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2012民法重点

2012民法重点

2012民法重点
2012民法重点

1

2.关于原物及其孳息返还、必要费用求偿权

第243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原物、孳息返还的义务:相同 ——请求管理费用的支付:不同

3.关于物上代位金返还、占有物风险的承担

第244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物上代位金的返还:相同 ——风险负担承担:不同 4.关于占有保护请求权

【原物返还请求权】第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无期限】

【占有保护请求权】第245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侵权债权请求权】。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除斥期间】

解读:

占有人在其占有被侵夺时,可以请求返还其占有物;占有被妨害时,可以请求除去妨害;占有有被妨害之虞时,可以请求防止妨害,此三者合称为“占有保护请求权”。与物上请求权的区别十分明显地体现在占有物返还请求权适用除斥期间(第245条对于占有物返还请求权规定一个除斥期间,为

1年);后者没有期间限制。

此外,占有被侵害的,占有人还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债权请求权)。

第三单元 所有权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专有权

物权法第71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72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2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解读:

范围与行权准则:71

专有权的主导地位:72.2——决定后二者的得失与大小 专有权的认定:独立性标准 (二)共有权的范围

第73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74条第2款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79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3条第1款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

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第4条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6条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全小区共有部分包括——

小区规划道路、绿地、物业用房:73

占用公告道路与绿地的车位:74(其他车位、车库属于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可以租售给业主个人)

维修基金:79

其他的部分共有——(全楼共有;两户共有)

(三)成员权

1.投票权

第76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简单双重多数

——绝对双重多数

2.“住改商”的限制

第77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10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票否决】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结论:

(1)须经所有的利害关系业主同意;

(2)利害关系业主不限于本栋建筑

3. 业主的撤销诉权

物权法第78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12条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撤销之诉的除斥期间1年;

——撤销之诉的后果及于全体业主

【例1】甲、乙、丙、丁分别购买了某住宅楼(共四层)的一至四层住宅,并各自办理了房产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06-3-55,多)

A.甲、乙、丙、丁有权分享该住宅楼的外墙广告收入

B.一层住户甲对三、四层间楼板不享有民事权利

全国服务热线:4006-1313-98

C.若甲出卖其住宅,乙、丙、丁享有优先购买权

D.如四层住户丁欲在楼顶建一花圃,须得到甲、乙、丙同意

【例2】王某有一栋两层楼房,在楼顶上设置了一个商业广告牌。后王某将该楼房的第二层出售给了张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8-3-58,多)

A.张某无权要求王某拆除广告牌B.张某与王某间形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

C.张某对楼顶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D.张某有权与王某分享其购房后的广告收益

(四)物业服务合同及其纠纷解决

1. 合同当事人

(1)签约与解约的程序

签约:按照《物权法》第76条,物业服务合同的议决、签约程序大致是:业主大会通过决议选聘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据此决议与该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解约:基于同样的道理,业主大会依法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议后,业主委员会出面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法院应予支持(第8条第一款)。

(2)签约人与合同当事人

需要明确,虽然每一个单个业主并未出面与物业服务企业签约,但每一个业主才是真正的当事人,该合同对业主直接具有约束力(第1条)。所以,当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第8条第二款)。

这一原理也适用于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1条)。

(3)扩展适用于物业使用人

物业使用人(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也参照适用物业服务合同(第13条),但毕竟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所以当物业的使用人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第7条)。

1.合同内容与无效条款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也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可以请求确认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形有:

(1)转包的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

(2)不公平格式条款: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

3. 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1)业主的主要权利

——主合同权利:物业服务企业违约的,业主有权利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以及赔偿损失等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担负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来源包括: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行业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第3条)。

——抗辩权:物业服务企业违约、违法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有权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第5条第一款)。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业主有权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第5条第二款)。

(2)物业服务企业的主要权利

——物上请求权:业主违约、违法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请求其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第4条)。

——债权请求权(催缴物业费):经书面催交后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请求业主支付;只要物业服务企业依约提供服务,业主(比如外出长期度假的业主)不得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进行抗辩(第6条)。

4. 合同终止后的处理

(1)费用结清: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业主有权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相应地,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请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第9条)。

(2)恢复原状: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业主委员会出面有权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后者不得拒绝退出、移交,也不得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

3

全国服务热线:4006-1313-98

【例3】 北林公司是某小区业主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关于业主与北林公司的权利义务,下列哪一是正确的?(10-3-8,单)

A .北林公司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非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B .业主甲将房屋出租,约定承租人交纳物业费,北林公司有权请求甲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C .业主乙拖欠半年物业服务费,北林公司要求业委会支付欠款,后者无权拒绝

D .业主丙出国进修两年返家,北林公司要求补交两年物业费,丙有权以未受物业服务为由拒绝

二、共有

(一)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认定

第103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104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总结:

1. 就定义来看,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按份共有人按照既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共同共有不分份额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认定原则:约定不明的,原则上推定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为前提,三种典型的共同共有 ——夫妻共有 ——家庭共有 ——遗产共有

3. 按份共有的份额确定三原则:约定的;投资额;均额。 (二)内部关系之一:在内部对共有物的分割与份额的处分:

第99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101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1. 按份共有人对于共有物的自由分割请求权;共同共有人的法定分割请求权:99 2.按份共有人的处分权;共同共有人不享有此项权利。

3. 按份共有人的优先权的冲突及其解决:共有人>典权人>承租人 (三)内部关系之二:关于共有物的管理与处分

第96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97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51条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1. 管理权:96,二者的要求相同,任何共有人都有权利为之;

管理行为,是指对于物的维护与使用行为

2. 重大修缮:97,二者的多数要求不同,2/3与一致同意的区别。

重大修缮,是指对于物的提高性能与价值的行为

【例1】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1/

3。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下列选项哪个正确?(03-3-1,改,单)

A .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甲乙不得铺木地板

B .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达2/3,故甲乙可以铺木地板

C .

5

D .若甲乙坚持铺木地板,则需先分割共有房屋

重大提示:此处97条的“处分行为”包括买卖、赠与、质押、抵押、设立地役权等引起物权变动的行为;但绝对不包括借用、租赁等设定债权的行为。

(四)对外关系的共同点(在第三人看来,只有“共有”,而无“按份”、“共同”之别)

第98条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第100条第2款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102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管理费用的连带责任:98

——共有人的共同瑕疵担保义务:100.2

——由共有物所生的债权债务为连带债权债务:102

大总结:两类共有的区别与联系——“对外关系外同、在内部关系处理上异”。

【例2】甲、乙、丙按不同的比例共有一套房屋,约定轮流使用。在甲居住期间,房屋廊檐脱落砸伤行人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9-3-54,多)

A .甲、乙、丙如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对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 .丁有权请求甲承担侵权责任

C .如甲承担了侵权责任,则乙、丙应按各自份额分担损失

D .本案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例3】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50万、20万、20万、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10-3-7,单)

A .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

B .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

C .红光公司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

D .彩虹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

第四单元 地役权

一、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意定与法定 ——有偿与无偿

——独立权利与法定关系

——实质区别:相邻人的容忍义务与其扩张上限

【例1】甲、乙、丙依次比邻而居。甲为修房向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建材,乙不允。甲遂向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丙要求甲付费200元,并提出不得超过20天,甲同意。修房过程中,甲搬运建材须从乙家门前经过,乙予以阻拦。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05-3-3,单)

A .乙无权拒绝甲在其院内堆放建材

B .乙无权阻拦甲经其门前搬运建材

C .甲应依约定向丙支付占地费

D .若建材堆放时间超过20天,丙有权要求甲清理现场 二、设立与对抗——意思主义与登记对抗效力

物权法第158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意思主义的两大难点:

1.合同行为的双重效力:既有债权与又有物权 2.何谓对抗第三人?

