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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的合理性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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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的合理性探讨

闫婧 10523034 10新闻班《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最让公共熟知的有关竞业限制的案例就是微软诉李开复和谷歌案,李开复在加入微软的时候签订“反竞争条约”,承诺离开微软后一年之内不到别的公司从事同样的工作。从微软离开后李开复准备加入谷歌,此时微软起诉其违反了竞业禁止协议。此协议在微软总部的华盛顿州是成立的,而在谷歌所在的加州是不合法的。李开复本人在其自传中也称:自己从来没有在微软收到过任何的竞业补偿金。同时李开复的学生也称:通过研究过去的案例发现,竞业禁止协议里如果没有额外的赔偿就不能成立。最关键的一点是即使有竞业禁止协议在先,一个公司也不能随便组织员工更换工作,所以此类协议都是限制员工离职后在竞争对手的企业中从事相关的工作。此案的关键点就在李开复在谷歌中从事搜索引擎业务,而在微软李开复的工作主要针对语音识别,微软的搜索业务为外包,李开复根本不会知道什么核心技术,因此不涉及相关行业。此案的难点在于要让法官明白这些细微而专业性极强的区别。经过漫长而艰难地诉讼之后,李开复和谷歌赢得了这场官司。

在这个经典案例中,有一个环节值得注意,即微软在向法院就李开复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提出诉讼后,立即向华盛顿美国高等法院提出一项“临时禁令(原告在起诉后,向法院提出请求,由法院作出的一项具有强制力的禁止被告人实施某种特定行为,或必须实施某种行为的指令)”申请,要求禁止前微软全球副总裁李开复为谷歌的任何产品、服务或项目工作。临时禁令只在诉讼期间具有效力,其目的是保障诉讼人在诉讼期内,权利不会受到进一步的侵害。在竞业限制中引入临时禁令具有重要意义,从表面看竞业限制限制的是员工的就业行为,其实质是通过限制员工的就业行为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此事曾引起国内的广泛关注,此前国内新浪、搜狐、Tom、网易等几大门户

网站之间的员工相互跳槽就相当频繁,但并未受到竞业禁止协议的有效限制。竞业限制规定的合理性一直为人热议,既要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又不能阻止人才的合理流动。竞业限制本身对商业环境是一种保护,因为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实难紧跟其步伐,竞业限制的规定在合理的前提下又有一些缺陷使其略显不合理。

竞业限制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或解除后的一定时间内,不得进入原任职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企业生产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或自己生产、经营与原任职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的限制性行为。竞业限制起源于公司法中的董事、经理竞业禁止制度。目的是为防止董事、经理等利用其特殊地位损害公司利益,各国公司法都规定了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尤其是西方国家首先建立了董事、经理竞业禁止制度。

竞业限制的规定是基于对企业的商业秘密的保护。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能使权利人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这使其必然又成为竞争对手侵犯的客体。在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员工的流动是不可避免的。由于部分员工对用人单位的经营和技术情况了如指掌,在跳槽后也往往选择与其以前形成的业务特长相同或者近似的业务。以知识技能为资本的他们在这种频繁流动中若没有相应的限制与约束,使机密信息随意流传的话,不仅会加剧不正当竞争,更会使造成经济混乱和技术的落后。作为现代企业也应该具备“无规矩无以成方圆”,任何一个组织的存在都需要规章制度对其活动予以规范。在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员工的流动是不可避免的。企业为了规范员工尤其是核心员工的流动,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就会订立竞业限制协议。

商业环境也需要竞业限制的规定去维护,同时这也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然选择。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劳动权,公民的工作可以自由选择,但人员流动在一定时期内必须保持稳定。这对公民提高职业道德大有裨益,有了规定的约束,公民对于工作的尊重程度有所提高。

从成立的意义来看竞业限制是合理的,但其细节部分的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也应有相应的完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

