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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社会保险法讲稿(1)

学习社会保险法讲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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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社会保险法》,加强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魏建 2011年3月

很高兴来讲课。我主要结合学习《社会保险法》,讲一讲相关的社会保险经办工作。我讲的主要是我个人的一些认识,仅供大家参考,不对的地方请批评指正。

我的看法,社会保险的行政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越往上层机关越重要。因为,大部分的社会保险政策要求全国统一或者全省统一,市、县两级只能研究出台一些配套措施。而社会保险的经办,越往基层越重要。因为,国家一级只指导经办不具体经办;省一级的经办比较市、县的经办来说,工作量小的多;市、县一级的社会保障工作在很大程度上,甚至可以说主要是靠经办来落实,社会保险经办工作是市、县一级社会保障工作的主要内容。因此,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工作量集中在基层,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困难主要反映在基层,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成绩主要是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干的,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经验也主要出自基层。由于我省的社会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因此,我省的经办机构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在全国最大,相应地我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量在全国比较也最大。在此,我代表省社会保险局通过在座的各位,向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表示衷心地感谢。

一、社会保险经办概述

1、社会保险经办的基本概念

社会保险经办是指由法定主体,按照法律授权,筹集管理社会保险基金,办理社会保险事务,提供社会保险服务的所有公共管理和服务活动的总称。经办通俗地讲就是经手办理,行政机关不直接经手办理。

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法定主体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服务性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和执行国家各项社会保险法规制度和政策要求,管理社会保险基金,为广大参保单位及个人提供社会保险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政府机构。

2、国外社会保险经办的基本情况

自十九世纪八十年代德国在世界上率先制定和实施社会保险法以来,已经有近200个国家建立了社会保险制度,相应地建立了不同类型的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机构。

世界各国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主体各有不同,名称也不同。有的是政府部门设立的单独机构,有的是社会自治组织,也有个别国家是政府委托依法设立的专门公司、企业办理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但无论是何种性质的机构,他们共同的特征是依照法律授权,承担社会保险管理服务职能,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产品,满足社会和公众的社会保险需求。

综合国外社会保险管理模式,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政府直接管理模式。特点是政府统管各项社会保险事务,社会

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发放等环节均由政府机构直接负责,但机构的设置和具体分工有所不同。有机构垂直管理方式,也有分级管理方式。政府直接管理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社会保险管理模式。采取这种模式的主要有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印度、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国家。二是社会非盈利自治组织管理模式。其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由具有法人地位、非政府、非营利性的社会自治组织独立管理经营,政府严格监督这些机构的管理运营,但不直接办理社会保险事务。德国、法国等国家采取这种模式。三是政府委托,由商业化公司市场运营管理的模式。其特点是,在国家立法和政府严格监督下,参保个人可以自主选择不同的私营公司管理运营自己的社会保险费,依法设立的私营公司承担社会保险费的收缴、管理、投资运营、发放等各项业务。主要以智利为代表的十几个拉美国家实行这种模式。

从各国的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方式看大体也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征收。二是由税务部门征收。三是由依法设立的商业化公司征收。在一些国家里,不同的险种也采取不同的征收方式。

到目前为止,从各国的实践和理论研究的成果看,各国的社会保障及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不存在一个固定的、统一的模式,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也不存在一个最优的模式。不同模式的选择是基于,不同的文化传统,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

不同的历史发展过程,不同的社会制度等等。

3、《社会保险法》实施对加强社会保险经办的重要意义

《社会保险法》规范了社会保险领域相关各方的法律关系,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系建设全面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具有里程碑的意义。《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对加强社会保险经办的重要意义主要有:

一是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做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二是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立原则。

三是规定了政府、特别是财政部门必须保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法定职责的条件和手段。

四是原则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一些重要业务的经办办法。主要体现在: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等等章节中。

五是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经办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是规定了参保个人及社会各界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经办人员的监督。

二、《社会保险法》对于社会保险经办的主要规定

1、明确和强化了过去已经有的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能的规定

一是提供社会保险服务。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登记、个

人权益记录、待遇支付、档案管理、咨询服务等等。

二是管理社会保险事务。主要包括: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等等。

三是管理社会保险基金。主要包括:第一,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第二,编制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第三,负责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2、新增加的有关保障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是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性质和设立。在我国,承担政府管理服务职能的机构由法律明确规定设立的并不多。对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立,过去的有关文件规定不很明确。《社会保险法》规定,“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我的理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说是“法定机构”。

二是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可以强制执行的内容。例如,强制征收社会保险费,强制征收滞纳金或罚款,追偿社会保险基金,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等等。