地役权合同=地役权+登记﹥第3人

——需役地权利人的变更

——供役地权利人的变更

——登记对抗主义体现在所有的场合

◇甲(需)→→→→→→→→→◆乙(供)

↓↓

丙丁

丙对乙主张的

丙对丁主张的,如何保护丙

【例2】甲为了能在自己房中欣赏远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一次性支付给乙4万元。两年后,甲将该房屋转让给丙,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丁。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06-3-56,多;03-3-8类似)

A.甲、乙之间的约定为有关相邻关系的约定

B.丙可禁止丁建高楼,且无须另对丁进行补偿

C.若丁建高楼,丙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D.甲、乙之间约定因房屋和土地使用权转让而失去效力

三、从属性:主权利转移的,地役权作为从权利也随之转移

【例3】李某从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出入不便,遂与张某书面约定在张某承包的土地上开辟一条道路供李某通行,李某支付给张某2万元,但没有进行登记。哪一选项错误?(08延-3-11)

A.该约定属于有关相邻关系的约定

B.该约定属于地役权合同

C.如果李某将其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受让人有权在张某承包的土地上通行,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D.如张某将其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则善意的受让人有权拒绝李某在自己的土地上通行

四、不可分性

第166条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第167条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需役地的分割

——供役地的分割

图11

◇甲(需)→→→→→→→→→◆乙(供)

↙↓↘↙↓↘

abc edf

【例4】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为满足甲公司开发住宅小区观景的需要,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100万元,乙公司在20年内不在自己厂区建造6米以上的建筑。甲公司将全部房屋售出后不久,乙公司在自己的厂区建造了一栋8米高的厂房。下列哪一选项正确?(07-3-12,单)

A.小区业主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B.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C.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D.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无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全国服务热线:4006-1313-98

第三部分担保法

第一单元担保物权

一、抵押权的基本理论

(一)抵押物的合格

1.不可以抵押的财产:无价值的;不可流通的

第184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后果:违反者,抵押合同无效,不产生抵押权。

2.可以抵押的一处特殊财产:集合动产

物权法第181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

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189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第196条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二)

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三大特征:

特殊主体:商事主体

对象范围:所有动产

不得对抗付款的债权人

【例1】某农村养殖户为扩大规模向银行借款,欲以其财产设立集合动产抵押。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10-3-56,多)

A.养殖户可将存栏的养殖物作为抵押财产B.抵押登记机关为抵押财产所在地的工商部门

C.抵押登记可对抗任何善意第三人D.如借款到期未还,抵押财产自借款到期时确定

(二)抵押权的顺位与放弃

1. 顺位排序

物权法第199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1)以房屋抵押为例

——以登记先后为准

(2)以汽车抵押为例

——都登记的,按照登记先后,与合同签订的先后无关

——有登记有未登记的,登记先于未登记

——都未登记者,不分先后,同一顺序按比例,但都优先于普通债权

2.顺位的变更与放弃

物权法第194条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

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

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图12

7

(19万)甲→→→乙(10万,6.1)

(保证责任?)戊↗→→→丙(10万,6.2)

→→→丁(10万,6.3)

结论:排队的插队原理

——损我者并必经我同意

——不损我者自便

——欲损我者,不经我同意,法不伤我

——因抵押权人的变更、放弃顺位的选择,不得对第三人产生不利

【例2】黄河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乙银行借款300万元,丙银行借款500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银行并不知情。因黄河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600万元。关于三家银行对该价款的分正确的是?(08-3-11,单)

A.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200万元

B.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100万元、丙银行500万元

C.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

D.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2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

二、抵押权的实现:

(一)实现方式:以折价与“流押”的区别为中心

【低价折价可撤销】第195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流押无效】第186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流质无效】第211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1)实现方式:拍卖、变卖与折价,不一定必须经过法院

(2)折价与禁止流押(质)的实质区别:

低价的折价协议可被撤销;

流押协议绝对无效

图13

(30万)甲→→→乙(10万;折价19)

(买卖,21)戊→→→丙(10万)撤销?

→→→丁(10万)撤销?

(二)抵押权的存续(实现)期间:是一个可变期间

物权法第202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例3】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约定2005年12月2日一次性还本付息。丙公司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作抵押。甲到期没有清偿债务,乙银行每个月都向其催收,均无效果,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是2007年3月6日。乙银行在下列哪一时间前行使抵押权,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07-3-13,单)

A.2007年12月2日B.2009年12月2日C.2009年3月6日D.2011年3月6日

全国服务热线:4006-1313-98

三、抵押权的效力

(一)抵押物的提前转让及其限制

物权法第191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原则上,须经抵押权人同意,“同意”的实质精神是:卖价合理,卖款必须用于“两提”;

——提前代偿:如受让人愿意提前代为清偿(从而涤除抵押权的)的,该转让行为无需抵押权人同意

——事后代偿: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擅自转让行为,该转让合同并非当然无效,为相对无效的合同;受让人愿意事后代为清偿(从而涤除抵押权的)的,该行为有效。

图14

甲→→→1000万乙(抵押权人)

(抵押人)↙

↗(1000万价款)

↖(无效、清偿?)↗

买卖关系丙↗

(买受人)

【例4】陈某向贺某借款20万元,借期2年,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抵押期间,谢某向陈某表示愿意以50万元购买陈某的房屋。正确的是(08-3-91,不)

A.陈某将该房屋卖给谢某应得到贺某的同意

B.如陈某将该房屋卖给了谢某,则应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C.如陈某另行提供担保,则陈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贺某同意

D.如谢某代为偿还20万元借款,则陈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贺某同意

(二)与承租人的关系

【先抵押后租赁:买卖破租赁】第190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图16

甲→→→1000万乙(抵押人)

(抵押权人)↙↓

↗↓

↗↓买卖关系

丙↗租赁关系

↙???

(承租人)

四、动产质押

(一)生效

1.交付时动产质权的生效要件

合同+交付=动产质权

2.质物的“交付”必不可少,否则,不生质押权效力

第89条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第91条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1)担解89:约定与交付的不一致,以交付为准

(2)担解91:从物的例外:不转移占有的从物,不属于质押物

9

(二)转质

物权法第217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215条第1款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17 PK 解释94:两种转质的效力问题

——无论是否经过出质人同意,转质均有效;转质权优先于质权。

——擅自转质的责任: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人的擅自转质意味着过错,所以对转质物的损害,肯定承担赔偿责任。

——转质权人只承担“保管不善”的过错赔偿责任;不承担质押物的风险责任。

11.3万

乙(出质人)→→→甲(质权人)→→→丙(转质权人)

12万,3,1 11万,2,20

【例6】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8-3-59,多?)

A.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B.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

C.甲对电动车的毁损、灭失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D.对电动车毁损、灭失,乙可向丙索赔

五、权利质押的生效规则:债权形式主义

1.有价证券 224、解释98、99 pk 担保法76

质押合同+交付(或登记)=质权+背书>第三人

【例7】甲将所持有的A公司债券交付乙,作为向乙借款的质押物。双方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在债券上背书“质押”字样。借款到期后甲未还款。甲的另一债权人丙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券。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04-3-9,单)

A.质押合同无效B.质押合同自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之日起生效

C.乙对该债券不享有质权D.乙以债券已出质对抗丙的执行申请,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2.基金份额与股权 226 pk78、解释103

质押合同+登记=质权

3.知识产权 227 pk 担保法79

质押合同+登记=质权

4.债权(应收帐款) 228

质押合同+登记=质权

六、留置

第230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231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商事留置】

第232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一)适用要件

——债务到期;

——合法、占有、他人、动产

——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留置例外,231)

【例8】小贝购得一只世界杯指定用球后兴奋不已,一脚踢出,恰好落入邻居老马家门前的水井中,正在井边清洗花瓶的老马受到惊吓,手中花瓶落地摔碎。老马从井中捞出足球后,小贝央求老马归还,老马则要求小贝赔偿花瓶损失。下列哪些是正确的?(10-3-54,多)