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在对员工使用竞业限制的规定时必须谨慎,谷歌和李开复被微软起诉后,国内专家就提出单位建立竞业限制的初衷应当是保护商业秘密。如果离开了商业秘密这个前提,竞业限制条款无疑就变成了“霸王条款”。职工如果利用自己本身所具有的知识、技能和经验自由择业,企事业单位就不应当横设障碍。采用竞业限制制度时一定要谨慎,如果企事业单位片面地想通过竞业禁止限制斩断职员通往竞争对手的路,最终结果只能是适得其反。所以要合理限制竞争原则,不违背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法则,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首先是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李开复在其自传中曾写道:在其被微软诉讼的案件中,微软为了指控李开复违反竞业禁止协议连他日常的招聘工作都视为商业机密。可见,对于商业秘密的定义一定要精准。美国普通法判例中,将商业秘密扩展至客户关系、商业秘密或保护信息、特殊培训和知识等,雇主为寻求法院执行竞业限制协议,其首先负有举证证明有上述必须保护的合法商业利益的存在,若举证不能,则不会得到司法保护。我国实践中,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往往主要依据协议,进而证明存在商业秘密,有竞业限制的必要。但是这样的“商业秘密”到底是不是商业秘密还是模凌两可,用人单位应首先负有举证证明其存在需保护的商业利益,且竞业限制适用主体在任职期间通过所任职岗位掌握了该商业秘密,而非员工本身所固有的技能、知识,不应武断地认定员工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技能和知识都是商业秘密。

最为人争议的是竞业限制的补偿金额度。《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对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补偿并没有做强制性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履行给予补偿的承诺,法律中也没有相应的规定可以保护员工的利益,提供法律救济。《劳动合同法》(草案)曾规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不得少于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年工资收入,但正式出台时,没有采纳草案该条的规定,而是赋予当事人自主协商的自由。各地出台的指导性意见、实施办法和内部规定所确定的标准也不统一。在全国各地竞业限制的施行过程中基本都存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约定经济补偿,或者约定了经济补偿但未按约定支付的问题,这就出现了该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制裁标准上《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与经济补偿金有一样,《劳动合同法》也没有规定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标准,而交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契约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但契约自由不是无限制自由,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平等自愿的基本原告,上述约定从形式上似乎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实质上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公平原则。

在限制期限上《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必须有时间限制,不能无限期阻碍劳动者重新进入原工作领域。一般来说,竞业禁止的期限应当取决于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所具有的竞争优势持续的时间、员工掌握该商业秘密的程度和技术水平的高低及一个国家对商业秘密保护水平的高低。国际上一般的期限是三年或三年以内,目前国内基本达成最长不超过两年的共识。但是因为行业特点不同,这两年对于有些行业影响巨大,如IT行业的从业人员来说,如果约定的竞业期限为一年以上,则对该领域高技术人员的再就业非常不利,也会因限制人才流动影响企业间的公平自由竞争,从而限制了科技的发展。在特殊情况下,竞业限制可以不受时间限制,如果劳动者接触到用人单位核心商业秘密,而且该秘密受重点保护。

我国竞业限制规定的基本内容为竞业限制的主体,竞“业”的内容,法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参与竞争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但是我国现阶段立法对竞业禁止的规定太过于简单,法律规定不是很明确,尤其是离职后竞业限制及限制的条件和期限等在立法上基本是空白,企业在运用竞业限制手段保护商业秘密方面缺乏有效的法律制度,因此竞业限制仍有完善的必要。在竞业限制的存在是合理的并且非常必要的,但在具体的规定上还需要不断地完善,才能日趋合理。

