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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C案例思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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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思考问题:

1. AFC公司的销售具有什么特点?

2. 根据案例所提供的材料,你认为AFC公司在销售队伍管理中出现问题的根源是什么?为什么?

3. 你如何评价甲海涛的整改方案?此方案能够解决什么问题,不能解决什么问题?为什么?

4. 你如何看待销售人员的客户关系私有化问题?在中国文化环境下,客户关系私有化的合理性是什么?

5. 你如何评价甲海涛“把销售人员与客户的私人关系转化为公司与客户的组织关系”的想法?你有更好的方法吗?

6.根据AFC公司销售的特点,结合人力资源管理的理论与方法,在甲海涛整改方案的基础上,为AFC公司的销售队伍管理设计一套完整的方案。

答:第五题

我个人认为这个想法在解决当下最棘手的问题还是比较有效的,能够立竿见影起到遏制客户关系流失的现象,但不能作为长久之计来管理企业,以下是我自己的看法:

1.业务员中心制度有它得天独厚的好处就是一级对一级负责,便于管理,节约成本,各部门相互往来之间信誉度较高,因此效率较高,因此一旦中间环节也就是业务员这一环节出现问题,那么整个管理链就会崩溃。

2.客户中心制度虽然有效的遏制了资源和客户流失的现象,但是其冗杂的交错负责关系以及各个部门均要直接面对客户,这无疑增加了巨大的工作量和投入的成本,且各个部门要是都和客户联系一遍,那么客户的感受我想也不会好受,会给客户一种企业管理混乱的错觉,对企业的形象会大打折扣,且各部门都有独立向客户负责的权力,无形中增加了各部门之间的不信任感,虽然缺了哪一个环节都不会影响太大的业绩,但对企业文化和企业精神却有着不小的影响,不利于企业长久的发展,只能解决当下问题。

如果将我换做AFC的管理者,我同样也会为这种事情而头疼,毕竟要兼顾客户资源和自身人力资源都不流失,想想问题的根源,无外乎是怕销售人员的流动带走客户,我个人觉得还是应该以业务员中心制度为大纲,但需要在原来的基础上做些修补,以下是我的方法:作为管理者就要指定一套既不要客户销售人员有情绪而且客户不流失的方案,因此可分为两种销售分工:内部销售人员和外部销售人员。外部销售人员的主要任务就是出去和客户把关系搞好,搞定了单子之后,他们会把信息,报价等后续工作交给内部销售人员.这样我们就会发现所有的数据都掌握在内部销售人员和公司的手中,这样,外部销售人员对客户负责,内部销售人员对企业管理者负责,而外部销售人员与内部销售人员又是相互负责与相互

制约,即使外部销售人员走了还有内部人员,内部人员走了还有外部销售人员.谁也不能带走客户。这样也便于企业的管理。以上便是我的看法。

由一个案例引发的关于行政法比例原则的思考 - 副本

由一个案例引发的关于行政法比例原则的思考 报载这样一个案例:(注:参见2001年6月7日《人民法院报》第2版。)某市规划局为华达公司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意华达公司将其临沿江大道的二层楼房改建为三层楼房。 其后华达公司又申请增建两层,但未获批准。一年后,华达公司建成五层楼房一栋,命名为华达商厦。规划局察知,即向华达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其中认定:华达公司超出批准范围建成华达商厦,属违法建设;商厦所在沿江大道是历史名街,该市城市总体规划对沿江大道景观之保护规定要求“从整体环境出发,使新旧建筑互相协调,保证完美的风貌”,而商厦第4 -5层遮挡了沿江大道的典型景观武陵阁,严重影响了沿江大道的完美风貌。根据《城市规划法》第40条规定,限华达商厦60日内整体拆除商厦的第4-5层。华达公司复议请求减少拆除面积,遭到拒绝后,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现场勘查确认:华达商厦第4-5层只有一小部分遮挡了武陵阁。基于上述事实,法院认为:华达商厦第4-5屋确属违法建设,市规划局有权责令华达公司采取补救措施,但由于华达商厦第4-5层只有一小部分遮挡了武陵阁,故市规划局要求华达公司整体拆除第4-5层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从而可能给华达公司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是不合理的,所以处罚决定显失公正,依法应予变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4)项、《城市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将处罚决定变更为:拆除华达商厦4-5层的遮挡武陵阁的部分,对违法建设的其余部分处以罚款若干。宣判后,双方均服。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受到两大基本原则支配,即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比例原则属于合理性原则的范畴。 行政法意义上的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方式来进行。行政法学中的比例原则具有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涵义。就实体而言,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行政权力的行使,不能给相对人造成超过行政目的之价值的侵害,否则就不合比例。实体合比例主要是从价值取向上来规范行政权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合理关系。就程序而言,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所采取的措施与要达到的行政目的之间必须具有合理的对应关系。由于任何实体性的结果都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而达到,所以,程序合比例是实体合比例的保障,实体合比例是程序合比例的最终体现。(注:黄学贤:《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简论》,《苏州大学学报》(哲社版)2001年第1期。)比例原则始于德 国,它由司法判例所确立,后被明文规定于法律条文,并为现时的葡萄牙、西班牙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所接受,在其行政执法与行政诉讼中得到了不同程度的适用。 比例原则强调行政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均衡关系,通常认为,比例原则中还包含有三个次级原则:第一,适当性原则。即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及方法应有助于行政目的之实现,否则即违反适当性原则。如某公司长期假冒他人专利产品,当地工商部门只定期收取罚款,而不禁止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工商部门采取的罚款方式实已沦为变相收费,无助于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目的之实现。第二,必要性原则(亦称最小损害原则)。意指在有多种同样

