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私分国有资产罪立法技术解析

私分国有资产罪立法技术解析

私分国有资产罪立法技术解析
私分国有资产罪立法技术解析

私分国有资产罪立法技术解析

摘要: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我国新刑法增设的罪名,是立法机关针对出现的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等新问题而采取的重要对策之一。尽管现行刑法第396条规定了私分国有资产罪,但理论与实务界对本罪的罪名、罪状等理论基础问题仍存在争议和分歧,立法技术本身的含混与内在的逻辑悖论是其根本原因。

关键词:私分国有资产罪立法技术罪名罪状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我国的经济结构乃至社会结构都发生了空前的变化,各种不同利益关系纷纷出现了重新调整的趋势。在这一特殊历史时期,国家某些法规政策的不完善、不科学使得一些单位从小团体利益出发,巧立名目,大量私分国有资产。针对这一问题,立法机关在修订刑法时有针对性地增加了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罪名,作为惩治此类犯罪、保护国有资产的重要法律武器。经过数年的司法实践表明,私分国有资产罪在保护国有资产免于流失的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立法技术上的含混与不明确性,导致了该立法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一、罪名的立法技术问题

(一)个数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中,将新刑法第396条第1、2款确定为两个罪名,即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财物罪。而对此学界却颇多争论,意见至今尚未统一。《刑法》第396条虽然有两个条款,但确立的实际是一个罪名。从立法技术来看,第396条第1款与第2款之间并不属于平行或并列的关系,而是前款对后款的包容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这样的立法体例是为了突出强调某些需要重点调整的犯罪行为。从主体上看,私分国有资产的主体--------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包

容了私分罚没财物的主体--------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

法机关是当然的国家机关,二者是属种关系。从犯罪对象上看,私分国有资产的犯罪对象---------- 国有资产中包容了私分罚没财物的犯罪对象 ------ 罚没财物,罚没财物也属国有资产的范畴。①从客观表现上看,私分国有资产客观方面 ------ …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与私分罚没财物的客观方面完全相同。只是第二款中没有…数额较大?的限定,但基于立法意图,也可以将之与第一款中…数额较大?理解为是同一的标准”。[1 ]综上可见,本条第一款是完全包含第二款的,罚没财物并没有独立于其他国有资产的特殊意义。因此,私分罚没财物行为独立于私分国有资产之外意义不大,将《刑法》第396 条分立成两个独立罪名是不必要的。

(二)称谓

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出台之前,理沦界和司法实践中有多种提法:集体私分罪、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集体私分公款罪等等。“罪名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的名称。确定罪名要遵循合法原则、准确原则、简括原则和明确原则”。[2 ]准确、合理的罪名应该既能揭示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又简洁明了,具有高度的涵摄力。以上几个罪名的共同特点是都准确地反映了私分这一犯罪手段,但集体私分罪这一罪名缺少犯罪对象,容易引起歧义,是不完整的罪名,与确立罪名的准确性原则不符;集体私分公款罪的罪名擅

自缩小了本罪的保护对象,因为公款的范畴明显小于国有资产的范畴,因此违背

了确立罪名的合法性原则,与法律相违背;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罪名是相对比较完备的,包含了本罪的主体、行为方式与行为对象,具有高度的概括性,也与法律规定相吻合。因此,将本条定为“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比较合适的。

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出台之后,将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定名为“私分国有资产罪”。将集体两字隐去,看起来更加简洁,理论界对此也通常理解为:“…私分?一词本身就因含有行为主体复数性的特点,再用“集体”一词来强调复数行为主体的整体性似乎没有必要,也过于累赘,不符合罪名取定的基本要求。” [3 ]

问题在于,私分并不能与集体直接对应,并非是代表了行为主体的复数性,而只能

说明接受私分行为的对象的复数性,而私分行为完全有可能是单数主体作出的。鉴于汉语言文字的丰富内涵与多义性,在确立罪名时“集体”一词是不能省略的,是对行为主体的准确限定,反映了行为主体的团体性或整体性。②

(三)含义

1. “私分”

根据汉语的演变规律,私分并非是常用的词语,私与分均有各自的含义,概括来讲,…私?字大致有三种含义:“①个人的,与公相对。②秘密、不公开的。③私

自的;分字常用的大致有三种含义:①区别、分辨。②离别、离开。③分给、分配”。从中我们不难发现,其中与本罪含义最为接近的当是第3种含义,即私自

与分配。根据《古今汉语词典》的解释:“私自:背着组织或有关的人,S己做不

合乎规章制度的事。分配:按一定标准分给”。[4 ]结合刑法第396条的文字内容我们应当不难确定私分的基本含义:即违反国家规定,私自分配国有资产(给个人)。其中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一个关键前提是…违反国家规定’,由此也可以也明确了此处私分的含义范畴,是相对于国家规定而言的,即只有缺乏明确的国

家规定的分配行为,才符合此处私分的含义。由此对于“私分”的含义有以下几点可以明确:其一,“私”是与国家规定的“公”相对而言的,没有“公”的存在也就没“私”的产生。只有当违反国家作出明确规定,对于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才作为犯罪处理。这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其二,“私”是与国家规定的“公”相对应的关系,除国家规定之外的其他规定所具有的“公”的效力不能及于本罪的“私”。也即是违反国家规定之外的其他规定的私分行为不能作为私分国有资产罪处理。其三,国家规定从性质上包含授权性与义务性规范两种,私分行为

的表现形式也应表现为超越权限私分与违反义务(作为或不作为)私分两种。其四,私分是对于国有资产的私自处分行为,但并不一定是秘密的不公开的行为,私

是相对丁?单位外部国家对于国有资产的管理而言的,在单位内部具有一定的公

性特征,与贪污、盗窃等财产犯罪行为特征有较大差异。

2. “国有资产”

在理论、立法文献以及日常生活中,财产和资产是人们经常交替使用的两个概念,

但二者的内涵与外延并非完全一致,仍有差别。《辞海》上说,资产,负债的

对称,

资金运用的同义语,指单位所拥有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将会带来经济利益

权利。“资产是指可作为生产要素投入到生产经营过程中,并能带来经济利益的

财产和财产权利。而依据通常的理解,资产则是指可作为生产要素投入到生产

营过程中并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财产和财产权利”。[5 ]—般而言,财产是法学

意义上的概念,而资产则是经济学意义上的概念。正如美国经济学家约翰?康马

斯所指出的那样:资产的法律意义是财产而财产的经济意义是资产。[6 ]由于

资产是投入到生产经营领域的财产,因此二者的外延并不完全一致。一般来说,财产的外延大于资产的外延。在理论上和实务上,资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

的资产在内涵与外延上都与财产相同,泛指权利主体所有的物质财富、经济资源

和无形资产。狭义的资产仅指权利主体为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而投入到经营性

活动中的各种形态的资产。在明确了财产与资产的关系以后,我们转而讨论国有资产的含义。“由丁?广义上的资产与财产同义,因此,一般而言,国有资产就是国家所有的财产。说得确切些,国有资产,是指依据法律由国家取得的各种财产和

财产权利。” [7 ] “一般认为,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收益、接

受馈赠形成的,或凭借国家权力取得的,或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种类型的财产和财

产权利,主要包括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8 ]从《刑法》第396条来看,在行为主体上包含有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

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多种主体,而并不局限子国有企业,其财产范围也不仅限于生产经营性资产,因此本罪所指称的国有资产应当是广义上的国有资产范畴。③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体系④,在解决国有资产管理中的定性、保值增值、防止流失等问题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也有不

少问题,如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的关系以及实践中的执法问题等。有的法规、规章由于颁布较早,而且力度不够,己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在的经济形势。地方性法规与国家行政法规之间相抵触,冲突的情形较严重,这样法规间的冲突就使得管理无序,有法难依。另外,行政法规未能与刑法等实体法相配套,势必造成司法实践上的无法适从。因而,难以遏制国有资产流失。刑法第396条限定的前提是违反国家规定,这样就将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排除在外,而目前对国有资产发挥保护重大作用的恰恰是这些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这种立法上的不协调,已成为国有资产保护的障碍。