A.小贝对老马享有物权请求权B.老马对小贝享有物权请求权

C.老马对小贝享有债权请求权D.如小贝拒绝赔偿,老马可对足球行使留置权

全国服务热线:4006-1313-98

【例9】辽东公司欠辽西公司货款200万元,辽西公司与辽中公司签订了一份价款为150万元的电脑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辽中公司指示辽西公司将该合同项下的电脑交付给辽东公司。因辽东公司届期未清偿所欠货款,故辽西公司将该批电脑扣留。关于辽西公司的行为,下列哪一是正确的?(10-3-10,单)

A.属于行使抵押权B.属于行使动产质权

C.属于行使留置权D.属于自助行为

(二)行权特则:2个月的忍耐期

第236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三)消灭的特殊情形

第240条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第233条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丧失占有者,消灭

——接受另行担保者,消灭:留置权的可分性与不可分性(233)

七、动产担保物权的优先性与冲突:

第239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留置权(法定优先权,合同法第286条)>登记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抵押权

(19万)甲→→→乙(10万,登记抵押)

→→→丙(10万,抵押)

→→→丁(10万,质押)

→→→戊(1万,留置)

排序:戊乙丁丙

第二单元保证

一、保证概念

(一)保证、保证合同的特征,也即与物权担保的区别

1.绝对无偿的合同;

2.单务合同;

3.保证人只能是严格意义上的第三人,所以肯定有追偿权;物保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主债务人本人

4.保证人承担无限责任vs 物保人的有限责任(保证的含义就是愿意对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承担履行责任或者赔偿责任,承担责任的范围不以个别财产为限,而必须是保证人的所有财产。)

5.债权人只享有一般债权vs 优先受偿权

图171000万元

甲→→→乙Bank(主债权人,当事人)

(主债务人,第三人)

X

↖丙↗(保证人,当事人)

Y

(房1000万,车200万、股票800万元,其他1000万元)

结论:保证的要义:X+Y>X

11

(二)保证合同成立的四种方式

据《担保法》第13条、《担保法解释》第22条,保证合同的签订形式一共有四:

1.单独的书面保证合同

2.在主合同上有保证条款,保证人签字;

3.在主合同上没有保证条款,但第三人以保证人身份签字

4.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应当采用一定的形式。

【例1】甲向乙借款5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分别找到友人丙、丁、戊、己,他们各自作出以下表示,其中哪些构成保证?(08-3-53,多)

A.丙在甲向乙出具的借据上签署“保证人丙”

B.丁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本人愿代还3万元”

C.戊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负责”

D.己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以某处私房抵债”

(三)保证方式:

担保法第17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商事保证】

第12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担保法解释第20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1.一般/连带保证:认定与区别

——如何甄别?“一般保证”的真正含义,题干中可能交待一般保证的含义

——诉讼上的区别:担解124

一般保证:单诉诉债务人;不可先单诉保证人;可以列为共同被告

连带保证:单诉债务人;单诉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2.按份/连带共同保证:认定与区别

——如何甄别?明确约定连带的;明确约定按份的;没有约定份额被推定为连带的

——区别何在?有份额约定的,为按份共同保证;无份额约定的,为连带共同保证

3.考点归纳——四种组合

——一般保证(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关系);按份共同(保证人之间的关系)

——一般保证(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关系);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的关系)

——连带保证(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关系);按份共同(保证人之间的关系)

——连带保证(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关系);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的关系)

全国服务热线:4006-1313-98

13

甲 (务) → →→ 乙(权):起诉

一般or 连带 ↗ ↗

丙(保)

丁 按份共同or 连带共同

【例2】甲向乙借款12万元,丙、丁、戊为保证人。借款期届满,甲无力偿还债务,丙代为偿还了12万元。对此,丙可以取得下列哪些权利?(

99/96-2-41,多)

A .可以请求甲偿还12

万元。

B .可以请求丁、戊偿还各自应负担的4万元

C .可以先请求甲

D .可以请求丁、戊偿还各自应负担的4万元,并可同时请求甲偿还4万元 总结:

1.顺序有先后;

2.请求清偿的数额也不同。

甲 (12) → →→ 乙(主债权人) (主债务人)

↗12

12(先)↖ 丙(4?)↗

丁(4?,后)

戊(4?,后)

(4)最高额保证:定义与特征

担保法14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第27条: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考点总结:

1. 最高额保证的两个特征:从合同成立在前,所担保的主债务发生在后;所担保的债务数额具有最高限定性与不

确定性。

2. 未定保证期间的最高额保证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一旦解除保证合同,对此后再发生的债务不担责。 图19

(主债务人)甲 (1000) → →→ (600) 乙(主债权人)【6.6,,200万】

6.5 ↗60(6,4)

↖ 丙↗ (最高额保证人)

6.1解除通知 660万?600万?860万?1000万?

二、保证的从属性以及保证责任承担

第22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23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24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法解释第29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

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第30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诉讼时效解释第二十一条(从债务人的抗辩权援用)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1)债权让与:22

——同意与通知?通知保证人即可,保证人“继续”担责;

(2)债务承担:23

——书面同意与通知?必须书面同意;否则,“不再”担责

图20

(务)甲(1000)→→→(600,1600)乙(权)

↓↓

丁?

戊?

↗?

↖丙↗

(保证人)

(3)债的变更:解释30 PK担保法24

关于数额:数额增大的,需要经过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只承担原定的责任;数额减少的,无需经过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减少后的债务数额。

关于期限:延后债务履行期限的,要经过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同意的,按照原来的还款期间计算保证期间;这样一来,如主债务宽限期超过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将不再承担责任。

三、保证期间

第25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26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31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考点归结:

1.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的本性:解释30 PK 担保法25,除斥期间(不变期间)

2.保证期间的长短

担保法解释第32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33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总结:

(1)有约定从约定,但必须在主债务履行期限之后;

(2)无约定的,一般为6个月;

全国服务热线:4006-1313-98

15

(3)含有“直至本息为止的”话语的,2年。

【例3】甲向乙借款10万元,由丙作为保证人,约定"如果甲到期不能偿还该债务,由丙承担保证责任,直至甲的债务本息还清为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8延-3-53)

A .该保证为一般保证 C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B .该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D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3.保证期间的作用

保证期间是为了保障保证人的利益而设。

4.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的关系

担保法解释第34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第35条 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归结为两句话:

——保证期间已经届满的,保证之债消灭,也就无谓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开始起算的,就不再回头看保证期间

图21

07 3.1/2 9.1

甲 → →→1000万 乙(主债权人) 12.1? (主债务人) 7.1? ↗ ↗ 08,6.1(2年的普通时效期间) ↗ 08,7.1(30万)↓ ↗ ↓ ↗

↓ 丙↗ (保证人)

2010, 6.1

5.主债务诉讼时效与保证之债的诉讼时效的关系

担保法解释第36条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中止:中止而中止;中止而中止;

中断:一般保证债务,中断而中断;但连带保证,并不中断而中断

【例4

】下列关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06-3-59,多) A .保证期间届满后,不必再起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B .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后,不必再计算保证期间

C .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随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而中止

D .

第三单元人保与物保的关系

物权法176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法第28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38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一)债务人提供物保与第三人保证并存

变现的法定先后顺序;保证人的补充责任与单向追偿权

图24

甲(1000)→→→乙(债权人)

(抵押)

↗?

↖丙↗

(保证人)

抵押;其他财产;保证

(二)第三人提供物保

图25

甲(0)→→→(1000)乙(权)

丁(400,1000)↗↗

(抵/质押)↘

↗?

