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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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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5月14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18年5月21日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民为中心、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舒适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基础要求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建设规划征求意见阶段,应当综合考虑与城市规划的衔接、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布局和规模、换乘枢纽规划、建设时序、资源共享、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线路功能定位、线路制式、系统规模、交通接驳等提出意见。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审批征求意见阶段,应当对客流预测、系统设计运输能力、行车组织、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等提出意见。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设置运营服务专篇,内容应当至少包括:

(一)车站开通运营的出入口数量、站台面积、通道宽度、换乘条件、站厅容纳能力等设施、设备能力与服务需求和安全要求的符合情况;

(二)车辆、通信、信号、供电、自动售检票等设施设备选型与线

网中其他线路设施设备的兼容情况;

(三)安全应急设施规划布局、规模等与运营安全的适应性,与主体工程的同步规划和设计情况;

(四)与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运力衔接配套情况;

(五)其他交通方式的配套衔接情况;

(六)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车辆、通信、信号、供电、机电、自动售检票、站台门等设施设备和综合监控系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营准入技术条件,并实现系统互联互通、兼容共享,满足网络化运营需要。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前,按照有关规定选择确定运营单位。运营单位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包括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二)具有健全的行车管理、客运管理、设施设备管理、人员管理等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三)具有车辆、通信、信号、供电、机电、轨道、土建结构、运营管理等专业管理人员,以及与运营安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九条运营单位应当全程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按照规定开展的不载客试运行,熟悉工程设备和标准,察看系统运行的安全可靠性,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应当督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及时处理。

运营单位应当在运营接管协议中明确相关土建工程、设施设备、系统集成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并督促建设单位将上述内容

纳入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组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通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的,方可依法办理初期运营手续。

初期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土建工程、设施设备、系统集成的运行状况和质量进行监控,发现存在问题或者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初期运营期满一年,运营单位应当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送初期运营报告,并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组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通过安全评估的,方可依法办理正式运营手续。对安全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同时通告有关责任单位要求限期整改。

开通初期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有甩项工程的,甩项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应当通过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方可投入使用。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完成甩项工程的,运营单位应当督促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履行设计变更手续。全部甩项工程投入使用或者履行设计变更手续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方可依法办理正式运营手续。

第十二条运营单位承担运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保障安全运营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十三条运营单位应当配置满足运营需求的从业人员,按相关标准进行安全和技能培训教育,并对城市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岗位工作。运营单位应当对重点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城市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驾驶员职业准入资格。

运营单位应当对列车驾驶员定期开展心理测试,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第十四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对于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风险隐患及时整改,并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运营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运营单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尽快消除重大隐患;对非运营单位原因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报告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术管理体系,并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

运营单位应当对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及时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并保存记录。

第十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城市轨

道交通智能管理系统,对所有运营过程、区域和关键设施设备进行监管,具备运行控制、关键设施和关键部位监测、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应急处置、安全监控等功能,并实现运营单位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运营安全管理水平。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网络安全有关规定和等级保护要求,加强列车运行控制等关键系统信息安全保护,提升网络安全水平。

第十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对运营单位运营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开展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工作。

初期运营前、正式运营前以及运营期间的安全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信息统计分析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第三章运营服务

第十九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为乘客提供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的服务,保证服务质量。

运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并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定期报告履行情况。

第二十条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沿线乘客出行规律及网络化运输组织要求,合理编制运行图,并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运营单位调整运行图严重影响服务质量的,应当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运营单位应当通过标识、广播、视频设备、网络等多种方式按照下列要求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和安全应急等信息:(一)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时间、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示意图、进出站指示、换乘指示和票价信息;

(二)在站厅或者站台提供列车到达、间隔时间、方向提示、周边交通方式换乘、安全提示、无障碍出行等信息;

(三)在车厢提供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示意图、列车运行方向、到站、换乘、开关车门提示等信息;

(四)首末班车时间调整、车站出入口封闭、设施设备故障、限流、封站、甩站、暂停运营等非正常运营信息。

第二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制定和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组织实施交通一卡通在轨道交通的建设与推广应用,推动跨区域、跨交通方式的互联互通。

第二十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乘客乘车规范,乘客应当遵守。拒不遵守的,运营单位有权劝阻和制止,制止无效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乘客满意度调查等多种形式,定期对运营单位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考评,考评结果向社

第二十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分别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第二十六条乘客应当持有效乘车凭证乘车,不得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的乘车凭证。运营单位有权查验乘客的乘车凭证。

第二十七条乘客及其他人员因违法违规行为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鼓励运营单位采用大数据分析、移动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及有关设施设备,提升服务品质。运营单位应当保证乘客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符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

第四章安全支持保障

第二十九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划定保护区。

开通初期运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运营单位提供保护区平面图,并在具备条件的保护区设置提示或者警示标志。

第三十条在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经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二)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基坑施工、桩基础施工、钻探、灌浆、喷锚、地下顶进作业;

(三)敷设或者搭架管线、吊装等架空作业;

(四)取土、采石、采砂、疏浚河道;

(五)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建(构)筑物载荷的活动;

(六)电焊、气焊和使用明火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

第三十一条运营单位有权进入作业现场进行巡查,发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情形,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消除妨害;逾期未改正的,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使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不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并预留高架线路桥梁设施日常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条件。

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或者植物不得妨碍行车瞭望,不得侵入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限界。沿线建(构)筑物、植物可能妨碍行车瞭望或者侵入线路限界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责任单位不能消除影响,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况紧急的,运营单位可以先行处置,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

(一)损坏隧道、轨道、路基、高架、车站、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管线、护栏护网等设施;