三是关于对社会保险经办保障条件的内容。主要有:第一,明确了有关机构应及时、如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情况、提供有关的资料和数据。第二,要求保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第三,要求全国统一规划,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建设社会保险信息系统。

四是规定了由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共同构成的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险监督体系。

3、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经办人员相关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履行社会保险重要信息公开的义务。特别是参保情况以及基金收支、结余和收益情况。

二是必须履行社会保险咨询义务,接受参保单位和个人查询社会保险有关信息数据。参保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查询缴费信息、个人权益信息等等。

三是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四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与原有规定不同、需要立即落实的几项重要规定

一是第七十四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这一条规定突出了对个人权益的重视,一方面对社会保险经办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明显增加了经办工作的经费支出。从今年7月1日起,或者最迟到明年初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向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每个在职职工寄送个人账户对账单。我理解,至少每年寄送一次。

二是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这一条与现行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同。一方面降低了滞纳金的数额,另一方面增加了罚款的有关规定。过去,由于滞纳金的数额太高,我省和全国大多数地方一样,基本没有严格执行滞纳金制度。而这一条的规定,更符合实际,更具有可操作性,我省的社会保险基本机构在《社会保险费》实行以后,必须立即执行这一条的有关规定。如果我们不执行滞纳金和罚款制度,就是我们的违法行为。

三是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这一条与现行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不同,这一条规定加大了对相关违法活动的处罚,提高了罚款的数额。虽然这一条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但在具体工作中一般是由经办机构落实。按以往的工作经验,不管是责令退回社会保险金,还是

处以罚款,都很难追缴。《社会保险法》实行以后,需要认真研究落实追缴社会保险金的问题。

三、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的问题

1、关于培训学习《社会保险法》的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去年底已经举办过一期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和处长的《社会保险法》培训班。今年部社保中心还要举办四期《社会保险法》培训班,培训对象主要是市地级经办机构负责人,按培训的规模估计,我省大约参加80人左右。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县以上经办机构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进行培训。我省经办机构怎样培训,下一步要安排。

2、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修改完善相应的经办业务流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社保中心今年打算研究拟定的相关文件主要有:《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或第三人追偿社会保险费的办法》、《关于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有关单位及个人基本情况的通知》、《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请扣押、查封、拍卖欠费单位财产暂行办法》和《工伤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等,并要修订《社会保险稽核办法》。我省社保局也要相应提出有关经办工作的规定和业务流程。

3、提高统筹层次,按统筹层次规范、统一社会保险经

办业务流程的问题。《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逐步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是大势所趋,我省要尽快实行企业养老保险真正的省级统筹,其他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四个社会保险险种要尽快实行市级统筹。提高统筹层次必须统一、规范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目前我省的经办业务流程,企业养老保险全省不统一,其他四个险种在一个市的范围内不统一,影响了统筹层次的提高和经办业务的顺畅办理。下一步,各市的经办机构要在本市,逐步统一规范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经办业务流程;省社保局在全省首先逐步统一规范企业养老保险的经办业务流程,其他四个险种也要逐步统一经办业务流程,为省级统筹做准备。

4、要抓住机遇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社会保险法》是全面加强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法律文件,它的实施对于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具有里程牌式的意义,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是加强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重要机遇,省、市、县三级经办机构都应认真研究怎样抓住这一机遇,进一步加强我们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

全面落实《社会保险法》,我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重要的责任,并承担具体操作的重要任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机关的领导下,尽早提

出自己的贯彻落实意见,并把相应的经办工作落实到位。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案列分析题答案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作业1 一、单项选择题: 1、19世纪初期颁布的劳动法规出现的形式工厂立法。 2、在劳动法的渊源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的是宪法。 3、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的健康歧视,还包括传染病病原携带歧视。 4、从教育目的角度看,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相比,普通教育的特点是基础性。 5、我国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6、非全日制用工的计酬方式主要是按小时计酬。 7、地方总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8、集体合同的效力范围及于工会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 9、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10、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我国工资的支付形式是法定货币。 二、多项选择题 1、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机构有(ACD): A.国际劳工大会、 C.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 D.国际劳工局 2、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ABD)。 A.劳动法律关系主体 B.劳动法律关系客体 D.劳动法律关系内容 3、下列各项中属于劳动就业特征的有(ABCD) 4、公共就业服务包括(ABCD) A、职业介绍 B、职业指导 C、就业训练 D、社区就业岗位开发服务 5、下列选项中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有(ABC)。 1.劳动合同期限 B.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C.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6、《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实施在(BCD)。 B.临时性的工作岗位上 C.辅助性的工作岗位上 D.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 7、世界各国职工民主管理与民主参与的形式主要有(ABCD) A、机构参与 B、代表参与 C、辅助性的工作岗位上 D、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 8、集体协商一般要经过的阶段有(ABCD) 1.集体协商的提出和协商代表资格的确定 B、进入谈判准备阶段 C、正式进入谈判 阶段 D、签订集体合同 9、目前我国的工资形式包括(ABCD) A、计时工资 B、计件工资 C、奖金 D、津贴(补贴) 10、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的工资的情况有(ABC)。 A.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B.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C.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三、名词解释:

学习社会保险法体会

学法心得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社会保险法》,该法的通过是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里程碑,具有深远的意义。笔者在学习过程中,认为《》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精神。下面结合自己从事的医保工作,谈几点学习体会。 各级政府依法履责 当代社会保障和历史上早期社会保障的最大区别是强 调政府责任。所谓政府责任,既包括政府有责任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以保障公民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也包括政府必须承担必要的财政支出,以及通过行政手段保证劳动者履行缴费义务、企业为职工参保。《》对政府责任的强化与凸显,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医保制度覆盖全民的责任。《社会保险法》将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入了医保制度的覆盖范围。应尽快打破“制度分设、城乡分割、资源分散”的“三分”不利局面,加强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和医疗救助制度之间的协调和衔接,逐步在政策规定、支付标准、管理服务等方面缩小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并按照“管理并轨—政策接轨—制度统一”的步骤,探索统一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平台、业务流程和信息标准,以整合社会资源、提高工作效率。

《》制定配套政策时,应充分考虑统筹城乡的战略要求,加快制度补缺和完善。 医保、工伤基金先行垫付的责任。面对第三方责任导致的伤亡,医保、工伤基金从拒不支付到先行垫付,是政府责任承担意识的显著增强。从以往案例来看,由第三方造成伤害,而第三方逃逸或无力支付的情况很多。受害人往往面临双重压力:基金不能支付,参保“无用”;赔偿追讨不到或赔款一拖再拖。正是这种窘境,困惑了包括受伤者和司法机关在内的各方。而《》延续商业保险中的“代位求偿”规定,必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我认为,落实到具体环节的可操作层面,比如如何规避企业逃避履责,规避欺诈冒领和基金的坏账损失等方面,都需要有关部门加快研究制定相关配套规定,明确可行路径。经办机构依法经办 《社会保险法》是在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保障服务需求与相对滞后的社会保障管理服务能力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的背景下出台的。经办机构作为政策的具体执行者,其履职能力关系到政府的执行力,其管理服务质量关系到政策的执行落实与参保群众待遇的享受情况。《社会保险法》已出台,“有法可依”已经实现,接下来要做的就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一方面,《社会保险法》确立了机构设立原则、经费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案例分析题

第一次考核 案例分析题(共 1 道试题,共 20 分。) 1. 王某与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2005年2月1日起至2008年2月1 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2005年6月18日王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王某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且解除合同未征求公司意见,未经双方协商,因而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如果王某一定要解除合同,责任自负,公司不但不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还要求王某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即在试用期内培训王某的费用。试分析: 1.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说明理由?为什么? 2.王某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 3.用人单位应否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为什么? 4.王某应否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为什么?参考答案: 1.不需说明理由。 王某在2005年6月18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尚处于试用期内,我国《劳动法》未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须说明理由。因此王某不需要说明正当理由。(3分) 2.可以单方解除。 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考察期,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王某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不用与用人单位协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 3.用人单位不应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

因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是王某提出的,且不属于双方协商解除,我国劳动法没有规定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给予经济补偿金,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法中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4.王某不应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 劳动法规定的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当事人有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当事人本身有过错。王某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没有过错行为,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次考核 答:? 1.用人单位拒不到庭并不影响劳动争议仲裁的进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6条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执行。?工会组织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表现为工会通过调解、仲裁等制度系统参与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的处理。? 2.在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在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有权对职工的争议行为给予支持和帮助。?