竞业限制合同协议书范本 完整版

编号:_____________竞业限制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 乙方: 鉴于: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能够接触、掌握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商业秘密; 2、乙方理解并确认,离职后从事与甲方有竞争业务的工作,将会严重损害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经济利益或使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处于非常不利的竞争地位。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甲方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竞业限制 1、竞业限制期限为乙方与甲方任何一方与对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不论终止或解除的理由,亦不论终止或者解除是否有理由)之日起的【24】个月内,乙方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甲方有竞争的业务。 2、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乙方不得为以下企业工作或任职: (1)与甲方业务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附件1所列明的企业); (2)与甲方有业务竞争关系的企业及关联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在的其他任何地方直接或间接的设立、参股、股、实际控制的甲方、企业、研发机构、咨询调查机构等经济组织; (3)其他与甲方有竞争业务的企业。 3、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乙方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1)与甲方的客户发生商业接触。该种商业接触包括为其提供信息、提供服务、收取订单、直接或间接转移甲方的业务的行为以及其他各种对甲方的业务产生或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不论是否获得利益; (2)直接或间接在本协议所列企业中拥有股份或利益、接受服务或获取利益; (3)乙方本人或与他人合作直接参与生产、经营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4)直接或间接引诱、要求、劝说、雇佣或鼓励甲方的其他员工离职,或试图引诱、要求、劝说、雇佣、鼓励或带走甲方的其他员工,不论何种理由或有无理由,不论是否为自身或任何其他人或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解释】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义务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结束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结束,但是原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有关法定义务。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有的意见反映,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有的用人单位刁难劳动者,不开具有关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扣押劳动者档案,对社会保险问题含糊其辞等。有的意见提出,实践中有的劳动者不辞而别,有的则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导致用人单位有关工作陷人混乱,影响正常的生产活动。有的意见认为,在很多劳动争议案件中,由于劳动合同文本的缺失,导致了劳动关系难以确认,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很难证明,案件难以处理,建议做出相应规定。本条主要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而规定的。 一、用人单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都必须履行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

务,这包括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依法责令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形。用人单位出具证明的时间是在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规定用人单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主要是考虑便于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进行失业登记的必备条件,因此劳动合同法不仅将失业保险条例中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的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而且还规定了法律责任。在第八十九条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人单位有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义务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扣留劳动者档案,不明确告知劳动者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比较普遍,因此劳动合同法做了专门规定。首先是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其次为有关手续办理规定了时间限制,必须在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

竞业限制合同范本详细版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竞业限制合同范本详细版 The contract concluded after the parties reached a consensus through equal consultations stipulates the mutual obligations and the rights they should enjoy.

竞业限制合同范本详细版 甲方(用人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乙方(职工):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在甲方职务: 联系电话: 鉴于乙方受聘/服务于甲方,乙方有获得甲方商业秘密的机会,

有利用甲方物质条件进行创作/经商的机会,为切实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并确保乙方不与甲方竞业竞争,根据国家及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第一条定义 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以下术语在本合同中具有下列含义: 1.1本协议提及的有竞争关系是指与该员工在职、离职时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已开展的业务有竞争关系。 1.2本协议提及的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直接竞争的单位;该竞争单位设立、直接/间接参股、控股、实际控制的单位;受同一公司控制的竞争单位的关联企业;其他与甲方有竞争单位的单位。 1.3本协议提及的有竞争关系的地域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1.4本协议提及的限制生产或经营的产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产品情况而定,此处可以详尽列明产品类别)。

(完整)竞业限制协议范本完整版

竞业限制协议 甲方: 乙方: 鉴于: 1、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能够接触、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 2、员工理解并确认,员工离职后从事与公司有竞争业务的工作,将会严重损害公司的经济利益或使公司处于非常不利的竞争地位。 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公司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竞业限制 1.1 竞业限制期限为员工与公司任何一方与对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不论终止或解除的理由,亦不论终止或者解除是否有理由)之日起的2年内,员工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 1.2 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不得为以下单位工作或任职: 1.2.1 与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单位; 1.2.2 与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的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公司关联企业所在的其他任何地方直接或间接的设立、参股、控股、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研发机构、咨询调查机构等经济组织; 1.2.3 其他与公司有竞争业务的单位。 1.3 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1.3.1 与公司的客户发生商业接触。该种商业接触包括为其提供信息、提供服务、收取订单、直接或间接转移公司的业务的行为以及其他各种对公司的业务产生或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不论是否获得利益; 1.3.2 员工本人或与他人合作直接参与生产、经营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1.3.3 直接或间接引诱、要求、劝说、雇用或鼓励公司的其他员工离职,或试图引诱、要求、劝说、雇用、鼓励或带走公司的其他员工,不论何种理由或有无理由,不论是否为自身或任何其他人或组织的利益。不得以其个人名义或以任何第三方名义怂恿或诱使公司的任何员工在其他单位任职; 1.3.4 向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直接或间接提供任何形式的咨询服务、合作或劳务。

