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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20号令)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20号令)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20号令)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20号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保护,完善中央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及其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国资委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三)负责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四)指导和监督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五)受理企业直接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

(六)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企业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

(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四)配合国资委开展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五)受理子企业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

(六)国资委交办的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设立董事会的企业对经营管理层的责任追究工作,应当由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并报国资委备案。但按照规定应当由国资委组织实施的除外。

第六条企业应当明确监察、审计、财务、法律和人事等部门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职责。

第七条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挽回损失;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第八条开展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组织调查、核实资产损失情况;

(二)明确资产损失性质,进行责任认定,听取相关责任人的陈述;

(三)研究作出责任追究决定,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组织复查;

(五)组织落实处理决定,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企业内部下一级单位应当向上一级单位报告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情况,企业应当向国资委报告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情况。

第九条企业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对处理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陈述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下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单位申请复查。上级单位复查过程不影响处理决定的下达和执行。

第三章资产损失认定

第十条对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损失性质、情形及金额。

第十一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中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均可作为损失认定证据。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书面文件;

(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出具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者意见书;

(三)企业内部涉及特定事项的资产损失的会计记录、内部证明材料或者内部鉴定意见书等;

(四)可以认定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认定资产损失金额应当包括直接损失金额和间接损失金额。直接损失金额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资产损失金额;间接损失金额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者导致的、除直接损失金额之外的、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资产损失金额。

第十三条资产损失金额应当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按照会计核算确认的损失分类分项进行认定。

未在会计账簿记录或者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资产,应当按照市价、重置价值等公允价值认定资产损失金额。

第十四条相关的交易或者事项尚未形成事实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在可预见的未来将发生事实损失,且能计量损失金额的,应当认定为资产损失。

第十五条资产损失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一)一般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金额较小且造成影响较小的;

(二)较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者在企业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三)重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金额巨大或者在企业及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巨大并影响企业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或者在国际、国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四章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范围

第十六条在企业采购产品、服务过程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订立合同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的;

(三)未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支付预付款项的;

(四)采购标的物与市场同类商品价格相比明显偏高的;

(五)采购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六)虚报、瞒报物资(劳务)采购价格的;

(七)授意、指使或者串通进行违规采购的;

(八)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订立合同的;

(二)擅自压低价格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三)擅自提供赊销信用或者超出信用额度、期限提供赊销信用的;

(四)应收账款未进行及时催收、对账,以及对异常应收款项未及时追索或者未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的;

(五)签订虚假合同,提供虚假产品或者服务的;

(六)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在资金管理和使用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调度资金的;

(二)超越权限或者违反程序授权、批准资金支出的;

(三)违规拆借资金的;

(四)因资金管理不严,发生贪污、失窃、携款潜逃等事件的;

(五)支票等票据丢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从事理财业务的;

(七)未及时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清理未达账项的;

(八)现金未及时入账、留存现金超过核定限额或者私存私放资金的;

(九)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在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未履行规定的投资决策程序的;

(二)对投资项目未进行必要、充分可行性研究论证的;

(三)越权审批或者擅自立项扩大投资规模和生产经营规模的;

(四)未履行规定程序超概算投资的;

(五)对投资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非主业投资的;

(七)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在从事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投资业务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一)违规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的;

(二)风险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的;

(三)资金来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四)以个人名义使用企业资金从事投资业务的;

(五)违规买卖本企业股票、债券的;

(六)未履行规定程序或者未经授权擅自决策的;

(七)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在从事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活动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违规进行保证、抵押、质押的;

(二)对担保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三)未履行规定程序或者未经授权擅自为其他企业及个人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在资产转让、收购和改组改制过程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企业管理层转(受)让资产或者产权(股权),主导制订改制方案、指定中介机构、确定转让、收购价格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

(三)干预或者操纵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造成鉴证结果不实的;

(四)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造成审计、评估结果不实的;

(五)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无偿分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场交易(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超越规定权限,擅自转让资产或者产权(股权)的;

(七)在企业资产租赁或者承包经营中,以不合理低价出租或者发包的;

(八)以不合理低价或者无偿转让资产、主要业务的;

(九)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对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实物资产保管不当、维护不善,造成非正常毁损、报废或者丢失、被盗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未按照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或者披露已发生的资产损失,导致企业严重账实不符、会计信息失真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除第十六条至第二十四条以外,因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内部控制执行不力等其他情形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资产损失责任划分

