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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团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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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团贷款的定义

银团贷款又称为辛迪加贷款(Syndicated Loan),是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一家或数家银行牵头,多家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参加而组成的银行集团(Banking Group)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融资的贷款方式。国际银团是由不同国家的多家银行组成的银行集团。

对于贷款银行来说,辛迪加贷款的优点是分散贷款风险,减少同业之间的竞争;对于借款人来说,其优点是可以筹到独家银行所无法提供的数额大、期限长的资金。即一般来说,银团贷款金额大、期限长,贷款条件较优惠,既能保障项目资金的及时到位又能降低建设单位的融资成本,是重大基础设施或大型工业项目建设融资的主要方式。

产品服务对象为有巨额资金需求的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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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团贷款的细分种类

银团贷款的方式有两种:

1、直接银团贷款

由银团各成员行委托代理行向借款人发放、收回和统一管理贷款。国际银团贷款以直接银团贷款方式为主。

2、间接银团贷款

由牵头行直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然后再由牵头行将参加贷款权(即贷款份额),分别转售给其他银行,全部的贷款管理及放款、收款由牵头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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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团贷款的币种和期限

1、币种

银团贷款开办的币种分为人民币银团贷款和外币银团贷款。

2、期限

银团贷款期限比较灵活,短则3—5年,长则可达10—20年,通常为7—10年。在银团贷款的整个贷款期限内又可分为3个阶段,即提款期 (Available Period)、宽限期(Grace Period)和还款期(Repayment Period),借款人可合理确定自己的贷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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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团贷款的价格

贷款价格由利息和费用两部分组成。

1、利率:主要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

2、费用

在国际银团贷款中,借款人除了支付贷款利息以外,还要承担一些费用,如承诺费、管理费、代理费、安排费及杂费等等。

(1)承诺费(Commitment Fee)

也称为承担费。借款人在用款期间,对已用金额要支付利息,未提用部分因为银行要准备出一定的资金以备借款人的提款,所以借款人应按未提贷款金额向贷款人支付承诺费,作为贷款人承担贷款责任而受利息损失的补偿。

(2)管理费(Management Fee)

此项费用是借款人向组织银团的牵头行支付的。由于牵头行负责组织银团、起草文件、与借款人谈判等,所以要额外收取一笔贷款管理费,作为提供附加服务的补偿,该费用通常在签订贷款协议后的30天内支付。

(3)参加费(Participant Fee)

参加费按出贷份额在各参加行中按比例分配。参加贷款金额较大银行的管理费和参加费可稍高于参加贷款较少的银行。

(4)代理费(Agent Fee)

是借款人向代理行支付的服酬,作为对代理行在整个贷款期间管理贷款、计算利息、调拨款项等工作的补偿。

(5)杂费

是借款人向牵头银行支付的费用,用于其在组织银团、安排签字仪式等工作时间所作的支出,如通讯费、印刷费、律师费等。

具体费率标准根据人民银行及建设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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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团贷款的服务渠道及网络

借款客户可向建设银行信贷经营部门提出贷款申请,建设银行信贷经营部门负责安排筹组银团贷款事宜。国际银团贷款由总行或一级分行负责筹组。

客户流程

1、客户申请

借款客户向开户银行信贷经营部门提出银团贷款申请。

2、出具委托书

银行进行初步调查和市场测试后若反映良好,则向借款客户发送银团贷款建议书,借款客户应在5日内确认贷款建议书。借款客户接受银团贷款建议后,正式向牵头行出具筹资委托书。借款客户应向银行提供各种相关资料:如借款人营业执照或股东登记注册资料等资格证书、财务报表等,若借款客户申请国际银团贷款,还需随申请书附上政府计划部门关于对外借款的计划指标、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或承诺。

3、签约

在安排行取得所有参加行对已修改的贷款文件的确认后,印制正式的贷款文件。客户将接到安排行发出的邀请函签署银团贷款合同(协议)。

4、使用贷款

在手续办理齐全后,代理行将根据规定的时间将款项划入客户的账户,客户即可使用贷款。

5、还款

客户按照合同、章程及有关法律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将结余的利润和折旧优先偿还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每次还款(包括提前还款)、付息和支付费用,客户须在规定日的上午11:00(代理行账户所

在地时间)之前,将应支付的款项付到代理行指定的账户,由代理行在当日按比例支付给各贷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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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团贷款,辛迪加贷款,Syndicated Loan,国际银团贷款,辛迪加中期

国际银团贷款的法律

一、什么是国际银团贷款 1、由若干家国际商业银行组成一个国际银行团,共同象外国借款人提供贷款叫作国际银团贷款。这种贷款形式出现在于1930年,直到现在还在使用。 2、银团贷款与普通国际商业银行定期贷款形式相比,它的贷款数额更大,期限更长。从市场的方面看,由于借款数额大到一家银行无法承担的时候,银团贷款便出现了。从政府和法律的角度看,各国银行法很少允许一家商业银行对一同一借款人的贷款数额超过一定比例。例如我国《银行法》第39

条规定的限制比例为银行注册资本的10%。所以,国际银团贷款也可以使借款人获得巨大的借款,又使银行不至于承担太大风险和违反法律。

3、可能你会提问:既然贷款数额较大,为什么借款人不发行国际债券?从两种融资安排的时间花费来看,发行国际债券的时间更长。如果不是数额过大,还是银团贷款操作的时间更节省,手续也比发行国际债券更简单。

4、我们可以概括国际银团贷款的几个特点;(1)贷款数额大,期限短则3年,长则10年。(2)贷款合同有标准格式,也有专门从事美元或日圆以及欧洲货币的银团贷款的国际大银行。(3)借款人中有政府,也有发展大型项目的公司,或跨国公司等。(4)涉及银团贷款的法律问题比较明确和固定。通常有专业国际金融律师提供高效服务。

二、国际银团贷款运做过程 1、一国的借款人联系经常从事这种业务的大型国际银行,委托它作为牵头银行(也称管理银行)组织银团。联系的方式有多种:邀约邀请书方式、公开招标方式、私下商谈方式等。 2、确定牵头银行后,它便开始组织银团。牵头银行通过各种"招募"方式组成一定规模的银团。它们有些象发行证券过程中主承销商和承销团成员的关系。 3、牵头银行同借款人谈判贷款的具体条件后,再将贷款数额按比例分配或由银团成员认购,然后牵头银行同借款人签定银团贷款协议。 4、上述过程也可以是另一种方式,牵头银行先同借款人签定协议,然后再同将贷款数额分配给银团成员。 5、银团贷款协议签定后,牵头银行的工作结束,它可以转变为银团的代理人角色,或银团再选出其他银行作为代理人,代表银团同借款人联系贷

款的划拨,使用和监督管理以及还款。

三、法律文件 1、涉及银团贷款的法律文件之一是借款人给牵头银行的委托书。关于牵头银行的委托书的法律责任是值得注意的问题。一般的委托书可以是具有法律责任的文件,即没有完成委托书的义务可能会导致法律责任。但是,银团贷款中给牵头银行的委托书不是这样的,它更多的具有商业市场的意义,而非法律义务的意义。 2、借款的情况备忘录。这个文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对借款人业务保密的义务,对银团成员提供准确,完整和真实情况的义务,以及牵头银行本身与银团贷款的利益冲突披露的义务。 3、银团贷款招募说明书。该文件与证券招股说明书相似,如果发给数量过多的人,或非专业机构人士,就会引起市场证券监管机关要求注册的法律义务。所以,只能发给数量不超过一定限制(在美国不超过35个人),或专业机构投资者,证券法上的义务就可以豁免。 4、借款人与牵头银行的银团贷款协议书。同定期贷款合同一样。区别在于贷款人不是牵头银行一家,而是多家银行参与贷款。或者表面上看只有牵头银行一家签字,但是条款中有允许将债权转让分配给其他银行的内容。 5、牵头银行与银团成员之间的协议书。该分配贷款数额和风险的文件要求牵头银行不能有与银团贷款的利益冲突。或者披露这种利益冲突后银团成员认为可以接受。 6、银团成员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书。该文件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代理人不能有与银团有利害关系的利益冲突和代理人的利益保障。

