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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山东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山东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山东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各县区建设局,开发区、高新区、北海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建执字[201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建执字【2014】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对原《山东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进行了补充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批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受理、审查工作。

第四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第五条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应当在山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ce16791565.html,)上进行

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

第六条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二级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

业印章的,可申请补办或更换。

第七条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取得的执业资格证书专业申请注册: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

用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第八条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表1-1);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聘用企业为申请人缴纳的近三个月以上养老保险证明;

(五)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二)、(三)、(四)、(五)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申请材料及附件统一用A4纸,以下等同)。

聘用企业将《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1-2)

和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二份和附件材料一套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查汇总表(企业申请人)》(附表1-4)、《市级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查汇总表(专业)》(附表1-5)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内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附表2-1);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条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1、执业企业变更的;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3、二级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原则上,建造师初始注册执业满一年后,方可变更注册,变更后一年内不得再次变更注册。聘用企业经营中止、破产、解散的;聘用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吊销、撤回资质证书的,不受以上规定限制。

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附表3-1);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

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原聘用企业出具的申请人申请变更注册前一年内的职业道德证明;新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新聘用企业为申请人缴纳的近一个月以上养老保险证明。

(五)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

(六)二级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七)同时具有一、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办理一级或二级建造师注册时,必须注销同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若注销的二级注册建造师专业为主专业的,须将最早申请注册的增项专业变更注册为主专业,原主专业自动注销。

申请主专业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二级注册建造师主专业变更注册申请表》(附表8)。

第十一条增项注册

二级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申请增项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附表4-1);

(二)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三)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四)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注销注册

二级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申请人或其聘用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附表5-1);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1、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2、依法被撤销注册的;3、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4、受到刑事处罚

的;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四)具有多项注册专业的二级注册建造师,可选择某项增项专业办理注销注册。

申请增项专业注销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专业注销注册申请表》(附表9)。

第十三条重新注册

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申请重新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附表6-1);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聘用企业为申请人缴纳的近三个月以上养老保险证明;

(五)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四条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

二级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应当向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附表7-1)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第十五条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更换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可向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更换,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补发或更换汇总表》(7-2),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二级建造师可预注册到新设立企业,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出具证明,作为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依据。企业资质批准后,正式办理二级建造师注册。企业凭建造师注册证书领取企业资质证书。

新设立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的注册建造师认定参照执行。申请预注册的建造师申报材料参照正式注册材料。

第十七条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遗失补办、污损更换和注销注册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查验注册申请人材料的完整

性,认真核对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明、继续教育证明和聘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注册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注册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书面审查意见,审查意见为不同意的需说明理由。

注册申请资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存、归档。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注册的;

(三)未达到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企业不符合注册企业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对申请初始注册的,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0日内审批完毕并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准予注册,并在山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上予以发布。核发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报建设部备案。

对申请延续注册的,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0日内审批完毕并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准予注册,并在山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上予以发布。对申请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20日内办结,并销毁或更换收回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第十九条二级建造师注册后,取得相应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

注册证书样式、编号及执业印章样式按《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实施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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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注册业务流程及流程图

二级建造师注册业务流程及流程图 事项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 业务流程: (一)受理、初审:主体是区(县)住建委。 初审材料: 1.《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书、、学历证明复印件; 3.聘用单位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4.逾期进行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5.同时申请多专业注册的,还应当提交《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初审标准: 1.审查企业注册信息是否上报; 2.所提供的资料(、毕业证、劳动合同)与原件是否一致。 初审时限: 10个工作日。

(二)复审、公示:复审主体是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行政综合服务大厅专属窗口;公示主体是注册中心。 复审材料: 1.《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区县审核意见表; 3.区县汇总表。 复审标准: 1.查看复审材料是否齐全; 2.查看申请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处是否加盖齐全; 3.查看区(县)住建委数据是否提交; 4.查看申请表中区(县)住建委签字盖章处是否签字盖章; 5.申请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的资料转注册中心。 公示: 由注册中心对复审合格人员进行汇总,并公示。 完成时限: 10个工作日 (三)公告、制证制章 公示无异议后,注册中心发出合格公告,对初始注册合格人员进行放号,并转行政综合服务大厅制证,同时向印章公司传送制章数据。 转到制证区的材料为:《市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证书制作审批表》、空白证书、公告。 事项二: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