第二十六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资产损失起决定性作用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主管责任是指企业部门主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主管工作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资产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分管领导责任是指企业分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分管工作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资产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重要领导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管理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资产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企业因未建立内控管理制度或者内控管理制度存在重大缺陷,

造成企业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除按照本办法对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企业分管负责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子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除按照本办法对子企业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其上级企业相关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分管领导责任或者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九条企业因违反有关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企业其他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参与决策的人员经会议记录证明决策时曾表明异议的,可以免除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隐瞒不报或者少报资产损失的,除按照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总会计师或者企业分管财务负责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三十一条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未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经查实,除按照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外,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比照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六章资产损失责任处罚

第三十二条对资产损失责任人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

(一)经济处罚是指扣发绩效薪金(奖金),终止授予新的股权。

(二)行政处分是指警告、记过、降级(职)、责令辞职、撤职、解聘、开除等。

(三)禁入限制是指在1至5年内或者终身不得被企业聘用或者担任企业负责人。

以上处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三十三条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在依据国家或者企业有关规定要求予以赔偿的基础上,应当根据程度及影响对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企业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在责任认定年度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处以扣发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金(奖金)的经济处罚,以及警告、记过或者降级(职)等处分。

(二)企业发生较大资产损失的,在责任认定年度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处以扣发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金(奖金)的经济处罚,以及降级(职)、责令辞职、撤职、解聘或者开除等处分;对分管领导责任人处以扣发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金(奖金)的经济处罚,以及记过、降级(职)、责令辞职或者撤职等处分。

(三)企业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在责任认定年度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处以扣发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金(奖金)、一定期限内不授予新的股权的经济处罚,以及撤职、解聘或者开除等处分;对分管领导责任人和重要领导责任人处以扣发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金(奖金)、一定期限内不授予新的股权的经济处罚,以及降级(职)、责令辞职或者撤职等处分。

(四)企业发生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在责任认定年度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处以扣发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金(奖金)、一定期限内不授予新的股权的经济处罚,以及解聘或者开除等处分;对分管领导责任人或者重要领导责任人处以

扣发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金(奖金)、一定期限内不授予新的股权的经济处罚,以及撤职、解聘或者开除等处分。

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特别重大资产损失,以及连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除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外,应当同时给予禁入限制。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从重处罚:(一)情节恶劣或者多次造成资产损失的;

(二)发生资产损失,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措施不力,导致资产损失继续扩大的;

(三)干扰、抵制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的;

(四)对企业发生资产损失隐瞒不报或者谎报、漏报的;

(五)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造成资产损失的;

(六)伪造、毁灭、隐匿证据,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相关责任人从轻或者免予处罚:(一)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或者挽回损失的;

(二)主动反映资产损失情况的;

(三)主动检举其他相关人员,经查证属实的;

(四)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

第三十七条对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已离退休的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

给予经济处罚的,若离职后薪金尚未发放完毕,应当扣发相应的薪金;对继续在中央企业担任职务的,应当在其以后年度薪金中予以扣发;对调离中央企业的,应当向其工作单位提出处罚建议。

第三十八条建立董事会制度的企业(含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企业造成资产损失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外,国资委应当依照本办法及公司法规定的有关程序对其选任的董事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除按照本办法对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建议党组织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国资委及企业负责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的相关人员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泄露工作秘密以及协助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逃避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根据本办法制定的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另行公布。

第四十二条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具体工作规范。

第四十三条各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所出资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国资委下属企业名单

上海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单位名单 附表 1 市国资委党委归口管理单位名单(截止 2010月 27 日) 年 1 序号单位名称序号单位名称1 2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28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上海华谊(集团)公司29上海市申江两岸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 4上海纺织控股(集团)公司30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5长江计算机(集团)公司31上海市锦江航运有限公司 6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2上海市供销合作总社 7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33上海市生产服务合作联社 8上海建工 ( 集团)总公司34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9上海城建(集团)公司35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0上海交运(集团)公司36上海同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1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37上海市工业区开发总公司 12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38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13百联集团有限公司39上海市信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4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40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15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41上海电缆研究所 16上海兰生(集团)有限公司42上海化工研究院 17上海市衡山(集团)公司43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18上海水产(集团)总公司44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19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45上海电动工具研究所 20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46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所 21上海久事公司47上海工业自动化仪表研究所 22申能(集团)有限公司48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 23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49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24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50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 25上海世博集团有限公司51中共上海市国资委党校