学习社会保险法心得体会

学习《社会保险法》心得体会 《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广大劳动者有了维护自身社会保险权益的有力武器。 《社会保险法》维护了群众的参保权,其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这一规定直接给一些参保率低的群体如农民工、灵活就业者撑了腰。时下,不少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存在逃避缴纳社保费的现象,而很多农民工、灵活就业者或是参保意识不强,或是为保饭碗忍气吞声。《社会保险法》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作出了以上这些规定,一改过去社保费征收不够“硬”的问题,是一个大突破。 当然,社会保险是社会性的系统工程,在政策的制定、执行等方面离不开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例如,在扩面征缴方面,需要税务、工商部门提供帮助;在审计稽核方面,需要卫生、民政、药监、公安等部门支持。以往由于缺乏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难以有效协调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如今地位明确巩固后,如何有效协调相关部门展开工作,使社保经办机构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真正做到信息畅通、资源共享、协调配合,还需要各部门共同努力和协商。 《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享受待遇的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社会保险法》中的这一系列规定,使查询和咨询从经办机构的服务上升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

保险法讲义(1)

保险法讲义 李文华 课程简介、教材及参考书目 一一般情况 1教学目的:使学生对保险法的理论、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系统的掌握,对我国的保险法律实务情况有一定的了解,并在此基础上使学生对保险法问题具备一定的分析和解决能力。 2教学方法:中外理论和法律条文比较研究,理论、法律条文和法律实务相结合,教师讲授和学生参与相结合。 3主要内容:分为保险法总论、保险合同法、保险业法和保险法律责任四大部分。其中,保险法总论包括保险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保险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保险合同法包括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内容、解释和订立、变更、中止、终止的一般问题,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具体问题,以及再保险、保险索赔与理赔、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等有关问题;保险业法包括保险组织和保险经营的监督管理等问题;保险法律责任包括违反保险法所应承担的行政、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 二参考教材 王卫国主编:《保险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 三参考书目 1 李玉泉著:《保险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6月第1版。 2 许崇苗、李利著:《保险合同法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02年10月第1版。 3 周玉华著:《保险合同与保险索赔理赔》,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5月第1版。 4 史学瀛、郭宏彬主编:《保险法前沿问题案例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 5 郑玉波著:《保险法论》,三民书局1998年修订版。 6 Raoul Colinvaux, The Law of Insurance, 5th ed. ,Sweet & Maxwel, 1984.

第一编保险法总论 第一章保险概述 第一节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保险的分类 第二章保险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第二编保险合同法 第三章保险合同概述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主体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客体和内容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中止和终止 第四章财产保险合同分则 第一节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第二节信用保证保险合同 第三节责任保险合同 第五章人身保险合同分则 第一节人寿保险合同 第二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第三节健康保险合同 第六章保险索赔、理赔与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一节保险索赔 第二节保险理赔 第三节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三编保险业法 第七章保险组织的监督管理 第八章保险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四编保险法律责任 第九章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法律责任第十二章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案例讨论

案例讨论: A公司主要从事床上用品的生产、销售,生产季节性较强,每年7月至9月是生产旺季。朱某自2001年以来,每逢生产旺季,自带其本人的小货车至该公司从事运输等工作。双方约定A公司每月支付朱某报酬2000元,油费、过路费、违章罚款等费用均由A公司支付。期间,朱某日常生活起居均在公司内。某日,朱某受A公司指派在购买发动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朱某之妻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审查后认为朱某自备劳动工具为A公司提供劳动服务,具有临时性、短期性的特点,且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社会关系。遂作出工伤调查结论,认定朱某与A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属于该局管辖范围。朱某之妻不服,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调查结论。法院受理后,因A公司于该案有利害关系,依法追加A 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1.朱某自备劳动工具是否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2.朱某与A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否具有临时性、短期性的特点? 3.A公司与朱某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2002年10月12日,上海东方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篮球俱乐部”)与马健签订《中国篮球协会俱乐部篮球队运动员服役合同书》(以下简称“服役合同”),由东方篮球俱乐部聘请马健服役二年,马健应得工资总额为一年人民币60万元(税后)。其中,第3.6条款约定:“因为乙方(马健)原有伤病而无法以符合甲方(东方篮球俱乐部)要求的水准进行比赛,甲方可以立即以书面形式解雇乙方,并按通知之日期结清乙方当月工资。”服役合同签订后,马健通过了体能测试并由东方篮球俱乐部向中国篮球协会注册,参与了2002年12月至2003年3月间的2002-2003年度中国男子篮球甲A联赛的比赛和训练,共上场19场,计344分钟,得分为68分。2003年2月28日,东方篮球俱乐部向马健发出《通知》,根据服役合同第3.6条款,解除了与马健的合同。马健致函中国篮球协会,寻求解决办法,但未获书面答复。2003年4月29日,马健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年5月6日,该仲裁委员会以马健的请求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马健对此不服,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东方篮球俱乐部撤销发出的解除服役合同《通知》,继续履行服役合同,撤销服役合同第3.6条款。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东方篮球俱乐部与马健签订的服役合同的内容,马健、东方篮球俱乐部之间具有身份上的隶属关系,故认定双方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应当受到劳动法的调整。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东方篮球俱乐部是否可以依据双方签订的服役合同第3.6条款与马健解除劳动合同。在马健经过大半个赛季的比赛、训练后,仍未能在场上有出色的发挥,担当起东方篮球俱乐部所期待的球队主力之一的情况下,东方篮球俱乐部有理由相信马健对其所担任的工作是不胜任的,无法达到当初双方签约的目的。因此,东方篮球俱乐部依据服役合同第3.6条款解除与马健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在服役合同第3.6条款订立的过程中,并不存在东方篮球俱乐部故意利用其优势或者由于马健一方的草率、没有经验等订立合同的情况;东方篮球俱乐部作为用人单位,其要求劳动者的劳动内容达到其用工标准理由正当,该条款本身也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故,马健要求撤销该条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判决对马健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马健不服,提出上诉,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在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应当给予劳动者医疗期,只有当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时,用人单位才能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而其与东方篮球俱乐部签订的《运动员服役合同书》第3.6条款明显违反了该规定,故该条款应当予以撤销,据此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应当被撤销。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只有在马健医疗期满后,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东方篮球俱乐部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马健存在伤病,但现不能证明是原有伤病,在医疗期间东方篮球俱乐部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一审法院认定马健无法以符合东方篮球俱乐部要求的水准进行比赛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判决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 东方篮球俱乐部辩称,马健在签订合同前隐瞒了其原有的伤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受《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保护。马健是作为著名运动员引进的,但其表现与主力球员的水准差异明显,东方篮球俱乐部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3.6条款解除合同。故请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正确,依法予以确认。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应当适用劳动法进行调整,系争的服役合同第3.6条款并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东方篮球俱乐部可以行使解除权,与马健解约。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学习心得体会社保

