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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规定

一、安全播出事件、停/劣播事故有关定义

1、安全播出事件:指发生了影响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和传输事件,如:人为侵扰、破坏事件,重大灾害事件,在技术设备的安装调试及运行维护中发生的重大人身伤亡事件、重大设备损坏事件,及总局临时界定的其它事件。

2、停播事故:凡不能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播出、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及信号,或因各种原因造成所播出或传输节目中断、错播或播出、传输效果相当于节目中断者,均为停播。对于节目中断后采取垫播措施的,垫播时长仍记为停播,但垫播的目的是积极挽救、减少停播的影响,在管理考核中按照停播时间长的50%扣分。

错播:在规定播出时间播出非原定节目,包括由于节目制作、操作或技术等原因,使实际播出节目内容不是指定播出的节目(不包括节目的临时调整)。错播时长将计入停播时长。

播出信号质量质量严重损伤,效果相当于节目中断:因节目制作、传输等原因造成信号质量严重受损,效果相当于节目中断时(主观评价2分或低于2分),计入停播。

3、劣播事故:发射台事故劣播界定按原有标准CY/T179-2001《广播电视发射台运行维护规程》执行,其它类型台站的劣播标准另行制定。

二、重大事件和事故界定

(一)破坏和侵扰事件

1、在广播电视节目及信号制作、播出、传输、覆盖和接入过程中,针对广播电视信号进行的各种恶意干扰、插播、攻击事件(含未遂事件);

2、聚众围攻、围堵广播电视机构,蓄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影响广播电视正常播出和运行的事件。

(二)技术安全事件

1、在技术安装调试及运行维护中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件(含本单位雇用人员);

2、在技术设备的安装调试及运行维护中造成设备、器材、仪器等严重损坏,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事件;

3、广播电视播出设施发生火灾,造成建筑物及设施损毁的事件;

4、雷击造成设备、设施严重损坏的事件。

(三)重大灾害事件

指已危及广播电视播出并在短时间内难以恢复的自然灾害、地质灾害、火灾、爆炸、恐怖袭击等灾害事件。

(四)重大事故

附表一中界定的事故及在重点时段发生的任何停播事故。其中重点时段指总局临临时指定的重大活动的现场直播、每日中央电视新闻联播(含卫星传输及各省上星转播)、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联播(含卫星传输)时段。

三、事件\事故记录范围

1、安全播出重大事件、重点时段和重要保证期发生的事故全部记录,事故起因、事故性质和故障环节分类见附表二。

2、非重点时段和非重要保证期,因主备战、主备系统、主备设备切换造成的视频信号瞬间闪断,小于等于5秒(音频信号小于等于8秒)暂不记录,大于5秒(音频信号大于8秒)按实际停播时长记入停播(以监测中心记录数据为准);如十分钟内出现两次(含)以上闪断,停播时长累计后记入停播,但事故次数为1次。

3、非重点时段和非重要保证期,因共用转发器的地球站提升功率造成的停播,5秒以内暂不记录,大于5秒按实际停播时长记入停播。

4、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及信号传输流程,上游播出单位发生的事故,下游播出单位不用重复记录,如某电台事故造成地方转播该台节目的发射台停播,只记该电台事故。

5、对于上、下游播出单位之间因传输信号中断造成的停播,在下游播出单位有备用传输通路的情况下,切换时长小于等于20秒,记上游播出单位停播,切换时长大于20秒,记下游播出单位停播。

6、为便于对付费节目的管理,如果集成平台节目停播,有明确事故单位的记录该事故单位停播;无法明确事故单位的,暂时记录隶属的集成平台事故,由该平台调查清楚后更正有关信息。

7、经总局或省局批准的试播期发生的停播事故暂不记录。

四、事件\事故的报告范围

1、所有安全播出重大事件需要报告总局安全播出调度中心。

2、重要保证期内,重点时段发生的事故,均需上报总局;非重点时段发生的事故按照附表一规定上报。

3、非重要保证期内,重点时段发生的事故参照附表一中重要保证其界定的时长,大于该时长上报总局,其它报省级安全播出主管部门;非重点时段发生的重大事故按照附表一规定上报。

4、总局提出零报告要求时,所有重大事件\事故需要报告总局安全播出调度中心。

5、总局安全播出调度中心24小时值班电话:010-********,010-********;传真:010-********.

