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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的绿地分类标准.doc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 )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

新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今天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公告第1749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绿地

分类标准〉的公告》:《城市绿地分类标准》为行业标准, 编号为CJJ/T 85-2017,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城市绿

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同时废止。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制订、修订计划 >的通知 ? ( 建标 [ 2013]6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 ;2. 绿地分类;3. 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调整绿地大类;2. 调整公园绿地的中类和小类;3. 调整附属绿地中类; 4. 调整其他绿地的名称并

增加中类内容;5. 调整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6. 对相关条文进行补充修改。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 由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

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

意见或建议, 请寄送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 号财智国际大厦 B 座22 层 , 邮

政编码 :1 000 83) 。

本标准主编单位:

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

本标准参编单位: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武汉市规划研究院

宜兴市规划局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徐波郭竹梅刘冬

梅赵锋

李金路佟

跃程

俊李梅丹

孙鸿洁

李悦

何旭

宋洁郭倩梁治宇于一丁

涂胜杰傅徽楠

本标准主要审査人员:

张树林王磐岩张菁朱祥

张晓军路林丘荣吴雪萍

赵鹏

总则

1.0.1为统一城市绿地( 以下简称为“绿地”) 分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乡规划法》 , 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绿地系统规划, 规范绿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便于改善城乡生态环境, 促进城乡的可持续发展, 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统计等工作。

1.0.3绿地分类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绿地分类

2.0.1绿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 - 2011相对应,包括城市建设用地内的绿地与广场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外

的区域绿地两部分。

2.0.2绿地应按主要功能进行分类。

2.0.3绿地分类应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

2.0.4绿地类别应米用英文字母组合表不,或米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

数字组合表示。

绿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 2.0.4-1和表 2.0.4-2的规定。

表 2.0.4-l城市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类别

大类中类小类名称

G1公园绿地

G11综合公

G12社区公园

G13专类公

G13G131动物园

内容备注

向公众开放, 以游憩为主

要功能 , 兼具生态、景观、文

教和应急避险等功能 , 有一

定游憩和服务设施的绿地

内容丰富 , 适合开展各规模宜大于

10hm2 类户外活动 , 具有完善的游憩和配套管理服务设施的绿

用地独立 , 具有基本的游规模宜大于 1hm2 憩和服务设施 , 主要为一定

社区范围内居民就近开展日

常休闲活动服务的绿地

具有特定内容或形式 ,

有相应的游憩和服务设施的

绿地

在人工饲养条件下, 移地

保护野生动物 , 进行动物饲

养、繁殖等科学研究 , 并供科

普、观赏、游憩等活动 , 具有

良好设施和解说标识系统的

绿地

类别代码

大中类小类

类别名称内容备注

G132

G133

G134

G13

G1G135

G139 植物园

历史名园

遗址公园

游乐公园

其他专

类公园

进行植物科学研究、引种驯化、

植物保护 , 并供观赏、游憩及科普等

活动 , 具有良好设施和解说标

识系统的绿地

体现一定历史时期代表性的造园

艺术 , 需要特别保护的园林以重

要遗址及其背景环境为

主形成的 , 在遗址保护和展

示等方面具有示范意义 , 并具有文

化、游憩等功能的绿地

单独设置 , 具有大型游乐设

施, 生态环境较好的绿地

除以上各种专类公园外 ,

具有特定主题内容的绿地。主要包

括儿童公园、体育健身公园、滨

水公园、纪念性公园、雕塑公园

以及位于城市建设用地内的风景

名胜公园、城市湿地公园和森林

公园等

绿化占地比例应大

于或等于 65%

绿化占地比例宜大

于或等于 65%

G14 G2 游园

防护绿地

带状游园的宽度宜

除以上各种公园绿地外 , 用

大于12m;绿化占地比地独立 , 规模较小或形状多样 , 方

例应大于或等于65%

便居民就近进入 , 具有一定游憩

功能的绿地

用地独立, 具有卫生、隔离、

安全、生态防护功能, 游人不宜进

入的绿地。主要包括卫生隔离防

护绿地、道路及铁路防护绿地、

高压走廊防护绿地、公用设施防

护绿地等

类别代码

大中小类类类

G3

XG

RG

AG

BG

MG

WG

SG

UG 类别名称

广场用地

附属绿地

居住用地附属

绿地

公共管理与

公共服务设施

用地附属绿地

商业服务业设

施用地附属绿

工业用地附

属绿地

物流仓储用

地附属绿地

道路与交通设

施用地附属绿

公用设施用

地附属绿地

内容备注

绿化占地比例宜

大于或等于35%;