(沟通与口才)换位思考的名人事例

换位思考的名人事例 换位思考的名人事例 在美国的一次经济大萧条中,90%的中小企业都倒闭了,一个名叫克林顿的人开的齿轮厂的订单也是一落千丈。克林顿为人宽厚善良,慷慨体贴,交了许多朋友,并与客户都保持着良好的关系。在这举步维艰的时刻,克林顿想要找那些朋友、老客户出出主意、帮帮忙,于是就写了很多信。可是,等信写好后才发现:自己连买邮票的钱都没有了! 这同时也提醒了克林顿:自己没钱买邮票,别人的日子也好不到哪里去,怎么会舍得花钱买邮票给自己回信呢?可如果没有回信,谁又能帮助自己呢? 于是,克林顿把家里能卖的东西都卖了,用一部分钱买了一大堆邮票,开始向外寄信,还在每封信里附上2美元,作为回信的邮票钱,希望大家给予指导。他的朋友和客户收到信后,都大吃一惊,因为2美元远远超过了一张邮票的价钱。每个人都被感动了,他们回想了克林顿平日的种种好处和善举。 不久,克林顿就收到了订单,还有朋友来信说想要给他投资,一起做点什么。克林顿的生意很快有了起色。在这次经济萧条中,他是为数不多站住脚而且有所成就的企业家。 时常有些人抱怨自己不被他人理解,其实,换个角度可能别人也有同样的感受。当我们希望获得他人的理解,想到“他怎么就不能站在我的角度想

一想呢”时,我们也可以尝试让自己先主动站在对方的角度思考,也许会得到一种意想不到的答案。许多矛盾误会等也会迎刃而解。 1.在与人交谈时,要努力弄明白对方的感觉如何,他到底想说什么。如果你能全神贯注地听对方讲话,不仅表明你理解他的情感,而且有助于你准确地理解对方的信息。 2.你如果要劝说一个人做某件事,在开口之前,比较好先问问自己:我怎么样才能使他愿意去做这件事呢?

精选民法经典案例66例及解析[1]

精选民法经典案例66例及解析 案例1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的肯定? 答: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杂志社与赵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勇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勇署名并支付报酬。 案例2: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关系 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问题]1.此买卖是否有效? 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答:1.此买卖合同完全有效。因为合同成立时张某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ll条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张某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张某患上精神病丧失行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不影响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别为:(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张某和李某。(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双方买卖的标的——彩电。(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张某有向李某交

同理心案例

同理心案例 1、有一个精神病人,以为自己是一只蘑菇,于是他每天都撑着一把伞,蹲在房间的墙角里,不吃也不喝,像一只真正的蘑菇一样,心理医生想了一个办法,有一天这个心理医生也撑了一把伞,蹲坐在了病人的旁边,病人很奇怪地问:“你是谁呀”医生回答:“我也是一只蘑菇”呀,病人点点头,继续坐她的蘑菇,过了一会,医生站了起来,在房间里走来走去,病人就问他,你不是蘑菇吗?怎么可以走来走去? 医生回答说:“蘑菇当然可以走开走去,病人觉得有道理,也站起来走走。又过了一会,医生拿出一个汉堡开始吃,病人又问:“咦,你不是蘑菇吗?怎么可以吃东西?医生理直气壮地回答:“蘑菇当然也可以吃东西呀”病人觉得很对,于是也开始吃东西。 同理心定义: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和位置上,客观地理解当事人的内心感受且把这种理解传达给当事人的一种沟通交流的方式。 同理心是一种与人沟通交流的心理技术,它的目的是沟通一方,通过采取“先处理心情,再处理事情的方式,以最快的速度与另外一方达成共识,并最终将问题处理好。” 2、怎样运用同理心? 第一步:辨识分辨出当事人的内心感受 第二部:反馈将此辨识反馈给当事人,以让对方了解你已经明白他的感受。 情景你的同事小张,是个非常优秀的销售代表,在公司的业绩遥遥领先,但他最近有点消沉,下班以后在办公室,他找你聊天。 小张说:“我用了整整一周的时间做这个客户,但客户的销售量还是不高,小张的意思是()”A抱怨 B 无奈 C 表达建议 D 征求建议 E 希望指导 当对方向你抱怨的时候,你注意不要给对方指导的建议,他其实知道,怎么做,只是想发泄一下而已,这个时候他需要一个很好的倾听者,你只要听着就可以了。 情景2 小张说:“看来麻烦了,我用整整一周的时间,做这个客户,客户的销售量还是不高,小张的意思是: A抱怨 B 无奈 C 表达建议 D 征求建议 E 希望指导 当对方想切换客户,可能是对直接切换的信心不足,需要你给他鼓励,这个时候你只要给他鼓励他,还要分享你曾经切换客户的经验就可以了。

