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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分析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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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企业所得税收入与会计相关业务比较分析(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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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讲义 (3)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形式销售商品收入计量所得税和会计不一致

会计准则规定:某些情况下,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销售商品需要延期收取价款,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摊销金额,冲减财务费用。

企业所得税虽然对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形式销售商品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没有具体规定,但是企业所得税应按合同或协议价款确认为收入。具体原因如下:其一,由于企业所得税财务费用扣除业务中,没有对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形式销售商品确认为按照财务费用处理;其二,企业所得税业务处理应遵循确定性原则,且应保证收入实现的时间性。

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对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形式销售商品的处理出现差异。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角度,一般确认为为暂时性差异。

2.提供劳务收入计量企业所得税和会计的比较

(1)对企业提供劳务收入的一般计量,所得税和会计处理一致。

即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显失公允的除外。

(2)资产负债表日未完工程,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企业所得税和会计都规定按照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3)资产负债表日未完工程,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会计准则规定应当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规对上述业务所得税的处理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

(4)销售商品并提供劳务

会计准则规定:销售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3.转让财产收入计量企业所得税和会计的比较

企业所得税法规和会计准则虽然没有就企业财产转让收入的计量做出具体规定,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转让财产收入的计量,应与销售货物收入计量基本一致。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计量企业所得税和会计的比较

(1)企业所得税法规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计量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强调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的金额确认股息、红利收益。企业所得税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与计量主要有以下特点:

其一,不论企业会计财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实现。

其二,被投资企业发生经营的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其三,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免税。

(2)会计准则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计量的规定

会计准则对权益性投资根据资产的性质和不同,划分为不同种类并对权益性投资收益的计量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①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企业在权益性投资持有阶段,根据其持有被投资方股权的状况不同,可以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收益。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分以下情况处理:其一,企业持有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份额即投资收益,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进行调整后加以确定,不应仅按照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利润与持股比例计算的结果简单确定。其二,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计至零为限。

②权益性金融资产收益的计量

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规定,如果金融资产为权益性工具,企业在持有金融资产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份额,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

(3)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收益计量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处理的比较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收益计量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处理的差异主要表现为:投资收益计量及股息红利处理的差异。

其一,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分配计量的差异。会计准则规定,只有当被投资单位分配的股利在性质上属于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投资方才能确认投资收益,否则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作为初始投资资本的收回;企业所得税法规规定,被投资单位分配的股利不论是投资前产生的,还是投资后产生的,都作为当期投资所得,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在此项业务的确定上出现暂时性差异。

其二,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免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的差异为永久性差异。

(4)权益法下投资收益计量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处理的比较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收益计量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处理的差异主要表现为:

其一,权益法下投资收益计量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处理的差异表现为投资收益确认的时间和金额差异。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在每个会计年度末,按应享有的或应分担的被投资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或损失,并相应调整投资账面价值,而被投资企业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企业会计上作冲减投资账面价值处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抵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在投资收益确认上的差异为暂时性差异。

其二,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免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的差异为永久性差异。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如果企业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属于免税收入。

其三,企业应设置台账(纳税调整备查账)记录所得税和会计在投资收益确认上及投资资产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

【例6】 A公司2008年1月1日购入D公司发行的普通股股票200 000股,每股面值为10元,共支付价款240万元,取得D公司25%的股权,并计划长期持有。2008年D公司获净利200万元。2009年5月8日宣告按每股面值的5%发放2008年度的现金股利。2009年D公司亏损100万元。A公司按权益法进行核算的会计处理。

①投资取得阶段确认投资成本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处理

购入时,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D公司 2 400 000

贷:银行存款 2 400 000

企业所得税处理:确认计税投资成本为240万元。

②投资持有阶段确认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处理

2008年会计处理:年末会计调整长期投资账面价值=200×25%=50(万元)。

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D公司(损益调整) 500 000

贷:投资收益—权益性投资收益 500 000

2008年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一,由于被投资企业没有做利润分配处理,所以企业所得税对会计上的投资收益不予确认,并在当期进行纳税调减的处理,企业所得税和会计的差异为暂时性差异;其二,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不发生变化。

2009年D公司宣告分派股利时企业会计处理:

借:应收股利 1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D公司(损益调整) 100 000

2009年末因被投资方亏损,会计调整长期投资账面价值=100×25%=25(万元)

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投资收益—权益性投资损失 25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D公司(损益调整) 250 000

2009年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一,对D公司宣告分派股利确认股息所得10 000元,在当期填报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增的处理,调增额为10 000元;同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确认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其二,对会计上因被投资方亏损,减少投资收益在所得税上不予确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此项目进行纳税调增的处理,调增额为250 000元。其三,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不发生变化。

上述业务处理过程中,企业应设置台账(纳税调整备查账)记录所得税和会计在投资收益确认上及投资资产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

(5)权益性金融资产投资收益计量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处理的比较

权益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收益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处理一致。

5.利息收入计量企业所得税和会计的比较

(1)企业所得税法规规定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所得税强调利息收入为权责发生制,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确认为利息收入。

(2)利息收入计量所得税和会计的比较

利息收入计量所得税和会计的关系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其一,如果会计对存款利息、贷款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债券利息按照债券面值和利率计算债券利息收入,则所得税和会计对利息收入的计量是一致的。