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绿化占地比例大于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或等于65%的广场

用地计入公园绿地

附属于各类城市建设用地( 除

“绿地与广场用地”) 的绿化用地。不再重复参与城

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市建设用地平衡

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

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

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

等用地中的绿地

居住用地内的配建绿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

施用地内的绿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内的绿

工业用地内的绿地

物流仓储用地内的绿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内的绿

公用设施用地内的绿地

表 2.0.4-2城市建设用地外的绿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内容备注

类别名称大类中类小类

位于城市建设用地之外,

具有城乡生态环境及自然资EG 区域绿地源和文化资源保护、游憩健身、安全防护

隔离、物种保护、

园林苗木生产等功能的绿地不参与建设用地汇总 , 不包括耕地

风景游憩绿地自然环境良好, 向公众开

放 , 以休闲游憩、旅游观光、

EG1 娱乐健身、科学考察等为主要

功能 , 具备游憩和服务设施的

绿地

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设

立 , 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

EG11 风景名胜区价值 , 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

较集中 , 环境优美 , 可供人们

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

的区域

具有一定规模, 且自然风

EG12 森林公园景优美的森林地域, 可供人们

进行游憩或科学、文化、教育

活动的绿地

以良好的湿地生态环境

和多样化的湿地景观资源为

EG13 湿地公园基础 , 具有生态保护、科普教

育、湿地研究、生态休闲等多

种功能 , 具备游憩和服务设

施的绿地

位于城区边缘 , 有一定规

模、以郊野自然景观为

EG14 郊野公园主 , 具有亲近自然、游憩休

闲、科普教育等功能, 具备必

要服务设施的绿地

EG19 其他风景游憩除上述外的风景游憩绿

绿地地 , 主要包括野生动植物园、

遗址公园、地质公园等

续表 2.0.4-2

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内容备注

大类中类小类

EG EG2生态保育绿

EG3区域设施

护绿地

EG4生产绿地

. 为保障城乡生态安全,

改善景观质量而进行保

护、恢复和资源培育的绿

色空间。主要包括自然保护

区、水源保护区、湿地保护

区、公益林、水体防护林、

生态修复地、生物物种構息

地等各类以生态保育功能为

主的绿地

区域交通设施、区域公区域设施指城市建用设施等周边具有安全、防设用地外的设施护、卫生、隔离作用的绿地。

主要包括各级公路、铁路、

输变电设施、环卫设施等周

边的防护隔离绿化用地

为城乡绿化美化生产、培

育、引种试验各类苗木、花

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

圃等圃地

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

3.0.l计算现状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指标时, 应分别采用相应的

人口数据和用地数据;规划年限、城市建设用地面积、人口统计

口径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 统一进行汇总计算。

3.0.2用地面积应按平面投影计算,每块用地只应计算一次。

3.0.3用地计算的所用图纸比例、计算单位和统计数字精确

度均应与城市规划相应阶段的要求一致。

3.0.4绿地的主要统计指标为绿地率、人均绿地面积、人均公

园绿地面积、城乡绿地率,应按下式计算:

λ g=[ ( A g1 十A g2 十A g3′十A xg) / A c] ╳ 100%

(3.0.4-1)

式中 :

λg ──绿地率 ( %);

A g1── 公园绿地面积(m2);

A g2── 防护绿地面积(m2);

A g3′──广场用地中的绿地面积(m2 );

A xg── 附属绿地面积(m2);

A c── 城市的用地面积(m2), 与上述绿地统计范围一致。

A gm=( A g1 十A g2 十A g3′十A)/ N p(3.0.4-2)

式中 :

A gm──人均绿地面积(m2/ 人 );

A g1── 公园绿地面积(m2);

A g2── 防护绿地面积(m2);

