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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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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

件的决定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维护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务院的部署,经过前一阶段的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严重束缚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或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已取消或下放、适用期已过的773件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宣布失效(其中41件因涉密按规定另行通知)。凡宣布失效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全区各市、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各部门要做好政策衔接,完善监管,防止出现“空档”。要加大工作力度,抓紧清理本地区本部门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政策文件,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宣布失效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目录(732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1日

附件

宣布失效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目录(732件)

1.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打火机生产企业安全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01〕7号)

2.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城市人口增容费的通知(桂政发〔2001〕11号)

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通知(桂政发〔2001〕12号)

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1〕14号)

5.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外交部国家测绘局关于严格遵守使用中国地图有关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15号)

6.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区灭鼠活动的通知(桂政发〔2001〕20号)

7.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改厕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1〕24号)

8.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的通知(桂政发〔2001〕27号)

9.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实施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29号)

10.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农业厅科技厅关于广西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总体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01〕30号)

11.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林业局关于我区“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和执行意见报告的通知(桂政发〔2001〕37号)

12.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区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桂政发〔2001〕38号)

1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郁江、邕江、左江、右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1〕41号)

1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土地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1〕48号)

15.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桂政发〔2001〕49号)16.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的通知(桂政发〔2001〕50号)

17.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1〕54号)18.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1〕56号)

19.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女发展规划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01〕61号)

20.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6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1〕79号)

21.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自治区经贸委《关于加强糖料蔗购销工作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1〕80号)

22.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关于进一步改革我区“农转非”计划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1〕82号)

23.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广西特色旅游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1〕87号)

2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软环境建设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01〕99号)

25.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回收住房资金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的通知(桂政发〔2002〕2号)26.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02〕4号)

27.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耕地保护和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2〕5号)

28.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2〕6号)

29.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三网”建设的通知(桂政发〔2002〕7号)

30.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科技厅、农业厅、水利厅、林业局关于贯彻国家《农业科技发展纲要》的实施方案(2001-2010年)的通知(桂政发〔2002〕8号)

31.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02〕11号)

32.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2〕16号)

3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创新计划(2002-2004年)》的通知(桂政发〔2002〕18号)34.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财政厅林业局关于加快我区速生丰产林发展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2〕22号)

35.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02〕23号)

36.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化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2〕24号)

37.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信息产业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十五”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02〕25号)

38.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快城镇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2〕27号)

39.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救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02〕39号)

4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农业厅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区农业对外开放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2〕41号)

4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02〕43号)

4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2〕48号)

4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2〕50号)

4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2〕52号)

4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我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或划转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2〕53号)

4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2〕67号)

4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阶段“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3〕3号)

4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绿化委员会林业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工程(2003-201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3〕7号)

4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03〕8号)

5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水产畜牧局广西海洋捕捞业减船转产转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3〕13号)

5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3〕29号)

5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3〕35号)

5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教育事业2003年至2007年发展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03〕40号)

5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的意见(桂政发〔2003〕41号)

5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寄宿制民族班2004年至2006年发展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03〕42号)

5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桂政发〔2003〕43号)

5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3〕47号)

5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区农村文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03〕48号)

5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克服非典型肺炎疫情影响促进农民增加收入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3〕49号)

6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3〕55号)

6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3〕56号)

6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03〕69号)

6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采取坚决措施严格保护耕地的紧急通知(桂政发〔2003〕72号)

6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乡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3〕73号)6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

〔2004〕4号)

6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桂政发〔2004〕11号)

6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的通知(桂政发〔2004〕15号)

6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4〕18号)

6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利用国有农林场土地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的意见(桂政发〔2004〕25号)

7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优化投资软环境年活动的通知(桂政发〔2004〕26号)

7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优化甘蔗区域布局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4〕27号)

7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罗非鱼产业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04〕28号)

7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通知(桂政发〔2004〕36号)7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意见(桂政发〔2004〕37号)

7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4〕38号)

7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政发〔2004〕40号)

7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激励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桂政发〔2004〕50号)

7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农村教育“312工程”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4〕52号)

7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4〕58号)

8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区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04〕59号)

8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意见(桂政发〔2004〕60号)

8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4〕64号)

8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项目及其实施主体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04〕65号)

8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沿海地区林浆纸原料林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04〕66号)

8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5〕1号)

8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经济建设支持力度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3号)

8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的通知(桂政发〔2005〕5号)8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创新计划(2005-2007年)》的通知(桂政发〔2005〕7号)

8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桂政发〔2005〕11号)

9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优势产业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05〕14号)

9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通知(桂政发〔2005〕20号)

9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西南出海出境大通道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5〕22号)

9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经营亏损农村信用社在规定的年度内实行保分红的通知(桂政发〔2005〕28号)

9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重点镇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5〕42号)9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5〕52号)9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大额专项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53号)

9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我区盘活国有建设用地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5〕54号)

9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意见(桂政发〔2005〕56号)

9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向自治区直属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派驻监事会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5〕57号)

10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决定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5〕58号)

10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金融办广西证监局关于贯彻落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6〕4号)

