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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

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
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

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

一定国家中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家庭法

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一定国家的婚姻家庭立法的知道思想,是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征在法律上的集中体现。男女平等

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婚姻家庭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不因性别而异。包办婚姻

是指第三者违反婚姻自主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家庭暴力

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行为。

虐待

是指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身体上、精神上蒙受损害的行为。

遗弃

是指法定亲属中依法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受扶养、抚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其义务的行为。

重婚

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

宗族

亦称宗亲、本亲或内亲,在古代亲属制度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宗亲以本宗男子为主体,还包括在室女和来归之妇。

外姻

亦称外亲,包括已身之母、祖母等的本生亲属。以及已身之女、孙女、姐妹等因婚嫁和生育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血亲

是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这种血缘联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原来意义上的血亲本为自然血亲,即生物意义的血亲,扩大意义上的血亲还包括拟制血亲。

自然血亲

是指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他(们)是共同的祖先的后裔,相互之间是被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

亲系

是亲属见的联络系统,亲属的网络是由不同的亲系相互交织而成的,这种联络系统的载体,是这样或那样的血缘联系。

行辈

亦称辈行或辈分,指按照亲属的世代来划分的,以行辈为依据,可将亲属分为长辈亲属(旧称尊亲属),同辈亲属和晚辈亲属。

丧服制度

简称服制,它以服制的不同来表示亲属的亲疏远近的。丧服制度创于礼,后入于律,服制的效力不仅及于亲属

亲等

指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

婚姻成立

亦称结婚,是指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

婚姻的法律效力

是指婚姻成立后在相关领域导致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后果的总和,这种法律效力可以分为及于夫妻双方的直接效力和及于第三人的间接效力。

掠夺婚

亦称为抢婚,指男子以暴力掠夺女子为妻,这种结婚方式大致出现于对偶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时期。

互易婚

亦称换婚,指双方父母互换其女为子妇,或男子换其姐妹为己妻。

买卖婚

指男方向女方家庭给予金钱或其他等价物,以此作为与女方成婚的代价。

赠与婚

指有主婚的父母、尊长将女赠与他人为妻,并索取代价。它不同于买卖婚,但女子仍处于赠与标的物的低下地位。

结婚合意

是指结婚当事人对婚姻成立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当事人须有结婚合意,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必然要求。

禁婚亲

是指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反映了自然选择规律的要求,具有优生学、遗传学上的科学依据。人类生活的长期实践表明,血缘关系过近的亲属通婚,往往会将生理上、精神上的残病、缺陷遗传给子女后代,以致影响人口的素质和民族的健康。

婚约

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双方当事人成立婚约称为订婚或定婚。

“六礼”

系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

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是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

夫妻

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结合的伴侣。男女因结婚而称为夫妻,双方具有特定的身份,与其他两性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

夫妻一体主义

又称夫妻同体主义,即夫妻因婚姻成立而合为一体,双方的人格互相吸收。

婚姻住所决定权

是指选择、决定夫妻婚后共同生活住所的权利。

夫妻忠实义务

是指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广义的理解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或牺牲配偶他方的利益。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又称夫妻相互代理权,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物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即夫妻于日常家庭事物范围内互为代理人,互为代理权。

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一般共同制

是指夫妻婚前、婚后的一切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均为夫妻共有财产制。

动产及所得共同制

是指夫妻婚前的动产及婚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

所得共同制

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

劳动所得共同制

是指夫妻婚后的劳动所得为夫妻共有,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如继

0承、受赠所得等,则归各自所有的财产制。

夫妻一方财产

也叫夫妻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后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夫妻双方的约定,夫妻保有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财产。

法定的夫妻特有财产

是指夫妻一方婚前个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并依法应当归夫妻一方所得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

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除约定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共有财产。

夫妻同居义务

是指男女双方婚后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

亲子关系

即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子女是血亲关系中最近的直系血亲,为家庭法律关系的核心。

亲权

是指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身份上及财产上的监督和保护为内容的权利义务的总称。

子女婚生性的否认

是指丈夫证明在受胎期间内,未与妻子有同居行为,依法否认子女是自己的亲生子女的制度,即当事人一发享有否认婚生子女是自己亲生子女的诉讼请求权。

赡养

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非婚生子女的认领

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承认非婚生子女是自己的子女。

自愿认领

又称任意认领,是指生父母承认该非婚生子女是自己所生,并自愿承担抚养责任,无需他人或法律的强制。+

继父母继子女

继子女,是指夫与前妻或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继父母,是指父之后妻或母之后夫。

人工生育子女

是指根据生物遗产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将精子或受精卵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所生育的子女。

是指用现代医疗技术将丈夫的精子注入自愿代替妻子怀孕者的体内受精,或将人工授精培育成功的受精卵或胚胎移植入自愿代替妻子怀孕者的体内怀孕,等生育后由妻子以亲生母亲的身份抚养子女。