我国1997年新刑法中,体现了对国有资产给予重点的法律保护的立法原则。

“与1979年刑法相比,对国有资产保护的条款明显增多,不仅在原刑法的基础上将国有资产纳入公共财产的范畴如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财产罪等章而加以一

般刑事法律保护,而且增加规定了特别的刑事法律保护的条款”。[9 ] “这些

有利于实现产权保护责任化,促使国家工作人员对国有资产尽职尽责。” [10 ]

虽然我国目前还没有颁布《国有资产法》,但可以说,国有资产的概念已经随着新刑法的颁布施行正式走进刑法学的视野,修订后的刑法典首次使用了国有资产的概念,在总则的第91条把“国有财产”纳入“公共财产”的一部分而作为刑

法保护的对象,分则的第396条则规定了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问题在于同一部法典中既提出国有财产的概念,又提出国有资产的概念,其中的含义是否一致并不明确。学界对此的理解是:“一般认为,国有资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

的国有资产与国有财产或国家财产的涵义基本相同,指我国境内外、各个领域、各种形态的,属于全民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资源,既包括增值型和经营性国有财产,又包括非增值型和非经营性国有财产。狭义的国有资产仅指增值型和经营性国

有财产,即指资产的权利主体为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而投入到经营性活动中的各种形态的资产。” [11 ]本文观点认为刑法中规定的国有资产应当从广义上理

解。

二、罪状的立法技术问题

(一)罪状结构

本罪罪状中规定了犯罪主体,犯罪行为样态、犯罪对象以及犯罪数量标准,看似比较完备了,但是其中的关键词却均是有待明确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

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范围历来是刑法学界争论的焦点,“国有资产”的范围至

今缺乏统一的规定。至于其中的…违反国家规定?,更是范围极为宽泛的。这些

理论问题的存在,使得司法实践中难以准确适用该法条惩治罪犯。由丁?我国目

尚未出台国有资产管理法,迫于对国有资产的保护的要求,对该法条罪状的内

与性质予以明确的界定就显得尤为必要。根据刑法理论关于罪状的基本观点,

条文中既有详细描述本罪构成特征内容的叙明罪状,也有表述为“违反国家规定”

的空白罪状,因此准确的界定应属于混合型罪状。

(二)空白罪状

本罪状中“违反国家规定”属于空白罪状,在文义上过子概括与笼统。由丁?被

照的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导致本罪的空白罪状出现了某种

程度的真正“空白”。⑤本罪罪状中仅有…违反国家规定?的提法,而没有具体

的法律法规的类别与名称,使得指向的法律法规范围过大,导致刑事法律的虚立。

空白罪状所参照的法律、法规,以属于某一个具体的法律、法规或者属于某一

方面的法律、法规为宜,超过了这个度,就会导致空白罪状的不明确,而不利

于准

确地定罪量刑。虽然从法理上看,对此处的国家规定应该作限制解释,即仅限

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国家规定,但立法上的疏漏必将带给实践较大的负面影响。

根据《刑法》第396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是构成私分国家资产罪的特定前

提条件。是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之一,也就是说,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必须是违

反国家规定的,否则,不构成该罪。根据《刑法》第96条的规定,刑法中的国家

规定必须是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和国务院制定或发布的法律、决定、命令和措施。按照这一标准,也就是说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制定的规章及地方性法规均

不能认定为国家规定。由于本罪的规定含有空白罪状,而其指向的国家规定又因

为《国有资产法》的缺失形成了一定的立法真空,因此引起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诸

多议论。本文对此问题的理解是:各种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民族自治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被刑法视为国家规定。如果行为违反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民族自治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认为是违反

国家规定,也不认为构成本罪。

1. “国家规定”

有学者指出:“《刑法》第396条中的“违反国家规定”,应是指违反国家关于保护、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以及劳动分配的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12 ]。在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对《刑法》第396条中的“违反国家规定”不能生搬硬套地按照《刑法》第96条的规定执行,而应本着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目的,将《刑法》第

396条的“违反国家规定”中的“国家规定”界定为:国家关于保护、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以及劳动分配的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包括地方性法规和行业性规定)”。[13 ]对此本文有不同意见。固然《刑法》第396条与第96条中的“违反国家规定”应是一个具体和抽象、种和属的关系。但是根据刑法典总则与分则之间的关系,总则是指导性的原则,分则的具体内容不能与总则的原则、精神相冲突。既然总则第96条已经明确界定了国家规定的范围,分则的具体个罪是不能超越此范畴的。即便是如同学者所

担忧的国有资产得不到有效保护问题确实存在,在现阶段这样的立法真空也只能

是通过及早立法的方式加以解决,不能为了保护国有资产而对法条任意作扩大解

释,否则有违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2. 前提条件

从上述情况,我们不难看出,将《刑法》第96条的“违反国家规定”作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前提条件,是不利于司法机关办理该类案件,不利于打击该类犯罪,不

利于保护国有资产的。由于其设立这一前提的标准过高、条件过严、内容过于抽象,以至于不利于实际操作,这无形地给这类犯罪行为提拱了一个防打击的“保护膜”,以至于这一罪名形同虚设,不能做到“违法必究”。本文认为作为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前提条件的选择应为:在《国有资产法》出台之前应为“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在《国有资产法》出台后应为“违反国有资产法”。其理由是:一是作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设立,其保护对象是较明确的,仅为国有资产,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和国有资产法应是其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二是从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来说,其本身就是对国有资产法和现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违反;三是这种专属性规定较为具体,便于司法实践操作。

(三)叙明罪状

1.犯罪主体

根据《刑法》第396条规定,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人民团体。对丁?本条规定的主体的性质,刑法理论上则有不同看法,代表性

的观点有三种。第一种观点认为,私分国有资产罪是自然人犯罪。因为集体私分

国有资产罪虽然是经集体研究决定或者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具有单位犯罪

的某些特点,但是这种犯罪并不是为本单位整体谋取非法利益,而是为本单位个

体谋取非法利益。[14 ]第二种观点认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它应当包括单位和自然人,而且自然人构成犯罪也以单位符合犯罪构成为前提。[15 ]第三种观点认为,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单位犯罪,而且是纯正的单位犯罪,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是犯罪主体,只是受刑主

体。[16 ]新刑法确定了单位犯罪,但却未明文规定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从刑法规定单位犯罪的宗旨来看,是为了惩罚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的社会组织的犯罪。之所以构成单位犯罪,是因为在单位犯罪中己经形成了独立于单个自然人利益之

上的团体利益和独立于单个自然人意志之上的团体意志,相对于单个的自然人而

言,单位的团体性十分明显。“正是由于将团体的罪责仅归结于某些自然人有失公允,也不利于惩罚犯罪,我国刑法才规定了旨在惩罚团体的单位犯罪,并相应减轻作为团体之一部分来承担罪责的自然人的刑事责任”[17 ]。“关于这一点,可以从刑法不采用国际通用的法人犯罪名称,而采用单位犯罪这一意在涵盖某些

不具有法人人格但的确具有独立的团体性的社会组织体的犯罪名称中便能看出”[18 ],因此判断是否能够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应当以是否具备较强的团体性着眼。

既然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单位,那么,在刑法分则的具体条文中必须反映出单位是

犯罪行为主体。最典型的表述有两种形式:其一,在具体条文中明确而直接地规定单位犯罪主体以及单位刑事责任。其二,在具体条文中先规定S然人犯罪和6

然人刑事责任,再规定单位犯罪和单位刑事责任,使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分款规定。“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或“单位犯前款罪的□□”,以及在章节的前面条文规定自然人犯罪,在该章节的最后条文规定“单位犯本节第几条至第几条规定之罪的□□”。结合刑法理论与刑法典规定,主体从广义上可以分三种: 犯罪的名义主体,犯罪的行为主体,犯罪的受刑主体。在三种主体当中,犯罪的名

义主体是犯罪的外在征表,相当于是犯罪的形式主体,犯罪的行为主体是犯罪行

为的实施者,相当于实质主体,犯罪的受刑主体是犯罪法律后果的承担者。其中

名义主体与行为主体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而行为主体与受刑主体是原因与结果

的关系。由此可见,行为主体是其中的实质耍素,起到了承前启后的纽带作用。在通常情况下,几类主体是同一的,但在特殊条件下,就会出现几类主体的分离。对于单位犯罪而言,采用单罚制时,受刑主体就与名义主体和行为主体相分离;如