其二,如果会计按照会计准则对部分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债券利息按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 则所得税和会计对利息收入的计量是一致的。

其三,如果会计按照会计准则对部分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债券利息,采取持有期间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则所得税和会计对利息收入的确定存在差异。企业所得税和会计的差异为暂时性差异。在投资收益的确认上,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存在差异;在债权性投资资产的计价上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出现差异。差异的调整应按照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要求进行。

6.租金收入计量企业所得税和会计的比较

(1)企业所得税法规规定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会计准则规定

租赁业务在会计上按照其性质不同,进一步划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

经营租赁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确定。

融资租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1号—租赁》,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收入。①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对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和未实现融资收益进行初始确认。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②出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按照上述规定转出租赁资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如有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③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

(3)租赁收入计量所得税和会计的比较

经营租赁收入的计量,所得税和会计一致。

融资租赁收入的计量,所得税和会计存在差异。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虽然对融资租赁业务发生后,出租人如何确认租赁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其一般规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确认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计量企业所得税和会计的比较

企业所得税法规和会计准则虽然没有就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计量做出具体规定,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企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为货币收入,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金额。

企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为非货币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8.接受捐赠收入计量企业所得税和会计的比较

企业所得税法规和会计准则虽然没有就接受捐赠收入的计量做出具体规定,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转让财产收入 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企业接受捐赠收入取得货币,应当按照货币流入量确定收入。

企业接受捐赠收入取得非货币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接受捐赠收入额。

9.其他收入计量企业所得税和会计的比较

企业所得税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上述企业所得税的其他收入在会计上一般反映在“营业外收入”账户。

企业所得税的其它收入中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其他收入计量一般与会计计量一致。

(三)收入计量所得税和会计的比较结论

1.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取得收入,所得税和会计对收入的计量基本一致。

2.企业所得税和会计收入计量的差异

所得税和会计对于收入计量,一般采取市场公允价格的标准。会计和企业所得税的收入计量的差异,主要表现为会计对收入或收益的计量采取除公允价值以外的方法。所得税和会计对收入计量的差异,一般确认为暂时性差异。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销售商品,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需要延期收取价款或者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会计按照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企业所得税按照合同或协议价款确认收入。

(2)会计采取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应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份额

计量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确认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会计对部分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债券利息,采取持有期间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确认收入。

(4)会计对融资租赁,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收入;企业所得税按照合同确认收入。

3.企业应通过设置辅助账的形式,序时记录所得税和会计在收入计量方面的差异,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和所得税会计核算提供依据。同时,收入计量所得税和会计的差异在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时进行调整。

四、收入实现时间确定企业所得税和会计的比较

所得税收入确认的时间,直接影响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的金额,直接关系到税款的入库时间。在收入范围确认和计量所得税和会计基本一致的前提下,如果所得税和会计对于收入的确认时间存在差异,必须进行纳税调整,准确计算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对部分业务发生的收入确认的时间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收入实现时间确认所得税和会计比较的结论

1. 企业所得税法从实现简便税制,降低税收成本的税收原则出发,对所得税收入实现的时间做出了原则规定,保持企业所得税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基本一致。

2.企业所得税和会计收入实现时间确认的差异

所得税和会计对收入实现时间确认的差异,一般伴随着所得税和会计对收入计量的差异同时存在,且差异的性质为暂时性差异。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销售商品,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需要延期收取价款或者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会计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在货物发出时确认收入实现;企业所得税按照合同价款,在合同约定收款的时间确认收入实现。

(2)会计对采取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应享投单位净利润的份额计量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在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会计对部分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债券利息,采取持有期间按

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在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会计对融资租赁,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收入;企业所得税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在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会计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一般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企业所得税对政府补助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收益,一般在实际收到年度的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6)其它业务。如一般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收入项目,所得税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会计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对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确认。

3. 企业应通过设置辅助账(纳税调整备查账)的形式,序时记录所得税和会计在收入计量和收入实现时间方面的差异,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和所得税会计核算提供依据。同时,收入计量所得税和会计的差异在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时进行调整。

五、企业所得税收入及相关业务与会计(会计准则)差异的总结

通过上述所得税和会计在收入确认、收入计量及收入实现时间的比较,概括起来所得税和会计的差异表现为以下内容。

(一)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在收入确认上的差异

1.《收入明细表》(附表一)中填列并调整的差异

下列业务所得税和会计的差异为暂时性或永久性差异,并在《收入明细表》的相应项目中填报。

(1)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所得税确认视同销售,而会计不确认为收入,则所得税和会计在收入的确认上存在差异,这种差异表现为时间性(暂时性)差异。

(2)企业将资产(货物和财产)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在所得税上确认为视同销售;在会计处理上,因其不具备收入确认要素中经济利益流入的要件,所以不确认为收入。所得税和会计对以上业务是否确认收入上产生差异,差异的性质一般应确认为永久性差异。

(3)企业将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在所得税上确认为视同销售,在会计处理上不确认为收入,所得税和会计对以上业务是否确认收入上产生差异,差异的性质一般应确认为永久性差异。