五步实现集团管控

五步实现集团管控 集团管控是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兴起的新概念,目前也未曾有较为精准的定义,甚至有些咨询机构形容集团管控是管理的管理等等。 一、集团管控的概念 集团管控是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兴起的新概念,目前也未曾有较为精准的定义,甚至有些咨询机构形容集团管控是管理的管理等等。笔者认为,集团管控是指集团公司构建符合自身发展需要的集团管理体系,包含了集团总部对总部管理平台及内部各成员进行管理的全要素与全过程,集团管控相比单体子公司的管理而言则更侧重于对集团内部成员的治理和调控。 集团公司管控体系建设的方向主要有两个,一是放权,集团公司一般情况下会从一个核心子公司发展而来,当集团公司依托核心主业发展越来越快,集团公司的管控体系就是逐步放权,例如长城汽车由单一制造厂作为整个上市公司的管理载体,当规模达到一定程度,就需要组建相关的子集团或者事业部,将权力下放。二是收权,新的实质性集团公司的诞生后,将会加强对体系内成员单位的管理,如大型国有企业通过整合重组为一个新的集团公司,亦或者如民营企业开始重视集团管控建设,如华晨汽车由辽宁省国资委主管后,成立的华晨汽车集团将履行控股股东职责,就需要对下属企业进行收权。但是二者的目的只有一个,建立一个高效运营的集团管理体系。 二、目前国内一些大型企业集团存在的共性问题 首先,虽然集团公司规模较大,成员企业较多,但是大多数集团公司的功能定位为财务控股型公司,或者集团总部被虚拟化,导致集团总部的功能弱小,无法协调成员企业的经济活动,不能产生强大的合力。其次,注重规模的扩张而忽视组织整合,集团公司各企业之间只存在形式上的资本关联,一些集团公司并未进行实质性重组,包括治理结构、企业文化等方面的融合和整合,集团公司较难履行组织管理与资源配置的职能。再次,集团公司层级太多,组织结构链条过长,进而导致管控不力、组织决策链长和效率低下。最后,管控的目的不明确,更多的强调管控,片面的追求收权或者放权,忽视了集团管理体系的建设,忽视了如何通过集团管控实现集团各成员共同增值和实现范围经济的作用。 三、集团管控方法论与相关模型

浙江省国资委下属企业名单

1、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 (1)浙江浙能嘉兴发电有限公司; (2)浙江浙能温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3)萧山发电厂; (4)台州发电厂; (5)浙江浙能乐清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6)浙江浙能兰溪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7)浙江浙能绍兴滨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8)浙江浙能长兴发电有限公司; (9)浙江浙能中煤舟山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10)浙江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11)淮浙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凤台发电分公司(12)浙江浙能前清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13)浙江浙能镇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14)浙江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15)浙江浙能金华燃机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16)浙江浙能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2、浙江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浙江省国信企业(集团)公司 4、机场管理公司 5、国航浙江公司 6、省机电集团公司 (1)浙江省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浙江运达风力发电工程有限公司 (3)浙江省机电实业有限公司 (4)浙江永新化工有限公司 (5)浙江永进化工有限公司

(6)浙江新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7)浙江红旗机械有限公司 (8)浙江仪表有限公司 (9)浙江保达机电环保包装有限公司 (10)浙江省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 (11)浙江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2)浙江远望实业有限公司 (13)杭州锦绣饭店 (14)浙江省万里教育集团 (15)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16)宁波机械工业学校 (17)浙江省机械工业情报研究所 7、浙江石化建材集团公司 8、浙江商业集团公司 (1)浙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浙商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3)浙江浙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4)浙江浙商拍卖有限公司 (5)浙江时代大厦有限公司 (6)嘉凯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7)浙江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8)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9)浙江省糖业烟酒有限公司 (10)浙江新世纪期货经纪有限公司(11)浙江华商控股有限公司 (12)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13)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辽市政办发[2010]8号 【发布部门】辽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2.25 【实施日期】2010.0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辽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辽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48号)精神,设立辽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市国资委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2.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市政府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政策和制度建设,并检查其执行情况;依法对各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

北京市国资委下属企业名单(2018)

