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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沈平等同志职务调整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沈平等同志职务调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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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徐政干[2011]4号

【发布部门】徐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3.04

【实施日期】2011.03.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沈平等同志职务调整的通知

(徐政干〔2011〕4号)各

淮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

淮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中共淮安市委组织部淮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4.07 【实施日期】2016.04.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淮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各县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淮安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淮安市委办公室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7日 淮安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第95号令),结合市级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办公用房是指市级党政机关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领导干部为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包含非领导职务。 第五条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制度,按照“厉行节约、统筹配置、规范管理、提高效益”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建设管理,统一权属登记、统一调配使用、统一维修改造管理、统一物业管理标准、统一处置办法。 第六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承担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级党政机关负责其下属单位办公用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政规〔201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淮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四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市、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机构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管理的日常工作。规划、国土资源、城管、发展改革、财政、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程序和征收决定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中共徐州市委 徐州市人民政府

中共徐州市委文件 徐委发〔2013〕6号 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表彰2012年度市“双创计划” 入选高层次人才的决定 (2013年2月17日) 2012年,全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科学人才观,深入实施科教和人才强市战略,扎实推进八大重点人才工程,紧紧围绕我市发展需要引进培育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安排,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开展了“双创计划”评选工作,经组织申报、技术评审、综合评审、实地考察、社会公示,现确定张雷等24位同志为2012年度徐州市“双创计划”入选高层次人才。入选人才的激励资助政策,按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徐委发〔2009〕29号)执行。 希望受到表彰的高层次人才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不断为全市科学发展贡献聪明才智。各级党政组织要深入贯彻科学人才观,积极构建人才优先发展的战略布局,不断完善有利于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使用的制度机制,扎实推进各项重点人才工程,为加快“两个率先”、建设美好徐州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广泛的智力支持。 附件:2012年度市“双创计划”入选高层次人才名单

附件: 2012年度市“双创计划”入选高层次人才名单 (共24名) 张雷江苏融汇石英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王志伟徐州沃根尼科有机肥开发有限公司 吴会龙徐州中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杨苏萍徐州安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李柏徐州柏瑞高新技术科技有限公司 谢伟江苏高德莱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房健民徐州市第五制药厂有限公司 李乐伟徐州纽尔物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王晓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分公司江宏富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李福生江苏河谷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朱永平徐州旭昇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刘安军徐州丰泉酒业有限公司 欧阳五庆徐州金牌药业有限公司 马惠玲徐州黄淮食用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张庆茂江苏大族粤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张民徐州黎明食品有限公司 常维山江苏三仪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曹尚银徐州月亮湾生态农林发展有限公司 王宝民徐州原动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印寿根徐州市格瑞颜料有限公司

徐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徐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徐政发〔2008〕139号 市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人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建立健全城市住房保障制度,着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科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快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达小康、建设新徐州”的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作为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以满足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群体基本居住需求为目标,健全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规范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大力推进棚户区(危

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群体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2007〕24号和省政府〔2008〕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区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确定为:具有5年以上城镇常住户口、人均月收入低于以600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及以下的家庭。2008年底,对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应保尽保;2009年底,城市低保无房家庭(含持有市总工会核发《特困职工证》的家庭,下同)实现廉租住房实物配租;2010年底,城市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全部实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2008年至2010年,基本完成重点片区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综合整治任务,使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住得上廉租房,低收入家庭住得起经济适用住房,新就业人员租得起住房,基本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住有所居”目标要求。 (三)基本原则。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群体住房困难,要坚持立足市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统筹规划,逐步解决;坚持统一政策,因地制宜;坚持分级负责,严格检查考核、抓好落实。 二、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四)合理确定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保障面积标准。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

淮安市政府2011年104号文件新土地补偿标准

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2011-05-26) 淮安市人民政府文件 淮政发〔2011〕1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全市统一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地类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此次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范围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三类地区每亩19000元,四类地区为每亩17000元。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分别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分别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的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三类地区为每人18000元,四类地区为每人15000元。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详见附表1-5)。征地过程中的房屋拆迁补偿按以下规定执行: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按市政府淮政发〔2007〕33号文件执行;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由市政府房屋征收办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调整后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从2011年4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经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确保征地补偿费落实到位 认真执行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确认程序和征地批准后的两公告一登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等程序。严格执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在征地报批前,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全额存入征地补偿资金预存专户。征地补偿费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不得分期支付。对不按规定支付补偿安置费用,或克扣、侵占、截留、挪作他用的,一律依法严肃处理。 三、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确保征地补偿费支付到位,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全局。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有关程序,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各项工作。要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各级人民政府与各有关部门依法征地、依法补偿安置的自觉性,充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认真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的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要严肃纪律,规范管理,不允许采取变通的方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淮政规[2011]2号 【发布部门】淮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1.13 【实施日期】2011.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淮政规〔201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淮安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水库、行洪区、滞洪区、村庄河塘)及其配套工程。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条例》、《办法》和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其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本市有关河道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二)起草河道管理规范性文件,受同级人民政府的委托协调与处理水事纠纷; (三)组织编制河道的区域综合规划,审查河道开发利用规划,制定河道整治和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协调防汛抗旱日常工作,制定工程调度运用计划,执行上级调度指令; (五)管理河道及其配套工程设施,审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筑物及设施的方案,审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与河道工程安全及正常运行有关的活动,并对工程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以及涉及河道的活动进行防汛安全监督管理; (六)保障河道清洁、引排通畅,保护水体避免污染;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执行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的决定,命令以及交办的其他事项。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淮政发[2013]54号 【发布部门】淮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3.28 【实施日期】2013.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发〔2013〕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8日 淮安市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发展规划管理,规范发展规划编制活动,保障发展规划实施,发挥发展规划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导和调控作用,根据《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展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发展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范围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谋划与总体部署。 第三条发展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相关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以人为本、统筹兼顾、民主决策、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规划编制、实施和相关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将发展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具体负责发展规划的综合协调和相关管理工作,并依据职责拟订和组织实施有关发展规划;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相关专项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依法批准的发展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

