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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调查分析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调查分析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调查分析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发展现状及存在问

题调查分析

近年来,地方政府为加强对民间借贷的引导和规范,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推动民间融资行为阳光化、规范化,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实体经济,切实降低民间融资成本,积极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地方金融市场建设。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就是经过批准成立的一种新型民间融资形式,对于规范民间融资秩序、促进民间资金供给与需求的有效对接发挥了积极作用。本文依据近年来对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的关注监测、参加政府金融办组织的检查、与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高管及员工的调查交流,拟就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在发展中监管缺失、资金投向过度集中、业务发展不平衡、风险防范控制制度不够健全完善等,谈点体会和看法。

一、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市场定位

为投资人的闲散资金找到出路,为融资难的中小微企业资金需求者找到入口,为投融资双方提供中介服务平台。让民间资金从“地下”走到“地上”,让民间闲置资金在阳光下“活”起来,应该是催生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产生的经济背景和微观经济需求现实。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是指依法在一定区域内设立,为当地民间借贷双方依法提供资金供需信息发布、中介、登记等综合性服务交易平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经营范围

如下:(一)投融资信息登记、发布;(二)民间资金投资者与中小企业、个体经营者等融资需求方的融资对接;(三)投融资中介服务:提供投融资业务咨询、投融资策划、交割监督等中介服务;(四)债权转让中介服务:对投资人通过民间资金服务机构产生的债权,提供到期日前一对一、非公开发布的债权转让中介服务;(五)咨询顾问服务:民间资金投融资研究、投融资顾问、理财顾问、财务顾问。目前,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主要业务是融资对接,其他业务尚未开展或开展较少;主要利润来源于《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的可以按照成功对接融资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以昆明市官渡区为例,从2014年至2015年3月,有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6家,注册资本金4500万元,其中最高的1000万元,最低的500万元。融资项目72个,融资项目对接金额47673万元,平均一个融资项目对接金额662万元。一定程度满足了部分企业的融资需求,发挥了民间资金供给方与需求方的有效对接作用,起到了金融机构外“阳光化”融资补充和辅助作用。

二、存在问题

(一)开业后业务发展不平衡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经过审批等手续开业后,在开业半年至1年多时间里,从账面资料反映,有三成积极开展业务,有七成业务发展缓慢,仅发生2~3笔业务,业务最少的一年内仅办理1笔项目对接业务。与政府金融办发展登记机构,发挥促进民间资金供给与需求的有效对接积极作用的初衷有较大差距。再者,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

的办公及营业用房大部分是租用,一年的房租均在几十万、上百万元,筹建成本较高,业务发展缓慢何以盈利?何以生存?据调查了解,形成原因主要是,未做好业务发展准备,包括对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性质认识不够到位;对业务发展市场及前景研判不够;能够适应业务发展的管理人员及主办人员不多,还有就是有的申办人获批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就是想先买一个“壳”,观望一段时间再说。

(二)对资金来源、使用真实性审查核实不够

对投资人、融资人资金来源、使用真实性审查核实不够。政府金融办发布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规定明确要求,在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登记的资金借贷双方应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对资金借入方资金用途真实性以及偿还能力认真审查核实。资金供给方的出借资金须为自有合法资金,并应出具承诺书。必要时,登记服务机构可对大额或活跃参与者的资金来源进行合法性调查。

实际操作中,登记机构对投资人即借出方仅要求提供身份证或营业执照、资金来源证明(多为银行存取款及划账凭证);对借入方即融资人要求提供说明资金用途真实性的合同、协议、财务报表等。由于各种原因,以上资料一般提供不全,即使提供全了,也难以判定其真实性,存在真实性审查核实不够或流于形式,形成原因,一是登记机构性质是中介,认为工作重点在登记服务上,资金借出方借入方只要提供以上资料就够了,进一步真实性审查核实会加大成本;二是登记机构也属于工商企业,在涉及银行、工商、征信查询、抵押登记查询

等涉及借入方资金用途真实性以及偿还能力审查核实方面,由于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规依据,审查核实存在一定难度。

(三)风险控制机制不健全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实施办法》对风险控制的规定是,“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加强内部控制,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突出的是议事、决策、内审,是制度层面;缺乏的是按风险权重对融资对接项目进行风险评估机制、风险监控机制、风险处置机制,不能较好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规律需要的科学客观的及时监测和监控,不能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实施办法》对风险控制的另一条规定是,“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当向当事人充分提示风险警示,主要内容包括:从事民间融资行为具有较大风险,当事人必须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进入经批准设立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进行融资行为,不代表政府或该机构将承担任何的担保或风险损失责任”。突出的是充分提示风险警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不承担任何的担保或风险损失责任。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纯粹是“中间人”,是“搭桥者”,没有相应的风险准备金。融资风险实际上是融资双方和担保公司承担。一旦出现融资风险,极大影响登记服务机构的公信力和融资人认可度。以上风险控制机制不够健全完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公信力和认知度面临挑战。融资双方凭什么信任你?融资出现风险有什么有效措施进行规避?