(二)损坏车辆、机电、电缆、自动售检票等设备,干扰通信信号、视频监控设备等系统;

(三)擅自在高架桥梁及附属结构上钻孔打眼,搭设电线或者其他

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

(四)损坏、移动、遮盖安全标志、监测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第三十四条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强行上下车;

(三)擅自进入隧道、轨道或者其他禁入区域;

(四)攀爬或者跨越围栏、护栏、护网、站台门等;

(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和开关装置,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六)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5米范围内停放车辆、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

(七)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50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

(八)在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周边躺卧、留宿、堆放和晾晒物品;

(九)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

第三十五条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车厢、隧道、站前广场等范围内设置广告、商业设施的,不得影响正常运营,不得影响导向、提示、警示、运营服务等标识识别、设施设备使用和检修,不得挤占出入口、通道、应急疏散设施空间和防火间距。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台、站厅层不应设置妨碍安全疏散的非运营设施。

第三十六条禁止乘客携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运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在车站醒目位置公示城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第三十七条各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监督指导运营单位开展反恐防范、安检、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鼓励推广应用安检新技术、新产品,推动实行安检新模式,提高安检质量和效率。

第三十八条交通运输部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重点岗位从业人员不良记录和乘客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并按照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及时纳入交通运输和相关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九条鼓励经常乘坐城市轨道交通的乘客担任志愿者,及时报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问题和隐患,检举揭发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运营单位应当对志愿者开展培训。

第五章应急处置

第四十条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及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工作机制和处置要求,制定完善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建立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运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因地震、洪涝、气象灾害等自然灾害和恐怖袭击、刑事案件等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因素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时,参照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相关应对工作。

第四十一条运营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配备专业应急救援装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齐应急人员,完善应急值守和报告制度,加强应急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四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在城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联动应急演练。

运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其中综合应急预案演练和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当纳入日常工作,开展常态化演练。运营单位应当组织社会公众参与应急演练,引导社会公众正确应对突发事件。

第四十三条运营单位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车辆、地面和高架线路等区域的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按照规定在车站、车辆配备灭火器、报警装置和必要的救生器材,并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第四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运营单位应当充分发挥志愿者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作用,提高乘客自救互救能力。

现场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各自岗位职责要求开展现场处置,通过广播

系统、乘客信息系统和人工指引等方式,引导乘客快速疏散。

第四十五条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客流监测。可能发生大客流时,应当按照预案要求及时增加运力进行疏导;大客流可能影响运营安全时,运营单位可以采取限流、封站、甩站等措施。

因运营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原因危及运营安全时,运营单位可以暂停部分区段或者全线网的运营,根据需要及时启动相应应急保障预案,做好客流疏导和现场秩序维护,并报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运营单位采取限流、甩站、封站、暂停运营措施应当及时告知公众,其中封站、暂停运营措施还应当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报送制度。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重大故障和事故原因进行分析,不断完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十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加强舆论引导,宣传文明出行、安全乘车理念和突发事件应对知识,培养公众安全防范意识,引导理性应对突发事件。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含甩项工程)未经安全评估投入运营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对运营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暂停运营。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全程参与试运行;

(二)未按照相关标准对从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教育;

(三)列车驾驶员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职业准入资格;

(四)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从业人员未经考核上岗;

(五)未按照有关规定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

(六)未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

(七)未按要求报告运营安全风险隐患整改情况;

(八)未建立设施设备检查、检测评估、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术管理体系;

(九)未对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和及时养护维修、更新改造;

(十)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十一)储备的应急物资不满足需要,未配备专业应急救援装备,或者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齐应急人员;

(十二)未按时组织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上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相关信息或者运营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或者定期报告履行情况;

(二)运行图未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或者调整运行图严重影响服务质量的,未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说明理由;

(三)未按规定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和安全应急等信息;

(四)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未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五)采取的限流、甩站、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未及时告知公众或者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未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相关责任人和单位限期改正、消除影响;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高架线路桥下的空间使用可能危害运营安全的;

(二)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或者植物妨碍行车瞭望、侵入限界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并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不履行本规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与本规定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

一、应急抢险事件的组成和等级 为了有效处置轨道交通运营各类突发事件,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在轨道交通运营线路、车站内发生的爆炸、化学恐怖袭击、火灾、列车脱轨、撞车等,或因车辆、设备、设施故障,停电、断电,地震等自然灾害原因,中断运营或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紧急情况,造成(可能造成)下列情形之一:①死亡30人以上;②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经济损失特别重大。 特大突发事件 1、轨道交通发生爆炸、化学恐怖袭击等人为破坏事件; 2、发生二级以上火灾(被困人数500人以上)事件; 3、因车辆、设备、设施故障,全线、大面积停电、断电,地震等自然灾害原因,发生列车在运营正线上脱轨、撞车、运营中断等,造成(可能造成)下列情形之一:①死亡10-29人,或死伤50人以上;②轨道交通运营中断6小时以上;③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重大突发事件 1、轨道交通发生三级火灾(被困人数500人以下); 2、因车辆、设备、设施故障,两个车站以上及其区间断电,地震等自然灾害原因,发生列车在运营线路上脱轨、撞车、运营中断等,造成(可能造成)下列情形之一:①死亡3-9人,或死伤10-49人;②轨道交通运营中断3-6小时;③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 一般突发事件 因车辆、设备、设施故障,地震等自然灾害,发生列车在运营线路上脱轨、

