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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运销常识

煤炭运销的含义
人们为了满足生活、生产的需要,把生产出来的煤炭,通过不同的经营和运输方式,转移到用户手里,实现其价值和使用价值。这个完整的、发展的运动过程称为煤炭运销。它是煤炭生产、供应、消费三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是产、运、需的中间环节;它是社会主义再生产的重要条件;是物资资源配置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个概念有以下四层涵意:
现代市场营销一个重要特点是满足广大用户的需要。生产出来的煤炭不仅有原煤,还有满足各种不同需要的产品结构系列;还有煤炭深加工的产品。这些都反映了市场需求是煤炭企业的生命之源;而适销对路才是煤炭企业发展的生命力。随着社会的发展,改革开放的深化,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调整煤炭产品结构,煤炭的深加工势在必行。这是发展生产力对基础能源的必然要求,是实现煤炭工业现代化的必要条件。
马克思说:“商品不能自己到市场上去,不能自己去交换。”通过不同的经营方式和运输方式,使煤炭商品转移到用户手里,实现煤炭商品流通。我们国家煤炭经营者有国营煤炭企业,有集体煤炭企业,还有个体煤炭经营者。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的经营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以铁路运输为主体的多种运输方式也是客观存在的,这是煤炭商品流通的工具。而煤炭的铁路运输量占全部铁路总运量的40乃还多,中国的煤炭资源布局是北煤多于南煤,西煤多于东煤,把煤炭送到用户手里,铁路运力是个关键。中国铁路的现状是一家独有。因为铁路运力的紧张,国家重视铁路运力的发展,是国民经济的需要,也是煤炭运销所必须的。这是中国的国情之一。多年来,虽然国家投入了大量资金发展铁路运输、公路运输及其它综合运输方式,至今运力还是滞后于国民经济的发展。
实现煤炭商品价值和使用价值,是基础能源保证国民经济发展,提高生产力,扩大再生产的基础动力。煤炭商品的价值,是生产煤炭的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而这个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就成了煤炭的价格。根据供求规律形成的价格,就是煤炭的市场价格。煤矿依据不同煤炭产品的使用价值为用户服务。实现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过程,是市场经济体制运作的集中表现;受市场的三大规律,即价值规律、供求弹性规律和商品的竞争规律的制约;反过来,利用这三大规律,更好的实现煤炭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煤炭商品流通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的生产需要,并利用商品及货币的关系,通过计价付款,实行双方自愿的等价交换,把实物运动和资金运行结合起来,使煤炭生产实

现产品的价值,达到价值的补偿,促进社会再生产和社会主义国民经济的发展,最大限度的满足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因此,流通过程体现着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互利、合作的经济关系。煤炭商品既是生产资料又是生活消费资料。所以,煤炭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很好的运用,在基础能源方面,是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
煤炭运销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是扩大再生产的必要条件;是物资资源配置的重要组成部分。煤炭运销是煤炭企业经营工作的龙头。煤炭企业的经营工作,在以煤质为基础,运销为龙头的多种经营中,龙头活了,全盘皆胜。
煤炭运销包括:煤炭市场的调查与预测;煤炭销售渠道;商品煤运销计划、商品煤购运销合同;煤炭产品质量与订价;商品煤促销;煤炭商务洽谈及技巧;煤炭储存与装车计量;煤炭销售、运输调度(路矿协作);煤炭商务纠纷处理与诉讼;煤炭销售诊断与咨询服务;煤炭运销统计;煤炭运销财务与审计;煤炭出口贸易;国家宏观调控等业务。通过这些工作,使煤炭运销在确定市场需要量的前提下,提供优质商品煤和服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链条中,发挥它的应有作用。
煤炭运销工作任务
指煤炭运销工作职责及其职责内涵的总和。煤炭是从地下开采出来,入洗选厂加工后的产品开始,直到完成商品煤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实现,收回煤款,投入再生产的整个范围,所发生及其有关联的工作范围,就是煤炭运销工作职责。其内涵与外延的统一是煤炭运销工作任务。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条:
摸清自己能占有市场的需要量和自己能够供应市场的资源量及其品种。科学做好煤炭销售决策,为开拓市场和煤炭资源的合理配置做好准备。制订本单位煤炭运销的中、长期规划,为投入国家综合平衡创造条件。
在摸清煤炭运销实物资源和市场需要量的前提下,为实现煤炭商品的实物流通创造条件。根据国家供需总的平衡计划要求,组织参与煤炭订货签订煤炭订货合同或契约。通过订货把供、运、需三者之间的关系衔接起来。并依据此关系签订煤炭销售经济合同及契约,巩固已建立起来的协作关系。在合同和契约中记明供、运、需三方或供,需双方的义务和责任,同时必须明确价格及其运行机制。
负责组织煤炭商品流通的调度指挥、监督和检查煤炭订货合同和契约所规定的内容的执行情况;国家调度通知和调度命令是否坚决执行了;搞好原煤和商品煤的煤炭计量工作。
树立市场观念,巩固发展已形成的供、运、需关系;坚持煤炭销售就地、就近和