2.《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中填列并调整的差异

(1)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此项业务会计确认为“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所得税和会计出现差异,差异的性质为永久性差异

(2)企业所得税减免收入的业务,企业会计核算一般都确认为收入或收益,所得税和会计形成差异,差异的性质为永久性差异。

(3)企业所得税对会计核算中对当期会计利润产生影响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予确认,所得税和会计出现差异,差异的性质为暂时性差异。

(二)企业所得税和会计收入计量和实现时间确认的差异

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对收入实现时间确认的差异,一般伴随着所得税和会计对收入计量的差异同时存在,且差异的性质为暂时性差异。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3)中填列并调整,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销售商品。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需要延期收取价款或者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会计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在货物发出时确认收入实现;企业所得税按照合同价

款,在合同约定收款的时间确认收入实现。

2.会计对采取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应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份额计量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在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会计对部分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债券利息,采取持有期间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在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会计对融资租赁,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收入;企业所得税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在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会计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一般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企业所得税对政府补助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收益,一般在实际收到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日常应通过设置辅助账(纳税调整备查账)的形式,序时记录所得税和会计在收入确认、收入计量和收入实现时间方面的差异,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和所得税会计核算提供依据。同时所得税和会计的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时进行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差异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开放性政策逐渐与市场环境相适应,相关税法制度不断调整与完善。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不仅要遵循会计准则,保证会计管理的髙效性,同时也要处理好会计准则与税法规立之间的关系,从而实现长远发展的目标。基于此,本文分析了企业会讣准则与税法规定之间存在的差异,并提岀协调二者关系的建议,希望能为相关企业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关键词:企业会讣准则:税法规立:差异;协调 新时期,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苴中会计处理方式方面就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与此同时,企业作为国家税收的主要来源,英在国家经济建设发展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国家也进一步进行了税法规定的改革。在这样背景下, 企业而临着较大的挑战,企业要想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提升自身的市场竞争实力,需要正确认识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关系,并协调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在税法规泄的基础上, 进一步提升会汁处理的效率与质量,从而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存在的差异 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目标不同、基本前提不同、il慢基础不同、汁量属性不同四个方而,以下进行一一阐述。 1 .目标的差异性 在《企业会il?基本准则》中明确规左:财务会计报告的生成,主要的作用是给予报告使用者关于企业的相关信息,包括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管理情况、责任履行情况等多方而的信息,并根据这些信息作岀相应的决策。而财务会计目标则是"受托责任观”;与"决策有用观";两大主流观点。具体而言,”受托责任观”;强调财务会计的目标要反映出受托责任履行的情况,即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的情况,所以要求财务会计应肖以反映企业经营业信息为重点,并且保证所反映的财务信息的客观性和可靠性。"决策有用观”;则强调财务会计的目的是能够给予报告使用者有效的参考依据,从而作出合理的决策,所以要求财务会计要以反映企业现金流动信息为重点,并且保证所反映的财务信息的相关性和有用性。税法规宦的目标主要是对国家在征税过程中与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进行调整,在维持正常经济秩序的同时,能够稳定国家的税收收入。可见,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在目标上存在差异,会计准则强调的是财务会汁信息的准确性和客观性,而税法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国家的税收收入,如此一来,企业在进 行某一项经济活动时,可能遵循的规范会有所不同。 2?基本前提的差异性

(完整word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新旧对比).docx

企业会计准则第15 号 -建造合同(旧)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 -收入(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 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 准则。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 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 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 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 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 资产使用权收入。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 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 入。 第三条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 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 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 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新)新旧差异 第一章总则 无差异 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无差异 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 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新准则不再划分收入类型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 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明确合同和客户的定义同,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 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 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 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 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 号——合营安排》 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 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会计》、《企

新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分析

新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分析 新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分析 正文: 税收从产生之日起,就与会计联系在一起。随着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税收与会计的联系更加紧密,它们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并成为经济学的两个重要分支。会计制度与税收的处理不仅是税务部门与企业的重要工作,而且对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也有着重要的影响,如何处理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关系,既是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设计的理论问题,又是征纳双方确定征纳税额和反映会计信息的实践问题。 一、会计准则与税法产生差异的原因 会计制度就是“处理会计业务所必须遵循的规则、方法和程序的总称,是从事会计工作的规范和标准”,即凡是与会计有关的规则都应列入会计制度范畴。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定义中可以看出,导致其产生差异主要是因为两者的目标、要求和原则不同。 1、会计准则和税法目标不同 会计准则和税法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二者的根本目的不同。新准则第一句话就是“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会计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因此其根本点在于让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了解企业资产的真实性和盈利的可能性。而税法则是以课税为目的,要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足额、及时的上缴。同时它也发挥一些本文由毕业论文网收集整理调节经济、促进公平竞争的作用,还要为方便征收管理考虑。总结大全/html/zongjie/ 2、会计准则和税法所遵循的要求和原则不同 (1)谨慎性要求 会计核算时应遵循谨慎性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对可能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应当合理预计。而税法的确定性原则要求可扣除费用是已经发生的,金额是确定的。会计对收入的确认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努力抬高门槛;而税法却对收入划出一个尽可能广阔的范围,防止漏网之鱼。 (2)实质重于形式要求 会计核算的实质重于形式要求就是企业应当重视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税法却是尊重业务实质但更看重其法律要件。 (3)相关性要求 会计核算的相关性就是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反映企