(追偿?)↖丙↗

(保证人)

结论:

一个区别:被执行的先后顺序是否存在

三个共同点:

1.都未约定担保份额,所以对外都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2.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的,保证人都在其“弃权的范围内”免责。

3.担保物毁损灭失的,保证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习题 1.[案情介绍] 李某因意外事故失踪后被法院宣告死亡。因李某是昔日上海的大财主,时值文革期间,其妻张某为表明与丈夫划清界线,便将李某留在家中的所有财物上交国家。12年后,李某从海外归来,要求撤销原死亡宣告并由政府归还已被妻子处分(上交)的财产。[问题] (1)人民法院在李某申请下是否会撤销原死亡宣告,为什么?(5分) (2)人民法院是否会判决政府返还李某的财产,请阐述理由?(5分) 2.[案情介绍] 甲男居住在乙女的隔壁,甲时常聚集三朋四友在家打麻将及其他娱乐,声音极大常至深夜点。乙女休息不好工作业绩下滑问题被所在的外企辞退。辞退当日乙女登门请求甲以后夜里小声点,以免影响邻居休息。由于双方语气都欠佳发生争执,甲拉住乙的衣服说:“我是赌徒,你就是妓女。”在双方挣扯间乙衣服被撕破,上身部分裸露。 [问题]分析本案中有哪些民事关系,并分析其构成要素。(10分) 3.[案情介绍]某木制品进出口公司因业务需要向外订购某种稀有木材,因市场信息不对称一直没有得到满意的回应。面对交货期一天天逼近,公司上下非常焦急。此时,本地另一木材公司上门提出愿出高于市场平均价3倍的价格出售相当数量的木材。进出口公司无奈之下只好同其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进出口公司依约支付了3倍价款,木材公司也保质保量交付货物。但一年半之后,因进出口公司领导更换,新的经理提出这一合同是无效合同,遂起争端。(本题共10分) [问题]1、经理提出这一合同无效是否正确?为什么?(2分) 2、木制品进出口公司能否请求撤销该合同?为什么?(2分) 3、如果木制品进出口公司要求变更该合同的内容,司法机关能否变更?为什么?(2分) 4、如果本案中稀有木材属国家保护物种,严禁采伐,本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分) 5、如果发生第4问的情况,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2分) 4.[案情介绍]李某受单位委派到某国考察,王某听说后委托李某代买一种该国产的名贵药材。李某考察归来后将所买的价值1500元的药送至王某家中。但王某的儿子告诉李某,其父已于不久前去世,这药本来就是给他治病的,现在父亲已去世,药也就不要了,请李某自己处理。李某非常生气,认为不管王某是否活着,这药王家都应该收下。 [问题]1.李某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到底应由谁来承担(5分) 2.药是否应由王家出钱买下为什么(5分) 分析:1.李某购买名贵药材是受王某的委托才进行的,其行为应属民事代理。《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李某购买药材的行为后果应由王某承担。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2条的规定,当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由于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也就是说,代理人因实施代理行为所取得的后果应由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受领,由此所产生的债务作为被代理人的债务,以被代理人的遗产或者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来承担。本案中,王家理当出钱买下此药。 5.案情介绍]1987年12月,胡某所在单位决定派他到加拿大学习两年,因办理出国手续一时钱不够用,遂向朋友张某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胡某在出国前将钱还清。但胡某直到1988年7月27日出国,都一直没有还钱。此前张某虽然经常来看望胡某,但也对钱的事只字未提。胡某在国外两年与张某也有过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1990年8月,胡某回国。1990年10月张某因买房急需用钱,找到胡某,胡某当即表示,全部钱款月底还清,并在原来的字据上对此作了注明。11月5日,当张某再次来找胡某要钱时,胡某却称,他的一个律师朋友说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张某气愤至极,第二天

- 司法测试民法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

- 司法测试民法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 笔者国家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整理的历年真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不定项选择题: (2011年) (一)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吨药材,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乙公司将药材转卖给丙公司,并约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丙公司收货后3日内应向乙支付价款120万元。 张某以自有汽车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约定:“在丙公司不付款时,乙公司有权就出卖该汽车的价款清偿自己的债权。”李某为这笔货款出具担保函:“在丙公司不付款时,由李某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收到药材后未依约向乙公司支付120万元,乙公司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同时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 张某见状,便将其汽车赠与刘某。刘某将该汽车作为出资,与钱某设立丁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并办理完出资

手续。 丁公司员工方某驾驶该车接送酒店客人时,为躲避一辆逆行摩托车,将行人赵某撞伤。方某自行决定以丁公司名义将该车放在戊公司维修,为获得维修费的八折优惠,方某以其名义在与戊公司相关的庚公司为该车购买一套全新座垫。汽车修好后,方某将车取走交丁公司投入运营。戊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维修费,否则对汽车行使留置权,丁公司回函请宽限一周。庚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座垫费,丁公司拒绝。请回答第86-91题。 86.关于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合同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2011年卷三不定项第86题) A.效力待定 B.为甲公司设定义务的约定无效 C.有效 D.无效 【答案】C 【考点】合同的效力 【解析】《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题中,甲公司将药材交付给乙公司之前,乙公司对药材不享有所有权,此时其与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乙、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完整版)

民事诉讼法 民事纠纷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 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又称为民事争议、民事冲突。 特点:1、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内容是对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内容A、关于事实主张,法院能够调查认定的事实只能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加以主张并予以争执的事实; B、关于自认事实,只要自认就排除法院的认定,法院不仅没有必要审查其真实性,而且也不允许作出与此相反的事实认定; C、认定所争事实需要的证据资料,必须是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方法中获得,不允许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 特点:①诉讼当事人化。诉讼活动都由当事人来发动推动主导 ②程序公正。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更加强调程序公正的价值。 ③当事人有主动权。当事人主义给予当事人极大地权利。 ④法官中立。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 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旨在揭示民事诉讼程序存在的必要性和意义,分为: (一)程序的内在价值(目的性价值) 指民事诉讼程序自身所具有的满足程序主体需要的独立价值。内在价值的实现可以排斥法官的恣意,保障人的尊严,吸收当事人的不满,确立理性而为公民所信赖的司法权威。 程序自由价值主要指程序价值主体能够合乎目的的支配民事诉讼程序,自由的选择,判断和接受民事诉讼程序。 公正价值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参与、程序公开、程序维持等。 效益价值包括效益和效率价值。等 (二)程序的外在价值(工具性价值) 外在价值是人们用来评价和判断民事诉讼程序在保护民事权利、维护

