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解读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解读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解读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解读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解读

1、第六条申请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应当是定型产品,其生产量、销售量应当符合部级或省级农机推广鉴定大纲的要求。

解读:(1)定型产品没有定型时间要求;(2)产品部级或省级农机推广鉴定大纲应包括生产量、销售量的要求,受理申请时,只审查申请书填报的生产量、销售量是否满足大纲要求,鉴定人员到企业后,应通过查询销售台账、发票等方式进行核实并收集证据。

2、第七条申请者应当提交加盖法人公章的以下材料:……(四)产品企业标准复印件一份……

解读:申请鉴定的产品应有企业标准,如果企业没有制定企业标准,产品依据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生产则必须有采标证明,同时企业应确认按哪个标准生产,标准中没有涉及技术规格的可单独进行描述确认,企业提供的技术规格确认表应涵盖大纲中的项目。

3、第七条申请者应当提交加盖法人公章的以下材料:

……前款规定的产品定型证明文件由《企业承诺书》和以下材料之一组成……

(四)其他单位按相关部门规定出具的产品鉴定证书;

(五)具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通过实验室认可的企业实验室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

解读:(1)每种型号产品应单独申请,涵盖型号除外,一个申请应对应一张《企业承诺书》;(2)《企业承诺书》是管理性文件,不是技术性文件;(3)其他单位按相关部门规定出具的产品鉴定证书指的是按

工信部、发改委、科技部等部门的规章制度出具的产品鉴定证书;(4)鉴定机构本单位可以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定型证明文件),外单位具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也可以出具,通过实验室认可的企业实验室也可以出具;(5)型式试验的内容应涵盖企业标准中的项目,没有企业标准的,按产品依据的国家或者行业标准出具全项目报告。

4、第九条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保持资格的,证书持有者应当在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出续展申请……

解读:证书持有者应当在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出续展申请,如错过6个月前提出续展申请的,只能重新申请推广鉴定,按首次申请鉴定处理。

5、第十四条申请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受理或承担鉴定任务的机构交纳相关费用。

解读:农业部农机试验鉴定总站只负责部级推广鉴定收费标准的制定报批,各省制定省级推广鉴定收费标准并报批。

6、第十五条农机推广鉴定内容主要包括安全性、适用性和可靠性评价。

解读:2016年1月1日前受理的推广鉴定,按老大纲实施做8方面内容。2016年1月1日后受理的首次申请推广鉴定,按新办法新大纲做三性评价。2016年12月31日到期的证书,应在6月30日前提出续展申请,按新大纲做一致性检查和证书、标志使用情况检查。7、第二十条农机推广鉴定证书应当载明制造商名称和注册地址…..,

证书规格为A4竖版……

解读:农业部农机试验鉴定总站联系证书制作单位,各省可根据需要统一定制,费用自理,保证部、级证书格式一致。

8、第二十二条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满申请续展的,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对产品一致性和证书、标志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颁发新的农机推广鉴定证书。

解读:(1)一致性检查按企业标准或企业提供的规格确认表进行检查,企业标准或企业提供的规格确认表应涵盖大纲中的项目;(2)部级证书只能申请部级证书续展,省级证书只能申请省级证书续展。

9、第二十三条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内证书信息发生改变的,证书持有者应当在30日内向原农机推广鉴定受理机构提出证书变更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证书变更的,应当交回原证书。产品规格发生变化且超出相关产品农机推广鉴定大纲允许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推广鉴定。

解读:(1)变更不涉及产品型号的变更,除非标准中规定的型号编制规则发生变化;(2)变更应在允许范围内,不能超过大纲中的规定。

10、第三十条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农机推广鉴定工作记录和相关材料,档案保存期至少为6年。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满续展获证的,应当同时保存其初次推广鉴定报告。

解读:(1)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满续展获证的,应当保存其初次推广鉴定报告及相关资料。(2)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续展获证的,

档案保存期满6年后可销毁。

11、第三十三条申请鉴定能力认定的鉴定机构,应当满足以下要求方可通过资格验证:……(二)通过国家规定的计量认证。

第三十四条申请鉴定能力认定的鉴定机构,应当满足以下要求方可通过鉴定能力考核:(一)能够完成能力认定所依据农机鉴定大纲规定的全部项目,并出具相应的鉴定报告……

解读:(1)鉴定机构的鉴定能力认定,一是要通过国家规定的计量认证,二是要通过省级农机主管部门组织的能力考核。(2)即使推广鉴定工作由鉴定机构和具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合作完成,鉴定机构仍然要具备该产品的鉴定能力。(3)推广鉴定工作由鉴定机构和具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合作完成的,鉴定机构只出具鉴定报告,鉴定报告上不盖计量认证章;检验报告则必须加盖承担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章。

12、第二十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通过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内容包括:(一)制造商名称、地址及产品一致性情况;

(二)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

解读:具体的监督抽查内容由各省根据办法自行制定。

13、第二十八条农机鉴定员由所在的农机鉴定机构对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试验方法和仪器操作方法的培训和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从事农机推广鉴定工作。