撞车、运营中断等,地铁运营部门有能力处理和控制的突发事件,造成(可能造成)下列情形之一:①、死亡1-2人,或死伤10人以下;②、轨道交通运营中断3小时以内;③、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二、应急抢险组织机构 拥有轨道交通的城市应设立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应急指挥组,由市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市政管委、市卫生局等部门和单位领导担任市应急指挥组副组长。 相关区、县政府、武警部队、市公安局消防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运输管理局、市地铁运营部门、市公交总部门、供电部门、电信部门等单位为市应急指挥组成员单位。 三、应急抢险工作机制 四、应急抢险工作程序 特别重大、特大突发事件 当轨道交通发生特别重大、特大突发事件时,地铁运营部门应立即将简要情况向有关专业部门报警,并在迅速核实初步情况后,立即上报市交通委同时直接报市政府,市交通委接到报告后立即迅速通知市应急指挥组及各副组长单位和有关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地铁运营部门应随时向市应急指挥组报告突发事件的后续情况。 重大突发事件 当轨道交通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地铁运营部门应立即将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现场情况向有关专业部门报警,并在迅速核实初步情况后,立即上报市交通

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监控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监控介绍 单元1 综合监控系统概述 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监控系统:简称“综合监控系统”【ISCS】Integrated Supervisory Control System,轨道交通综合监控系统主要功能包括对机电设备的实时集中监控功能和各系统之间协调联动功能两大部分。一方面,通过综合监控系统, 可实现对电力设备、火灾报警信息及其设备、车站环控设备、区间环控设备、环境参数、屏蔽门设备、防淹门设备、电扶梯设备、照明设备、门禁设备、自动售检票设备、广播和闭路电视设备、乘客信息显示系统的播出信息和时钟信息等进行实时集中监视和控制的基本功能;另一方面,通过综合监控系统,还可实现晚间非运营情况下、日间正常运营情况下、紧急突发情况下和重要设备故障情况下各相关系统设备之间协调互动等高级功能。 ISCS相关英文缩写 1 AFC Automatic Fare Collection 自动售检票系统 2 ATC Automatic Train Control 自动列车控制 3 ATO Automatic Train Operation 自动列车运行 4 ATP Automatic Train Protection 自动列车防护 5 ATS Automatic Train Supervision 自动列车监控 6 BAS Building Automatic System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 7 CLK Clock 时钟系统 8 FAS Fire Alarm System 火灾报警系统 9 FEP Front End Processor 前端处理机 10 OCC Operating Control Centre 控制中心 11 CCTV Closed Circuit Television 闭路电视系统 12 ISCS Integrated Supervisory Control System 综合监控系统 13 PA(S)Public Address(System)公共广播(系统) 14 PIS Passenger Information System 乘客信息系统 15 PSCADA Power SCADA 电力监控系统 16 PSD Platform Screen Door 屏蔽门 17 SIG Signaling 信号系统 18 FG Flood Gate 防淹门 19 ACS Access 门禁 20 UPS Uninterrupted Power System 不间断电源系统 21 EMCS Electrical and Mechanical Control System 机电设备监控系统 22 SCADA Supervisory Control and Data Acquisition 监控与数据采集 FACP (Fire Alarm Control Panel )火灾报警控制盘 COM (Communication System )通信系统 ASD (Automatic Sliding door)滑动门 OA (Office Automation )办公自动化系统 ISCS系统介绍 1.硬件构成 1)中心级ISCS硬件设备 2)车站级ISCS硬件设备 2.软件构成 1)数据接口层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有关活动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实施行业监督管理,指导运营单位落实安全运营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纠正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发展改革、规划、公安、消防、园林绿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市容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相关服务、保障工作,及时配合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六条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度,完善安全运营条件,确保安全运营。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法律规定和安全知识,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不得侵害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得影响他人出行。 第二章建设与运营的衔接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安全防范和检查系统、维修保障系统、换乘和疏散系统、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评估,系统功能应当符合安全运营需要。

城市轨道交通地铁项目施工监测方案

城市轨道交通地铁项目施工监测方案 1.1 测点布置 1.1.1测点布置原则 1、按监测方案在现场布设测点,当实际地形不允许时,可在靠近设计测点位置设置测点,以能达到监测目地为原则。 2、为验证设计参数而设的测点布置在设计最不利位置和断面,为指导施工而设的测点布置在相同状况下最先施工部位,其目的是为了及时反馈信息,以修改设计和指导施工。 3、地表变形测点的位置既要考虑反映对象的变形特征,又要便于采用仪器进行观测,还要有利于测点的保护。 4、深埋测点(结构变形测点等)不能影响和妨碍结构的正常受力,不能削弱结构的刚度和强度。 5、各类监测测点的布置在时间和空间上有机结合,力求同一监测部位能同时反映不同的物理变化量,以便找出其内在的联系和变化规律。 6、测点的埋设应提前一定的时间,并及早进行初始状态的量测。 7、测点在施工过程中一旦破坏,尽快在原来位置或尽量靠近原来位置补设测点,以保证该测点观测数据的连续性。

1.1.2 车站测点布置 车站测点布设情况如下表9-4所示。 表9-4 测点布设表

1.1.3 区间测点布置 (1)地面沉降(隆起)监测点: 一般地沿隧道中线方向每隔5m布设一个测点,每隔一定距离布设一个监测横断面,见表9-5。 地面沉降监测横断面间距表 表9-5 横断面方向测点间隔,一般为5~8m,在一个监测断面内设9个测点,地表测点顶突出地面5mm以内。 地面沉降测量应在盾构机开挖面附近,每天进行及每周进行后期观测直到沉降稳定。 (2)地面建筑物及临近建筑物沉降、倾斜和水平位移:在每栋建筑物四角各设置一个观测点,以测量其位移、倾斜,沉降点的数量不少于4点,规模较大的建筑物根据需要增加测点数量。地面和建筑物沉降监测断面沿隧道纵向每30m设一断面。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