四、银团成员的关系 1、银团的法律地位是由合同确定的,它们不

是组成一家公司,也不是合伙,又不是联合企业。银团本身没有法人地位。所以,现有的公司法理论对银团没有规定。银团成员之间的关系是由合同确定:例如,成员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它们各自的地位和责任都是独立的;它们的权利也是独立和平等的。但是,考虑到银团成员的各自利益具有相关性,它们采取一致行动的优势特点,在成员行使权利的时候,要协商一致或经过民主程序后衣多数银行的选择行动。 2、民主程序可以采用在一般问题上,但是对于银团利益的重大问题采取行动是,为了避免银团成员中多数派与少数派利益发生冲突,就不能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程序了。而要采用合同约定的方式,提前作出强制性约定。目的是保护"少数银团"的利益不受"多数银团"成员的影响。例如,在涉及银团重大利益时,银团成员要一致同意。例如涉及银团重大利益的事件包括:调整贷款数额和利息;调整贷款银行的义务;减少借款人的义务;改变借款还款货币种类;延长还款期限;调整借款费用;银团成员增加或退出等。

五、参加银团的方式 1、直接参加。前面所讲的银团贷款,成员银行都是直接参加银团的。牵头银行与成员银行协商一致后,才同借款人签定贷款协议。 2、从属贷款方式。成员银行先向牵头银行提供贷款,牵头银行再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当借款人向牵头银行还款后,牵头银行立即要向成员银行还款。这种间接参加银团的办法,限制成员银行要求牵头银行用借款人还贷以外的资源偿还他们的贷款。这种参与形式从表面上看是两份独立的合同。因此,成员银行的收入要更大一些,因为他们的风险比直接参与更大。直间参与他们只承担借款人

破产的风险,间接参与还要承担牵头银行破产的风险。 3、隐名代理方式。牵头银行虽然与成员银行之间有代理关系,但是在同借款人的合同中并不表明它就是成员银行的代理人的身份,从表面上看它就是唯一的贷款人。如果不进入司法程序,隐名代理不并揭开明示。进入司法程序后,这些代理文件可以向司法部门和借款人明示。为了保护被代理的成员银行的利益,代理人应该为成员银行开设信托帐户,以免代理人自己破产时牵连成员银行的利益。 4、债权让与方式。这种间接参与方式是牵头银行将生效贷款协议的债权等收益请求权让与其他成员银行。债权的让与是外来应收利益,所以,成员银行实际得到收益要等到借款人偿还牵头银行贷款之后。由于债权让与协议可能在实际贷款发放给借款人之前签定,所以,让与可以是既存的债权,也可以是未来的债权。 5、转让债权方式。牵头银行与借款人贷款操作后,经过借款人的同意,牵头银行将债权转让给其他成员银行。从表面上看这是贷款合同的主体变更,实际上是为了节省谈判成本事先商谈好的程序。 6、贷款证券化方式。由于国际银行监管规则《巴塞尔协议》对于信贷风险的评价机制,使得商业银行采用贷款证券化方式,将风险分散转移给其他投资者。牵头银行发行可转换贷款证书或可转换债权证书等证券,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将债权分销给更多的银行。这种方式涉及到证券法的内容,如果是向非专业机构投资者放行这种证书,事先要在市场地国家的证券监管部门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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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明法律论丛]国际银团贷款及其法律问题详述[原创

2006-12-06 16:08:40]

国际银团贷款(The loans of international consortium of banks)

国际银团贷款,又被称为国际辛迪加贷款(syndicated loans),是指若干个国际商业银行组合在一起,共同向一个借款人提供贷款的国际贷款模式。之所以会出现辛迪加贷款,原因大概有三个:⑴有利于减少贷款人的风险。由于国际银团贷款所支持的项目多为重大基础工程项目,跨国银行出于风险的考虑,不愿把资金集中贷给一个借款人,而宁愿与多家银行一起分担风险。⑵有利于借款人筹集巨额资金。许多

国家的银行法出于控制风险的目的,都对商业银行的贷款集中程度做出规定。例如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对同一借款人最大的贷款数额不得超过该银行注册资本的10%。香港的《银行条例》规定商业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最大贷款数额不得超过该银行注册资本加储备的15%。这样在借款人所需贷款数额远远超过法定限制的情况下它就不能从一家商业银行获得所需贷款,但他可以从多家银团成员银行获得巨额贷款。⑶有的国家法律禁止本国的小银行参与国际信贷业务,这时就需要本国的大银行作为牵头银行先向外国借款人提供贷款,然后再将部分贷款份额转让给本国的小银行。但这种方式只适用于间接参与式国际银团贷款。

事实上,组成国际银团的银行可能有几家,几十家,甚至上百家。例如1987年英吉利海峡海底隧道工程,就是用国际银团贷款兴建的,参加行多达150家,贷款金额高达86亿美元,世界上几乎所有大银行都参加了这一银团。

一)国际银团贷款的组成方式

国际银团贷款大致有两种组成方式,即直接参与式和间接参与式。直接参与式的国际银团贷款通常都由牵头银行邀请多家银行参与,并由银团的各参加行直接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各银行所签订的贷款合同的模式完全相同。这种各自独立的贷款合同共同组成国际银团贷款合同。(图)

间接参与式的国际银团贷款合同是由牵头银行首先与借款人订立一

份国际贷款合同,然后再将其部分贷款作为资产以适当的方式转让给其他参与行。

二)直接参与型国际银团贷款的主要运作程序

直接参与型国际银团贷款一般要经过四个步骤:借款人委托经理银行组织贷款、经理银行招募银团成员、签订贷款合同、指定代理行。1、借款人委托经理银行组织贷款

借款人委托一般要经过以下三个步骤:

①借款人首先选择一个或几个有经验的银行作为经理银行(lead bank)来组织银团贷款,当存在几个经理行(co-lead banks)时,往往这些经理行还要共同推举一个牵头银行(lead manager)来具体负责银团的组织。

②经理银行在调查后,向借款人出具“贷款条件书”,并在条件书上列明经理行认为合适的贷款的金额、利率、期限、贷款货币和其它贷款条件等等。经理行在条件书中还可能做出某种贷款承诺,通常有三种情形:一是承诺提供全部贷款,也就是说无论是否招募到足够的参加行,经理行都会提供全额贷款;二是承诺提供部分贷款,即如果不能招募到足够的参加行的话,由经理行负责提供总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三是经理行不做具体承诺,只规定由它尽力安排贷款。但事实上,无论经理行在“贷款条件书”中是否做出承诺,它都会出于自身商业信誉的考虑,向借款人提供全部贷款。

③借款人如果同意该条件书中所列内容,就会向经理银行出具委托书(mandate letter, mandamiento西语)。委托书是借款人提供给经理银行的经营授权书,授权被委托人(mandatary, mandatory强制的)在委托的范围之内,以委托人(mandator)的名义从事活动,其活动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书的内容除授权部分外,其他涉及贷款条件的内容通常都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这样就方便经理银行按自己合适的方式去组织银团,也不用承担过多的义务。但如果经理行在委托书中做出了承诺,那么他要对其做出的承诺承担法律义务。