学习心得体会社保 篇一:【学习心得】市社保局综合处学习心得体会 干部作风教育实践活动心得体会 20XX年确定为基层组织建设年,是党中央作出的重要部署。旨在把创先争优活动和基层组织建设年融为一体,以创先争优为动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以基层组织建设年为抓手深化创先争优。保持纯洁性是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的关键所在和现实需要,也是引深反腐倡廉的重要任务。为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我处按照市社保局的统一安排部署,认真开展了“基层组织建设年”和保持党的纯洁性学习教育活动,全处工作人员通过第一阶段时间的学习和讨论,受到了极大的触动和感悟,深刻地体会到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应从以下方面保持党先进性纯洁性: 一是要坚持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党的先进性纯洁性体现在思想上,就是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党的领导干部必须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的理论成果作为指导思想,坚持把为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奋斗作为理想信念,坚持马克思主义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决抵制各种反马克思主义思想的侵蚀,坚决同各种违背马克思主义的错误思想作斗争。 二是要坚持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先进性纯洁性体现在政

治上,就是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党的领导干部必须坚决执行党的纲领、章程和路线方针政策,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 开放的基本路线,坚决抵制和反对一切违背党的基本路线的错误政治倾向。 三是要坚持严格执行党的各项纪律。党的先进性纯洁性体现在组织上,就是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党的领导干部必须坚持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和遵守党的组织纪律的要求,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坚决反对一切危害和分裂党的行为,严格坚持党章所规定的共产党员标准和领导干部条件,坚决把背离党纲党章、危害党的事业、已经丧失共产党员资格的蜕化变质分子和腐败分子清除出党。 四是要坚持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的先进性纯洁性体现在作风上,就是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党的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发扬党的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以及谦虚谨慎、不骄不躁、艰苦奋斗等优良作风,坚持贯彻党的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路线和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法,坚决反对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和个人专断、追求奢华等不正之风。五是要结合本职工作提升形象和水平。通过认真学习党的先进性纯洁性,使我们更加清醒地认识到社保服务于民,民生所向的工作,关系到每个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因此,我们要树立我处良好的干部队伍形象,急群众所急,踏实工作,努力进取,为参保群众提供优质、高效、快捷的服务,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作风,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