(四)担保公司实力不够,存在潜在风险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融资对接业务主要是担保公司进行担保和反担保。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担保公司存在多头担保,担保信息不对称,担保公司实力不够,存在风险或潜在风险。如某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就已经出现4亿多融资对接业务风险,担保公司无力履行担保责任,资金供给方多次到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索债、讨要说法。认为出借资金是通过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借出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承担资金偿还责任,背后的原因主要是资金供给方在索债中发现担保公司无力履行担保责任,只有抓住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不放。凸显出融资对接业务的核心还是资金安全问题。

(五)融资对接项目过度集中

调查中发现,部分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存在注重追求利润,“赚快钱”的经营思想,忽视风险。没有在业务发展上确定适合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特点的发展方向和客户群。融资对接项目没有主要投向中小微企业,以上述昆明市官渡区数据为例,平均一个融资项目对接金额662万元,如果某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注册资本金是500万元,则超过一倍,如果注册资本金是1000万元,则超过50%,没有进行分散投放,存在较大风险隐患。而是过度集中于某一行业或某几个企业,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对接业务相对较少,覆盖面不够。融资对接项目方向上大多是与银行有信贷关系的客户,有的还是企业集团客户。这部分资金需求者资金需求旺盛,通过融资对接获得“过桥资金”,解决“资金调头”或短期资金需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认为,这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筹备 一、市场了解和认知 4月18日,威海和荣成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调研。 内容: 1.运营方式 2.工作流程 3.风险控制管理 4.盈利方式方法研究 5.贷后管理和坏账处理 6.抵押物保管 7.担保公司的选择和费用问题资金管理和回款方式 8.员工的待遇和提成 预期效果: 1.了解公司基本的人员架构 2.对工作流程有一定的了解,知道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3.学习盈利方式,包括手续费收取,风险管理金收取等 4.建立初步的风险管理体系 5.对客户资金的流通和回款方式的了解 6.对于出现延期和坏账问题的处置方式方法担保公司的费用以及担保方式 7.拿回他们的合同样本和相关的收款凭证等。 8.对于需求大资金的融资方,出借方的债权拆分问题 二、资料准备 1.合同设计和印刷 2.宣传单页设计 3.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 4.服装的统一性 5.电脑等设施设备的购买 6.网站平台的搭建 7.公司宣传的活动策划方案 三、人才招聘 1.前台 2.风控与贷款业务员 3.理财业务员 4.会计 5.贷后管理和客户维护专员 已经了解的相关资料: 滕州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

1.收取借款方6‰的手续费 2.业务量:1亿 3.业务成交流程和方式: 3.1出借方在中心登记备案,中心推荐中介机构帮助客户寻找融资方。 3.2融资方在中心寻求帮助,中心在经过风险把控之后推荐给出借方,然后再双方进行 利率和抵质押担保方面协定。 4.资金去向:由出借方直接打给融资方,凭借银行收据作为收据。 5.还款方式: 5.1 先息后本 5.2 等额本息 5.3 到期本息一起 6. 隶属单位:滕州市房管局,工资由房管局直接发放。 7. 建立了滕州市民间借贷征信体系。

民间融资理财的发展历程以及行业现状

成都民间融资理财行业从幕后到台前,经历了一个长时间的积淀和发展,民间融资自古以来就有,很多人感觉民间融资理财就是高利贷,其实是被妖魔化了,由我来给大家普及一下成都民间融资理财. 民间融资理财的发展历程以及行业现状 四川成都民间融资已进入平稳快速发展期 民间融资理财行业是为民间金融服务的行业,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的逐步开放,民间融资理财行业在四川得到了迅猛发展,它的发展经历了三个大的阶段。 一是萌芽期,四川地区民间融资理财是2008年从遂宁开始的,当时仅局限于遂宁当地,直到2010年初,才在成都出现。 二是初步发展期,契机是在2011年7月,四川省担保协会组织成立了四川省担保协会民间融资与担保分会,行业组织的成立和介入,使得民间融资理财行为逐渐步入规范化、阳光化的运作。 三是平稳快速发展期,从2012年下半年以来,在成都东大街,几乎天天都有民间融资理财咨询机构开业。民间融资服务得到了政府的肯定,国家对此给出了正面的评价,并希望它的操作更加规范化、阳光化。 截止目前,整个四川这种投资理财的法人单位有500多个,实实在在经营的有200个左右。在整个成都市有50余家规范的民间投融资理财机构。就我们来看,整个四川的民间投资理财行业是蓬勃发展的。 民间金融对银行等传统金融起到重要的补充作用 民间金融的良性化、高速化发展,也体现出了我国金融领域的开放性,民间金融对于整个金融行业来说有什么重要性和作用呢?我们认为把民间金融界定为一种补充金融,它的定位应该是银行类金融的补充。那我们要做的事情是什么呢?首先我们来看两个现象: 一个是中小企业融资问题。