A g3′──广场用地中的绿地面积(m2 );

A xg── 附属绿地面积(m2);

N p ─ ─ 人口规模( 人), 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A g1m= A g1/ N p (3.0.4-3)

式中:

A g1m──人均公园绿地面积(m2/ 人 );

A g1──公园绿地面积(m22) ;

N p──人口规模(人) ,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λG= [( A g1 十A g2 十A g3′十A xg 十A eg)/Ac] ╳ 100%

(3.0.4-4)

式中 :

λ G ──城乡绿地率 (%);

A g1 ──公园绿地面积 (m2);

A g2 ──防护绿地面积 (m2);

A g3′──广场用地中的绿地面积(m2);

xg ──附属绿地面积 (m2);

A

eg ──区域绿地面积 (m2);

A

A c ── 城乡的用地面积(m 2), 与上述绿地统计范围一致。

3.0.5 绿地的数据统计应按表 3.0.5 的规定进行汇总。

表3.0.5 绿地统计表

类别类别名称面积(hm2) 占城市建设用人均面积占城乡用地比

地比例(%) ( m 2/ 人 ) (%)

代码

现状规划现状规划现状规划现状规划G1 公园绿地

G2 防护绿地

G3 广场用地

其中: 广场用

地中的绿地

XG 附属绿地

小计

EG 区域绿地

合计

── 年现状城市建设用地── 年规划城市建设用地── 年城市总体规划用地_ hm 2

_ hm 2

_ hm 2

,

,

,

现状人口_万人 ;

规划人口_万人 ;

现状总人口_万人; 规划总人口_万人

注 : 广场用地中仅“广场用地中的绿地”参与小计及合计。

引用标准名录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CJJ/ T85-2017

条文说明

编制说明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CJJ/T85 - 2017 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 年11 月 28 日以第 1749 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是在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 CJJ/T85- 2002的基础上修订而成 , 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

公司 ,参编单位是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

究院、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海南省三亚市园林局、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园林局,主要起草人员是徐波、李

金路、赵锋、曹礼昆、高仁风、吴淑琴、陈世平、肖‘志中、江长

桥、王胜永、张文娟、孙国强。

本标准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参考了国内外现行的相关法规、

技术标准 ,征求了全国各地专家、相关部门对原标准的使用反馈意

见以及对本次标准修订的意见,并与相关标准进行了充分衔接。

为便于广大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统计、科研、学校等单位

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 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

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 本条文说明不具备

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

的参考。

总则

1.0.1本标准所称城市绿地( 以下简称“绿地”) 是指在城市行政区域内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的用地。它包含两个层次的内容: 一是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用于绿化的土地; 二是城市建设用地之外, 对生态、景观和居民休闲生活具有积极作

用、绿化环境较好的区域。

在城乡统筹的规划建设工作中,城市建设用地之外的绿地对改

善城乡生态环境、缓减城市病、约束城市无序增长、满足市民多样化的休闲需求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 ,从城市发展与环境建设互动关系的角度,对绿地的广义理解,有利于建立科

学的城乡统筹绿地系统。

2002年颁布的原标准作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与管理工作的

一项重要技术标准施行了14 年 ,在统一绿地分类和计算口径、规范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加强园林绿化部门和城市规划

部门的衔接沟通、提高城市绿地建设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

作用。但随着近年来全国各地城乡绿地规划建设和管理需求的不

断升级与变化 ,以及?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 GB50137-2011 [以下简称“城市用地分类标准”(2011版) ]颁布实施带来的用地分类方面的调整,使原标准在现实需求和与相关标

准衔接方面仍有进一步调整完善的必要。为适应我国城乡发展宏观

背景的变化和满足绿地规划建设的需求, 需要对原标准部分内容进

行修订和补充。

1.0.2本标准适用于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城市: (1)绿地规划与设计的编制与审批; (2)绿地的建设与管理; (3)绿地的统计

等工作。

1.0.3在进行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及统计工作时,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与绿地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

标准 ,尤其是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规定。

绿地分类

2.0.1绿地是城乡环境建设的重要载体,也是城市建设用

地的重要类型之一。在城乡统筹发展的背景下,“城市用地分类

标准” (2011 版 ) 设立了 ' 城乡用地分类”和“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

