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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拘留所条例实施细则

2016拘留所条例实施细则
2016拘留所条例实施细则

2016拘留所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拘留所的设置和管理,惩戒和教育被拘留人,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拘留的顺利执行,根据《拘留所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部主管全国拘留所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铁路、交通、森林系统公安机关和公安边防部门主管本系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拘留所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文明管理,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尊重被拘留人的人格,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

被拘留人应当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第四条拘留所应当执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对下列人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行:

(一)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

(三)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现场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的人。

被公安机关依法决定拘留审查的人,以及被依法决定、判处驱逐出境或者被依法决定遣送出境但不能立即执行的人,可以在拘留所拘押。

第二章设置和保障

第六条拘留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按照政府机构序列设置。

拘留所的设置或者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铁路、交通、森林系统公安机关和公安边防部门根据需要设置或者撤销拘留所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建议同级人民政府设置若干拘留所,集中收拘所辖区、县、市、旗的被拘留人。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所辖区域内不具备执法条件的拘留所可以责令其停止收拘被拘留人。

第七条拘留所机构名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区、旗)拘留所。铁路、交通、森林系统公安机关设置的拘留所名称为××铁路(交通、森林)公安局(处)拘留所,公安边防部门设置的拘留所名称为××公安边防总队(支队)××拘留所。

第八条拘留所设所长1名,副所长2名以上,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政治委员或者教导员。

第九条拘留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内设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收拘、管教、监控、巡视、技术、财会等民警,建立岗位责任制度。

公安机关可以聘用文职人员等参与、协助拘留所的综合文秘、教育培训、心理矫治、医疗卫生、监控技防、警务保障等非执法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聘用一定数量的工勤人员从事拘留所勤杂工作。

第十条拘留所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建设方案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拘留所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配备武器、警械、交通、通信、信息、技术防范、教育、培训、文体活动、应急处置、心理矫治、生活卫生、医疗、消防等装备和设施。

第十二条拘留所的基础建设经费、修缮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办案(业务)经费、装备经费、被拘留人给养经费等由公安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每年对被拘留人伙食费、医疗费等给养经费标准进行核定。

第三章收拘

第十三条拘留所应当凭作出拘留、拘留审查、遣送出境、驱逐出境决定或者判决的机关(以下统称拘留决定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拘留审查决定书、恢复执行拘留决定书、遣送出境决定书、驱逐出境决定书或者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收拘被拘留人。

异地收拘的,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需要异地收拘的书面说明和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的批准手续收拘被拘留人。

拘留所收拘异地办案机关临时寄押被拘留人的,应当经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相关寄押证明收拘。临时寄押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

铁路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的人交由铁路公安机关所辖拘留所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法律文书就近交铁路沿线地方公安机关所辖拘留所执行。

第十四条收拘时,拘留所应当查验送拘人员的工作证件和法律文书,核实被拘留人的身份。

第十五条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严禁将违禁品带入拘室。

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拘留所民警应当与被拘留人当面清点、核对后填写被拘留人暂存物品、现金收据(一式三份,一份由被拘留人收执,一份连同物品、现金存保管室,一份拘留所留作存根),注明物品、现金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特征等,由拘留所民警和被拘留人共同签名确认。

发现被拘留人携带违禁品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的,拘留所应当填写被拘留人违禁品、涉案物品移交清单(一式三份,被拘留人、拘留所和拘留决定机关各一份),由送拘人员、拘留所民警和被拘留人共同签名确认,经拘留所领导批准后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由2名以上民警进行。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民警进行。

第十六条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由医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并填写入所健康检查表。

发现被拘留人身体有伤或者情况异常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情况说明,拘留所详细登记伤情或者异常情况,并由送拘人员和被拘留人签名确认。

第十七条发现被拘留人可能被错误拘留的,拘留所应当出具可能错误拘留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24小时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拘留所。

第十八条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一)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四)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收拘后发现被拘留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出具建议另行处理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处理并通知拘留所。

第十九条收拘时或者收拘后,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因病出所治疗,短期内无法治愈的。

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作出是否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并通知拘留所。

第二十条发现被拘留人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拘留所应当提请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依法作出责令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对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拘留所不具备戒毒治疗条件的,可以由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代为执行行政拘留。

第二十一条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所应当向拘留决定机关出具收拘回执。

第二十二条收拘被拘留人时,拘留所应当告知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

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第二十三条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填写被拘留人登记表,采集被拘留人基本情况、照片等信息,并录入拘留所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章管理

第二十四条拘留所应当建立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拘留所应当安装并使用监控录像等技术防范设备对被拘留人进行实时全方位安全监控。监控录像资料至少保存15天。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死亡、身体受到伤害,可能提起国家赔偿要求的,拘留所应当将相关监控录像资料予以刻录留存。

第二十六条拘留所应当建立出入所登记制度。非本所工作人员进入拘留区需经所领导批准,并由本所民警带领。

第二十七条拘留所应当建立所领导带班、2名以上民警值班巡视制度。值班人员应当严守岗位,加强巡视监控,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妥善处理并做好值班记录,不得擅离职守。

第二十八条拘留所应当建立交接班制度,交接班人员应当现场交清被拘留人数、拘室管理动态及需要注意的事项,并在值班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拘留所应当根据被拘留人的性别、是否成年以及其他管理的需要,对被拘留人分别拘押和管理。

对被现场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拘留审查、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人,应当与其他被拘留人分别拘押和管理。

对女性被拘留人的直接管理应当由女性民警进行。

第三十条拘留所应当根据被拘留人拘留期间的具体情况,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十一条拘留所实行管教民警管理拘室责任制。每个拘室除配备主管民警外,还应当配备协管民警,承担对被拘留人管理、教育等工作。

管教民警应当熟知负责管理的被拘留人的基本情况、健康状况、简要案情、思想动态和所内表现。

第三十二条拘留所应当建立并落实被拘留人管理规定和生活制度,规范被拘留人行为,合理安排被拘留人生活、学习、文体等活动,并由民警组织实施,现场监管。

第三十三条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日常在所表现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对被拘留人奖励和惩罚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被拘留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拘留所应当予以表扬或者奖励:

(一)遵守拘留所的管理规定表现突出的;

(二)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

表扬和奖励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并记录在被拘留人管理档案。

第三十五条被拘留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拘留所应当根据不同情节依法分别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一)起哄闹事,打架斗殴的;

(二)殴打、体罚、虐待、欺侮他人的;

(三)故意损毁拘留所财物或者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

(四)预谋或者实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自残、吞食异物以及隐藏违禁品的;

(五)传授违法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犯罪的;

(六)袭击民警及其他工作人员的;

(七)违反拘留所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对被拘留人的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管教民警决定并执行,并记录在被拘留人管理档案。

第三十六条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可以依法对其使用警械:

(一)因病出所治疗,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残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

(二)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对被拘留人使用警械,由管教民警提出,填写使用警械审批表,由拘留所所长批准。使用警械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安全危险消除或者被拘留人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警械。

第三十七条拘留所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拘室安全检查每日不少于1次,由主管或者协管拘室的民警负责。安全大检查每周不少于1次,由拘留所领导组织拘留所民警实施。

第三十八条拘留所应当定期对被拘留人思想动态进行分析、研判,查找安全隐患,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九条拘留所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处置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遇有突发事件时,应当采取果断措施,及时依法处置。

第四十条被拘留人提出举报、控告,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国家赔偿,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拘留所登记后应当在24小时以内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机关,不得检查或者扣押。

被行政拘留的人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拘留决定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拘留决定机关批准被拘留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应当制作暂缓执行决定书送达拘留所。

第四十一条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有新的违法犯罪嫌疑的,拘留所应当报告主管公安机关处理。

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收拘前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或者被拘留人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对获取的违法犯罪线索进行登记并制作违法犯罪线索转递函通知有关机关处理,案件主管机关应当及时查证并反馈拘留所。

第四十二条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管理档案,并由专人保管。

被拘留人管理档案内容包括:入出所相关法律文书、被拘留人登记表、入所健康检查表、奖惩情况记录、财物保管记录等应当保存的资料。

查阅被拘留人管理档案应当经拘留所所长批准。

第五章生活卫生

第四十三条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财物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被拘留人财物。为被拘留人代收、代管、代购物品应当做到明确登记、账目清楚。代购物品仅限于日常生活必需品和食品,物品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市场价格。

拘留所对被拘留人亲友传送或者邮寄的财物应当进行检查、登记。生活必需品转交被拘留人,现金由拘留所统一保管,非生活必需品不予接收或者由拘留所统一保管。

第四十四条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并尊重其民族饮食习惯。

第四十五条拘留所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天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

第四十六条拘留所应当建立医疗卫生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巡诊、治疗工作。

拘留所对患病的被拘留人应当及时治疗。对需要出所治疗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并派民警监管。

被拘留人毒瘾发作或者出现精神障碍可能发生自伤、自残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拘留所应当及时予以治疗,并视情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被拘留人病情严重的,拘留所应当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并报告主管公安机关,同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和被拘留人的亲属。

第四十七条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死亡的,拘留所应当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死者近亲属。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做好被拘留人死因鉴定及善后处理等事宜。

第六章通信、会见、询问

第四十八条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通信、会见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被现场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拘留审查、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人与他人的通信、通话、会见,应当经拘留决定机关批准。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2个小时以内予以回复。

第五十条被拘留人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由拘留所登记、收发。发现信件内有可能夹带违禁品的,拘留所民警可以责令被拘留人当面打开信件予以安全检查。

第五十一条被拘留人需要打电话的,应当向民警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使用拘留所内固定电话进行通话,通话费用原则上自理。被拘留人打电话应当遵守拘留所的管理规定,一般不超过3次,每次不超过10分钟。

第五十二条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区域进行,并遵守拘留所会见管理规定。被拘留人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会见的人数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有特殊情况要求在非会见日会见或者增加会见次数、人数和时间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不受次数和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

对违反会见管理规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责令停止会见。

会见结束后,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人身检查后送回拘室。

经被拘留人或者其亲友申请,有条件的拘留所可以安排被拘留人进行远程视频会见。

第五十三条外国驻华使领馆领事官员可以依照有关条约、公约会见本国籍被拘留人。

第五十四条被拘留人书面明示拒绝会见的,拘留所应当同意并告知要求会见人。

第五十五条办案人员询问被拘留人应当持办案单位的公函及办案人员的有效工作证件,填写询问被拘留人登记表,经拘留所领导批准后在所内询问室进行。

因侦查办案需要提解被拘留人出所的,提解人员应当持县级以上办案机关主要负责人的批准文书和提解人员的有效工作证件,经主管拘留所的公安机关批准后,填写提解被拘留人登记表,方可带出所外,并于当日送回。

询问、提解每名被拘留人,询问、提解人员不得少于2人。

询问、提解出所前以及询问、提解结束后,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人身检查后带出或者送回拘室。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在询问、提解后情况异常的,应当要求办案单位作出说明。拘留所认为办案单位的说明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及时报告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第七章请假出所

第五十六条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拘留所接到被拘留人请假出所申请后,应当立即提出审核意见,填写被拘留人请假出所审批表,报拘留决定机关审批。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12小时以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

拘留决定机关批准请假出所的,拘留所发给被拘留人请假出所证明,安排被拘留人出所。

准假出所的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被拘留人请假出所的时间不计入拘留期限。

第五十七条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请假出所申请的,应当向拘留决定机关提出担保人,或者按剩余拘留期限每日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

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被拘留人案件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请假出所后按时返回拘留所。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请假出所不归或者不按时回所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3000元以下罚款。

被拘留人请假出所后按时返回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将收取的保证金及时退还交纳人;被拘留人请假出所不归或者不按时回所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第五十八条被拘留人请假出所期满的,拘留所应当填写被拘留人请假出所期满通知书及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对请假出所不归的,由拘留决定机关负责将其带回拘留所继续执行拘留。