企业会计规章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分析文件

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分析 会计、税法中的公允价值 税法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第6号令2003年1月23日第十一条规定:“本方法所称公允价值是指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公平成交价值” 会计 指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和劳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确定的原则:假如该资产存在活跃的市场,该资产的市场价格即为公允价值;如该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但与该资产类似的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应比照该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假如该资产和与其相类似的资产均不存在活跃市场,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按其所能产生的以后现金流量以适当的折现率贴现计算的现值确定。 所得税的核算——永久性差异和时刻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是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计算收

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可不能在以后各期转回 时刻性差异是指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时刻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时刻性差异发生于某一会计期间,但在以后一期或若干期能够转回 ——应纳税时刻性差异是指以后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刻性差异 ——可抵减时刻性差异是指以后能够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时刻性差异 企业所得税核算要紧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阻碍会计法。企业应当依照自身的实际情况和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选择采纳其中的一种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该方法一经采纳,不得随意变更。——应付税款法是指企业不确认时刻性差异对所得税的阻碍金额,按照当期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下,当期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交的所得税。企业依照当期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最新对新旧会计准则的比较和分析

对新旧会计准则的比 较和分析

对新旧会计准则的比较和分析 (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 摘要:财政部在2006年2月15日颁布了新的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将在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中首先执行,本文主要从概括的角度总结出新会计准则与现行会计准则的六个重要变化,并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对六个重要变化从理论进行阐述。文中把现行准则称为旧准则。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理解分析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同时发布新的39项会计准则和48项审计准则,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体系即将建立。但是,新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不等于相同。在关联方交易及其交易的披露、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部分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上,新会计准则保持了”中国特色”。

会计准则体系包括1项基本会计准则、38项具体会计准则以及相关应用指南,强化了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会计信息的新理念,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趋同,首次构建了比较完整的有机统一体系,并为改进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提供了有益借鉴,实现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建设新的跨越和突破。对现行的1997年至2001年期间颁布的16项具体会计准则,也进行了全面的梳理、调整和修订。新会计准则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执行,其他企业鼓励执行。因为新准则首先在上市公司中执行,所以本文中举例均以上市公司例。 同现行会计准则相比,新会计准则的重要变化体现在6个方面 第一个变化:公允价值计量重新得到认可和运用 在新基本准则中历史成本不再作为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其他基本原则如:重要性原则、谨慎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可比性、一致性、明晰性等原则得到保留,这就为公允价值原则的运用打开了绿灯。

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比较及分析

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比较及分析 摘要: 会计准则与税法同属规范经济行为的专业领域,但二者分别遵循不同的规则,规范不同的对象,且存在诸多的差异。会计要素中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在核算内容、涉税事项处理方法上均有不同之处。而这些差异必然会增加纳税人遵从税法和会计准则的成本及难度。本文在依据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基础上探讨了二者的差异,并举一简单例子进行分析。 关键词: 成因目标要素原则存货 会计准则是国家依法规形式制定的,用来规范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进行核算和反映会计管理活动的依据;税法是调整国家和纳税人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依据。这就必然存在诸多差异。 一、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成因 会计和税法是经济领域中两个不同的分支,分别遵循不同的规则。规范不同的对象。会计制度规范的是企业的会计核算,要求会计能够提供真实、完整、可靠的会计信息,满足各方面了解企业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需要。税法规定了国家征税机关和纳税人的征税行为,体现的是财富在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分配,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这两者之间存在差异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目的不同 税法和会计准则都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但两者的出发点和目的不同。企业会计准则制定的主要目的是规范企业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以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而税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调整国家与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证国家强制、无偿的取得财政收入,依据公平税负、方便征管要求,对会计准则的规定有所约束和控制。 因为两者的目标不同,所以表现出不同的形式特征。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政府依据其权利制定税法时税收具有强制性,纳税人必须依据税法对经济义务进行税收分析;政府的无偿征税行为着重考虑税收收入的实现、及时和确定,对成本范围标准和诸处范围限制;税法的固定性表现为税法统一,各税种税制要素确定,不需考虑适应不同经营范围、对象和经营管理方式下

2019年年新会计准则与旧版内容的不同比较.

一、《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一)仍然称为基本准则,所有企业均须执行,未按照国际惯例使用“财务会计概念框架”(CF)一词。 (二)明确了会计目标。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从理论上讲,我国的会计目标兼具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但是,我国会计目标显然将受托责任观放在第一位,强调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与国际上普遍强调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有一定差别。 (三)删除了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而代之以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包括可靠性、相关性、清晰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等八个方面。 (四)权责发生制融合在基本假定中,历史成本体现在会计要素计量部分。 (五)会计要素定义遵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但收入与费用的定义部分地引入了资产负债观,这主要是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编制财务报表的框架》的相关条款。 (六)引入利得和损失两个概念。同时,对于利得和损失又区分为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在理论上,前一种利得和损失实质上尚未实现,后一种利得和损失已经实现。

