卫生规定 4.1 采购 4.1.1 采购人员在采购大宗原辅料前,应要求供应商出具产品检验等资料后,方可对原辅料进行采购活动,对于小贩供应的原辅料应先送样至公司质量管理部进行相关卫生质量指标的检测,合格后方予以采购;来货时,按本公司验收标准验收。 4.1.2 采购人员应学习原辅料验收标准,掌握简易的鉴别原料质量、卫生的知识和技能,对脏污、发霉、生虫、发芽、受潮而结块板结的原辅料应不予以采购。 4.1.3 盛装原辅料的包装物或容器,其材质应无毒无害,清洁不受污染,符合卫生要求。 4.2 运输 4.2.1 运输工具(车厢)应符合卫生要求,应备有防雨、防尘的设施。 4.2.2 原辅料装卸时应防止污染,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相接触。 4.2.3 运输过程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时装运,运输车辆应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4.3 贮存 4.3.1 本公司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成品库、原辅料库,并按照仓库卫生管理规定进行清洁卫生工作。

饮料厂生产卫生规范(doc 18页)

饮料厂生产卫生规范(doc 18页)

饮料厂卫生规范GB12695—1990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对饮料厂的生产原料、工厂设计与设施、卫生管理、生产人员、加工工艺、成品贮藏和运输的卫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果汁(或菜汁)、糖类、水、酸味剂、香精香料及其他食品添加剂为原料,生产碳酸饮料、非碳酸饮料、矿泉饮料、固体饮料的工厂。 2 引用标准 GB 1917 食品添加剂液体二氧化碳 GB 2759 冷饮食品卫生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 原料采购、运输、贮藏的卫生 3.1 采购 3.1.1 采购的原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标准的规定,并附有供货单位的合格证书。 3.1.2 果蔬类原料:必须是新鲜、无病虫害、风味正常、无腐烂的鲜果、蔬菜,干果品原料应干燥、无霉变、无虫蛀。 3.1.3

原果汁、浓缩果汁、菜汁:必须风味正常、不变质;所含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标准的规定。 3.1.4 食品添加剂:必须是国家允许使用、定点厂生产的食用级食品添加剂。 3.2 运输 3.2.1 盛装原料的容器必须无毒、耐腐蚀、易清洗、结构坚固,并应经常清洗、消毒,保持洁净。 3.2.2 运输车辆必须经常清洗、消毒,保持洁净,防止原料受污染。 3.2.3 运输鲜果蔬原料时必须轻装、轻卸,不得与容易造成原料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易腐坏原料应采取特殊措施,或用冷藏车运输。 3.3 贮藏 3.3.1 贮存原料的仓库必须通风良好、干燥、清洁,并具有防蝇、防鼠设施;地面用水泥或不渗水的无毒材料铺砌,库内应经常清扫(洗)、消毒。库内原料应按不同品种离墙、离地分类堆放,并标明入库日期、先进先用。 3.3.2

最新最全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含要求和类别)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eneral hygienic regulation for food enterprises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食品企业的食品加工过程、原料采购、运输、贮存、工厂设计与设施的基本卫生要求及管理准则。本规范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工厂,并作为制定各类食品厂的专业卫生规范的依据。 2 引用标准 GB 3841 锅炉烟尘排放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3 原材料采购、运输的卫生要求 3.1 采购 3.1.1 采购原材料应按该种原材料质量卫生标准或卫生要求进行。 3.1.2 购入的原料,应具有一定的新鲜度,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香、味和组织形态特征,不含有毒有害物,也不应受其污染。 3.1.3 某些农、副产品原料在采收后,为便于加工、运输和贮存而采取的简易加工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应造成对食品的污染和潜在危害,否则不得购入。 3.1.4 采购人员应具有简易鉴别原材料质量、卫生的知识和技能。 3.1.5 盛装原材料的包装物或容器,其材质应无毒无害, 不受污染,符合卫生要求。 3.1.6 重复使用的包装物或容器,其结构应便于清洗、消毒。要加强检验,有污染者不得使用。 3.2 运输 3.2.1 运输工具(车厢、船仓)等应符合卫生要求,应备有防雨防尘设施,根据原料特点和卫生需要,还应具备保温、冷藏、保鲜等设施。 3.2.2 运输作业应防止污染,操作要轻拿轻放,不使原料受损伤,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时装运。 3.2.3 建立卫生制度,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洁净卫生。 3.3 贮存 3.3.1 应设置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原材料场地和仓库。 3.3.1.1 新鲜果、蔬原料应贮存于遮阳、通风良好的场地,地面平整,有一定坡度,便于清洗、排水,及时剔出腐败、霉烂原料,将其集中到指定地点,按规定方法处理,防止污染食品和其他原料。 3.3.1.2 各类冷库,应根据不同要求,按规定的温、湿度贮存。 3.3.1.3 其他原材料场地和仓库,应地面平整,便于通风换气,有防鼠、防虫设施。 3.3.2 原料场地和仓库应设专人管理,建立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按时清扫、消毒、通风换气。 3.3.2.1 各种原材料应按品种分类分批贮存,每批原材料均有明显标志,同一库内不得贮存相互影响风味的原材料。 3.3.2.2 原材料应离地、离墙并与屋顶保持一定距离,垛与垛之间也应有适当间隔。 3.3.2.3 先进先出,及时剔出不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的原料,防止污染。 4 工厂设计与设施的卫生要求 4.1 设计 4.1.1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有关食品卫生部分均应按本规范和各该类食品厂的卫生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 4.1.2 各类食品厂应将本厂的总平面布置图,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和卫生标准,生产