单位是以犯罪为目的或是以犯罪为主业时,其名义主体与行为主体就出现了分离,名义主体的整体性、独立性在刑法意义上被否定,因此刑法并不将其认定为单位

犯罪,而是直接以其行为主体为根据,认定为自然人犯罪。由此可见,行为主体是判断单位犯罪的重要根据,反映了单位犯罪的客观表现。我国修订刑法的明显的

进步即在子不仅体现为观念上的重大转变,也反映在具体法律制度与规范中。新刑法确立了单位犯罪,表明了将单位作为犯罪行为主体的肯定态度。单位犯罪的

另一重要判断标准是犯罪的主观内容,即理论界所谓的单位利益说。其主要含义

是指单位犯罪的目的与动机是出于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这种非法利益是以单位为独立整体考虑的,而不是仅从单位内部自然人的利益出发。本罪在侵犯单位

合法利益的情况下,单位本身是单位内部成员犯罪的受害人。那么从主观方面来

看,这种损害单位&身利益的行为不能视为该单位的真实意志,对国有公司、企业来说,这种行为更是违背了企业牟利的成立目的。在实务界,对于这样的观点

也给予了肯定。⑥

判断单位犯罪的关键在于主客观两方面的统一:第一,在客观上单位作为整体的、独立的犯罪行为主体实施犯罪,而不是以仅仅是名义主体;第二,在主观上是从单

位整体的、独立的利益出发,追求的单位整体利益,至于其中存在的个人利益是

在单位整体利益实现之后的问题,是第二位阶的。由上述可知,客观上单位是否

作为犯罪行为主体实施犯罪,主观上是否是出于对单位整体利益的追求,是判断

某罪名是否为单位犯罪的统一标准。在刑法第396条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罪状表述中:“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

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口,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口口”。我们发现这种立法形式,虽然规定了犯罪行为主体是单位,但同时规定了该主体是以单位名义实

施犯罪,这样的规定中单位实际是是名义上的主体,并非是真正的行为主体,真正

的行为主体是借用单位名义的自然人。在主观方面,私分国有资产的目的是出于

对个人利益的追求,并非是为了单位的整体利益,单位反而是犯罪行为的受害者。因此,结合主客观两方面分析,将本罪规定为单位犯罪是不适当的,其不当在于此

种规定没有准确把握本罪所涉及的各种法律关系而不能正确把握本罪的实质,私

分国有资产罪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自然人行为,应规定为S然人犯罪。

2. 犯罪对象

从本罪法条规定的字面含义来看,本罪的犯罪对象应当是比较明确的,即国有资

产。但理论上对此也有不同观点,主要是出于对国有资产的范围理解不同:如有观点认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对象是为国有资产,国有资产以外的公有财产和非公有财产均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19 ]还有观点更为明确:“所谓国有资产是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20 ]从以上观点的分歧中可以看出,要正确认识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对象必须先解决两个问题:即什么是国有资产和国有资产与国有财产(或者国家财产)的关系的问题。

关于国有资产的类型问题,如果仔细分析本罪中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国有资产”的概念界定,将发现该概念的法理基础存在一定问题。根据《刑法》第396 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国有资产财产均

系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对象,那么只要是违反国家规定,私分上述财产的,就有可能构成本罪。这样理论推演在逻辑上是可以的。但是存在的问题是此处把不同性质的国有资产不加区分的、想当然的归到一起,而完全忽视了各种财产的本

身的不同性质。

作为本罪对象的国有资产从功能方面实际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直接划拨

等所得,不是国家以投资方式注入,是直接属丁?国家所有的国家资产,如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财产,在性质上属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⑦;另一类是由国家投资,由接受投资人独立经营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在性质上属于收益财产。⑧经营性国有资产是由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产和权益。它是国有资产中最重要、最活跃的部分,具有运动性、增值性的特点。这两类财产在性

质上具有较大的区别。国家对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不表现为物权,而表现为股权。国家并不直接支配物质形态的国有资产。作为国有资产的经营性资产部分,在以

投资的形式投入到各种形式的企业以后,已不能再占有、使用和处分这一部分资

产,而只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者的权利。这种出资者权

利在法律上就是股权。这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具有了本质的区别。因此在保护的方法与适用法律上也就有所区别。对于私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行为,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而适用《刑法》第

396条追究刑事责任,在理论上没有障碍。而对于国有企业中的经营性国有资产

财产,根据法人制度的基本理论对此类企业财产的性质进行分析,将得出不同的结论。企业的法人性质决定了其对财产享有独立所有权,对投资及经营所得的财

产享有完整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投资者对公司财产没有直接所有权。此类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应为:国家经对企业投资后取得股东所应享有的

重大事项决定权、重要人事任免权及合法分红收益权等股权。国有资产经投资

后不再直接属丁?国家,而是属丁?被投资的公司,作为独立经营的市场主体 ---

法人,企业享有对于企业财产的完全的处分权,那么对于企业法人的某些处分财

产的行为能否直接套用《刑法》第396条,界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值得怀疑。因此,企业国有资产的提法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重新思考。

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国有企业,其组织形式应该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它们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国家在国有企业中享有的是股权,企业的全部

财产都应属丁?企业,国家作为企业出资者对于企业的财产不能享有除股权之外的

其他任何权利。“即使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代,国有企业即全民所有制企业,

其组织形式没有采用公司制,国家作为出资者的地位不明确,但是,只要全民所有制企业是作为法人存在的,它的财产虽然在终极意义上属于其出资者即国家,在

企业存在时,却不属于国家而属于企业。所以,就法律意义而言,企业国有资产

表述是不明确的”。[21 ],严格地说,私分国有资产罪不适用于私分国有法人

性企业财产的行为。而目前从立法到司法都是将“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

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直接等同于国有资产⑨,这样的做法是与法学、经济学

的基础理论难以协调的。

关于国有财产与国有资产的关系问题是本罪重耍的理论瓶颈所在。本罪的理论

障碍在于混淆了企业财产权与国家所有权的含义,混淆了企业所有人的产权和

业本身的产权。“公有企业究竟有没有…企业产权?,这曾经是90年代初颇具

争论的问题”。[22 ]按照法学和经济学常识,投资者投资于企业后,企业成为

独立的法人,企业财产属于法人所有,投资人成为企业的所有人,他对企业拥

有全

部或部分所有权,而其投入的资金或实物资产则归企业法人所有,也即企业的所有权和企业资产的所有权是两回事,前者属于投资者,后者属于企业法人,如果二者混淆,企业的法人地位(即独立财产和独立责任能力)就不复存在了。国有企业是微观的经营主体,国家将国有资产投入国有企业,由营运机构具体行使国有股权,只能按照公司法和特别法的规定通过公司治理机构行使权利,不得随意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而企业则作为独立的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所有权在财产权利结构体系中的中心地位,在法人制度确立、公司成为企业形态的主要形式以及在公司产权制度中财产已经两重化了以后,确实已被历史发展所突破和超越了……所有权的中心地位必须让位于股权的中心地位。” [23 ]

然而目前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要依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就存在这样的悖论:“一方面,宣称国有企业都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另一方面又告诉人们,国家对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拥有所有权”。⑩其失误之处在于混淆了企业法人财产权与国家产权。在法律上,国家所有权的所有者是全体人民,国家不过是代表全民行使所有权的“代理人”。国家所有权是一种没有最终法律意义上的所有者的经济学意义上的产权,其行使必须依赖丁?代理人。但是由于全民不能直接作为所有者来行使选择代理人的权利,所以该代理人权利的行使又没有终极意义上的产权主体的直接监督,这些决定了国家所有权的行使中存在过多的代理链条,具有非常高的潜在代理成本。同时由于国家所有权的权益和风险必须依赖国家分配给所有者的每个个体成员,国家这个“代理人”从而可以全面控制所有者(全民)的命运。“委托人”反受“代理人”控制,人为物役,这就是国家所有权的内在悖论。名义上的全民所有与事实上的全民没有。由于人的天性的自利因素与代理成本的高昂,这种所有者的缺失形成的真空状态仅靠刑法这样的被动调节器是难以实现保护国有资产的宏大愿望的。