10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6〕18号)

10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6〕19号)

10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钒矿征收资源税的通知(桂政发〔2006〕22号)

10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全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及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6〕23号)

10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南丹县大厂锡多金属矿田矿产资源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06〕28号)

10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消防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6〕37号)

10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蔗糖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6〕43号)

10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6〕45号)

11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桂政发〔2006〕48号)

11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06〕51号)

11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区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6〕57号)

11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决定(桂政发〔2006〕64号)

11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五城镇化发展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07〕3号)

11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工业重点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07〕4号)

11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出海出边国际大通道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07〕5号)

11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化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07〕6号)

11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桂政发〔2007〕10号)

11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桂政发〔2007〕12号)

12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能关系的通知(桂政发〔2007〕13号)

12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16号)12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电站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库区维护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7〕23号)

12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区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7〕24号)12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29号)12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情况检查的通知(桂政发〔2007〕30号)

12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农用土地出租和转让收入征免所得税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7〕33号)

12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7〕38号)

12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07〕49号)

12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53号)

13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创新计划(2008-2010年)的通知(桂政发〔2007〕57号)13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08〕2号)13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协调解决南宁桂林柳州等市液化石油气和成品油供应及运输问题的紧急通知(桂政发〔2008〕8号)

13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区测绘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8〕23号)

13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8〕26号)

13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8〕27号)

13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老口航运枢纽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内新增建设项目和控制迁入人口的通告(桂政发〔2008〕29号)

13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8〕31号)

13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通知的通知(桂政发〔2008〕32号)

13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桂政发〔2008〕35号)

14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8〕42号)

14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8〕51号)

14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桂政发〔2008〕52号)14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的意见(桂政发〔2008〕55号)

14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8〕61号)

14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内需保障民生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08〕65号)

14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17号)

14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28号)14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34号)

14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扩内需保增长促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意见(桂政发〔2009〕43号)

15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田林县那比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桂政发〔2009〕53号)

15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促进农民增收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59号)15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66号)

15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9〕74号)

15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千亿元产业重大科技攻关工程的决定(桂政发〔2009〕78号)

15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09〕81号)

15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业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桂政发〔2009〕82号)

15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09〕83号)15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09〕84号)15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药制造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09〕86号)

16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09〕87号)

16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有色金属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09〕88号)

16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纺织服装与皮革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09〕89号)

16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石化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09〕90号)

16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09〕93号)

16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09〕95号)

16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材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09〕96号)

16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制糖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09〕100号)16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扩大企业技术改造投资规模的意见(桂政发〔2009〕101号)16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循环生态型铝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9〕111号)

17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节能产业与环保产业振兴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09〕113号)

17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自治区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114号)

17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教育攻坚评估验收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0〕7号)

17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教育奖优扶先办法的通知(桂政发

〔2010〕8号)

17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10〕11号)

17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实施方案(2010-2014年)的通知(桂政发〔2010〕14号)

17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绿满八桂”造林绿化工程的意见(桂政发〔2010〕26号)17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10〕36号)

17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10〕40号)

17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10〕44号)

18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10〕48号)

18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桂政发〔2010〕58号)

18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边贸市场建设促进边境贸易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10〕64号)

18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无水港”加快发展保税物流体系的意见(桂政发〔2010〕68号)

18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区城乡居民消费的意见(桂政发〔2010〕71号)18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

18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百家博物馆的意见(桂政发〔2010〕73号)

18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广西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0〕74号)

18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全面推动全民创业加快推进城镇化跨越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10〕86号)

18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金融业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0〕89号)

19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90号)

19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旅游强区的决定(桂政发〔2010〕92号)

19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1〕2号)

19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1〕21号)

19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的通知(桂政发〔2011〕27号)

19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1〕33号)

19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桂政发〔2011〕34号)

19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创新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桂政发〔2011〕35号)19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印发共建国家民族地区职业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1〕36号)

19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全区“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及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11〕38号)

20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1〕41号)

20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11〕67号)

20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1〕80号)

20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12〕2号)

20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行政强制依据和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2〕4号)

20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2〕8号)

20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12-2015年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2〕12号)

20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加强农村贫困地区生态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2〕13号)

20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烟草产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2〕14号)

20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2〕15号)

21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贫困地区坡耕地改造和基本农田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2〕16号)

21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2〕20号)

21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雨露计划”扶贫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2〕21号)

21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广西新阶段扶贫标准及农村贫困人口规模的通知(桂政发〔2012〕22号)

21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把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等指标纳入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政绩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2〕23号)

21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2〕24号)

21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我区千亿元企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2〕25号)

21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我区百亿元工业企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2〕26号)

21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我区十亿元工业企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2〕27号)

21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我区亿元工业企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2〕28号)

22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我区万家小型企业上规模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2〕29号)

22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微型企业发展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2〕30号)

22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涉重金属企业高排放企业搬迁重组和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2〕32号)

22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安全准入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2〕41号)

22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2〕44号)

22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的意见(桂政发〔2012〕47号)