五、事件\事故的报告要求

(一)快速报告

1、发生破坏和侵扰事件的单位应立即打电话向总局安全播出调度中心和当地安全播出主管部门报告。

2、发生需要上报总局的重大事件\事故,事发单位应在1小时内填写广播电视重大事件、事故快速报告单传真至总局安全播出调度中心,或通过指挥平台事故管理系统填报,并根据事态进展随时报告事件\事故排查和处理情况,如发现第一时间报告的重大事件\事故有错误,则应及时予以纠正。

3、总局监测中心发现各类重大事件\事故(包括相关用户投诉),应在第一时间通知事发单位,且立即电话报告总局安全播出调度中心,并在1小时内通过指挥调度平台事故管理系统填报。

4、省级广电监测机构发现各类重大事故\事件(包括相关用户投诉),应在第一时间通知事发单位,且立即电话报告上级安全播出部门,同时对其中需要上报总局的重大事件\事故应通过电话、传真或指挥调度平台事故管理系统报告总局安全播出调度中心。

5、总局安全播出调度中心在接报各类重大事件\事故后应立即向总局科技司报告,并视情况缓重向总局主管领导报告。

(二)处置报告

1、对于发生需要上报总局的重大事件\事故,总局直属单位及省级安全播出主管部门需通过指挥调度平台登录总局事故管理系统及时填报事故记录。

2、遇有破坏和侵扰事件时,总局直属单位及省级安全播出主管部门应在4小时内向总局安全播出调度中心上报简要书面报告,12小时内上报详细书面报告;其他重大事件\事故应在12小时内上报简单书面报告,24小时内上报详细书面报告。

3、广播电视重大事件\事故书面报告应説明事件\事故时间、地点、频率(频道)、节目、设备、事故发生和处理详细过程、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影响范围、造成的损失、有关部门的鉴定意见和领导批示,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事故的处理情况和改进措施。如果事故原因、事故性质、有关部门意见暂时无法完整准确报告,可先报告事件\事故的主要情况,待查处准确原因后,再补详细报告。

4、总局安全播出调度中心在对事件\事故进行跟踪调查后,根据事件\事故影响情况向总局科技司提交书面报告。

(三)月报

总局直属单位及省级安全播出主管部门应每月10日前通过指挥调度平台事故管理系统导入本辖区内上月全部事件\事故记录,并上报本辖区内事件\事故月分析报告。

(四)其它

1、各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故意对上述要求上报的事件\事故进行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2、各级安全播出主管部门应将广电总局统一编制的广播电视重大事件\事故快速报告单下发至每一个播出单位,并根据本规定要求,制定或调整事件\事故及有关信息报告制度。

3、对安全播出事件\事故中涉及的保密信息、情报、资料、技术等,应当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

4、因单位、部门和个人隐瞒、缓报、谎报造成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件或事故危害扩大,或影响事故处理的,或导致不能正确判定事故性质的,按照责任事故处理;对违反事故上报制度的单位和领导将予以口头警告、通报批评、书面警告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将建议有关部门对其追究责任。

六、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附表一:重大事故的界定

附表二:事故起因、事故性质和故障环节分类表

附表三:广播电视重大事件\事故快速报告单

附表一重大事故界定

附表二事故起因、事故性质及故障环节分类表

(一)事故起因分类

(二)事故性质分类

(三)故障环节分类--①广播中心

(三)故障环节分类--②电视中心

(三)故障环节分类--③集成平台

(三)故障环节分类--④节目传输

(三)故障环节分类--⑤卫星传输

(三)故障环节分类--⑥有线分配(包括前端和传输网)

(三)故障环节分类--⑦光缆传输

(三)故障环节分类--⑧微波传输

(三)故障环节分类--⑨无线发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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