部分, 已覆盖市域范围内所有的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为此, 本标准与“城市用地分类标准”(2011 版 ) 进行了充分的对接, 提出绿地分类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和城市建设用地之外的“区

域绿地”两部分。如此, 既可满足绿地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统计等多方面多层次的工作需求,也可保证城乡用地统计口径的一致

性。

2.0.2本标准从我国的具体情况出发,分析研究各地区绿地

的现状和规划特点,以及城乡统筹建设发展尤其是经济与环境同步

发展的需要,以绿地的功能和用途作为分类的依据。由于同一块

绿地同时可以具备生态、游憩、景观、文化、防灾等多种功能,因此 ,在分类时以其主要功能为依据, 力求命名准确,名实相符。

2.0.3本标准采用大、中、小三级分类, 以反映绿地的实际情

况以及绿地与城市其他各类用地之间的层次关系,满足绿地的规划

设计、建设管理、科学研究和用地统计等工作使用的需要。

2.0.4 为使分类代码具有较好的识别性, 便于图纸、文件的使用和绿地的管理, 并与城市用地分类代码相对应, 本标准使用英文字母组合表示, 或使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城市建设用地内的绿地, 大类主要采用英文G 和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中类和小类各增加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 G1 表示公园绿地, G13 表示公园绿地中的专类公园, G131表示专类公园中的动物园。附属

绿地用 XG 表示。区域绿地用EG 表示。尾号为9 的类别表示同一层

级中其他不能一一列出的内容。

本标准同层级类目之间存在着并列关系,不同层级类目之间存

在着隶属关系,即每一大类包含着若干并列的中类,每一中类包含

着若干并列的小类。

表 2.0.4-1已就各类绿地的名称、内容作了规定, 以下按顺序说明。

1公园绿地

(1)关于“公园绿地”名称的说明

“公园绿地” 是城市中向公众开放的, 以游憩为主要功能 , 有一定的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 同时兼有健全生态、美化景观、科普

教育、应急避险等综合作用的绿化用地。它是城市建设用地、城市绿地系统和城市绿色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表示城市整体

环境水平和居民生活质量的一项重要指标。

相对于其他类型的绿地来说, 为居民提供绿化环境良好的户外

游憩场所是“公园绿地”的主要功能, “公园绿地”的名称直接体现

的是这类绿地的功能。“公园绿地”不是“公园”和“绿地”的叠

加 , 也不是公园和其他类型绿地的并列, 而是对具有公园作用的所有

绿地的统称 , 即公园性质的绿地。

原标准以“公园绿地”替代了“公共绿地”, 经过 14 年的实践 , 该名称已被广泛接受和使用, “城市用地分类标准”(2011 版 ) 也采用了“公园绿地”名称, 达成了城市规划行业和风景园林行业对同一

类型绿地的统一命名。

(2)关于“公园绿地”的分类

对“公园绿地”进一步分类, 目的是依据本标准可针对不同类型

的公园绿地提出不同的规划、设计、建设及管理要求。本标准结合实际工作需求, 按各种公园绿地的主要功能, 对原标准进行了

适当调整 , 将“公园绿地”分为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

园4 个中类及 6 个小类。

1)关于“综合公园”的说明

取消原标准中“综合公园”下设的小类。原标准中“综合公园”

下设“全市性公园”和“区域性公园”两个小类, 其目的是为了根据

公园的规模和服务对象更合理地进行各级综合公园的配置。但是 , 各地城市的人口规模和用地条件差异很大,且近年来居民的出行方

式和休闲需求也发生了诸多变化,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区分全市性公

园和区域性公园。因此 ,在无法明确规定各级综合公园的规模和布

局要求的情况下,将综合公园细分反而降低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对实

际工作的指导意义。

建议综合公园规模下限为10公顷,以便更好地满足综合公园

应具备的功能需求。考虑到某些山地城市、中小规模城市等由于

受用地条件限制, 城区中布局大于10 公顷的公园绿地难度较大,为了保证综合公园的均好性,可结合实际条件将综合公园下限降至 5 公

顷。

2)关于“社区公园”的说明

本标准沿用了原标准中的“社区公园”,但取消了该中类下设的“居住区公园”和“小区游园”两个小类。

本标准“社区公园”是指“用地独立, 具有基本的游憩和服务设施 , 主要为一定社区范围内居民就近开展日常休闲活动服务的绿

地” , 并提出其规模宜在 1 公顷以上。第一, 强调“用地独立”是为了明确“社区公园”地块的规划属性, 而不是其空间属性。即该地块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 其用地性质属于城市建设用地中的“公园绿地” , 而不是属于其他用地类别的附属绿地。