(七)首次规范会计计量属性。规定了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五种计量属性,而且强调企业在会计计量时,一般应采用历史成本。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中规定,财务报表的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现行成本、可变现价值和现值。 (八)取消了会计记账须用中文以及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要求。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一)符合条件的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这一规定体现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中,即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扩大到某些存货项目,也就是那些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够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如造船厂的船舶)。因为象大型船舶这样的存货,造船厂仅靠自有资金根本完不成,必须借助于银行借款,而企业取得的银行借款又分不清专门借款与非专门借款,原准则规定只允许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规定不够合理。 (二)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一是因为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二是因为后进先出法不能反映存货流转的真实情况。 (三)取消了移动加权平均法。因为移动加权平均法实质上是加权平均法的一种形式,国际会计准则也没有移动加权平均法。 (四)明确了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 三、《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固定资产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

固定资产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 2011-1-10 11:33齐洪涛【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一、固定资产的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①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②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虽然会计与税法对于固定资产定义的表述并不完全一致,但是两者的实质应当是一致的。会计与税法都没有对固定资产的起点金额作出规定,给予了企业很大的职业判断权限。 二、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一)计量原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固定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由此可见,会计和税法对于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要求是基本一致的。 (二)外购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 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差异分析:在一般情况下,外购固定资产的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是一致的。但是对于“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税法对于外购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的确定并无特殊规定,因此,对于会计确认为当期损益的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此时企业应当记载固定资产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之间的差异,然后在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或者处置出售固定资产时,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 额。 例1:2008年1月1日,甲公司从乙公司购入一台需要安装的特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甲公司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价款。该设备价款总计900万元,在2008年到2012年的5年内,每半年支付90万元,每年的付款日期分别为当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2008年1月1日,设备运抵并开始安装,发生运杂费和相关税费300860元,已用银行存款付讫。2008年12月31日,设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发生安装费97670.60元,已用银行存款付讫。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假设折现率为10%): 1、购买价款的现值为:900000×(P/A,10%,10)=5530140(元) 借:在建工程5530140

对新旧会计准则的比较和分析

内容摘要:摘要:财政部在2006年2月15日颁布了新的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将在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中首先执行,本文主要从概括的角度总结出新会计准则与现行会计准则的六个重要变化,并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对六个重要变化从理论进行阐述。文中把现行准则称为旧准则。 摘要:财政部在2006年2月15日颁布了新的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将在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中首先执行,本文主要从概括的角度总结出新会计准则与现行会计准则的六个重要变化,并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对六个重要变化从理论进行阐述。文中把现行准则称为旧准则。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理解分析 会计准则体系包括1项基本会计准则、38项具体会计准则以及相关应用指南,强化了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会计信息的新理念,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趋同,首次构建了比较完整的有机统一体系,并为改进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提供了有益借鉴,实现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建设新的跨越和突破。对现行的1997年至2001年期间颁布的16项具体会计准则,也进行了全面的梳理、调整和修订。新会计准则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执行,其他企业鼓励执行。因为新准则首先在上市公司中执行,所以本文中举例均以上市公司例。 同现行会计准则相比,新会计准则的重要变化体现在6个方面 第一个变化:公允价值计量重新得到认可和运用 在新基本准则中历史成本不再作为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其他基本原则如:重要性原则、谨慎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可比性、一致性、明晰性等原则得到保留,这就为公允价值原则的运用打开了绿灯。 美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比较侧重公允价值的应用,以体现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此次准则体系中主要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等方面采用了公允价值。总体上说,新会计准则体系对公允价值的运用还是比较谨慎的。在我国市场经济规则还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公允价值很难取得,如何做到真正的公平?关键看评估机构如何评估。公允价值的运用是否能带来会计准则制定者所期望的政策效果,是非常值得我们关注的。 1、公允价值与债务重组 1998年到2001年,债务重组利得可以计入当期损益。也就是说,企业可以通过债务重组获得利润,但是,2001年开始实施的会计准则,将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公司资本公积,不能产生利润。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了可能产生损益的债务重组四种情况:第一,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

新旧会计准则主要变化对比

新旧会计准则主要变化对比 【文章摘要】20XX 年2 月15 日, 财政部在北京举行会计、审计准则发布会, 共颁布了项会计准则和48 项审计准则, 并规定于20XX年1月1日在境内上市公司实行。会计准则的历史性变革,能在很大程度上改变财务报表数据,从而使上市公司的利润在短期内发生较大变化。因此,研究新旧会计准则的不同, 无论对还是对投资者都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本文归纳总结了新旧会计准则的不同, 希望能对业界有所帮助。 【关键词】新旧会计准则;变化;对比分析 新会计准则体系已由财政部颁布, 即将在全国实施。这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重大事件, 在中国会计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新会计准则以先进、科学的理念为指导,立足中国的实际,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中国的国情, 较好地处理了会计的国际化和中国特色的关系。颁布和实施新的会计准则体系, 结束了我国会计“制度”和“准则”两张皮的历史, 必将对我国的会计事业和经济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中国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 实现了广大会计工作者多年来的梦想和追求, 实现了我国会计准则建设新的跨越和突破。新准则较旧准则在修订上,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基本准则有所变更新基本准则中的会计基本原则, 继续保留了重要性原则、谨慎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等, 也强调了可比性、一致性、明晰性等原则。但权责发生制和历史成本不再作为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完善了会计一般原则。原准则第二章“一般原则”中, 具体规定了12 项会计一般原则。这些原则都是为了满足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及时、有用、清晰明了等要求, 国际上一般称为“会计信息或财务报表的质量特征”。新准则将原基本准则第二章“一般原则”修改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主要是因为基本准则中再规定“一般原则”较难解释, 与国际惯例也难以协调, 改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更能体现该章的内容实质。同时对原准则规定的12项原则进行了适当调整:将权责发生制原则作为会计基础在总则中进行了规定。 二、存货管理办法发生变革新存货准则下, 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一律使用“先进先出”法记账,这对生产周期较长的公司将产生一定影响。原先采用“后进先出”法、存货较多、周转率较低的公司,采用新的存货记账方法后, 其毛利率和利润将出现不正常的波动。例如, 采用“后进先出”法的家电上市公司,