学习保险法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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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保险法心得体会 诚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保证,是保险业树立良好行业形象的前提条件。“重建诚信、诚信立业”是中国保险业面对“入世”做出的理性选择,也是保险公司职业信念和社会责任感的重要体现。保监会吴定富主席提出:“诚信是保险业的生命线”,“诚信是保险企业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石,也是保险从业人员能够安身立命的前提”。因此,“诚信显着改善”被列为了x年全国保险工作的八大目标之一。 经过公司的诚信教育活动的开展,我做为保险行业的一名员工,对诚信教育基本教材《保险法律法规诚信要求摘要》)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深入的学习了解,深刻领会了公司对诚信教育工作的意义及具体要求,并通过自学及讨论等方式,对照检查自己的理解,树立诚信经营理念,总结教育学习心得如下: 一、内部管理诚信,营造良好氛围 在部门内部,要注重把诚信原则引进管理实践中,营造以诚相待、诚实守纪、开诚布公的人文环境,特别是在销售团队中营造“家”的和谐气氛。 (一)要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人事环境,这是诚信原则的延伸,也是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二)要营造以诚相待的人际环境。对待员工工作要推心置腹、开诚布公,做到在思想上关心、工作上支持,在围绕公司整体利益的中心前提下,引导员工热爱公司、忠于职守,力争团队在思想和行动上与公司的高度统一。 (三)要营造以诚信为基础的制度环境。把诚信原则贯彻到各项制度的建设当中,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形成人人尊重制度,人人遵守制度,人人维护制度的良好氛围,使制度在诚信的沃土上成为公司共同的准则。 二、员工教育诚信,筑牢思想根基 把诚信思想深入贯彻到员工教育当中,为员工在思想上深深地打上诚信的烙印,让诚信变成公司上下同心的自觉行动,从根本上做到保险行业的诚信经营。 (一)建立并推广一套以诚信为核心的价值理念。“诚信”作为一种基本道德规范,不仅是企业生存的动力源泉,也是企业宝贵的无形资产。 (二)建立一套普及诚信理念的教育机制。通过培养员工正确的人生价值取向和高尚的职业道德操守,强化诚信为本的价值理念,把员工的个人成长与公司的兴衰荣辱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司兴我荣、司衰我耻的诚信经营、稳健发展的积极氛围。

学习社会保险法心得体会

学习社会保险法心得体会 《社会保险法》于20XX年7月1日起 施行,该法的施行是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里程碑,具有深远的意义。下面,我、谈谈对学习《社会保险法》的心得体会。 《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广大劳动者有了维护自身社会保险权益的有力 武器。 《社会保险法》维护了群众的参保权,其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 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

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这一规定直接给一些参保率低的群体 如农民工、灵活就业者撑了腰。时下,不少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存在逃避缴纳社保费的 现象,而很多农民工、灵活就业者或是参保意识不强,或是为保饭碗忍气吞声。《社会保险法》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作出了以上这些规定,一改过去社保费征收不够“硬”的问题,是一个大突破。 当然,社会保险是社会性的系统工程,在政策的制定、执行等方面离不开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例如,在扩面征缴方面,需要税务、工商部门提供帮助;在审计稽核方面,需要卫生、民政、药监、公安等部门支持。以往由于缺乏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难以有效协调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如今地位明确巩固后,如何有效协调相关部门展开工作,使社保经办机构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真正做到信息畅通、资源共享、协调配合,还需要各部门共同努力和协商。 《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

社会保险法案例分析强力图文稿

社会保险法案例分析强 力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社保 1.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也就是说社会保险的缴纳和劳动合同的关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在一个月签订劳动合同,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就应该缴纳社保。劳动合同时缴社保的前提,在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时候需要提供劳动合同,并且依《劳动法》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其中就包括用人单位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比如说,不缴纳社会保险或者少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劳动者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这种解除是属于违法解除还是合法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法合同法》46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被迫辞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过,《北京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

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的法律后果 《劳动法合同法》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双方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不交保险的后果 《社保法》63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杜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其强制义务。不办理登记的后果: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最新八次电大本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

最新八次电大本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 (2016年1月至2019年7月试题) 说明:试卷号:1021 课程代码:02972 适用专业及学历层次:法学;本科 考试:形考(纸考、比例30%);终考:(纸考、比例70%) 2019年7月试题及答案 六、案例分析题 29.农村村民赵某常年在外打工,主要在建筑工地做小工,但一次不幸从脚手架上摔下,双腿残疾,从此失去劳动能力。其配偶也因过度伤心而身体及精神受损,也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赵某尚有一子现年八岁,正在读小学。很快,赵某一家很快便花光了当年获得的伤残赔偿金,全家生活陷入窘境。 试分析: (1)根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赵某一家哪些人可以获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2)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主要包括哪些供养内容? 参考答案: (1)根据我国现行法规定,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因此,赵某全家若符合上述条件,可以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2)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①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②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③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④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⑤办理丧葬事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的,还应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2019年1月试题及答案 六、案例分析题 29.赵某是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跟公司签有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赵某每个季度必须完成一定数额的销售任务,个人收入则主要来自销售提成。尽管赵某对保险推销工作满怀热情,不辞辛苦,但第一个季度下来,所签保险单寥寥无几,远远没有完成公司的销售定额。公司销售主管提醒赵某说,若第二季度仍完不成任务,他就将面临被解聘的可能。为了保住工作,赵某更加努力,第二季度的销售业绩比第一季度有所提高,但比公司的定额还 1