解读:农机鉴定员由各个鉴定机构自行管理、自行认定。

12、其他几点需要说明的问题:

(1)该办法解读只作为单位内部资料交流,不代表单位及任何个人意见,不便外泄。

(2)农业部农机试验鉴定总站已将出台《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释义》的建议上报至农业部农机化司,如农机化司出台《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释义》,则以该释义为准。

(3)对于同一类产品,相应省应研究各省省大纲最后上升为部大纲,以避免各省省大纲要求不统一的问题。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doc

附件: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规范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实施工作,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农机鉴定的大纲制修订、指南制定发布、申请和受理、鉴定实施、证书与标志发放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农机鉴定工作坚持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不断提升公益服务能力,促进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第四条农机鉴定工作推行信息化管理,实行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发证、注册管理。建立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支持有关信息化工作。平台统一公开农机鉴定大纲、指南、鉴定结果和证书等信息,由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以下简称鉴定总站)负责运维管理。 第二章大纲制修订 第五条推广鉴定大纲和专项鉴定大纲分别由农业农村部和省级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制定发布,鉴定总站和省级鉴定机构分别负责技术归口管理。尚无推广鉴定大纲或现行推广鉴定大纲不能涵盖其新增功能和结构特点的创新产品,制定专项鉴定大纲。 第六条农机鉴定大纲应当根据法规、标准变化或者农机产品技术发展情况进行修订、废止,不断适应农机鉴定工作需要。鼓励生产企业、有关机构提出大纲建议、制修订草案。 第七条农机鉴定大纲按以下程序制修订: (一)技术归口单位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提出制修订计划; (二)主管部门审定下达制修订计划; (三)技术归口单位组织相关承担单位依据大纲编写规则起草提出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四)技术归口单位组织审定。审定一般采用专家会议审查形式。审查结论应协商一致,需要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专家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审定; (五)主管部门公示、编号、发布;专项鉴定大纲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前应报鉴定总站备案审查; (六)大纲文本应在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上传至平台。 第八条大纲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有技术内容必须进行修改或补充时,主管部门或技术归口单位应及时提出大纲修改单,按程序审批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鉴定大纲全国通用。各省在采用其他省专项鉴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明确推广鉴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以下简称农机推广鉴定),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调查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等进行技术评价,评定其是否适于推广的活动。 农机推广鉴定包括部级农机推广鉴定和省级农机推广 鉴定。 第三条农机推广鉴定工作坚持科学、公正、高效、统一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第四条农机推广鉴定依据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产品农机推广鉴定大纲进行。相关产品有部级农机推广鉴定大纲的,应当按照部级农机推广鉴定大纲进行鉴定。 第二章申请 第五条农机推广鉴定的申请者应当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农业机械生产者。 第六条申请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应当是定型产品,其生产量、销售量应当符合部级或省级农机推广鉴定大纲的要求。 第七条申请者应当提交加盖法人公章的以下材料:(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三)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四)产品企业标准复印件一份;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

(六)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管理的产品,应当提供相应证书及附件的复印件一份; (七)农机推广鉴定大纲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产品定型证明文件由《企业承诺书》和以下材料之一组成: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三)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四)其他单位按相关部门规定出具的产品鉴定证书; (五)具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通过实验室认可的企业实验室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 第八条农机推广鉴定申请表应当按照一个独立的申请产品填写,符合农机推广鉴定大纲涵盖机型规定的,可与主机型合并申报,但应当同时提供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五、六、七项要求的材料。 第九条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保持资格的,证书持有者应当在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出续展申请,并提供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除第三项外的其他材料。

加强规范化管理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加强规范化管理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全面推进农机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工作科学发 展 ——刘敏站长在全国农机试验鉴定站长会上的讲话 (2012年1月8日北京) 同志们: 今天,我们齐聚北京召开全国农机试验鉴定站长会议,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全国农业机械化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试验鉴定工作的意见》,总结交流2011年农机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工作,分析当前农机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研究部署2012年农机试验鉴定工作的目标任务。农业部张桃林副部长和农机化管理司宗锦耀司长、胡乐鸣副司长对这次会议非常重视。今天上午,宗锦耀司长亲临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张桃林副部长明天上午专程来看望大家并作重要讲话。宗锦耀司长在讲话中充分肯定了农机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工作取得的成绩,并对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农机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要认真学习宗锦耀司长的讲话,深刻领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下面,讲三点意见。 一、围绕中心,扎实工作,2011年农机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全国农机试验鉴定系统紧紧围绕“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的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目标和农业机械化工作大局,团结协作、开拓创新、扎实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全年各项任务,农机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工作呈现全面发展势头,为农业机械化科学发展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一)农机试验鉴定规章制度更加完善。2011年,农业部高度重视农机试验鉴定工作,制定出台了《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十二五”发展规划》、《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试验鉴定工作的意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大纲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扶持、规范农机试验鉴定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地方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制度和技术规范,共同完善了农机试验鉴定工作制度,强化了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化管理。全系统积极配合部农机化司调研起草了《农业机械安全鉴定办法》,为下一步开展安全鉴定工作奠定了基础。修订了《推广鉴定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制定了《推广鉴定受理审查作业指导书》等6个作业指导书,开通了部级推广鉴定申请网上申报审查系统,提高了推广鉴定项目运行的规范性。各单位都编制了廉政风险防控手册,并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推进行业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二)农机试验鉴定能力结构进一步优化。农机化的快速发展对试验鉴定机构能力、试验鉴定范围和数量都提出更