2、招募银团成员

经理银行在招募银团成员时,通常会制定一份“信息备忘录”(information memorandum),发放给各潜在的放款银行。该备忘录一般由经理银行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制作而成。它通常包含以下几方面信息: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偿还保障、经理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经理行在此次贷款中的参与比例等重要信息。由于参加行对借款人的信息知之甚少,因此该备忘录可能成为他们决定参加银团与否的重要依据。如果收到备忘录的银行决定参加银团,可以与经理银行就参与份额和参与方式进一步进行磋商。“信息备忘录”通常会涉及到两大法律问题:一是“误述责任问题”(虚假陈述问题);另一是“秘密信息披露问题”。

对于信息备忘录的误述责任问题,许多国家法律规定要由经理银行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因疏忽引起的一般性误述,通

常允许经理行在备忘录中排除这种误述责任,但因受该误述信息的误导而遭受损失的参加行也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另一种是欺诈性误述,即经理行明知备忘录的资料不真实,或不问其内容真实与否,就将其分发给了参加行,最后导致参加行的损失。对于此类误述,经理行要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由于经理行存在这种误述责任风险,所以他们通常采取以下四种方式来避免责任:一是尽量避免使用信息备忘录。信息备忘录并非国际银团贷款的法定必备文件,因此,如果经理行只邀请那些有能力自行调查借款人具体情况或对借款人情况比较熟悉的银行参加银团,那么经理行就完全不必要制作备忘录,这样既省事又可免责;二是在备忘录中表明有关资料都是借款人提供的,或者表明经理行的代理人身份,要求参加行自行调查资料的真实性。三是在备忘录中规定经理行只对重大的过失误述承担责任,对轻微的过失误述可以免责。四是由经理行向借款人安排一些补偿基金,一旦发生投诉就用这些基金来补偿他人的损失。

尽管经理行可以在备忘录中加入某些免责条款,但这些免责条款是否有效,还取决于各国法律的规定。例如有些判例认为只有经理行尽到了“适当注意”的义务,才可以免责;有些判例认为如果参加行自己有能力收集借款人的信息并对这些信息进行判断,那么经理银行也可以免责。

对于借款人的商业秘密,如果它对发放贷款具有重要意义的话,经理

行应说服借款人尽可能予以披露。但有时这些资料借款人不愿公开,例如借款人所贷款项用于开发极具竞争力的技术,在该技术开发成功以前借款人不愿令自己的商业对手得到消息,或借款人已经获得了秘密采购合同,但该合同又不便公开。在这种情况下,经理行要在备忘录中说明有一些借款人的商业秘密资料没有在文件中披露。

另外,由于经理行本身的利益与借款人的利益相关,对于银团其他参加行来说有一定的利益冲突。例如经理行在筹措银团贷款的过程中要收取借款人的佣金,或者该借款人本身就是经理行的重要客户等。在这种情况下,经理行有义务把这种利益冲突予以披露。

3、签订贷款合同

在直接参与式银团贷款中,通常首先由经理银行与借款人协商贷款合同条款,然后再由各参加行(participant)审查,审查同意后,各方共同制定一份总的贷款合同,各参加行再以该总合同为蓝本,根据各自的参与份额分别与借款人签署正式贷款协议。在间接参与式银团贷款中,牵头银行先与借款人签订一份贷款协议,然后再以转贷等方式将其贷款合同项下的部分权利转让给各参加行,并由牵头银行负责整个贷款合同的管理和贷款权益的分配。

国际银团贷款合同与国际商业银行定期贷款合同的条款大部分都相同,但国际银团贷款合同中会包括调整银团各成员之间关系的条款,这是它与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合同的最大不同。这些调整银团成员间关系的条款在制定时通常会遵循三个原则:

一是按份之债原则,即银团各成员银行虽然按同一贷款合同发放贷款,但它们只按各自的贷款份额与借款人发生借贷法律关系,相互间不负连带责任;

二是银团民主原则,即规定银团内部的某些决策权由“多数贷款权银行”(拥有贷款总额1/2或2/3以上的一家或多家银行)来掌握,例如是否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是否对借款人加速到期等等,都要由多数贷款权银行来决定。但对于某些重大事项,例如是否降低贷款利率、是否延长贷款期限、是否增加贷款金额、是否放弃先决条件等等,都要由银团成员一致决定。

三是比例分享原则,即借款人的任何还款,都要由银团成员之间按各自的贷款比例进行分享,即使借款人最终不能全额偿还贷款本息,那么就其偿还的部分,仍要在各参加行之间按比例分配。如果借款人向其中一个参加行偿还了更多款项,而没有向其他参加行还款,那么该参加行应当将超出其贷款比例的偿还额交给代理行,令其在其他参加行之间作公平的分配。如果某参加行持有借款人的存款,在借款人出问题时,该银行就把借款人的款项划到了本行的账户,那么他应当将超出偿还比例的款项交还代理行,或直接购买其他银行的债权。

4、指定代理行(agent bank)

贷款合同签订后,经理行的使命即告完成。贷款合同的具体操作会由银团指定一家代理行负责,代理行也是银团的参加行,但不一定是经理行。经理行其实是借款人的代理人,而代理行则是银团的代理人。

代理行的主要义务有以下几个:①充当发放贷款和偿还贷款的中间渠道;②审查借款人是否满足贷款的先决条件;③监督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并向银团成员报告;④就借款人的行为是否违约做出判断并在必要时提请全体银团成员做出违约救济决定;⑤代理行不得与银团发生利益冲突,不应与借款人发生合同以外的商务关系或牟取秘密的商业利益,⑥未经银团同意,不得将代理权委托再代理。

代理行最主要的职责,就是充当银团发放贷款和回收贷款的中介。在发放贷款时,银团成员首先在代理行开户,把贷款划入该账户,再由代理行交给借款人。这时可能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即在借款人提取贷款之前,代理行失去了清偿能力,或将该笔款项挪做它用怎么办?一般认为银团在法定义务上仍然要向借款人支付贷款,因为代理人的一切责任都要由委托人来承担。借款人在还款时,也是把本息交给代理行,再由代理行按比例拨还给银团的其他成员。这时又会出现另一个问题,即该款项已经进入了代理行的账户而代理行破产怎么办?一般认为借款人的法律责任视为已经免除,因为借款人已经向银团的代理人履行了义务。

为了防止代理行的无能力支付影响到银团的利益,银团贷款合同中往往规定,凡是与贷款有关的一切收支都必须记在代理行名下的一个独立信托账户上。因为信托账户在受托人破产或财政支付出现问题时仍然能够保持独立性,在代理行破产时,该信托账户上的款项不被列入破产财产;如果代理行将该款项挪作它用,则银团向第三人追讨的可能性也比较大。

三)间接参与型银团贷款

间接参与式的国际银团贷款合同是由牵头银行首先与借款人订立一份国际贷款合同,然后再将其部分贷款作为资产以适当的方式转让给其他参与行。常见的转让方式主要有四种:

1、权利让与(Assignment)

权利让与是指牵头银行向各参与行转让自己对借款人享有的权利,包括收取本息的权利以及贷款协议下其他相关权利。权利让与的主要特点有四个:一是牵头银行的权利让与一般无需征得借款人的同意,因为债权的转让无需债务人的同意。但如果这种权利让与行为告知了借款人及其他债务人(如担保人)的话,那么更有助于权利让与的完善。例如可以对抗其他善意的后受让人,排除借款人对牵头行行使抵消权,防止借款人与牵头银行擅自对合同进行变更等等。二是参加行在接受权利让与后,可取得对借款人的直接请求权。三是根据权利让与不能增加债务人负担的原则,作为出让人的牵头银行根据贷款合同所取得的某种权利,可能会无法转让给参加行。例如欧洲货币贷款中的“保护利差条款”规定,如果因为税收的增加或法律法规的变化,造成贷款人贷款成本增加,那么他可以将增加的成本转由借款人承担,但参加行则不能享受此权利。四是如果参加行不履行自己的贷款义务的话,仍要由牵头行来承担贷款义务。