第八章教育

第五十九条拘留所应当建立教育制度,对被拘留人进行法律、道德、文化、时事、政策、所规、行为养成、技能培训、心理健康等教育。

第六十条对被拘留人的教育,可以采取集体教育、分类教育、个别教育、心理矫治、亲友规劝、社会帮教、现身说法等形式进行。

拘留所应当在被拘留人入所24小时以内进行第一次谈话教育,在解除拘留前进行一次谈话教育。

对被拘留人的集体教育每周不少于10个课时。

第六十一条拘留所应当每日组织被拘留人开展适当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六十二条拘留所应当开展所内文化建设活动,营造有益于被拘留人身心健康,促进被拘留人知错、认错、改错的文化环境和氛围。

第六十三条拘留所在确保安全和被拘留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组织被拘留人在所内开展适当的劳动教育或者职业技能培训。

拘留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

第九章解除拘留

第六十四条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决定机关决定对其停止执行拘留的,或者拘留决定机关决定对其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拘留所应当核实其身份,查验有关法律文书,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按时解除拘留。

第六十五条被拘留人在解除拘留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向办案单位移交被拘留人:

(一)依法被决定驱逐出境、遣送出境或者执行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

(二)依法被决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依法被决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的;

(四)依法被决定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移交时,拘留所民警应当核实被拘留人身份,查验办案单位工作人员的证件以及有关法律文书或者公函。办案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在被拘留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上注明被拘留人出所时间、原因、去向并签名后,拘留所移交被拘留人。

移交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进行。

第六十六条异地收拘的被拘留人,拘留决定机关要求带回原地执行的,拘留所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法律文书或者公函,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向拘留决定机关移交被拘留人。

第六十七条被拘留人解除拘留出所时,拘留所民警应当对其人身和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

拘留所民警在被拘留人登记表上登记被拘留人出所原因、时间及去向并签名,并录入拘留所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

第六十九条拘留所的执法和管理文书格式,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七十条拘留所实行等级化管理,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七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完整word版,司法部35条规定 加强监狱安全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2009年11月17日司法部) 为切实加强监狱管理,健全相关制度,清除安全隐患,确保监狱安全稳定,根据《监狱法》和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警戒设施管理 1.监狱应当按照《监狱建设标准》不断完善安全警戒设施、健全功能;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收押条件的监狱,上级监狱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收押罪犯,整改无效的,将罪犯调出。 2 .监狱围墙内侧 5 米范围内应当划定警戒区域,并安装4 米高的金属隔离网墙和蛇腹形刀刺网进行物理隔离;罪犯的学习、劳动、生活等区域应当有明确的功能划分,主要建筑物之间应当以金属隔离网墙和蛇腹形刀刺网进行物理隔离。 3 .监狱均应建立监控指挥中心,各区域视频监控信号应当与监控指挥中心联网,监狱大门、围墙、禁闭室、会见室等要害部位的视频监控信号应当与驻监武警部队作战勤务室联网。监狱的大门、围墙、会见室、禁闭室、警察值班室、劳动现场、学习现场、监舍走廊等所有需要监控的部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监狱应当安装手机信号屏蔽装置。监狱警戒围墙应当安装红外线、雷达、泄露电缆等报警装置,构成智能监控报警系统。 4 .监狱内警察值班室、大门值班室、监舍走廊、餐厅、学习劳动现场等警察带班执勤部位应当安装触发式报警装置。 5 .监狱大门内外应当划定警戒线,留有不少于 10 米的警戒区域。监狱大门应当设置 AB 门,分设行车通道和行人通道。行人通道应当安装带有数字密码和人体特征识别功能的电子门禁系统、附带金属探测器的安检设备并安装确保 1 人1 卡 1 次通过的滚闸,行车通道应当安装防撞桩、破胎阻车器等防冲撞装置,配备车底视频监控探头和照明设备。 6 .监舍、车间、医院、教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明确的疏散指示标志,接规定配置使用消防器材,安装应急照明系统,保持安全通道畅通。 二、狱政管理 7 .监狱大门值班工作应当由监狱人民警察担任,值班警察未经允许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值班警察应当严格执行大门安检制度,对所有人员逐人查验身份证件并予以换发狱内通行证,对外来人员进行人身及物品安全检查并进行登记,禁止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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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罪犯减刑假释工作的几点建议]罪犯减刑假释最新规定 关于罪犯减刑假释工作的几点建议尊敬的**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年来,**地区各监狱罪犯减刑、假释工作在贵院的大力支持与帮助下办案质量不断提高,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为监狱监管秩序持续稳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今年随着最高法院新的有关减刑假释的司法解释以及司法部新的罪犯考核办法的出台,罪犯减刑假释工作出现了新的变化,这些变化给我们工作带来了一些难点和困惑,针对所遇到的难点我们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以及多年办案经验提出以下几点解决建议: 一、有关判决执行之日确定的问题根据新司法解释“判决执行之日”,是指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之日,也就是罪犯送至收押中心的时间,对于这个时间在罪犯案卷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材料可证明,那么我们只能从其他的证明材料里来查找,如百日考核考核的第一天、罪犯入监体检表的时间等。 二、有关执行时间计算的问题新的司法解释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 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而规定所称“判决执行之日”,是指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之日。根据规定我们认为罪犯减刑起始时间计算方式为:送到收押中心的时间至监狱长办公会召开之日是否满足新司法解释规定时间。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罪犯假释执行时间计算:罪犯羁押之日至监狱长办公会召开之日是否满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三、有关减刑间隔期计算的问题“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减刑间隔期计算为:前一次减刑裁定送达之日起至本次减刑监狱长办公会召开之日是否满足新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时间。 四、有关财产性判决执行的问题新的司法解释规定:“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我们认为有关财产性判决执行全部履行完毕的按照新司法解释五年以下执行一年方可呈报减刑,五年以上(含五年)执行一年半方可呈报减刑; 如没有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必须按规定执行两年方可呈报减刑。执行满两年后: 1、被判决附带民事赔偿或有退赔金的,最后一次减刑或假释必须全部履行完毕或与被害人或单位达成谅解协议,中途减刑的如达不成谅解协议或赔偿金履行不了的酌情考虑。对于罪犯愿意履行民事赔偿而找不到受害人且原判法院不愿意代收的,可由审批机关、检察机关和执行机关派出相关工作人员一同到当地进行调查,在根据调查结果酌情处理。 2、并处罚金刑中途减刑的:⑴判决罚金或剩余罚金均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必须一次性全额缴纳。 ⑵判决罚金在2000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其剩余罚金不低于2000元缴纳:剩余罚金的20%低于2000元,按2000元缴纳;