小学一年级日记30字

2012年9月8日星期五晴 今天,我和妈妈去公园玩,玩了很多很有趣的游戏,还有许多花儿在我们身边,我很开心,今天我过得很满足。 2012年9月8日星期五晴 今天,我从老家带来了一盆仙掌。它浑身墨绿,满身小刺,活像一只可爱的小刺猬。在它身上最引人入胜的部分就是它头顶的那朵鲜艳的花朵,十分美丽,十分耀眼。我爱它! 2012年9月8日星期五晴 池塘里的荷花美丽极了。黄的,白的,紫的,淡粉的,一朵朵,一片片,我太喜欢荷花了。 2012年9月8日星期五晴 星期天早晨,爸爸妈妈带我去看梅花。公园的梅花火艳艳的,好看极了。一朵朵,一丛从,一片片,正迎着冬天的风雪怒放着。人们踏着积雪,边走边看,舍不得离去。 2012年9月8日星期五晴 一早起来,妈妈告诉我,下雪了。开始,我还不相信,因为妈妈总是这样叫我起床。等我起来的时候,雪已经小了,但屋顶上,草地上,还有山上,全都有一层薄薄的雪覆盖在上面。真漂亮啊! 2012年10月13日星期六五晴 今天早上,外公外婆去买菜,妈妈带我去阿三街买东西。阿三街上人很多,还有来来往往的自行车、摩托车,妈妈给我买了小皇冠,发卡,皮筋,还有黏黏纸。我觉得很开心。 2012年10月13日星期六晴 今天早上,天气很晴朗,太阳光照着我们,感觉暖洋洋的。外公外婆带我和小米去定海公园玩。 2012年10月13日星期六晴 今天我和妈妈出去逛街了,妈妈给我买了我喜欢的玩具,我很高兴。 2012年10月13日星期六晴 今天放学,没人来接我,原来爸爸妈妈吵架了。妈妈去了外婆家,好伤心! 2012年10月13日星期六晴 今天,我和爸爸妈妈来到天津动物园。我们租了一辆电瓶观光车,有我和爸爸驾驶着出发了,妈妈坐在一旁可开心了。 2012年10月13日星期六晴 今天,我和不爸爸去给爷爷上坟,自从爷爷去世,每年的今天我都要去给爷爷上坟,我很想念我的爷爷,我知道爸爸也很想念爷爷。 2012年10月13日星期六晴 今天我和外婆、阿姨、妈妈一起去安山,阿姨和外婆去买对联,我和妈妈去买学习用品,街上很热闹,买东西的人也很多,我和妈妈还买了芒果吃,味道很好。 2012年10月17日星期日晴 我和大家一起包饺子,我包的饺子有的是月亮形状的,有的是长方体的,我想了很久想出了一个有创意的包子形状的饺子,一下子包了5个这种形状的,大家看见了,都哈哈大笑了! 2012年10月17日星期日晴 我和妈妈去买烟花了,那天晚上我们村人人都烧烟花,烟花有红色的、蓝色的……烟花的声音好大呀! 2012年10月17日星期日晴 今天,我更加熟练地知道怎么照顾弟弟了,他哭得大声就是饿了,我会哄他,然后让奶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案例1 85岁的王老太有一子一女,儿子一向不孝顺,女儿出嫁。自女儿出嫁后,儿子根本不管母亲。王老太十分生气,时常唠叨,将来要把全部财产遗给女儿,不给儿子一草一木。儿子得知母亲心意后,立即要王老太马上立一份遗嘱,把全部财产给他一人,否则,就要把老太太“倒过来拎”、“打死她。”王老太无奈,只好按照儿子的要求,立了遗嘱。 问:1、王老太所立遗嘱有效吗?为什么? 2、王老太想重新立一份遗嘱可以吗?为什么? 3、王老太如果在立了案情所提到的遗嘱后死亡,她的儿子是否享有继承权?为什么?答:1、王老太所立遗嘱无效。因为这份遗嘱是在其儿子的胁迫下所立,意思表示不实。2、可以。因为:(1)原来的遗嘱无效。(2)依据我国继承法,立遗嘱人随时有权变或废除已立遗嘱,另立新遗嘱。 3、没有。因为85岁的王老太已丧失劳动能力,而有赡养能力的儿子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已构成遗弃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王老太的儿子的继承权已丧失。 (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 案例2 某养猪场担负向市某副食商场提供新鲜猪肉的合同义务,每天将50头新鲜猪肉送至该副食商场。1997年8月中旬因养猪场自备车辆大修,遂与个体运输户郑某订立为期一个月的运送合同,约定每天早上6点郑某开车到养猪场装上新宰杀的生猪50头,于8点前送到某副食商场。9月2日郑某开车去养猪场路上因与他人车辆相撞,处理后于中午才到养猪场,下午才将该批猪肉送到副食商场,经检验,该批猪未变质,但已不太新鲜,副食商场降价出售,为此养猪场损失1万元,要求郑某承担,郑某拒绝,认为自己并非有意违约,而系自己的车被他人撞坏所致。经查,撞车责任主要由对方承担对方赔郑某8000元,郑某也有一定责任。问:1、郑某没有按约履行合同有无过失?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1、因郑某对造成事故有一定责任,其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有过失。 2、养猪场的损失是由郑某违约造成,郑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3、郑某应赔偿养猪场的全部损失。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应此所受到的损失。

2010年民法多选题解析

全国司法考试历年真题之2010年民法多选题 2014-07-23 15:11 【大中小】【我要纠错】 51.张某到王某家聊天,王某去厕所时张某帮其接听了刘某打来的电话。刘某欲向王某订购一批货物,请张某转告,张某应允。随后张某感到有利可图,没有向王某转告订购之事,而是自己低价购进了刘某所需货物,以王某名义交货并收取了刘某货款。关于张某将货物出卖给刘某的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多选第51题) A.无权代理 B.无因管理 C.不当得利 D.效力待定 【答案】AD 【考点】代理 【解析】《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本题张某以王某名义交货并收取货款,属于无权代理,该行为对王某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52.某公司因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咨询律师。关于律师的答复,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多选第52题) A.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B.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C.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二审期间不能提出该抗辩 D.诉讼时效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意思表示的,不得再以时效届满为由进行抗辩 【答案】ABD 【考点】诉讼时效 【解析】选项A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选项B正确。第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选项C错误。第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民法考试重点

民法分论习题集 第一部分物权法一、名词解释 物权 他物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法定主义 简易交付 指示交付 占有改定 预告登记 异议登记 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 先占 善意取得 添附 附和、混合、加工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相邻关系 共有 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 浮动抵押 质权 转质 留置权 占有 二、简答题 简答物权优先于债权效力的表现和例外情形。简答物权请求权的内容和性质。 简答物权追及效力的含义及限制。 简述民法对物权的各种保护方法。 简答一物一权主义的含义及内容。 简答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简答国家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 简答先占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简答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效力。 简答相邻关系的含义及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简答我国相邻关系的种类。 简答用益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简答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点。 简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式。 简答地役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简述地役权从属性的具体表现。 简述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简答担保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简述抵押权的法律特征。 简答留置权的构成要件。 简述占有的法律效力。 三、论述题 试述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试述善意取得制度。 试比较分析用益物权制度和担保物权制度。试述占有的法律保护。

第二部分债权法一、名词解释 债 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不真正义务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二、简答题 简要回答完全债权的权能有哪些。 简答选择之债的含义及构成要件。 简答按份之债的含义及效力。 简答连带债务的含义及效力。 简答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简答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 简述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简述区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意义。 三、论述题: 试论债权与物权联系与区别。 试述连带之债。 试述无因管理。 第三部分人身权一、名词解释 人身权 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 身份权 隐私权 姓名权 肖像权 荣誉权 二、简答题 简要回答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简要回答隐私权的含义及主要内容。 简述肖像权的含义及侵害肖像权的表现。

民法案例分析

民法案例分析 1、李某,十六周岁。一天,她到工艺美术公司以1680元购买了项链和宝石戒指。她父母认为她尚未成年,没有征得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行为,要求公司退货。而李某提出她是靠做临时工、自食其力的社会青年,她表示不愿退货。问:李某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其父母要求公司退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第一、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条第1款又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李某是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年满十六周岁,以自己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因而这项买卖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第二、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和57条的规定,李某的买卖行为符合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因此,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非依法律规定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根据民法通则第70条规定,李某父母所陈述的理由不足。本案中,李某父母要求公司退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李某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不需要征得父母同意。其父母以她未成年,未征得家长同意为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张某今年十七岁,在本镇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10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请问:此买卖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1)双方买卖有效。 (2)张某已有十七岁又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应视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张某患精神分裂症是在其购买彩电之后。 3、大学青年教师某甲与校出版社签订了一份约稿合同,某甲将一本外国小说译成中文,出版社负责出版。合同中明文规定:如果译稿达到出版水平,由于出版社的原因不能与译者签订出版合同时,出版社要向译者支付稿酬的40%,并将译稿归还译者。若将译稿损坏或丢失,要赔偿译者经济损失若干元。合同签订后,某甲如期完成了全书。译稿交出版社后,出版社很满意。可是在印制期间,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此书中有大量淫秽色情描写,故作出了禁止该书出版发行的决定。销毁了纸型和半成品,并没收了译稿。某甲听说后,向出版社提出,译书是出版社主动约稿的。就是不出,出版社也应该给他约定的40%的稿酬。并要求把稿子退还他。出版社的领导研究后答复说,由于出了这本坏书,社里的前任领导被撤职了。因此有没有合同他们不管,钱绝对不能给,否则人家会说他们鼓励出黄书。某甲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他主张:此书适不适合出版,那是出版社的事。书是出版社约他译的。既然他如约译完了书稿,也达到了合同要求的水平,就是不出版,出版社也应按合同的约定办事,付给他40%的稿酬,并将译稿退还。请问:本案中,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1)无效 (2)尽管出版社与译者所签订的这份合同,从形式上看没有问题,但由于其内容是翻译一本淫秽小说,违反了国家法律和政策,违背了社会公德,危害了社会利益。 4、张某委托小刘帮自己买一辆合适的旧摩托车。几天后,小刘以7000元的价格买来一辆嘉陵摩托车给张某,但车太旧,公里数太高,顶多值4000元。后张某经打听,得知小刘给其买的摩托车是刘的小舅子早就想卖的,俩人一起做手脚坑张某。张某要小刘将车退掉,但小刘以生意已成交且其小舅子不同意退为由加以拒绝.问题:张某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答案(1)应该由小刘和他的小舅子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2005年清华大学法学院民法试题及解析