社会实践报告 课题:关于在建线路总体情况学员:张致远 指导教师:金喜庆 分校:上海南湖二分校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七日

社会实践报告 提纲: 一、申嘉线项目公司组织召开11号线北段二期工程质量专题会 二、轨道交通16号线召开建设精品工程推进会 三、轨道交通16号线7标首榀U型梁架设成功 四、13号线一期工程首条正线区间贯通 五、结束语

社会实践报告 内容提要:轨道交通,又称上海地铁,其第一条线路于1995年4月10日正式运营,是继北京地铁、天津地铁建成通车后中国内地投入运营的第三个城市轨道交通系统,也是目前中国线路最长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截止2010年4月20日,上海轨道交通线网已开通运营11条线、266座车站,运营里程达410公里(不含磁浮示范线),另有全线位于世博园区内,仅供世博园游客和工作人员搭乘的世博专线,近期及远期规划则达到510公里和970公里。目前,上海轨道交通的总长超过400公里,位居世界第一。

上海轨交员工培训探索 内容提要:轨道交通,又称上海地铁,其第一条线路于1995年4月10日正式运营,是继北京地铁、天津地铁建成通车后中国内地投入运营的第三个城市轨道交通系统,也是目前中国线路最长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截止2010年4月20日,上海轨道交通线网已开通运营11条线、266座车站,运营里程达410公里(不含磁浮示范线),另有全线位于世博园区内,仅供世博园游客和工作人员搭乘的世博专线,近期及远期规划则达到510公里和970公里。目前,上海轨道交通的总长超过400公里,位居世界第一。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建设 一、申嘉线项目公司组织召开11号线北段二期工程质量专题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申通集团有关在新一轮轨道交通建设中切实加强质量管理与控制的要求精神,推动11号线北段二期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不断完善提高,近日,申嘉线项目公司组织二期工程参建单位召开区间隧道和车站工程质量专题会。各标段的项目经理、质量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及申嘉线项目公司领导、质安部门有关负责人共60多人参加了会议。 为使会议更具针对性,此次会议安排在隧道股份11GT-8隧道标和上海机施11GT-3.1 车站标施工现场召开。会前,与会人员参观了现场,由现场项目经理对项目质量控制情况进行了介绍。专题会上,隧道股份11GT-8标、上海机施11GT-3.1标项目负责人就施工中的风险因素,如何认真落实防范措施,加强过程控制,严把质量关的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进行了交流汇报;上海申诚、上海斯美监理单位结合工程实际,介绍了如何针对施工中的特点和难点进行风险分析,制订专项措施,实施有效监控的一些案例和体会。 会上,项目公司对隧道股份11GT-8标、上海机施11GT-3.1标项目现场质量管理和工程总体质量情况进行了讲评和总结,对二个标段质量管理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同时对工程施工中普遍存在的车站渗漏水、积排水不畅等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项目公司领导曾华代表公司对各参建单位提出了要求。他指出,今年是11号线北段二期工程建设的关键年,时间紧,任务重,质量管理工作面临的困难也很多,各参建单位要正确处理好质量安全与施工进度的关系,要坚持安全第一,质量优先,确保进度的原则,科学管理,规范施工,扎扎实实地抓好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确保建设工程又好又快的完成。 二、轨道交通16号线召开建设精品工程推进会

[整理]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2009年12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公布)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监管部门) 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日常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建设、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运营单位) 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当做好其运营范围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建立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控制体系,制定运营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保证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二章安全设施与保护区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的运营安全要求) 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时,应当同步建设轨道交通安全监测和施救保障系统,并确保系统功能符合运营安全的需要。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轨道交通线路竣工总平面布