刑法总论在线作业(201-333题)

多选题 201.下列关于假释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 对于因杀人、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当他们被减刑后,如果剩余刑期低于十年有期徒刑,则可以假释 B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 C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遵守了各种相关规定,没有再犯新罪,也没有发现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假释考验期满,剩余刑罚就不再执行 D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如果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正确答案:ABD 多选题 202.丁某因犯走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汪某等5人得知这一消息后,提出丁某向他们借过5万块钱,要求丁某偿还,在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时必须符合下述哪些条件? A 此债务必须是在法院判处没收丁某财产之前所负的债务 B 必须经债权人汪某等5人向法院提出请求 C 汪某等5人与丁某之间的债务必须是正当的债务 D 只能在没收财产的数额内偿还 正确答案:ABCD 多选题 203.余某教唆某工厂保管员刘某要值班时让其潜入仓库。余某因此盗得大批财物,销赃后分了400元赃款给刘某。余某、刘某的行为构成了 A 两人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B 余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刘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C 两人的行为构成了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 D 余某是盗窃罪的主犯,刘某是盗窃罪的从犯 正确答案:AD 多选题 204.下列情况不属于正当防卫的有 A 黄某被姚某殴打后扬言要报复,姚某听说就拿出一把菜刀,被许某劝阻在一旁,此时黄某想先发制人,就从姚某手中夺过菜刀,将其砍成重伤。对于黄某行为的认定 B 李某身强力壮,对体弱的张某不满,伺机报复,一日见其和女友在一块,遂调戏侮辱其女友,张某看不过就抡起一根铁棍扑向李某,李某轻而易举的夺下铁棍,并借口防卫将张某手臂打折。对于李某行为的认定 C 一个晚上,一便衣民警夜晚巡逻,在检查三轮车时被远处的司机误认为窃车贼,司机立即找了几个人手持铁棍赶到现场,而民警也以为遭坏人袭击,双方因误会而发生冲突,民警开枪将司机打死。对于民警行为的认定。 D 一日夜晚吴某在一僻静小巷行走,见一陌生人突然袭击他,遂挥拳打去,直至将其打瘫在地。后查明此陌生人为一狂暴性精神病人,经常袭击路人,已造成好几起轻伤事件。结果精神病人被吴某打断一条腿(轻伤害)。对于吴某行为的认定。 正确答案:ABC 多选题 205.张某犯侮辱罪,由于犯罪情节轻微,法院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并对其做出了一定的处理。在下列的各种处理措施中,合法适当的有()。 A 对张某予以训诫 B 责令张某具结悔过 C 责令张某赔礼道歉 D 建议有关的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正确答案:ABCD 多选题 206.下列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 甲欲杀害其女友,某日故意破坏其汽车的刹车装置。女友如驾车外出,15分钟后遇一陡坡,必定会坠下山崖死亡。但是,女友将汽车开出5分钟后,即遇山洪爆发,泥石流将其冲下山摔死。死亡结果的发生和甲的杀害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B 乙欲杀其仇人苏某,在山崖边对其砍了7刀,被害人重伤昏迷。乙以为苏某已经死亡,遂离去。但苏某自己醒来后,刚迈了两步即跌下山崖摔死。苏某的死亡和乙的危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论我国假释制度(一)