2、转贷款(Sub-loan)

转贷款是指先由各参加行贷款给牵头银行,然后由牵头银行将贷款转

贷给借款人,牵头银行在借款人还本付息后,再按比例偿还参加行。转贷款的特点有两个:一是如果借款人不还款的话,参加行对牵头银行的财产不得行使追索权;二是如果牵头银行破产的话,参加行不能就借款人对牵头银行的还款行使优先受偿权。因此,我们说在转贷款方式下,参加行要承担来自借款人和牵头银行履约不能的双重风险。

3、合同更新(Novation)

合同更新是指先由牵头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一份总的贷款合同,在牵头银行招募到其它参加行后,再由借款人、牵头银行和参与行三方签订一份新的贷款合同,将牵头银行所签订的总的贷款合同项下的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其它参加行。合同更新的方式的最大特点是:牵头银行可以解除对借款人的部分贷款义务,转而由其它参加行承担这部分贷款义务;而在权利让与和转贷款方式下,牵头银行必须先履行自己的贷款义务,然后才能将部分贷款份额转让。

在合同更新方式下,还发展出了国际贷款的“证券化”方式。目前普遍采取的是“替代证书”制度,即在牵头行与借款人签订总的贷款合同时,借款人就同时签署一份“替代证书”,表示将接受以后可能发生的合同更新。在牵头行找到了其它参加行后,由牵头行与各参加行共同签署这份“替代证书”,并交给代理行签署。代理行一旦签署,一份新的贷款合同就产生了。

4、隐形代理(Undisclosed Agency)

隐形代理是指由牵头银行代理银团的各参加行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

银团贷款案例

银团贷款案例 一、背景知识 我国的银团贷款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目前银团贷款在我国已经取得了广泛的发展,不但利用国际银团贷款的项目越来越多,而且我国的各银行也越来越多地参加到银团贷款中。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银团贷款暂行办法》,这是我国银团贷款业务发展过程中的重要里程碑。2007年8月11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又颁布了《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基本建立了与国际相接轨的比较完善的银团贷款制度。 银团贷款,即由一家或几家牵头银行发起组织一批银行,按共同的贷款条件对一个借款户进行放款。这种贷款的数额可高达几亿或几十亿美元,贷款期限一般在7-10年,也有长达20年。 银团成员的构成: (1)牵头银行或经理集团: 组织辛迪加贷款的第一步是选定牵头银行。 银团贷款可以由一家或几家银行牵头,若一家银行牵头称为牵头银行,若几家银行牵头,则分别称为牵头银行、经理银行和共同经理银行,共同组成经理集团。它们负责组织贷款,并与借款人商讨贷款协议,同时提供贷款总额的50%-70%。 借款人会选择与自己关系密切或有着良好过去记录的大银行来承担。牵头银行的责任是:与借款人谈判贷款的数额、利率、期限、各项费用等贷款条件,安排银团的其他成员行及各行贷款份额等。 (2)代理银行 代理银行是银团的代理人,负责监督管理贷款的具体事项。可以由牵头银行兼任,也可由经理集团指定一家银行担任。代理行在贷款协议签订后,具体管理各项事务,包括贷款的收集、发放以及还款时本金和利息的分摊、收付款的通知等事宜。 (3)安排行 协助代理行的工作。 (4)参加银行--提供一部分贷款的银行,由牵头银行或代理银行出面邀请,一般同牵头银行或银团贷款方面有过良好的合作关系。参加行按照各自的贷款份额提供贷款。 信贷条件: 国际借贷双方必须签订严格的借贷协议,规定借贷双方必须遵守的权利与义务,这就是信贷条件。通常包括三个内容:一是贷款的利息与费用;二是币种选择;三是贷款期限与偿还。 一是贷款的利息与费用: 1.利率: 以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LIBOR为基础再加上一个附加息率构成。附加利率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贷款的风险程度、贷款的期限、市场资金供求、金额的大小等情况来确定。 贷款利息一般按实际贷款天数计算: 贷款利息=贷款额X年利率X实际贷款天数/360天 2.管理费或佣金: 是借款人支付给辛迪加贷款牵头银行的管理费和佣金,是对牵头银行成功地组织了这次辛迪加贷款的额外报酬。管理费一般按贷款总额的一定百分比(0.5%-1%)一次或分次提取。 3.代理费: 支付给代理行的费用。代理行负责与借款人的直接联系。代理费包括在贷款期间发生

银行会计核算办法-银团贷款

XX银行银团贷款核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团贷款业务核算,防范银团贷款业务风险,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法规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银团贷款业务是指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三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贷款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章相关费用 第四条我行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接受借款人书面委托,为借款人提供财务顾问、贷款筹集、信用保证、法律咨询等融资服务,可以收取相应的费用,包括安排费,以及承诺费、代理费等。 第五条根据银监会有关规定,银团贷款收费由借款人与银团成员行自愿协商确定,并由借款人支付。银团贷款安排费一般按银团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支付;贷款承诺手续费一般按未用余额的一

定比例每年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方式收取;代理费可根据代理行的工作量按年支付。 第六条向借款人收取的银团贷款安排费,属于与我行自有贷款资金相关的部分,计入贷款成本;应向其他成员行支付的,暂挂其他应付款科目。向借款人收取的银团贷款承诺费,属于与我行自有贷款资金相关的部分,确认为中间业务收入;应向其他成员行支付的,暂挂其他应付款科目。我行作为代理行收取的代理费收入确认为中间业务收入。 第三章核算办法及账务处理 第七条我行按当前市场条件发放的银团贷款,应按发放贷款的本金,扣除收到的银团贷款安排费收入,或加上支付的安排费支出,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第八条我行作为牵头行时的核算原则及其账务处理 发放银团贷款时,应将我行使用自有资金发放贷款的本金计入“银团贷款——本金”科目,同时将向借款人收取的安排费收入中与我行自有贷款资金相关的部分计入“银团贷款——利息调整”科目,将收到的安排费收入中应向其他成员行支付的部分暂挂其他应付款科目。 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团贷款——本金 贷:银团贷款——利息调整 客户存款等科目 借:客户存款等科目

银团贷款本行作为牵头行和代理行各部门相关职责

北部湾银行发【2011】号 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银行银团贷款 操作流程及相关部门职责》的通知 各支行、营业部: 为加强银团贷款管理,更好的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细化我行做为牵头行、代理行、参与行时各部门的管理职责,根据中国银监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我行《银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总行制定了《广西北部湾银行银团贷款操作流程及相关部门职责》,现印发你们,请你们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广西北部湾银行银团贷款操作流程及相关部门职责》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团贷款管理,更好的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细化我行做为牵头行、代理行、参与行时各部门的管理职责,根据中国银监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我行《银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拟定银团贷款操作流程及相关部门职责职责 第二条本行银团贷款是指由本行与一家或以上银行(经国内外的有权机构批准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行银团贷款设立牵头行、参加行和代理行等角色,也可增设副牵头行等,按银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银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

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协议规定的职责对银团资金进行管理的银行。 代理行可以由牵头行担任,也可由银团贷款成员协商确定。 二、我行做为牵头行、代理行时,银团贷款操作流程及相关部门职责 第三条根据客户的融资需求,取得银团贷款授权委托书,发起和筹组银团,组建银团贷款评审工作组。 分支机构根据调查情况撰写调查报告及信息备忘录,向各意向参加行发出银团贷款邀请函,并初步确定参加行及贷款份额。 分支机构对银团贷款项目进行核查审批,上报总行信贷审批部进行审批。 根据参加行审批项目后的反馈意见,确定最终参加行和各自承贷份额。 第四条总行审批同意后,报送银团贷款合同(协议)至借款人和参加行出具修改意见,综合各方意见后,送审法律合规部。 银团贷款合同(协议)审查通过后,与参加行签订银团贷款合同(协议)。 第五条分支机构开立银团贷款项目资金管理账户、按