员工竞业限制合同范本【标准版】

员工竞业限制合同范本 企业: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码:__________________ 员工: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员工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具有重要影响,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下列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1. 员工义务 1.1 未经企业同意,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企业同类的行业; 1.2 不论因何种原因从企业离职,离职后____ 年内不得到与企业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 1.3 不论因何种原因从企业离职,离职后____ 年内不自办与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企业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 2. 企业义务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限到期后第二天起,企业应当按照竞业限制期限向员工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限制补偿费。年经济补偿费的金额为员工离开企业单位前一年的工资收入的1/3; 不满一年的按月平均工资推算。补偿费按季支付,由企业通过银行支付至员工银行卡上。如员工拒绝领取,企业可以将补偿费向有关方面提存。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违约责任员工不履行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企业支付违约金,金额为员工离开企业单位前一年的工资收入的倍。同时,员工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当还企业。 4. 争议解决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5.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修改,必须 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双方确认,已经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企业:(签章)_ 员工:(签章)____________ _________ 年 ______ 月_______ 日

劳动合同法解释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

劳动合同法解释: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 产权相关的事项。 对负有保秘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解释】本条是关于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和禁业限制的规定。 劳动法22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非专利技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商业秘密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比,有着以下特点:第一,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第二,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第三,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第四,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 我国有关法律从不同角度对商业秘密加以了保护。第一,从商业秘密持有者与侵害商业秘密者之间的关系看,除了双方没有任何关系,但侵害者通过不正当手段,如盗窃、利诱、胁迫等侵害商业秘密情形外,侵害商业秘密主要发生在买卖、承揽、授权、雇佣关系中,其中在雇佣关系中是最容易发生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通过不正当手段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了规范。合同法对存在民事合同关系情形下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了规范。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存在保守商业秘密约定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要求的情形下的侵

竞业限制合同协议书范本 全面版

甲方:(以下简称“公司”) 乙方:(以下简称“员工”) 鉴于: 1、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能够接触、掌握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商业秘密; 2、员工理解并确认,员工离职后从事与公司有竞争业务的工作,将会严重损害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经济利益或使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处于非常不利的竞争地位。 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公司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竞业限制 1.1 竞业限制期限为员工与公司任何一方与对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不论终止或解除的理由,亦不论终止或者解除是否有理由)之日起的【法定最长不超过24个月】个月内,员工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 1.2 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不得为以下单位工作或任职: 1.2.1 与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附件1所列明的单位); 1.2.2 与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的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公司关联企业所在的其他任何地方直接或间接的设立、参股、控股、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研发机构、咨询调查机构等经济组织; 1.2.3 其他与公司有竞争业务的单位。 1.3 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1.3.1 与公司的客户发生商业接触。该种商业接触包括为其提供信息、提供服务、收取 订单、直接或间接转移公司的业务的行为以及其他各种对公司的业务产生或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不论是否获得利益; 1.3.2 直接或间接在本协议第1.2条所列单位中拥有股份或利益、接受服务或获取利益; 1.3.3 员工本人或与他人合作直接参与生产、经营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1.3.4 直接或间接引诱、要求、劝说、雇用或鼓励公司的其他员工离职,或试图引诱、要求、劝

竞业限制协议范本(2021版)

YOUR LOGO 竞业限制协议范本(2021版) The state maintains social and economic order by enacting laws, and agreements sign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ave legal effect and are protected by the state. 专业协议系列,下载即可用

竞业限制协议范本(2021版) 说明:本协议书的作用是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规范协议当事人的行为,依法签订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可以下载修改后或直接打印使用(使用前请详细阅读内容是否合适)。 甲方:(企业) 营业执照码: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码: 鉴于乙方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具有重要影响,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下列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义务 1.1未经甲方同意,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行业; 1.2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2年内不得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 1.3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2年内不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 二、甲方义务 从乙方离职后开始计算竞业限制时起,甲方应当按照竞业限制期限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限制补偿费。补偿费的金额为乙方离开甲方单位前一年的基本工资[不包括奖金、福利、