民法刑法典型案例分析

刑法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邹某,女,31岁,某县幼儿教师。 1995年5月25日上午10时,被告人邹某带领4名幼儿外出游玩。走在最后面的一个幼儿李某(男,5岁半)失足掉入路旁粪池。邹见状惊惶失措,但不肯跳入粪池中救人,只向行人大声呼救。此时,有一中学生田某(男,16岁)路过此处,闻声后立刻跑到粪池边观看,并同邹在附近找到一根小竹竿,探测粪池深浅,测得粪水约75公分(半人深),但邹、田二人均不肯跳入粪池内救幼儿,只是一起高呼求救。最后,农民范某闻声赶来跳下粪池抢救,但为时已晚,幼儿被救上来时,已经停止呼吸。 问题: 1.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理由是什么? 2.怎样认识中学生田某和农民范某的行为? 案例一分析: 1.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邹某带孩子出去游玩,属于先行行为,由先行行为导致的危险行为,邹某有义务对孩子进行施救,由于其不及时施救而导致孩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邹某构成犯罪。 2。大学生的行为只属于见危不救,农民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法律不强人所难。两人对孩子没有必须施救的义务,大学生的不施救行为只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并不构成犯罪。农民的行为值得褒奖。 案例二、汽车司机阮某要夏某给他搞汽车轮胎,按400元一只付费.夏即多次窥视本厂库房,伺机行窃。夏某又问同厂青工李某(被告人)愿不愿意一起干,李某当即表示同意。两人合谋,由李某去找熟人配一把万能钥匙,李把万能钥匙配好交给夏某,两人又合谋当晚作案,约定深夜12点在库房门口见面,由夏某负责找三轮车,并且还作了分工:李某在外望风,夏某进库房搬轮胎。李某下班回家后,感到此事不能干,万一让人发现,就要进监狱,毁了一辈子。因此,打消了犯罪念头,未按约定时间前去行窃。夏某则按时赶到,见李迟迟不来,便一人用李某配的万能钥匙打开库房的门,盗出四只轮胎,共获赃款1600元,拿出200元要给李某,李分文未收. 此案中夏某的行为构成盗窃既遂及夏某、李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并无疑义,但对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却有两种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是盗窃中止。理由是:(1)李某慑于法律的制裁,形成中止犯罪的意图;(2)李某没有按约定去作案,自动放弃了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3)李某对夏某获得的赃款分文未收。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和夏某一样都是盗窃既遂。理由是,李与夏是合谋盗窃,属共同犯罪,夏某盗窃既遂就表明共同犯罪既遂,因而各个共同犯罪人也都是既遂.因为在一个共同犯罪中,不能既有中止,又有既遂。 问题: 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案例二分析: 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人力资源案例一个民企HR管理案例引发的思考

(人力资源案例)一个民企HR管理案例引发的思考

壹个民企HR管理案例引发的思考 A公司是从事机械制造、销售、维修的民营企业,现有员工60余人。董事长和总经理为亲兄弟,哥哥是董事长(大专学历),弟弟为总经理(初中学历)。二人管理风格相异,经常有不同意见,甚至几次于公司会议上发生当众争吵的事件。平时日常事务基本上交由弟弟处理,哥哥壹般只过问人员招聘和生产情况,但他们总是不经调查就随意下结论,也不给人以解释的机会,且且善变,好多事情之前说做,让下属去执行,但快做完或已经做完时他们又变卦了,弄得下属花了大量时间于做无用功。 公司鼓励员工加班,但又不愿支付加班费。所以,尽管有时确实需要加班,但因没有加班费员工也就不愿加班了;不仅如此,员工不管事假、病假、包括节假日均壹律无薪。于公司资金周转不开时,仍会让员工垫钱办事,有时壹垫就是上千元,弄得新、老员工遇到要花钱的事均是能不做就先不做,等公司账上有钱了再做。为了省钱,缺乏常用办公设备时也不愿添置,甚至要求员工外出办事时只能坐公交车。之上种种,造成全公司工作效率低下。 因设备匮乏、待遇不合理、内部管理混乱等原因导致人员招募也有壹定的难度,而且即便招来人也常会出现试用期内主动辞职的现象。这种情况HR觉得很不方便跟老板说,因为之前曾提到过通过改善上述问题来吸引人才和提高工作效率时,由于要花钱,遭到了老板的严辞拒绝,再多说的话,HR担心会让老板觉得HR跟公司不是壹条心,不能同甘共苦。 公司只有壹个曾于某500强企业做过俩年行政工作的人同时负责行政和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老板为节约成本也不愿再多加人手。因人员流失严重,公司招聘工作量较大。老板口头上说招聘岗位很要,但于实际工作中却很少为HR提供支持

民法最经典最好记忆口诀

民法(一) 一、一个自物权:所有权。 二、两个他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三、三个财产权:物权、准物权、债权。 四、四个法定之债请求权: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侵权之债请求权、缔约责任之债赔偿请求权。 五、五个共同共有:夫妻财产(包括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合伙财产、继承开始但尚未分割的财产、合作开发、共用物。 六、六个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本权(占有)。 七、七个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典权人、房屋承租人、股东、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委托开发的委托人、合作开发的合作人(注意前三者的顺序关系)。 八、八个形成权: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选择权、抵销权。 九、九个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买卖取得、赠与取得,善意取得、贷款取得、先占、添附(附合、混合、加工)、生产、继承、依照(准)共有身份取得。 十、十个连带责任:1.合伙,2.恶意串通,3.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4.出资不足、抽逃资金,5.并存的债务承担,6.连带保证,7.当事人分立,8.分包,9.共同“承揽”行为(共同承揽、单式联运),10?代理(共同代理、授权不明、第三人明知无代理权、违法代理、串通、转托代理人的过错)。 〖BT6〗民法(二) 一、一个最典型的有偿合同——买卖合同;一个最典型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 二、欺诈、胁迫的二个典型效力:二个可撤销,二个无效。欺诈、胁迫成立的债权合同为可撤销、胁迫成立的婚姻为可撤销。欺诈、胁迫成立的遗嘱和其他单方行为为无效;胁迫成立的仲裁协议为无效。 三、三个典型的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继承人以继承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变价款承担有限责任以及诉讼时效经过以后,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四、四个典型实践合同: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保管合同。 五、五个典型身份关系:婚姻;收养;监护;亲权;亲属权。? 六、六个的典型发生债的原因:合同;单方允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缔约过错。 七、七个典型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姓名权。