受胎期间

即从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

收养

是拟定血亲的亲子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定途径。

寄养

是指父母出于某些特殊情形,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无法直接履行抚养义务,因而委托他人代其抚养子女。

无效收养行为

是指欠缺收养成立的法定要件的是收养行为。这里所说的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这种行为不具有收养的法律效力,是一种无效民事行为。

婚姻终止

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别居

亦称分居,是指通过司法裁判或当事人协议的方式解除夫妻双方的同居义务,因婚姻所生的其他夫妻权利义务亦有所变更,但婚姻关系仍然存续的法律制度。

离婚制度

是一定社会有关解除婚姻关系的原则、条件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限制离婚主义

夫妻双方均享有离婚的请求权,但法律对离婚条件严加限制的立法主张。即法律明确规定离婚的理由,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理由,始许离婚,故又称“有因离婚”。

“七出”

又称“七弃”,是指礼法规定的丈夫“出妻”、夫家“出妇”的七条理由。它起源于我国奴隶社会的末期,起始为礼制的内容,以后由封建统治阶级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

和离

即协议弃妻,在现代称为两愿离婚,类似当今的协议离婚,是我国古代一种通过协议允许夫妻离异的离婚方式。

呈诉离婚

又称为官府判离,即夫妻一方基于法定的理由,向官府提出离婚之诉,由官府判离的离婚方式。

登记离婚

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过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即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在我国,又习惯称之为协议离婚、两愿离婚、合意离婚。

欺诈离婚

是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再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行为。

诉讼外调解

是指由婚姻当事人单位、群众团体、居民或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部门主持,再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当事人就保持或解除婚姻关系及其连带的法律问题达成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重婚

是指有配偶与他人再结婚的行为或者虽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离婚的法律效力

是指婚姻关系终止后,在婚姻当事人之间,婚姻当事人与子女及其他第三人之间引起的一系列相应法律后果。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及应用研究

[摘要] 如今,会计准则和制度尚不完善,经常出现真实性和合法性相悖的事例。仅仅根据表面情况做出合法的判断是远远不够的,很多情况下合法的处理并没有达到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的目的。会计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正是用于规范这种问题的处理方式。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该原则产生以及适用的原因主要有真实性和合法性差异的存在,会计准则及标准中难以消除的界线规定,特殊事项的客观存在。目前,该原则的使用范围相当广泛,包括融资租赁的处理,委托代销方面的处理,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方面的核算,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关联方交易的处理以及独立审计,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等多个方面。本文的重点就在于归纳总结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具体会计准则中的运用。 [关键词] 实质重于形式;真实性;合法性;会计确认

目录 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概述 (1) (一)含义 (1) (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产生的原因分析 (1) 1.真实性和合法性差异的存在 (1) 2.会计准则及标准中难以消除的界限规定 (2) 3.特殊事项的客观存在 (2) (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核算中的意义 (2) 1.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对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补充 (2) 2.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对一贯性原则的补充 (2) 3.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相辅相承 (3) 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 (3) (一)资产的定义与内涵方面 (3) (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确认与记录 (3) (三)自建固定资产的核算与管理 (3) (四)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选用 (4) (五)收入的确认原则 (4) (六)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确认 (4) (七)合并主体和合并范围的确定 (4) (八)有关资产项目的处理与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5) 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运用的完善 (5) (一)相关准则的改进建议 (5) (二)职业道德规范建设 (6) (三)提高职业判断水平 (6) (四)建立会计信息检查制度 (6) 参考文献 (8)