22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2〕55号)22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若干金融财税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2〕72号)

22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12〕74号)

22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行动计划的通知(桂政发〔2012〕80号)

23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2〕88号)

23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2〕91号)

23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循环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13〕3号)

23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13〕12号)

23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3〕13号)

23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3〕26号)

23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跨越发展“1131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3〕39号)

23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加快新型工业化实现跨越发展评选奖励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3〕41号)

23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工作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桂政发〔2013〕57号)

239.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等四部门关于贯彻全国科技兴贸工作会议精神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7号)

240.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20号)

241.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交通厅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24号)

242.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01-2005年“绿色证书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27号)

24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外经贸厅关于扶持我区重点出口生产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29号)

24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30号)

245.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责任制确保我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目标如期实现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33号)

246.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物价局统计局关于开展全区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44号)

247.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关于深化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46号)

248.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关于供销合作社参与和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47号)

249.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63号)

250.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首届全国科技活动周期间开展群众性科学技术活动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65号)

251.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区历年重大利用外资项目的进资情况实行跟踪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68号)

252.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交通厅公安厅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搞好我区国道地名标志牌设置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73号)

25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海关支持广西实施西部开发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80号)

25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区社会福利社会化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85号)

255.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取和分配使用糖料生产技术改进费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88号)

256.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首府亮化工程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94号)

257.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公安部等11个部、委、局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95号)

258.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106号)

259.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109号)

260.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114号)

261.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政法部门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01〕117号)262.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业厅水产畜牧局关于灾后恢复农业生产确保农民增收目标实现对策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124号)

26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外事办公室“九五”期间我区通过公派渠道出访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132号)

26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区第二批重大利用外资项目的进资情况实行跟踪责任制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135号)

265.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三大纠纷”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140号)

266.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外经贸厅自治区经贸委关于贯彻实施走出去战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142号)

267.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彩票专项行动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147号)

268.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处1999-2001年跨地市“三大纠纷”积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152号)

269.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农负担专项检查和抽查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156号)270.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专项治理文化市场秩序联合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157号)

271.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区外商投资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163号)272.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全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桂政办发〔2001〕169

号)

27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经贸委、教育厅、计生委、广电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2001年-2005年消除碘缺乏病规划》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172号)27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推进我区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175号)

275.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183号)

276.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187号)

277.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192号)

278.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自治区经贸委关于全区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食品、药品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193号)279.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广西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194号)

280.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全区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198号)

281.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199号)

282.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普九”攻坚及“两基”巩固提高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201号)

28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部分乡村办公用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号)

28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3号)

285.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外交部、公安部、解放军总参谋部关于开展中越陆地边界实地勘界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7号)

286.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不再审批新的烟花爆竹和打火机生产企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9号)

287.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教育专项资金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0号)

288.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卫生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1号)

289.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我区高等职业教育毕业生就业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5号)

290.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兴安县灵湖水库安全的紧急通知(桂政办发〔2002〕18号)

291.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及信息报送工作的紧急通知(桂政办发〔2002〕25号)

292.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阶段扶贫开发规划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29号)

29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测绘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我区地图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30号)

29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31号)

295.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32号)

296.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34号)

297.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加油站、食品、药品、以氰化钠为重点的危险化学品市场等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36号)

298.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38号)

299.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区重大利用外资项目实行跟踪责任制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43号)

300.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普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60号)

301.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旅游局关于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整治旅游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67号)

302.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82号)

30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85号)

30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业厅水产畜牧局关于加强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88号)

305.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94号)

306.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全国认证认可工作会议精神促进广西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98号)

307.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经济开发区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00号)

308.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调解处理跨地市“三大纠纷”积案任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09号)

309.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切实推进我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14号)

310.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18号)31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制订的全区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25号)

31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乡镇企业管理局关于加快我区乡镇企业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28号)

31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全区水泥产业结构调整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30号)

31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编办教育厅财政厅关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37号)

31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城镇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41号)

31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勘定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43号)

31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计委审计厅关于全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卫生建设项目督查和验收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47号)

31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51号)

31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柳州市完善“三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53号)

32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完善“三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54号)

32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57号)

32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防范投毒事件工作的意见及各部门工作细则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71号)32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联合检查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74号)

32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经贸委公安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75号)

32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近期严格控制赴三峡工地参观考察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76号)

32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区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办公用房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77号)

32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计委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退耕还林工程粮食供应和粮食补助资金管理及拨补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78号)

32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农业部关于合理调控糖料收购价防止盲目增加糖料种植面积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82号)

32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区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查情况的通报(桂政办发〔2002〕184号)

33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89号)

33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关于组织实施广西乡镇现代教育资源中心工程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201号)

33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203号)

33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205号)

33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免疫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1号)33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政办发〔2003〕4号)

33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公安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15号)

33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广西年鉴》编纂有关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37号)

33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甘蔗良种引进推广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48号)

33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区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63号)

34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农业厅广西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66号)

34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我区开展非典型肺炎交通检疫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72号)

34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重点人群非典型肺炎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73号)