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参加长春班主任培训有感为期一周的长春行已落下帷幕,但各位老师精彩的分享依然盘旋在脑海当中,不愿散去。都说学海无涯,或者对于现在的我来说是教海无涯,外出培训更是体会到了这四个字的含义,现在只想对自己说: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须努力! 在这几天的培训当中又想起来之前班级发生过的一件事,经过如下: 某天,同学C过来找我聊天,说:“老师,我最近见到几次A去找B要东西吃,B总是不情不愿的,别不是受欺负了吧?”(A同学擅长体育,学习短板,还曾经参与过打架数次,B同学则是典型的乖孩子,学习特别努力。) 我对欺负两个字很敏感,于是当天找个时间又询问了和B同学同宿舍的两个人,得到的回答和C类似,便趁着下午放学的饭间找两个同学了解情况,让两人分开分别写了情况说明,当时带着先入为主的想法,对待A同学时态度就不免失之温和,但是没想到结果却让我大吃一惊。原来宿舍里的生活老师看中了A同学的“震慑力”,便让其在熄灯后还略显浮躁的男生宿舍里管纪律,同时还把开空调的任务交给了他。学校有规定,为怕学生感冒晚上空调需要定时,B同学便以让A同学随时去找他拿零食为条件成功的让A同学为他们宿舍多开会空调。知道实情之后,面对A同学自己觉得都有点尴尬,因为处理事情之前还说了他几句。

如上所述,在处理这件事情时确实出现了一些失误,因此结合这几天的培训,总结反思如下。 一:勿先入为主,应心平气和。 问题:在处理这件事情时,我犯了以下几个错误: 1:冲动:在没有了解清楚事情真相之前就急匆匆的去处理。 2:先入为主:因为平时的表现就在分别面对A和B时戴了有色眼镜,先入为主在A身上贴了“凶手”的标签,在B身上贴了“受害者”的标签。 3:言行不当:言语中对A透出怀疑,对B好言相代,未能一视同仁。 反思:在处理学生之间问题时,容易冲动是我跳不过去的一个坎,因此,首先需要改进的就不言而喻了: 1:有耐心:学生是发展中的人,品格尚未健全,犯错在所难免,这些错误,就像学习走路的幼儿跌跟头一样很正常,绝大部分是和道德品质没有关系的,所以面对这时的学生时,更需要我们耐心地去扶植,给与一份宽容。犹记得之前一位老师说过,在面对“另类”的学生时,说第一遍达不到效果,他便会以更温和的态度说第二遍,第三遍,直到学生按照要求做到为止,他的耐心是我要学习的。 2:要尊重:听黄宝国老师讲差点教育,要尊重每个孩子,不能从语言神色和行动中流露出轻视和不满,要一视同仁,尊重喜爱每个孩子,我觉得对于犯了错误的同学犹是,就事论事,不要总翻旧账,更不要“一错定终身”,目光是能传递很多信息的,我到现在还记得

换位思考的案例(最新)

闻名于世的励志成功大师拿破仑·希尔,某一年需要聘请一位秘书,于是在几家报刊上刊登了招聘广告。结果应聘的信件如雪片般飞来。 但这些信件大多如出一辙,比如第一句话几乎都喜欢这样开头: “我看到您在报纸上的招聘秘书的广告,我希望可以应征到这个职位。 我今年某某岁,毕业于某某学校,我如果能荣幸被您选中,一定兢兢业业。” 拿破仑·希尔对此很失望,正琢磨着是否放弃这次招聘计划时,一封信件给了她全新的希冀,认定秘书人选非信主人莫属。 她的信是这样写的: “敬启者:您所刊登的广告一定会引来成百乃至上千封求职信,而我相信您的工作一定特别繁忙,根本没有足够时间来认真阅读。 因此,您只需轻轻拨一下这个电话,我很乐意过来帮助您整理信件,以节省您宝贵的时间。 您丝毫不必怀疑我的工作能力与质量,因为我已经有十五年的秘书工作经验。” 后来,拿破仑·希尔说: “懂得换位思考,能真正站在他人的立场上看待问题,考虑问题,并能切实帮助他人解决问题,这个世界就是你的。” 他打完仗回到国内,从旧金山给父母打了一个电话,“爸爸,妈妈,我要回家了。但我想请你们帮我一个忙,我要带我的一位朋友回来。” “当然可以。”父母回答道,“你们见到他会很高兴的。” “有些事情必须告诉你们,”儿子继续说,“他在战斗上受了重伤他踩着了一个地雷,失去了一只胳膊和一条腿。他无处可去,我希望他能来我们家和我们一起生活。” “我很遗憾地听到这件事,孩子,也许我们可以帮他另找一个地方住下。” “不,我希望他和我们住在一起。”儿子坚持。