三、结论与启示

我国国有资产的所有者长期缺位在现阶段其最直接的影响是 ---------国有资产的

大量流失,这正是本罪得以设立的根本原因。国家的立法本意是要强化对于国有资产的法律保护,强化这种已经远高于集体和私人财产的保护模式。但问题在于立法者忽视了企业财产权与国家所有权的内在悖论,认为只要政府积极推行产权界定、产权明晰工作就可以消除这样的悖论问题,但是实际的结果是,内在的悖论难以消除,同时产权界定又为国有资产的实际控制者提供了新的可以化公为私的机会:他们既可以借助界定程序赋予的法律优势,排除集体企业或者私人的诉

讼挑战,在本应是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继续维持或强化一种“脱离所有权监控的控制”;同时又获得了操纵规则的充分空间,从而得以保持原格局下的既得利益,甚至以新的方式化公为私。同样,对私分国有资产罪进行研究分析的意义并不仅仅限于该罪本身,从中可进一步找到解决长期困扰我国司法实务界的国企工作人员犯罪的和国有资产认定问题的根本途径,可引起我们对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中一些理念的重新思考。

注:

①根据财政部《1991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规定,在“其他收入类”中,对不同部门的罚没等收入分列入七个科目,即海关罚没收入、工商罚没收入、政法罚没收入、物价罚没收入、审计地方财政罚没收入、追回赃款和赃物变价收入、

其他罚没收入。这些罚没收入均属第2款中“应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即属于国家预算收入,而国家预算收入属国有资产的范畴。

②在刑法理论界至今存在着私分国有资产罪究竟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的争论,与本罪名确立时内涵的缺失也存在一定关系。

③国有资产的范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国有资产是指归国家所有的一切资产,既包括以自然资源为主体形成的资产,也包括由人类自身开发、加工和利用而形成的资产。狭义国有资产是指国家的经营性资产,也就是在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资产,如工业、商业等企业的资产。

④目前对国有资产进行明确界定的有如下行政法规:1993年12月21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实施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资产系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财产。”;1994年7月24日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企业财产即企业国有财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企业其他国有财产。”此外,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还自行或与其他部委共同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一系列行政法规,并且陆续发布了多种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2003年以来,《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等法规也先后出台。

⑤空白罪状之所谓“空白”,并不是指没有罪状,而是指这种罪状已被详细地规定于有关法律、法规之中。

⑥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21日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单位犯罪问题”与会代表形成了如下一致意见:根据刑法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是单位犯罪。

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和法律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的资产。

⑧还有一类属于自然资源性财产,即自然界中存在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自然资

源。在“私分国有资产罪”中,所谓“国有资产”,通常限T经营性国有资产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因此本文未对自然资源性国有资产展开论述。

⑨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界定:本规定中有关私分国有资产罪案中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

⑩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14 条。

参考文献:

[1 ]张阳.私分国有资产罪若干问题新解[J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

报.2005,(2).

[2 ]周道鸾、张军.刑法罪名精释[M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4 - 19.

[3 ]同雛[1 ].

[4 ]古今汉语词典[M ].商务印书馆,2002: 391.1357.

[5 ]屈茂辉.中国国有资产法研究[M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2.

[6 ]秦醒民.国有资产法律保护[M ].法律出版社,1997: 2.

[7 ]余良波.国有资产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 ]1西南政法大学2005年硕士学位

论文1

[8 ]谢次昌.国有资产法[M ].法律出版社,1997: 3.

[9 ]张鸣胜.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浅论[J ].学海11998,(5).

[10 ]周伟、李克非.刑法研究新视角[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195.

[11 ]同前注[6 ]?

[12 ]卢铁峰.重点新罪名适用精释[M ].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 403.

[13 ]王红兵.私分国有资产罪若干问题研究[D ].郑州大学2004年硕士学位论

文.

[14 ]周振想.中国新刑法释论与罪案[M ].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 1697.

[15 ]刘生荣.贪污贿赂犯罪[M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 293.

[16 ]陈兴良.罪名指南[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1563.

[17 ]陈兴良.新刑法全书[M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1997: 180.

[18 ]曹子丹、侯国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精解[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32.

[19 ]赵秉志.新刑法教程[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800.

[20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下)[M ].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835.

[21 ]同前注[5 ]16.

[22 ]王凤岭.国有资产产权界定问题研究[M ].经济科学出版社,1991: 237.

[23 ]康德R、林庆苗.国有企业改革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M ].法律出版社,1998: 75.

作者丁英华国家检察官学院

文章来源:《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年5月第21卷第3期

我国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及对策

下旬刊) 2008.03(教研教改英语教学所谓国有资产流失主要是指运用各种手段将国有产权、国有资产权益以及由此而产生出来的国有收益转化成非国有产权、非国有资产权益和非国有收益,或者以国有资产毁损、消失的形式进行流失。近年来,国有资产流失十分严重,呈快速递增态势,已经成了困扰企业改革与发展的一个日益严重的问题。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快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强化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建立约束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已是经济管理工作的当务之急。 一、我国国有资产流失的特点 1.侵吞手段多种多样,后果严重。随着企业改制的不断深入,有的企业负责人通过不正当手段把国有资产据为己有,有的搞恶意串通,暗箱操作,收受贿赂,索取好处。如国有企业“家族”化、管理层收购、建立“寄生公司”挪用国有资产,挖国企的墙角。另有的企业负责人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国有资产被骗。 2.集体作案增多,国有资产流失形式更具隐蔽性。国有资产流失形式有许多种,其中最具隐蔽性是集体作案贪污、挪用、私分国有资产。这些案犯经集体讨论以发职工加班费、奖金、福利费等形式集体贪污、挪用、私分国有资产,形式隐蔽更难发现。 3.企业领导干部与不法个体老板相互勾结利用。从过去的一些经济案中我们不难发现有些国企领导为谋私利与不法个体老板相互勾结利用、乱投资,共同侵吞转移国有资产,使国有资产流离失所,多年失去监管。 二、我国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 1.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1)政企政资不分。 首先,管理体制不顺,行政管理职能和资产所有者职能不分,造成政企、政资不分,使企业依赖政府生存,资产流失无人问津。其次,产权关系不明,使政府各部门都争着要当所有者代表,但又对资产的关切度很低,因此,国有资产的流失就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了。 (2)企业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其具体表现为:公司管理机制不健全、投资混乱、经营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对流动资产管理不严,资金流失数额惊人,在资金管理上,应收帐款催收不及时,产生大量的呆坏帐,资金调动、使用失控,缺乏制约机制,给坏人有可乘之机,给企业带来巨额的资金损失。 (3)负盈不负亏。企业亏损是资产流失的主要方面。企业长期亏损就会资不抵债,给社会带来负担。当前,国有企业的亏损面和亏损额相当大。因此有人形象地将国有企业称为“四负”企业,即:企业负亏、厂长负盈、政府负责、银行负债。其中企业经营负盈不负亏是一大弊端。企业亏损了,无人追究责任,政府对厂长没有任何约束力,这种权、 责、利不清的状况不可能不导致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2.投资决策的失误。 投资决策失误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较为普遍,由于市场的暂时过热,加上“利益”的驱动,从而鼓舞了地方政府、部门领导及企业经营者的获利信心,对项目的开发不作充分的调查和科学的论证,拍脑袋定盘子,致使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3.忽略对无形资产的管理。无形资产可以给企业带来巨额的收益,在整个国有资产中占很大比重,由于其较难识别,也较难评估, 因而现实中尤其是在国企改革过程中容易被忽视,也是最容易流失的。我国有关无形资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与其它先进国家相比仍不十分健全,对无形资产管理不到位,也会造成国有无形资产的大量流失。会计改革之前,无形资产在我国得不到国家和社会的承认,时至今日,很多企业的无形资产尚未估计入账,企业的权益无从体现,商标、专利权、专利等无形资产流失于帐外。 4.国有资产评估制度不够完善。我国资产评估基本理论不成熟,理论体系不完善。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育成熟,评估理论、尤其是基础理论薄弱这一问题越来越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有资产评估制度的完善。市场经济下国有资产,主要是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正是通过国有资产在各行业的自由流动实现的,由于评估制度的不够完善,从而影响了国有资产的资产评值,产权界定,经营评审和社会公证,间接的影响了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片面的造成了大量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相应的对策 1.建立与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 首先,应建立产权管理的法律责任制度。当前,要加速制定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有关法规,通过建立法规责任制度,明确企业的责任,规范企业的行为。其次,通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监督。再次,强化企业民主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职代会的作用,职代会要把资产保值与增值列入重要的议事内容,并通过选举参加监事会与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代表,参与企业重大决策与监督活动,逐步创造条件实行民主选举厂长,以便强化对其经营活动的民主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加强国有资产的投资管理。无论是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还是国有企业自身,在投资时,应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拟投资项目进行严密的、科学的投资可行性研究,在进行充分论证后,再决定是否投资,投向那些项目,以避免投资项目效益低下,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3.加强无形资产管理。企业应加大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力度,加强对开发、购入、使用过程中的无形资产核算,以防止无形资产的流失。建立企业内部审计制度,主要是对企业生产要素的各主要环节及经营成果进行审计,以加大对经营者的监督力度,保护国有资产的完整。此外还要加强会计人员的培训工作,使他们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政策法规,不断更新知识,从而提高看家理财的本领以及对国有资产管理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而不受侵犯。 4.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理论和方法研究。在我国,资产评估理论滞后是不争的事实,我们的评估研究人员应结合社会和市场变化深入探讨和研究新的评估理论和方法,,重视理论的指导性和方法的适用性,要考虑资产特性与评估方法的内在联系,目前尤其要在商标、商誉、土地使用权、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评估的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取得突破。 参考文献: [1]逢锦聚.国有资产流失资料.中国投资理财网.2006.4. [2]潘明星.国有资产流失.闽南日报.2004.5. 我国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及对策 □ 李淑颖[1] 解娇娜[2] 张娟[3] ([1]河北金融学院金融系;[2]河北金融学院会计系;[3]河北金融学院经济贸易系) (河北金融学院 河北?保定 071051) 摘 要 本文详细地分析了我国国有资产流失的特点及流失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有效对策和措施。 关键词 国有资产流失 特点 原因 对策 中图分类号:F123.7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2-7894(2008)03-139-01 财经管理 139