北京市国资委下属企业名单 (2018年9月更新) 1.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 3.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4.北京市自来水集团 5.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6.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7.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8.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9.首钢集团 10.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1.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12.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3.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4.北京隆达轻工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5.北京时尚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6.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7.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8.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9.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21.北京金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 22.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3.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4.北京市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25.北京北辰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6.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7.北京祥龙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28.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9.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30.北京城市副中心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31.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 32.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3.北京外企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4.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35.北京城乡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6.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37.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38.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 39.北京水务投资中心 40.中关村股权交易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41.北京工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发文字号】沈政办发[2007]4号 【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1.16 【实施日期】2007.0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7]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2004〕20号)及《关于对市政府机构改革中相关部门职能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进行调整的通知》(沈编发〔2004〕61号)精神,设置中共沈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党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党委和市国资委合署办公。市国资委是沈阳市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正局级建制。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一、职能调整 划入的职能 (一)原市经贸委承担的涉及指导和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职能以及指导国有企业管理的职能。主要包括: 研究拟订国有企业改革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 推进国有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与管理创新工作。 参与组织指导国有企业经营者队伍和企业经营者人才市场建设工作。 国有资产运行及经营状况的监督调控工作。 组织实施直属企业兼并破产和改革中的信访稳定工作。 拟定企业产权交易政策法规及对全市企业产权交易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工作。 市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和市产权交易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原市各行业管理办公室对所属企业的监管工作。 (二)市财政局承担的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主要包括:

北京国资委下属企业名单

城建企业: 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金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政路桥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北辰实业集团公司 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经中实业开发总公司 北京祥龙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新奥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经中实业开发总公司 北京祥龙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工业企业 首钢总公司 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汽车工业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隆达轻工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纺织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京仪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电子进出口北京公司 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工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商贸、外经贸企业

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一商集团公司 北京二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西单友谊集团 北京王府井东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对外经贸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外企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事业单位 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 北京市机械设备成套局 北京技术交流培训中心 北京市工业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 农业企业 北京市郊区旅游实业开发公司 北京首都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双管单位

集团公司如何制定下属企业负责人的薪酬

集团公司如何制定下属企业负责人的薪酬 付志勇黄留兵 集团公司范围内下属企业众多,下属企业作为集团公司体系内的利润中心或者成本中心,如何提高下属企业经营效益是集团公司的首要任务,而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则是完成集团公司经营计划目标的重要激励手段,关系到集团各项生产任务的完成,也是目前集团公司对下属企业管理的一个重大课题和难题。 通过我们的实际运作和研究,我们总结集团公司对下属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办法共计有四种。一是经营承包制;二是“三定”方法;三是“分类分级”对标方法;四是国资委公式。 一、经营承包法 经营承包方法相对比较简单,将各个企业负责人确定一个基本薪酬,然后确定一个利润提成比例,即可实施。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提成比例可以相对固定,也可动态调整,以使激励效果更有针对性、更兼具有内外部公平性,激励效果也更为显著。 二、“三定”法 “三定”法主要适用于集团公司业务范围较为单一的行业,如电力企业。“三定”主要指的是定编、定结构、定水平。由于业务范围较为单一,通过行业对标非常容易确定企业领导人的岗位编制,岗位薪酬结构、薪酬水平,集团公司制定后非常容易得到贯彻,也更具有内外部公平性。 三、“分类分级”对标方法 如果集团公司业务多元化,如华润集团。此时,简单的“三定方法”就会出现不适应,为了使“三定方法”能够适用不同业务单元、所处地域、所处行业以及本企业的价值,我们创造性的提出了“分类分级”对标方法,使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符合行业特点并兼顾内部公平性。 集团公司下属企业中类别五花八门,如有的只是给集团内主业供货的单位,失去主业,其自身尚无独立生存能力,有的则是主业的一个加工车间。还有的是一些三产或辅业,他们之间研发能力不一;生产水平不一;经营规模差别巨大;但他们都有一个相同点,干部级别相同。如何有效制定这些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水平的确是个难点。为了有效实现对下属企业分类,我们提出了分类分级的评估模型,在此基础上,使不同类别的企业能够找到属于自身的企业定位,便于下属企业进行对标。 第一,企业分类分级评估模型 可根据集团公司总体战略,将对标企业分为三个薪酬类别,根据与标杆企业数据对比后,分别采取领先、跟随或滞后的薪酬策略。直接对标企业一般为集团内重要且容易找到标杆的企业,由集团公司根据总体战略和定位,直接确定薪酬策略和薪酬类别。针对间接对标企业,则依据集团公司整体战略规划及各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通过对各企业的产业位置、独立经营能力、发展定位、技术实力、产值增速、利润水平、人员总量及产品类别八项指标的综合评估,对间接对标企业进行分级(见表1)。 第二,根据前两项评估结果,确定各企业薪酬策略和薪酬类别。 根据标杆选取和薪酬策略差异,最终将各下属企业分为四大类、十二个薪酬类别。对于直接对标企业,分为三个薪酬类别(对应下表1~3类)与标杆数据进行对比后,分别采取领先、跟随或滞后的薪酬策略;对于间接对标企业,依据通过上述综合评估结果,并结合集团公司整体战略规划及各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将其分为行业级、地区级、地区事业部级三大级别,并根据薪酬策略的差异细分为九个薪酬级别(对应下表4~12类),分别采取领先或跟随的薪酬策略。 第三,确定薪酬水平 根据企业对标类别,确定对选取的相应标杆企业或样本群,经过统计分析后,制定对标样本整体的薪酬水平趋势线及分位图。根据确定的薪酬策略,结合对标样本企业负责人整体薪酬水准,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同时,集团公司也可根据薪酬类别和各企业所具有的特殊情况,进行上下一级的微调。从而完成对复杂集团内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水平进行确定。 四、国资委公式 目前,中央及各地国资委相继出来有关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国有企业负责人一般采取年薪制,主要模式是“基薪+绩效薪”的模式,其中“绩效薪=基薪*绩效系数”,绩效系数与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挂钩,根据