国家开放大学婚姻家庭法学任务1答案

单项选择题(共20道,每题3分,共60分) 题目1 按照封建法律规定,离婚方式有四种,即出妻、义绝、和离、呈诉离婚,实际上最主要的离婚方式是() 出妻 题目2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可休一次探亲假? 四年 题目3 ()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隐秘地发生两性关系地行为;()是指已有配偶的人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但不以夫妻名义相称的行为;()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 通奸;姘居;重婚 题目4 根据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 社会抚养费 题目5 我国法定的晚婚年龄是,男()女()() 25,23 题目6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婚姻法规定的禁婚亲不包括拟制血亲 题目7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既可以依法作出判决,也可以适用调解。 题目8 当事人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的除斥期间为自结婚登记之日起()。 一年 题目9 资本主义早期的婚姻法律采用的是() 夫妻一体主义 题目10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我国法律追究与夫妻一方通奸的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题目11 下列属于日常家事代理范围的有() 妻子取夫妻存款500元捐赠给希望工程。 题目12 在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全面摒弃旧婚姻家庭制度,明确规定了“废除一切包办买卖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的法律是()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题目13 将妻的婚前财产所有权转移于夫,妻仅保留此项财产的返还请求权;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夫应将此财产或其折价金额返还给妻或妻的继承人。这种夫妻财产制是() 统一财产制 题目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婚姻法的施行日期是( ) 1950/4/13 题目15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现实意义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现实意义 杨玫 (华能国际山东分公司,济南250002) 摘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会计核算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不仅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的要求,更是市场经济和知识经济发展的需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实务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它贯穿 会计运行的各个环节;它涉及企业内外部的各种经济事项;它还扩展到了与会计相关的各项业务中。 关键词:实质重于形式;会计信息;质量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3154(2oo5)01—0094-03 The Operation Significance of”Principle of Regarding Substantiality more Importan t than Formality” YANGMei (Huaneng Power Intemationa1.INC Shandong Branch,Jinan 250002,China) Abstract:The principle of regarding substantiality more important than formality (the”PRSMITF”)is a basic rule in financial ac— countings.Presentation of the”PRSMITF ”is not only a requirement in accordan ce with the principle of Marxist philosophy but also the need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 an d intellectual economy.Also。the”PRSMITF”has been widely used in corporate accounting practices by running through every links of accounting activities,stepping in every business matters inside an d outside of an enterprisean d expandingitsinfluenceinto every businessthat concerns accountings.The”PRSMITF”pLay8 auniqu e rolein businessactivitiesengagedinan enterprise。oreveninan industryan din alocal~sinn. KeyWords:”PrincipleofRegardingSubstantialitymore:ImportantthanFormality’’:AccountingInformation;Quality 一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产生的背景 (一)涵义 实质重于形式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美国会计 原则委员会(APB)1970年发布的第四号公告一 基本概念与会计原则。APB指出,财务会计应强调 交易或事项的经济性质,而不论该交易或事项的法 律形式是否与其经济本质相符。我国首次提到实质 重于形式原则,是在第一个具体会计准则——《关 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企业会计制度》中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应用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应用 摘要 由于会计标准日趋国际化,企业的组织形式和业务越来越复杂,会计对象的不确定性增加,这就要求把实质原则会计实务正确的应用到企业会计实践中。 本文将针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应用这一问 题进行讨论。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关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概述,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应用,原则在该物质的缺陷,建议在形成正确的应用物质的原则。其中,本文将重点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会计确认、会计计量和会计报告三个方面。在会计确认主要归纳了三个要素,资产、负债和收入;主要分布探讨了资产减值会计计量、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资产的成本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报告主要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合并会计报表,每股收益来自三个方面。通过以上内容的研究,发现该物质的形成原理和缺点提出了相关的建议。通过本文的讨论,最后得出的结论是只有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掌握交易和事件的性质,会计活动进行测试贸易创新和时代的变化,真正的、永恒的新鲜活力。 关键字会计实务;会计实质;会计形式;应用ABSTRACT

Because of 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accounting standards, the organization form and business of enterprises are becoming more and more complex, and the uncertainty of accounting objects is increasing. This requires the correct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substantive taxation, accounting practice to enterprises. This article will discuss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substance over form in accounting practice. The main problems include the following four aspects: the overview about the principle of substance over form, substance over form principle in the accounting practice i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defects in the material, in the form of matter suggest correct principles. Among them, this article will focus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substance over form in accounting practice, mainly reflected in accounting recognition, accounting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理解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及其运用 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涵义和重要性 “实质重于形式”,是指交易或事项的实质重于法律表现形式。“实质”是指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形式”是指交易或事项的外在法律形式,即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能仅仅以其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对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一般原则和确认计量的一般原则的补充,是起修正性质的一般原则。我国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就是这一原则出台的背景。根据职业判断,注重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能够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二、实施“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必要 1、会计准则国际化趋势影响。加入WTO后,我国经济与国际经济交往加深,对会计准则国际化提出了必然的要求。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国际贸易和国际资本市场的扩大,国际会计准则将影响世界各国经济发展规模和趋势。我国要加入国际资本市场,参与国际贸易的竞争,就必须按国际惯例向国际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真实、公允、可比的会计信息。 2.企业组织形式和业务的复杂化因素。首先,由于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企业形式多样化发展,对会计核算和会计信息披露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其次,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资本市场、证券市场等新兴市场逐步发展,一些新的业务如投资、兼并、融资的出现,会计对象的不确定性增加。企业经济业务的复杂化要求企业进行会计处理时,在不同的会计原则、方法和程序之间进行选择。会计人员可以按照交易性质、实质和结果,进行判断和处理。 3、原有准则、制度存在缺陷。在我国市场经济刚起步阶段所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有较大的局限性,会计准则体系也不完善。原有制度所规定的某些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已不适应企业实际情况的需要,导致企业所反映的各项会计要素缺乏可靠性。 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核算中的应用 在实际工作中,交易或事项的外在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并不总能完全反映其实质内容。所以,会计信息要想反映其拟反映的交易或事项,就必须根据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而不能仅仅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 1.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如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则确认为收入: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

婚姻家庭法任务一答案

婚姻家庭法-000 1 试卷总分:100 单项选择题(共10题,共40分) 开始说明: 结束说明: 1.(4分) 群婚制的低级形态是() A、血缘群婚制 B、亚血缘群婚制 C、普那路亚婚制 D、对偶婚制 2.(4分) 中国古代的亲属制度是以()为本位的。 A、个人 B、父母 C、夫妻 D、宗族 3.(4分) 按照寺院法亲等计算法,小宋与其妹之子小强属于()