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附件1 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以下简称国推鉴定)工作,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国推鉴定是指由中央财政经费支持实施的农机推广鉴定。 国推鉴定坚持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促进全国范围内重点通用型农机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其他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型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国推鉴定产品种类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发布、申请和受理、鉴定实施、证书发放与标志使用、证后监督、承担机构能力确认、鉴定机构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国推鉴定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通过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实行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变更、注册管理,统一公开农机推广鉴定大纲(以下简称大纲)、指南、鉴定结果和证书等信息。平台由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以下简称鉴定总站)负责运维管理。

第二章指南发布 第五条鉴定总站负责制定并原则上每年调整、发布指南,明确国推鉴定产品的类别、品目、名称等内容。 第六条指南制定坚持保证重点和引领进步的原则,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全国农业生产和农业机械化发展需要、中央财政预算状况等因素制定,品目主要涵盖全国范围内重点通用型农机产品,同时可涵盖其他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型农机产品,补充省级鉴定能力缺失。 列入指南的产品应有已经公布的大纲和有能力承担国推鉴定任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承担机构)。 第七条鉴定总站将指南建议报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以下简称农机化司)同意后发布。 第八条指南应在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上传至平台。 第三章鉴定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申请国推鉴定的产品应属在农业机械生产者(以下简称生产者)营业执照(境外生产者为法定登记注册文件)的经营范围内的合格产品,并在指南范围内。 国推鉴定一般由生产者进行申请,由销售者申请的,应当提交生产者签署的委托书。 第十条申请者通过平台提交申请,填写《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式样见附表1),同时一并上传以下材料。申请者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拖拉机申请部级推广鉴定材料准备清单

轮式拖拉机/履带拖拉机申请部级推广鉴定准备材料清单 轮式拖拉机/履带拖拉机申请部级推广鉴定需准备材料清单(续) 类别序号 材料名称 审查内容及要求 一、实施办法要求材料 1 部级推广鉴定申请表(一 式三份) 1、申请产品应列入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产品种类指南,类别 为农用动力2、申请企业名称和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一致 3、申请产品型号名称应与其它材料一致,产品型号应符合 大纲要求 4、批量投产时间应达一年以上 5、销售量和地区应达到要求 6、应有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7、涵盖机型填写备注栏中,并说明投产日期和去年、今年 产销量 8、一个申请机型填写一个申请表,一式三份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营业执照应在有效期内并按规定年审,经营范围应有拖拉机生产销售内容 3 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1、定型证明文件可以是所申请产品的省级以上相关鉴定证 书,也可以是省级以上农业机械定型鉴定证书,产品质量认证证书。 2、定型证明文件产品型号应与申请产品型号一致 3、部级推广鉴定有效期满,申请复查时可不提供。4 产品执行标准文本及其登记注册证明或备案材料复印件一份 有企业标准的提供标准文本复印件一份,标准应有备案手续。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提供执行标准备案证明材料5 产品使用说明书说明书中产品型号应与申请产品一致,有涵盖机型的应提供涵盖机型的说明书 6 3C 证书复印件一份(3C 产品范围) 25马力以下轮式拖拉机应提供3C 证书复印件,证书中产品型号应与申请产品一致,涵盖机型与需提供 二、大纲规定要提供材料 7 产品规格确认表一份按格式填写,首页加盖公章,骑缝章,同时提供电子版本。涵盖型号也需填写8 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机构类型应为企业法人 9 产品商标注册证书(如有商标)复印件一份 商标注册证持有人应与申请企业名称一致,如不一致应提供证明材料 10 可靠性试验报告复印件一份 应是有资质的农机试验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部级推广鉴定有效期满,申请复查的产品可不提供11 配套动力的部级推广鉴定证书复印件(如有) 有选配动力时,提供 12 配套动力生产许可证书(含附件)复印件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13 配套动力环保型式核准证书复印件 要求达到国Ⅱ以上14 样机照片(排气管侧前方45o ) 涵盖机型也需提供 15 生产线及试验设备照片 有整机和必要的部装生产线, 零、部件检验,动力输出轴(PTO ) 试验,液压提升试验,制动和坡道停车试验,噪声试验、不透光烟度计、前照灯检测仪等试验设备照片。照片彩色打印或粘贴在A4纸上并配说明,加盖公章 三、推广鉴定进行前需要提供的材料 16 三包凭证一份17 用户名单 每个申请产品提供50户用户资料清单,用户所在地区应在两省以上,用户资料应包含用户姓名、联系电话、地址、所购产品等信息18 燃油箱密封性试验报告复印件 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19* 轮式拖拉机驾驶员全身振动试验报告复印件 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20* 轮式拖拉机静侧翻稳定角试验报告复印件 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