保重点的原则;发展和巩固煤炭销售定点供应,要不断地总结经验;组织好煤炭进出口的订货和发运。
加强煤炭运销调度工作。煤炭运销调度是煤炭进入流通领域的组织者、指挥者。要及时了解生产、运输和用户情况;在坚持原则的基础上,符合实际的解决发运中的各种各样的问题并及时汇报。按时搞好各种记录、报表及一定时间的经济分析,条款要清楚,数字要准确,分析要恰当。对于装车发运情况,特别是重点企事业、重点城市、重点用户一定要了如指掌,以便进一步的开展工作。
搞好销售统计和有关基础资料的积累。
铁路来空车的数量多少、好坏,是左右煤炭运销工作的。要特别加强路扩协作,巩固已取得的经验和作法,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扩展路矿社会主义协作;经常走访用户,妥善处理好煤炭商务异议;似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解决好煤炭质数量及合同纠纷案件,巩固和开发各种销售渠道。了解用户的生产工艺和用煤设备。掌握它新的开发项目,以便及时调整商品煤结构,做到适销对路。
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与煤炭运销有关的文件、法规、规定和标准(国标),在市场经济体制中,进行公平、公正、平等的竞争,扩大市场占有率。
负责和协助有关部门,接国家的政策制定商品煤价格和提出定价建议。健全各种制度,注意培养运销人才,提高队伍素质,加强煤炭运销现代化管理。
做好煤炭的售前和售后服务,搞好煤炭商品等级广告工作,加强煤炭销售成本管理和煤款回收工作,注意内部经济审计,加强运销队伍的廉政建设,注意搞好精神文明。
煤炭运销调度
煤炭运销调度是日常煤炭调运工作的组织者和指挥者。它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遵照国家有关的煤炭运销规章制度,根据煤炭调运的“三先三后”的原则,工确组织煤炭流向、流量和车流的紧密衔接,及时了解和掌握煤炭生产、消费、分配、运输等各个环节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或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或向上级部门汇报解决煤炭调运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提高煤炭订货合同和铁路煤炭运输计划的兑现率。确保国民经济发展对煤炭的需要。
在计划经济时期,根据不同时期国家对煤炭调运的需要,煤炭运销主管部门制定了“两个面向”(面向全国煤矿,面向广大用户)和“十句话”(计划分配,灵活调度,定点供应,保质保量,路矿协作,三先三后,洗选加工,节约煤炭,促进生产,方便用户)的运销工作方针和“关于加强煤炭运销调度工作的若千规定”、《煤炭送货办法

》等有关规章制度,煤炭运销调度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这些规定。
对煤炭运销调度工作的要求:
1)坚持原则性。坚持遵守国家有关煤炭运销的规章制度,廉洁奉公,严格按煤炭调运方针办事。
2)要有时间观念。要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尽快处理解决问题,不能拖拖拉拉。耽误时机。
3)数据准确。调度资料是决策的基础,运销调度必须保证调度数据的准确性,并尽可能把有关数据及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清楚。
4)灵活调度的原则。不仅要对计划合同和国家有关调运原则严格执行,同时还不能死搬教条,而是要根据随时变化的客观情况进行灵活掌握,使调运工作取得最大成效。
5)各级运销调度紧密协作。要统一认识,步调一致,服从指挥,互通情况。做到上下环节畅通,上情下达,下情上达,令行禁止,使调度工作有一定的权威。
6)加强调度分析,对欠产、欠车、欠装、欠运等要认真分析原因,分清责任。
7)具备一定的业务素质。能够掌握煤炭年度分配计划和月度煤炭运输计划的编制情况及调整计划、核减计划情况等。