劳保等]。补偿费按季支付,由甲方通过银行支付至乙方银行卡上。如乙方拒绝领取,甲方可以将补偿费向有关方面提存。 三、违约责任 3.1乙方不履行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乙方离开甲方单位前一年的基本工资的50倍。同时,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当还甲方。 3.2甲方不履行义务,拒绝支付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费甲方应当一次性支付乙方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 四、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五、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双方确认,已经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甲方:(签章) 年月日 乙方:(签名) 年月日 可在本位置填写公司名或地址 YOU CAN FILL IN THE COMPANY NAME OR ADDRESS IN THIS POSITION

劳动合同法之竞业限制

劳动合同法之竞业限制 2013-03-29 一、【劳动合同法之竞业限制】 1)最长期限由三年变为了两年; 2)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时间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并且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3)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及违约金的标准均按双方约定执行。 注:只有在竞业限制和出资培训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二、【竞业限制与员工离职的关系】 员工离职后竞业限制有效情形: 1)双方协议解除; 2)员工个人原因解除; 3)单位因员工过失性解除; 4)员工违法解除。 员工离职后竞业限制无效情形: 1)员工被迫解除; 2)单位违法解除。 判断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关键是,是否员工原因离职或归责于单位原因离职。 三、【HR知识贴: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 一)保密协议: 1)可不支付保密费; 2)可约定至离职后的几年; 3)不能约定违约金,只能主张损害赔偿。 二)竞业限制: 1)人员范围仅限知悉公司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的人员;

2)期限不得超过离职之后2年; 3)必须在离职之后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四、【HR最易触犯劳动法的11个行为】 1)员工违约,单位扣留档案、留置工资、奖金或不办退工等; 2)员工辞职,单位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3)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关系自动终止、继续使用过期合同 4)与员工协商确定加班费金额; 5)劳动报酬只能保护60天; 6)用高薪替代社会保险费; 7)保密费=竞业限制补偿金; 8)离职员工无权领取年终奖; 9)试用期间委外培训并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 10)约定劳动合同违约金,但数额低于实际损失; 11)把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随工资一起发放。 五、【HR处理员工辞职的5个工作】 1)做好离职面谈,了解辞职原因,告之劳动合同内容以及辞职需承担的责任;2)反省企业存在的问题,及时改善; 3)提高员工违约成本,可视情况与核心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4)构建知识管理系统,减少员工对企业信息和技术的控制力; 5)实行AB角制度或接班人计划。 六、【HR必备的12份法律文件】 1)劳动合同; 2)集体合同; 3)职工名册; 4)劳动合同签收单; 5)职位告知书; 6)入职登记表; 7)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 8)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 9)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10)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11)加班申请书; 12)劳动合同续签意向书。 竞业限制,到底限制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释义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第七章法律责任 法条内容: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劳动合同制度是我国重要的法律制度,劳动合同的订立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但完整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并不仅仅存在于劳动合同的存续期间,还包括先劳动合同义务和后劳动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是合同法上的一个概念。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善后事务,称为后合同义务。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一规定明确确定了合同的后合同义务。虽然劳动合同在性质上与合同法意义上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有着显著的区别,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的一种协议,但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样也存在着后劳动合同义务。后劳动合同义务是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原劳动合同的约定负有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本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这一规定明确了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为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后劳动合同义务。

保密与竞业限制合同协议书范本完整版

编号:_______________ 保密与竞业限制合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 年____ 月_____ 日

(以下简称“乙方”) 员工姓名: 鉴于甲方在乙方履行职务,乙方已经知悉(或将要)甲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管理秘密,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双方就乙方保守甲方秘密、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等事宜,同意订立本协议。甲乙双方 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本协议适用范围 本协议适用以下范围内的人员群体: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3、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部经理、会计等岗位。 二、有关术语定义 1、本协议所指甲方的秘密,系指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悉,由甲方所持有、控制或保管,能为甲方 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的,并采取保密措施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管理秘密。 2、本协议所指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发展计划、经营计划、经营策略、经营管理分析报告、市场计划、投资计划、投资策略、投资分析报告、客户名单和资料、供应商名单和物料供应清单、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或意向书、价格构成明细、成本明细、广告计划、商业谈判策略、销售计划、销售策略、销售进度、销售额、收购或兼并计划、资产和业务重组计划、市场调查报告、顾问反馈信息、专业顾问报告、投标方案等。 3、本协议所指甲方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技术发展计划和蓝图、项目研究方案、项目计划设计图纸、技术咨询报告、学术论文、管理诀窍、用户需求资料、技术方案、制造方法、 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样品、 第2页共7页

