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前沿
虽然德国法认为社会主义国家诉讼的任务是发现客观真实,
却也承认诉讼中可能存在真伪不明的问题,并确立了与罗森贝克
“规范说”相一致的证明责任规则。有意见提出受害人可以提起对侵权人的赔偿诉讼和对
可能加害人的补偿诉讼,受害人可成为两个相互独立而又彼此联
系的诉的原告。
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认为若加害人确定,则受害人只能提
起普通侵权之诉,要求给付损害赔偿;而高空抛物致损的重要条
件就是加害人无法确定,而由可能的加害人予以补偿,其诉讼标
的即为受害人和可能加害人的补偿之诉。
在一般侵权之诉中,受害人要承担证明加害人身份的责任,
那么在高空抛物致损的情况下,受害人需不需要证明其无法确定
真正加害人身份呢?笔者认为,加害人应当说明无法查明真正加
害人的现实状况并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当然,这里的证明力
要求不能太高,因为在立案时,法律要求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
告”,法院进行审查时要考虑高空抛物致损的客观情况,降低证据
要求,从而方便受害人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