提到中小企业融资难,这不仅是四川地区的一个问题,也是中国、乃至世界的一个难题。很多中小微企业有优质的项目,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但他们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资金的不足。特别是应急资金的缺乏,从传统的金融部门取得贷款需要较长的时间,也有较高的门槛,能真正获得传统金融贷款的中小微企业是非常少的。 二个是广大民众闲散资金的投资问题。 随着中国中产阶层的迅速增加,他们中的大多数都存在一种投资焦虑。民众辛苦一辈子,挣了些财富在手里,但是面对的投资环境是比较狭窄的:股市风险大,房地产投资又受到限制,放在银行,较高的通胀率又会导致资产的贬值。 在投融资领域就存在着这样的矛盾:一方面优质的中小微企业想发展,但缺少流动资金、应急资金,另一方面,广大居民的闲置资金找不到有效的投资渠道。 作为民间投资理财机构,我们要解决的就是:在这两者之间搭建一个有效的平台,通过民间金融渠道,让融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和投资方的资金供应实现快速、高效的对接,我们认为:这是一个利国利民,利人利已,所有参与方共赢的一个好事情。 第三模式:“中介+担保”,最大限度保障资金安全 成都民间投资理财这个行业中有一种模式,叫作“第三模式”,这个“第三模式”是什么意思,与我国的其它的模式相比,又有什么区别和优势? 四川的“第三模式”是区别于青岛“五色土模式”和“河南模式”的操作模式,是在前两种模式的基础上,吸收多方面优势因素、结合市场需求,综合评判设计出来的。它的创始人是四川省担保协会的会长王永其先生。王会长对各地的民间融资做了很多实地调查研究,再根据四川的具体情况,最终设计出了这种模式。 这种第三模式,简单说就是“中介”加“担保”,它的具体操作是:理财公司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居间公司,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即资金需求方和有闲置资金的广大居民——即资金提供方,在中间搭起一个桥梁,然后由第三方

规范民间融资的对策

规范民间融资的对策 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融资的力量日益崛起,民间融资乱象丛生,如何规范民间融资成为关键问题。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规范民间融资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什么是民间融资 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所有权的金融行为。本文以山西省的民间融资市场为个案,重点分析民间融资的交易形式、供求关系经济与社会效应,以此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由于民间融资往往具备区域金融的特征,因此,研究单个省份的民间融资特征对于把握民间融资的社区性和交易范围的局部性都具备现实意义。 民间融资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融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民间融资是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以资金筹借为主的融资活动。据此定义,正常的企业间商业信用不在民间融资范畴之内。但如果商业信用时间超出合同约定时间并收取利息或其他报酬,同样会被纳入民间融资范畴。 民间金融包括所有未经注册、在央行控制之外的各种金融形式。“民间金融”的内涵一般包含在“非正式金融”(informal finance)中,非正式金融既包含民间金融形式也包含一些正规金融机构的非正式产品和形式。在中国由于民间金融的规模很大,所以有必要突出民间金融部分,而非笼统称之为非正式金融。 民间融资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影响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通过对金融机构的利率和信贷货币供应量调控实现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一般来讲,民间融资利率远高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利率,广东民间融资年利率为40%-60%,武汉、南京等地最高达120%,有些地方甚至高达180%。这种虚高利率破坏正常的利率市场秩序,扭曲资金价格,削弱国家宏观调控效果,扰乱了国民经济秩序。其次,民间融资因其自发性和信息滞后性,及一些行业高利润的诱惑,极易导致民间资金流入国家宏观调控限制的行业或企业,助长了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不利于产业结构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摘要 第三章经营区域、范围和禁止事项 第十二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原则上在本县区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即进入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的资金借入方和借出方均应为当地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三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为资金借贷双方提供信息登记、发布、查询、备案等;(二)收集、整理、统计民间融资信息; (三)跟踪分析民间融资的资金使用和履约情况,建立民间融资信用档案。 第十五条出现以下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一)任何形式的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直接与借贷当事人交易资金发生账务往来; (三)使用非法手段催债或指使他人非法催债; (四)违反规定高利放贷; (五)洗钱行为; (六)非法经营; (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出现以下所列情形之一的,市与县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依法采取风险提示、警告、约谈高级管理人员、劝令退出等措施,督促其整改。逾期未整改完毕,或整改后