论我国假释制度(一) 一、我国假释制度的现状及成因 作为一种非监禁化措施和行刑社会化的重要手段,假释具有调动罪犯积极改造的内在力量的激扬功能,对罪犯施行正反馈的鼓舞功能和对于刑罚执行的调控功能,并为罪犯由完全剥夺自由的监禁生活逐渐适应完全恢复自由的正常社会生活架设过渡的桥梁。但是,从我国鉴于目前的情况来看,假释适用率畸低,与法律预期之间存在着较大距离。据有关统计资料,全国监狱每年假释比例平均为1%--2%,不仅大大低于其他国家,而且也低于国内司法部门规定的3%的指标。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课题组调查得到的数据,吉林全省1993—1998年假释总数为2442人,占在押犯241794人的1%;辽宁省1996—1999年假释比例分别为0.67%、0.8%、0.6%、0.8%。1]对课题组的调查数据进行分析,我们很容易看出:假释的绝对数量和比例非常低;假释率总体上成下降趋势。我们知道,假释设置的初衷是激励罪犯积极改造,早日回归社会。犯人对获得假释充满了渴望,然而假释条件的过分严格,假释率太低,就会使犯人望而却步,从而影响了他们改造的信心和决心。如此低的假释率,使本来经济负担沉重的监狱雪上加霜,大量可以假释而没有假释的犯人,特别是那些老、弱、病、残者和相当一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只能在监狱里“坐吃闲饭”,再加上昂贵的医疗费,使原本就经费紧张的监狱不堪重负。 与假释率低成鲜明对比的是减刑的大量适用。据统计,全国每年有超过20%的在押犯获得减刑2],实践中如此巨大的反差,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这两项类似的刑罚制度。减刑与假释作为行刑中的措施,都是对罪犯在狱中良好表现的奖励。然而,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假释只是具体行刑方式的改变,是对罪犯在社会环境中的继续矫正,而减刑则意味着余刑届满行刑过程的终结。假释是附加条件的,犯人虽步入社会却仍粘贴着罪犯的标签;而减刑在余刑届满后,则完全获得了自由。由此观之,作为狱内表现良好的奖励,被减刑者所获得的报偿要高于被假释者。3]也就是说,被减刑的罪犯,其悔罪迁善及回归社会的程度应当高于被假释的罪犯,对减刑的运用相对于假释应更慎重、更严格。 但是,我们的法律与实践却与此相左。在行刑法构建中,与假释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减刑司法实践中却倍受行刑机关青睐。首先,我国减刑幅度窄小却可重复适用,其灵活、心理刺激连续的特点,使它能够始终成为在押罪犯争取的现实目标。而假释则只能适用一次,且适用假释的条件有严格限制,有期徒刑须执行刑罚二分之一,无期徒刑须执行十年以上,这样,对于被长期监禁的犯人而言,假释的获得遥远而渺茫,这显然不利于其在押期间的改造。其次,适用减刑时,罪犯仍在监狱,对社会没有现实的威胁;而假释的适用,使罪犯直接生活于事实上缺乏有力监督保护措施的社会,不仅为我国的具体环境所难以接受,而且也增加了社会所承担的再犯风险。再次,行刑机关和司法机关害怕承担风险。假释是对罪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同时规定一定的考验期,在此期间,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再犯新罪、发现漏罪或者违反规定则应撤销假释也就说明了对其适用假释的失败。 综上所述,行刑机关和司法机关重减刑轻假释是造成假释率低这种现状的一个原因,除此之外,假释率低还有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第一,传统刑罚观念的影响。自从自由刑替代传统的刑罚方法并在刑罚中占据主导地位后,人们在惩治犯罪的观念上形成了一种定势,认为惩治罪犯的最好方法就是拘捕监禁,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是其失去再次危害社会的条件。面对犯罪危害,社会公众更信赖自由刑的隔绝作用,尤其是长期自由刑的适用。所以,公共舆论对假释的适用表现得十分敏感,他们绝对不愿承担非监禁刑所带来的犯罪风险,往往一个适用假释的个案失败,都可能导致舆论大哗。于是,执法机关在适用假释时表现出相当谨慎乃至消极的态度。 第二,假释运作机制不畅,程序繁琐。在我国,假释的具体运作程序是:监狱行使假释建议权,人民法院掌司假释决定权,公安机关负责对罪犯的释后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

监狱犯人实时跟踪定位系统

监狱犯人实时跟踪定位系统 一.背景概述 随着公安、司法机关维护社会秩序和打击刑事犯罪的任务日益严重,各种监管场所的拘押、收教、强制戒毒等违法犯罪人员数量持续不减,如何在新形式下以科技创新手段来提高监狱的管理模式,以适应现实斗争的需要,正成为司法部门的迫切需要。目前,不论是公安或是司法部门信息系统只局限于信息处理,而信息采集仍然只是单纯的依靠手输,无法将信息系统和在押人员真正的关联起来,在监管场所这样一种特殊的环境里运用一种安全、可靠的自动识别系统来区分、识别、跟踪和定位在押人员,将信息系统中每个人的信息和现实中的每一个人动态的联系起来,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监管场所信息系统的作用,真正意义上实现监所管理信息化,实现“向科技要警力”的途径。 通过创新的犯人实时跟踪定位系统,可以大大提升监狱的现代化管理水平,提高监狱的安全性与自我保护能力。本系统不论其是在监狱内或者监狱外,都可以实时识别和跟踪定位监狱官员、犯人的位置。通过要求每一个人员佩戴一件小型无线标签,标签的信息存储在监狱的监视装置内,以便对犯人进行分别识别管理、跟踪和定位,定位的准确度可以通过关押房间号码进行体现。 二.系统构成和创新优势 本系统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和专利技术,主要由人员身份自动识别腕带、监视器和后台信息系统构成。 主要的创新优势: 1、主动式监控 所有犯人自动识别腕带每隔1秒钟向外主动发出信息,确保每个犯人都处于相应的监控区域内,为犯人的监管提供最大程度的现代化高效手段。无线腕带采用完

全自主知识产权的独特专利技术,使用寿命达到5年以上,当某个标签电量过低时,系统能主动报警提示更换,无需定期进行逐个检查。 2、远距离自动识别 每个无线腕带的自动识别范围为0~100米,可通过监视器随时进行软件调整。 3、实时跟踪 通过在监狱的各个房间、通道和其他监视点上安装监视器,就可以实时自动跟踪犯人的活动,轻松实现对犯人行踪的实时控制。 4、无线定位 无论在房间中还是在室外活动区域,都可以通过监视器实现对每个无线腕带的定位,定位精度可到房间或空旷区域中的3米范围。 5、防破坏设计 腕带内置导电材料形成回路从而有效防止破坏,一旦腕带被切断,系统立即报警。 6、全球唯一的电子编码 每个无线腕带都有全球唯一的编码,和相应犯人的信息相联,不会重复导致混乱。 7、多腕带防冲突设计 单一监视器可同时识别对监视范围中数以百计的无线腕带,腕带间不会发生冲突而造成遗漏。 8、不规行为的实时监测 无线腕带内置传感器,能实时检测犯人之间的冲突、斗殴或其他不轨行为,并发出异常无线信号通知监管人员。 9、多种监视器满足不同应用场合

《刑法学试题库—多项选择》

《刑法学试题库—多项选择》

《刑法学试题库 ——多项选择部分》

1、下列行为中,构成包庇罪的有哪些? A、明知是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帐户 B、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 C、包庇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 D、旅馆业、饮食服务业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 2、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又构成其他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B、盗窃后为掩盖罪行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属于吸收犯,以盗窃从重处罚 C、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属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竞合,从一重罪定罪处罚 D、盗窃商业秘密的,属盗窃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竞合,从一重罪定罪处罚 3、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只要有人构成受贿罪,就有人构成行贿罪 B、只要是聚众犯罪,就有三人以上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C、只要是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就属于教唆犯 D、只要实施的是帮助行为,就属于从犯 4、下列哪些情形不属于结果加重犯 A、侮辱他人导致他人自杀身亡 B、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与体罚虐待致人死亡 C、强制猥亵妇女致人死亡 D、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致其死亡 5、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想象竞合犯? A、盗窃数额较大的、正在使用中的通讯设备的 B、窃取国家所有的、具有历史价值的档案的 C、行为人在缴纳10万元税款后,一次性假报出口骗取国家20万元退税款的