银行银团贷款核算办法

银行银团贷款核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团贷款业务核算,防范银团贷款业务风险,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法规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银团贷款业务是指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三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贷款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章相关费用 第四条我行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接受借款人书面委托,为借款人提供财务顾问、贷款筹集、信用保证、法律咨询等融资服务,可以收取相应的费用,包括安排费,以及承诺费、代理费等。 第五条根据银监会有关规定,银团贷款收费由借款人与银团成员行自愿协商确定,并由借款人支付。银团贷款安排费一般按银团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支付;贷款承诺手续费一般按未用余额的一定比例每年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方式收取;代理费可根据代理行的工作量按年支付。 第六条向借款人收取的银团贷款安排费,属于与我行自有贷款资金相关的部分,计入贷款成本;应向其他成员行支付的,暂挂其他应付款科目。向借款人收取的银团贷款承诺费,属于与我行自有贷款资金相关的部分,确认为中间业务收入;应向其他成员行支付的,暂挂其他应付款科目。我行作为代理行收取的代理费收入确认为中间业务收入。 第三章核算办法及账务处理 第七条我行按当前市场条件发放的银团贷款,应按发放贷款的本金,扣除收到的银团贷款安排费收入,或加上支付的安排费支出,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第八条我行作为牵头行时的核算原则及其账务处理 发放银团贷款时,应将我行使用自有资金发放贷款的本金计入“银团贷款——本金”科目,同时将向借款人收取的安排费收入中与我行自有贷款资金相关的部分计入“银团贷款——利息调整”科目,将收到的安排费收入中应向其他成员行支付的部分暂挂其他应付款科目。 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团贷款——本金 贷:银团贷款——利息调整 客户存款等科目 借:客户存款等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 我行收到承诺费等收入时,将与我行自有贷款资金相关的部分分期确认为手续费收入:

(财务知识)从双边贷款走向银团贷款

从双边贷款走向银团贷款 ——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巨大空间来源:金时网日期:2004年2月17日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全球银团业务发展迅猛,已经成为现代商业银行最具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的核心业务之一。2003年银团融资金额高达1.9万亿美元。在金融创新推动下,银团贷款不仅成为现代商业银行最具有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的核心业务之一,而且显示出与全球资本市场强烈的融合趋势,广泛用于收购兼并、资产证券化等投资银行业务。中国工商银行从2001年开始率先在国内金融界成立专门组织机构开展银团贷款业务。2003年,英国《新兴市场》杂志按照牵头银团贷款的额度,将工商银行在新兴市场上的银团贷款业务列为第七位;同年工商银行牵头组织的南海石化44亿美元银团贷款被《亚洲金融》评为年度最佳项目融资奖。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银行业需要按照国际惯例,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尤其需要对信贷业务进行重新审视,构架新的业务结构、盈利模式和组织体系。因此,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把握银团贷款业务发展趋势,提出发展壮大中国银团贷款市场的战略思路和工作思路,促进中国的银团贷款市场尽快与国际市场接轨。 一、国内外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现状

(一)国际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状况 银团贷款是国际金融市场最重要的融资方式之一。根据资本数据公司(Capital Data)提供的数据,全球银团贷款融资额从1995年的1.4万亿美元发展到2003年的1.9万亿美元左右;按照地区划分:美国银团贷款市场占69%,欧洲约占22%,亚洲占5%,加拿大占4%;从借款人来看,78%的为非金融企业,20%为金融机构,2%为政府部门;按照承销量,2002年JP摩根、花旗集团、美洲银行、巴克莱银行以及德意志银行分列前五名。银团贷款在全球资本市场发行中一直占最大比例,根据汤姆森财务公司(Thomson Financial)统计,从1995年到2003年,银团贷款大大超过债券和股票融资。以2000年全球资本市场发行为例:银团贷款2.3万亿美元,约为公开市场债券(1.26万亿美元)的1.8倍,公开市场股票发行(7010亿美元)的3.3倍。 美国是全球最重要的银团贷款市场,银团贷款总发行额从1991年的2410亿美元发展到2003年9796亿美元,年增长率超过10%。在美国的银团贷款市场上,牵头行领导地位突出,2003年JP摩根、美洲银行、花旗集团等排名前五名的牵头行牵头包销额度共占当年银团贷款市场的70%。从行业分布看,银团贷款集中投向电信石化、交通城建等基础设施产业,其中:电信占24%,化工占10%,航空和公用设施占9%,制造业占9%,

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示范文本

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合同示文本 [] (作为借款人) [] (作为牵头行) [] [] [] (作为贷款人) 和 [] (作为代理行) 人民币[]元 流动资金银团贷款合同 (第3.0版)

目录 标题页码 一、定义及解释 (3) 1.1定义 (3) 1.2解释规则 (8) 二、贷款额度 (9) 三、贷款用途 (9) 四、提款 (10) 4.1提款通知 (10) 4.2每次提款的先决条件 (13) 五、利息 (14) 5.1贷款利率 (14) 5.2罚息利率 (14) 5.3利息期 (14) 5.4计息 (15) 5.5付息 (15) 六、还款 (15) 6.1贷款期限 (15) 6.2还款 (16) 6.3资金回笼账户 (16) 七、提前还款和取消 (16) 7.1主动提前还款 (16) 7.2主动取消 (17) 7.3自动取消 (17) 7.4强制取消 (18) 7.5强制提前还款 (18) 八、付款规定 (18) 8.1贷款资金的发放 (18) 8.2贷款资金的支付 (18) 8.3借款人付款 (19) 8.4代理行付款 (20) 8.5付款顺序 (20) 8.6垫款 (21) 8.7付款币种 (21) 8.8抵销 (21) 8.9非营业日 (21) 8.10分摊 (21) 九、税费 (22)

9.2印花税 (22) 十、成本增加 (23) 10.1成本增加通知 (23) 10.2补偿 (23) 十一、法律变动 (24) 11.1法律变动通知 (24) 11.2取消和提前还款 (24) 十二、减轻损失 (24) 12.1减轻损失 (24) 12.2义务限制 (25) 十三、事实述 (25) 十四、约定事项 (28) 14.1积极义务 (28) 14.2限制事项 (31) 十五、违约事件 (32) 15.1违约事件 (32) 15.2银团成员行的救济 (34) 十六、银团成员行关系 (36) 16.1委任代理行 (36) 16.2代理关系 (37) 16.3代理行的责任 (37) 16.4代理行权利 (38) 16.5独立信贷评估 (39) 16.6代理行和牵头行作为贷款人 (39) 16.7银团会议 (39) 16.8贷款人补偿 (42) 16.9代理行辞职 (42) 16.10代理行扣款 (43) 16.11其他业务 (43) 16.12与贷款人的往来 (43) 十七、费用和补偿 (44) 17.1银团费用 (44) 17.2银团成本 (44) 17.3损失赔偿 (44) 17.4货币补偿 (45) 17.5计算依据 (45) 17.6免于补偿 (46) 十八、转让 (46) 18.1借款人转让 (46) 18.2贷款人转让 (46) 18.3转让生效 (46) 18.4转让的约束力 (47)

银团贷款网络培训(一)复习过程

1,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或金融机构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各自融资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正确 错误, 2,在银团贷款中,为避免利益冲突,按照国际惯例,顾问行一般不再作为贷款人提供融资。 正确 错误 3,银团贷款中,借款人全部提款完成后,无需再缴纳承诺费。 正确 错误, 4,银团贷款中,信息备忘录中应包含牵头行的免责声明。 正确 错误 5,银团贷款对于借款人的优势包括降低融资成本。 正确 错误, 6,银团贷款的代理行可由银团成员协商指定另外的机构担任,但不得由牵头行担任。 正确 错误,