竞业限制合同范本

竞业限制合同范本 甲方(用人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乙方(职工):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在甲方职务: 联系电话: 鉴于乙方受聘/服务于甲方,乙方有获得甲方商业秘密的机会,有利用甲方物质条件进行创作/经商的机会,为切实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并确保乙方不与甲方竞业竞争,根据国家及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 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以下术语在本合同中具有下列含义: 1.1本协议提及的有竞争关系是指与该员工在职、离职时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已开展的业务有竞争关系。 1.2 本协议提及的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直接竞争的单位;该竞争单位设立、直接/间接参股、控股、实际控制的单位;受同一公司控制的竞争单位的关联企业;其他与甲方有竞争单位的单位。 1.3 本协议提及的有竞争关系的地域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1.4 本协议提及的限制生产或经营的产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产品情况而定,此处可以详尽列明产品类别)。 1.5 本协议提及的限制从事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业务情况而定,自行填写)。 1.6乙方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1.6.1包括但不限于:与甲方的客户发生商业接触。该种商业接触包括为其提供信息、提供服务、收取订单、直接或间接转移公司的业务的行为以及其他各种对公司的业务产生或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不论是否获得利益;直接或

间接在本协议第1.4条所列单位中拥有股份或利益、接受服务或获取任何利益; 1.6.2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本人或与他人合作直接参与生产、经营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1.6.3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直接或间接引诱、要求、劝说、雇用或鼓励公司的其他员工离职,或试图引诱、要求、劝说、雇用、鼓励或带走公司的其他员工,不论何种理由或有无理由,不论是否为自身或任何其他人或组织的利益;以其个人名义或以任何第三方名义怂恿或诱使公司的任何员工在其他单位任职; 1.6.4乙方向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直接或间接提供任何形式的咨询服务、合作或劳务。 1.6.5 (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补充)。 1.7 不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开公司,均应在进入新用人单位就职前向公司书面说明新的用人单位的名称、性质和主营业务。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甲方提供正常的工作条件,为乙方的职务发明、科研成果提供应用和生产条件,根据乙方创造的经济效益给予奖励。 2.2甲方有权就乙方的竞业行为进行调查、索赔。 2.3 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支付乙方竞业限制补偿金。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3.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乙方从甲方离职之日起两年内,乙方不得在与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内任职或以任何方式为其服务;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不向上述单位提供技术、业务咨询和技术服务;也不组建或参与组建(包括委托亲友组建)、或参股竞争单位。但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此款义务的地域限制为有竞争关系的地域范围。 3. 2乙方从甲方离职前应当与甲方确认其是否开始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如乙方有竞业限制义务,乙方应向甲方索要《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参见附件一),乙方根据该通知书取得竞业限制补偿金,乙方拖延/拒绝领取通知书导致甲方没有及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不影响乙方竞业限制义务的履行;如因特殊情况乙方可以解除竞业限制义务,乙方必须取得甲方出具的《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参见附件二),取得该通知书后,乙方方能解除竞业限制义务。 3.3 乙方不辞而别离开甲方时,竞业限制义务自其离开在甲方的工作岗位之日起自动开始,此种情况下,甲方无法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乙方不得以“甲方没有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为由拒绝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第四条违约责任

员工权益保障相关法规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条款)