农机推广鉴定书申请要求

一、通用要求 (一)所有申请材料都要加盖公章。 (二)一个申请产品准备一套申请材料,按申请材料清单顺序夹好,封面附上申请材料清单,企业准备好后要对照审查要求自查。 部级推广鉴定申请材料清单.rar (三)申请企业按照申请材料清单及要求认真准备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则不受理该产品申请。 (四)推广鉴定申请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部级推广鉴定受理机构一旦发现申请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则根据项目执行的进度作出如下处理,如刚刚提出申请的则不受理,对已经受理并实施的该项目进行撤销,对已经完成的该项目不推荐发证。 二、部级推广鉴定申请材料要求 (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要求提供的材料: 1、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申请表 填写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经法人代表签字,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表按填表说明认真填写。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申请者营业执照应为企业法人执照。 制造商与生产厂名称不一致时,应同时提供生产厂的营业执照(如有)和两者隶属关系的证明。对于制造商与生产厂无隶属关系的,应由生产厂直接申请。 2)企业经营范围应包含鉴定产品类别的生产、制造或组装等范围。 3、产品定型证明文件 1)部级推广鉴定有效期满续展的,提供原部级推广鉴定证书和报告复印件。 2)初次申请部级推广鉴定的产品,必须提供产品定型证明文件。 提供的产品定型证明文件由企业承诺书.doc和以下材料组成: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 (2)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4)其他单位按相关部门规定出具的产品鉴定证书; (5)具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通过实验室认可的企业实验室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 3)定型证明文件中的制造商名称应与申请部级推广鉴定的制造商名称一致。如制造商名称不一致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产品定型证明文件中应包含申请产品名称、产品型号。 4、产品企业标准 1)采用企业标准的,提供企业标准复印件 一份 2)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提供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作为本企业产品标准执行的证明文件 5、产品使用说明书 1)产品使用说明书应为提交给用户的印刷版,内容清晰,应包含申请产品型号名称。 2)产品使用说明书中的企业信息应与申请表填写制造商名称一致。 3)申请涵盖机型的应同时提供涵盖机型使用说明书。 6、认证证书 1)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如水泵、柴油机、饲料粉碎机等应当提供相应证书及附件的复印件一份;生产许可证证书中的企业名称应与申请单位一致,生产许可证证书附件中的范围应包括申请产品。 2)国家实施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如18.4kW以下轮式拖拉机、植保机械等,应提供强制性认证证书复印件,证书上应包括申请产品型号名称。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二)农业机械产品推广鉴定大纲要求补充的部分材料要求 1、机构代码证 制造商和生产厂不一致的,应各提供一份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样机照片 按大纲要求提供,能清晰体现样机特征。

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的决定

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农机试验鉴定机构作用,农业部决定对《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05年7月26日农业部令第54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以下条款进行修订。 一、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试验鉴定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出具鉴定报告。” 二、删除第二十条。 三、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布通过鉴定的产品和相应的检测结果。” 四、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对通过推广鉴定的产品,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公布后10日内颁发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产品生产者凭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使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专用标志。” 五、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至第5年的12月31日止。” 六、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获得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产品的商标、企业名称和生产地点发生改变的,生产者应当凭相关证明文件向原发证机构申请变更换证;改变结构、型式和生产条件的,应当重新申请鉴定。” 七、将第二十八条中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被选型资格或收回、注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修改为“由原发证机构撤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2005年7月26日农业部令第54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 令2013年第5号修订2015年7月15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及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做出技术评价,为农业机械的选择和推广提供依据和信息的活动。 根据鉴定目的不同,农机鉴定分为: (一)推广鉴定:全面考核农业机械性能,评定是否适于推广; (二)选型鉴定:对同类农业机械进行比对试验,选出适用机型; (三)专项鉴定:考核、评定农业机械的专项性能。

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名录

件1: 2009-2011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 申报书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产品类别: 企业名称: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

填报说明 1、企业名称应为企业全称,并与公章及相关资质证明文件一致。 2、企业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一致,并详细到县(区)、街(路)门牌号。 3、上年度农机产品销售总额填写申报年份前一个年度(1月~12月)农机产品的销售总额。 4、企业联系方式主要用于发布《2009-2011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公告中的联系方式,便于社会各界了解或咨询企业和产品的有关情况。 5、目录申报联系方式应填写负责申报工作的具体联系人。 6、产品类别按《农业机械分类》行业标准划分。 7、注册商标:应是经国家商标局注册批准的、本企业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商标。 8、上年度该型号产品销售量填写申报年份前一个年度(1月~12月)该型号产品的销售量,本年度该型号产品销售量填写申报年份(1月~9月)该型号产品的销售量。 9、主销省份应填写该型号产品主要销售的省份名称,也可以填写省份的简称(不多于70个字符)。 10、产品主要技术规格填写整机的技术规格,应至少包括结构形式、配套动力、结构尺寸、主要额定参数等,不超过20项。 11、生产企业通过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上的“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系统”进行相关内容的申报,并经申报系统打印申报书(非申报系统打印的申报书,或申报书内容与网上申报内容不一致的不予受理)。