D、对正在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警察实施暴力,使之受轻伤的 6、下列有关犯罪预备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犯罪预备既可以是为了自己实行犯罪而预备,也可以是为了他人实行犯罪而预备 B、实施预备行为后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的,属于犯罪预备 C、犯罪预备阶段的行为既可能成立犯罪中止,也可能成立犯罪预备 D、对于预备阶段的中止犯,除了适用中止犯的规定减免刑罚之外,还应同时适用预备犯的减免规定 7、下列关于假释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对于因杀人、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当他们被减刑后,如果剩余刑期低于十年有期徒刑,则可以假释 B、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

智慧监狱智能定位系统设计实施方案

监狱人员定位系统平台系统Wi-Fi实时定位技术 建 设 方 案 北京XX有限公司 2019年X月

目录 第1章引言 (3) 1.1 文档说明 (3) 1.2 术语与缩写解释 (3) 第2章项目需求 (5) 2.1 项目背景 (5) 2.2 WiFi人员定位的优势 (6) 2.3 需求描述 (7) 2.4 需求分析 (8) 2.4.1 警员巡防管理 (8) 2.4.2 在押人员管理 (10) 2.4.3 系统扩展功能 (12) 2.5 方案优势 (13) 第3章方案设计 (16) 3.1 设计理念 (16) 3.2 功能描述 (18) 3.2.1 定位监控 (18) 3.2.2 标签管理 (21) 3.2.3 报警管理 (21) 3.2.4 系统管理 (23) 3.2.5 扩展功能 (23) 3.2.6 统计报表 (24) 3.3 网络安全 (25) 3.4 系统集成 (26) 第4章方案实施 (30) 4.1 网络部署设计 (30) 4.2 网络安装 (30) 4.3 弱电工程 (30) 4.3.1.1 监控及设备用房 (30) 4.3.1.2 综合管路施工工艺 (35) 4.3.1.3 机柜设备安装工艺 (50) 4.4 项目管理班子配备 (51) 4.5 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60) 4.6 施工配合及施工界面的划分 (85) 4.7 实施计划 (95) 4.7.1 实施说明 (95) 4.7.2 施工进度安排 (96)

第1章引言 1.1文档说明 本文档为基于Wi-Fi的实时定位解决方案。 1.2术语与缩写解释

第2章项目需求 2.1项目背景 监狱作为社会治安治理的最重要环节之一。是强制管理违法犯罪人员的场所,监狱发生的任何闪失,都会给监狱外的社会治安带来巨大的压力,甚至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在监控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对监所监管的管理技术和水平要求越来越高。提高监狱安防管理工作水平,建立监狱管理信息系统,统一规划和建设各级监狱管理信息系统已成必然趋势。 利用现代化的高科技技术手段监控管理在押犯人,保护监所警务人员的安全,紧急情况下的报警求助、和掌握控制犯罪现场,充分发挥监管系统的作用。通过监所智能实时监管系统解决方案可以实现对监狱在押人员、警务人的定位、跟踪、和移动路线回放。不仅能在第一时间对诸如袭警或违规等事件做出快速反应,还能及时提供事件发生时的准确位置、被袭警员以及在场人员,并对袭后的现场人员的移动去向等资料,大大提高意外情况下的处理效率和管理水平。为监所的管理工作提供更加高效的监管手段。同时还可以与现有的系统有效的集成并进行多方面扩展功能,完善整个监控管理系统的功能,有效地增强系统的安全性,真正意义上实现监狱管理信息化,实现“向科技要警力”。 XXXX采用了国际先进的基于无线局域网(Wireless LAN)的监所智能实时监管系统解决方案。该技术已在美国等发达国家监狱广泛

刑法试题

1、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是采取( D )。 A、从新原则 B、从旧原则 C、从新兼从轻原则 D、从旧兼从轻原则 2、刘某意图杀死范某。一天,持刀潜伏在范某院落的大门外,等候范某的出现,后因久等未果,又惧怕法律,遂打消杀人恶念,持刀返家。对刘某的行为应定为( B )。 A、犯罪预备 B、预备阶段上的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实行阶段上的犯罪中止 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下列哪种行为不负刑事责任。C A、抢劫 B、贩卖毒品 C、绑架 D、投毒 4、某医院妇产科护士甲值夜班时,一新生婴儿啼哭不止,甲为了止住其哭闹,遂将仰卧的婴儿翻转成俯卧,并将棉被盖住婴儿头部。半小时后,甲再查看时,发现该婴儿已无呼吸,该婴儿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婴儿系俯卧使口、鼻受压迫,窒息而亡。甲对婴儿的死亡结果有何种主观罪过?(C ) A.间接故意B.直接故意C.疏忽大意的过失D.过于自信的过失 5、杨某在踢足球时一脚将球踢出场外,打碎足球场旁居民楼上刘家阳台上的玻璃窗,玻璃掉下时又碰上楼下李下的花盆,花盆随之落下,刚好砸到从楼下走过的吴老太的头上,致其重伤,问,杨某的行为在刑法学上认为是(C) A、疏忽大意的过失 B、过于自信的过失 C、无罪过事件 D、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6、某日,黄某牵着狗在山坡上闲逛,偶遇平日与己不和的刘某,黄某即唆使其带的狗扑咬刘某,刘某警告黄某,黄某继续唆使狗扑咬刘某。刘某边抵挡边冲到黄某面前,拣起石块将其头部砸成轻伤,黄某见头上流血,慌忙逃走。从刑法理论上看,刘某的行为属于下列哪种情况?(B) A、紧急避险 B、正当防卫 C、防卫过当 D、对象错误 7、赵某欲毒杀萧某,萧某中毒后,腹痛难忍,赵某见状,顿生悔意,急将解药给萧某服下,并将其送往医院,但萧某因抢救无效仍然死亡,赵某的行为属于(D )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8、吴某因憎恨自己所在学校的领导将自己开除,意欲夜晚潜入学校领导将其杀死,后来在情急之中误将张三当作校领导杀死,吴某该行为应属于(C) A、行为性质错误 B、工具错误 C、行为对象错误 D、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9、甲爱好游泳,且技术高超,一日,甲声称愿帮助乙学会游泳,乙欣然答应。甲遂将乙带到河流深水处去游,在乙刚学会游时,甲即弃之不顾,独自游回河岸,乙无力游回高呼救命,甲却不予援救;此时,站在河岸上旁观的丙,游泳技术很好,但丙不认识甲乙两人,也不愿跳入河中救人。最后乙被淹死。在本案中,甲和乙的行为(B) 。 A、构成共同犯罪 B、甲的行为构成犯罪,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C、均不构成犯罪 D、应分别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10、林某因犯强奸罪被判有其徒刑10 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有期徒刑从1989 年7 月1 日起执行,对甲实际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为(D ) A、1989 年7 月1 日至1992 年6 月30 日