2005年清华大学法学院民法试题及解析

2005年清华大学法学院民法试题及解析 一、名词解释 1、相对权 2、有限责任 3、善意取得 4、实用新型专利 5、邻接权 二、简答题 1、结合我国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谈谈我国民事法律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2、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 3、形成权在我国法律上的规定 4、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后果 5、代理权的滥用及法律后果 6、法人有无人格权 7、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8、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效力 三、试述未成年人实施的行为的法律后果 四、设计未来的我国用益物权的体系 五、有关合同解除的案例分析 清华大学2005年民法学试题解析

一、名词解释 1、相对权:相对权,亦称对人权,是指须特定相对方协力的权利,以债权为典型。它与绝对权(以型)相对。 2、有限责任 此处考查的知识点似乎是:法人的责任法人人格否认法人成员的有限责任 3、善意取得 推荐阅读孙鹏著《物权公示论》第六章第三节 江帆孙鹏主编《交易安全与中国民商法》第三章 ( 江帆执笔 ) 4、实用新型专利 ( 试卷上印的是“实用新颖专利”——如果我没记错的话 ) 一些教材并未给此定义,不过吴汉东主编的《知识产权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 第二版 ) 及陈美章主编的《知识产权法》( 专利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 )引用了国务院专利 法实施细则中的表述 具体可查阅现行国务院专利法实施细则 5、邻接权 注意:(1)触及邻接权的性质或权源(可参见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二版相关章的章末复习提要部分) (2)顺便简洁提及所谓图书专有出版权的性质

商法学期末复习重点word版本

习学点重复末期法商. 精品文档 商行为:又称商业行为,是指以营利性营业为目的而从事的各种表意行为。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中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商业登记: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的,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申请,并被主管机关核准予以注册登记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商业名称:商事主体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用以表彰自己的独特法律地位的名称或名号。 商法,也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人人格否认,是指法院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 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或无限

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股份有限公司;指公司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一发设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自有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破产——是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以其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 破产原因——是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它是法院进行破产所依据的特定事实状态 破产债权——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能够通过破产分配由破产财产公平受偿的财产请求权。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关,是在破产程序中的意思发表机关。 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联系: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具体来说,民法的所有权制度是对从事商品经济活动的正常条件的一般规定,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对商品经济活动主体资格的一般规定,民法的债权制度是关于流通领域中商品交换活动的一般规定。 区别:立法价值不同,民法最基本价值取向是公平优先兼顾其他,商法是效率优先,兼顾其他;产生的经济基础不同,民法是商品经济,商法是市场经济;适用主体不同,民法主体广泛,适用一切社会大众,商法仅限于商人;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不同,民法具有强烈伦理性,商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民法规范具有稳定性,商法规范具有灵活多变性;归责原则不同,民法一般实行过错原则,商法还实行无过错原则和比较严格责任原则;基础理论不同,民法是个体本位,以维护个体利益为主。商法是社会本位,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主;民法属于国内法,商法具有国际性特点;民法与商法虽都属于私法范畴,但民法是纯私法,商法却兼顾公法性。 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联系;经济法与商法分享对经济事务的调整,其都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标,都带有公法性质。 区别;1)商法和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不同。商法主要调整的是商人之间的以平等性为特征的社会经济关系,经济法则是国家与公民,国家与企业之间不平等的纵向关系。2)调整对象的内容不同,商法主要规定的是商人和其他经营者得法律地位,组织形式,商事交易的规则与行为后果,经济法主要规定了商事活动中商事主体的竞争行为规范,竞争规则以及政府如何处理这些行为。3)商法与经济法的作用内容和作用基点不同,商法是确认和保护商人的合法地位和利益,侧重于保护作为商人的企业和自然人之间的平等利益关系,以满足商人营利性要求。经济法侧重平衡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利益矛盾,其作用内

实验日记2012

万能吸尘器 □四(二)班王佳乐假如我是一个科学家,我会做一个吸尘器。 我做的万能吸尘器是蓝色的,它是圆柱形的,有0.5米高,有个小方框,是吸纸用的。圆盘上有个按钮,一按就开始工作了。不用充电,体积不大。我们需要这个万能吸尘器,我一定要加倍学习,我想不久这个万能吸尘器一定会诞生的。 让我们共同努力吧! 指导教师:李密英 馒头里的小洞洞 □五(一)班徐浩然 2010年12月4日星期六 今天,是星期六,我的妈妈放周末假,妈妈今天蒸馒头给我们吃。先和好面,面是一种发面,再搓成半圆状的,放入蒸锅里,开大火。不一会儿,香喷喷的馒头出来了,我和爸爸直流口水。但是,馒头变大了,里面有许多小洞洞,这是为什么呢?吃完饭后,我和爸爸一起寻找资料。找到了! 在一本叫《农村幼儿教师知识手册》里。上面说: 馒头是用发面做的,发面里面有种细菌叫酵母菌,酵母菌在湿面团里生长繁殖,不断地放出二氧化碳,二氧化碳气越积越多,把面团给撑大了,里面就存了好多气泡,把发面做成馒头放在锅里去蒸,馒头里的二氧化碳气遇热膨胀起来,馒头变大了。馒头蒸熟后,二氧化碳气跑掉了,但是馒头里面却留下了二氧化碳“居住”过的小洞洞。要是没有发过酵的生面团做的馒头蒸熟了,里面就不会有小洞洞。 不会的问题找到了答案。看来只要用心观察、探究,一定会找到答案! 辅导教师:赵凤鸣

铜币复原 □五(一)班左旭红 2010年12月6日星期一晴 放在你面前的是一枚锈迹斑斑的铜币,图像已经又脏又暗,用什么方法可以让铜币变得闪闪发光,图像清晰可见,就像新币一样呢? 材料:水、醋、盐、生锈的铜币、纸币、两个纸杯、滴管、小碟子。 步骤:1、在纸杯中加入水和盐,制成盐溶液。水和盐的量应适当,并充分搅拌,使盐完全溶解。2、在另一个杯子中装1汤匙醋。3、把铜币放到小碟了中。用滴管滴一点盐溶液到铜币上,再滴一点醋。重复滴盐溶液和醋,直到它们的混合液盖住铜币为止。保持5分钟以上。4、铜币取出来,用湿纸巾把它擦干净,放在桌上,让铜币彻底晾干。 这样一枚生锈的铜币就变成新铜币了。 辅导教师:赵凤鸣 为什么冥王星不再是行星 □六(一)班贾明轩 2010年12月8日星期三晴 同学们!太阳系原来有九大行星,现在改为八大行星了。你知道这是为什么吗?我通过查阅资料知道了这个密秘。 与太阳系其他八颗行星相比,冥王星显得过于特别,它的体积甚至比月球还小。由于小的体积和质量,使冥王星根本无法对天王星轨道造成明显影响。由于引力很小,它也不能吸引其轨道附近的物体。而且冥王星还有着与众不同的公转轨道。其他行星的轨道几乎是完美的圆形而冥王星的轨道却是一个椭圆形,其近日点和远日点与太阳的距离相差三十多亿千米。由于这些原因,经过天文学家们的激烈争论,2006年8月24日在布拉格举行的国际天文学联合大会投票决定,将冥王星归入矮行星的行列。 同学们!你们知道了吗?积极探究科学吧! 辅导教师:赵凤鸣

