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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中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中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中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通过整合供需信息,提供网上非巡游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

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价实行

市场调节价。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五)在中山市辖区内成立服务机构且符合以下设施条件: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培训教室,办公场地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培训教

室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租用他人房屋、场地作为经营办公场所、

培训教室的,要签订一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的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中山市营业执照及其隶属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加盖总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五)提供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相关部门对线上服务能力有效的认定结果证明材料;

(六)《岗位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人员培训制度》、《企业经营管理制度》、《投诉处理制度》、《服务质量保

障制度》相关文本;

(七)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

中山市辖区内、经营期限为6年,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许可证》,经营期满后,对服务能力符合要求的申请人给予续期,

网约车平台公司需要延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经营期满30日前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服务能力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同意给

予续期。

第九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同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

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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