假释制度

假释制度 司法考试刑法基础精讲:假释制度【相关法条】 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第八十二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四条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第八十五条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第八十六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知识要点】 刑法修正案八对假释制度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请大家注意。 原有刑法第81条是:“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

司法部35条规定 加强监狱安全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为切实加强监狱管理,健全相关制度,清除安全隐患,确保监狱安全稳定,根据《监狱法》和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警戒设施管理 1.监狱应当按照《监狱建设标准》不断完善安全警戒设施、健全功能;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收押条件的监狱,上级监狱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收押罪犯,整改无效的,将罪犯调出。 2 .监狱围墙内侧 5 米范围内应当划定警戒区域,并安装4 米高的金属隔离网墙和蛇腹形刀刺网进行物理隔离;罪犯的学习、劳动、生活等区域应当有明确的功能划分,主要建筑物之间应当以金属隔离网墙和蛇腹形刀刺网进行物理隔离。 3 .监狱均应建立监控指挥中心,各区域视频监控信号应当与监控指挥中心联网,监狱大门、围墙、禁闭室、会见室等要害部位的视频监控信号应当与驻监武警部队作战勤务室联网。监狱的大门、围墙、会见室、禁闭室、警察值班室、劳动现场、学习现场、监舍走廊等所有需要监控的部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监狱应当安装手机信号屏蔽装置。监狱警戒围墙应当安装红外线、雷达、泄露电缆等报警装置,构成智能监控报警系统。 4 .监狱内警察值班室、大门值班室、监舍走廊、餐厅、学习劳动现场等警察带班执勤部位应当安装触发式报警装置。 5 .监狱大门内外应当划定警戒线,留有不少于 10 米的警戒区域。监狱大门应当设置 AB 门,分设行车通道和行人通道。行人通道应当安装带有数字密码和人体特征识别功能的电子门禁系统、附带金属探测器的安检设备并安装确保 1 人1 卡 1 次通过的滚闸,行车通道应当安装防撞桩、破胎阻车器等防冲撞装置,配备车底视频监控探头和照明设备。 6 .监舍、车间、医院、教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明确的疏散指示标志,接规定配置使用消防器材,安装应急照明系统,保持安全通道畅通。 二、狱政管理 7 .监狱大门值班工作应当由监狱人民警察担任,值班警察未经允许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值班警察应当严格执行大门安检制度,对所有人员逐人查验身份证件并予以换发狱内通行证,对外来人员进行人身及物品安全检查并进行登记,禁止任何人未通过门禁识别或者未经查验身份并换发狱内通行证通过监狱大门,禁止任何人携带手机、打火机和火柴等明火源以及其他违禁品进入监狱。

假释的撤销—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2-12)

假释的撤销—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2-12)关于假释的撤销,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撤销假释,按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 B.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严重违反假释监督管理规定,即使假释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也应撤销假释 C.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同种罪未判决的,应撤销假释 D.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有他罪未判决的,应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先减后并)实行数罪并罚。 选项B说法正确。《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选项C说法正确,选项D说法错误。《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先并后减)实行数罪并罚。 欢迎考生关注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官方微信(chinalawedu_com)、手机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c916662159.html,/)随时关注司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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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减刑假释案件与法律的相关规定全文

关于减刑假释案件与法律的相关规定全文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正确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不应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五条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 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第六条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 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有期徒刑的减刑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条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 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此后减刑时可以适当从严。 第十条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智能监狱管理安防系统

主动式 智能监狱管理安防系统 一、应用背景 近年国家、社会、新闻媒体等对全国各监所加大关注,司法机关维护社会秩序和打击刑事犯罪的任务日益加重,各种监管场所的拘押、收教、强制戒毒等违法犯罪人员数量持续不减,如何在新形势下,以科技创新手段来提高监所管理水平,以适应现实发展的需要,有效杜绝监狱罪犯越狱脱逃、暴力犯罪之类的案件发生,正成为各地司法部门的迫切需要。 2009年10月17日内蒙古呼和浩特第二监狱4名罪犯杀害监狱民警兰建国后集体越狱逃脱。 2011年9月11日河北深州监狱一在押重刑犯越狱脱逃。 2011年10月23日山东潍坊监狱一在押重刑犯越狱未遂。 2011年10月25日河南豫北监狱一在押重刑犯越狱脱逃。 2011年10月26日辽宁沈阳第二监狱一在押重刑犯在监外就医时,被4名不明身份人员强行抢走,成功脱逃,一名监狱民警受伤。 以上案件的发生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种种监所案件告诉我们,在科技高度发达的今天,在监狱这样一种特殊的环境里,必须运用一种安全、可靠的智能安防系统来区分、识别、跟踪、定位和监控在押人员。将每个在押人员的个人信息与他们的日常行为等动态紧密联系起来,充分发挥科技手段的作用,才能有效减少和杜绝监狱场所越狱脱逃、监内暴力、罪犯自伤自残等事件的发生,真正实现监狱管理科技信息化,实现“科技强狱科技强警”的目标。 二、功能概述与实现方式 通过对监狱的现场调研,智能化监狱管理安防系统主要有防越狱逃脱、防狱内案件发生、防袭警、加强监控力度等要求,实现方式如下: 1.边界防越狱脱逃 采用红外对射,智能视频监控以及UWB高精度定位。 2.监狱内警戒管理 采用万向震动传感器、UWB定位、RFID触发器和智能视频监控。 3.袭警预控与求助 采用万向震动传感器、重力感应器、报警按钮的技术方案。 4.加强对重点罪犯的监控力度(变被动为主动) 采用万向震动传感器、UWB定位、RFID触发器和智能视频监控。