中国国有企业的现状

中国国有企业的现状 ——大而不强 摘要:全球经济快速增长的现在,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与国际化,对我国国有 业的发展提出了更多的挑战。我国国有企业的发展一直是坚持渐进式的发展道路,整个国有企业体系是一个伴随中国经济体制的转变而在改革与调整中求发展的历程。一般是每隔5至8年,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政策在内容上就会有新突破,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是以中央企业、大企业为主体,以发展混合经济为主要内容的改革,目的是想保持我国有经济、国有企业的一个趋于常态、相对稳定的发展。我国国有企业的现状是“大而不强”。企业规模较大,但实力不强。国有企业从国退民进到国企股份制这一阶段,走上了曲折的改革之路。论文从国有企业现状的分析提出国企“大而不强”的原因。并提出良好的改良路径。 关键词:国有企业,大而不强,改革,战略选择 正文: 一、国有企业的现状 分析中国企业500强名单可以看出,此次500强入围门槛从上年的93.1亿元上升为105.4亿元,首次突破百亿元大关,而且,中国企业500强在世界企业500强中的比重继续攀升,收入利润率等绩效指标首次超过世界及美国500强。 但中国企业500强只能定义为500大。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多数缺乏核心竞争力。企业风险控制能力还比较低,属于典型的速度经济型企业。在去年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下,我国部分行业出现了“全行业亏损”的局面,例如民航业有6家企业进入500强,却仅有两家企业盈利,行业亏损达145亿元。 二、国有企业大而不强的原因 (一)生产经营陷入困境 由于产品销路不畅,库存积压增多,占用大量流动资金,影响企业再生产顺利进行。企业设备利用率普遍较低,巨大的生产能力得不到发挥。在第三次工业普查中,在调查的 402 种工业品中,有 83% 的产品生产能力利用率不足或严重不足。与此同时,一些企业技术落后,设备老化。国有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新度系数只有 0 . 65 。技术进步迟缓导致许多国有企业消耗过大,成本过高,浪费严重。 (二)资产负债率高,不良债务较多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立案标准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 单位、人民团体,涉嫌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 私分给个人,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定罪标准: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国有资产而以单位名义将其私分给个人。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 个方面的要素: 1.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即将国有资产分配给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绝大部分职工。 2.私分的对象是国有资产。 3.私分国有资产的总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数额较大”是 指“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 5.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以单位名义”,是指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定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决定,在单位内部公 开或者半公开地实施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 量刑标准: 1.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2.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都是公共财产;但公共财产并不一定是国有资产。按照 本法第9l条所作的立法解释,公共财产除国有资产外,还包括“劳 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 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以及“以公共财产论”的“在国家机关、国 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 财产”。这当中,显然后三项均非国有资产,实践中,要注意严格 把握其性质上的区别:凡私分后三类财产者,不能按本罪处理。应 根据其所分财产性质的不同,准确对号入座、正确定性处理。 犯罪对象 区分本罪与贪污国有资产的行为 区分本罪与单位个别负责人或经手人贪污国有资产的行为。本罪行为属集体私分,在单位内部带有普遍性和公开性而贪污行为则带 有个中性和隐秘性。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 客观要件 私分国有资产罪概念上文已有所讲,那么我国刑法规定,私分国有资产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 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私分国有资产罪是1997年10月施行的《刑法》中新设立的罪名。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本罪是单位犯罪,但根据法律规定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主观要件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的现状分析及法律对策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的现状分析及法律对策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的现状分析及法律 对策 据统计,截至XX年,我国共有国有企业11.5万户,资产总额达到了35.5万亿元之巨。但自从1984年扩大国企经营自主权之日起,虚假评估、低价转让、关联交易等等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就一直伴随着国企改制的历程,如影随行。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何在?大量的学者在研究如何以立法方式从根本上遏制国有资产流失的同时,本文从另一个角度来探讨这个问题,即构建公益诉讼制度,利用这种司法救济制度来遏制国有资产的流失。 一、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界定、现状及严重后果 1、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界定。从法学意义上来说国有资产流失可界定为:国有资产的投资者、占用者和管理者,出于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经营的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使国有资产处于流失危险的行为。 2、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的现状及严重后果。据来自原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官方统计,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累计达6000多亿元,相当于国有财产收入的19.5%,约相当于1992年全国国有资产总量

26000多亿元的1/5。即便按这个比较保守的数据计算,我国目前每年平均流失的国有资产也达500多亿,这就意味着我国每天流失的国有资产在1.3亿元以上。国有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将直接影响到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影响到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度且还会引发一系列其他社会问题。因此,为有效防范、遏制企业国有资产的流失,必须找到其原因所在。 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分析 1、根本法律原因在于我国的国家财产所有权不能被清晰地界定。我国的国家财产所有权是一种界区模糊的权利,使得国有资产在法律上的具体归属难以明确,从而导致了国家财产所有权派生的各种权利无法受到对称的法律义务或责任的制衡。因此,各类主体不仅容易对国有资产产生觊觑之心,而且有大量的机会和操作空间以及多种手段来实施侵吞国有资产的行为。 2、实体法上,关于国有资产的法律法规不尽完善。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文件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指出国有经济要有进有退、进行战略性调整,但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支配地位。这3个里程碑式的文件指明了改革的路径,但实践证明,路径的落实并不如人意,一个重要的原因即文件中的有关论述没有及时制定成为更具约束力的法律条文。XX年10