A、二亲等的旁系血亲 B、三亲等的旁系血亲 C、四亲等的旁系血亲 D、五亲等的旁系血亲 4.(4分) 婚姻自由的主要内容是() A、恋爱自由 B、同居自由 C、结婚自由 D、离婚自由 5.(4分)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婚姻法的哪一项原则() A、婚姻自由 B、一夫一妻 C、男女平等 D、计划生育 6.(4分) 现阶段,我国用()表示亲属间的亲疏远近关系。

A、行辈 B、亲等 C、服制 D、世代 7.(4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 A、通奸行为 B、包二奶行为 C、重婚行为 D、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 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行为 8.(4分) 群婚制的高级形态是() A、血缘群婚制 B、亚血缘群婚制 C、杂婚制 D、对偶婚制 9.(4分) 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称为() A、包办婚姻

B、买卖婚姻 C、变相买卖婚姻 D、借婚姻索取财物 10.(4分) 阿林与其侄儿小彬,依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为() A、二亲等的直系血亲 B、二亲等的旁系血亲 C、三亲等的直系血亲 D、三亲等的旁系血亲 多项选择题(共6题,共30分) 开始说明: 结束说明: 11.(5分) 人类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哪几种历史类型() A、杂婚制 B、群婚制 C、对偶婚制 D、一夫一妻制 12.(5分)

7421婚姻家庭法学作业1-4答案

作业001 试卷总分:100 测试时间:0 一、多项选择题(共20 道试题,共80 分。) 1. 婚姻家庭关系之所以不同于其他社会关系,是因为它具有( ) A. 伦理属性 B. 自然属性 C. 人身属性 D. 社会属性 2. 下列述中,关于婚姻家庭实现人口再生产职能的正确理解有( ) A. 历史上每一种生产方式都有自己特定的人口规律 B. 封建社会中的人口再生产受人口相对过剩规律制约 C.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决定了它必然通过生育实现人口再生产 D. 婚姻家庭是人口再生产的社会形式 3. 就法律意义而言,我国的婚姻自由包括( ) A. 恋爱自由 B. 订婚自由 C. 结婚自由

离婚自由 4. 仅就婚姻法而言,男女平等原则体现在( ) A. 结婚必须男女完全自愿 B. 男女双方都有抚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C. 男女双方都有各用自己的权利 D. 在祖、兄弟姊妹关系上,男性和女性亲属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平等的 5. 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 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 B. 家庭须有共同经济 C. 家庭成员一般是亲属 D. 亲属未必是家庭成员 6. 一夫一妻制产生和存在于( ) A. 原始社会初期 B. 原始社会中期 C. 原始社会崩溃时期 D. 私有制社会 7.

原始社会中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是( ) A. 群婚制 B. 杂婚制 C. 对偶婚制 D. 交换婚制 8. 关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说确的有( ) A. 自由婚代替了封建的强迫包办婚姻 B. 夫妻的法律地位形式上渐趋平等 C. 资本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不同于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一种全新的婚姻家庭形式 D. 家庭成员的、独立代替了历史上的封建家庭制 9. 按照我国现行法的规定,重婚行为发生的法律后果包括( )。 A. 重婚是结婚的禁止条件 B. 重婚的婚姻关系无效 C. 有配偶而重婚的,构成重婚罪 D. 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也构成重婚罪 10. 按照寺院法亲等计算方法,己身与表兄弟姊妹之子女属于( )。

试论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重要性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e11879814.html, 试论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重要性 作者:史洁 来源:《北方经济》2009年第14期 一、实质重于形式的基本概念 实质重于形式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PB)于1970年发布的第四号公告,“基本概念与会计原则”中,APB认为,财务会计应该强调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而不论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是否不同于其经济实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1989年7月公布的《编制和呈报财务报表的结构》中也采纳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IASB认为,如果信息要想忠实反映它拟反映的交易或其他事项,那么须根据它们的实质和经济事项,而不是仅仅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中在其第一章第十一条明确指出:“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这样,“实质重于形式”作为会计核算应坚持的基本原则,第一次被写进我国的会计法规文件中,正式确立了它较高的法律地位。但实际上,无论这之前还是之后,这一原则早已被广泛应用于我国的会计理论和实践中。 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我国会计中的应用 (一)资产的定义与内涵方面 新会计制度中规定:“资产,是由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这一定义与《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关于资产的定义是一致的。首先,制度规定资产必须由企业拥有或控制,所谓控制是指虽然本企业并不拥有该项资产的所有权,但是该项资产上的收益和风险已经由企业承担,例如,融资租人的固定资产等。将企业虽不拥有、但行使控制权的资产纳入会计核算的范畴,反映了客观的经济实质,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具体体现。其次,制度规定资产应该预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按照这一规定,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要求,企业的一些已经不能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的项目,如陈旧毁损的实物资产、已经无望收回的债权、已经盘点财产损失但尚未处理的资产等,都不能再作为资产来核算和陈报。 (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确认与记录