经监管部门验收不合格的,报市民间融资规范管理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批准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跨核准区域经营; (二)不按要求如实完整报送或传送数据,或提供虚假、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 (三)未按有关规定申请,擅自变更重大事项; (四)拒绝或阻碍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调研; (五)高级管理人员拒绝监管部门约谈; (六)无故不参加行业年审。 第四章经营规范与业务流程 第十七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应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按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实现所有权、经营权、监督权分离。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应形成决议并存档。应建立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内部机构、管理制度、运行机制。 第十八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规范的业务流程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全面记录和反映登记服务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第十九条为降低成本和控制风险,通过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登记的出借资金,每笔不低于2万元、不高于300万元,对单一借出方不分拆资金借出。 第二十条通过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登记的单一借入方,其借入

民间融资登记机构筹建指南

XX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筹) 申 报 资 料 主发起人: 联系人及电话: 二〇一X年XX月XX日

目录 <建立索引) 一、成立筹备组决议 成立筹备组决议 XX,XX,……与XX共同出资设立XX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现将成立筹备组有关事项决议如下: 一、全体出资人协商一致决定成立XX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二、任命XX为筹备组组长,筹备组成员: 三、筹备组职责 1.公司成立过程中地对外联络<含向监管部门地申请筹建、开业等事宜). 2.办公场所地装修,办公设备地购置. 3.公司章程、公司管理制度地制定. 4.员工聘用地审核. 5.负责公司人员地招聘、培训.

6.负责公司计算机安装、调试以及公司IT网络平台地建设、管理. 7.其他与筹备工作相关事项. 发起人签章 年月日 二、筹建申请书 关于筹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 限公司地请示 XX金融办: …… 文件应载明地内容: 1.拟设立公司名称: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民间融资登记服务)+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组织形式: 3.业务范围: 4.拟注册地址: 5.拟注册资本:人民币XX万元.其中主发起人XX,出资XX万元,占X%;XX出资XX万元,占X%;…….拟任法定代表人XX.是否符合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地条件.

6.申请人联系方式: 包括联系人姓名,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话号码,详细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等.<可以确定1-2名联系人) ××筹备组<签章) 年月日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设地经济金融发展状况 <二)组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地可行性和必要性 <三)拟设公司地市场服务定位、经营方向、竞争实力或竞争优势等,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地服务等. <四)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地业务发展目标、财务发展目标、风险管理目标) <五)风险防范和处置办法 如政策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担保风险等外部风险,战略风险、信息发布、资金风险、操作风险、IT系统风险等内部风险.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xx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为 您精心的关于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根据《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温州市人民政府和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 工作协调机构负责沟通协调民间融资服务、监督管理和风险监测、处置等工作。 第三条温州市人民政府和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 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间融资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温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可以根据条例和本细则,制定操作指引和业务规则。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委托民间融资公共服务 机构从事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活动的,应当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第六条民间资金管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变更或者变相变更募集时确定的生产经营项目; (二)将定向集合资金用于担保或者进行股票、期货等证券投资; (三)从事可能使定向集合资金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 (四)将非定向集合资金项下的资金以定向集合资金名义进行投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的信息、资料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 (二)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 假报告、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文件; (三)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民间融资 当事人或者他人利益; (四)泄露或者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民间融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 个人隐私; (五)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或者变相发放贷款;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民间融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违规收取费用;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合会、农村资金互助会的资金互助、企业内部集资等属于本细则所称的民间借贷。 第十条非金融企业之间临时调剂性借贷的,出借人应当以自有资金出借,且借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可以委托民间融资公 共服务机构受理民间借贷合同备案,也可以自行受理民间借贷合同备案。

温州民间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

温州民间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

摘要:民间金融一直处于地下隐蔽活动状态,不少不法分子借着民间借贷的旗号,从事非法活动,同时将民间金融与高利贷和非法集资相等同,受到监管当局的严格控制,严重影响了民间金融的正常发展。因此要正确对待民间金融问题,对其进行引导和规范,纳入国家监管范围之内,使其阳光化、规范化、合法化。近年来,随着温州民间借贷危机的爆发及随后的温州金融改革试验区的建立,温州民间金融问题再一次成为一个关注的话题。这可视为一个契机,去分析研究温州民间金融问题,理解其内在的机制和原理,并从中获得现实启示.为温州金融改革提供一些启示性的内容。本文以温州民间金融为研究对象,在分析温州金融的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之上重点针对温州金融的应对策略进行了研究,以期为温州民间金融的改革贡献一份力量。 关键字:温州;民间金融;对策