一、企业信息

二、产品信息

三、产品主要技术规格

四、真实性承诺 五、省(区、市)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六、规范性附件 以下附件按下列顺序与本申报书装订在一起,共同构成申报材料。序号前“□”处标记“√”表明有此项内容;标记“x”表明无此项内容。 □1、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3、产品照片(6寸3张,前方向、后方向、侧方向各1张,统一粘贴在A4纸上);□4、注册商标证明材料(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5、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6、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报告及检验报告(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7、国家实施强制管理的证书及其附件(如有附件,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8、企业产品标准(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如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应出具采标正式文件); □9、使用说明书。 □……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2019)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20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农机)厅(局、委、办)及农机鉴定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及所属农机鉴定站: 为贯彻落实《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3号),我部制定了《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简称《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同时,就《规范》实施中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已受理产品的鉴定。对于2019年4月1日前受理的申请,农机鉴定机构可按照受理时执行的鉴定大纲和办法开展鉴定工作,发放《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时间不得晚于2019年11月30日。对其中按《规范》重新申请鉴定的,予以优先安排鉴定。 二、关于《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到期或者持有人提前申请换领《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的,由发证的农机鉴定机构依据新的鉴定大纲,对产品的一致性及证书、标志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颁发新证书。 三、关于证书和标志的监督。农机鉴定机构对发放的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应依据产品鉴定时所用大纲,并按《规范》执行。 农业农村部 2019年3月8日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规范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工作的实施,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农机鉴定的大纲制修订、产品种类指南制定发布、申请和受理、鉴定实施、证书发放与标志使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三条农机鉴定工作推行信息化管理。建立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统一公开农机鉴定的大纲、产品种类指南、鉴定结果和证书等信息,由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以下简称“鉴定总站”)负责运维管理。 第二章大纲制修订 第四条农机鉴定大纲(以下简称“大纲”)分为推广鉴定大纲和专项鉴定大纲,分别由鉴定总站和省级农机鉴定机构负责技术归口管理。尚无推广鉴定大纲或现行推广鉴定大纲不能涵盖其新增功能和结构特点的创新产品,制定专项鉴定大纲。鼓励生产企业、有关机构提出制修订大纲的建议、草案。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编号:TJ2008002 广西雄飞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规定, 你公司生产的 1Z -31D 型耕整机,经省级推广鉴定合格,特发此证。 有效期:二○○八年一月十八日至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编号:TJ2008003 广西雄飞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规定, 你公司生产的 1Z -31F 型耕整机,经省级推广鉴定合格,特发此证。 有效期:二○○八年一月十八日至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编号:TJ2008001 柳州市蓝天机电有限公司: 根据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规定, 你公司生产的 1DN -6型多功能农用微型耕作机, 经省级推广鉴定合格,特发此证。 有效期:二○○八年一月十八日至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编号:TJ2008007 广西雄飞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规定, 你公司生产的 XF91型手扶拖拉机,经省级推广鉴定合格,特发此证。 有效期:二○○八年三月三日至二○一二年三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二○○八年三月三日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编号:TJ2008006 广西雄飞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规定, 你公司生产的 XF81型手扶拖拉机,经省级推广鉴定合格,特发此证。 有效期:二○○八年三月三日至二○一二年三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二○○八年三月三日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编号:TJ2008004 都安瑶族自治县建兴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规定, 你公司生产的 DA150小型多功能拖拉机,经省级推广鉴定合格,特发此证。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办 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以下简称“推广鉴定”)和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专项鉴定(以下简称“专项鉴定”)。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以下简称“农牧厅”)主管内蒙古自治区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公布专项鉴定大纲,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本办法适用于专项鉴定大纲的制修订、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制定发布,农机鉴定的申请和受理、鉴定实施、证书发放与标志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是对《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的补充,规范中的主管部门是指农牧厅,农机鉴定机构是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 第四条专项鉴定大纲由鉴定站负责技术归口管理。尚无推广鉴定大纲或现行推广鉴定大纲不能涵盖其新增功能和结构特点的创新产品,制定专项鉴定大纲。鼓励生产企业、有关机构提出制修订大纲的建议、草案。