“孩子,”父亲说,“你不知道你在说些什么,这样一个残疾人将会给我们带来沉重的负担,我们不能让这种事干扰我们的生活。我想你还是快点回家来,把这个人给忘掉,他自己会找到活路的。” 就在这个时候,儿子挂上了电话。 父母再也没有得到他们儿子的消息。然而过了几天后,接到旧金山警察局打来的一个电话,被告知,他们的儿子从高楼上坠地而死,警察局认为是自杀。 悲痛欲绝的父母飞往旧金山。在陈尸间里,他们惊愕地发现,他们的儿子只有一只胳膊和一条腿。 圣诞节到了,母亲带女儿出去逛街,然而,在汹涌的大街上,女儿却紧拽着她的衣角,哭个不停,原来是女儿的鞋带开了。 母亲连忙蹲下身帮女儿系好鞋带,突然发现了一种从未见过的可怕的景象:没有彩灯、没有圣诞礼物,眼前晃动着的全是腿和胳膊。 原来在女儿的世界里,除了来来往往的双腿,什么也看不到。母亲震惊了,立马抱起女儿,女儿笑了,母亲却流泪了。 这是她第一次从女儿的角度眺望世界, 原来,如此不同。 当你没有站在对方的角度去看待问题的时候,就容易把自己的喜好和想法强加给他人,也就会失去设身处地的去感受和体谅别人的能力。 学会换位思考、将心比心,你会发现你的人生会变得越来越美好。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七个案例)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七个案例) 案例一教师能否让学生“牢记”答案 【案情】河北省某县小学期末统考前,该校三年级某教师竟设法弄到了试卷,并做出答案后,让学生“牢记”,此举引起了学生家长的极大不满。 据某家长反映,2月2日下午,已到放学时间了,而孩子们却都没有回家,家长们都十分着急。直到晚上7时30分许,孩子们才回到家,并告诉家长,因为“老师搞到了卷子”,并做出答案后,让他们抄下来“牢记”。次日早上临考前,这位老师竟然又“加班”,给学生们又抄了一道“写作题”。 家长们说,这位老师是公办教师,去年10月份才来该校执教。由于会驾驶,他经常晚上加班开车“挣外快”,甚至有时白天也不能正常为孩子们上课。因他如此不负责任,使得孩子们的成绩急剧下降,原来数一数二的优等生在大型抽考中竟然不及格。 为了让学生们“考个好成绩”,这位老师竟然采用了“偷考题”的手段。家长们认为,教师除了教书之外,还要育人,而这位老师却如此“做手脚”,只会教给孩子们学会“不劳而获”,又谈何很好地“育人”呢? 这位老师的作法严重影响了人民教师的形象,并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后果。据了解,某县教育局已委派专人去调查此事。 试分析:1. 本案的涉案主体有哪些?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

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3.本案对你有哪些启示? 答:1. 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该教师、学生及其家长、学校。 2. 本案是一起由教师漏题而造成的考试舞弊案,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1)《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本案中,该教师身为公办教师,却违反未能很好地履行自身的义务,其为追求个人利益,利用晚间开车,致使白天不能正常上课,学生成绩急剧下降,未能很好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这是一种失职和违法违纪行为,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2)《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规定:教师应“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而本案中,该教师为了让学生考好,竟采用偷考题、让学生背答案的手段,一方面,说明他对工作和学生不负责任,敷衍了事;另一方面,也说明他未能真正做到教书育人,而是引导学生弄虚作假,因而,其缺乏作为人民教师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违反了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滥用了自身的教育权。 (3)考试是学生的知识和能力进行的测定和评价,也是为学生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为此,教育部特意颁布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进一步规范国家考试行为。而各个学校也都制定了相应的考试工作规程,以保证考试的公正性。而该教师的做法则属

[一个,案例,引发,其他论文文档]由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由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在本案中,被告人陈某虽然实施了欺诈行为把金坠的重量标签加以涂改,系在假金项链上,用以“偷龙转风”,换取真的金项链,但陈某最终取得金项链的手段是乘售货员不备自行调换,假金项链所起的作用是为陈某的盗窃行为作掩护,使得盗窃行为发生后不会被即时发觉。真金项链占有关系的改变并不是因为售货员陷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于陈某,而是在没有防备情况下,被陈某乘机调包。因此,窃取行为才是陈某犯罪目的得以实现的关键,陈某的行为应定盗窃罪而不是诈骗罪。此外,陈某的行为也不属于牵连犯。所谓牵连犯是指犯一罪,其方法或结果行为触犯他罪名的犯罪。具体说,行为人的目的,仅意图犯某一罪,实施的方法行为或实施的结果行为,另外触犯了其他的不同罪名,其方法行为或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这种犯罪现象就是牵连犯。②构成牵连犯的重要条件之一就是行为人实施的两个行为都必须是分别构成犯罪的行为,如果其中一个行为不能独立成罪,就不能成立牵连犯。在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在实施盗窃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的确有以假乱真的欺诈行为,但这一行为并不能使售货员陷于认识错误,从而处分财产。陈某的欺诈行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并没有起到关键的作用,不能单独构成诈骗罪。因此,陈某的行为不能成立牵连犯,谈不上从一重处断的问题。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以及对诈骗罪和盗窃罪客观方面的比较,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财产损失是否是被害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所导致的,这是区分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关键。在通常情况下,只要按照这个标准进行界定,就不难区分。即使是在诈骗行为和盗窃行为相交织的犯罪活动中,只要看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的过程中其关键作用的手段是什么,也不难区分诈骗罪和盗窃罪。有学者认为,“被害人是否陷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产,是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关键。③笔者认为,“陷于错误认识”是成立诈骗罪的前提条件,是界定诈骗行为罪与非罪的一个要素。如果不是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自己的财产的,则相对人的行为根本不构成诈骗罪。本文探讨的是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陷于认识错误”是被害人处分行为题中应有之意,无需再特别加以表述。否则,会把人们注意的重点转移到“错误认识”上去,而事实上关键在于处分行为。在一般的诈骗行为中,通常只涉及到加害方和被害方,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对“处分”的含义不会产生太大的分歧。但是在遇到诈骗中的特殊情形——三角诈骗时,就需要对“处分”的含义作进一步的解释了。在三角诈骗中,除了行为人与被害人以外,又加入了没有过错的第三人,而且被行为人欺骗是第三人,不是处分财产的被害人。其中最典型的是诉讼诈骗。行为人以欺骗的手段让法官做出有利于自己的错误判决,并因此而不法得财或得物。在诉讼诈骗中,被欺骗的只有法官而已,被害人本身非常清楚事实的真相,是不会被欺骗的。行为人是利用法官手中的公权力,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这就与通说对诈骗罪的描述有了些许的差别,被害人对财产的处分不是基于错误认识,而是迫于公权力的压力。有学者这样解释诉讼诈骗:“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④笔者同意这个观点。欺骗的目的是获得财物,无论被欺骗的人是否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只要具有处分该财产的权限或地位,行为人的目的都能够实现,这与直接欺骗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并取得财物在本质上是一样的。例如:甲经常出入超市,发现购物者付款后,总是丢弃发票或收据。某日,甲在超市捡起妇女乙的购物收据,要求乙把所购之物交还,