Abstract: Private finance has been active in the underground covert, many criminals through banner private lending, engage in illegal activities, while private finance and loan-sharking and illegal fund equal to the same, subject to strict control of regulatory authorities, seriously affected the normal private finance development. Therefore, to correctly deal with private financial issues, guide and regulate its inclusion within the scope of national regulators to sunlight, standardized and legalized.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outbreak of Wenzhou private lending crisis and the subsequent establishment of Wenzhou financial reform pilot area, Wenzhou private financial issues once again become a topic of concern. This can be seen as an opportunity to analyze the study of Wenzhou private financial issues, to understand its internal mechanisms and principles, and derive the real revelation. Provide some suggestive content Wenzhou financial reform. In this paper, Wenzhou private finance for the study, in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development of Wenzhou financial analysis and existing problems of coping strategies focusing on the financial Wenzhou were studied in order to contribute to a private financial reform in Wenzhou. Keywords: Wenzhou;The folk finance;Countermeasures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业务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业务开展中的刑事责任风险 云南昕坤律师事务所 花凤第、方益花 一、可能涉及的罪名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业务开展中最容触碰的罪名,第二部分作重点讲解) (2)集资诈骗罪(平台自融,无偿还能力) (3)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超出经营范围,从事吸储蓄业务,形成资金池) (4)非法经营罪(构成该罪名可能是因为债权转让涉及违法销售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也有可能是因为从事高利放贷业务) (5)高利转贷罪(未对投资者的资金合法性尽到审查义务,如果明知投资者的资金为银行贷款,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的共犯) (6)擅自发行公司企业债券罪(未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 (7)洗钱罪(对投资者的资金来源未尽到审查义务,或者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而仍对其提供居间介绍服务)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行政法规规定 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实践中争议主要在于《办法》能否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的依据。 在此意义上,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没有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只是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如果从事吸储业务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三)立案标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中国民间借贷市场的现状及发展分析.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1 民间借贷市场的概况 (1) 1.1民间借贷市场的概念及产生的背景 (1) 1.2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 (2) 1.3民间借贷的制度优势 (2) 2 民间借贷市场的现状及发展 (2) 2.1农村非正式金融的需求 (2) 2.2 民间借贷市场的现状及问题 (3) 3民间借贷市场的规范和引导 (4) 3.1对民间借贷市场的正确引导 (4) 3.2 促进民间借贷市场发展的对策 (4) 3.3建立特色鲜明的监管制度 (5) 参考文献 (5)

中国民间借贷市场的现状及发展分析 *** (福建农林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旅游学院) 金融专业 200*级) 摘要:我国的民间金融由来已久,随着20世纪80年代中国农村改革的不断推进,农村民间金融市场逐渐的发展壮大。民间借贷作为民间金融的主要形式之一,在农村比较普遍,规模较大,且形式多样。因此,民间借贷市场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民间借贷市场本身所具有的缺陷又大大的限制了其自身的发展。所以对民间借贷市场的规范与引导以及创建良好的发展环境具有重大的意义,针对农村金融需求构成分析当前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现状及问题,从而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与促进民间借贷市场发展的政策性建议。 关键词:利率管制;金融监管;制度优势;非正规金融 引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发展完善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尤其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农村金融逐渐成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但是,目前农村金融体制与农村金融需求还不相适应,在农村正规金融体系缺位的情况下,民间借贷市场以其产权优势、信息优势、交易成本优势以及内生性优势,在农村金融市场占据了主要份额,因此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及其局限性会对农村的经济产生重大的影响。所以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引导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就具有重大的建设性意义。本文从民间借贷市场的概况出发,了解民间借贷市场产生的背景,以及当前主要的民间借贷形式。从民间借贷市场的特点及制度优势来研究民间借贷市场对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从农村金融需求的构成分析,以及当前民间借贷市场的现状及问题的探究,进一步了解民间借贷市场的现状及发展。从政府层面出发,采取一系列的对策为民间借贷市场营造良好的生存条件和发展环境,对民间借贷市场进行引导和规范,促进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1 民间借贷市场的概况 经历了50多年的改革、发展、探索,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在与“三农”经济发展的互动下,可把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分为正规金融体系和非正规金融体系两个部分。其中非正规金融体系在目前还占据着主要位置,常以多种民间融资形式构成,民间借贷作为民间金融的主要形式之一,它的发展对于农村经济来说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1.1民间借贷市场的概念及产生的背景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融资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 需求诱致民间借贷市场的存在与发展,农村经济发展形成对农村金融的旺盛需求[1],20世纪80年代在农村实行的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的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户替代集体成为独立的财产所有者或生产经营者,农民的生成积极性大大提高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村的金融需求旺盛,但是农村的正规金融体系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发展,这为农村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提供了空间。 国家对金融的垄断控制是我国民间借贷产生的基本制度性原因。所有制形式多元化孕育出一批新的资金需求主体,是民间借贷行为产生的直接原因[2]。从供给的角度来看,民间的资金供给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及操作规范的基本准则 (试行) 为规范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管理,指导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健全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按照《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准则。一、管理制度 (一)内部管理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公司章程。 2.合理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包括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 3.结合业务特点和内部控制要求设置内部管理结构,包括明确部门的职责权限。 4.建立有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人力资源政策,包括聘用、培训、辞职、薪酬、考核、晋升、奖惩等各方面内容。 (二)风险管理 1.针对企业运行当中可能出现的内部风险及外部风险进行风险预估,采取定性或定量的方法,确定优先控制的重点风险。 (1)内部风险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高管人员对公司忠诚度及职业操守、员工专业的操作规范和业务能力等人力资源因素; 组织机构、运作方式等因素; 与业务合作机构(包括担保机构、银行等)的操作规范、业务流程等因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内部审计等因素;其他内部风险因素。 (2)外部风险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经济形势、宏观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政策等政策因素;产业发展环境等经济因素; 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等法律因素;安全稳定、社会信用等社会因素; 服务对象(资金出借方、资金借入方)基本信息、诚信记录、道德风险、资金实力等核心因素; 信息系统合规运作、安全维护等技术因素;自然灾害、环境状况等其他外部因素。 2.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企业应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风险承担等风险应对策略,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3.结合不同发展阶段和业务开展情况,对风险进行识别和分析,及时调整风险应对措施。(三)运营管理 1.建立确保公司合规运营的管理制度:职务分离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监督制度、内部审计制度、业务审批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绩效考评制度、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等。 2.建立选择担保机构等配套合作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3.建立完善与银行机构的合作模式,涵盖资金结算及监督的各个环节,包括出借方和借款方的账户开设、资金拨付依据和程序、还款资金划拨以及对资金流向和用途监督等方面。 4.建立投融资中介服务、债权转让中介服务、咨询顾问服务的业务流程或操作规范。 (四)信息管理 1.建立规范信息登记、收集、发布的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 2.建立信息沟通制度,明确内部控制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度,确保信息及时沟通,促进内部控制有效运行。 3.建立业务运营、监督管理等信息系统及管理办法(详见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IT系统指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筹建申请指南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筹建申请指南发布时间:2014-04-28 16:31:04 来源:本站点击:2157 XX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筹) 申 报 资 料 主发起人: 联系人及电话: 二〇一X年XX月XX日