煤炭运销调度工作的内容: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炭分配、调拨和发运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按计划、均衡地调运煤炭,保证矿井正常生产。
2)认真贯彻执行《煤炭送货办法》和“三先三后(先计划内后计划外,先外后省内,先重点后一般)的调运原则,以及大户均衡、小户定旬的发运要求。
3)对日班计划的完成全面负责,对出现的间邀及时加以妥善解决。坚持日检查、旬分析、月总结的制度。
4)掌握车辆的移动状况,安排好送矿空车、取送车,装车、发运的衔接,督促卸车工作,加快车辆流通,提高煤炭发运的效率。
5)配合铁路运输部门按“煤炭合理运输流向”组织直达列车和成组装车,掌握均衡发运。
6)随时掌握煤矿的生产情况,储煤情况,装车能力,重点用户的接卸、使用、存煤情况以及铁路车流、能力的变化情况。搞好煤炭装车、发运的组织指挥。
7)加强与铁路部门的紧密配合,搞好路矿协作。
煤炭运销调度的组织形式分为:部泛销调度、省(区)煤管局运销调度、矿务局(煤矿)运销调度三级。以矿务局(煤矿)运销调度为基础,与铁路部门的三级调度互相配合。
煤炭运销合同
煤炭购运销合同是煤炭商品转移过程中,具有法人资格的当事人之间为实现这一经济目的而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结合煤炭购运销活动的实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

同法》制定的专业性法规。这个法规将代替我国长期使用《煤炭订货合同》,将对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煤矿、用户和运输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煤炭经营秩序,协调购、运、销三方的关系,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煤炭购运销合同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条例》、《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条例》等。煤炭购运销合同主要适用范围包括煤矿、铁路、交通、用煤和经营煤炭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合同的当事人,购方 ——用煤企业、事业单位及经销煤炭的企业与个人;运方——铁路局、港务局委托和授权的企业法人与法人代表等;销方——矿务局、煤矿的法人代表。

煤炭购运销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商品煤量、品种、质量规格、价格、结算方式、交货时间与地点、发货人、起始站、收货人、到达站、违约责任等。
煤炭购运销合同的签订可以通过订货会、煤炭交易市场以及其他渠道使购销双方直接见面订货,也可委托代理、函电等间接订货,需要经铁路运输及港口中转的煤炭,由铁路运输部门和交通部门参与核定运量、中转量之后,才能签订煤炭购运销合同。合同以书面形式签订,三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有效。煤炭购运销合同分为现货合同及中长期合同。一般应鼓励煤矿与固定大户实行定点供应,签订长期合同。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约束力,购运销三方都必须遵守,违约者要承担经济责任。煤炭购运销合同的履行过程主要有以下几个环节:
申请煤炭月度运输计划,主要依据合同规定的订货数质量条款、交货有关条款,向运输部门申请月度运输计;一般由煤矿代请车,提前向运输部门申报。编制旬、日历装车计划,在月度煤炭运输计划的基础上,由煤矿负责分上、申、下三旬安排旬日历装车计划。煤矿按销售数质量准备发运煤炭,铁路部门按照核定的请车数,及时向煤矿配送车体完整、技术状态良好、清扫干净的敞车,经过路矿交接后,安排装车、计量,然后经路矿交接,配重后待发。运输部门按照月度运输计划运送煤炭,接合同规定的去向、运到期限,保质保量运交购方。若水陆联运的煤炭应签订销方、铁路、水路和购方四方合同,明确各方权力和义务,在履行合同中,必须与铁路部门做好衔接,分清职责,保证中转过程的煤炭不受损失,按时发运到目的港。购方必须按铁路部门或航运部门的通知,及时接卸煤炭和验收。购方在到站验收中发现煤炭质量不合格或者亏吨的,应当在I0天以