励志故事学会换位思考多为他人着想

励志故事: 学会换位思考,多为他人着想 叶圣陶先生在教育子女要多为他人着想过举一个例子: 一位父亲让儿子递给他一支笔,儿子随手递过去,不想把笔头交在了父亲手里。父亲就对儿子说: “递一样东西给人家,要想着人家接到了手方便不方便。你把笔头递过去,人家还要把它倒来,倘若没有笔帽,还要弄人家一手墨水。刀剪一类物品更是这样,决不可以拿刀口刀尖对着人家。” 是的,在生活中,当我们面对某一问题时,如果仅仅只是从自己的利益得失出发去考虑,而置别人于不顾,往往就会失之偏颇,甚至伤害他人。凡事设身处地,换一角度为他人着想,原本疑惑不解的问题也好,都可能会变得豁然开朗而迎刃而解。为他人着想,本身就是一种修养,是一种素质,更是一种睿智的体现。一个人不要心生嫉妒,不要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心善为本。 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在社会上扮演一定的角色,在交际过程中,人们都是从具体角度考虑问题。由于长期习惯于从自己的角色出发来看待自己和别人的行为,就是认识带有不同程度的片面性。不妨举个例子,如在商场顾客认为营业员都不尽职责,营业员却觉得顾客总是找麻烦;做领导的觉得下属不服从管理;做下属的觉得上级不了解实际情况等,这就是因为角色不同人际关系总是发生冲突,不能相互理解造成了交际障碍。 读过这样一则故事: 一个盲人走夜路,手里总是提着一盏照明的灯笼。人们很好奇,就问他: “你自己看不见,为什么还要提着灯笼呢”盲人说: “我提着灯笼,既为别人照亮了路,同时别人也容易看到我,不会撞到我,这样既帮助了别人,又保护了自己。”这则故事告诉我们,遇到事情一定要替别人着想,替别人着想也就是为自己着想。替别人着想,是一种胸怀,一种博爱,更是一种境界。

比例原则及其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由一个具体案例引发的思考

一、引言:一个案件的判决理由报载这样一个案例:(注:参见2001年6月7日《人民法院报》第2版。)某市规划局为华达公司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意华达公司将其临沿江大道的二层楼房改建为三层楼房。其后华达公司又申请增建两层,但未获批准。一年后,华达公司建成五层楼房一栋,命名为华达商厦。规划局察知,即向华达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其中认定:华达公司超出批准范围建成华达商厦,属违法建设;商厦所在沿江大道是历史名街,该市城市总体规划对沿江大道景观之保护规定要求“从整体环境出发,使新旧建筑互相协调,保证完美的风貌”,而商厦第4-5层遮挡了沿江大道的典型景观武陵阁,严重影响了沿江大道的完美风貌。根据《城市规划法》第40条规定,限华达商厦60日内整体拆除商厦的第4-5层。华达公司复议请求减少拆除面积,遭到拒绝后,遂诉至法院。法院经现场勘查确认:华达商厦第4-5层只有一小部分遮挡了武陵阁。基于上述事实,法院认为:华达商厦第4-5屋确属违法建设,市规划局有权责令华达公司采取补救措施,但由于华达商厦第4-5层只有一小部分遮挡了武陵阁,故市规划局要求华达公司整体拆除第4-5层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从而可能给华达公司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是不合理的,所以处罚决定显失公正,依法应予变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4)项、《城市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将处罚决定变更为:拆除华达商厦4-5层的遮挡武陵阁的部分,对违法建设的其余部分处以罚款若干。宣判后,双方均服。二、评判:本案判决理由论证上的不足应该说,本案在实体处理(即判决结果)方面是很妥当的,争讼双方均服判息诉就是明证。然而,笔者认为,本案判决理由的论证上尚存在不足之处,值得我们冷静地思考和理性地评判。在该案中,法院认为:由于华达商厦第4-5层只有一小部分遮挡了武陵阁,故市规划局要求华达公司整体拆除第4-5层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从而可能给华达公司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是不合理的,所以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依法应予变更。让我们对上述判决理由的因果逻辑深入分析一下:“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属于行政诉讼中的合理性判断的范畴,上述判案理由旨在说明市规划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但不合理。然而,该判决理由中使用的一个相当模糊的表述——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却使判案理由显得不够缜密、周详。基于上述表述,人们不禁会追问:“限度”在本案中意指什么,何为“必要的”限度?如何判断明显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市规划局的行政处罚应把握什么样的限度?有没有一个基本的标准,等等。这些可能遇到的诘问,在本案的判决理由中并未给予明确的阐释和解答。如果仅凭主观上认定“明显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可能给华达公司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就认为“市规划局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话,则这一论证是不够有力的,也是牵强的。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自由裁量权并非是纯粹自由、变动不居的权力,而是有一定之规的、遵循一定法律原则的权力。(注:胡肖华:《行政诉讼基本理论问题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93页。)本案中,在没有阐明为什么“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就是“行政处罚显失公平”之前,就判定本案的实体处理结论,存在判决理由论证上的不足,是无法令人充分信服的。由此可见,依照本案现行判决理由的因果逻辑,是难以得出“市规划局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这一结论的。要使理由更充分,还需要寻找更有说明力的理论依据。我们认为,真正的理由在于法院对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的自觉感受和不自觉的运用。三、分析:本案应当适用比例原则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受到两大基本原则支配,即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比例原则属于合理性原则的范畴。行政法意义上的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方式来进行。行政法学中的比例原则具有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涵义。就实体而言,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行政权力的行使,不能给相对人造成超过行政目的之价值的侵害,否则就不合比例。实体合比例主要是从价值取向上来规范行政权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合理关系。就程序而言,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所采取的措施与要达到的行政目的之间必须具有合理的对应关系。由于任何实体性的结果都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而达到,所以,程序合比例是实体合比例的保障,实体合比例是程序合比例