目录 (建立索引) 一、成立筹备组决议 成立筹备组决议 XX,XX,……与XX共同出资设立XX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现将成立筹备组有关事项决议如下: 一、全体出资人协商一致决定成立XX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二、任命XX为筹备组组长,筹备组成员: 三、筹备组职责 1.公司成立过程中的对外联络(含向监管部门的申请筹建、开业等事宜)。 2.办公场所的装修,办公设备的购置。 3.公司章程、公司管理制度的制定。

4.员工聘用的审核。 5.负责公司人员的招聘、培训。 6.负责公司计算机安装、调试以及公司IT网络平台的建设、管理。 7.其他与筹备工作相关事项。 发起人签章 年月日 二、筹建申请书 关于筹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 有限公司的请示 XX金融办: …… 文件应载明的内容:

1.拟设立公司名称: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民间融资登记服务)+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组织形式: 3.业务范围: 4.拟注册地址: 5.拟注册资本:人民币XX万元。其中主发起人XX,出资XX万元,占X%;XX出资XX万元,占X%;……。拟任法定代表人XX。是否符合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条件。 6.申请人联系方式: 包括联系人姓名,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话号码,详细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等。(可以确定1-2名联系人) ××筹备组(签章) 年月日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试点的指导 意见(试行) 【法规类别】社团管理 【发文字号】泉政文[2013]80号 【发布部门】泉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4.05 【实施日期】2013.04.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 (2013年4月5日泉政文〔2013〕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金融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引导和规范我市民间借贷行为,培育和维护竞争有序的民间融资环境,推进泉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综合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等十二部委《关于印发福建省泉州市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银发〔2012〕283号)等文件精神,经2013年3月25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就我市开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是经核准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为民间借贷双方提供中介、登记等综合性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试点应遵循依法合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借贷供求信息发布、资产评估和登记、公证、结算、法律咨询等配套业务,及时了解和掌握民间资金动向,防范和化解民间金融风险,促进民间借贷行为向公开化、规范化和阳光化发展,发挥泉州民间资本充裕、活跃的优势,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能力,推动泉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开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试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自愿,规范运作。借贷双方在公平、合理、自愿的情况下,实行一对一的直接对接活动,杜绝非法金融传销和非法集资活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政策由借贷双方直接协商融资利息,降低民间借贷融资成本,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从源头上杜绝高利贷的产生。 (二)把控风险,完善流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要引入公证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担保机构、银行结算等服务机构,借助专业团队就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和风险把控形成强有力的配套服务体系,减少借贷双方法律纠纷和借贷风险。 (三)坚守底线,秉承职守。借贷双方的资金流直接结算,杜绝第三方服务中介户头代理结算;借贷双方风险自担,服务公司不承担民间借贷坏账的连带责任。 (四)先行试点,稳妥推开。试点工作初期,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在有条件的县(市、区)先行开展,分步骤、稳妥有序地向全市推开。