置图报市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安全设施)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轨道交通安全设施、设备规范标准,在车站、车厢内设置以下安全设施、设备: (一)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紧急疏散照明、应急通讯、应急诱导系统等应急设施、设备; (二)安全、消防、人员疏散导向等标志; (三)视频安全监控系统。 紧急情况下需要乘客操作的安全设施、设备,应当醒目地标明使用条件和操作方法。 第七条(设施维护和整改) 运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检测,并按照国家《地铁运营安全评价标准》的要求进行安全性评价, 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完好。 安全设施、设备规范标准发生变化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调整。 安全设施、设备无法满足运营安全实际需要的,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市运输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对现有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整改。 第八条(安全保护区)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后,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划定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并告知规划、房屋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作业内容的,规划、房屋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相关作业单位向市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安全保护区审批手续。 第九条(安全保护区内的作业管理)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建设单位应当对该轨道交通工程划定的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实施安全管理。 作业单位应当按照经市运输管理机构审批同意的作业方案确定的时间进行施工,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作业单位未按照作业方案确定的施工期限开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1、铁路系统三大件:信号、轨道、道叉。 2、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系统:对过程的计划、组织、实施和控制是…… 3、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是指主要服务于城市客运交通,通常以电力为动力,以轮轨运行方式为特征的车辆与轨道(导轨)等各种相关设施的总和。 4、轨道交通系统主要有市郊铁路、有轨电车、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单轨铁路和自动导向交通系统等类型。 5、市中心站在1KM左右,郊区为2KM左右。 6、独轨铁路一般作旅游车用。 7、我国第一条地铁是1956年修建的北京地铁。 8、施工方法有:明挖法、盖挖法、沉埋法、盾构法。 9、促进城市交通发展的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降低工程造价;二是提高社会经济、环境效益。 10、我国现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主要分为行车管理、站务管理、票务管理、设备运营管理。运营管理的中心任务是安全运送旅客。 11、城市轨道交通中其相应的时间和空间在轨道交通运营系统中不可储存,一旦失去势必造成列车晚点,严重的就会发生事故。 12、控制中心(调度所)就是为德国工作的统一工作而设置的。其一般设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中部。它的设备包括信号系统(A TS)、供电系统(SCADA)、环控系统(FAS、BAS)、主机及显示屏、通信系统等。 13、了解部分:线路由车站割成的段叫区间,车站前的正线称为车站正线或股道;侧线为阿拉伯数字,正线信号机用希腊数字表示;线路的标号:谁离车站越近,谁的数字号越小。 14、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分为三大系统:列车运行系统、客运服务系统、检修保障系统。 15、线路通常由钢轨、道床、路基三个部分组成。 16、正线指供载客列车运行的线路。包括区间正线、车站正线。正线与相他线路相关时一般采用立体交叉。 17、辅助线是为列车提供折返、停放、检查、转线、及出入作业的线路、它包括折返线、停车线、渡线、出入线、联络线。 18、道岔是线路上供列车安全转线的设备,它用来使车辆从一股道转向或越过另一股道。其可分为:普通单开道岔、交叉渡线道岔、单渡线道岔、复式交分道岔、单式对称道岔和三开道岔。普通单开道岔包括尖轨、基本轨、辙叉、联结零件及转换设备连接部分、护轮轨、翼轨、联结零件及转换设备连接部分。道岔号数越大,辙叉角α越小,道岔占地面积越大,可允许侧向通过速度越大。车场除试车线采用9号道岔,其余采用7号道叉。 19、牵引系统有斩波调压和VVVF制式交流两种,发展方向为交流牵引。为了提高列车的安全系数和运行效率,通常采用与信号系统相配合的列车安全保护(A TP)和自动驾驶(A TO)车载设备。 20、城市轨道车辆主要组成部分:车体、转向架、车钩缓冲装置、制动系统、受流装置、车辆电气系统、车辆设备。 21、目前国内采用的电压制式在750到1500之间。采用第三轨的优点:隧道净空要求小、使有寿命长、维修量小、在地面对城市景观没有影响、适用于电压较低的制式。 22、电力监控系统(SCADA)的作用是保证在控制中心对供电系统的主变电所、牵引变电所、降压变电所的供电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监视、控制及数据采集。 23、通信系统为轨道交通提供可靠的语音、数字、图像等传输通道,实现高度、监视、校时、广播、内部通话等多项功能,是构成城市轨道交通各部门之间有机联系,实现运输集中统一

【交通运输】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监控系统

一、填空题(共27空,每空1分) 1.地铁和轻轨的运营管理可分为3部分:列车运行、车站站务、设备运转。 2.集成系统的3个基本特性是:开放系统、应用需求和接口。 3.BAS系统设备总体而言包括了3类设备:车站空调通风系统、隧道通风和其他系统及其机电设备。 4.车站BAS系统除了要具备火灾工况的防灾联动控制系统功能之外,同时它具备对控制范围内的的其他设备的联动控制,如电源控制、导向控制、和屏蔽门的控制等。 5.BAS是一个集成系统,集成系统的一个特点就是它处理各种形式的接口,如FAS接口、低压专业、主控系统。 6.火灾报警系统一般由火灾报警触发器件、火灾报警控制装置、火灾报警装置以及火灾联动控制装置组成。 7.车站级FAS的工作模式有监视模式、报警模式、消防联动模式及防灾通信模式等。 8.车站级监控系统主要实现对车站系统和设备的监控和联动控制。 9.自动化监控系统按照信息的实时响应性要求,可分为实时数据库和事务数据库管理系统两大类。 10.地铁防灾报警系统的功能分为中央级和车站级。 11.在BAS系统中,车站级监控系统位于车站,以车站监控工作站、PLC控制器为基础,具体包括车站监控局域网、打印机、后被操作盘等。 12.设备运转管理以机电设备管理为主,主要是供电系统和地下车站中的通风和供电空调系统。

13.完整的变电所供电系统应当包括保护测控装置、网络层、管理层三大部分。 二、判断题(共13题,每题1分) 1.国内地铁第一次采用综合自动化监控系统的是北京地铁1期工程。(×) 2.ATP是自动防护系统通过固定闭塞或移动闭塞技术实现列车的自动保护,控制方式不同于一般工业自动控制。(√) 3.地铁信号系统属于安全系统。(√) 4.地铁自动化集成系统多一电力SCDA系统为核心。(×) 5.在BAS中,模式控制由OCC实现,模式的判断,命令的发出及正确的模式编号的获得成为实现模式的关键所在。(√) 6.在BAS中,实时数据处理和控制主要由各PLC控制器完成,PLC是车站BAS 系统的核心。(√) 7.火灾报警控制器是火灾报警系统的心脏,是系统运行的指挥中心。(√) 8.深圳地铁1期工程中在OCC设置了EMCS、FAS、SCADA三个独立的总监控功能。(√) 9.在深圳地铁1期工程中EMCS+SCADA+FAS系统在中心是一个完全集成的综合系统共属相同的中央服务器。(√) 10.在城轨交通中,完成接口的开发并实现成功,这是集成系统构建成功的关键。(√) 11.(×) 12.在FAS的车站级功能主要有监视、报警、控制以及其他系统的联动等。(√) 13.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化系统是一个地理上分散的DCS系统。(×) 补充:轨道自动化集成系统多以电力SCADA系统为核心。(√)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5月14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18年5月21日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民为中心、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舒适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基础要求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建设规划征求意见阶段,应当综合考虑与城市规划的衔接、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布局和规模、换乘枢纽规划、建设时序、资源共享、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线路功能定位、线路制式、系统规模、交通接驳等提出意见。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审批征求意见阶段,应当对客流预测、系统设计运输能力、行车组织、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等提出意见。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设置运营服务专篇,内容应当至少包括: (一)车站开通运营的出入口数量、站台面积、通道宽度、换乘条件、站厅容纳能力等设施、设备能力与服务需求和安全要求的符合情况; (二)车辆、通信、信号、供电、自动售检票等设施设备选型与线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修订)》适用手册 第三章运营安全管理 第12条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和人行过道。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弯道内侧建造影响行车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种植影响行车安全的树木。 已有树木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行车安全的,运营单位应当会同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制定解决方案,由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依法进行修剪或者移栽、更换树种。园林绿化、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与指导、协调,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13条下列范围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五十米以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以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以内;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问题。 第14条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严格控制下列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作业;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敷设管线、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 (三)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作业。 确需进行前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过论证得安全防护方案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15条经许可从事本办法第14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必须落实安全防护方案,并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出现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形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许可作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 第16条本办法第14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跨越、穿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会同运营单位评估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产生的影响,并将评估结果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评估影响运营安全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第17条城市轨道交通在不停运的情况下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18条地下管线敷设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地下管线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管线的巡查、维护和管理,保障管理安全运行,避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19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服务标准。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服务标准的要求,安全运送乘客。