六顶思考帽案例分析

办公室个人电脑速度缓慢的解决 蓝帽:目前办公用PC存在年限长、速度慢,本次会议讨论解决方案,先用白帽介绍情况。 白帽: 1、随着软件的增多,占用着的资源多,如Mcafee等,当前就要上的AD域,部分设备将不能满足(要求>=1G),08年——09年都在1G以下。 2、设备的更新要大于3年,且实际的情况只能更新三分之一。 蓝帽:大家出出主意,怎么办? 绿帽: 1、根据设备折旧,是否可以调整设备折旧的期限; 2、是否可以采用笔记本代替PC机; 3、采取策略,每半年重装软件; 4、加装另一个硬盘,将OS装到这个新设备上; 5、采用虚拟化; 6、对人群进行分类、对发放策略进行调整; 7、采用新软件节省内存。 黑帽:现在笔记本更换预算不能达到。 蓝帽:这是黑帽,请先用黄帽进行讨论这些方案的可行性。 黄帽: 1、已进入新时代,笔记本是应该普及的设备,且更换设备端的配置将很好的满足需求; 2、配置升级、保护投资; 3、软硬件方面的调整,改善是最常用的方法,已在其他单位应用,效果不错。蓝帽:现在讨论以上方法的局限性。 黑帽:

1、更换设备资金不足、不能满足需求;财务制度变革时间长; 2、目前使用统一软件,不是正版,统一采购的,在PC机上不能使用; 3、软件重装耗费时间太长,人员达到数百。 蓝帽:那么从目前看,解决方案主要集中在配置升级和调整配置策略,大家举手表决一下优先顺序。 红帽:表决顺序如下: 1)把少量更新换代机会给更需要计算速度的员工; 2)大部分员工利用硬件升级(加内存、硬盘),延长使用寿命节约成本; 3)定期重装OS和应用软件(如:一年左右); 4)梯次更新。 蓝帽:本次会议经充分讨论,缓解员工疑问,找出了确定可行具有高可操作性的方法,顺利结束。谢谢大家的时间。 【点评】 这是成功利用六顶思考帽的方法进行工作问题探讨和改进的优秀经典案例。在这个案例讨论中主持人(蓝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首先在序列的选择上非常得当,使得会议简捷有效;其次,在会议中及时纠正不当的发言(如:打断黑帽思考),保证了思维的步伐;最后,结论很有使用价值。同时,参与讨论的人员在几个重点问题上讨论非常充分,体现了六帽思维法的优越性:白帽的数据很详细,绿帽的发散很丰富,黄帽和黑帽讨论充分。值得借鉴。