2020年整理市国资委下属企业.doc

工业 1.渤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2.天津中环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 3.天津渤海化工集团公司 4.天津纺织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5.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6.天津百利机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7.天津市冶金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8.天津市一轻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9.天津市二轻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10.天津市建筑材料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11.天津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12.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13.天津天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 14.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天津市长芦盐业总公司 16.天津金耀集团有限公司 17.天津环球磁卡集团有限公司 18.天津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19.天津天士力集团有限公司 农业牧渔 20.天津市水产集团有限公司 21.天津农垦集团总公司 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22.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 23.天津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24.天津市公共交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投资与资产经营管理 25.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6.天津滨海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7.天津投资集团公司 28.津联集团有限公司 29.天津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30.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1.天津天保控股有限公司 32.天津海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3.天津华泽(集团)有限公司 34.天津市津能投资公司 35.天津科技发展投资总公司 36.天津市方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7.天津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38.天津开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9.天津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40.天津渤海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建筑施工 41.天津市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42.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43.天津振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房地产开发 44.天津市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45.天津住宅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46.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 47.天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交通运输 48.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49.天津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50.天津市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商贸物流 51.天津市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52.天津一商集团有限公司 53.天津二商集团有限公司 54.天津市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55.中国天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公司 56.天津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 57.天津劝业华联集团有限公司 58.北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59.天津利和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60.天津立达集团有限公司 金融 61.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2.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3.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4.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65.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66.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7.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8.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69.天津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70.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用友国资委信息化服务业务简介v1 0

用友国资委信息化服务业务汇报

目录 目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1.用友公司的国资委信息化服务业务介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1.1.国资委信息化服务事业部简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1.2.国资委信息化解决方案事业部总体职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1.3.国资委信息化解决方案事业部工作成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2.用友公司的国资委信息化解决方案总体介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3.用友公司在各市市县国资委信息系统方面的经验 ______________________ 7 3.1.广东省国资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 3.2.海南省国资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 3.3.深圳市国资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 3. 4.福建省国资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 3. 5.浙江海盐等6家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

陕西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

陕西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 实施办法(试行) 陕国资发〔2011〕441号 第一条为加强对市、县两级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指导监督市级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市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监督县级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指导监督,是指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实施的依法规范、引导推进、沟通交流、督促检查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省国资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制定有关制度,指导规范全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市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依照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有关制度,