业务流程: (一)受理、初审:主体是区(县)住建委。 初审材料: 1.《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执业印章); 3.原聘用单位解聘合同或证明; 4.聘用单位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初审标准: 1.提交网上信息; 2.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复印件是否每一页加盖企业公章。 初审时限: 5个工作日。 (二)复审:主体是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行政综合服务大厅人员资格窗口。 复审材料: 1.《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执业印章); 3.原聘用单位解聘合同或证明; 4.聘用单位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注册

第五条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第七条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第八条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

一级建造师注册及变更流程

一级建造师 初始注册流程 第一步:个人版填写: 登录中国建造师网站,点击一级建造师注册系统,点击个人版登录入口,有三个下载地址[下载地址一下载地址二下载地址三],点击任意一个进行下载,下载后进行安装至本地电脑,然后从开始——程序——一级建造师注册系统个人版打开进行填写个人信息,填写完毕后点击上方保存,弹出保存路径对话框,将信息保存在指定位置即可(建议可存放在至桌面)。 第二步:企业版填写 1、登录中国建造师网站,点击一级建造师注册系统,点击建造师注册企业登录入口,进入企业版(企业如是第一次注册需要填写企业的详细信息后保存提交即可),点击左侧目录树中“初始注册—注册审查”,在申报状态旁边点击“导入个人申报信息”,在弹出的网页中,浏览个人信息保存位置并上传数据文件,导入成功后,个人信息便处于待报状态。 2、审查:点击人员信息后边的“审查”按钮,核实此人员的信息,包括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等,核算无误后点击表格下方的“保存”按钮,完成企业的审查工作。 3、上报:将人员姓名前面的方框反选,同时点击上报按钮(上报按钮在申报状态的右侧横栏中黄色字样),人员便已上报至主管部门,上报成功的人员处于审查中状态。 所需材料 1、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2、个人资料证明(含身份证明、学历证书) 3、聘用单位人事关系证明复印件(含劳动合同) (可在网上申报)

变更注册流程 第一步:个人版填写: 1、登录中国建造师网站,点击一级建造师注册系统,点击个人版登录入口,在页面右侧“注册建造师变更、增项、注销等登录入口”处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码,资格证书编号,密码等,点击登录即可。注:姓名、身份证号码请用初始注册时的信息填写,可到企业版“已注册人员”信息中核对信息。原始密码为7个0。 2、登录后,点击左侧目录树中“变更注册”选项,选择您所在变更的内容:聘用企业变更、姓名变更,信息填写完整后点击表格下方的“保存”按钮。第二步:企业版填写 1、原单位登录企业版,点击目录树下的变更注册—人员调出按钮,查看到人员信息表格后(此信息表格需要登录个人版填写后便可以看到),点击人员信息后边的“审核”按钮,核算无误后点击表格下方的“保存”按钮,完成企业的审查工作;反选该人员,点击“同意调出”按钮即可。 2、新单位登录企业版,点击目录树下的变更注册—人员调入按钮,查看到人员信息表格后,在人员信息前面小方框中打“√”选中,点击“同意调入”按钮,调入成功后,将审报状态选择为“已调入”点击查询,调入成功的人员便会显示出来,点击人员信息后面的“审查”,核实无误后点击“保存“,在人员信息前面小方框中打“√”选中,点击“上报”即可 3、打印表格:将人员状态选择为“已上报”点击“查询”,在显示出来的上报人员中,点击“查看”弹出“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3-1”,点击“打印”可打出个人信息表格资料。 所需材料 1、申请人委托聘用单位办理行政许可的委托书及变更注册申请表(一份)及相应的电子数据; 2、新聘用单位人事关系证明复印件及原件(劳动合) 3、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原件及复

最新山东省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详细方法

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网上操作详细方法 登录《山东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ce16791565.html, 一、 个人系统操作流程 图示(一) 个人进入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报系统步骤 图示(二) 个人填报“工程业绩”、“其他执业资格”等申报信息

图示(三) 个人上报延续注册数据、浏览申请表 ② 点击“延续注册”进入个人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申报系统” ① 依次点击“工程业绩”、“其他执业资格”等,填报、查看个人信息资料 ① 点击“浏览申请表”,查看个人填报资料(见图四)如果申请表的信息无误,点击左侧菜单“延续注册”,进入延续注册界面 ② 点击“您确定上报数据吗”,将个人延续注册信息上报到企业。系统提示“申报成功”、“您的数据已上报,您当前的申报状态是企业审核”。此时,个人将不能修改信息。

图示(四)浏览系统内的不带条形码的《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企业系统操作流程 图示(五)企业进入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报系统步骤 图示(六)企业进入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报系统