7,银团贷款的安排费只能由牵头行前端一次性收取。 正确 错误, 8,银团贷款中的市场测试需要在获得借款人委托书之前进行。 正确 错误 9,银团贷款中,潜在参加行承诺中可以出现“有待于本行审批”的表述。 正确 错误, 10,银团贷款出现认购不足,通常会采取“先高层、后低层”的减法,即牵头行带头减少保留额, 其次是经理行、副经理行及一般参加行的顺序。 正确 错误

11,以下哪项的描述符合银团贷款的发展第三阶段的特征? 支持基础设施为主的项目融资 并购杠杆交易 二级交易市场快速发展 广泛与PPP模式结合, 12,2007年8月,银监会发布了《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监发[2007]68号),《指引》的突破主要表现为“两项放宽”、“两项规范”、“两项调整”及“两项完善”,体现了国际接轨、规范行为、鼓励合作、易于推广的原则。《指引》中的“两项完善”是指以下哪项的内容? 定义和主体 二级市场和牵头行份额 收费制和担保 职责义务和评审方式 13,中银协银团贷款委员会致力于推进我国银团贷款一级市场发展以及二级市场建设,促进同业合作,鼓励有序竞争,维护银团贷款与交易市场秩序,引导银团贷款与交易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本着何种的宗旨推广银团贷款理念? 合作、发展、共赢 稳健、发展、共赢 合作、稳健、发展 合规、发展、共赢, 14,以下哪项内容不是提款阶段代理行的操作? 计算各参贷行的提款份额,并及时通知参贷行

第四章 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第四章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与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更好地为重点企业与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担保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团贷款就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与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得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三条总行公司业务部就是全行银团贷款得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代表我行参加全国性银团贷款行业自律组织。 第二节银团贷款得成员地位 第四条我行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核、自主决策、风险自担”得原则参与银团贷款,按实际承贷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得权利,履行相应得义务。 第五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得职能与分工,我行可担任牵头行、代理行与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以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等名义参加银团,并按照银团贷款合同履行相应职责。 第六条银团贷款牵头行就是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得银行,就是银团贷款得组织者与安排者。 第七条牵头行得主要职责就是: (一)发起与筹组银团贷款,分销银团贷款份额; (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得参加行推荐; (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 (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 (五)组织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合同;

(六)协助代理行进行银团贷款管理; (七)银团会议或银团贷款合同确定得其她职责。 第八条我行独家担任牵头行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得20%;分销给其她银团贷款成员得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 第九条我行任牵头行时,分销银团贷款可以采取全额包销、部分包销与尽最大努力推销三种类型。 第十条银团代理行就是指银团贷款合同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得金额与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进行银团贷款事务管理与协调活动得银行。 代理行经银团成员协商确定,可以由牵头行或者其她银行担任。银团代理行应当代表银团利益,借款人得附属机构或关联机构不得担任代理行,我行各分行均可担任代理行。 第十一条代理行应当依据银团贷款合同得约定履行代理行职责,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查、督促借款人落实贷款条件,提供贷款或办理其她授信业务; (二)办理银团贷款得担保抵押手续,负责抵(质)押物得日常管理工作; (三)制作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银团贷款资金,对专户资金得变动情况进行逐笔登记; (四)根据约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得用款申请,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得承款份额比例,通知银团贷成员将款项划到指定账户; (五)划收银团贷款本息与代收相关费用,并按承贷比例与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及时划转到银团贷款成员得指定账户; (六)根据银团贷款合同,负责银团贷款资金支付管理、贷后管理与贷款使用情况得监督检查,并定期向银团贷款成员通报; (七)密切关注借款人财务状况,特别就是贷款期间发生企业并购、股权分红、对外投资、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得重大事项时,代理行应在获借款人通知后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尽早通知各银团贷款成员; (八)根据银团贷款合同,在借款人出现违约事项时,及时组织银团贷款成员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她处置;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doc

第三十四条银团贷款存续期间,银团成员原则上不得在银团之外向同一项目提供有损银团其他成员利益的贷款或其他授信。 第三十五条银团成员在办理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发现借款人有下列行为,经指正不改的,代理行应当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负责召集银团会议,追究其违约责任,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人及其保证人: (一)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被证实无效; (二)未能履行和遵守贷款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未能按贷款合同规定支付利息和本金; (四)以假破产等方式逃废银行债务; (五)贷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事项。 第三十六条银团成员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有以下行为,经银团会议审核认定违约的,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一)银团成员收到代理行按合同规定时间发出的通知后,未按合同约定时限足额划付款项的; (二)银团成员擅自提前收回贷款或违约退出银团的; (三)不执行银团会议决议的; (四)借款人归还银团贷款本息而代理行未如约及时划付银

团成员的; (五)其他违反银团贷款合同、本业务指引以及法律法规的行为。 银团成员之间的上述纠纷,不影响银团与借款人所定贷款合同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开办银团贷款业务的银行应当定期向当地银行业协会报送银团贷款有关信息。内容包括:银团贷款一级市场的包销量 及持有量、二级市场的转让量,银团贷款的利率水平、费率水平、贷款期限、担保条件、借款人信用评级等。 第三十八条开办银团贷款业务的银行应当依据本指引,结合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制定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建立与银团贷款业务风险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并指定相关部门和专人负责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银行向大型集团客户发放银团贷款,应当注意防范集团客户内部关联交易及关联方之间相互担保的风险。对集团客户内部关联交易频繁、互相担保严重的,应当加强对其资信的审核,并严格控制贷款发放。 第六章银团贷款收费 第四十条银团贷款收费是指银团成员接受借款人委托,为借款人提供银团筹组、包销安排、贷款承诺、银团事务管理等服务而收取的相关中间业务费用,纳入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费管

国际银团贷款法律风险分析及控制

国际银团贷款法律风险分析及控制 国际银团贷款在二战后期兴起成为一项重要的融资技术。经过60 余年的发展,国际银团贷款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取得了不可替代的地位,尤其在1997 年发 生的亚洲金融危机中,国际银团贷款市场并没有受到太大的冲击,这格外引起金融和法律界人士的注目。虽然国际社会不存在关于国际银团贷款的专门的统一法,但规范国际银团贷款的法律制度在实践中已经形成一套完整的具有很强国际性色彩的通行规则。2004 年6 月公布的巴塞尔新协议首次将法律风险纳入到资本要求框架之中,引起人们对包括国际银团贷款在内的商业银行法律风险进一步关注。 改革开放以来,国内企业利用外资的渠道拓展到借用国际银团贷款等方面,国内银行多次参与国际银团贷款,目前中国银团贷款市场欣欣向荣。当事人因为不熟悉国际银团贷款的国际通行规则,所以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尽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银团贷款暂行办法》、国家开发银行发布了《银团贷款管理暂行规定》,但是我国以市场为导向的与国际银团贷款相关的法律规范尚不健全,亟需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加以完善。无论是国内企业利用国际银团贷款,还是我国银行参与国际银团放款,都必须注意国际银团贷款中的各种法律风险及其控制应对之策。 本论文采用规范分析、实证分析、比较分析、法律的经济分析等研究方法,着重分析国际银团贷款中的若干法律风险,略论控制对策。全文结构除导言和结语外分为六章,共计22 万多字。导言首先以经济学与法学为视角详细阐述了国际资本市场上国际银团贷款的来龙去脉,并界定了国际银团贷款,探讨了国际银团的法律属性和架构,理清了本文研究的主线。然后,对国际银团贷款的风险进行了铺陈,并界定了国际银团贷款的法律风险。 接着详细说明了研究的意义与分析方法,同时指出了。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协会负责维护银团贷款市场秩序,推进市场标准化建设,推动银团贷款与交易系统平台搭建,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定行业公约等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银团成员 第六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成员。银团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担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合同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 牵头行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分销银团贷款份额; (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 (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 (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