指导规范本地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第二章指导监督工作的原则与要求 第五条指导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原则,落实国有资产监管责任,保障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坚持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原则。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级政府授权,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开展指导监督工作。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尊重和维护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出资人权利,不得代替或者干预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得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三)坚持政企分开、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完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监管体制机制。积极探索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实现集中统一监管的途径和方法。 (四)坚持依法合规原则,加强分类指导,突出监督重点,增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的具体事项实行逐级指导监督。省国资委负责对市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具体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市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县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具体业务进行指导监督。 第七条市(区)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设立单独的国有资产

上海市国资委下属企业名单

上海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单位名单 附表1 市国资委党委归口管理单位名单(截止2010年1月27日) 序号单位名称序号单位名称1 2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28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上海华谊(集团)公司29上海市申江两岸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 4上海纺织控股(集团)公司30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5长江计算机(集团)公司31上海市锦江航运有限公司 6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2上海市供销合作总社 7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33上海市生产服务合作联社 8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34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9上海城建(集团)公司35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0上海交运(集团)公司36上海同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1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37上海市工业区开发总公司 12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38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13百联集团有限公司39上海市信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4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40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15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41上海电缆研究所 16上海兰生(集团)有限公司42上海化工研究院 17上海市衡山(集团)公司43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18上海水产(集团)总公司44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19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45上海电动工具研究所 20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46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所 21上海久事公司47上海工业自动化仪表研究所 22申能(集团)有限公司48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 23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49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24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50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 25上海世博集团有限公司51中共上海市国资委党校

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名单

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名单省管企业名单(31个) 贵州赤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水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冶金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黔晟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省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开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阳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 六枝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 贵州省开发投资公司 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贵州钢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建工集团总公司 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电投金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汇兴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林东矿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航空有限公司 贵州省贵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遵义钛厂

贵州成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饭店有限责任公司 华创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贵州省国际会议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中央在黔企业名单(32个) 贵州电网公司 中国电信集团贵州省电信公司 中国烟草总公司贵州省公司 贵州铝厂(中国铝业贵州分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 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黔) 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车辆厂)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中国水电顾问集团贵阳勘测设计院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贵州中烟工业公司 贵州中烟工业公司贵阳卷烟厂贵州中烟工业公司毕节卷烟厂贵州中烟工业公司遵义卷烟厂中国南方电网调峰调频发电公司天升桥水力发电总厂 中国南方电网超高压输电公司天生桥局 成都铁路局贵阳铁路办事处 中国南方电网超高压输电公司贵阳局 天生桥一级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水力发电厂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贵州分公司

业态辽宁、湖南、贵州、山东、陕西,五地地勘单位改革进展情况汇总

业态辽宁、湖南、贵州、山东、陕西,五地地勘单位改革进 展情况汇总 我国地勘单位改革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历时30多年,至今一直都在不断探索之中。 2006年1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地质工作改革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2009年~2010年,国土资源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地质找矿改革发展大讨论活动,提出巩固和扩大地质找矿改革发展大讨论成果,构建地质找矿新机制,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行业服务与管理,促进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发展的思路越来越明确。 2011年3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标志着全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正式启动。 2015年1月,国务院印发《关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对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进行改革。 2016年7月《国土资源》发布了《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发展调研报告》,据统计,全国23个省基本完成了国有地勘单位的分类工作,得到各省编办的批复,8个省区的国有地勘单位未完成分类工作。中央管理国有地勘单位未完成分类工作。2017年,各地地勘单位改革稳步推进,为此我们整理了辽宁、

湖南、贵州、山东、陕西这五个省份的地勘单位改革情况,望借此能对了解这些地区改革的情况有所帮助。 以下内容均整理自网络,感谢这些文章的原作者! 1.辽宁: 2016年6月20日,辽宁省地矿局党组中心组举行“两学一做”第三专题(扩大)学习研讨。证实辽宁省地勘行业转制改企已是事实,但具体方案尚未公布。改革涉及6家单位,据称,改企后该6家单位将合并成立“辽宁省地质矿业勘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产50亿元(暂定),领导班子由辽宁省委、省政府管理,单位资金资产归属于辽宁省国资委管理,原单位人员无论是参公、事业编还是军转干编制全部转为企业员工,过渡期为5年。但此说未得到证实。2017年5月22日,辽宁地勘改革职工安置方案终落实,下面是具体文件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推动全省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加快推进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和新组建省属企业集团开展正常经营,实现企业做强做优做大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新组建省属企业集团理顺产权关系.妥善安置职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土地、房产确权办证。根据新组建省属企业集团涉及事转企单位既有土地.房产的历史沿革,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的原则,