婚姻家庭法模拟试题三及答案

婚姻家庭法模拟试题三 一、选择题 1.按照我国古代的亲属分类,妻子和丈夫是()。 A.宗亲B.妻亲C.外亲D.姻亲 2.古代社会通行的有偿婚,包括()。 A.买卖婚B.交换婚C.劳役婚D.赠与婚 3.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有()。 A.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B.实施家庭暴力或遗弃家庭成员的 C.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D.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4.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申请离婚。 A.各自工作单位B.婚姻登记机关 C.公安机关D.人民法院 5.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撤销的法定原因是()。 A.因受欺诈而结婚B.因受胁迫而结婚 C.因出于真意保留而结婚D.因出于重大误解而结婚 6.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下列()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A.女方怀孕期间B.女方分娩后一年内 C.女方中止妊娠后6个月D.女方患精神病治疗期间 7.下列哪些情况属于《婚姻法》第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A.尚在校接受高中教育的子女 B.尚在校接受大学教育的子女 C.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D.没有生活来源的成年子女 8.离婚时,确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应当考虑()。 A.子女的实际需要B.父母的负担能力 C.当地的生活水平D.抚养子女一方的需要 9.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A.双方或一方的婚前财产 B.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的劳动收人 C..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因继承赠与所得的财产 D.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因知识产权获得的收益 10.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哪个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手续?()A.户籍机关 B.民政机关 C.人民法院D.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具体会计实务中的运用

[收稿日期]2004-01-12 [作者简介]陈 静(1972-),女,黑龙江五常人,哈尔滨商业大学金融学院讲师,经济学硕士,主要从事财务理论研究。 [财务与会计]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具体会计实务中的运用 陈 静 (哈尔滨商业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28) [摘 要]所谓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就是要求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以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而不是以它们的法律形式为依据。本文在简述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涵义及产生背景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财务会计实务,详述了该原则在会计确认等方面的广泛应用。 [关键词]实质重于形式;会计确认;会计实务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112(2004)03-0060-03 The Applications of the Substance Over Form Principle to the Practices in Accounting C HEN Jing (Harbin University of Commerce,Harbin 150028,China) Abs tract:Subs tance over form principle requires enterpris es should not be basis of legal form but of ec onomic s ubs tance of exchanges in the course of ac -counting calculation .This article,based on the brief account of the connotation of Substance over form principle and i ts background information,and in co mbi nati on wi th prac tices i n financial accounti ng in our country,thoroughly discusses the wide applications of the pri nciple to accounti ng confirmation and other aspec ts. K ey words:subs tance over form;accounting confirmation;accounti ng practice 我们知道,会计原则必须应用于实践。而实施这些原则时,会计人员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许多困难,为了帮助会计人员解决这些具体困难,会计又采用了一些惯例,对那些基本会计准则进行适当修正(这些惯例也就称为修正性惯例),以使会计处理不必太拘泥于形式,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在某种意义上,会计在应用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的同时,也就应用了修正性惯例。所以修正性惯例也是基本会计准则的一部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就是一个典型的修正性惯例。 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涵义 根据 国际会计准则 解释,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是指,如果资料要想如实反映其所拟反映的交易或其他事项,那就必须根据它们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而不是仅仅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因为交易或其他事项的实质,与它们的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的明显外表并不总是一致的。在实际工作中,交易或事项的外在法律形式 或人为形式并不总能完全反映其实质内容。如果企业的会计核算仅仅按照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进行,而其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又没有反映其经济实质和经济现实,那么,其最终结果将不仅不会有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反而会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所以,会计信息要想反映其所拟反映的经济和事项,就必须根据交易和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而不能仅仅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简言之,当某一事项的经济实质和法律形式发生冲突时,会计强调经济实质。 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我国会计实务中的应用 尽管到目前为止,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还没有谨慎性、重要性原则那样在我国 企业会计准则 中提到理论高度,但这并不影响它在我国会计实务中的广泛应用。 1 长期投资核算。企业长期投资的核算方法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投资比例是确定采用 60 2004年第3期总第76期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HARBIN UNIVERSITY OF C OMMERCE No.3,2004Serial No.76

婚姻家庭法任务一答案

婚姻家庭法-0001 试卷总分:100 单项选择题(共10题,共40分)开始说明: 结束说明: 1.(4分) 群婚制的低级形态是() A、血缘群婚制 B、亚血缘群婚制 C、普那路亚婚制 D、对偶婚制 2.(4分) 中国古代的亲属制度是以()为本位的。 A、个人 B、父母 C、夫妻 D、宗族 3.(4分)