城市轨道交通监测试题题库培训讲学

城市轨道交通监测试 题题库

监测培训试题库 一、单选题(共50道) 1以下哪项不含在设计单位施工设计图中:() A、监测要求 B、监测控制标准 C 、监测组织机构设置 D、监测布点图 2以下监测人员行为正确的是() A、监测人员小王使用监测工作中的监测数据、监测成果发表论文。 B、监测人员小李提醒某小区居民,该小区沉降较大,小区楼房可能不安全。 C、某媒体对监测人员小张进行采访被小张婉辞拒绝。 D、监测人员小刘在其朋友圈内分享监测数据及成果。 3以下不属于必测项目的是() A、围护桩顶水平位移和沉降 B、围护桩体挠曲位移 C、支撑轴力 D、底板隆起 4以下属于暗挖车站、隧道区间选测项目的是:() A、地下水位变化 B、拱顶沉降 C、净空收敛 D、爆破振动

5施工方监测进行监测点埋设,当测点布置完成后由监理、()对测点进行验收。 A、施工单位 B、第三方监测单位 C、业主代表 D、监控中心6每个工程的高程基准点不应少于() A、2个 B、3个 C、4个 D、5个 7每个工程的平面基准点不应少于() A、2个 B、3个 C、4个 D、5个 8当监测点处于预警状态时,监测单位应该() A、加密监测 B、正常监测 C、抽测 D、停测 9以下哪项不是监测等级划分依据:() A、工程自身风险等级 B、周边环境风险等级 C、地质条件复杂程度 D、监测合同额 10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监测方案中应明确监测对象、监测范围、监测等级、监测控制值等。 B、监测方案应包含监测点布设平面图、断面图。 C、监测方案要满足设计要求。 D、在实际监测过程中,可以不按监测方案监测。 11以下不属于监测范围的是:()

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条例(带答案版)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题库 一、单选题: 1.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规定,(C)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的领导。 A.国务院 B.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C.市人民政府 D.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 2.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依法承担(D)责任,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 A.轨道交通运输管理 B.轨道交通乘客出行保障 C.轨道交通治安保障 D.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 3. 新建轨道交通项目的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编制运营安全专篇。(A)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运营安全专篇的意见,并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纳入到审批意见中。 A.市发展改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B.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C.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D.区县人民政府 4. 不属于危害轨道交通设备设施安全的行为(A)。 A.乘客在车厢内饮食 B.损坏隧道、轨道、路基、高架、护栏护网等设施 C.损坏车辆或者干扰车辆正常运行 D.损坏或者干扰自动售检票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等 5. (A)、运营单位及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开展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安全意识。 A.政府有关部门 B.轨道交通产权单位

C.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D.市文化局 6. 在车站、车厢内乞讨、卖艺,运营单位有权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A)罚款。 A.50元以上1000元以下 B.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C.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D.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7. 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边线(A)为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 A.外侧30米内 B.外侧40米内 C.外侧50米内 D.外侧60米内 8. 社会公众应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有权(C)危害运营安全的行为。 A.制止、举报 B.劝阻、投诉 C.投诉、举报 D.劝阻、制止 9. 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和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A)为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 A.外侧10米内 B.外侧20米内 C.外侧30米内 D.外侧40米内 10. 新建、改建轨道交通项目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D),遵循适度超前原则,满足轨道交通发展中的运营安全需求。 A.规划标准和设计标准 B.改建规范和建设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教学大纲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中文名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课程英文名称:Urban Rail Transit Operational Management 课程编号:021030150 适用专业:交通工程 学时数:32 学分数:2 课程性质:选修应开课学期:第六学期 执笔者:李香红审核人: 批准人:定稿日期: 一、课程的性质和目的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是交通运输大类专业学生的基础理论课,是城市轨道交通方向的核心课程,其授课对象为交通运输专业本科生。本课程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概况、管理、车站客运组织、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输计划、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安全管理、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经济效果分析作了系统全面的介绍。它为学生分析和解决简单交通仿真问题提供了理论与应用基础。 本课程的目的是使学生掌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知识、车站客运组织的基本原则及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经济效果分析了解相关的软件操作技能。本课程可使学生掌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生产、经营与服务的基本原则与方法。掌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组织、指挥和管理工作,行车调度指挥和客运服务的方法。 二、课程教学的主要内容及学时分配 该课程主要内容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发展概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概述、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车站客运组织、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输计划、列车运行图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输能力、列车运行控制、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安全管理、列车运行过程模拟与分析、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经济效果分析等。 (一)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发展概述(2学时) 需要了解国外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发展概况、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政策、我国大城市交通现状、我国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管理等。重点讲述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发展概况及运营政策。 (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概述(2学时) 需要了解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发展、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技术经济特性、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运营特性、国内外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状况等。重点讲述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技术经济特性及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运营特性。 (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2学时) 需要了解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管理模式、城市轨道交通企业管理的组织、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工作的目标与主要内容等。重点讲述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管理模式、城市轨道交通企业管理的组织及轨道交通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四)车站客运组织(4学时) 需要掌握车站客运组织的原则、自动验票系统运用与管理、站台客流组织方法、突发客流组织与调整、车站地区客流接续与疏散方法、旅客服务系统与应急系统等。重点讲述自动验票系统运用与管理、站台客流组织方法、突发客流组织与调整、车站地区客流接续与疏散方法、旅客服务系统与应急系统。 (五)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输计划(4学时) 需要掌握客流计划、全日行车计划、车辆配备、运用与检修计划、日常运输

