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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时的雇募制与明清时期的雇佣制有何区别

一、唐宋经济制度变迁的总体特点
制度变迁本身是唐宋变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对制度内容作清晰描述也是十分重要的。尽管制度的实施常常会偏离制度的内容,研究制度的施行方式有的时候比描述制度内容更为重要,但这并不能否认制度本身是时代的理性要求,就像价值与价格的关系一样,制度可以视为社会脉搏跳动的基线。唐宋经济制度的内容已经有了充分的研究,我们无须再——转述。概括而言,唐宋经济制度变迁有如下特点:
一是私有制的发展。不论是我国学者所说的土地国有制,还是日本学者宫崎市定等人所说的属于政府庄园的均田地,这一制度瓦解的结果就是唐朝中期开始的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唐朝中期,均田制逐步瓦解,土地私有制占据主导地位,官田也逐步以各种方式私有化。私有制不但得到国家的承认,而且由唐人宋不断增强。在手工业和矿业中,官营不断缩小,民营日渐扩大也是私有制不断增强和发展的趋势的反映。
二是人身依附关系的松弛。中古庄园经济下的生产关系是人身依附极强的宗主部曲关系,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发展,租佃制成为最基本的生产关系。地主与佃农是租佃契约关系,佃农是国家的编户齐民。地租的形式也是劳役地租逐步减少,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成为主要形态。在手工业中,唐代官营手工业出现了劳役制向雇募制过渡的趋势。在宋代,雇募制更成为了普遍的方式。
三是国家越来越多地退出经济的直接经营,把更多的经济空间让渡给民间。国家完全依靠建立在农业基础之上的赋役系统支撑国家机器运转,完全垄断很多利益丰厚的经济资源的状况有了很大的改变。在政府物资调配、专卖等领域中,国家开始更多地吸纳商人的力量。
四是国家实施管理时,较以前更多地使用经济手段,更多地重视经济效益。在入中、专卖、对外贸易等制度的活动中,都体现了唐宋政府对经济手段和经济效益的重视。

二、制度变迁确立了新的经济运行模式
制度的变迁是一个综合复杂的过程,其内容包罗甚广。这些变迁既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历史发展的总体趋势,也带有不同时代的鲜明烙印,或体现出传承与演变的清晰脉络,或仅是发展趋势上的共同性,其背景与内容已迥然不同。但是,这些总体趋势上相同的制度,作为规则和契约,其广泛变迁的综合作用,为经济发展确立了一个新的运行模式。
新制度的建立使唐宋社会利益分配格局发生了变化。汉武帝实行新经济政策以后,作为一种重要社会力量的工商业阶层不复存在了,社会经济运行中,国家与农民成为最重要

的两极。经济制度为规定这两极的关系而设立。制定完备的商税制度,建立保障这一制度的官僚系统,不论从保护现有经济秩序出发,还是考虑成本与收益的对比,都还没有必要,因而也就没有完备的制度可以把商人的财富合理而有效地转化为国家财政,在社会财富的分配中,商人与国家更主要的是对立和争利的关系,国家对社会资源的占有就意味着商人的损失(如国家通过管榷、均输、平准等手段垄断和强占社会资源)。同样,商人财富的增长就意味着国家财政的流失。唐宋时期,特别是宋代,商税制度、间接专卖制度等的设立和实行确立了国家与商人新的分利机制。宋代制定了系统的商税征收条例,建立起覆盖城乡各地的商税征收网络,在作为国家重要财政来源的专卖领域中吸纳商人参与,实行间接专卖,通过商税和专卖税实现了宋朝官僚所说的“富商大贾为国贸迁”。马端临《文献通考》总结了这一时期商人和国家关系的变化:“古人之立法,恶商贾之趋末而欲抑之。后人之立法,妒商贾之获利而欲分之。”这里所说的“商”,扩大一点,也可以概括出国家对待“工”的政策转变。
正因为国家与工商业者共利分利机制的建立,工商业的发展在总体上说是对国家有利的。所以从唐朝开始,商人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逐步转变,到了宋朝,用来标明商人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上特殊身份的限制政策都没有了,“四民皆本”逐步成为基本的社会的观念。在手工业的发展中,官营不断退缩,民营不断扩大。在宋代的瓷器、矿业、纺织等生产领域中,民营都占据了主导地位,而官营手工业也从唐朝后期开始逐步通过“买扑”、“实封投状”的方式转为民间经营。原来的那种工商业者在社会利益分配中影响甚微的状况改变了,社会利益呈现多元的分配格局。这意味着社会不同的阶层都获得了较以前更为宽松和广阔的发展空间。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经济制度的变迁不仅是经济运行方式的变化,也带来了社会结构的变化。商鞅、荀子等法家思想家设想的农业社会最理想的构成就是农民、士兵和官吏。农民为国而耕,士兵为国而战,官吏为国教化,这三种人就是真正能使国家运转的人,其余则都是游食之人,甚至士大夫也如此,即所谓“士大夫众则国贫,工商众则国贫”。在宋代不但士大夫是与皇帝共治天下的人,工商业者也成为国家之本。这不仅没有使国贫,而且加强了社会资源的流动,增强了社会经济的活力,同时也促进了社会流动。
国家在社会经济中的主要角色本应是管理者而非经营者。由于新的利益分配机制的建立,工商业