化妆品良好生产规范解析

化妆品良好生产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广东省化妆品企业的生产质量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和消费者使用安全,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化妆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指导原则。适用于实施本规范的广东省化妆品生产企业。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机构及人员的职责应明确。 第四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与化妆品生产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五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熟悉有关化妆品生产的法律、法规、相关标准以及本规范,并对本企业生产的化妆品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企业主管生产和质量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化妆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 第七条化妆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应具有精细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三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并具有化妆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化妆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八条从事化妆品质量检验和配制的人员应经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九条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各级人员应按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厂房与设施 第十条企业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化妆品生产造成污染。化妆品生产区应远离污染源。生产所需的动力、“三废”处理等辅助设施不应对生产环境造成污染。第十一条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其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等级设置功能间并合理布局。应将原料预处理、称量、配制、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清洁消毒、半成品储存、分装、成品包装等工序分开设置。 第十二条生产过程中易产生粉尘或者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原料的产品,应使用单独的生产车间和专用生产设备,具备相应的卫生、安全措施,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厂房应有防止昆虫和其它动物进入的设施。 第十四条生产区地面应平整、耐磨、防滑、无毒、不渗水和积水,便于清洁和消毒。 第十五条生产车间四壁及顶棚应当用浅色、无毒、耐腐、耐热、防潮、防霉材料涂衬,并应当便于清洁消毒。

食品GMP

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 良好生产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简称GMP)是为保障食品安全而制定的贯穿食品生产全过程一系列措施、方法和技术要求,也是一种注重制造过程中产品质量和安全卫生的自主性管理制度。良好生产规范在食品中的应用,即食品GMP,主要解决食品生产中的质量问题和安全卫生问题。它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生产设备、合理的生产过程、完善的卫生与质量和严格的检测系统,以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和质量符合标准。 第一节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应用 早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食品工业的不良状况和药品生产的欺骗行径,促使美国诞生了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开始以法律形式来保证食品、药品的质量,由此还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国家级的食品药品管理机构-----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 美国是最早将GMP用于食品工业生产的国家,美国在食品GMP的执行和实施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良好生产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是美国首创的一种保障产品质量的管理方法。1963年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制定了药品GMP,并于1964年开始实施。1969年世界卫生组织(WHO)要求各会员国家政府制定实施药品GMP制度,以保证药药品质量。同年,美国公布了《食品制造、加工、包装储存的现行良好操作规范》,简称FGMP(GMP)基本法。FDA于1969年制定的《食品良好生产工艺通则》(CGMP),为所

有企业共同遵守的法规,1996年版的美国CGMP(近代食品制造、包装和储存)第110节内容包括:定义、现行良好生产规范、人员、广房及地面、卫生操作、卫生设施和设备维修、生产过程及控制、仓库与运销、食品中天然的或不可避免的危害控制等。 自美国实施GMP以来,世界上不少国家和地区采用了GMP质量管理体系,如日本、加拿大、新加坡、德国、澳大利亚、中国台湾等积极推行食品GMP质量管理体系,并建立了有关法律法规。 日本受美国药品和食品GMP实施的影响,厚生省、农林水产省、日本食品卫生协会等先后分别制定了种类食品产品的《食品制造流通基准》、《卫生规范》、《卫生管理要领》等。 农林水产省制定了《食品制造流通基准》,其内容包括食用植物油、罐头食品、豆腐、腌制蔬菜、杀菌袋装食品、碳酸饮料、紫菜、番茄加工、汉堡包及牛肉饼、水产制品、味精、生面条、面包、酱油、冷食、饼干、通心粉等20多种。 厚生省制定了《卫生规范》,包括鸡肉加工卫生规范、食饭及即食菜肴卫生规范、酱腌菜卫生规范、生鲜西点卫生规范、中央厨房及零售连锁卫生规范和生面食品类卫生规范等。 食品卫生协会制定了《食品卫生管理要领》,有豆腐、油炸食品、即食面、面包、寿司面、普通餐馆、高级餐厅和民族餐馆等。 上述“基准”、“规范”和“要领”均为指导性的,达不到其要求不属违法。 加拿大实施GMP有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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