国资委下属名单

1 海城市西洋集团2107357万元 2 沈阳远大企业集团1802760万元 3 辽宁忠旺集团1666620万元 4 大连万达集团 5 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6 大连东展集团有限公司 7 大连实德集团 8 抚顺方大集团 9 辽宁富虹集团 10 营口嘉晨集团有限公司 11 百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12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3 营口青花集团 14 辽宁兴隆百货集团有限公司 15 沈阳温州城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16 鞍山市宝得钢铁有限公司 17 海城市后英经贸有限公司 18 辽宁禾丰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19 金玛商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20 大连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1 大连宏光好运来集团有限公司

22 抚顺罕王集团有限公司 23 九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4 亿达集团 25 福佳集团有限公司 26 特变电工沈阳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 27 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28 大杨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9 沈阳北恒铜业有限公司 30 大连石油添加剂厂 31 沈阳金德集团 32 大连泰德煤网股份有限公司 33 大连锦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4 辽宁万兴达集团 35 沈阳北方交通重工有限公司 36 辽阳石油化纤公司亿方工业公司 37 沈阳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38 辽宁宝来石油化工集团 39 大连信达变压器有限公司 40 铁岭嘉旭铜业有限公司 41 大连华丰家具集团有限公司 42 锦州沈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3 沈阳辽沈集团企业有限公司 44 沈阳金豆食品有限公司 45 鞍山轮胎厂 46 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开关有限公司 47 沈阳诚通金属有限公司 48 辽宁惠华汽车集团 49 大连金广建设集团 50 锦州华龙大有铁合金有限公司 51 葫芦岛辉宏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52 大连新型集团有限公司 53 辽宁华兴集团 54 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55 铁岭嘉鑫有色金属制品厂 56 大连美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57 营口大益矿产有限公司 58 葫芦岛市钢管工业公司 59 辽阳东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60 东方国际集装箱(锦州)有限公司 61 沈阳市万顺达集团有限公司 62 沈阳机床银丰铸造有限公司 63 辽宁金昌矿业有限公司

国资委管辖的117家中央企业+财政部管辖的23家中央金融机构名单

截止2012年9月11日,国资委管辖的117家中央企业+财政部管辖的23家中央金融机构名单——供师弟师妹们参考 又到一年毕业季,看到朋友们分享的一些资料,整理了一下,希望对今年即将找工作的朋友们有所帮助。 国资委管辖的117家中央企业财政部管辖的23家中央金融机构 1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三大政策性银行1 国家开发银行 2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 2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3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 3 中国进出口银行 4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五大国有银行4 中国工商银行 5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5 中国建设银行 6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6 中国银行 7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7 中国农业银行 8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8 交通银行 9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 三大保险集团9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 10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10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公 11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11 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 12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一家政策性保险公司12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13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中再由于股权结构特殊性暂 不是副部级单位 13 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 14 国家电网公司 四大资产管理公司14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15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15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16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16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17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17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18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两家综合金融集团18 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 19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19 中信集团公司 20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其他中央金融机构20 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1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21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公 22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2 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 23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23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 24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25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26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27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28 东风汽车公司 29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30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31 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 32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33 鞍钢集团公司 34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 35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企业国有资产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辽宁省经营性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辽宁省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负责对全省经营性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经营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末前将上年度核准、备案项目情况的统计分析资料上报省国资委。 第二章企业资产评估行为的确定 第五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债权转股权; (四)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五)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六)国有产权(股权)转让; (七)资产转让、置换、拍卖、抵押; (八)整体资产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九)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十)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十一)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第三章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与备案 第七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国资委直属央企名录