员工权益保障相关法规-2016.07 一、关于调岗 1.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岗位: (1)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可以按劳动合同约定予以调整。 (2)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试用条件,经与员工协商,可以调整岗位; (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4)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工作,可以调整工作岗位。对是否胜诉原工作,由用人单位承担证明责任。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即:变更工作岗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除第1项中的情形外,用人单位没有得到劳动者的同意,不能擅自调整工作岗位。否则属于违法。 二、关于降薪 1.单方变更 (1)劳动者由于不能胜任工作而被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岗位的 (2)劳动者由于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定,按照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给予降职降薪处罚的(3)采取结构性浮动工资,在约定范围内进行调整 (4)其他情况的单方变更 2. 协商变更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即:降薪属于变更劳动合同,除第1项中的情形外,用人单位没有得到劳动者的同意,不能擅自降薪。否则属于违法。 三、关于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2.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范本

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范本 Model confidentiality and non competition agreement updated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范本 前言:本文档根据题材书写内容要求展开,具有实践指导意义,适用于组织或个人。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地: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各国劳动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规定,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 就竞业禁止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一、竞争业务

指甲方或其关联企业从事或计划从事的业务和与甲方或其关联企业所经营的业务相同、相近或相竞争的其他业务。 二、竞争区域 指甲方或其关联企业从事或计划从事其各自业务的地理范围。 三、乙方的义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以及离职____年内不得: 1、设立、从事、参与或经营任何与甲方或关联方具有竞争性的实体企业; 2、以任何方式在任何第三方内(无论是否与甲方具有竞争业务)担任任何职务或者拥有利益,上述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雇员、董事、监事、经理、合伙人、管理人员、顾问、投资人或代理人、股东等; 3、引诱、游说或接近,或者企图引诱、游说或接近,促使甲方或其关联方的其他员工解除其与甲方或该关联方的劳动关系。 4、在保密期限内,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离职,仍须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乙方认

《劳动合同法》关于服务期、竞业限制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规定

《劳动合同法》关于服务期、竞业限制和知识产权保护 的新规定 点击:418 回复:1 作者:lawyer赵律师发表日期:200 1、有关服务期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 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 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 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 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 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竞业限制与保密条款“意思自治” 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是用人单位用来保护商业秘密的 重要手段。与现行规定相比,新法的主要变化在于:1、竞业限 制的最长期限由三年变为了两年;2、明确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金的给付时间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并且须在竞业限制 期限内按月支付;3、明确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及违约金的标 准均按双方约定执行。这些对用人单位与员工双方都会起到制约 和保护的双重作用。 相关条款的规定如下: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3、与服务期及竞业限制有关的违约金 在劳动合同领域,企业不能随意为劳动者设定违约金,原因在于违约金制度与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相冲突。新法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设定违约金的两种情形:一是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是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除此之外,用人单位均无权再为劳动者设定服务期。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是什么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结束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结束,但是原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有关法定义务。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有的意见反映,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有的用人单位刁难劳动者,不开具有关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扣押劳动者档案,对社会保险问题含糊其辞等。有的意见提出,实践中有的劳动者不辞而别,有的则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导致用人单位有关工作陷人混乱,影响正常的生产活动。有的意见认为,在很多劳动争议案件中,由于劳动合同文本的缺失,导致了劳动关系难以确认,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很难证明,案件难以处理,建议做出相应规定。本条主要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而规定的。 一、用人单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都必须履行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这包括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依法责令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形。用人单位出具证明的时间是在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规定用人单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主要是考虑便于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进行失业登记的必备条件,因此劳动合同法不仅将失业保险条例中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的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而且还规定了法律责任。在第八十九条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人单位有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义务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扣留劳动者档案,不明确告知劳动者