图示(七) 填报合同期、上报市级 ① 点击“延续注册”进入企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报系统”

图示(八) 打印上报人员《申请表》、导出上报人员汇总表 图示(九) 打印有条形码的《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① 点击 “查询已上报人员”,出现已上报的人员信息。

注意事项: 1、二级建造师个人系统里继续教育处不允许操作,此处均是从省继续教育后台获取来的省级结业 通过的信息,其他的如“未结业”、“代培点通过”、“代培点结业不通过”、“省级结业未通过” 的继续教育信息均不会在此处显示,同时会提示“未达到继续教育标准!”,如下图 2、未获取继续教育信息的人员在个人系统里点击延续注册数据上报时会给予提示如下图 3、如果有效期与当前日期相比大于三个月在个人系统里点击延续注册数据上报时会提示“有效期 前三个月后才能进行延续注册!”; 4、如果其他注册类型流程未结束或者执业状态为未执业,是不可以申报延续注册的; 5、在地市后台,上报省注册信息前必须上报财务信息; 6、地市后新增加功能可查询本地市二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情况,见左侧菜单“信息查询”—“继 续教育查询”; 7、在系统中获取的继续教育信息选修课学时为0的,是因为代培点未添加选修信息,只要必修课信 息获取到了则说明继续教育通过了.

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流程

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流程 一、注册申报专业 二级建造师专业类别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二、注册申报范围 凡已取得河南省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年龄在65周岁之内的人员,均可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洛阳市行政区域内的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须在资格证书取得三年内进行初始注册。 三、注册申报材料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申报公路和水利专业申请表一式三份,此表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打印生成,包括表1-1、表1-2); (二)《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一式三份); (三)资格证书和增加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证书复印件包含资格证书编号页和个人相关基本信息页且两页上、下复印在同一纸面上); (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五)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申报必须提供第二代身份证,第二代身份证复印时应将正反两面内容分上、下复印在同一纸面上);

(六)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可正反面复印,聘用劳动合同需为劳动局制式合同); (七)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可正反面复印,资质证书副本应复印有内容页且不得缺页); 将每人申报材料依照(三)-(七)顺序装订成册;申请表、汇总表及申报材料复印件均应为A4纸;申报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应分两个档案袋放置。 四、注册申报程序 申请注册人员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劳务合同,向聘用单位提供注册所需的书面资料及资料原件;聘用单位需认真核对申请人员提供的资料,并进入河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在河南省一、二级注册建造师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数据填报;确认网上数据准确无误后上传至市级建设主管部门操作平台;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打印生成申请表和汇总表,连同注册申报材料上报市建委,经市建委初审合格后,上报省建设厅注册办,省建设厅审查公示、公告、办注册证和印章。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规定试行修订版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规 定试行修订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基建营房部: 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加强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我们组织起草了《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本办法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执行。 第六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第七条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施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级建造师注销申请操作流程参考模板

二级建造师注销申请操作流程 二级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申报程序步骤如下: 步骤一:填报并提交网上变更信息。 登录个人用户→点注销注册,上报企业 登录企业用户→点注销注册,选择人员点上报市级,打印申请表 步骤二:提交以下书面申请资料。 1、《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2、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原件、复印件; 3、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原件、复印件。 聘用企业将《申请汇总表》、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二份和附件材料一式一份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申请人的申请表必须是在当地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上申报成功后,通过网上打印的带有条形码的申请表,否则不予受理。 (二)取得二级建造师临时证书的人员,同样可以申报注销注册。 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

业务流程: (一)受理、初审:主体是区(县)住建委。 初审材料: 1.《二级建造师注销申请表》; 2.注册证书原件及执业印章; 3.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六、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 初审标准: 1.提交网上信息; 2.复印件是否每一页加盖企业公章。 初审时限: 5个工作日。 (二)复审、备案注销:复审主体是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行政综合服务大厅人员资格窗口;备案注销主体是注册中心。 复审材料: 1、《二级建造师注销申请表》; 2、注册证书原件及执业印章; 3、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六、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

复审标准: 1.查看复审材料是否齐全; 2.查看申请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处是否加盖齐全; 3.查看区(县)住建委数据是否提交; 4.查看申请表中区(县)住建委签字盖章处是否签字盖章。 备案注销: 材料移交注册中心在网上备案注销。 完成时限: 5个工作日。 (本资料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仅供参考。请预览后才下载,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