例如住宅小区内部配建的集中绿地, 在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属于

居住用地 , 那么即使其四周边界清晰, 面积再大 , 游憩功能再丰富, 也不能算作“用地独立”的社区公园, 而应属于“附属绿地” , 此附属绿地即“城市用地分类标准”(2011 版) 中 R11、 R21 、 R31 中包含的小游园。第二, 提出社区公园”的规模要求是考虑到现行的?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 GB50180 -93(2016 年版 ) 要求居住区公园的最小规模为 1 公顷。

取消“居住区公园”小类 , 是基于目前居住用地的建设规模大部分属于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 GB50180 -93 (2016 年版 ) 中的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级别, 完整的居住区建设相对较少, 居住区

公园已越来越少 , 在“城市用地分类标准”(2011 版 ) 中已取消“居住区公园”一词。同时, 在实际的管理和统计工作中, 对“居住区公园”的判别也存在困难。

本标准在“公园绿地”中取消“小区游园”小类, 将其归入附属绿地” 。“小区游园”从国家标准和规划属性上一直隶属于居住

用地 , 是“附属绿地”的一部分。原标准将“小区游园”列为“公园

绿地” , 在实际工作中引起了混乱, 其中最重要的混乱体现在数据

统计方面 , 规划部门始终按照国家标准将“小区游园”列为居住用地 , 而园林绿化部门却将其纳入城市公园绿地面积进行重复统计。

因此 , 将“小区游园” 重新归入“附属绿地”可准确反映“小区游园”的规划属性 , 使本标准与“城市用地分类标准”(2011 版 ) 在用地分类和归口统计上达到完全对应, 避免因分类不明晰和重复计算造成统

计数据的失真 , 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公园绿地建设的真实水平。

3)关于修改“历史名园”定义的说明

原标准将“历史名园”定义为“历史悠久, 知名度高 , 体现传统造

园艺术并被审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园林”。其中“体现传统造园

艺术”和“审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是评定为“历史名园”的关键指

标。但随着当代文化遗产理念的发展,除中国传统园林以外,近代一些代表中国造园艺术发展轨迹的园林同样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 其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设计理念、营造手法和空间效果应当给予保

护 ,而这些园林不一定是文物保护单位。因此,本次修订将“历史

名园”的定义修改为“体现一定历史时期代表性的造园艺术,需要特别保护的园林”。

4)关于增设“遗址公园”的说明

随着对历史遗迹、遗址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近年来出现了许

多以历史遗迹、遗址或其背景为主体规划建设的公园绿地类型。因

此 , 本次修订增设“遗址公园”小类。G134所指的“遗址公园”是

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園内,其用地性质在城市总体规划或城市控制

性详细规划中属于“公园绿地”范畴。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

遗址公园首要功能定位是重要遗址的科学保护及相关科学研究、展

示、教育 , 需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 遗址公园在科学保护、文化教育的基础上合理建设服务设施、活动场地等,承担必要的景观

和游憩功能。

5)关于取消“带状公园”的说明

本标准以绿地的主要功能作为分类依据, 而“带状公园”是以其

形态进行命名的,根据原标准实施以来得到的反馈意见,本标准取消“带状公园”中类。原标准带状公园主要是沿水滨、道路、古城

墙等建设的公园, 取消“带状公园”后, 沿古城墙等遗迹设置的公园

可归入“专类公园”中的“遗址公园”, 其他沿水滨、道路等设置的

公园中 ,规模较大并有足够宽度的带状公园根据其功能可归入“综

合公园”或“专类公园”。规模较小, 不足以归人“综合公园”或“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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