内(自收到煤炭之日起计算)通知煤矿 (并将有关的化验单、筛选记录、普通记录、验收重量记录一并寄去),逾期煤矿即不再受理。煤矿接到用煤单位的通知后,如果有异议应当在十天内(接到购煤单位通知日算起)答复或者派员前去处理,逾期即作为同意对方意见,负责赔偿。煤炭月度运输计划的变更,按有关规定必须提前45天与其他两方商议同意后方可变更,并办理变更手续。在执行过程中,月度运输计划一般不予变更,特殊情况,由铁路部门按规定处理。煤炭货款结算,这是煤炭运销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最重要的环节,煤炭销售出去以后,煤炭企业通过煤款结算将煤款回收入帐,为企业的再生产提供保证。煤款结算是依据合同中的煤价条款以及用户煤炭到站验收情况,核算最终煤款清算数额。主要采用二种结算类型,即先发煤后付款和先付款后发煤,前者主要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后者采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汇兑、支票等任一种结算方式。煤款构成主要包括煤价、矿杂费、增值税、运费等,在产地交货,收取出厂价,用户自付运费;销往地交货执行到站价,煤矿代收运费。运费按铁路运价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煤炭购运销合同对违反合同的责任应予以明确,并规定违约方应交纳违约金500—1000元/车给损失方。
销方的违约责任。销方未按合同规定的分月煤炭数量提出煤炭月度运输计划,不能按合同规定装车发运,或者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去向请车和托运;研发煤炭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规定。运方的违约责任。运方在编制月度运输计划时,削减对于销方按合同规定的分月数量提出的煤炭月度运输计划;按合同规定的旬日历装车批次、时间和辆数向销方配送空车,或者不能按合同规定去向承运;销方配送的空车中有车体破损、技术状态不良、未清扫干净的车辆。购方的违约责任。购方不按合同规定购煤;煤炭运抵到站后,购方不接卸,或卸车迟缓压车;按铁路部门有关规定向运方交纳货车延期使用费外,如导致铁路停、限装,均要交纳违约金。
煤炭购运销合同对合同当事人某一方可全部或部分免于承担违约责任提出如下规定: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或发生重大事故时,在取得国家主管部门证明后,可以免除在此期间被影响部分的违约金;已完成煤炭运量而未完成装车数或煤炭运输未完成部分不是一车时,可免除违约责任;无正当理由,用户不按期交付煤款和运费,发生中止供货,销方和运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煤炭购运销合同规定当事人各方应逐日详细记录煤炭月度运输计划完成情况和

未按本办法执行的责任,月末结帐,责任方应向有关损失方10日内付清违约金,逾期不付或欠付,每延付一天,加付金额的1%。
煤炭购运销合同的纠纷处理和不明确之处参照《申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
煤炭购运销合同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煤矿、用户及运输企业的合法权益,协调煤炭购、运、销三方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国务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条例》、《水运货物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煤炭生产企业、铁路交通企业、用煤企事业单位及煤炭经销企业在煤炭订货会及其它场合签订的中长期和短期煤炭购运销合同。
其它煤炭购运销合同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凡经铁路、港口运输的煤炭,签订煤炭购运销合同;不经铁路、港口运输的煤炭,签订煤炭购销合同。
煤炭购运销合同,以矿务局(矿)为销方;以铁路局(分局)和港务局为运方;用煤企事业单位及煤炭经销企业为购方。
第四条 煤炭购运销合同应在三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条 煤炭购运销合同应包括煤炭的数量(总数量和分月数量)、品种、质量、规格、价格、结算方式、交货时间、地点、发货人名称、收货人名称、发送车站、到达车站、违约责任等内容。
水陆联运的应明确换装港口。
第六条 煤炭购运销合同以书面形式签订,三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合同即告成立。
第二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七条 煤炭运销双方按合同规定的分月煤炭数量提出和编制煤炭月度运输计划,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需要增加或减少的,应征得对方的同意。
第八条 煤炭月度运输计划确定后,运销双方必须根据确定的月度运输计划编制旬日历装车计划,三旬的旬日历装车计划之和不得小于月度运输计划。
第九条 煤炭购运销三方应当严格执行煤炭月度运输计划。销方按运销双方确定的货车在矿停留时间装车,按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品种、规格向购方发运煤炭;运方按旬日历装车计划确定的送车批次、时间、辆数向煤矿配送车体完整、技术状态良好、清扫干净的敞车,并按销方根据合同规定提出的去向以及规定的运到期限,保质保量地运至到站,交给购方;对于运到的煤炭,购方应按规定的时间接卸。
水陆联运的煤炭应签订销方、铁路、水运和购方四方合同