人事局公共科目学习资料《社会保险法》(题目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学习模拟考试题 一.判断题(正确打√,错误打×) 1、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3、国家通过免税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4、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本企业、本单位承担。(×) 5、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6、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7、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8、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停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9、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10、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11、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但无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12、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13、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

工伤保险心得体会

工伤保险心得体会 【篇一:社会保险法学习心得】 社会保险法学习心得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了《社会保险法》,该法的通过是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中的一个里程碑,具有深远的意义,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精神。 一、各级政府依法履责 当代社会保障和历史上早期社会保障的最大区别是强调政府责任。 所谓政府责任,既包括政府有责任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以 保障公民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也包括政府必须承担必要的财政支出,以及通过行政手段保证劳动者履行缴费义务、企业为职工参保。 1、医保制度覆盖全民的责任。 《社会保险法》将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入了医保制度 的覆盖范围。笔者认为,应尽快打破“制度分设、城乡分割、资源分散”的“三分”不利局面,加强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和医疗救 助制度之间的协调和衔接,逐步在政策规定、支付标准、管理服务 等方面缩小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并按照“管理并轨—政策接轨—制 度统一”的步骤,探索统一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平台、业务流程和信息 标准,以整合社会资源、提高工作效率。 2、基金先行垫付的责任。 对第三方责任导致的伤亡,医保、工伤基金从拒不支付到先行垫付,是政府责任承担意识的显著增强。从以往案例来看,由第三方造 成伤害,而第三方逃逸或无力支付的情况很多。受害人往往面临双 重压力:基金不能支付,参保“无用”;赔偿追讨不到或赔款一拖再拖。正是这种窘境,困惑了包括受伤者和司法机关在内的各方。 二、明确经办机构依法经办职能 一方面,《社会保险法》确立了机构设立原则、经费保障机制和经 办机构基本职责,解决了长期困扰经办机构的体制性问题,明确了 政府主导的经办模式和经办服务的属性。这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依法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提升经办服务能力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 保障。另一方面,《社会保险法》对参保登记、待遇享受、监督管理、信息公开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要求。 三、维护参保人员依法权益

【承包】社会保险法案例收集

【关键字】承包 案例:某建筑工地上的打工者小王在工作中受了伤,面对巨额的医疗费,承包商和建筑商之间却互相推诿扯皮,小王只能自己先垫钱看病。 解析:《社会保障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障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障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障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障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障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与医保基金一样,规定了工伤保障基金也将实施垫付追偿制度。这对在外打工的农民工,特别是建筑行业的农民工来说,无疑是重大利好。《社会保障法》实施后,农民工出了工伤事故,所在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障待遇时,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障基金先支付,就能保障农民工及时就医,但所在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先生已经到了退休年龄,可是他的养老保障只缴了12年,没有达到养老保障累计缴费至15年的要求。 解读: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障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障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障,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障待遇 案例:基本养老保障的参保者先生在与家人出游期间受了重伤,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继续工作,他想了解在这种情况下,自己是否可以享受到社会保障待遇。 解读:《社会保障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障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障基金中支付。参保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如果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就失去了经济来源,只能依靠其他家庭成员,如果参保人员同时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整个家庭就会陷入困境。这时候养老保障基金应当给予帮助。 案例:宁波中小民营企业众多,为节省用工成本,一些小企业将社保金以现金的形式“折价”发给员工,甚至将社保金算作工资的一部分。 解读:这种做法是违法的。《社会保障法》第八十四条,若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障登记且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不改正的,处以应缴纳社会保障费1-3倍的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500-3000元的罚款。骗取社会保障基金支出或者待遇的,应当退回骗取的金额,并处以骗取金额2-5倍的罚款。违反规定侵占、挪用社会保障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

《社会保险法知识》测试题(定稿)

《社会保险法知识》测试题 一、单选题(共20题,每题1分)。 1.《社会保险法》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起施行。 A.2010-10-28 B.2010-12-30 C.2011-1-1 D.2011-7-1 2.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国家通过()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A.发行特种国债 B.财政转移支付 C.设立专项基金 D.税收优惠政策 3. ()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A.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B.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C.城镇居民 D.农村居民 4. 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按规定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如第三方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A.不再支付相关待遇 B.补足工伤保险待遇 C.不再支付伤残补助金 D.可以支付伤残补助金 5.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生育保险费。 A.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 B.按单位平均工资的1%缴纳 C.按社会平均工资的1%缴纳 D.不缴纳 6.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

