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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

精编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管理制度参考范本

3.1一般规定

3.1.1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置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建筑规模、使用人员特点和室内环境等因素选用。

3.1.2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时,标志内容应清晰、简洁、明确,并与所要表达的内容相一致,不应相互矛盾或重复。

3.1.3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设在醒目位置,不应设置在经常被遮

挡的位置(本标准另有规定者除外),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等疏散指

示标志不应设置在可开启的门、窗扇上或其它可移动的物体上。

3.1.4当正常照明电源中断时,应能在5s内自动切换成应急照明

电源,且标志表面的最低平均照度和照度均匀度仍应符合日常情况下

的要求。

3.1.5疏散导流标志应沿疏散通道和通向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

设计路线设置。

3.1.6在联合设置电光源型和蓄光型等其他类型的消防安全疏散

标志系统中,蓄光型等其他类型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宜用作辅助标志。

3.2设置场所

3.2.1下列建筑和场所应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1高层民用建筑(二类高层组合式单元住宅除外);

2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礼堂、公共娱乐场所、建筑面积大

于1000m2的商店(开敞、半开敞式菜市场除外)、建筑面积大于

500m2的餐饮服务场所等人员聚集的单层、多层公共建筑或场所;

3医院、疗养院、康复中心、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单层、多层医疗保健和婴幼老弱残障人员服务设施;

4候机楼、长途汽车客运站、公共交通枢纽、火车站、地铁车站

等公共服务设施;

5车位不少于50辆的单建、附建汽车库;

6综合楼、写字(办公)楼、旅馆、图书馆、档案馆、教学楼、

科研楼、学生宿舍楼等其他多层公共建筑或场所;

7地下、半地下民用建筑(包括地下、半地下室)及平战结合的

人民防空工程。

3.3消防安全标志设置

3.3.1设置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并

宜采用相对集中的供电方式(可按楼层、防火分区等划分供电区域),当数量较少、布置分散时可采用自带电源供电;

2对于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候机楼、公共交通枢纽、火车站、地

铁车站、大中型体育馆和商店及每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大型

公共建筑,地下建筑、人防工程,其应急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

于30min;对于其他建筑,不应小于20min;

3标志表面的平均亮度宜为17~34cd/m2,但任何小区域内的亮度

不应大于300cd/m2且不应小于15cd/m2,最大亮度与最小亮度之比不

应小于5:1。

4设置间距不应大于20m。

3.3.2设置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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