第五条专项鉴定大纲按以下程序制修订: (一)鉴定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提出制修订建议,上报农牧厅,农牧厅审定并下达制修订计划; (二)农牧厅审定后的制修订计划报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备案; (三)鉴定站依据《农业机械专项鉴定大纲编写规则》起草大纲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四)鉴定站组织专项鉴定大纲的审定,采用专家会议审查形式,结论应协商一致,需要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专家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审定; (五)通过审定的专项鉴定大纲由农牧厅公示、批准、编号、发布; (六)鉴定站在专项鉴定大纲发布后个工作日内,将文本上传至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第六条专项鉴定大纲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有技术内容必须进行修改或补充时,鉴定站应及时提出修改内容,按照公开征求意见、专家审定、农牧厅批准的程序以大纲修改单的形式发布实施。 第七条专项鉴定可直接采用其他省、市、自治区发布的农业机械专项鉴定大纲,结合我区地域特点和农艺要求,如果适用性的性能试验内容需要调整,由鉴定站提出,经专家审定后,报农牧厅批准,以专项鉴定大纲修改单的形式公

农机鉴定程序

湖南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一)推广鉴定的申请者应当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农业机械生产者,具备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和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境外农业机械生产者可以委托境内销售其农业机械产品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销售者代理申请。 (二)申请推广鉴定的产品应是湖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公布的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中的产品(见附表1)。必须是产品定型鉴定完成至少三个月后的产品,且累计销售量要满足如下要求:小型农业机械产品不少于300台,中型农业机械产品不少于70台,大型农业机械产品(或成套设备)不少于20台(套)。对国家重点推广、农业生产急需或创新型产品可适当放宽要求。 二、申请 推广鉴定的申请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应当加盖法人公章,具体内容包括: (一)推广鉴定申请表(见附表2)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代理申请的还需提供境外委托方的登记注册证明和委托授权书复印件;

(三)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产品鉴定) (四)产品执行标准文本及其登记注册证明或备案材料复印件一份;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 (六)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管理的产品,应当提供相应证书及附件的复印件一份; (七)产品外观5英寸同底片彩色照片3张。 (八)推广鉴定大纲规定的其他文件及证明材料。 推广鉴定申请表应当按照一个独立的申请产品填写,符合推广鉴定大纲涵盖机型规定的,可与主机型合并申报。被涵盖机型的生产和销售情况应当分别满足本办法第一条第(二)的要求,同时分别提供本条第(五)、(六)项要求的材料。 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可以是所申请产品的省级以上相关鉴定证书,也可以是省级以上农业机械定型鉴定证书、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生产许可证及其附件。 三、审查受理 湖南省农业机械鉴定站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者。对确定受理推广鉴定的农机产品,办理相应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列入最新公布的湖南省农机推广鉴定产品范围的产品;

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政策

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政策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政策为进一步加强农机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农机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最近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明确将加强农机安全工作作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措施,要求发挥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作用、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支持保障、积极推广应用农机安全技术、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将农机安全监理各项经费按规定纳入政府预算等。这些规定,体现了国务院对农机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农机安全在全国安全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重要影响。各地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意见》要求以及国务院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部署,进一步提高做好农机安全工作对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发展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意识,切实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认真落实促进农机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等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机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各地要进一步采取措施狠抓落实。要落实好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政策,将农机安全监理各项经费按规定纳入政府预算,实行农机定期免费检验制度,将农机安全检验、牌证发放等属于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农机安全保险进行保费补贴。要积极争取安全投入,大力推广免费监理或补贴监理惠民政策,鼓励对农机牌证发放、安全检验、培训考试、报废回收、事故保险等费用给予补贴。要加大农机安全监理装备建设投入,强化安全检验、驾驶培训、事故处理等农机安全监理技术的研究,积极推广应用反光标识、安全防护罩、动力自动切离等农机安全技术。加强机耕道建设,保障农机作业和转移安全。 三、继续完善农机安全监理规章制度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要求,加快建立报废淘汰农业机械回收制度,规范农机回收和拆解的程序和方法,促进农机更新换代、节能降耗和安全生产。要积极落实《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等规章制度,加快完善农业机械安全检验规范,提升安全检验覆盖面,强化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要严格执行机动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运行安全技术条件,逐步完善其他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提高农机

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工作,明确部级推广鉴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完善部级推广鉴定制度,提高部级推广鉴定工作的质量,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工作坚持科学、公正、高效、统一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工作实行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鉴定大纲、统一收费标准、统筹安排任务、统一发放证书标志。 第三条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主管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工作,具体工作由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组织实施。 第四条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的产品范围依据农业部最新公布的部级农业机械鉴定产品种类指南确定。 第二章申请 第五条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的申请者应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农业机械生产者,且具备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和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境外农业机械生产者可以委托国内销售其农业机械产品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销售者代理申请。代理申请者应提供境外农业机械生产者签署的委托书。 第六条申请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的产品应是定型产品,批量生产一年以上,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并达到规定的销售批量。小型农业机械产品销售量不少于500台,中型农业机械产品销售量不少于100台,大型农业机械产品(或成套设备)销售量不少于30台(套)。 第七条申请者向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一)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申请表(附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三)产品定型证明文件一份; (四)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或产品制造验收技术条件文本一份(加盖法人公章);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 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申请表应按照一个独立的申请产品或一个申请单元(实行划分单元申请的)填写,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申请者应对申请表中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省级推广鉴定流程