第3章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保障和管理运作

第3章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保障 和管理运作 学习内容 主题内容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影响因素单因素影响分析 各种因素相互影响分析 管理因素影响分析影响因素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保障系统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保障系统的特征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保障系统的结构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心理保障心理现象与运营安全 心理要素与运营安全 运营安全心理保障的作用 培训大纲 主题内容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方针方针的作用 方针的原则要求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手段经济手段 行政手段 思想工作 法律手段 各种手段的综合运用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影响因素 影响因素 错综复杂,涉及面很广系统论观点将影响因素分为四类:人、机器、环境、管理 系统论分类的优点 从构成生产系统的最基本元素出发,从事故的最根本原因着手,具有普遍的意义 充分体现安全是一项全员、全要素、全过程的活动 “人”,是指作为工作主体的人 “机”是指人所控制的一切对象的总称(包扩固定设备和移动设备) “环境”是指人、机共处的特定的工作条件(包括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 考虑了人、机、环对安全的影响,尤其考虑了三者之间的相互作用 人-人人-机人-环机-机机-环环-环人-机-环 得到更为安全的系统

以管理作为控制、协调手段 协调人、机、环之间的相互关系 通过反馈作用将系统状态信息反馈给管理系统改进安全管理方法 单因素影响分析—人员因素 人在保障运营安全方面的重要性 在安全问题中,人是矛盾的主要方面 绝大多数事故的发生均与人的不安全行为有关人的因素在运营安全中起关键作用 人对运营安全的特殊作用归纳为三点: 人的主导性 人的主观能动性 人的创造性 影响城轨运营安全的人员分类: 运营系统内人员 各级领导人员 专职管理人员 基层作业人员 运营系统外人员: 旅客携带“三品”上车 不遵守安全有关规定 偷盗通信器材 拆卸设备 运营安全对人员的素质要求: 对运营系统内人员的安全素质要求: 思想素质 技术业务素质 生理素质 心理素质 群体素质 对运营系统外人员的安全素质要求: 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安全法规知识 较强的安全意识 一定的安全技能 单因素影响分析—设备因素 运营安全有关的设备 运转基础设备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参考 答案)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 1—5:CDDDB 6—10:DABCD 11—15:CACAD 16—20:BCADB 21—25:ABCBC 1、多项选择 1、 ABD 2、CD 3、BCD 4、ABCD 5、ABC 6、 CD 7、ABD 8、ABCD 9、AD 10、ACD 11、 ABD 12、ABCDE 13、ABCDE 14、ABCD 15、ACD 16、 ABCD 17、ABD 18、BD 19、ABC 20、ACD 21、 ABCD 22、ABCDG 23、ACD 24、ABC 25、ABC 2、判断题 1——5:√××√√ 6——10:√×√×√ 11——15:××√√× 16——20:√×××(没有19题)21——25:×√×√× 26——30:×√√××