民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解析

民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试题一 一、判断题: 1. 我国现阶段关于婚姻的观念表述为: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自愿建立夫妻关系的结合。() 2. 群婚制的特点在于男女两性关系因一定范围血缘关系的排斥而被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 3.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都能引起婚姻自动解除的后果。() 4. 甲因怀疑乙不忠诚与乙离婚,离婚后确认乙在外面有情人,甲可以请求乙赔偿她的精神损失。() 5. 夫妻一方被宣告死亡后,另一方因生活困难将子女送养他人,被宣告死亡方重新出现后,有权以送养须经双方同意为由主张收养无效。() 6. 义绝是中国古代强迫妻子离婚的强制离婚制度。() 7.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是无条件的。() 8. 兄弟姊妹是较近的直系血亲。() 二、单选 1. 下列各种亲属关系中,属于直系拟制血亲的有( )。 A.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 B.养父母与养子女 C.祖父母与孙子女 D.继父母与未受其抚养教 育的继子女 2. 甲失踪五年,经其妻乙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甲死亡,此后,乙与丙结婚。两年后,甲返回并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乙丙婚姻无效恢复与乙的婚姻关系,人民法院应该()。 A 认定乙与丙的婚姻关系无效 B 确认乙与丙的婚姻关系有效 C 撤销乙与丙的婚姻关系,确认甲与乙的婚姻关系恢复 D 要求乙与丙解除婚姻关系 3.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张某的妻子因病去世,其父、其子、其兄、其祖父母都有监护能力,且担任监护人对张某并无明显不利。但上述近亲属相互推诿,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便请张某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指定。按照法律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应从上述人员中指定()担任张某的监护人。 A 其父 B 其子 C 其兄 D 其 祖父 4. 甲九岁时父母死亡留下较大数额的遗产,甲由外祖父母抚养,甲的舅舅乙住在山区生活困难,甲的外祖父母经甲的同意,将遗产中的两万元赠与乙,该赠与行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法学 期末考试重点

2013~2014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法学(2)期末考试重点1.名词解释 6X3(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二者会择一考) 3.简答题 6X6(主要考查合同的知识) 4.论述题 2X16 5.案例分析 1X14 合同的知识占65% 名词解释: 1、关注基本制度:如缔约过失责任、不安抗辩权 2、关注各种分类:如债的分类、合同分类,一个或某几个会作名释 简答、论述 如缔约过失、抗辩权、代位权、违约责任、合同解除等。 案例分析若为合同法部分,关注: 合同是否成立(要约、承诺、有效条件) 联系总论里的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以及违约责任、有担保的情况。 重点内容:

债法总论 要约与承诺的成立方式、要件 合同成立和生效 无效合同的情形、要件、后果 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要件、后果 可撤销合同的情形、要件、后果 债的保全方式、使用条件 双务合同的抗辩 双务合同的要件、效果 债法总论 要点一债的概述 一、债的概念 债是指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一方请求另一方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可以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为债权,应他方要求必须为一定行为的义务为债务。 二、债的法律特征 1、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债是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 3、债是具有财产属性的法律关系; 4、债是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三、债的要素 1、债的主体: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务人。 2、债的内容:是指债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即债权和债务。 3、债的客体:是指债务人依当事人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应为的特定行为。 要点二债的分类 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1)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决定的债。 (2)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债。 二、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1)特定物之债是指在债成立时,标的物已经特定的债。 (2)种类物之债是指在债成立时,以特定的种类物为标的的债。 三、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小学生二年级日记大全

小学生二年级日记大全 2012年3月19日 今天晚上本来我去上舞蹈课的时候不下雨,但下课的时候就象下过雨了一样,因为我们发现电动车的座椅上有一块块的水,所以才做了上面写的判断。我用我的小手摸了一下,觉得有点湿,后来妈妈用我的袜子把座位擦干了,然后我们就回家了。 2012年3月24日 上午,我上完动漫卡通课之后,爸爸发现电动车的钥匙不见,急得团团转,最后我们终于找到了钥匙。找到钥匙的时候我觉得很好笑,因为钥匙就插在坐椅的锁里,所以我觉得很好笑。 今天我很开心。 2012年3月27日 晚上,我准备弹琴的时候,看见电视里正在播放2010年世界游泳锦标赛200米蝶泳半决赛。

半决赛分两组,每组8个人,半决赛中每组都有一个中国选手,而且在每组中的成绩都在前3名,他们都顺利地进入了明天的决赛。我希望他们明天得第一,为中国争光。 2012年3月28日 今天我很高兴,因为明天会有10个幼儿园的小朋友到我们班来和我们一起度过一个上午,这个上午不是一个普通的上午,而是一个充满快乐的上午。 2012年3月31日 下午,我、爸爸、妹妹和叔叔一起去挖竹笋。到了挖笋的地方之后我们就开始找笋了。很快,我们找到了一些笋,我们找到的都是有点冒尖的,我们把找到的笋挖都出来了。其中,我挖了一个笋,但没有挖出来,因为锄头太重了。 2012年4月3日 晚上,爸爸叫我读英语,开始读的时候我不是很熟,后来我就慢慢地熟起来了。但是,爸爸叫我不听磁带读的时候又不熟了。后来,我反复地听着磁带,最后不听磁带我也能象听着磁带一样读得很熟了。 2012年4月5日

上午,体育课上李老师上半节课叫我们女生玩游戏,叫男生跳绳。下半节课,李老师叫我们调换一下。 我们跳绳的时候没有专心致致,但是我却觉得时间过得飞快。后来李老师叫我们集合的时候已经下课了。 今天我很开心。 2012年4月6日 上个星期五我和卫泽雨一起在EF学英语的时候,卫泽雨不小心,结果,他把我的书都放进了他的书包里,但是我也没有看见他在干什么。后来,我回到家的时候才发现书不见了,当时我急得团团转,最后,我才想到会不会在卫泽雨那里。那天我很焦急。 今天我到他书包里一看,发现他的书包里多了一本书。后来我才知道那本书就是我丢的那本书,那时我的心情轻松多了。今天我很开心。 2012年4月8日 上午,我在玩游戏,游戏的名字叫“连连看”。这个游戏有好几关,这几关都是有难度的。

民法案例分析专题

民法案例分析专题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案例分析方法;通过案例分析进一步理解和掌握民事法律制度。【教学重点及难点】分析案件中的民事法律关系;准确适用法律。 【教学方法】以课堂学生讨论为主,辅之以适量的教师点评。 【辅助教学手段】电子讲稿。 【计划教学时数】12学时。 一、宣告张毅死亡案 【案情介绍】 张毅,1969年生,已婚,无子女。1995年6月张毅乘坐的轮船在江上航行时因触礁而沉没,张毅失踪,搜索人员并没找到其遗骸,当地的公安部门出具了张毅不可能生存的证明。1997年9月,张毅的妻子赵璐向其住所在地所在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张毅死亡,以便结束婚姻关系,继承遗产。张毅的母亲已经去世,父亲张立言担心儿子万一生还时儿媳已经改嫁,因此不同意宣告儿子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区人民法院发出了寻找失踪人的公告,期满三个月后,仍没有张毅的任何消息,该法院判决:宣告失踪人张毅死亡。 在分割了夫妻共有财产后,确定出张毅的遗产价值90万元。赵璐继承了价值45万元的房产。1998年4月2日,赵璐与他人再婚,但三天后不幸在车祸中丧生。1998年12月,张立言得知,张毅在轮船失事后并未死亡,而是被当地农民救起并奇迹般的活了下来,直到1998年5月才康复,但又在6月10日不慎跌落山谷,身受重伤,在医院里立下口头遗嘱,指定其全部遗产由赵璐继承。张毅死后,为他养伤的农民辗转找到了张立言,并记录下的张毅的口头遗嘱的文书交给了他。 1999年2月张立言向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消对张毅的死亡宣告,同时诉请对张毅的全部遗产按照其实际死亡时间进行处理,由其继承张毅全部遗产,赵璐的其他继承人应退还原属于张毅的房产。 二、“利民百货”债务承担纠纷案 【案情介绍】