2020年(财务知识)从双边贷款走向银团贷款

(财务知识)从双边贷款走向银团贷款

从双边贷款走向银团贷款 ——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巨大空间 来源:金时网日期:2004年2月17日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全球银团业务发展迅猛,已经成为现代商业银行最具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的核心业务之壹。2003年银团融资金额高达1.9万亿美元。于金融创新推动下,银团贷款不仅成为现代商业银行最具有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的核心业务之壹,而且显示出和全球资本市场强烈的融合趋势,广泛用于收购兼且、资产证券化等投资银行业务。中国工商银行从2001年开始率先于国内金融界成立专门组织机构开展银团贷款业务。2003年,英国《新兴市场》杂志按照牵头银团贷款的额度,将工商银行于新兴市场上的银团贷款业务列为第七位;同年工商银行牵头组织的南海石化44亿美元银团贷款被《亚洲金融》评为年度最佳项目融资奖。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银行业需要按照国际惯例,建立完善的X公司治理结构,尤其需要对信贷业务进行重新审视,构架新的业务结构、盈利模式和组织体系。因此,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把握银团贷款业务发展趋势,提出发展壮大中国银团贷款市场的战略思路和工作思路,促进中国的银团贷款市场尽快和国际市场接轨。 壹、国内外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现状 (壹)国际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情况 银团贷款是国际金融市场最重要的融资方式之壹。根据资本数据

X公司(CapitalData)提供的数据,全球银团贷款融资额从1995年的1.4万亿美元发展到2003年的1.9万亿美元左右;按照地区划分:美国银团贷款市场占69%,欧洲约占22%,亚洲占5%,加拿大占4%;从借款人来见,78%的为非金融企业,20%为金融机构,2%为政府部门;按照承销量,2002年JP摩根、花旗集团、美洲银行、巴克莱银行以及德意志银行分列前五名。银团贷款于全球资本市场发行中壹直占最大比例,根据汤姆森财务X 公司(ThomsonFinancial)统计,从1995年到2003年,银团贷款大大超过债券和股票融资。以2000年全球资本市场发行为例:银团贷款2.3万亿美元,约为公开市场债券(1.26万亿美元)的1.8倍,公开市场股票发行(7010亿美元)的3.3倍。 美国是全球最重要的银团贷款市场,银团贷款总发行额从1991年的2410亿美元发展到2003年9796亿美元,年增长率超过10%。于美国的银团贷款市场上,牵头行领导地位突出,2003年JP摩根、美洲银行、花旗集团等排名前五名的牵头行牵头包销额度共占当年银团贷款市场的70%。从行业分布见,银团贷款集中投向电信石化、交通城建等基础设施产业,其中:电信占24%,化工占10%,航空和公用设施占9%,制造业占9%,食品饮料、保健各占7%,其余占34%。银团贷款和资本市场结合紧密,主要用于结构融资、债务重组、兼且收购以及杠杆收购(包括过桥贷款),其中:结构融资占70%左右,和兼且收购和杠杆收购密切关联的银团贷款占30%左右。于经济周期上升期,银

银团贷款的基本定义

银团贷款(人民币) 本节主要陈述开发银行作为牵头行组织人民币银团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以及作为参加行参加人民币银团贷款的评审报告的内容、要求、审议和决策程序。 一、关于银团贷款 (一)定义 银团贷款是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多家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资金的贷款方式。银团贷款适用于符合贷款条件,数额较大的中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人民币贷款和外币贷款。国内银团贷款的主要对象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列入国家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银团贷款的借款人、贷款人必须符合《贷款通则》关于借款人、贷款人的各项基本条件和要求。 (二)方式 开发银行银团贷款分为直接银团贷款和间接银团贷款两种形式,本节所称银团贷款系指直接银团贷款,间接银团贷款按相关规定执行。开发银行银团贷款投向必须符合国家信贷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

二、开发银行以牵头行身份组织银团贷款的工作程序和内容 (一)竞标牵头行 有关竞标牵头行的工作要求参见第一节“银行人民币贷款招投标项目评审”中的有关内容。 (二)筹组银团 1、编写银团文件 在竞标成功,得到借款人的银团贷款安排委托后,银团工作小组应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开展有关文件的编写工作。银团贷款的主要文件包括资料备忘录、银团贷款邀请函、保密协议、银团贷款协议、贷款担保协议及银团内部协议等。 资料备忘录是各被邀请的银行了解银团贷款的主要参考资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说明 ?借款人简介 ?借款人财务会计信息 ?借款项目概况 ?借款项目市场分析 ?借款项目财务可行性分析 ?贷款风险分析 ?贷款偿还安排与担保方案 ?贷款的结构与基本条件 ?其他有关事项

银行业银团贷款合作公约[2020年最新]

ⅩⅩ市银行业银团贷款合作公约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 推动同业合作,更好地为本辖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国银监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江苏银监局关于推进江苏银行业银团贷款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和《ⅩⅩ 市银行业协会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银团贷款是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 金融机构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时 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三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授信项目,均应组织银团 贷款: (一)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单一企业或单一项目的 融资总额超过拟授信行资本净额10%的,或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拟授信行资本净额15%的; (二)单一借款人的单一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总额超过 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非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总额超过 8亿元(含8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中长期贷款项目; (三)已出现大额授信风险、需要进行债务重组的企业 或项目,原则上应由授信额度最大的银行机构作为牵头行, 以银团方式进行重组。牵头行亦可不限于原授信行; (四)政府或监管部门其他明确要求采用银团贷款方式

的。 第四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授信项目,积极鼓励采取 银团贷款方式: (一)以上第三条第二项约定额度之下的大型集团客户 和大型项目的融资以及各种大额流动资金的融资; (二)已经发放且多家授信已超过组团约定额度的大客 户贷款; (三)借款人以竞争性谈判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项 目融资的。 第五条银团贷款的各成员行应独立评审、自主决策, 遵循自愿参与、平等协商、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合作原则,按实际贷款比例或协议约定,享受权益、承担风险,做到重 合同、守信用。 第六条银团贷款可由牵头行、代理行和参贷行组成。 在同等条件下本地会员行优先考虑;根据业务需要,银团角 色可以重叠。代理行可视具体情况由牵头行担任或由银团贷 款成员行协商确定。银团贷款的各成员行应自觉遵守《银团 贷款业务指引》、《江苏银监局关于推进江苏银行业银团贷款 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认真按照组建银团贷款的原则、范围、角色分工、各方职责义务及业务流程规操作,按实际承 诺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的权利、义务。具体职责如下:(一)牵头行的主要职责 1、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并分销银团贷款份额; 2、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

银团贷款(Syndicated Loan)