34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业厅关于推进优果工程建设促进水果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78号)

34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防治组关于推广广西实施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三网建设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做法和经验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87号)34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经贸委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操作程序及实施要点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89号)

34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91号)

34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93号)

34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区城镇住户调查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102号)

34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食品、药品、农资、危险化学品、房地产、建材、汽车、通信产品和服务市场、价格等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103号)

35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112号)35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加快我区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教育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117号)

35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进一步科学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129号)

35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区武警部队伙食补助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130号)

35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135号)

35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140号)

35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冠状病毒病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142号)

35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主要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143号)

35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督查贯彻落实全区对外开放工作会议精神有关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151号)

35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159号)

36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3〕164号)

36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11厅局关于开展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165号)

36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操作程序及实施要点的补充通知(桂政办发〔2003〕170号)

36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的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183号)

36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业厅等部门2003-2010年全区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184号)

36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185号)

36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强化审计监督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审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186号)

36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业厅林业局水产畜牧局关于我区农业应对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和中泰果蔬协议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189号)

36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加快全区五保村建设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204号)

36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保障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212号)

37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全区行政许可项目规定和实施主体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8号)

37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23号)

37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西沿海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27号)

37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行土地利用更新调查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44号)37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两基”攻坚实施规划(2004-2007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45号)

37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对部分粮食主产县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收购挂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50号)

37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对电石和铁合金等行业进行清理整顿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55号)

37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水产畜牧局2004-2008年广西养殖业标准化工作规划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65号)

37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农业厅广播电影电视局农业节目进村入户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67号)

37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村教育“312工程”实施工作督查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78号)

38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79号)

38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公安厅监察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81号)

38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特大洪涝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桂

政办发〔2004〕86号)

38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90号)

38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94号)

38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监察厅等部门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101号)

38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全区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103号)

38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105号)

38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区政务公开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112号)

38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113号)

39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业秩序促进大厂矿区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118号)

39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直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改革转制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133号)

39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前期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165号)

39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林业局关于加快广西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168号)

39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宏观管理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177号)

39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178号)

39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工作及“两免一补”工作加强调研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184号)

39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商务厅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科技兴贸战略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188号)

39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189号)

39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两基”评估验收进行事前审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190号)

40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充分利用国有农林场土地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195号)

40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4〕3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198号)

40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2004-2015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207号)

40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处理市场办管脱钩遗留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212号)

40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县级人民政府发展职业教育促进劳动力充分就业加快县域经济发展评价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213号)

40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批整村推进贫困村扶贫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4号)

40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客运车辆税费征收减免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9号)

40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近海海洋综合调查与评价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15号)

40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高等学校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16号)

40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28号)

41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经委环保局关于推进广西糖业生态示范产业发展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37号)

41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南丹县大厂矿区尾矿管理与开发利用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38号)

41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有关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40号)

41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49号)

41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50号)

41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54号)

41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71号)

41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直属矿山企业关闭破产后矿区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75号)

41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78号)

41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乙型脑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79号)

42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88号)

42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94号)

42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红十字会关于加强红十字会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95号)

42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新兴优势产业发展考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103号)

42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106号)

42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建立

健全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111号)

42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旅游资源整合开发建设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112号)

42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购置配备自治区境内生产小汽车定编管理和政府采购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116号)

42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121号)

42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经委《广西食糖储备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124号)

43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经委广西壮族自治区优秀新产品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126号)

43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区大中型工业企业统计报表联网直报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133号)

43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136号)

43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140号)

43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振兴职业教育九大工程规划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142号)

43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公安厅等部门关于推行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4号)

43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厅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6号)43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审批酒精生产项目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26号)

43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厅局际联席会议关于明确推行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工作职责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41号)43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北部湾(广西)经济区海域岸线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51号)

44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加快推进县级职业教育中心建设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58号)

44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北部湾经济合作论坛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70号)

44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开发区)发展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72号)

44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81号)

44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区气象灾害应急地面自动监测站网建设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91号)

44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口支援重庆市长寿区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92号)

44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推广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93号)

44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94号)

44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部湾(广西)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北部湾(广西)经济区沿海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第二期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95号)

44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区直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97号)

45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保监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开展保险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102号)

45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卫生国债项目建设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103号)

45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助贫困家庭学生上大学工作的紧急通知(桂政办发〔2006〕111号)

45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关于我区中小学D级危房校舍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112号)

45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科技厅关于广西林产化工和沿海水产星火产业带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114号)

45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合理开发利用耕地后备资源确保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115号)

45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部湾(广西)经济区城镇群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120号)

45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年)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122号)

45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我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125号)

45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广西茧丝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127号)

46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区农村公路建设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128号)

46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补充北部湾(广西)经济区城镇群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134号)

46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经委广西壮族自治区新产品优秀成果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137号)

46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信息产业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143号)

46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148号)

46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150号)

46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广西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桂政办发〔2006〕156号)

46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2号)

(完整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word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2018.03.01