按照寺院法亲等计算法,小宋与其妹之子小强属于() A、二亲等的旁系血亲 B、三亲等的旁系血亲 C、四亲等的旁系血亲 D、五亲等的旁系血亲 4.(4分) 婚姻自由的主要内容是() A、恋爱自由 B、同居自由 C、结婚自由 D、离婚自由 5.(4分)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婚姻法的哪一项原则() A、婚姻自由 B、一夫一妻 C、男女平等 D、计划生育 6.(4分)

现阶段,我国用()表示亲属间的亲疏远近关系。 A、行辈 B、亲等 C、服制 D、世代 7.(4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 A、通奸行为 B、包二奶行为 C、重婚行为 D、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 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行为 8.(4分) 群婚制的高级形态是() A、血缘群婚制 B、亚血缘群婚制 C、杂婚制 D、对偶婚制 9.(4分)

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称为() A、包办婚姻 B、买卖婚姻 C、变相买卖婚姻 D、借婚姻索取财物 10.(4分) 阿林与其侄儿小彬,依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为() A、二亲等的直系血亲 B、二亲等的旁系血亲 C、三亲等的直系血亲 D、三亲等的旁系血亲 多项选择题(共6题,共30分)开始说明: 结束说明: 11.(5分) 人类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哪几种历史类型() A、杂婚制 B、群婚制 C、对偶婚制

婚姻家庭法答案

婚姻家庭法 单项选择题(共11题,共44分) 开始说明: 结束说明: 1.(4分) 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的必经程序是() A、办理收养公证 B、订立收养协议 C、订立收养协议并办理收养公证 D、办理收养登记 2.(4分)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可以单方送养。 A、生父母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的 B、生父母离婚的 C、生父母分居的 D、生父母一方在国外的 3.(4分) 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 A、须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B、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C、须经有关部门调解无效后向人法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D、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4.(4分)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的经济帮助。 A、临时 B、长期 C、适当 D、定期 5.(4分) 解除收养关系后,未成年的养子女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 A、自行恢复 B、双方协商是否恢复 C、法院判决是否恢复 D、须经生父母同意后恢复 6.(4分) 双方自愿离婚,但对子女抚养问题未达成协议的() A、应按照诉讼程序处理 B、应按照行政程序处理 C、由男女所在单位处理 D、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 7.(4分) 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 A、自行恢复 B、法院判决是否恢复 C、双方协商是否恢复 D、不必恢复 8.(4分)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哪个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手续() A、户籍机关 B、民政机关 C、人民法院 D、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9.(4分)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死亡宣告被撤销时,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 A、不恢复 B、恢复 C、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如未再婚,其婚姻关系当然恢复 D、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如果再婚,应当撤销再婚,原婚姻关系恢复 10.(4分) 解除收养关系时,在哪种情况下,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

浅析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一)

浅析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一)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交易或事项的实质与其法律形式不一致时,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其经济实质而不是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已经将实质重于形式作为会计核算基本原则之一,对会计核算行为予以规范。本文拟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作以下探讨。一、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无处不在(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固定资产确认中的运用1.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企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承租期内,虽然其所有权在法律形式上仍属于出租方,但由于资产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承租方因拥有该项资产可获得经济利益,相应地也承担了有关的风险,其经济利益实质上属于承租方。因此,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如果租赁期满租赁资产归承租方所有或承租方有廉价购买权,且在租赁时可以判定其行使购买权,在此类情况下,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理应作为自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与核算。2.自建固定资产。自建固定资产包括企业自行建造的房屋、建筑物、各种设施以及大型机器设备的安装工程等。自建固定资产应从何时起计提折旧,其长期借款利息何时停止资本化,何时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等的核算,关系到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以前是根据形式上的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为标准。《企业会计制度》则规定,是否“达到预定的可使用状态”是对自建固定资产进行以上核算的关键所在,这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二)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使无形资产的确认变为“有形”无形资产确认要解决的问题是,满足什么条件时才能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入账。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规定,无形资产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企业才能加以确认:①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②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根据这两条标准,企业自创的非专利技术、自创的商誉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然而,经济发展的现实对这一看法产生了冲击。自创商誉是过去若干交易的综合结果,是企业经自身的努力创造出来并加以维护发展的,为企业实际所拥有和控制的超额经济利益,因而它同外购商誉一样,都符合资产的定义。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其就应当加以确认。同时,非专利技术以及由企业自创的生产上的秘密诀窍,虽然未经公开注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但由于它能给企业带来超过正常利润的效益,因而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也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并进行会计核算。二、确认损益时同样需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一)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取决于交易的经济实质,而非法律形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商品销售收入只有在同时满足四个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这些条件强调,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应从实质上判断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与报酬是否已转移,而不再是形式上的商品是否已经发出;强调企业实质上的经济利益是否能够流入企业,而不再注重形式上是否已经取得收取价款的权利,如收入确认的条件之一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判断一项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给购货方,需要关注每项交易的实质而不是形式。大多数的零售交易都是在商品所有权凭证转移或实物交付以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才随之转移;相反的情形是,商品所有权凭证转移或实物交付以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随之转移。(二)售后回购、售后租回实质上是一种融资行为,并不能确认为收入售后回购是指企业将某项资产出售给其他单位,在出售方已经收到了价款,并且已经办理了有关资产划转手续的同时,签订书面或口头协议,约定在将来的特定时期,以特定价格无条件将货物购回(事实上这也是购货方购买货物的前提)。在货物购回之前,从法律形式上讲,已经办理了有关资产划转手续,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了购货方。但从经济实质上讲,由于补充协议规定了出售方在未来某个时间必须购回所出售的商品,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购货方,出售方实质上仍然要承担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而且,出售商品时往往会出现售价高出商品实际价值的情况,若将其确认为收入将导致企业利润虚增。因此,虽然该项交易