一级建造师注册申报程序及注册所需材料

一级建造师注册申报程序及注册所需材料 篇一:一级建造师各类注册所需材料及申报程序 一级建造师各类注册所需材料及申报程 序 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三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考试报名时的企业与注册时的企业不一致的,需提供考试报名企业出具的解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执业师信息完善有关表格。 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

式二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原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执业师信息完善有关表格。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1、执业企业变更的; 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 3、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山东2020年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通知

山东2020年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通知 山东2018年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考务通知 鲁建注册函〔2018〕9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 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2018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统考卷)有关 工作的通知》(建注函〔2018〕7号)安排,经研究,我省2018年度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选用全国统一试卷和评分标准。现将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 按照全国统一试卷考试时间安排,我省2018年度二级建造师执 业资格考试定于6月2日、6月3日举行,具体考试时间安排如下: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2018年6月2日 上午:9:00-12:00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下午:14:00-16:00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2018年6月3日 上午:9:00-12:00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二、考试命题、考试科目及成绩管理 2018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统考卷)依据《二级建造师 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4年版)命题。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科目,《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设置6个专业类别:建筑工程、公路 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考生 可根据专业学历、业务专长和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中一个专业类别 报考。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为滚动管理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 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 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增加执业专业类别考 试合格者,核发《山东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新增专业)合格 证书》。 三、报考条件 (一)凡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1.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2.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相近专业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5年;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者。 (二)符合上述(一)的报名条件,并满足下列相应条件者,可以免试相应科目:

二级建造师注册流程

二级建造师注册指南及注册流程图 事项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 业务流程: (一)受理、初审:主体是区(县)住建委。 初审材料: 1.《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资格证书、身份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3.聘用单位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4.逾期进行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5.同时申请多专业注册的,还应当提交《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初审标准: 1.审查企业注册信息是否上报; 2.所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毕业证、劳动合同)与原件是否一致。 初审时限: 10个工作日。 (二)复审、公示:复审主体是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行政综合服务大厅专属窗口;公示主体是注册中心。

1.《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区县审核意见表; 3.区县汇总表。 复审标准: 1.查看复审材料是否齐全; 2.查看申请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处是否加盖齐全; 3.查看区(县)住建委数据是否提交; 4.查看申请表中区(县)住建委签字盖章处是否签字盖章; 5.申请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的资料转注册中心。 公示: 由注册中心对复审合格人员进行汇总,并公示。 完成时限: 10个工作日 (三)公告、制证制章 公示无异议后,注册中心发出合格公告,对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合格人员进行放号,并转行政综合服务大厅制证,同时向印章公司传送制章数据。 转到制证区的材料为:《北京市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证书制作审批表》、空白证书、公告名单。 事项二: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 业务流程: (一)受理、初审:主体是区(县)住建委。

1.《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执业印章); 3.原聘用单位解聘合同或证明; 4.聘用单位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初审标准: 1.提交网上信息; 2.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复印件是否每一页加盖企业公章。 初审时限: 5个工作日。 (二)复审:主体是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行政综合服务大厅人员资格窗口。 复审材料: 1.《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执业印章); 3.原聘用单位解聘合同或证明; 4.聘用单位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复审标准: 1.查看复审材料是否齐全; 2.查看申请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处是否加盖齐全; 3.查看解聘合同或证明内容是否合格(解聘合同或证明需明确注明在原单位无在施或在建工程); 4.查看区(县)住建委数据是否提交; 5.查看申请表中区(县)住建委签字盖章处是否签字盖章。 完成时限: 即时办理。 (三)制证、制章 申请人持签字材料到证书窗口打印防伪变更贴,并加盖证书专用章。证书变更即时办理。 材料移交注册中心汇总并向印章公司传送制章数据。证书变更次日起5个工作日后,可到印章公司领取印章。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本办法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

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执行。 第六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第七条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施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第八条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劳动用工有关规定,规范项目劳动用工管理,切实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第九条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第十条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

山东二级建造师报考条件

山东二级建造师报考条件 山东省2010年度二级建造师考试报考条件 (一)凡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1、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含专业证书)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2、相近专业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5年。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山东省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者。 (二)符合上述(一)的报名条件,并满足下列条件者,可以免试相应科目:1、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 2、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 3、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 (三)增加执业专业类别考试。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专业类别合格证书,该证书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四)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年限的截止日期为2010年6月底。 不是。 首先,二级建造师只要是中专以上学历,都是2年工作经验。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博士都一样。 成人高考的话,不是从拿到毕业证之后才算工作经验的。在报考前取得学历,同时已经拥有了2年以上工作经验,就可以报考。