关于罪犯减刑假释工作的几点建议罪犯减刑假释最新规定

关于罪犯减刑假释工作的几点建议罪犯减刑假 释最新规定 关于罪犯减刑假释工作的几点建议尊敬的**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年来,**地区各监狱罪犯减刑、假释工作在贵院的大力支持与帮助下办案质量不断提高,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为监狱监管秩序持续稳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今年随着最高法院新的有关减刑假释的司法解释以及司法部新的罪犯考核办法的出台,罪犯减刑假释工作出现了新的变化,这些变化给我们工作带来了一些难点和困惑,针对所遇到的难点我们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以及多年办案经验提出以下几点解决建议: 一、有关判决执行之日确定的问题 根据新司法解释“判决执行之日”,是指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之日,也就是罪犯送至收押中心的时间,对于这个时间在罪犯案卷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材料可证明,那么我们只能从其他的证明材料里来查找,如百日考核考核的第一天、罪犯入监体检表的时间等。 二、有关执行时间计算的问题 新的司法解释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

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而规定所称“判决执行之日”,是指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之日。根据规定我们认为罪犯减刑起始时间计算方式为:送到收押中心的时间至监狱长办公会召开之日是否满足新司法解释规定时间。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罪犯假释执行时间计算:罪犯羁押之日至监狱长办公会召开之日是否满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三、有关减刑间隔期计算的问题 “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减刑间隔期计算为:前一次减刑裁定送达之日起至本次减刑监狱长办公会召开之日是否满足新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时间。 四、有关财产性判决执行的问题

关于监狱管理规定

关于监狱管理规定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 行刑罚。 监狱工作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 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监狱工作。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罪犯必 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监狱的设置及其机构人员: 监狱的设置主要包括两种: (1)监狱。是关押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 期两年执行罪犯的场所。监狱可以分设男犯监狱和女犯监狱,女犯 监狱应当由女性监狱人民警察直接进行管理。根据罪犯的犯罪性质 及刑期长短,监狱还可分为重犯监狱和轻犯监狱。 (2)未成年犯管教所。是关押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未成年犯的场所。由于其关押的对象主要 是不满18周岁的犯罪人,因此,未成年犯管教所也可以称作未成年 犯监狱或少年监狱。中国对未成年人一贯给予特殊的保护,对犯了 罪的未成年人同样如此。未成年犯管教所采用与其关押对象相适应 的管教原则及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规定,监狱的设置、撤销、迁移,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这样有助于根据历史、经济和自然条 件等因素的综合考虑来使监狱的设置布局合理。各监狱设监狱长1人,副监狱长若干人,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工作机构和配备 其他监狱管理人员。工作机构除一般包括行政机构和生产经营机构外,还设狱政、生活卫生、教育等机构。 监狱的管理人员是人民警察,这一规定明确了监狱管理人员的法律地位。监狱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与公安、交通警察等具 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刑罚的执行: 收监:监狱对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并且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上的罪犯执行刑罚。监狱对交付执 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严重疾 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监狱可 以暂不收监。对于暂不收监的罪犯,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 定暂予监外执行。对其中暂予监外执行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收监。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刑罚。前款所列暂不 收监的情形消失后,原判刑期尚未执行完毕的罪犯,由公安机关送 交监狱收监。 申诉、控告和检举: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监外执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内服刑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暂予 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 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 减刑、假释: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或者应当减刑

2020年最新减刑假释规定细则

2020年最新减刑假释规定细则 2017年最新减刑假释规定细则 一、关于减刑、假释的条件问题 1.什么是确有悔改表现 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是确有悔改表现,即: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 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对罪犯在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要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 2.什么是确有立功表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是确有立功表现,即:揭发、检举监内外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制止他犯逃跑、行凶、 破坏等犯罪活动的;在生产、科研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已救人的;在抢险救灾中有突出表现的;有其 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突出事迹的。 对被劳改单位评为省级劳改积极分子的罪犯,可视为有立功表现。 3.什么是“不致再危害社会”和“特殊情节” “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劳改期间一贯表现好,确已具备本条第1项所列情形,不致重新犯罪的,或者老弱病残并丧失作 案能力的。 “特殊情节”一般是指,原工作单位因重要生产、重大科研的特殊需要,请求保释的;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二、关于死缓犯的减刑以及减刑后能否假释的问题 死缓犯的减刑,是一种法定的特殊形式的减刑,它与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减刑不同。

1.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 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不属于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 实的,二年期满以后,经过教育,可减为无期徒刑,在执行无期徒 刑期间再减刑时应从严控制,在减刑幅度上应适当缩短,间隔时间 也应适当延长。 2.对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适用假释。 3.对死缓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或者减刑后假释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二年。死缓犯实际执行的刑期自死缓二年期满第 二日起计算。 三、关于无期徒刑犯减刑的问题 1.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为使无期徒刑犯的减刑,与死缓犯、有期徒 刑长刑犯的减刑相照应,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 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可 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2.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重新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 3.刑法关于无期徒刑犯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的规定,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关于有期徒刑犯的减刑期限问题 有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可以减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 次可以减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 悔改表现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最长可以减二年有期徒刑;如 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最长可以减三年有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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