,明确品种、数量、质量、送车批次、时间、车船衔接、铁路和水运运费的结算办法等。
第十条 由于特殊原因,煤炭购运销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合同规定的月度数量、品种、到达站、收货人时,必须提前45天商其他两方同意后方可变更,并办理变更手续。
煤炭月度运输计划确定后,执行中的计划变更,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煤炭购运销一方解除合同,必须在煤炭月度运输计划编制前45天提出,经其他两方同意并办理解除手续后,合同方可解除。月度运输计划编制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提出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 煤矿和铁路部门对煤车的交接,煤车运到站后收货人对煤车的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价格及货款结算
第十三条 煤炭的价格由煤矿和用户根据煤炭的品种、质量、规格、等级和市场行情协商确定。煤炭的运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煤炭货款按交货方式分为两种:在产地交货的,执行出厂价,用户承担运费;在销地交货的,执行到站价,煤矿承担运费。
第十五条 煤炭货款和运费结算不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煤炭运费结算实行先交款后发运的办法;煤炭货款结算办法由煤矿和用户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可以用先发煤后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也可选用先付款后发煤的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汇兑、支票等任一种方式。
第四章 违反合同的责任
第十六条 销方的违约责任:
1.销方未按合同规定的分月煤炭数量提出煤炭月度运输计划,每少提一车向运方和购方各交纳违约金500-1000元。
2.销方不能按合同规定装车发运,或者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去向请车和托运,比合同规定少完成一车向运方和购方各交纳违约金500-1000元。
3.销方所发煤炭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运方的违约责任:
1.运方在编制月度运输计划时,对于销方按合同规定的分月数量提出的煤炭月度运输计划削减,每削减一车向购销两方各交违约金500-1000元。
2.运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旬日历装车批次、时间和辆数向销方配送空车,或者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去向承运,每少完成一车向购销两方各交纳违约金500-1000元。
3.运方向销方配送的空车中如有车体破损、技术状态不良、未清扫干净的车辆,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应向销方每车交纳违约金500-1000元。
第十八条 购方的违约责任:
1.购方不按合同规定购煤,每少购一车向运销两方各交纳违约金500-1000元。
2.煤炭运抵到站后,购方不接卸,或卸车迟缓

压车,除按铁路部门有关规定向运方交纳货车延期使用费外,如导致铁路停限装,每少完成一车向运方和销方各交纳违约金500-1000元。
第十九条 煤炭购运销合同遇有下列情况,合同当事人某一方可全部或部分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或发生重大事故时,在取得国家主管部门证明后,可以免除在此期间被影响部分的违约金。
2.已完成煤炭运量而未完成装车数或煤炭运输未完成部分不足一车时,可免除违约责任。
3.无正当理由,用户不按期交付煤款和运费,发生中止供货,销方和运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煤炭购运销三方应逐日详细记录煤炭月度运输计划完成情况和未按本办法执行的责任,月度终了,进行结帐。责任方应在月度终了后十天内向有关方付清违约金。逾期不付或欠付,每延付一天,加付应付金额的1%。
第二十一条 煤炭购运销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上级有关部门调解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简介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是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国资委和11个市国资委出资,在原省煤炭运销总公司的基础上重组改制,组建的以煤炭生产、运销为主业,辅之于煤炭加工转化、煤化工、发电等为一体的现代大型煤炭产业集团,于2007年7月20日正式挂牌成立。 新组建的山西煤销集团注册资本101.56亿元人民币,总资产406亿元,集团公司下设11个市分公司,98个县区公司,25个控股企业,有员工4万多名。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山西煤销集团已建成遍及全省各地的煤炭生产、储运和行销全国26个主要省市的煤炭销售网络,年产运销煤炭近3亿吨。并与交通、光大、民生等银行,国家五大电力集团,中国神华、中煤集团和铁路、港口等国内大型企业建立了长期友好的战略合作关系。截止目前,集团公司已累计销售煤炭31亿吨,实现利税270亿元,上缴煤炭专项基金750亿元,是我国最大的煤炭运销专业企业,在中国企业500强排名中位列第92位,连续4年位居中国煤炭企业100强第3名,山西省100强企业第2名,被中国企业联合会评为“中国优秀诚信企业”,被列入全省“十一五”期间企业优先发展的“第一方阵”,省重点扶持的年产5000万吨大型煤炭生产企业之一。
多年来,山西煤销集团以维