国资委直属央企名录

国资委三大资产管理公司 1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成立于1995年5月5日,是我国目前最大的国有投资控股公司和53家骨干中央企业之一,员工总数6万多人,注册资本金184亿元人民币,总资产1758亿元人民币,所有者权益564亿元人民币。2008年,公司经营收入421亿元人民币,进出口贸易总额超过12亿美元。 2003年,公司开始了“二次创业”,制定了五年发展规划和十年设想,提出了五年成为“国内一流”、十年成为“国际一流”投资控股公司的战略目标。经过艰苦努力,公司资产总额从2002年的733亿元人民币增加到2008年的1758亿元人民币,增长了140%;经营收入从97亿元人民币增加到421亿元人民币,增长了334%;实现利润从8.55亿元人民币增加到50亿元人民币,增长了485%。年利润总额过亿元的投资企业由3家增加到16家。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实行母子公司管理体制和总经理负责制,党组书记、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王会生。公司总部设有11个职能部门和1个投资部,拥有全资和控股投资企业95家,其中包括4家控股上市公司:国投电力(股票代码,下同,600886)、国投新集(601918)、国投中鲁(600962)、中纺投资(600061)。形成了在中国资本市场有一定影响力的“国投”品牌。 集团成员为国投电力有限公司、国投华靖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国投煤炭公司、国投交通公司、国投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国投物流投资有限公司、国投(福建)开发有限公司、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国投财务有限公司、国投资产管理公司、国投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中投咨询有限公司、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国国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总公司、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三吉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国投津能发电有限公司、国投云南大朝山水电有限公司、靖远第二发电有限公司、厦门华夏国际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国投曲靖发电有限公司、国投钦州发电有限公司、国投甘肃小三峡发电有限公司、国投北部湾发电有限公司、国投宣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投白银风电有限公司、国投张家口风电有限公司、国投伊犁能源有限公司、国投郑州煤化工有限公司、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南庄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投大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国投煤炭郑州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国投新登郑州煤业有限公司、国投昔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滕州曹庄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国投晋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国投曲靖煤炭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国投宝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国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安徽楚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国投邢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国投洋浦港有限公司、国投中煤同煤京唐港口有限公司、国投曹妃甸港口有限公司、国投镇江港有限公司、镇江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国投山东临沂路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国投新疆罗布泊钾盐有限责任公司、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亚普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国投远东航运有限公司、国投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国投京闽(福建)工贸有限公司、厦门京闽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国投海南水泥有限公司、北京汽车玻璃钢有限公司等60家大型企业。

投资促进局2013年 24个重点项目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内容

投资促进局2013年 24个重点项目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内容 一、清理异地纳税问题(2家) 1.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冶集团)是国资委监管的特大型企业集团,先后承担了宝钢、鞍钢、武钢、攀钢等国家主要钢铁工业基地的建设任务,在海外承建了大批具有重要影响和良好经济效益的项目,2013年《财富》世界500强第302位。 2009年初,中冶集团总部及下属若干二级公司位于我区三元桥的总部大楼办公。区投资促进局及时安排区主要领导交流走访,协调解决交通瓶颈,将该企业总部大楼进三环主路的入口前移70米,中冶集团对此深表感谢,并于2011年初将集团公司及下属财务公司的工商注册地点变更为朝阳区。 经过我局等部门的努力,中冶集团财务公司已于2011年向原税务登记地点“海淀区地税局北下关税务所”提出迁税申请,2012年初又再次提交,但至今未获该税务部门受理。 建议列入我区清理异地纳税重点工作对象。 涉及部门:发改委、地税、左家庄街道 2.德国默克集团 默克集团总部位于德国达姆施塔特市是全球领先的医药化工公司之一,在全球68个国家拥有超过4万名员从事

医药、化工和生命科学创新。默克集团2011年总收入达103亿欧元。默克集团在中国开展医药、化工业务,2011年默克集团在中国医药业务的销售额为15.92亿元人民币,化工领域的销售额为9.81亿元人民币。 德国默克集团在华子公司默克雪兰诺有限公司在我区建国路91号金地时代中心办公,但在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纳税。据悉该公司正在设立中国投资性公司。 建议列入我区清理异地纳税重点工作对象。 涉及部门:发改委、地税、建外街道 二、政策优惠申请(2家) 3.德勤会计师事务所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分所成立于1998年,注册地址为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西二办公楼。拥有2660名员工,其中100名合伙人。公司的主要业务包括审计、企业风险管理及税务服务。德勤的主要大客户包括微软、波音、摩根斯坦利、中国电信、中国海洋石油、交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台积电、长江实业、华润集团等。 2010年业纳税1.72亿元人民币,2011年纳税2.03亿元,2012年纳税2.37亿元。 随着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员工人数的不断增加,公司未来还会有扩租需求。目前东方广场已接近满租状态,很难及时满足企业的需求。此外,东方广场成立已久,各项硬件设施已经落后,存在一系列的问题。2014年5月,德勤北京分所租约即将到期,有意签入朝阳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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