私分国有资产,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私分国有资产,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那么,这种行为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呢?与贪污罪又有什么不同呢? 相关案例 被告人于文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旗长、旗委书记,赤峰市财政局局长,赤峰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其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差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私分国有资产罪: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与共同贪污罪的界定 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有许多相同或相近之处,两罪同时被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之中。由于私分国有资产罪在主体上肯定不是一人而是数人所为,此特点往往与数个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的共同贪污难以区分。 要准确辨明私分国有资产罪与共同贪污而构成贪污罪两罪的界限,应当从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上来考察: (1)主体不同。私分国有资产的主体只是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而共同贪污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且还可以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主观方面不同。共同贪污主观意志是几个贪污人的个体犯罪意志,具有将公共财产非法据为己有的目的。而私分国有资产主观意志则是个体犯罪意志的集合,表现为一种群体犯罪意志,且具有非法将国有资产为单位谋利的目的。 (3)客观要件不同。私分国有资产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而为单位全体成员谋利,将国有资产私分给单位所有成员,也就是人人有份,并且在私分时大家都知情。共同贪污在客观上则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

浅析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国有资产流失风险及防范-2003 文档 (1)

浅析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国有资产流失风险及防范 唐小峰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混合所有制经济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方向。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主要是指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长期以来,单一所有制的国有企业,不同程度上均面临着管理僵化、员工积极性不高、效率低下等通病,缺乏创新思维,缺乏市场竞争力。混合所有制改革能显著提升国企的管理水平、内在活力和市场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有积极、深远的意义。 混合所有制改革对国企而言可谓是一场革命,将给企业的治理架构、管理模式、员工思维带来前所未有的变化。同时,混合所有制改革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国有资产流失、员工利益得不到保障等方面。本文着重探讨国企改革中存在的国有资产流失风险及其防范。 一、在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营资本参股或实施员工持股的时候,对国有资产高值低估。 相对而言,设备、建筑物、库存原材料和产成品等有形资产在评估中弄虚作假容易被发现,更容易出现问题的往往集中在无形资产、往来账款、企业未来收益预测等方面。典型的手段有: 1、低估土地价值。由于国有企业独特的历史,其使用土地的一

部分可能是行政无偿划拨的,或者因政府扶持以低于市价购买的。对于行政无偿划拨的土地,会计报表上不会有所体现。在资产评估时,一般情况下,土地的增值幅度是较大的,但相关人员出于个人目的,可能采取以下行为:无偿划拨的土地未在财务账面体现,评估时予以自动“忽略”,或者人为缩小面积;以低于市价购买的土地使用权,评估时人为降低增值幅度,由于历史成本较低,表面上增值幅度仍然较大;对于其他土地,过于强调不利因素、弱化有利因素,为调低土地评估价格寻找借口。 2、低估企业的未来收益。对于持续经营的企业,目前中介机构较常采用的评估方法是收益法。大量收集、整理和分析不同的信息是评估机构运用收益法的前提。但是由于中国实行市场经济的时间较短,市场发育不够成熟,市场机制也不健全,因此各种信息的来源极为有限,有限的信息也往往是不全面、不及时、甚至受到人们质疑的。在这种现状之下,收益法的准确性并不高,同时也为人为操纵评估价格打下了伏笔。 另外,很多企业的生产经营往往有较为明显的周期性,例如受春节和气候影响,建材行业上半年经营状况一般不如下半年。如果某个建材类国企的改制,其资产评估基准日为上半年某一时点,在预测未来收益时过多利用了上半年的数据,将对预测的准确性造成较大影响,从而影响到评估价格降低。 (二)民营资本参股国企的时候,对投入的非货币性资产低值高估。

浅谈国有资产流失问题表现、原因及对策

本科生课程论文 课程名称经济法 授课学期 2012 学年至 2013 学年 第二学期 学院职业技术师范学院 专业 2011级会计学 学号 201113201175 姓名阳芳玉 任课教师程诗莉 交稿日期二Ο一三年七月一日 成绩 阅读教师签名 日期 浅谈我国国有资产流失问题表现、原因及对策

摘要:国有资产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然而,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由于诸方面的原因,我国的国有资产尤其是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出现了严重的流失现象。我国国有资产的流失,造成我国经济建设资源的极大损失,对我国的经济建设产生了十分严重的后果。因而,探讨解决国有资产流失的办法,意义十分深远。本文从我国国有资产流失的表现、流失的原因以及治理国有资产流失的对策这三个方面作了一些探讨。 关键词:国有资产表现形式原因对策 国有资产是国家得以存在,国家机器得以运转的物质基础。尤其是在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社会主义中国,国有资产更是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不仅会使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的外部条件受到破坏,而且还会威胁到社会财富的积累进而影响到整个国家的经济安全。因此,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应当引起国家及社会各界的足够重视并从法律上探讨遏制和解决国有资产流失的对策。 一、国有资产流失的表现形式 在我国,国有资产流失的表现形式是很复杂的,有的表现为隐性,有的表现为显形。根据笔者的考察归纳出以下主要情形: (一)在国有资产评估时,对国有资产进行不评估,低估,漏估所造成的资产流失 这种情况表现为:在应当进行评估时根本不评估,单纯依靠某些数据(如账面值)确定国有资产的价值量;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故意压低评估值以获得好处;由于主观和技术上的原因,对企业占有的国有土地和无形资产漏估;对评估值进行部门行政干预,搞指定评估,规定评估值上限使资产评估中的资产流失合法化,这些资产流失的渠道不仅造成了国有资产现实利益的损失,而且国家在以后获取收益的权利也被流失掉了。 (二)实行股份制改造和国有产权交易中的国有资产流失 实行股份制改造时,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配给个人,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这种情况表现为:将企业的国有资产以低于市场合理价格折股;分配股利时国家股与其他个人股、法人股同股不同利,同股不同权,实行国家股不分红,不送股,不配股的歧视性政策;利用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机会,把好的车间、资产、技术人员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用完原有的资产,留下一个空壳和无人负责的债务,使银行和国家蒙受巨大的损失;在国有产权交易时,由于交易行为不规范,存在大量的私下交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三)在税收征收管理中,除国家政策、体制等因素外,因管理的漏洞使税收大量流失而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 主要表现为:一是社会中一些不法分子违反国家税收政策和税收法律法规,偷税、漏税、骗税;二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与外商或者国内有关政府工作人员互

中国烟草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试行)-2006

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 国烟财〔2006〕736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 印发《中国烟草总公司国有资产 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57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关于烟草行业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财建[2006]310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制订了《中国烟草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此件不上网) 主题词:烟草资产管理通知 分送:国家局、总公司领导。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2006年10月23日印发中国烟草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国有权益,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试行)。 第二条中国烟草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各省级烟草公司、省级工业公司、专业性公司和郑州烟草研究院等(以

下简称直属公司)及其所属工商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基层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赋予总公司的职权,总公司对所属工商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对所属工商企业实施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并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总公司应履行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制订所属工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依法管理烟草行业的国有资产,努力提高国有资产经营和管理水平,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指导、组织并办理烟草行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三、根据烟草行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审定直属公司、基层企业国有资本,依法审批直属公司、基层企业增减国有资本、投融资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中的重大事项。 四、依照法定程序管理直属公司、基层企业国有资本营运工作。实行资本预算管理制度,提高资产经营水平。 五、对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制订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及使用方案。

私分国有资产罪量刑标准

刑辩专家张智勇释义私分国有资产罪量刑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以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私分国有资产罪量刑标准构成要件: 一、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本罪是单位犯罪,但根据法律规定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行为须有明知是国有资产而故意违反国家规定,将其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确定故意。如疏忽大意地误将国有资产当作企业资金加以集体私分者,不能成立本罪 三、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所谓国有资产,包括依法经由上述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国有资产。国家对单位的财经分配,有一整套宏观管理制度,如对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国有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者,国家均试行资金分帐制度:将该企业掌握的资金分为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其中,凡国家资金,不得用作企业职工集体福利基金或用作职工奖励奖金等。 四、本罪在客观方面,本罪行为法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指违反了国家对此类单位的国有资产分配管理规定。例如违背了国家关于国有资金与企业资金的分帐比例管理制度,擅自将国有资金转为企业资金,进而私分国有资产者。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认定:关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关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必须是在该犯罪活动中有主要决策责任的国有单位负责人或其他领导人员,具体应包括:(1)直接作出私分决定的单位负责人;(2)直接作出私分决定的单位分管领导;(3)参与集体研究并同意研究决定的领导;(4)具体指挥私分行为的领导。 私分国有资产罪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 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外,其他对该类犯罪行为负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流失原因及对策