目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建设用地 (3) 第三章建筑间距 (9) 第四章建筑退让 (14) 第五章空间形态 (18) 第六章公共空间 (23) 第七章市政及管线 (27) 第八章特别规定 (44) 第九章附则 (48) 附录1名词解释 (50) 附录2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9) 附录3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63) 附表1 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6) 附表2 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7) 附表3 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 (68) 附表4 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 (69) 附表4-1 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69) 附表4-2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0) 附表4-3 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1) 附表5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 (72) 附图1 建筑顶部退台收分间距示意图 (73) 附图2 不规则平面间距示意图 (74) 附图3 隧道及洞口建筑控制线示意图 (75)

附图4 与城市道路衔接的车行道示意图 (76) 附图5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 (77) 附图6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 (78) 附图7 限制机动车开口路段示意图 (79)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318 号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7 年12 月13 日市人民政府第19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 年3 月1 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唐良智 2018 年1 月23 日 ― 1 ―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实施<关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11805 【发文字号】渝委办发[2010]18号 【发布部门】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4.01 【实施日期】2010.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 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0〕18号)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大型企业和高等院校: 《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4月1日 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区县(自治县)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6个月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6个月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第六条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及市委、市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渝委发〔1998〕40号)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七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9号)处理,处理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8部规章的决定(1997)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7.12.31 【实施日期】1997.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2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8部规章的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田凤山 1997年12月31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 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8部规章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对《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8部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一)用于经营活动的,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二)用于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至5万元罚款。 (三)用于经营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 前款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二、《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三、《黑龙江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 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交纳水费的,限期补交所欠水费,按日加收所欠水费总额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 (二)擅自开闭阀门、改动计量水表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三)二次供水蓄水设施出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四)未办理用水手续,使用城市供水的,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 (五)在规定的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 (六)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供水设施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 (七)擅自动用、损坏、埋压、圈占消防上水鹤(消火栓),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省劳动模范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省劳动模范的决定 【法规类别】劳动模范 【发文字号】黑政发[2012]60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10.16 【实施日期】2012.1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省劳动模范的决定 (黑政发〔2012〕60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第十届劳动模范表彰大会以来,全省广大人民群众立足岗位,扎实工作,积极推进“八大经济区”、“十大工程”建设,开创了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的崭新局面,涌现出一大批业绩卓著、贡献突出的模范先进人物,在他们身上集中体现了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的劳模精神,他们是解放思想、锐意改革创新的时代先锋,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行动楷模。为表彰先进,大力弘扬劳模精神,进一步激发全省人民干事创业的积极性,省政府决定授予张丽莉等980名同志(名单附后)黑龙江省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同志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不断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全省人民要以劳动模范为榜样,学习他们信念坚定、胸怀大局的崇高思想,艰苦奋斗、勇于奉献的高尚品质,求真务实、纪律严明的优良作风,开拓创新、自强不息的进取精神,开拓进取、奋发图强,为建设富强、文明、和谐、大美、幸福龙江,谱写全省人民幸福美好生活新篇章而不懈奋斗!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16日附件: 黑龙江省第十一届劳动模范名单 金胜宁哈尔滨哈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101车间工人 刘小宁哈尔滨哈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 周参哈尔滨哈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员 张跃林哈尔滨哈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管理部室主任 王希豹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工程师 王明吉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3车间钣金工 秦世俊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5车间数控铣工 崔宝东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技术部主任工艺师 滕红(女)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型号总设计师 胡再生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营销服务部技术员 孔祥俊哈尔滨东安汽车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设计员

重庆政府令第55号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1999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蒲海清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计划、劳动、民政、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补偿 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 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天然野生杂丛。 第九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第十条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至2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补偿后,农转非 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被征地单位(不含被征地的村民住户)的水、电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水利工程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天然气安装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标准补偿。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第十二条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桂政阅〔2016〕40号研究2016年广西“壮族三月三” 系列活动有关问题的纪要 (2016年3月29日) 2016年3月25日下午,自治区副主席黄世勇在南宁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2016年广西“壮族三月三”活动有关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吴建新,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民委、新闻出版广电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会议听取了自治区民委等部门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研究部署了下一步工作。 会议认为,“壮族三月三”,是广西壮族千百年流传下来的文化习俗,不仅是广西壮族重要的传统节日,也是汉、瑶、苗、侗等世居民族重要的传统习俗节日,是全区人民共同的节日。在党的民族政策照耀下,“壮族三月三”从2014年起由过去的民间节日上升为广西的法定节日。节庆活动品牌效应逐渐显现,知名度越来越高,已成为传承和弘扬我区优秀民族传统文化、加强我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增强民族团结进步的重要载体,成为展示我区资源优势、产业优势、政策优势的重要平台,在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广西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会议强调,今年“壮族三月三”活动已进入倒计时,各项准备工作到了最关键的阶段。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分工协作、全力以赴,精心组织好各项系列活动,充分挖掘、传承和弘扬我区丰富多彩的民族传统文化资源,力争把“壮族三月三”打造成广西民族文化节庆品牌。 会议经过研究,议定以下事项: 一、突出主题。今年全区“壮族三月三”活动要紧紧围绕“弘扬民族文化,展示八桂风采”的活动主题来开展。活动既要做到丰富多彩、推陈出新,更要突出主题,不离宗旨。通过开展活动不断挖掘民族文化的灵魂,特别是壮族文化的精髓。节庆活动的形式和内容要突出民族性、区域性、群众性,充分展示广西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进步和民族共同繁荣的精神,展示广西独有的民族文化内涵和丰富的民族文化底蕴。 二、精心谋划。要在丰富活动内容和创新活动形式上下功夫,活动既要有思想内涵,也要有形式载体。各市各相关部门要在活动安排、活动宣传、活动保障等方面下功夫,要拿出最强的力量、最高的水平,认真组织,精心谋划,办出特色、办出质量、办出效果,确保各项活动创新出彩。尤其是有接待台湾同胞任务的相关市县和部门要细化方案,认真考虑每一个细节,做好衔接工作。 三、加强统筹。“壮族三月三”是全区性的活动,点多面广,时间跨度长,要树立全区“一盘棋”的思想。既要加强区直部门之间的横向统筹,又要加强区、市、县到乡的纵向统筹。自治区民— 2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01.05 【实施日期】2011.0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业经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省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王宪魁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经对我省2010年9月1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145部省政府规章进行清理,省政府决定,废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具体规定》等20部政府规章,修改《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等67部政府规章,保留《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58部政府规章。 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本决定,并将列入修改的政府规章项目及时按照法定程序提报省政府;废止的政府规章,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失效。 附件1: 黑龙江省保留的政府规章目录 (共58部)