银团贷款(Syndicated Loan) 什么是银团贷款 银团贷款又称为辛迪加贷款(Syndicated Loan)是指由一家或数家银行牵头,多家银行参与组成的银行集团,由两位或以上贷款人按相同的贷款条件、以不同的分工,共同向一位或以上借款人提供贷款,并签署同一贷款协议的贷款业务。通常会选定一家银行作为代理行代表银团成员负责管理贷款事宜。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融资的贷款方式。银团贷款是国际银行业中一种重要的信贷模式。[1] 在一些发达国家,银团贷款的占比达到20%左右。近年来我国银团贷款市场也得到了较快发展,贷款余额从2005年底的2336亿元增加到2008年底的9566亿元。 银团贷款的种类 按银团贷款的组织方式不同,分为直接银团贷款和间接银团贷款。 1、直接银团贷款:由银团各成员行委托代理行向借款人发放、收回和统一管理贷款。国际银团贷款以直接银团贷款方式为主。 2、间接银团贷款:由牵头行直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然后再由牵头行将参加贷款权(即贷款份额)分别转售给其他银行,全部的贷款管理、放款及收款由牵头行负责。 银团贷款的功能[2] 充分发挥金融整体功能,更好地为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和重大项目提供融资服务,促进企业集团壮大和规模经济的发展,分散和防范贷款风险。 银团贷款产品业务的特点 1.贷款金额大、期限长。可以满足借款人长期、大额的资金需求。一般用于交通、石化、电信、电力等行业新建项目贷款、大型设备租赁、企业并购融资等。 2.融资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较少。借款人与安排行商定贷款条件后,由安排行负责银团的组建。在贷款的执行阶段,借款人无需面对所有的银团成员,相关的提款、还本付息等贷款管理工作由代理行完成。

财务公司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的优势

财务公司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的优势 摘要:放眼全球金融经济市场,现今的主要融资方式为银团贷款,这种形式的业务优势明显、竞争力强、盈利能力显著,已逐渐成为商业银行业务内容的核心之一。本文就财务公司开展的银团贷款为研究对象,着重分析了国内银团贷款的必要性、现状和银团贷款与传统贷款方式相比较下的优势。 关键词:财务公司银团贷款业务优势 一、银团贷款的含义与财务公司开展相关业务的必要性 银团贷款源自国外的贷款业务模型,即辛迪加贷款,主要指由具备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或者银行机构组成银团,银团成员使用统一的贷款条件、采用统一的贷款协议向相同的借贷法人提供授信或者贷款的经济活动。 财务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机构,核心工作任务就是为集团的内部运作或者是成员单位提供资金支持。虽服务于集团的成员单位,但由于财务公司并非银行性质,因此资金来源范围受限,主要来源于集团内部,因此财务公司可支配的资金额度收到集团整体资金盈亏的影响较大。当集团内部盈利资金富裕的时期,财务公司可利用的资源相对较丰富;相反当集团内部的运转资金紧张时,受财务公司掌握的资金资源则相对较匮乏。为避免财务公司这种受制于集团资金总量、加强财务公司对集团组成单位的资金方面合作关系,可采取银团形式,对集团内部的资金进行适当调配,并成为解决贷款方式的解决策略。

二、国内银团贷款的现状与银团贷款的优势 国内的银团贷款起步较早,最早由国有商业银行带头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办理,随着国家步入世贸组织并将市场转向金融化的步伐,成为国内的银团贷款业务发展的温床,有一大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也采取了这种银团贷款方式在国际间成功办理了贷款业务。自2007年8月银监会出台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南》对银团贷款业务开展中的职责分配、发起筹组、贷款协议、贷款管理以及贷款收费方式的统一规范和引导,使得银团贷款市场在我国发展的风生水起。以2008年的现状为例,截止2008年年底,我国银团贷款余额已逾9566亿元,且根据往年的增长数额统计,预测银团贷款业务将以年增长率300%的速度不断壮大,有望在2011年年底超过2万亿元。与传统的双边贷款方式相比,传统的贷款方式需要银行与借贷法人单独协商,其中银行主要负责对贷款项目的详尽调查并审批贷款,最后签订一对一的借贷合同;银团贷款的业务开展方式则更有利于银行及时识别风险、对信贷市场进行专业的分工协作、降低银行工作人员的道德风险、遏制信贷欺诈行为的产生并改善客户的信用环境。从借入贷款方角度入手考虑不难发现银团贷款的优势有以下六点: 第一,最大程度的满足客户对大额贷款的需求; 第二,贷款条件较为优惠,贷款周期较长; 第三,统一的贷款协议有助于贷款借入人与行商协商时节省谈判精力和时间,降低成本;

银团贷款特殊法律问题分析

银团贷款中特殊法律问题分析 李云海 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银团贷款一般包括直接银团贷款、间接银团贷款和国际银团贷款,直接银团贷款是由银团各成员行委托代理行向借款人发放、收回和统一管理贷款。国际银团贷款以直接银团贷款方式为主;间接银团贷款是由牵头行直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然后再由牵头行将参加贷款权(即贷款份额)分别转售给其他银行,全部的贷款管理、放款及收款由牵头行负责;国际银团贷款,又称国际辛迪加贷款,是指由不同国家的数家银行联合组成银行团,按照贷款协议所规定的条件,统一向借款人提供巨额中长期贷款的国际贷款模式其传统方式。目前调整银团贷款的主要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银团贷款暂行办法》;《贷款通则》;《银团贷款合作公约》;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68号等。银团贷款发起和筹组一般包括以下几项:(一)大型集团客户和大型项目的融资以及各种大额流动资金的融资;(二)单一企业或单一项目的融资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金余额10%的;(三)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金余额15%的;(四)借款人以竞争性谈判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的。各地银行业协会可根据以上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辖内会员银行共同确定银团贷款额度的具体下限。 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贷款成员。银团贷款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诺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银团贷款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发起组

银监会关于银团贷款的规定

基本信息 通知 银监发〔2011〕85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国银行业协会:修订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3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2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协会负责维护银团贷款市场秩序,推进市场标准化建设,推动银团贷款与交易系统平台搭建,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定行业公约等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 银团成员 第六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成员。银团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担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合同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 牵头行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银团贷款的操作流程

银团贷款的操作流程 组织银团贷款一般须围绕三条主线来进行,具体内容包括:1、制定融资方案;2、筹组银团和准备文件;3、协议谈判、签署和执行。 有关内容简述如下: 1、银行和客户签署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是指借贷双方在整个银团贷款过程中应遵循的相关信息披露、传递等方面的规则,一般由客户和牵头银行签署,有时顾问银行和参加行也参与签署。 2、客户提交《银团贷款申请书》 银团贷款申请书内容大致包括项目名称、性质、借款用途、借款金额与币种、期限(提款期、宽限期、还款期)、利率水平(浮动或固定)、提供的担保等。 3、银行进行初步调查和市场测试 即银行对项目情况、客户和担保人的资信情况等进行初步分析,并有选择地拜访数家银行,以测试其对主要贷款条件的反应和了解其加入银团或包销团的兴趣。 4、向客户正式发出《贷款建议书》 经过市场测试和了解国内外银行对借款项目和初步贷款条件的反应后,银行根据客户的需求、条件及项目情况,特别是贷款金额、利率等,向客户发送贷款建议书,并要求客户在一定时间内确认《贷款建议书》。 5、客户接受贷款建议书后,正式向银行出具筹资委托书。 6、银行聘请专业律师并与借款人一起编制信息备忘录

(Information Memorandum)。信息备忘录是银团贷款重要的基础文件,是牵头行邀请各银行参加银团的主要文件,主要内容包括:借款人的经济、财务、组织结构,以及项目的投资环境、技术问题、市场前景、资金需求、现金流量分析等信息。 7、银行经过研究与借款人草签贷款条件清单。贷款条件清单(Term Sheet)是牵头行向借款人提出的贷款要约,主要内容包括组织银团的基本条件,如贷款金额、利率、期限、币种等等。 8、银行向潜在参加行发出邀请函并发出信息备忘录,供参加行评估审查。 9、各银团成员进行内部评审和审批。 10、银团成员确定各自贷款额度并确定牵头行、副牵头行、参加行等层次和地位;确定贷款期限、利率、费用(安排费、管理费、承诺费、代理费及杂费)等。 11、银团贷款协议的谈判。 12、银团贷款协议的签署以及执行。 13、贷后管理。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内容适用于银行担当牵头行时的工作流程,但银行如果仅仅是参加行的角色,工作内容将相对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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