浙江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操作手册

浙江省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管理 系统使用说明 一、登录系统 登录

1.浙江省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的登录网址为,建造师个人用户通过 账户和密码登录(建造师个人登录账户为建造师本人初始注册时的身份证号码,目前系统中有万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时身份证号码是15位的,建造师在登录时如发现使用18位身份证号码登录显示系统无此账户时,可以试一下使用15位身份证号码登录),企业用户和管理部门用户须使用加密锁登录。 2.使用本系统时,必须使用使用32位的Windows的IE浏览器,浏览器版本 推荐使用以上,本系统支持 WindowsXP,WindowsServer2003,Windows7,WindowsServer2008,Windows8和WindowsServer2012系统。如果使用64位操作系统(windows7或者windows8)请使用32位IE浏览器,其默认的地址为 “C:\programFiles(x86)\InternetExplorer\” 注:不要安装非微软公司的windows操作系统,例如:番茄家园版、Ghost 装机版等改装过的windows操作系统。 3.企业和管理部门用户,首次使用时须安装加密锁驱动程序,已经安装过驱 动程序的,无须再次安装。初次使用系统驱动安装步骤如下: 首先,下载驱动程序,在首页中点击“驱动下载”,下载完成后,关闭IE 浏览器,并确保此时没有将加密锁插入电脑。将压缩文件解压后,双击解

压出来的文件安装,如图:,按照提示完成驱动程序的安装。安装完后,重启电脑,电脑重启后,插入加密锁。再次打开IE浏览器即可登录系统。注意:安装身份认证锁驱动时可能会受到360等安全软件的拦截、应当安装时关闭360等安全软件或者在被安全软件拦截的时候选择准许运行等。 4.登录“浙江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在首页中,点击“登录”按钮进 入系统登录页面,如果是初次使用新系统(或者客户端插件已经升级),回出现如下提示: 点击上图中“安装”按钮,完成系统客户端加载项的安装。如果安装时不能出现安装按钮,请首先关闭360等杀毒软件,然后点击“下载客户端加载项”,将workbench安装文件下载到电脑。关闭浏览器,双击workbench 安装文件,按照提示完成安装(如遇到拦截,请选择运行在所以网站运行)。 重新打开IE浏览器,出现黄色小图标运行加载项时,选择在所有网站运行。 安装完后出来系统登录页面如下图: 5.个人用户,在“个人登录入口”输入账号和密码进行登录,企业用户通过 身份认证锁在“企业登录入口”登录,管理部门用户通过身份认证锁在“管理部门登录入口”登录。没有账号和密码的建造师个人,登录系统前需要

最新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最新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最新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2016年9月30日住建部公布对《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的内容进行了相关修改,其中主要修改的是第七条、第八条中的内容,另将“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2016年10月20日起施行。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和管理活动。 未取得注册证书的,不得担任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继

续教育、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程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注册 第五条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第七条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单位的人员,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专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审核。 符合条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由国务院住

一级建造师注册业务流程图

一级建造师注册业务流程图 出guo为大家提供《一级建造师注册业务流程图》,更多一级建造师相关资讯请关注的更新! 1、《一级建造师初始(增项)注册申请表》(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护照)、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原件(验证后退还)及复印件; 增项注册还需提供注册证书 复印件,注册证书原件和印章上交。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原件(验证后退还)及复印件; 4、申报人所在聘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一份; 5、若申报人员不是在原获取资格单位申报注册,还应出具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6、申报人近期一寸同版免冠照片三张(其中两张贴在申请表上,另一张背面写明姓名及单位贴在附表2照片纸上)。 申报材料第2、3、4、5部分应装订成册作为申报材料附件,并做封面(见附表1)。 7、汇总表网上自动生成打印一份单独提交。 其中,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申报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

三份和申报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申报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1、《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护照)、资格证书原件(验证后退还)及复印件,注册证书复印件,注册证书原件及印章上交。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原件(验证后退还)及复印件; 4、申报人所在聘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一份; 5、申请人与原注册单位解聘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原注册单位同意变更注册的合缝介绍信并加注省建设厅建管处 意见。 6、申报人近期一寸同版免冠照片两张贴在申请表上。 申报材料第2、3、4、5部分应装订成册作为申报材料附件,并做封面(见附表1)。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申报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申请增项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山东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答案