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黑龙江省乡村建设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有线电视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黑龙江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黑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黑龙江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和当场收缴罚款实施细则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黑龙江省文物调查勘探管理规定黑龙江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规定黑龙江省人事代理规定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黑龙江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黑龙江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法律援助办法黑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黑龙江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黑龙江省实施《退耕还林条例》办法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黑龙江省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黑龙江省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黑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黑龙江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黑龙江省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查规定关于废止《黑龙江省乡村医生管理规定》等三十六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黑龙江省预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规定黑龙江省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黑龙江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 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是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黑龙江省的国家行政机关,对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在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对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五年,实行省长负责制。 中文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机构特点 黑龙江省的国家行政机关 地理位置 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2号 现任省长 陆昊 目录 1主要职责 2政府领导 3现任省长 4政府部门 ?办公机构 ?组成部门 ?特设机构 ?直属机构 ?管理机构 ?其它机构 ?派出机构 5历届省长 1主要职责 一、执行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国务院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渝府令第 202 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七年一月八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改善发展环境,切实推动法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创建,按照市委、市政府开展“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的部署,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333项市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非许可类审批和非许可审批类备案,以下同)的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取消、停止实施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一)取消或停止实施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共57项,具体项目见附件1。 (二)拟取消或停止实施22项行政审批项目,具体项目待国务院批准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另行公布。 二、改事前审批为事后备案 (一)改审批项目为备案项目。将12项许可审批项目改为备案项目(即告知性备案)。具体项目见附件2。

附件2所列项目中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改为备案项目的生效时间,以国务院批复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为准。 (二)明确备案项目的性质。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在我市实施的所有备案项目,法律性质均为告知性备案,不再具有许可审批的性质。实施部门在接件后只对送备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查验,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只能要求补正备案材料,不得以备案为名行许可审批之实。 三、对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合并审批 (一)实行合并审批。将11个部门的108项行政审批与本部门的其他审批项目进行合并。对合并的多个审批项目,由审批部门按照“同时申请、同时审查、同时批准”的原则,一并予以实施。实行合并审批的具体项目、方案见附件3。 (二)实行并联审批。以4个部门(主办部门)的8项行政审批为主体,将其他14个部门(协办部门)的24项行政审批与其进行并联,由主办部门按照“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时完成、集中回复”的原则,组织相关协办部门实施并联审批。实行并联审批的具体项目、方案见附件4。 四、授权或委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权限给区县(自治县、市)行使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16个部门的89项行政审批权限,以授权(限非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或委托(限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方式下放给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行使。授权或委托的具体项目及其权限见附件5。 除附件6所列项目及其权限外,市人民政府对万州、黔江、涪陵、江津、合川、永川6个区域性中心城市有关行政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附件5所列项目,市级部门采用授权方式下放的,其授权应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依据。采用委托方式下放的,委托的市级部门应当与受委托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签订委托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明确,并对受委托方实施审批的行为负责监督;受委托方应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市级部门的名义实施审批,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 五、简化行政审批的办理程序 (一)创新建设项目审批方式。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4项涉及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按片区办理了审批手续的,片区中的具体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办理(但若具体建设项目位于片区内地质灾害中易发区以上区域的,该项目仍需单独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手续);各级行政执法机构不得以具体建设项目未取得该审批手续为由,对项目业主、开发商、施工单位等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有关部门也不得以此为由拒办项目的相关后续手续。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电子公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电子公文 在全市安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刘学普 (2009年7月16日) 全市安全工作会议即将结束。这次会议薄熙来书记、王鸿举市长作的重要讲话及提交审议的《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和地质灾害防治建设安全保障型城市的决定》,围绕加快平安重庆和安全保障型城市建设主题,从贯彻“314”总体部署,建设内陆开放高地,推进“五个重庆”建设全局的高度;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安全保障型社会,促进重庆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战略高度;从正视重庆市特殊的安全生产形势,总结经验教训,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长远高度,对加强安全生产和地质灾害防治,建设安全保障型城市的极端重要性、紧迫性进行了深入、深刻的阐述,对安全工作工作重点、保障措施、工作要求作出了全面、系统的部署,具有很强的理论性、战略性、针对性和指导性,是建设安全保障型城市,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安全生产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行动纲领。 -1-