近年来,行政事业单位产权意识淡薄,资产处置缺乏监督机制,造成国有资产归属混乱,使国有资产在处置过程中流失。因国有资产流失所造成的社会问题也日趋严重。因此,我们必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护国有资产,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资产流失的原因及主要表现形式 1、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原因:(1)国有资产产权不清晰。目前,我国国有资产采取的是条块并行,分级管理的模式。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处置权脱节,造成产权虚置、管理缺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后所有权关系不清,出现账面资产与实物资产不相符,出现没有人向经营者追索所有者权益的现象;(2)国有资产管理混乱。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中权力交叉和职能重叠,使得对国有资产流失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造成资产管理无章可循、无法可依,加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没有实行责任制,无人对这些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3)国有资产配置不公。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形成、使用、处置大部分由各单位自行掌握,基本上是谁建设谁使用,谁使用谁管理,并在国有资产出租、转让、抵押、改变使用功能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 2、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表现形式。(1)上级拨入固定资产或接受捐赠不入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或上级拨入固定资产不入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现象。(2)国有资产处理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固定资产或其他物资变价处理时优亲厚友,从低作价;二是在固定资产变价后其收入不入账,存入小金库或挪作非法开支;三是能修的不修,能用的不用,提前报废处理;四是将国有资产无偿转给或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3)侵占往来款项形成国有资产流失。形成潜在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严重。(4)非法捐助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国有单位向非国有主体单位或是个人非法捐赠现金或实物,有的将国有资产以低价处理给个人明卖实送;还有的通过非正常渠道把国有资产转移到个人公司名下,造成国有资产流失。(5)应计未计固定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一些单位利用工程项目,一方面将在管理费用及销售费用中无法列支的支出进行列支;另一方面购置大宗物品如空调、电脑等直接计入项目支出,不记入固定资产科目进行核算,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对策 1、严把审计关,探索审计新方法、新路子。首先,增强内审监督。建立健全的内审机构,在充实内审人员的基础上,提高内审人员素质,重点抓好国有资产流失的源头控制,通过事前、事中监督,把国有资产流失的隐患消灭在萌芽阶段。其次,健全社会审计监督。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在有关资产变动时,必须委托社会审计或资产评估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以杜绝虚报盈利或随意改变产权的现象发生。再次,突出国家审计监督。国家审计机关在结合平时的经济责任审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效益审计、跟踪审计以及专项调查中发现线索,不断探索审计新方法,把国有资产流失的黑洞阻塞。 2、建立完善的人才管理机制,配备专职的资产管理人员。由于有些行政事业单位领导人素质低下,知识的局限性以及决策的不民主,致使资产管理及财务管理混乱,从而诱发一些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因此,建立一个完善的人才管理机制,选拔优秀的单位负责人,组建好的领导班子,也是决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水平和绩效的重要因素。另外,会计人员是国有资产的直接管理人员,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负有重要的责任。如果由于其业务素质不高,使国有资产在核算时发生损失,是万万不该的。所以,要加强会计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看家理财的本领,使他们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政策法规,不断更新知识,从而提高业务素质以及对国有资产管理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而不受侵犯。 3、强化监管部门职责,严格按规定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核算总账、明细账、序时账、备查账,认真进行固定资产卡片的记录与登记,严密核算;建立健全资产购置、接受捐赠、内部转移以及资产处置的审批制度,做到资产管理

国有资产流失的成因与对策

国有资产流失的成因与对策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主权取得或认定的资产以及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我国原有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基本框架是在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为了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作了一系列改革,大大增强了国有企业的活力。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企业自主权的逐步扩大,企业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日益突出,流失途径和形式多种多样。有的只顾局部利益,缺乏大局观念;有的只顾眼前,忽视长远利益;有的甚至无视国家法律,擅自私分、侵吞国有资产等等。如此一去,不仅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且危及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本文就国有资产流失的形式、造成的危害以及防治措施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国有资产流失的的突出表现形式 1、改制不规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包括国有企业改造成股份制、企业之间联营参股等,特别是兴办中外合资企业时,不规范操作,部分国有企业有意压低国有资产价值,以远远低于资产现时价值的价格作价入股,导致“肥水流入外人田”。 2.非法捐赠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国有单位向非国有主体单位或个人非法捐赠现金或实物,如有的将国有资产赠与个体经营业户、集体及合伙企业等;有的将国有财产以悬殊的低价处理给个人,明卖实送;还有的通过非正常渠道,把国有资产转移到个人公司名下,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3、分配不合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在股份制企业中,违反利益分配原则,采取种种手段压低国有股的分配收益。如部分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不按规定过分地提高职工的工资待遇,其实质是将年终应分股利提前分配,而国有股分得收益却所剩无几;还有的违反同股同利原则,将国有股排斥在外,只给内部持股职工分红派现,或未经批准只给国有股以记帐形式分红。 4、随意担保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部分国有企业未经慎重研究,为个体、集体及合伙企业等提供债务担保,借款到期后,因债务人不能及时归还,而由担保人代为清偿债务。更有甚者,个别国有企业负责人私欲膨胀,为达到非法敛财目的,私下串通社会上的不法分子,通过担保有意骗取国家资财,借款人借款到手后,一走了之,而由担保人代为清偿债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5、企业管理混乱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部分国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有意不循、无章可循时有发生,管理松懈,跑、冒、滴、漏现象十分严重;有的经营者缺乏民主意识,独断专行,往往造成生产、经营、投资等决策失误,致使财产流失;有的报喜不报忧,企业长期亏损,直至资金周转不灵,被迫破产;还有的经营者只顾追求自己任职期间内的短期利益,盲目扩大企业消费,不注重生产发展基金的积累,致使技术改造投入减少,发展后劲严重不足,形成潜在的国有资产流失。 二、明确认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必要要性 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资产的所有者行为与企业经营者行为是一种对立的统一关系。政府作为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主体,通过经济立法手段,监督管理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和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企业作为国有资产的占有者和使用者、市场竞争的主体者,要按照市场需要和企业需要目标自主经营,自主支配和使用国有资产,如何既落实国有资产占用的企业法人财产权,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又保障国有资产所有权,使国有资产权益在市场运行中得到有效的约束和维护,这就需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代表国家构成企业资产管理的主体,按市场信号着力引导市场对企业国有

2020年国有资产批复范文

国有资产批复范文 :格隆汇 格隆汇9月14日丨中国铝业(02600.HK)公布,2018年9月14日,公司收到 ___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8]642号), ___ ___原则同意中国铝业此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总体方案。 公司此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公司正在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长江新区在xx年初起草规划,9月30日宣布长江新城成立。说明地方政府对新区建设的高度重视和积极规划,相信很快就会定好方案上报国家审批。不久的将来,武汉长江新区将会获得国家级新区的批复,成为居雄安新区之后的又一个获批的国家级新区。 长江新区是姗姗而来,希望可以后来者居上。湛家矶地处长江以北,与武汉青山区隔江相望,距离武汉市中心仅15公里。同武汉三镇的武昌、汉口、汉阳形成互为犄角之势,未来将会形成四镇新格局,再造一个武汉新城。

长江新区的产业定位非常重要。 即不可能像浦东新区那样从金融高度落手;也不能如滨海新区靠央企撑起;不能像南沙新区有着港口的巨大优势;更不可能像雄安新区含着金钥匙诞生。 长江新区只有在重庆两江新区、成都天府新区、南京江北新区等类似新区中寻找主要产业和核心竞争力。 笔者认为长江新区的定位可以在现代制造业和科技产业着手,再形成生产性服务业、商贸业、物流产业以及特殊性金融产业的中高端产业的发展格局。 纵观世界产业发展格局,尤其是科技产业发展格局。从日本科技城筑波、美国的128科技公路,以及深圳华为的产业搬到东莞松山湖。可以很明确地感受到科技产业完全不同于金融产业、高端服务业等产业需要集中在城市的最核心区。科技产业对于相对低成本的城市周边区域是最佳之地,不仅可以从现在的城市扩张中的交通发展解决人才流动问题,又可以通过低成本的资源来获得产业的快速发展。长江新区的地理格局可以提供这种互补优势。