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机电及矿业工程专业)选修课作业 一、《建设工程项目费用控制》 论述题: 1、某工程银行贷款1000万,10年内付清本息,采取等额偿还(本金加利息每年相等)的方式,年利息10%,试计算第五年归还的利息为多少? 答:10年的年金现值系数=(1-(1+10%)^(-10))/10%=6.144567106 每年的偿还金额=1000/6.144567106=164.745395万元 第五年也一样,偿还164.745395万元 2、建设项目常用的四种风险应对策略是什么? 答:风险回避风险自留风险控制风险转移 3、建设投资可分为静态投资和动态投资两种,两者有何异同?两者和工程造价的关系是什么? 答:静态投资是以某一基准年、月的建设要素的价格为依据所计算出的建设项目投资的瞬时值。但它含因工程量误差而引起的工程造价的增减。 动态投资是指为完成一个工程项目的建设,预计投资需要量的总和。它除了包括静态投资所含内容之外,还包括建设期贷款利息、投资方向调节税、涨价预备费等。 静态投资和动态投资的内容虽然有所区别,但二者有密切联系。并且这两个概念的产生都和工程造价的计算直接相关。 工程造价有一种含义是从投资者的角度定义即全部固定资产投资费用,工程造价组成有静态和动态投资两个种,动态投资包括静态投资,静态投资是动态投资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和计算计算基础,除了包含静态投资外,还包括涨价预备费、利息等。他们两共同构成固定资产投资,是互相平行的两个概念,不是一个包含和被包含的概念。 4、单位工程量人工费的计算过程是什么? 答:单位工程量人工费的计算需确定以下量和价(1)确定单位工程量所需的人工定额(2)确定人工单价。以上量和价确定后,其乘积即为单位工程量的人工费。

安徽省二级建造师注册说明

二级建造师注册说明 初始注册说明 一、初始注册前提条件: 1、必须通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的二级建造师统一考试,并获得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2、注册人员从未进行过二级建造师注册。 二、初始注册操作流程: 1、个人发起初始注册申请并提交给注册企业审核; 2、注册企业审核后,提交给地市主管部门申请审核; 3、地市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加入汇总批次,将批次上报给省厅主管部门审核; 4、省厅主管部门终审通过后打印证书并发放。 三、网上上传所需材料: 1、《《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扫描件(有红印章的页面均须扫描上传)或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申请增项专业需提供,正反面复印); 2、学历证书扫描件; 3、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4、继续教育证明通过数据共享实现对接(超过3年未注册需提供); 5、社保证明; 6、身份证扫描件(正反面); 7、个人承诺扫描件。 四、窗口办理所需携带材料: 1、1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变更注册说明 一、注意问题: 1、执业企业变更:需要上传个人承诺扫描件、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社保证明; 2、人员姓名变更:需要上传变更后身份证明复印件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个人承诺扫描件; 3、企业名称变更:需要上传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变更函复印件。 二、执业企业变更(同地市)操作流程: 1、个人发起变更申请; 2、原企业审核后提交给现企业审核; 3、新册企业审核并提交至企业所在地市审核; 4、变更人携带注册证书原件到新单位所在地市窗口办理。 三、执业企业变更(跨地市)操作流程: 1、个人发起变更申请; 2、原企业审核后提交给现企业审核; 3、现企业审核并提交至原企业地市审核; 4、原企业地市审核提交至现企业地市审核; 5、变更人携带证书原件到现企业所在地市窗口办理。 四、人员姓名变更操作流程: 1、个人发起姓名变更申请;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素质,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发展,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育,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方法、新技术,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第三条一级注册建造师按照本办法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延续注册和逾期申请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以下统称注册)的必要条件。 第四条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取得60学分。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增加取得相应专业30学分。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全国一级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水利、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铁路、民航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业协会组织制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学大纲、编写综合教材,建立测试题库。住房城乡建设部委托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建立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学习质量测试试题库。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行业协会负责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专业教材编写、拟定课程学分,并编制专业测试命题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学习质量测试工作。

第七条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综合教材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 (三)注册建造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八条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专业教材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新颁布的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 (二)本专业相关新标准、新技术、新工艺。 (三)工程项目管理案例。 第九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 第十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完成继续教育相关内容学习后,应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地点参加继续教育学习质量测试,测试合格后,即可取得相应学分。注册建造师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学分累计达到要求的,可在相应网站自行打印带二维码的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部分学分。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充抵继续教育学分累计不得超过30学分。 (一)参加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每次计20学分。 (二)参加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工作,每次计20学分。 (三)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期刊上发表有关建设工程技术、项目管理等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计10学分;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专著、教材的,第一、二作者每人计10学分。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分的充抵认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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