阶层的兴起,国家得以越来越多地回归到它本来的角色。当然,在中央集权的体制中,这种回归始终是有限和相对的。唐朝后期和宋朝,可以看到国家越来越多地退出经济的直接经营。长期以来,国家一直是“食租衣税”,基本上通过赋役系统解决国家物资需求,而唐宋时期,特别是宋代,“和籴”、“和买”及其他形式的“政府购买”逐步增多(李晓教授近来在这方面的一系列研究就说明了这一点)。原来一直由国家自己组织“纲运”完成的数量巨大的物资调配也更多地通过市场的手段来实现。如宋朝沿边庞大的军需供给主要是通过“入中”来解决的,国家给予商人比市场利润高得多的“加饶”调动商人的积极性。
更多的经济领域越来越多地向社会开放。原来产、购、销所有环节由国家独占的专卖领域,也逐渐向商人开放。唐代刘晏实行官购商销的盐法,开创了由直接专卖向间接专卖过渡的先例,国家退出食盐的运输和销售环节。宋朝专卖制度仍然沿着这一趋势发展,到蔡京茶法改革,国家退出了茶叶产、购、销等所有环节的直接经营,全部让渡给民间。国家以引榷茶,获取专卖利益。手工业领域,官营的缩小和民营的增长也体现了国家更多地退出直接经营的趋势。
国家在管理经济时,较以前更多地使用经济手段,更多地重视经济效益。在很多经济领域的管理中,经济的手段在不断增加,行政的手段相对减弱。上述的人中、加饶的沿边军需供给、官购商销的盐法、以引榷茶的茶法,不仅国家体现了更多地使用经济的手段调动商人,而且这也是国家提高经济效益的手段。之所以选择人中,正如宋朝大臣曾比较过的,纲运的成本要远大于入中。而刘晏盐法比第五琦盐法增利十倍,蔡京以引榷茶成为北宋茶利最高的时期,也说明国家进行的制度变革是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的。长期以来城市市场的管理实行坊市制度,市场管理被作为城市行政管理的附属措施,实行定时定点的交易,即使人口百万的长安也只有东、西两市。宋代完全废除了坊市制度,城市经济生活开放了,城市经济的发展水平,以及国家从城市中得到的经济收益也都是以前所不能比拟的。海外贸易方面也是如此。宋代建立了一套管理海外贸易的机构和制度(市舶司及市舶条法),鼓励中外商人的贸易(总体上是既鼓励又控制),以利益的眼光看待海外贸易,民营贸易占据绝对主导的地位,使得宋代海外贸易的发展程度远远超过此前任何时期。
私有化则使人们对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的占有得到更大的保障。近年来不少学者用制度学派的理论论述宋代土地私有化对生产

力的推动,取得了很好的成果。土地私有权的确立对生产者劳动积极性的激励,早在中国发生第一次重大的制度变革,私有制取代公有制的春秋战国时期,人们就已经认识到了。虽然均田制与公有私耕的井田制还有很大区别,但国有制向私有制转变,并有力地推动了社会生产的进步,其结果是相同的。私有制增强的趋势在手工业和矿业中也有明显的体现。民营手工业和矿业超过官营就是这一趋势发展的直接结果。

清朝初年,面对手工业衰败的现实,在手工业方面所实行的主要政策和措施计有:

1.废除匠籍制度。明代手工业者一律编入匠籍,称为匠户,隶属于官府,世代相袭,实行轮班或住坐为国家服役。这种匠籍制度限制了工匠的独立自主的经营。顺治二年五月,清政府决定废除这一制度,“各省俱除匠籍为民”,免征京班匠价〔65〕。自是而后,官营手工业的工匠及官府所需用的各种手工业制作,一律实行计工给值的雇募制。康熙三十六年,特别是实行摊丁入亩后,各省陆续将班匠银并入田亩或地丁代征。

2.放宽经营限制。清入关后,注意恢复发展手工业生产,并且确定对手工业一般只征收课税,不以行政权力去干预生产,允许手工业者自由经营。康熙即位后继续放宽对手工业经营的限制。在纺织业方面,取消机户“不得逾百张”织机的限制,让有力者畅所欲为去发展生产,扩大经营〔66〕。陶瓷业,康熙十九年,取消明代遗留下来的各处“当官科派”的规定,凡土匠物料,俱按工给值,悉照市价采买。制盐业,明代四川井盐,多由官营,后改招灶户,设官监督。清初则任民自由开采,对于灶丁开凿井盐,比照开荒则例,三年以后起科〔67〕。矿业,清初开时禁,康照二十一年,下令准许商民“自行开采”云南铜、铅、锡、银、铁矿,实行每十分抽税二分。进而申令严禁势豪霸夺民洞及别开官峒,又制定奖励办法,开矿商民上税3000至5000两者,酌量给以顶带〔68〕。

3.在官营手工业中推行雇募制。江南江宁、杭州、苏州三织造局是由官府经营的纺织业基地。原由三府巨室充当机户,雇募机匠生产。顺治八年,革去机户,由各织造局自行购买原料,直接从民间招募工匠,按工给值,采用计时和计件两种办法支付。苏州织造局机匠工价,按时计的有缎纱花机每日工银一钱五分,缎素机每日工银一钱三分五厘,挑花匠每月给工银二两,倒花匠每月给工银五钱等。按件计的有帕子丝九七折净,每两掉络工银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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