员工竞业限制协议书

员工竞业限制协议书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劳动者):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乙方作为甲方或甲方的全资子公司、合作公司和关联公司(以下统称“甲方公司”)的员工,鉴于乙方已经(可能)知悉甲方重要商业秘密或者对甲方的竞争优势具有重要影响,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既要防止出现针对甲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要保证乙方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得到实现的原则,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一致共同签订本竞业限制协议。 第一条名词解释 竞争业务: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所经营的业务相同、相近或相竞争的其他业务;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从事或计划从事的业务。 竞争对手:除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外,从事竞争业务的任何个人、公司、合伙、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或其他实体。 区域: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从事或计划从事其各自业务的地理范围为界,作为履行本协议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 期限:乙方受聘于甲方公司的期限和该期限终止后2年的时间。 关联公司:控制公司的、由公司控制的或与公司受到共同控制的任何其他法人。 有竞争关系:与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已开展的业务有竞争关系;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包括与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直接竞争的单位及其直接或间接参股或控股或受同一公司控制的的单位。 第二条乙方竞业限制内容和范围 1、乙方在期限内,非经甲方董事会书面同意,不得在与甲方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不得自己经营与公司有直接竞争的业务。 2、在期限和区域内不直接或间接地以个人名义或以一个企业的所有者、许可人、被许可人、本人、代理人、雇员、独立承包商、业主、合伙人、出租人、股东、董事、管理人员、顾问等的身份或以其他任何名义:(1)投资或从事公司业务之外的竞争业务,或成立从事竞争业务的组织。 (2)向竞争对手提供任何服务或披露任何保密信息。 3、乙方在期限内不直接或间接地劝说、引诱、鼓励或以其他方式促使甲方公司:

案例分析劳动合同法视野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限制

劳动合同法视野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限制 浙江东方港律师事务所邓何骏律师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日趋激烈,企业越来越重视自身商业秘密的保护以及员工的竞业限制,但由于目前的立法背景下,我国商未出台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以及竞业限制的法律法规。企业只能借助《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合同法》、《刑法》等相关法律中的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中第二十三条及二十四条也给予了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相关竞业限制的条款的相关规定,这就给予了企业一定的自主权利,企业可以通过订立相应条款来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但由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也并非十分明确,这也就给企业在实践操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故笔者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撰写此文,希望能给相关企业一定的指导意见。关键词:商业秘密保护、竞业限制、企业对策 一、案情简介:宁波某纸业有限公司申请仲裁夏某追索违约金劳动争议案 申请人宁波某纸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份向宁波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与原公司员工夏某之间劳动争议案件,就夏某违反双方订立的《保密与不竞争协议》,向夏某主张违约金60万元并要求夏某返还公司已经向夏某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44975.04元。具体事实理由如下: 夏某于1996年中专毕业后参加申请人公司工作,合同期限至2009年8月20日。劳动合同期间,夏某被提升至申请人名下某厂副科长。2008年9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夏某订立《保密与不竞争协议》,双方就保守商业秘密、竞业限制、不得诱离、经济补偿、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做出约定。2009年6月,申请人与夏某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按照《保密与不竞争协议》约定向申请人支付3747.92元/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直至2010年5月。2010年3月下旬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在山东某纸业公司工作,通过电话确认,被申请人在该山东公司担任某部门经理,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了双方订立的《保密与不竞争协议》,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宁波市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本所接受被申请人夏某一方委托,并委派本律师担任其代理律师。 二、案情分析: (一)、协议本身存在的问题 1、竞业限制范围过广。《保密与不竞争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约定:竞业限制之区域包括中国大陆、香港、台湾、印度尼西亚。此区域约定可以说从根本上断绝了被申请人在中国范围内重新就相同或类似行业中寻找工作机会的可能,这对被申请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2、违约金约定过高。《保密与不竞争协议》中的违约责任中约定,被申请人如违反相关规定,应向申请人赔偿人民币60万元违约金(不包含因被申请人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这对于被申请人从申请人处取得的经济补偿金来说,双方数额差距较大,显然对被申请人不公平。此违约金的设计显然违反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则。

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从权利义务的主体出发,可以划分为劳动者的法律责任和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从调整的法律部门出发,也可以将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划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鉴于劳资关系的不对等性,为了保护劳动者该弱势一方,平衡两者的地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于劳动合同的干预较多、且将更多义务性规定置于用人单位一方。下面将依据相关规定对违反劳动合同的具体法律责任进行分析。 一、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1)违约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相关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有且仅有两类: 第一类: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了劳动者的服务期和违反服务器约定所应支付的违约金。那么,当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时,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是违约金的数额有严格限制,即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并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二类: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需要的注意的是: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一般普通员工有可能不具备竞业限制的资格。 (2)损害赔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第八十六条规定,若因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劳动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而劳动者对此存在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则除了违约金之外,劳动者还应承担该部分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之和应与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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