申请省级鉴定流程 一、申请条件 (一)产品种类应在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指南发布的范围内。 (二)产品应当是定型产品。并应在获得定型证明文件 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可以是: 1、省级以上相关鉴定证书。 2、产品质量认证证书。 3、生产许可证及其附件。 (三)经过一定时间的批量生产, 1、批量生产具体时间要求由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根据产品功能和性能特点确定(谷物收获机械批量生产时间一般是12个月)。 2、产品批量要求: (1)小型农业机械产品销售量一般不少于100台(套), (2)中型农业机械产品年销售量一般不少于30台(套), (3)大型农业机械产品或成套设备年销售量一般不少于10台(套)。 (四)推广鉴定申请者必须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农业机械生产者,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相关要求。 二、申请材料 (一)推广鉴定申请表一式3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印章); (三)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印章); (四)产品执行标准文本及其登记注册证明或备案材料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印章);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1份; (六)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管理的产品,应当提供相应证书及附件的复印件1份; (七)推广鉴定大纲规定的其他文件及证明材料。

三、受理程序 (一)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负责江苏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的申请受理工作。 (二)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进行审查。 (三)申请者应及时向承担鉴定任务的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缴纳相关费用。 四、审查程序 (一)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应对通过推广鉴定的产品进行真实性、准确性等审核。一般每半个月一次,汇总后报送省农机局,申请办理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二)省农机局负责对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报送的推广鉴定报告等有关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后资料完整、鉴定合格的产品,局科技处应按照工作程序,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农机企业申请进入补贴目录流程

申报国家农机补贴流程 一、首先产品要进入 2009-2011 年农业机械国家支持推广目录。 这需要先向本省农机管理部门申请(有一套申请表格,可以在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上下载),还要经过省、国家两级评定。这个推广目 录受理截止日期是每年的 9 月 30 日。这个日期是指各省向国家有关受 理机构报送的时间。 二、若是进了推广目录,还要注意产品是否在国家每年公布的补 贴产品目录内。由于补贴产品最终是以各省补贴目录发布的(都是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的,但可以根据本省情况增加或减少),所以要看各省选择的产品范围。(2009 年国家公布的通用目录范围是 12 大类 38 小类的 128 个品目,大类包括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等 机具。在此基础上,各地可以在全国通用补贴的 12 大类 38 个小类 128 个品目外,自行增加不超过 10 种品目的其它机具列入《非通用类机具 补贴目录》。通用目录内产品和非通用类产品目录合起来,就是本省的补贴目录。) 三、如果以上两个条件都满足了,就要关注国家相关机构(若产 品在国家通用目录内)或是各省农机管理机构(若产品在申报本省的非通用目录内)的补贴目录招标信息,要及时去投标,参加投标说明会,递交投标材料等。国家通用目录招标信息也可以在农业机械化信息网 上看到,大概在每年的 11 月或 12 月份时发布。

四、若产品是国家目录内的,就可以在上面说的网上或农业部农业机械技术开发推广总站的网上查找公布的通用类补贴产品目录。那上面会有所有通过专家评审、国家批准的产品种类、类别、名称、规格、企业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等一系列信息。 若产品是非通用类的,就要到关注省里的招标信息,程序与上面说的差不多,主要还要看各省的要求。 五、若产品在目录中,那么剩下的就是要按照国家对补贴目录 产品的要求,把好质量关、做好售后服务,把最好的产品交到农民手 中了。 申报农机补贴的时间节点及前置条件 (一)、主要时间节点: 1、在完成机器调试后,在 3 月份之前开始做产品定型鉴定工作。 2、获得产品鉴定证书后,申请部级农机推广鉴定。推广鉴定需 要在 9 月份前完成。 3、商标注册工作应在 3 月份开始, 9 月份前要拿到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 4、国家级农机支持推广目录在9 月 30 日之前申请, 12 月末能够公布国家级农机支持推广目录。 5、进入支持推广目录后,到所需要申请补贴的目标省份运作进 入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目录。参与选型工作,中选后,进入目标省的农 机购置补贴目录中。(不同省申请时间和流程有所差异,黑龙江参选 文件截止时间是 1 月 5 日,辽宁截止日期为 1 月 15 日,河南截止日

农机鉴定申请书

申请材料目录清单 产品型号:产品名称:微耕机 生产企业(公章)日期:

附件1: 安徽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

安徽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一式三份,内容需打印(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公章除外),不得涂改,同时提供电子版。 二、表中最后两行由安徽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填写,其他各栏不得空项,对应项目如无相关内容应填写“无”。 三、生产企业经济类型的划分: 1、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的经济组织; 2、集体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的经济组织,包括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股份合作企业; 3、私营企业是指生产资料归公民私人所有、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经济组织,包括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4、股份制企业是指全部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投资举办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包括全民、集体、联营、私营企业等经济组织虽以股份制形式经营,但不以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企业; 5、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国外投资者根据我国有关涉外经济的法律、法规,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的形式在大陆境内开办的企业; 6、港澳台投资企业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涉外经济的法律、法规,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的形式在大陆举办的企业; 7、其它企业是指以上6种类型之外的其他经济类型的企业。 四、产品类别应按照NY/T 1640-2008《农业机械分类》填写大类名称。 五、注册商标是指经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颁发商标注册证书、且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申请推广鉴定的产品的文字商标。 六、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应填写鉴定证书/认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型式试验报告编号和批准日期。 七、产品执行标准应完整填写标准号、标准名称。 八、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应填写申请当年和上一年度的生产销售情况。 九、本表填写内容作为核发推广鉴定证书的依据。

《拖拉机产品推广鉴定采信检验报告的审查规范》

拖拉机产品推广鉴定采信检验报告的审查规范 1目的 规定拖拉机产品开展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采信检验报告的审查要求,确保审查工作的规范性、一致性。 2范围 适用于拖拉机产品开展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采信检验报告的审查工作。 3审查内容及要求 3.1审查检验报告出具机构的资质 ——检验报告出具机构应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检验报告中的检验依据应在其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中。 ——采信检验报告封面上应有CMA标志,报告封面或检验结论处应有检验检测专用章。 3.2 审查检验报告的真实性 ——采信的检验报告应真实,实施推广鉴定的农机鉴定机构应采取措施与检验报告出具机构确认其真实性。 ——企业在申报推广鉴定时,应将检验报告原件扫描上传推广鉴定申报系统,并将检验报告原件提交农机鉴定机构审查。如确提供不出报告原件的,如安全带等部件检验报告,可提供由部件厂家盖公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3.3审查检验报告的出具时间 ——农机鉴定机构应采信企业在申请时提交的检验报告。 ——如申请时提交的检验报告不符合推广鉴定大纲要求的,企业可补充提供检验报告批准日期为受理日期之前的检验报告。 ——在鉴定实施中补充提交了对申请时提交检验报告的补充或更正报告时,以申请时提交的报告批准时间为准。 3.4 审查检验报告的技术内容 3.4.1检验依据 采信检验报告中的检验依据应为推广鉴定大纲要求的标准。推广鉴定大纲中未规定年代号的标准,原则上应为最新有效的标准,对于依据旧版本标准检验的检验报告,在新标准实施后1年的过渡期内可以认可(以申报鉴定时间为准)。对于新旧标准中检测方法和判定标准未变化的,或虽判定标准变化,但检验结果达到新标准判定标准的或可按新判定标准进行划分的,可认可依据旧版本标准出

农机企业申请进入补贴目录流程

申报国家农机补贴流程 一、首先产品要进入2009-2011年农业机械国家支持推广目录。这需要先向本省农机管理部门申请(有一套申请表格,可以在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上下载),还要经过省、国家两级评定。这个推广目录受理截止日期是每年的9月30日。这个日期是指各省向国家有关受理机构报送的时间。 二、若是进了推广目录,还要注意产品是否在国家每年公布的补贴产品目录内。由于补贴产品最终是以各省补贴目录发布的(都是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的,但可以根据本省情况增加或减少),所以要看各省选择的产品范围。(2009年国家公布的通用目录范围是12大类38小类的128个品目,大类包括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等机具。在此基础上,各地可以在全国通用补贴的12大类38个小类128个品目外,自行增加不超过10种品目的其它机具列入《非通用类机具补贴目录》。通用目录内产品和非通用类产品目录合起来,就是本省的补贴目录。) 三、如果以上两个条件都满足了,就要关注国家相关机构(若产品在国家通用目录内)或是各省农机管理机构(若产品在申报本省的非通用目录内)的补贴目录招标信息,要及时去投标,参加投标说明会,递交投标材料等。国家通用目录招标信息也可以在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上看到,大概在每年的11月或12月份时发布。

四、若产品是国家目录内的,就可以在上面说的网上或农业部农业机械技术开发推广总站的网上查找公布的通用类补贴产品目录。那上面会有所有通过专家评审、国家批准的产品种类、类别、名称、规格、企业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等一系列信息。 若产品是非通用类的,就要到关注省里的招标信息,程序与上面说的差不多,主要还要看各省的要求。 五、若产品在目录中,那么剩下的就是要按照国家对补贴目录产品的要求,把好质量关、做好售后服务,把最好的产品交到农民手中了。 申报农机补贴的时间节点及前置条件 (一)、主要时间节点: 1、在完成机器调试后,在3月份之前开始做产品定型鉴定工作。 2、获得产品鉴定证书后,申请部级农机推广鉴定。推广鉴定需要在9月份前完成。 3、商标注册工作应在3月份开始,9月份前要拿到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 4、国家级农机支持推广目录在9月30日之前申请,12月末能够公布国家级农机支持推广目录。 5、进入支持推广目录后,到所需要申请补贴的目标省份运作进入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目录。参与选型工作,中选后,进入目标省的农机购置补贴目录中。(不同省申请时间和流程有所差异,黑龙江参选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