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

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工 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淮发[2006]28号 【发布部门】淮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5.27 【实施日期】2006.05.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 (淮发〔2006〕28号 2006年5月27日)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奋斗目标 1、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目标,以科学规划为先导,以公共卫生体系为支撑,以项目建设为抓手,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加强监督管理为保证,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高效率地推进公共卫生工作,全面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为实现全面小康、构建和谐淮安提供有力的健康保障。

2、基本原则:以人为本,全面发展;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城乡统筹;整合资源,优化配置;属地管理,分级实施;完善网络,提升能力。 3、奋斗目标:2 007年,完成公共卫生服务体系重点建设项目,全面建成高标准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基本建成完善的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和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同时加快公共卫生信息网络体系建设步伐,5年内完善农村卫生体系、城市基本医疗服务体系、环境卫生体系和财政经费保障体系,健全政府领导、各部门协作和社会参与的公共卫生工作机制,全面提高疾病预防控制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2010年,公共卫生事业发展指标率先全面达到小康标准,部分公共卫生机构实现基本现代化,进一步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卫生需求,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人均期望寿命达75.2 岁。 二、全面加强公共卫生机构基础建设 4、加强基本建设,着力改善公共卫生机构的基础条件。围绕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规划的总体目标和阶段性任务,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提高装备水平和信息化程度,使公共卫生体系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建设标准,全面提升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市级重点抓好市“五大中心,基本现代化建设,2007年底前完成市传染病医院、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易地新建。各县(区)疾控中心人均建筑面积应达到110平方米,卫生执法监督机构按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上标准落实用房。按照省确定的标准配备市、县(区)两级疾控机构各类必要的仪器设备,重点改善实验室装备,进一步改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车辆、计划免疫冷链设备、健康教育器材;为卫生监督机构装备必要的公务用车、通讯设备、办公设备、取证工具、现场快速检测车辆和设备、防护工具和设备、计算机网络。加快建立全市公共卫生信息管理局域网,提高信息管理水平。2 006年建成淮阴、楚州两区急救分中心和4个县级急救站,逐步健全市、县、乡三级急救医疗网络。加强市、县(区)急救医疗机构基本现代化建设,推进各县急救医疗站标准化建

中共徐州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徐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

中共徐州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徐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徐委办[2008]88号 【发布部门】徐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9.28 【实施日期】2008.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徐州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徐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 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徐委办〔2008〕88号2008年9月28日)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驻徐各部省属单位: 《徐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徐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和苏办发〔2008〕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统一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及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高度,充分认识因公出国(境)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严重危害和影响,充分认识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采取措施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各因公出国(境)团组应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开展工作,加强管理,注重实效。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自律,带头学习和严格遵守因公出国(境)的各项规定,不得将出国(境)视为一种待遇。各级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要将遵守外事纪律情况纳入干部监督管理范围。外事政策、法规培训和出国(境)教育要列入市县党校和外事培训内容。 二、完善出国(境)计划报批制度,建立量化管理机制 (一)计划报批制度 1.各县(市)区、徐州经济开发区、各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制定因公出国(境)计划,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外事办公室报送厅局级、县处级及以下人员下一年度出国(境)计划和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出国(境)计划应包括出访任务、主要人员、时间、前往国家(地区)、邀请方和经费来源,并抄送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备案。市外事办公室负责全市厅级领导出国(境)计划的统筹安排。 2.市外事办公室要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认真审核因公出国(境)计划,提出初审意见,及时纠正和调整计划,汇总上报市委、市政府;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上报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外事办公室备案审批。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徐政办发[2009]171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大学生 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9]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实行属地管理,坚持多渠道筹资原则,完善医疗保障资金筹集机制和费用分担机制,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主要政策 (一)参保范围。本市区域内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 (二)保障方式。大学生门诊、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通过参加我市居民医保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待遇水平按照我市中小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相关规定执行。门诊大病的种类和范围应包括肾透析、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和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等。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要按照现有规定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方便其及时就医。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三)资金筹措。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每人每年220元筹集,大学生每人每年缴纳100元,财政补助120元。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按照我市相关规定进行适时调整。 大学生参保所需财政补助资金,按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继续按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大学生参保个人缴费的部分由所在院校代收代缴。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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