免费在线作业答案东师2015年秋季《婚姻家庭法》期末考核答案

东师2015年秋季《婚姻家庭法》期末考核答案 《婚姻家庭法》 满分100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人工生育子女 答:人工生育子女即人工受精生育子女,法律上成为辅助生殖技术,是指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将精子或受精卵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所生育的子女。 2、涉外婚姻 答:涉外婚姻,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涉外婚姻,是指不同国籍的公民,或同一国家的公民在他国结婚、复婚或离婚。狭义的涉外婚姻,仅指在中国境内,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或者外国公民和外国公民依据我国的法律结婚、复婚或离婚。 婚姻家庭法自考试题 3、诉讼离婚 答: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诉至法院,由法院对离婚纠纷进行管辖和处理的法律制度。 4、包办婚姻 答:包办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者,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在完全违背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结婚合意的有效条件。 答:有效的结婚合意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出于有婚姻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婚姻行为能力的取得,以到达法定婚龄并具有婚姻的意思能力为必要条件; ②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③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法定方式。 2、民族婚姻家庭特征。 答:民族婚姻家庭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一) 在民族婚姻家庭的主体中,双方或一方为少数民族。 (二) 民族婚姻家庭关系的内容具有明显的民族特色。 (三) 民族婚姻家庭各方面具有强烈的地方特色。 (四) 民族婚姻家庭具有强烈的传统习俗特色。 3、我国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及其法律地位。 答: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生父母承认非婚生子女而领为自己子女的行为,旨在通过法定程序使非婚生子女婚生化,它是在非婚生子女无法准正的条件下出现的, 以使其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我国法律并未对非婚生子女的认领作出相关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出现过相关案件。在诉讼中,一般由生母向人民法院提供有关证据,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专门的血液鉴定部门进行亲子鉴定。经鉴定证据确凿,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孩子的生父对其认领并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对于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生父母,非婚生子女有要求给付抚育费的权利。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三、论述题(共20分) 1、试述婚姻自由原则。

贯彻“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贯彻“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注意的几个问 题 《企业会计制度》确立“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并在会计业务处理中带有较多的需要根据经验和所掌握的会计专业知识进行判断的规定,给会计实务工作者留下了较大的职业判断空间。笔者认为,贯彻运用这一原则和相应的规定,具体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贯穿于会计核算的全过程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通常是社会上评判某一具体事项的标准,如税务处理、注册会计师审计等。但《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规定,仅对会计核算而言。“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在这里按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是唯一的,按法律形式进行会计核算则不是唯一的。 一般认为,会计核算包括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四个环节。在会计确认环节,应当根据经济实质判定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应在会计主体中记录、何时记录以及记在什么科目。例如企业购入非专利技术以及生产上的秘密诀窍,虽然未经公开注

册,在法律上得不到保护,但在实质上,由于它能给企业带来超过正常利润的效益,因而在购入时应该确认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并进行会计核算;又如融资租赁问题,尽管从法律形式上看,融资租赁资产所有权属于出租方,但在一项不可取消的融资租赁关系中,融资租赁资产的大部分风险与报酬已转移给承租方,承租方获得由于使用该资产而产生的收益,因而应视同自有资产在承租方作资本化处理;再如,对企业收入的确认,不是以其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是否收取款项或取得收取款项的权利等形式来判定,而应以风险与报酬是否已转移、管理和控制权是否保留、经济利益是否能流入、收入和成本是否能够可靠地计量等实质为标准来判定。 在会计计量时,同样应注重经济实质而不是其法律或人为形式来判定以什么标准计量,记多少金额。如资产减值准备处理,首先要判断资产价值是否可能减值以及减值的程度,若有证据表明资产的可变现净值、市价或可收回金额低于成本,就说明资产已经受损或减值,为了反映经济真实,就应计提准备作减值处理;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之分,而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划分不仅要看其持股比例,更重要的应看其是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还是无控制、无共同控制、无重大影响的实质;再如有的上市公司接受其他企业委托,实施对外股权投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