4、名词解释 1、正线:指连接所有车站,贯穿运营线路始终点,供车辆载客运行的线路。 道岔:指引导列车由一条线路转向另一条线路的设备。 联锁:指使信号机、道岔、进路建立的一种相互制约关系。 进路:指列车在车站或者车辆基地运行的路径。 2、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指在城市中,使用车辆在固定导轨上运行并用于城市客运交通的系 统。 3、限界:是一种规定的轮廓线,这种轮廓线以内的空间足以保证城市轨道列车安全运行的 尺寸。 4、自动售检票系统:指由计算机集中控制实现自动购票、检票、计费、统计分析、清分结 算等管理问题而建立的一套满足票务发展及管理需求的系统。 5、车挡:指保证行车安全在线路尽头设置的设施。 6、警冲标:为了防止停留在一线上的机车辆与邻线行驶的机车辆发生侧面冲撞而设在两条 线路交叉处的一种信号标志。 7、闭塞:指为了防止列车在区间线路上发生迎面相撞和同向追尾是鬼,采取一定规律组织 列车在区间运行的方法。 分界点:为保证行车安全和提高区段通过能力,将线路划分为区间的设施。 8、闭塞分区:两个相邻车站之间的区段划分成若干个小段,每一个小段就称为闭塞分区。 9、城市轨道交通车票;是乘客享受城市轨道交通服务的有效凭证,记录乘客乘车行程和资 费等相关信息。 10、大客流:指车站在某一时间段集中到达的,客流量超过车站正常客运设施或客运组织措 施所能承担的客流量时的客流。 11、高铁(高速铁路)——指新建设开行250km/h及以上动车组列车,初期运营速度不小 于200km/h的客运线路。指的是铁路线路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主体结构变形监测分析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主体结构变形监测分析 发表时间:2019-03-06T16:17:31.173Z 来源:《建筑学研究前沿》2018年第33期作者:苏宇[导读] 要求对轨道交通主体结构的变形进行监测,及时发现轨道交通主体结构的沉降、收敛和水平位移,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重庆市市政设计研究院重庆市 400020 摘要:城市轨道交通在缓解城市交通拥挤、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高城市土地集约利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与城市地下轨道交通相比,城市高架轨道交通具有建设周期短、投资少的优点,是未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多元化发展的重要方向。城市高架轨道交通具有规模大、跨越城市的特点,它将在城市中产生大量的下层空间。合理整合利用下部空间是提高城市高架轨道交通建设水平、适应城市高架轨道 交通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本文简述了轨道交通运营中结构变形监测的必要性,总结了轨道交通运营期结构变形监测的要点,旨在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结构变形监测提供必要的理论指导,激发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单位对轨道交通运营期结构变形监测的重视。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结构变形监测 1 引言 随着我国现代工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镇人口急剧增加,大中城市的交通问题日益严重。轨道交通工程属于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系统,它具有安全、环保、快捷、不受气候条件影响的特点,已成为城市公共客运网络的骨干。目前,我国正处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高潮,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市场。随着轨道交通的发展,国家颁布了相应的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标准,要求对轨道交通主体结构的变形进行监测,及时发现轨道交通主体结构的沉降、收敛和水平位移,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2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主体结构变形监测的必要性2.1 地质条件会影响轨道交通结构稳定性受城市规划和建设的影响,城市轨道交通通常建立在城市地下环境中。因此,地质环境的变化极大地影响着主体结构的变化。例如,贵阳位于云贵高原,属于岩溶地貌,地下水系统丰富,岩溶发育,地质条件复杂。贵阳轨道交通1号线位于高西北低东南地区,主要分布在岩溶丘陵、洼地和沟谷地带。明挖和暗挖是轨道交通建设的主要施工方法。施工过程中地层压力分布会发生变化。此外,地下水位的变化也会影响工程主体结构的稳定性。此外,施工期地质结构和地下水位的变化也会引起结构变形,严重时甚至威胁施工安全。因此,为了有效地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做好结构变形监测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2.2 不同结构类型之间存在不均匀沉降结构类型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轨道交通工程结构主要包括隧道、高架桥、路基、涵洞和建筑物;(2)隧道分为马蹄形和矩形框架形隧道;(3)桥梁有连续梁桥、连续钢结构桥;(4)路基有填筑路基和开挖路基。不同施工技术和不同结构型式的不均匀变形往往导致相对位移。因此,监测不同类型结构之间的连接可以掌握相对变形数据,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数据异常变化时因相对位移过大而引起结构病害。 2.3 新建工程与既有线路存在差异在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规划建设中,应考虑网络规划,以便分批、分阶段地进行建设,形成不同线路的交叉换乘,达到网络的运输效率。在长期运营和使用现有轨道交通结构后,各种结构之间以及结构与地层之间的相对变形趋于稳定,相对位移较小。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新建轨道交通工程结构差异明显,沉降不均匀,地层结构不稳定,结构变化较大,与既有线存在差异。 2.4 运营本身或周边环境变化造成主体结构变形在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车体与轨道之间的振动或离心力可能导致轨道交通结构的变形或土体松动,给运营带来潜在的安全隐患。另外,轨道交通建设水平离地表很近,与地表密切相关。地面环境的变化也可能导致轨道交通主体结构的变形。例如,在地面高层建筑施工中,对现有工程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非法施工会破坏地表及周围土壤的稳定性,进而引起地下交通干线的变形。一些城市管道建设可能跨越现有的轨道交通线路,管道施工直接影响轨道交通的结构。在制定施工方案时,必须考虑轨道交通结构的安全性,编制轨道交通结构变形的专用监测方案,掌握施工过程中的结构变形实时数据,确保结构安全。因此,有必要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的主体结构进行监测。 3 变形监测工作重点 3.1 监测分级 在整个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中,有的区域地质条件好,地形条件简单,地面建筑物少,有的区域地质条件差,地形复杂,地面建筑物多,高层建筑少。另外,轨道交通结构的不同部位的重要性也不同。因此,在监测点布局、监测频率、监测标准等方面应制定不同的监测方案。 3.2 监测项目 在结构监测过程中,主要监测项目有隧道沉降、隧道收敛、道床沉降、路基沉降、桥梁沉降、桥梁水平位移、房屋建筑结构沉降、支挡结构沉降及水平位移等。 3.3 重点监测位置 在城市轨道交通主体结构中,一些部位是整个结构的薄弱点或关键处,故在监测工作中,要对以下部位进行重点监测,掌握其变形情况:(1)隧道与车站连接处;(2)不同施工工艺、结构形状连接处;(3)隧道、桥梁、路基连接处;(4)隧道区间联络通道与隧道衔接处;(5)地质不良区段,如道床上浮与隧道渗漏水地段;(6)穿越河流、高层建筑、国铁线路及其他轨道交通线路区段;(7)多线换乘车站结构衔接处;(8)受正在实施的高层建筑、市政管网施工影响的区段;(9)线路轨道道岔连锁集中区;(10)结构施工缝、沉降缝及伸缩缝衔接处;(11)高大支挡结构、路堑边坡。 3.4 监测点布置 3.4.1 基准点的建立或基准网的复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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