从总体上看,我们这次会议体现了三个前所未有的突出特点。一是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今年以来特别是最近以来连续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市委常委会议已经三次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薄熙来书记于2009年6月8日亲自主持召开了一次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今天又亲自作重要讲话。王鸿举市长听取了安全生产专题汇报,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张轩副书记、刘光磊常委专门召开平安重庆建设会议听取生产安全工作汇报。我觉得,对安全生产工作认识的高度、重视的程度、领导的力度、措施的强度都是过去没有的。二是内容之实,前所未有。会议讨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和地质灾害防治建设安全保障型城市的决定》、《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决定》、《高危行业小企业关闭工作方案》等一系列文件和方案,下发了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的“1+11”工作方案,既有指导长远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也有部署当前重点工作的行动方案。三是措施之硬,前所未有。会议针对当前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强化双基、排查隐患、打击非法、专项整治、责任追究、企业关闭、地质灾害防治等一系列工作作出系统部署,工作措施具体、过硬,针对性、操作性都很强。 以上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和指导思想、工作方法;充分表明了市委、市政府抓安全工作的决心和信心;充分彰显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坚定 -2-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05.12 【实施日期】2003.08.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等7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4号)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业经2003年5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左己 2003年5月12日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对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本省行政区域内持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由人民政府按照维护其基本生活标准而进行的差额救助方式。 第三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和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合理的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得到最低生活保障,并逐步实施医疗效助、教育救助和法律援助。 第四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 财政、劳动保障、审计、统计、物价、人事、建设、卫生、教育、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专款专用,按进度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七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情况,提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测算和分配意见,经与财政部门协调一致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及时下拨。 民政、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定期通报相关情况.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会保障工作的衔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 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7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9号)精神,现就做好全省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的对象和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部队兵员调整的实际情况,今年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但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由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国家下达移交计划与有关部门统一批转的部队转业士官。 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的接收时间从2007年12月开始,2008年1月底前基本结束;对边远地区部队的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接收时间按民政部具体通知执行;转业士官由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批后,于2008年4月底前转交各地,批准转业的时间统一填写2008年4月1日。转业士官的工资从2008年8月1日起由地方接收转业士官的工作单位支付。对无故提前退役或超过接收时限的退役士兵不予接收。全省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的安置工作要在2008年7月底前基本完成。 二、认真贯彻落实安置法规政策 全省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继续推行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精神,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的“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根据城镇退役士兵接收总量、单位及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由当地政府统一下达。凡在我省境内的所有行业、系统和单位,都必须从国防建设、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承担国防义务,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机关、事业单位要在编制限额内积极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要按照当地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无条件接收。任何行业、系统和单位都无权自行确定本部门接收退役士兵的数量,也不能只接收本系统职工子女。中省直单位的接收安置任务,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职工总数9‰的比例下达,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对完成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当地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各地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或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通报批评,追究其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依据《黑龙江省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和《黑龙江省关于对拒绝接收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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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再就业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标 签】优惠政策细则通知 【颁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文 号】渝委办发﹝1998﹞7号 【发文日期】1998-07-16 【实施时间】1998-07-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万州、黔江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各大专院校和大中型企业、县级以上事业单位: 现将《重庆市重庆市促进再就业优惠政策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重庆市促进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以此实施细则为准。 中共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8年7月16日  重庆市促进再就业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落实 《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意见 》( 渝委发[1997]35 号)所制定的税收减免、专项贷款、贷款贴息、工商登记等优惠政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税费减免政策(一)各类企业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劳动关系稳定在三年以上的,视其招用下岗失业职工比例,分别按以下标准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1、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占该企业职工总数(含新招用数,下同)60%及以上的,三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和减半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2、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占该企业职工总数30%及以上的,三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三年内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减按70%征收;