婚姻家庭法1234次作业答案

婚姻家庭法学课程形考作业一 1 单项选择题(下列每小题所给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每小题2分,共20分。) 10.:B 第2大题 D C B B C B D 第3大题 判断题 1.错误 2.正确 3.错误 4.正确 5.错误 6.错误 7.正确 8.错误 9.正确 10.错误 第4大题 名词解释 1.婚姻: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2.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亲关系的人,通过某一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而创设具有血亲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3.对偶婚制:对偶婚是人类社会继群婚后出现的第二种婚姻家庭形态。对偶婚制是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 4.家庭: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构成的生活单位。 第5大题 简答题 1.简述婚姻法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婚姻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合。(2)特点:①普遍性。婚姻法是适用范围极为广泛的法律;②伦理性。婚姻家庭关系本身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婚姻法所

规定的当事人之间的一些义务,即是法定义务,又是道德要求;③强制性。婚姻法中大部分规范是强制性的,当事人不得违反或自行改变。 2.简述我国婚姻法关于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则的禁止性规定。 (1)禁止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由于他人结婚的行为。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重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不构成犯罪,只承担民事责任。 婚姻家庭法学课程形考作业二 1 第1大题 单项选择题(下列每小题所给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每小题2分,共20分。) 第2大题 多项选择题(下列每小题所给的备选答案中有两个以上是正确的,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每小题3分,共15分。) B E B C C D 4. A B C E B C D E 第3大题 判断题(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每小题1分,共10分。) 1.错误 2.错误 3.错误 4.错误 5.错误 6.正确 7.错误 8.错误 9.错误 10.错误 第4大题 名词解释(阐述下列名词的定义。每小题5分,共20分。) 1.共同财产制:共同财产制是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任何一方或双方的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应用及需注意的问题

湖北经济学院管理技术学院毕业论文(设计) 题目: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思考 系部:管理技术学院会计系 专业:会计(注册会计师方向) 学号: 081821044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涂宇琼 职称:讲师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应用 及需注意的问题 摘要:在会计实务与会计处理中,经常出现真实性和合法性相悖的事例。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会计核算的重要原则之一。2006年2月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基本准则中虽然没有直接引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字语,但其明确指出:“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这实际上已经将实质重于形式作为会计核算基本原则纳入到企业会计准则。本文通过探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具体应用,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促进该原则更好的发展与应用。 关键词:经济实质法律形式应用会计准则问题 一、“实质重于形式”的涵义及重要意义 (一)实质重于形式的涵义 《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这是“实质重于形式”在企业会计制度中的体现。《国际会计准则》关于“实质重于形式”在第35条规定:如果信息要想忠实反映它所拟反映的交易或其他事项,那就必须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交易或其它事项的实质,不总是与它们外在的法律或设计形式相一致。可见,这里的“形式”是指交易或事项的外在表现,既指其法律形式,又指法律形式之外的其它形式。 也就是说在会计核算时,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重于其法律形式,当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不能反映其经济实质时,应按照经济实质来反映。它的基本含义有两点:1、经济实质和法律形式有时是一致的,这时会计上应按照法律形式来进行核算;2、经济实质和法律形式可能出现分歧,这时会计上应按照经济实质来进行核算。

关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

关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 【内容摘要】随着世界经济不断向各国延伸的脚步,我国经济同样的也紧随其后,它与国际经济的来往越来越密切,在这种情况下则是对会计相关准则有了更严格的规范。此刻市场化经济正在席卷全球,使得各国与各国之间贸易市场来往越来越密切,国际上制定的相关会计准则将会使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的规模和趋势受到影响,虽然“实质重于形式”在企业相关事项方面运用很普遍,但是这个原则在企业相关交易经济活动中并没有真正的落实,文章将会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概念,确认和计量,以及在确认计量中存在的问题和过渡滥用的现象作了必要的解释,而且对实质重于形式这一原则在实务中的相关运用列举了相关实例。企业对一项业务的账务处理必须根据事实和经济本质而不单单是法律形式来进行相关的会计计算,这应该是企业会计信息所应该反映的内容。 【关键词】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用建议 一、实质重于形式的定义 实质重于形式这一原则意思是说企业应当依照交易或相关事项的经济本质来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而不该把交易或相关事项的法律形式来作为其根据。在大多情况下企业产生的交易或事项,其经济本质和法律方式是统一的。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也会呈现不一致的状况。但是在有些情况下法律方式和经济本质的性质是等同的。比如说经典的应用有融资租赁、销售回购、销售回租、合并报表的编制等等。 例如企业依照相关的销售条约销售企业的产品而且跟合作方又签约了销售后能够再次购买回来的协议。固然收入实现是站在法律形式的角度上来看的,假如销售的产品的所有权上的主要的风险和报酬还没有被企业转移给购买产品的一方,从其本质上来看,就不应该确认产品的销售收入。原因是不符合收入确认的必要条件。 又如融资性租赁。它是指在整个租赁的过程中,整个租赁的期限间,资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并没有取得租入资产的法定所有权,只拥有使用权及收益权,这就是融资租赁的法律形式,从其本质上来看融资性租赁的确认是要根据它的归属权和使用权年限是否和其使用寿命类似或者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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