国内外对民间借贷的研究现状和研究的理论基础

国内外对民间借贷的研究现状和研究的理论基础 对于民间借贷的概念,理论界已经做过一些研究,有多种定义。有的学者也把民间借贷称为民间金融、地下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等。 1.3.1国外学者对民间借贷的研究现状 一、国外学者对民间借贷的研究现状 麦金农1973年提出了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抑制假说(financial repression hypothesis)与市场分割假说(market segment hypothesis)揭示了民间金融在发展中国家产生的体制性根源。1 Kropp(1989)认为,民间借贷和正规金融是同一国家中同时并存的,相互割裂的,正规金融处于国家信用和相关金融法律控制下,而民间借贷则在这种控制之外进行运转,二者利率不同、借款条件不同、目标客户不同,更为重要的是,借贷资金不能跨市场流动。2 Krahene和Schmidt(1994)认为,民间借贷和正规金融之间的区别在于交易执行所依靠的对象不同。正规金融活动依靠的是社会法律体系,而民间借贷活动则依靠的是社会法律体系以外的体系。3 Stiglitz和Weiss (1981)的信贷配给模型将信息不对称和风险引入信贷市场的分析框架,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为非正规金融的内生性提供了理论基础。他们认为,银行的预期收益取决于贷款利率与贷款风险,如果贷款风险独立于利率水平,借贷市场上供求均衡时的利率水平可以使银行的预期收益最大化,银行无需进行信贷配给。由于不完全信息,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会面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结果,当资金的需求大于供给时,利率的提高将使低风险的借款人退出市场,或者诱使借款人选择更高风险的项目。此时,利率的提高可能是降低而不是提高银行的预期收益。为了规避风险,银行会在一个低于竞争性均衡利率,但能使银行预期收益最大化的利率水平上对贷款者实行信贷配给,即 1 罗纳德·I·麦金农(1973).经济发展中的货币与资本[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7. 2 Kropp,E.etal ,Linking Self-help Groups and Banks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Escbom: GTZ-Verlag, 1989. 3 Kratnen,J.P.and R.H.Schmidt, Developing Finance as Institution Buklding, Boulder, San Francisco an Oxford: Westview, 1994.

工作方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实施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规范引导民间融资发展的各项政策规定,以金融创新为动力,畅通民间融资渠道;积极开展民间融资规范引导工作,规范发展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加强民间资本供给方与需求方的有效对接,引导民间资本有序参与地方金融市场建设;强化民间融资监管,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的设立 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是指由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发起,依法在一定区域内设立,针对当地实体经济项目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资本投资咨询、短期财务性投资及受托资产管理等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间资本管理公司)。 (一)设立条件与经营规范。 1.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民间资本管理)+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组成。 2.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应为实收货币资本,须一次足额缴纳。主发起人持股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不低于20%、不高于51%,其他单个发起人出资不低于300万元,股东人数不超过15人。公司股东应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建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建立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管理制度,并应当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4.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在当地一家商业银行设立基本账户和结算账户。所有资金应在该商业银行进行托管,股东额外增加投资额、进行项目投资等日常经营活动都必须通过该商业银行结算,由该商业银行为其办理结算户或银行卡进行账户管理,不允许进行现金结算,以便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商业银行有责任配合监管部门加强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资金的监督管理。 5.股权投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短期财务性投资(6个月以下)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和融资总量的30%。不得从事股票、期货、X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交易。 6.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可在注册资本金充分使用后,经当地监管部门批准采取向股东借款、引进优先股东和定向私募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当年设立的公司,融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信用评级达到A级的公司,融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4倍;连续2年以上(含2年)信用评级达到AA级的公司,融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倍。 7.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集资和公开募资,经批准开展私募融资,其合格投资者不超过35人。私募融资应针对项目进行,募集资金不得与公司注册资本金和其他形式融入资金混用,应当在公司开户银行设置专门账户,实行分账管理。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须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本地自然人或法人,一次性出资额不得低于200万元。公司应与合格投资者约定披露募