3、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占该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下的,按核定额度,三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核定公式为:该企业上年人均上交地方所得税额X实际招用下岗失业职工人数=免征地方所得税额度。 (二)各类企业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同时具备享受三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开发区等税收优惠政策的,三年内按就高不低的原则执行。其中,三资企业按现行管理渠道由国税局系统办理免征地方所得税。 (三)安置容量小、高收益的企业减免税费不得超过其支付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倍。这类企业的审批按现行管理渠道分别由市地税局和市国税局直接办理。 (四)从事再就业服务的职业介绍所以及为培训下岗失业职工所举办的各种培训获得的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五)企业组织下岗职工兴办非主业的经济实体和下岗职工申办个体工商户,工商部门免收登记费和公告费;从事个体经营应交管理费的,五年内前三年免收,后两减半征收。 (六)下岗职工在全市行政辖区内申办个体工商户,均可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政策;多照多摊或一照多摊的,只能其中一个执照或一个摊位享受税费减免政策。 (七)下岗职工在 1997年8月14日后,以及1997年8月14日前从事个体经营未满二年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政策;下岗职工已连续从事个体经营二年(含二年)以上的,申请歇业后重新申办个体营业执照的,不再享受有关税费政策。 (八)凡是申请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须准备《 申请税收减免报告》,编制《招用下岗和失业职工名册》,并附相应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要求见二十七条规定)一式两份,分别按(九)、(十)条要求报送。 (九)申请企业将上述全套材料报同级劳动部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其招用下岗和失业职工的人数及比例,其中属市再就业工程重点企业的由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审核单位要对所审核的企业签署确认意见,并负责提供落实税收减免政策的协调服务。 (十)申请企业完成招用人员审核后,须向当地税务所申报全套材料提出税收减免申请,由税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并办理税收缓交手续。 (十一)年度终了时,企业税务登记机关再对申请企业全年享受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和所得税优惠政策情况拉通审核,按税收征管法规定分级审批。其中市再就业工程50户重点企业额度较大,须分别由市地税局、市国税局会同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关于专项贷款政策(十二)各类企业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占本企业职工总人数(含新

黑龙江省地名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地名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 【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5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8.12.11 【实施日期】1999.02.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等7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31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25号) 《黑龙江省地名管理规定》业经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田凤山 1998年12月11日 黑龙江省地名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地名管理,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名,是指人们赋予个体地理实体的指称。包括: (一)省、市、县(区)、乡(镇)等行政区划名称,行署、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名称; (二)居民区、开发区、工业区、村、屯、街、路、胡同(巷)、楼栋、门牌,农、林、牧、渔场驻地等居民地名称; (三)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码头、水库和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港、场以及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事业单位、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等人工建筑物名称; (四)山脉、山峰、河流、岛礁、湖、泉、沟、洞,自然保护区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第三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实施统一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各级公安、工商、邮电、交通、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配合民政部门搞好地名管理工作。 农垦、森工主管部门负责垦区、林区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第四条地名管理应当从本省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和更名。 第五条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国家尊严和国内各民族团结,反映当地的人文、自然地理特征,尊重历史和当地群众的习俗; (二)一般不应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三)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地名;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299号令-2016.3.1起实施)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299号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 2016年1月4日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状况,引导绿色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为机动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方便群众的原则,形成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体、公共停车场为辅助、路内停车位为补充的停车设施供给格局。 第四条市市政主管部门是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停车场管理机构承担。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等部门,根据国家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编制停车场设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本市停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要求,会同发展改革、市政、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等部门编制主城区停车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本区县(自治县)停车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结合城市发展实际,科学评估、动态调整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标准。 第八条新建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新建写字楼、商铺、公共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比例配建停车场。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修建停车场。 第九条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停车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停车场的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并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体系。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政府领导工作分工调整的通知(2018)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政府领导工作分工调整的通知 (2018)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桂政发[2018]36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8.08.04 【实施日期】2018.08.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政府领导工作分工调整的通知 (桂政发〔2018〕3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变动情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扩大)会议研究,决定对政府领导工作分工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政府领导工作分工通知如下:陈武同志 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全面工作,负责机构编制、财政、审计工作。 主管自治区国防动员委员会、编委、财政厅、审计厅。 秦如培同志 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管、

政府法制、政务服务和政务公开、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工作。协助负责机构编制、财政、审计工作。 分管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能源局)、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办、国资委、北部湾办、统计局、法制办、发展研究中心、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员局、糖业发展办、政管办、政府督查室、新闻办,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北京、广州办事处。 分管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宏桂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广西西江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自治区档案局、保密局。 联系和协调财政部广西专员办、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西调查总队、广西储备局等有关工作。 严植婵同志 负责自然资源、生态环境

黑龙江省人事代理规定

黑龙江省人事代理规定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6.26 【实施日期】2000.08.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实施细则》等25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失效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等7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0号) 《黑龙江省人事代理规定》于2000年7月26日经省政府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宋法棠 2000年6月26日

黑龙江省人事代理规定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人才管理机制,规范人事代理行为,维护委托代理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代理,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授权的人事代理工作机构接受委托代理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有关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管理等人事业务。 第三条人事代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高效、服务的原则,促进人才的合法活动。 第四条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是人事代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授权的人事代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人事代理机构)负责承办人事代理业务。 各级卫生、公安、劳动、物价、教育、科技、工商、司法行政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人事行政部门做好人事代理管理工作。 第五条下列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委托人事代理机构人事业务: (一)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 (三)非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 (四)私营、乡镇、民营科技企业; (五)律师、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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