当前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的特点及对策

当前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的特点及对策 近年来,私分国有资产案件在一些地方时有发生,且呈现上升的发展趋势。这一犯罪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关系,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严重地危害着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是一种严重地损公肥私的腐败行为。为了更好地打击和预防私分国有资产犯罪,我们对重庆市荣昌县检察院办理的私分国有资产案件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据荣昌县检察院的统计表明,从2000年至2003年,该院共办理私分国有资产案7件,涉及犯罪金额360万元,违法金额400万元。特别是2001年就办理该类案件3件,涉案金额170万元,违法金额200万元。反映出该类案件具有一定的疯狂性,应当引起有关单位和部门的高度重视和警觉。 一、当前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的主要特点 1、从表现形式看,具有对内的公开性和对上的欺骗性。从办理的案件来看,除了有整个单位成员之间的私分外,还存在以本单位为主,伙同外单位进行私分的,这类案件通常是经单位领导或领导集体决定,在单位内部是公开的秘密,而对上级部门和外单位又是隐蔽的,常常是用单位小金库的钱或不正当手段套出的钱来实施私分。虽然单位大多数职工并未参与决策私分公款,甚至很多人只知道是领取奖金、

补贴,但参与私分的人绝大多数都存在着不领白不领,哪管其钱款的来历,对私分国有资产持放纵态度。一些单位的负责人明知是国有资产,却钻“法难责众”的空子,大肆私分国有资产,致使私分国有资产案件在一些经济条件好的部门和单位蔓延。 2、从私分的国有资产来源看,表现为来源各异,性质复杂。在办理的7件案件中,私分的款有帐外收入、生产基金、帐外帐款、加价款、对外加工收入、回扣、套出的公款、业务费等,甚至有些是单位营业收入、单位成本、应上交款等。由于存在一些资金来源难以认定,把单位职工的资金福利、保险、养老金、经济效益混为一谈,这也就是当前对私分国有资产案件打击不力,查处难的重要因素。 3、从发案的单位看,此类案件多发于一些国有企业。如供电、电信、粮食、卫生等。实际上,从受理的案件线索来看,一些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也存在着私分国有资产的作法,这些单位通过虚列开支、隐瞒收入等手段,而设立帐外帐,进而以职工福利、奖金等名义私分给单位职工,只不过是存在着私分多少的区别。有的是单位领导或个别财务人员参与私分,而构成了贪污罪。 4、从私分的手段上看,具有普遍共享性。都是以职工福利、股东补贴、奖金、岗位工资、考核奖等名义私分给全体职工,有地甚至

侵犯企业国有资产犯罪的研究

侵犯企业国有资产犯罪的研究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历史的选择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发生了重大改变,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现代制度为特征的公司化改造成为国有改革的方向和公有制的主要实现方式。由于国家所有权的固有特性,现行授权经营、层层委托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存在着责任主体虚位问题,为侵犯国有资产犯罪留下了体制与机制上的漏洞,加之由于市场化、现代化转型过程中法律制度建设、观念意识转变等方面没有跟上形势的发展与变化,造成了侵犯国有资产犯罪的大量发生。在公有制实现形式和国有资产存在方式发生变革的背景下,研究侵犯国有资产犯罪问题,对于维护国有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侵犯国有资产犯罪的背景与涵义 目前,侵犯国有资产犯罪有着特殊的体制背景和制度背景。一是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1993 年宪法修正案,对国家经济管理制度进一步作出重大修改和完善,不再实行已经实行了40 多年的计划经济体制,开始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到目前为止,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所有制形式发生了重大变革,所有制形式已改变了单一的公有制结构,正由传统的国家所有制、集体所有制逐步发展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格局。二是自20XX 年以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与运营机制发生了重大改变。在管理体制上,成立了国家国资委和地方国资委,国资委依照相关法规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和监管职责,授权运营主体进行国有资产的运营与管理,建立了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国有资产运营主体的管理体制;在运营机制上,至目前已构建了国有资产运营机制的三个层次,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营运主体———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参股,实行层层授权、委托代理进行监管、资本经营和生产运营国有资产。但这种管理体制与运营机制并没有解决所有者地位问题,同时在法人治理结构方面没有实现公司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有效制衡机制。三是法律制度缺失。十几年来,在政府有计划的设计和推进市场经济的进程中,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国家积极推行了国有的公司化改造,公司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与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相对应,国有资产的规范与管理还停留在“政策法”、“实践法”的层面上,国有资产管理与保护法律体系存在缺失。

国有资产流失的途径、原因及防范对策研究

国有资产流失的途径、原因及防范对策研究 摘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给企业带来了蓬勃生机,但是在经济大发展的同时,由于客观体制上还存着一些漏洞,国有资产流失还相当严重,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国有资产的全方位多渠道流失己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快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强化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建立约束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已是经济管理工作的当务之急。本文通过深入剖析国有资产流失的途径与原因以及我国国有资产流失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对策。 关键词 国有资产流失;原因;途径;防范对策 一、国有资产流失的概念 (一)国有资产的定义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由于资本金投人及其收益、拨人经费、接受馈赠等形成的各种形态的资产。国有资产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命脉,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物质基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发展,国有资产在国民经济中主导地位日益彰显,对其他经济形式的带动、牵引作用明显增强。 (二)国有资产流失的概念 固然国有资产流失这个概念在我国很多文件中经常出现,但是有关文件并没有明确地界定其内涵。从法律上看,国有资产流失是指由于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占有者、出资者、管理者主观上的过错而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减少的状态或者结果。因为国有资产流失可以在不同的学科视野中进行审视,在实质上它不可能只是“法律”上的。如果把国有资产流失只局限在法律范围内将会因我国法制状况而使国有资产流失的漏洞无法弥补。也正是从这个角度,我们不得不重申: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主体是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占有者、出资者、管理者;在主观方面,是由于有关责任主体主观上的过错即故意或过失;而从客观方面看,国有资产流失是有关责任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在行为结果上,是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损失或减少。只有同时具备这些方面,才能在法律上构成国有资产流失。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由于自

中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三十年的理论与实践上

中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三十年的理论与实践(上)2011年12月13日16:41 来源:《经济与管理研究》2008年第11期作者:字号 打印纠错分享推荐浏览量 108 郑海航(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长) 摘要:1978年以前,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决定,中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特征是国有资产由中央各部的“条条”和各级地方政权的“块块”分别管理。改革开放开始后,中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处理政企关系、政资关系和资企关系的顺序,由浅入深地逐步展开,不断深化。为了构建国有出资人到位的新国资管理体制,必须对若干重要概念进行明确界定和重新梳理,为此,本文提出了所有者具体化理论、所有者直面化理论、内外两类主体平衡论等思路。 关键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思路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背景与起因 在建国后到1978年底举行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的30年中,由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局限性,中国的国有资产是通过中央各部的“条条”和各级地方政权的“块块”分别加以管理的,当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主要特征是:第一,政资不分,无人负责。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对国有企业都具有双重身份,既是企业资产的所有者,又是社会经济的管理者。在这种体制下,政府众多部门对国有企业实行直接行政干预而不承担经济责任。第二,两权不分,国有国营。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而传统国有企业都是将国有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合一。理论上把国有资产的国家所有与国家直接经营相混同,将国有企业称为“国营企业”,形成了国有企业听有权与经营权高度统一的特征。同时,国有资产所有权与行政权合一,并依附于行政系统。国有企业的决策机制和经济地位行政化,是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附属物。第三,国资管理,中央集权。国有资产管理权限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国有企业缺乏积极性和灵活性。第四,中央各部,“五龙治水”。在中央政府层次,则是各个部门“五龙治水”,讲权力人人有份,问责任无人负责。 正是这种体制导致了国有资产所有权虚置、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等弊端,这在客观上要求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和完善。因此,在对僵化的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进行改革、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就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也必然对整个经济体制改革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30年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探索与实践过程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