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原则的差异比较

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原则的差异比较 摘要: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本身都有自身的原则,两者存在着差异,其原因是两者的目标不同。 关键词:企业会计准则税法原则差异比较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8)11-177-02 一、企业会计准则的原则 会计的目标是为决策者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会计信息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决策者的决策及其实施后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透明度,对提升中国资本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具有现实的推动作用。为了确保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决策,《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明确要求会计信息应具备规定的质量特征,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会计一般原则。 1.真实性原则。《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2条规定: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真实性原则可最大程度地避免交易与事项的不确定性。 2.相关性原则。《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3条

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为了使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对信息使用者有用,会计核算的整个过程必须与信息需要相关联。企业在选择会计核算程序和方法时必须考虑企业经营特点和管理的需要,设置账簿时要考虑有利于信息的输出和不同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3.明晰性原则。《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4条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明晰性要求会计记录准确、清晰;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做到依据合法、账户对应关系清楚、文字摘要完整;在编制会计报表时,项目勾稽关系清楚、项目完整、数字准确。 4.可比性原则。《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5条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5.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6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

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分析(一)

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分析(一)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的差异分析(一)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适用范围的差异《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基本准则》第二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对比二者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差异:(一)适用于企业的范围不同《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成立的企业,但不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而新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非企业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不仅适用于企业,还适用于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包括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事业单位、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社会团体、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基金会、根据《外国商会------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

毕业设计论文-新旧会计准则比较分析

中国某某某某学校学生毕业设计(论文) 题目:新旧会计准则比较分析 姓名:00000000000 班级、学号: 000000000000 系(部) :经济管理系 专业:会计电算化 指导教师:0000000000 开题时间: 2009年3月4日 完成时间: 2009年11月4日 2009年 11 月 4日

目录

课题新旧会计准则比较分析一、课题(论文)提纲 二、内容摘要

三、参考文献

新旧会计准则比较分析 00000 中文摘要: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不断深入、信息技术广泛应用和金融工具不断创新,会计作为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面临着新形势带来的挑战。在这一背景下,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本文通过对新基本准则(2006)与原基本准则(1992)的比较,揭示新准则在确立我国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构建完整的会计准则层级体系,拓展准则制定的法律法规依据和明确会计目标等方面与原准则间的差异,以便更好的理解和把握新的基本准则。 关键词:基本准则;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突破;会计要素 0.引言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1项企业基本会计准则和38项企业具体会计准则,这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 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都是由财政部根据会计法予以制定,都属于同一层次的法规,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两者的基本目的也是一致的,即对企业会计核算进行规范。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的基本内容应该是一致的,这样才不致造成执行过程中对两者的无所适从。但从新企业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的比较中发现,新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在基本内容上显然仍然有其不一致之处。

(完整word版)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差异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差异.txt男人应该感谢20多岁陪在自己身边的女人。因为20岁是男人人生的最低谷,没钱,没事业;而20岁,却是女人一生中最灿烂的季节。只要锄头舞得好,哪有墙角挖不到?序号差异类别差异项目产生差异原因 1 暂时性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 1.会计上计提坏帐准备的方法、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计算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坏帐准备; 2.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而税法规定按合同约定的应付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 2 暂时性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上按公允价值计量,税法按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 3 暂时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上按公允价值计量,税法按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但由于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会计处理时不确认该项递延所得税负债 4 暂时性长期股权投资在成本法下,被投资方宣告分配,投资方确认投资收益时应首先按会计准则规定的办法计算本期应当冲减的投资成本;计提减值准备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被投资方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投资方不作账务处理。税法规定,计税基础按照历史成本确定,被投资方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投资方相应追加投资计税基础。 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随着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作相应调整;计提减值准备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被投资方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投资方不作账务处理。税法规定,计税基础按照历史成本确定,被投资方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投资方相应追加投资计税基础。 5 暂时性贷款 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若与税法规定扣除的比例不同,会产生暂时性差异。 6 暂时性存货 1.存货减值准备(含建造合同预计损失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 2.建造合同资产(建造时间超过12个月的飞机、船舶、大型设备、开发产品等),因会计资本化利息大于税法资本化利息,导致会计基础大于税法基础。但考虑到影响历史成本的准确性,实际操作中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7 暂时性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一次还本付息的投资,其利息收入的确认时间与计税收入的确认时间不同 8 暂时性商誉商誉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时产生。会计上规定商誉不得摊销,但可计提减值准备。税发规定,外购的商誉在整体转让或公司清算时一次性扣除。 1. 与商誉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直接调整商誉的账面价值和权益,不涉及损益。 2. 与商誉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由于影响到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及因计提商誉减值准备使得递延所得税负债和商 誉价值量的变化不断循环,会计上不予确认。 9 暂时性固定资产 1.弃置费、残值、固定资产折旧、减值准备等因素导致不同年度的会计折旧和税法折旧不同,从而导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 2.租赁准则中规定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税法规定融资租入资产应当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付款额以及在取得租赁资产过程中支付的有关费用作为其计税基础。 3.除房屋、建筑物外未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 4.应当资本化的借款,如果是向非金融部门取得,并且超过了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则固定资产的原价大于计税基础。由于该项暂时性差异的确认会导致固定资产初始计量违背历史成本原则,故实务中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5.2007年12月31日前内资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公允价值确定,会计上按开发产品账面价值结转。2008年1月1日以后发