民法总则试题库(含答案及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题库 单选题 1、(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A.清算义务人 B.利害关系人 C.主管单位 D.登记机关 正确答案:A 2、(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A.遵守法律法规 B.尊重被监护人意愿 C.权利义务对等 D.最有利于被监护人 正确答案:D 3、(单选题)《民法总则》明确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 A.独立实施民事行为 B.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C.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D.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B 4、(单选题)《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A.财产和人身关系权利 B.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C.被宪法赋予的权利 D.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正确答案:B 5、(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A.五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正确答案:B 6、(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A.十周岁 B.八周岁

C.十四周岁 D.六周岁 正确答案:B 7、(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指定监护人。 A.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B.民政部门 C.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D.民政部门和公益组织 正确答案:A 8、(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A.其近亲属或者有关组织 B.其法定监护人或者有关组织 C.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组织 D.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 正确答案:D 9、(单选题)《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A.民事行为能力 B.人格尊严

民法总论复习要点(大一下学期重点)

民法总论复习要点 一,民法概述 1、民法理念: 1)私权神圣 2)身份平等3)意思自治 2、民法的基本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2、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1)事件 2)行为 三、物的分类:重点是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 四、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分类及标准,尤其是性质分类 2、权利的取得(既受取得和原始取得) 3、权利的保护(私利救济,关键是自助行为) 五、民事主体 1、民事权利能力(对胎儿的保护,推定死亡,宣告死亡及其法律后果) 2、民事行为能力(概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监护(概念,监护人的顺序,委托监护的司法解释,监护职责,监护的终止) 4、住所(住所的确定方式) 5、法人(法人的特征,法人分类中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法人变更中的合并和 分立,法人机关中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终止中的清算及其人格) 6、合伙(概念、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合伙的财产、债务承担,退伙) 六、法律行为制度 1、法律行为(概念) 2、法律行为分类(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 3、意思表示(生效要件) 4、法律行为要件(有效要件,欠缺有效要件的后果〈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无效〉important) 5、附款(条件的分类)选择题 七、代理制度 1、代理的分类(重点是本代理和复代理) 2、代理权的行驶和限制 3、表见代理 八、诉讼时效 1、概念 2、分类(特殊情形:一年的情况) 3、中止、中断与延长 4、期限的计算 九、民事责任 1、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2、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无过错) 3、责任的竞合 十、人身权制度 1、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概念 2、具体人格权:健康权、身体权

学生日记范文

学生日记范文 【篇一:小学生二年级日记范文】 2月3日晴星期一 今天是星期六,我在家里学跳绳,我刚跳了几下就摔倒了,不过我没有放弃,我还是站了起来继续跳,不久,我学会了跳绳,这时,我想起了一首儿歌:“花儿红,鸟儿叫,柳树底下把绳跳,单脚跳,双脚跳,脚步越跳越灵巧。”通过这件事,我明白了一个道理:无论有多大困难,我们都要勇敢地去面对,最后一定会成功的。 2月4日晴星期二 今天,阳光明媚、微风阵阵、天气晴朗,天空中飘着朵朵白云。吃完饭,看见妈妈在手忙脚乱地收我们用过的碗。我看见了,心想:“妈妈天天上班那么辛苦,还要做家务,我也帮妈妈干活吧。”想到这儿,我就向厨房走去,看见妈妈在洗碗,我走过去对妈妈说:“妈妈,我来洗碗吧!”妈妈说:“好吧。” 首先,我拿起洗碗的抹布,在抹布上挤一点洗洁精《把碗的左边、右边、里面外面全涂上了洗洁精,把碗拿到水里去冲,看了一下,还有好多的泡沫,没洗干净,又冲一遍,又看了一下,还是没洗干净,就又冲了一遍,最后再看了一下,果然干净了。我把碗一个一个的放进消毒柜里。 妈妈看见了夸我懂事了,长大了。我听了心里像喝了蜜一样甜。我想:以后我要多帮爸爸妈妈干活。 2月5日雨星期三 我家养了两只可爱的小乌龟,它们的壳是绿色的,有几条黑色的斜线,壳非常坚硬像一个坚固的城堡。小小的头上有圆溜溜的眼睛,尾巴短短的。我用手一摸,它们的四肢、头、尾巴都缩进它坚固的城堡里,有趣极了! 每天我把小虫子撒在地板上,两只小乌龟就像赛跑似的过来抢虫子吃,虫子一看见乌龟就向后爬,好像在叫救命啊!救命啊!可是它俩装作没听见,飞快的向它们爬去,拼命地吃起来。看着它俩那副抢食的有趣模样,我哈哈大笑起来,又往地上撒了一些小虫子。最后两只小乌龟都吃的饱饱的,在阳台上悠闲地散起步来。 我真喜欢这两只可爱的小乌龟。 2月6日阴星期四

民法专题案例分析(精)

案例分析 案例一 2011年11月1日,某小学一堂体育课下课前,体育老师让学生自由活动,然后离开学生活动场所。自由活动期间,学生张某与许某在校内的沙坑边拿砖头当作铅球扔,当许耀在捡砖头时,被张某所扔的砖头砸中头部,被同学们送至该校的医务室包扎,之后被送至某市医院住院24天。后经鉴定,许某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问: 1.学校是否要担责?理由是什么? 答:学校要担责。理由是: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未尽到相应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2.本案侵权责任应如何分担?理由是什么? 答:体育教师在体育课尚未下课时,擅自离开学生活动场所,未尽到相应管理职责,以致于学生拿沙坑里的砖头当作铅球扔,致使许某在上课期间受伤,学校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张某的行为与许耀的伤情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张某应当对许某承担次要责任。 被告某中学、某建筑公司、某建筑三明分公司 案例二 2010年7月29日,被告某建筑公司委托被告某建筑公司三明分公司负责被告某中学挡墙维护工程项目的有关一切事务。7月30日,被告某中学确定被告某建筑公司为“某中学挡墙维护工程”的中标人。同日,被告某中学与被告某建筑公司三明分 公司签订《某中学挡墙维护工程合同》,合同对工程概况、发包人义务、承包人义务、工期延误、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约定。2010年7月30日下午4

时30分左右,原告叶某在某中学A段挡墙维护工程施工过程中,因挡墙突然倒塌并 压在原告的身上,造成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三明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的伤情为右小腿毁损伤;右胫腓骨开放性骨折,因伤情过重,原 告右小腿膝关节下方截肢。2010年10月14日,原告经治疗出院,共住院治疗76 天。原告在住院治疗期间,共支出医疗费46920.75元。原告的伤情经福建时代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伤者叶某伤残等级评定为一处伤残Ⅵ级(六级。原告为此支出了伤残鉴定费700元、护理依赖鉴定费600元。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140元,三被告均无异议。 2011年2月17日,三明市三元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元劳伤不认字[2011]0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核实情况为:经调查核实叶某属被告某建筑公司三明分公司,因被告某中学维护修缮挡墙临时用工,与被告某建筑公司三明分公司没有形成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并作出不予认定叶某所受到的伤害是因工负伤的结论。 原告在住院治疗过程中,被告某建筑公司、某建筑三明分公司垫付了医疗费47910.75元(含殡葬收费830元及不锈钢腋拐费160元及借给原告生活费5000元。 被告某建筑公司主项资质等级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承包工程范围为:一、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三、钢 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被告丰泽建筑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接受总公司委托,为总公司联系业务。关于于本案的责任承担主体问题法院内部产生了以下几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所受到的伤害应由某建筑公司、某建筑公司三明分公司 承担责任。理由为:原告所受的伤害是原告承接围墙工程后,在拆除挡墙的施工过程中受到的伤害。根据被告某中学与被告某建筑公司三明分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施 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同时,事故发生时,围墙不在其控制及支配下,而是由被告某建筑公司三明分公司实际使用和管理支配,原告所受的伤害理应由被告某建筑公司、某建筑公司三明分公司承担。被告某中学对原告受到的伤害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