民间投融资咨询服务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乐山市民间投融资咨询服务行业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1、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机构突发事件,切实保护放款人、借款人及中介方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行业稳定,保证我市民间金融市场的持续、稳健、有序发展,切实维护本市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民间投融资咨询服务行业突发事件是指个别借款人资产质量较差或资不抵债、无力按约定时间支付出借人本金和利息、单个投融资咨询服务机构无力垫付等原因形成群体挤兑的突发事件。 2、工作原则 处置民间投融资咨询服务行业突发事件,应当坚持“快速高效、审慎稳妥,顾全大局、行业互助,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的原则。 3、适用范围 民间投融资咨询服务机构向协会上报的民间投融资突发事件或小面积群体挤兑事件的情况。 二、突发事件等级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将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一级)、重大突发事件(二级)、较大突发事件(三级)。当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当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上升,应按升级后的级 1

别处理。 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一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事件:具有全市影响的突发事件;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配合的;立即上报政府主管部门,恳请启用政府针对本行业所制定的应急预案,共同处置的突发事件。 2、重大突发事件(二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事件:多个民间投融资咨询服务公司在因资金问题对行业有一定影响的,但未造成全市影响的突发事件;公司方不能单独应对,需联合会协调的突发事件,同时启动本预案。 3、较大突发事件(三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事件:单个融资中介服务公司能应对并启用自身《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不需要上级主管部门协调的突发事件。 三、机构和职能 1、应急组织机构 (1)、乐山市民间投融资咨询机构行业协会建立民间投融资咨询服务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协会会长担任,副组长由协会副会长、秘书长担任。 (2)、领导小组的成员由各民间投融资咨询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成员单位组成可根据情况作适当调整。 (3)、领导小组下设民间投融资咨询服务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协会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协会会秘书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由民间投融资咨询服务机构选派的工作人员组成。 2、职责分工 2

[常态,民间,风险]经济新常态下民间融资风险处置研究

经济新常态下民间融资风险处置研究 摘要:近年来,我国多个民间融资活跃地区出现资金链断裂、企业主“跑路”等事件, 民间融资风险凸显,浙江温州、内蒙古鄂尔多斯、陕西神木等地区成为重灾区。本文在归纳典型地区民间融资风险处置举措的基础上,深入剖析规范民间融资行为中存在的难点,以期对防范和处置民间融资风险提供启示与借鉴。 关键词:民间融资;风险处置 一、典型地区民间融资风险处置举措 (一)加强分析预警,合理引导公众预期。温州、鄂尔多斯、榆林等地区在民间融资风险爆发初期,都采取措施对民间融资风险进行了分析预警,及时提示各单位防范民间融资风险演变为非法集资,防止民间融资风险向金融体系传递。同时,在应对民间融资风险时始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正面宣传引导,统一口径、统一形式,提高信息的公开透明度,防止负面舆论引发公众的恐慌。通过多角度、全方位的宣传教育,合理引导公众预期,提高投资者区分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 (二)通过民间融资管理立法,促使民间融资行为法制化、规范化。一是鄂尔多斯市于20 12年6月5日发布的《鄂尔多斯市规范民间借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成为我国首部比较系统全面的关于民间借贷的管理办法。《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放贷人只能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放贷,不得有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高利转贷等行为;鼓励和支持设立企业化运营的民间借贷信息网络平台,创建民间 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探索通过信息技术和金融创新推动实现民间借贷市场阳光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规范民间借贷纠纷,即由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发起成立鄂尔多斯市民间 借贷协会,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配合人民调解机构调解投诉问题;设立由民间 借贷协会发起、在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登记的民间借贷风险基金,建立民间借贷风险处置机制和行业自救机制。 二是温州市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作为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和首部专门规范民间融资的法规。根据《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民间借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备案:单笔借款金额三百万元以上的; 借款余额一千万元以上的;向三十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的。为了让大额民间借贷备案制度 落到实处,《条例》做了正向鼓励和反向约束两方面的制度设计。一方面,处理民间融资纠纷时,备案的材料可以作为效力较高的证据。国家机关处理涉嫌非法集资等案件时,备案的材料可以作为民间融资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应当备案而没有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和单位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条例》和《实施细则》的一个亮点就是创新了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两种融资模式。此外,《条例》和《实施细则》还对民间融资服务主体、风险防范与处置以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试点工作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试点工作 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行为,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意见》(云政发〔2013〕14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是在一定区域范围 内为民间借贷双方提供融资中介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 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按照依法合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四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并接受各级金融办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试点工作实行专家 评审制度,在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管体系相对健全、经济相对发达的州市先行开展。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负责组织

全省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评审,州(市)金融办负责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名称由地域名+字号+民间融资登记服务+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组成。 第七条设立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为实收货币资本,由投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三)设立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出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合法企业; 2.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3.企业应无不良信用记录; 4.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5.资金来源合法。 (四)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必须具备不低于5年金融行业的从业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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