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差异分析报告

第一部分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关系分析 税法是调整国家和纳税人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律依据。会计准则是国家以法规形式制定的,用来规范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进行核算和反映会计管理活动的依据。税法和会计准则的一般关系表现为两者差异的必然性,同时两者表现为一定的协调性。 一、税法和会计准则存在差异的必然性 (一)税法和会计的目标存在差异 税法是以法律形式将一国的税收制度确定下来,税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企业会计的主要目的是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向管理部门、股东、贷款人和其他有关方面提供有用的信息。 因为会计和税法的目标不同,所以在一国的税法和会计准则制度设计和制定的层面,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制度内容必然存在差异。 (二)税法和会计的形式特征存在差异 由于会计和税法的目标不同,会计准则和税法将表现出不同的形式特征。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税法的强制性表现为政府依据其权力制定税法使税收具有强制性,在税收法律主义原则之下,纳税人纳税义务法定,纳税人必须依据税法对经济事项进行税收分析,即确定纳税义务、计算应纳税额,并进行税款的缴纳;政府征税的无偿性着重考虑税

收收入实现的及时和确定,并对所得税的成本范围标准和支出范围进行限制;税法的固定性表现为在税收法律主义原则之下,税制要素确定,不需考虑适应不同经营环境和经营管理方式的个别企业揭示客观经营成果的需要。 企业经营的结果是市场竞争、经营管理的结果,对企业经营的核算应站在客观、公允的角度来加以确认和计量。因此,企业依据会计准则对企业生产经营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应当一定程度表现出不确定性,从而会计准则与政府取得税收收入的目标有所偏离;同时,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按照谨慎性原则计提各项准备金,以防范潜在风险,保证企业的长期发展,从而在成本费用的确认时间及范围上与税收法规规定有所不同;此外,企业从自身的经营环境、对象、管理方式出发,在遵循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制定企业会计制度,以灵活客观的反映经营成果,与税法确定性的原则相偏离。这就造成了企业准则与税法矛盾的必然性。 (三)税法和会计的部分差异永久性存在 从税法制度设计角度,税法与会计制度之间始终会保留一些固有的差异,这里包含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符合具体税种计税原理。在税收实体法对具体税种设计时,从某一税种的计税原理出发,对一部分经济事项的涉税要素进行特定列举,确定某一税种的税法要件,将与会计准则中相应要素有所区别。比如,增值税征税范围确认中视同销售业务范围的列举,符合增值税对增值额征税的基本原理,这一符合增值税计税原理的征税范围的税法规定,即增值税销售范围的确认就有别于会计准则对销售确认要件的规定。第二,符合税法固定性的形式特征。为了保证国家税收利益,体现税收法律主义原则下课税要素明确的原则,税法对企业在税额计算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要素进行控制,形成税法和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形成这一类差异的主要原因是会计制度与税

(财务会计)新旧会计准则主要变化对比分析最全版

(财务会计)新旧会计准则主要变化对比分析

新旧会计准则主要变化对比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1、取消了后进先出法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 改进后《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取消了后进先出法,我国修订的存货准则也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主要是因为后进先出法不能真实反映存货流转,这壹决定且不排除和后进先出法相似的能够反映存货流转的特殊成本法。 2、关于存货的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问题 第十条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第四条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投资性房产等。) 这壹问题将由修订后的借款费用准则予以规范,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将扩大到某些存货项目,如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够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1、母子X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 第五条下列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七条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壹)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企业对子X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本准则规定的成本法核算,编制合且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2、权益法下初始投资成本的计量 第九条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举例说明:企业将壹批闲置不用的材料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占被投资企业20%的股权。材料公允价值为l20万元,账面价值100万元。则投资成本=120+120*17%=140.4(万元),被投资企业账面净资产公允价值500万。 按新《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100万(500*20%) 商誉40.4万 贷:原材料100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20.4万 营业外收入20元 旧准则处理:投得多占得少计入股权投资差额,按期摊销;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100万 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20.4万 贷:原材料100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20.4万 企业将壹批闲置不用的材料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占被投资企业20%的股权。材料公允价值为l20万元,账面价值100万元。则投资成本=120+120x17%=140.4(万元),被投资企业账面净资产公允价值800万。