护地方煤炭的整体利益和规范煤炭市场秩序为宗旨,认真履行省政府赋予的全省地方煤炭“统一价格、统一销售、联合竞争”的职能,在完成好煤炭专项基金收缴和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查验补征等工作的同时不断加强了煤炭市场化经营力度,坚持做实货源、做实销售、做实运输、做实市场,提高地方煤炭销售集中度,创造了较好的经济效益,为我省的经济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在铁路运销方面,全集团现拥有152个铁路煤炭发运站,其中大列发煤站22个,产品辐射到全国26个省市,电力、建材、冶金、化工、出口用煤行业5000多个用户。近年来,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整合发煤站资源,加强资源衔接,规范合同管理,严格实行“统一订货、统一请车、统一发运、统一结算”,煤炭总运量、重点合同兑现率和自主营销量逐年提高,尤其是在确保国家及省内重要电厂用煤上发挥了主渠道作用。
在公路运销方面,全集团现有43个公路出省煤焦管理站,234个煤炭销售营业站,61个大型汽车运输队,储配煤场100多个。近年来,以“统一价格、统一销售、联合竞争”为经营模式,加快推进公路煤炭全面经销,构建三级煤炭物流配送体系,积极推进新型服务业建设。通过集团所属的太原煤炭交易市场、晋煤物流公司等现代煤炭物流交易平台,建立并逐步完善了客户管理网络,销售资源网络,运输服务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实行公路出省煤炭网上订货和网上交易,实现了地方煤炭整体效益的最大化。
当前,全集团已经形成了多层次、全方位,集煤炭采购、仓储、发运为一体的面向全国的铁路、公路煤炭销售网络,实现了煤炭物流的全新运营模式。
集团公司在做实做强煤炭运销主业的同时,还不断大力推进煤炭货源基地建设,认真实施省政府对地方煤炭进行“资源整合,关小上大,联合改造”和煤炭大公司、大集团战略,积极开展对地方煤矿的资源整合和提升改造,通过兼并、收购、控股、参股等方式,全集团现拥有独资、控股煤矿48座,占有煤炭资源储量56.18亿吨,年生产能力已达到2800万吨。其中,由集团公司控股,与中国神华集团联合组建的晋神能源有限公司对河曲沙坪9座年产量总计不足30万吨、回采率不足30%的乡镇小煤矿的整合,是我省目前大集团整合改造地方小煤矿规模最大、建设速度最快的样板工程之一。经过几年的努力,沙坪煤矿已建设成为年产240万吨的全国一流的现代化矿井。
集团公司控股的年产180万吨优质动力煤和配焦煤的山西三元煤业公司发展迅速,煤炭生产、矿区建设和安全管理已达到全国先进水平,被评定

为全国样板煤矿。他们在自身快速发展的同时,又投资建设了年产240万吨的下霍新矿井,还作为长治市地方煤炭资源整合的董事长单位,对周边地方小煤矿煤炭资源进行集中整合,进一步提高了煤炭生产规模和企业管理水平。
集团公司还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大力推进产业延伸战略,集中建设了保德王家岭、晋城东大、阳城大宁以及汾西煤气化等一批集煤炭生产、加工转化和煤化工为一体的大型矿业园区,为企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已基本建成投产的临汾市汾西煤气化项目是集原煤开采、洗选、炼焦、煤化工、煤气供气供热于一体的煤炭综合利用的示范项目,年产一级冶金焦45万吨、洗精煤60万吨和煤焦油等煤化工产品,煤气发电厂、城市煤气、集中供热等工程使附近城镇企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改善。
近年来,集团公司非煤产业也有了较快发展。集团公司控股的大同晋银矿业公司就是较为成功的企业之一。该公司是集采、选、冶为一体的现代国有白银矿山企业,拥有专业的地质勘测队伍和国内具有仲裁效力的检测中心,年产国标白银100吨,成为全国重要的白银生产基地,公司与台湾、香港的企业合作开发的银质旅游文化产品已行销全国及东南亚地区。
集团公司部分企业依靠雄厚的经济实力,依托山西旅游大省的优势,积极投资开发当地旅游项目,为促进我省及地方经济结构调整做出了重要贡献。四大名楼之一的鹳鹊楼、晋城陵川的黄围山景区和运城的李家大院等旅游项目已经初具规模,开始迎接八方游客。
集团公司还在各地建有一批涉外星级酒店,有四星级的山西愉园大酒店、晋城大酒店;有三星级的忻州愉园温泉度假村、晋城棋源山庄等等,以及参股的五星级酒店太原晋祠宾馆等都已成为山西省重要的旅游涉外酒店,有效改善了我省的旅游投资环境。这些非煤产业的发展和提升为山西煤销集团腾飞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
山西煤销集团将以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在“激情奉献、不断超越、执着进取、敢为人先”企业精神鼓舞下,力争在“十一五”末期全集团煤炭销售突破3.2亿吨,煤炭生产突破5000万吨,煤化工产值突破120亿元,销售收入突破1000亿元,利税突破150亿元,努力打造在全国乃至世界有重要影响的现代大型煤炭产业集团,为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山西七大煤炭企业
七大煤炭企业,即山西煤炭企业整合中确立的七个整合主体,包括同煤集团、山西焦煤集团、潞安集团、阳煤集团、山西晋城无烟煤集团、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
山西

煤企整合以这七大煤企为主的。山西煤炭重组:国有、民营和混合所有制比例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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