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的滞纳金。 A.百分之一 B.千分之一 C.千分之五 D.万分之五 7.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 A.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B.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C.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D.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8.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A.10日 B.20日 C.30日 D.60日 9.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A.十日 B.十五日 C.三十日 D.六十日 10.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A.调解、仲裁 B.行政复议 C.复核、复查 D.行政监督 11.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A.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B.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C.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党员个人学法用法心得体会

党员个人学法用法心得体会 领导干部历来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带领广大人民群众为完成党的历史任务而奋斗的骨干力量。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迫切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民主法制建设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这就要求我们各级领导干部要学习和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努力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管理社会的本领,这是新时期党对各级领导干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保证深化改革、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要求。通过认真学习,感受很多,收获颇丰。 一、学法用法的重要性 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学法用法的重要性,是学法用法的前提。法为国之本,学法用法,是为了提高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治国能力和水平。作为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法律知识,努力提高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增强依法执政和运用法律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本领。因而,作为领导干部,加强学法用法,提高依法执政能力,是当前非常重要和紧迫的任务。 通过学习,本人深深地感受到:1、学法用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学法用法、依法行政是和谐社会的应有

之义。作为领导干部,只有具备良好的法律素质,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从当前社会矛盾的性质来看,虽然大多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我们如果不能及时依法处理和妥善解决,就可能让轻微的利益矛盾转化成为群体性的对抗性事件,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为此,我始终坚持站在维护社会平安、促进社会和谐的层面上来思考,努力创造自觉学法用法、严格依法行政的良好局面。2、学法用法是促进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实践证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需要领导干部更多学习和掌握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转变那些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行政方式和管理模式,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协调各种矛盾,自觉依法行政。3、学法用法是落实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作为领导干部,要真正把执政为民的要求落实到依法行政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就必须学法、懂法、守法,强化为国执法、为民执法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在处理各种矛盾中坚持依法公正、公开、公平,最大限度地实现好、维护好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4、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可以提高领导的工作综合能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不仅可以扩大自己的知识层面,开阔视野,为人处事更能分辩是非,少些感性冲动的行为,多些理性谨慎的处置。从总体上看,经过长期不懈的法制宣传教育,我们广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得到了明显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也普遍得到了增强。但同时我们必须看到和承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案例分析(精)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 ?职工刘某原在一家国有公司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 间,刘某以收入偏低为由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未予答复。之后,刘某即被一家外资企业聘用,又在该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刘某走后,原国有公司要求其回厂上班。同时,与刘某所在的外资企业联系,希望刘某回厂,但外资企业以已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不予放人。 ?问:(1刘某与原国有企业的劳动合同是否已经解除? ?(2外资企业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责任? 案例二 ?黄某与某馆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有一条款:“鉴于宾馆服务行业本身的 特殊要求,凡在宾馆工作的女性服务员,合同期内不得结婚。否则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黄某还依照宾馆内部规定,向宾馆交纳了2000元抵押金。合同履行约1年后,黄某的男友单位筹建家属楼,为能分到房,黄某与男友结婚,不久怀了孕。宾馆得知后,以黄某违反合同条款为由作出与黄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没收了黄某交纳的抵押金。 ?问:(1某宾馆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某宾馆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哪些规定? 案例三

?刘某系某仓储公司职员。2005年6月公司与其签订承包合同,由刘某承包公司的一辆东 风牌货车,期限为3年,刘某每年向公司缴纳利润3万元,并且规定“本人及他人伤残亡及后遗症等费用由其本人承担”。此合同于2005年6月即由当地公证机关予以公证。2005年12月,刘某在一次外出运输中发生事故,身受重伤。其家庭及本人均无力支付高额医疗费,遂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公司以承包合同约定伤残风险由刘某自负、且经公证具有法律效力为由拒绝负担有关费用。刘某只得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责令公司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 ?问:(1经公证由刘某自行承担社会保险费用的条款是否有效?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处理本案? 案例四 ?钱某2003年12月1日与某企业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自2003年12月1日起至2008 年12月1日止。约定: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每年1000元累计计算。2006年7月28日,钱某以帮助家庭为由向该厂提出书面辞呈,并声明按合同约定赔偿厂方2000元,厂方不同意。钱某于8月30日要求该企业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并离厂。18天后,钱某回厂办理解除合同手续时,该厂以钱某提出辞呈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旷工为由,对其作出除名决定。钱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查,上述情况属实。 ?问:(1该厂对钱某的除名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2此案应该如何处理? 案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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