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差异处理方式及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差异处理方式及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制定出发点不同, 导致两者在资产、负债的确认与计量方面可能存在暂时性差异, 在收益、费用损失的确认与计量方面可能存在永久性差异。要正确认识和理解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差异, 必须分析两者制定的目标和原则。这是两者之间产生差异的根本原因。 一、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制定的目标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 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 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进行决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也就是说, 会计核算的目标在于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而税法则是以课税为目的, 主要目标是确保证国家的财务收入; 同时, 还要发挥税收杠杆的宏观调控、促进公平竞争的作用。 二、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制定原则企业会计准则非常重视会计信息的谨慎性, 规定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 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企业需按照谨慎性原则, 根据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使用情况、商品跌

价、售出存货可能发生的返修以及或有损失等经营风险和不 确定性因素进行职业判断而计提相关资产减值准备、预计负责等。而税法对所得税前扣除费用的基本原则是“据实扣除” , 即: 要求企业必须在实际发生支出和损失时才允许扣除, 否则申报扣除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偷税行为。这是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在原则上差异的突出体现。究其原因, 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是根据会计人员凭借职业判断作出的估计, 其损失并不是“真实地发生”。会计估计的这种风险, 税法之所以不允许扣除, 是因国家税收不承担纳税人估计的经营风险。税法强调的是在有关资产真正发生永久或实质性的损害时才能得到即时处理。这样规定既方便了税务管理, 同时也防止了硬性规定减值准备比例的不可控性。另外, 会计核算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求重视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 不拘泥于其法律形式。税法虽然也尊重业务实质, 但更看重其法律要件, 严格遵循法定性原则。 三、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处理方式 1.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处理的主要模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处理模式一般划分为以下两种模式。(1) 分离模式。在这种模式下, 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相互分离。会计方法的选择可以完全不受税收法规的限制, 税收上也不认可会计选用的具体处理方法, 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存在较大差异。英国和美国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在以英、美为代表的自由市场经济国家, 资本为投资者所拥有, 财务报表主要为投资者的决策服务, 会计准则强调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并注重会计本身的科学性, 而不考虑税收法规的限制和影响。同时, 英、美属于普通法系的国家,真正起作用的不是法律条文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分析

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1项基本会计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新准则的实施极大地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进一步缩小了会计收益调整空间。但是,会计准则与税法由于体现着不同的经济关系,服务于不同的目的,依然存在差异。本文试图通过对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进行初步分析,抛砖引玉,探索逐步缩小和消除差异的方法和渠道,并希望能为财务人员灵活利用差异进行筹划,为企业节约税款提供帮助。 一、会计与税法原则的差异 会计的基本原则是企业进行会计核算所必须遵循的规则和要求,《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了13条会计核算原则,具体包括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一般原则(相关性、一贯性原则)、确认和计量的一般原则(如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起修正作用的一般原则(如谨慎性、重要性原则)。而税法的原则主要包括权责发生制、配比、相关性、确定性和合理性原则。经过比较,我们不难发现税法原则与会计核算原则的不同: 1.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法在权责发生制的应用上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在所得税会计上,税法要求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这与会计制度是一致的,但增值税会计处理却不完全适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其进项税金抵扣时采取购进扣除法。例如,工业企业购进的货物只有在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而商业企业则必须在购进货物付款后申报抵扣进项税款。因此,企业每期交纳的增值税,并不是企业真正增值部分的税金,即并非完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处理。 2.谨慎性原则。新的会计制度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的要求,规定企业可以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短/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委托贷款减值准备。但税收制度中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对坏账准备的计提作了规定,允许税前列支,而对其他7项减值准备却不允许税前列支,必须在缴纳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而且,会计制度与税法对谨慎性原则的理解也是不完全一致的。会计制度对谨慎性的解释是在面临不确定性因素时,既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损失;税法对谨慎性原则的理解着重强调防止税收收入的流失,更多地是从反避税的角度出发。 3.确定性原则。确定性原则是指在所得税会计处理过程中,按所得税法的规定,在纳税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实现上应具有确定性的性质。例如在所得税的“递延法”处理上,当初所得税的税率必须是可确证的,递延所得税是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历史交易事项造成的结果。按照交易发生时的税率报告递延所得税,符合会计以历史成本基础报告绝大部分经济事项的特点,体现了会计信息可靠性的要求。另外,税法规定,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式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作分配处理时(而不是收付实现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也就是说,企业当年实现的收益,由于第二年宣告分配,因此税法上确认所得的时间应该在第二年。会计制度则要求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不存在确定性原则。 4.重要性原则。会计上的重要性原则指的是在选择会计方法和程序时,要考虑经济业务本身的性质和规模,根据特定的经济业务对经济决策影响的大小,来选择合适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而税法不承认重要性原则,只要是应纳税收入或不得扣除项目,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按规定计算所得。例如会计制度对以前年度的重大和非重大会计差错给予了不同的更正方法,而税法上则要求必须严格按税法规定办事,从不采用“重要性”原则。 5.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新会计制度增加了一条原则: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在售后回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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