由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由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区别 内容摘要 在现实生活中,诈骗罪和盗窃罪是两种多发犯罪,有时候在行为方式上存在着一些近似的特点。本文通过对若干案例的分析,得出以下结论:在诈骗行为和盗窃行为交织的时候,可以将“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其处分行为所导致”作为犯罪行为定性的标准之一。 关键词:诈骗罪盗窃罪处分行为 诈骗罪和盗窃罪是现实生活中很常见的两种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犯罪,这两种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客观方面。通常情况下,诈骗罪和盗窃罪是比较容易分辨的,但是在二者彼此交织的时候,就需要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对诈骗罪和盗窃罪加以区分。本文通过对若干案例的分析以及对诈骗罪和盗窃罪客观方面的比较,认为诈骗罪和盗窃罪的的区别在于:财产损失是否是被害人处分财产的结果。如果被害人最终的财产损失是由于自己的处分行为,则行为人构成诈骗罪,反之则以盗窃罪论处。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女,30岁,河南南阳市人,小学教师。 被告人陈某在广州市买得假金项链一条,于1998年3月15日来到上海。当天她在上海商场金店,见柜台里放有一条重24.09克,价值人民币4600.30元的金项链,与她买的假金项链式样相同,遂产生以假换真的邪念。她随即到黄埔商业大厦买得金坠一个,签字笔一支,并将金坠的重量标签涂改为24.09克系在假金项链上。然后又返回上海商场金店,以挑选金项链为名,乘售货员不备之机,用自己的假金项链换了真金项链。次日,陈某将金项链卖掉,获赃款1000元。尔后,陈又前往广州买得假金项链11条、假金戒指9枚及涂改液等物品,于同年3月26日返沪。3月28日陈再次来到上海商场金店,采用上述手段,以假换真换得一条重11.09克、价值1218.30元的金项链。当天,陈又以同样手段调换一条重19.78克、价值2213.90元的金项链时,被售货员发觉,当场将其抓获。案发后,陈某认罪态度尚好,能积极退还赃款。 陈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陈某用假金项链换取真金项链,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装购买金项链,在挑选时乘售货员不备,以假换真,秘密窃取金项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第三种观点认为,陈某为非法占有金项链,既采取了欺骗行为,又采取了窃取行为,两种行为分别构成了诈骗罪和盗窃罪。其中诈骗是手段,盗窃是目的,两者具有牵连关系,按照处理牵连犯从一罪处断的原则,应以其中法定刑较高的盗窃罪定罪处罚。本人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①也就是说,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基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对事实真相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出于真实的内心意思而自愿处分财产。在这里形成了一系列的因果关系:由于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得被害人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这个错误的认识又导致被害人做出了有利于行为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在这个因果链条上,欺诈行为是起因,是行为人所有活动的集中。错误认识不仅是连接欺诈行为与处分行为的中介,也是行为人的骗财行为能否得逞的关键。如果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不足以使被害人对事实真相产生误解,被害人自然不会做出对自己有害却对行为人有益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处分行为是结果,它实现了财产在被害人

《换位思考理解他人》主题班会教案

换位思考,理解他人 汕头市六都中学丁丹红 活动背景 在教育教学中,我们发现高中生在人际交往过程中往往缺乏换位思考的习惯,他们更多地从自己的角度出发,把自己的感受摆在第一位,总觉得自己是对的,别人是错的。为此,本活动课旨在引导学生认识到每个人因看待事物角度不同而有不同的选择,要学会尊重他人、理解他人;同时运用“换位思考”的方法设身处地地站在他人的角度考虑问题,从而建立相互理解的良好人际关系。 活动目的 1. 认知目标:认识到每个人因看事物的角度不同,对待同一事物的态度会有所不同。懂得换位思考将有助于人际的沟通、矛盾的化解。 2. 情感目标:体验尊重他人的看法,感受换位思考的重要性。 3. 能力目标:让学生学会同理,学会在人际交往中运用换位思考的方式来考虑问题,从而提升个人交际能力,避免人际冲突。 活动准备 1、盲人游戏:眼罩,盲人游戏障碍,背景音乐 2、苹果小游戏:烂苹果2个,桌子,A4纸一张,笔。 3、背景音乐。 4、多媒体课件。 活动过程 一、热身游戏:抓手指 游戏规则:学生围成内外2个圆圈,面向圆心站好,然后把左手张开伸向左侧人,掌心向下,把右手食指垂直放到右侧人的掌心下。教师发出“原地踏步走”的口令后,全体踏脚步。教师可用“1、2、1”的口令调整步伐。当发出“1、2、3!”的口令时,左手应设法抓住左侧人的食指,右手应设法逃,重复游戏几次,以抓住次数多者为胜。 二、盲人与哑巴 1.挑出热身游戏中的被抓的同学5名,蒙上眼睛,迅速布置障碍,找出5个哑巴(随机挑出,不出声,不让盲人知道是谁),组成5个小组,准备游戏。 2.游戏开始,要求全部人不能出声,特别是盲人与哑巴,不能有语言交流,只能有肢体接触。

六顶思考帽的应用实例教学提纲

六顶思考帽的应用实 例

六顶思考帽的应用实例 1996年,欧洲最大的牛肉生产公司ABM公司由于疯牛病引起的恐慌一夜之间丧失了80%的收入。借助六顶思考帽,12个人用60分钟想出了30个降低成本的方法和35个营销创意,将它们用黄色帽子和黑色帽子归类,筛选掉无用的后还剩下25个创意。靠着这25个创意,ABM公司度过6星期没有收入的艰苦卓绝的日子。 全球最大的保险公司Prudential(保德信)长期运用“六顶思考帽”,其总部的地毯就是用彩色的“六顶思考帽”图案编织而成。Prudential保险公司运用德博诺的思维方法把传统的人寿保险投保人死亡后支付保险金改革为投保人被确诊为绝症时即可拿到保险金。这种方法目前已经被许多国家的保险公司效仿,被认为是人寿保险业120年来最重要的发明。 六顶思考帽还曾经拯救了奥运会的命运,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的主办者就是运用了“六顶思考帽”的创新思维,使奥运会从烫手山芋变成了今天的炙手可热,并且获得了1.5亿美元的盈利,2002年5 月,爱德华?德?博诺曾应邀来华为北京奥运组委会官员做“六顶思考帽”培训,当时中国媒体曾为“六顶思考帽”的神奇惊呼,并尊爱德华?德?博诺为“创新思维之父”。

挪威的著名的石油集团Statoil,曾经遇到一个石油装配问题,每天都要耗费10万美元,引进六顶思考帽以后,这个问题在12分钟内就得到了解决,每天10万美元的耗费降低为零。 J.P.摩根国际投资银行用“六顶思考帽”思维方式减少了80%的会议时间,并且改变了整个欧洲的企业文化。 西门子公司使用德博诺的思维方式后,产品开发时间减少了30%。 波音公司将“六顶思考帽”引入罢工谈判,成功避免了两次工人罢工,第三次罢工谈判中,工会对公司管理层讲,除非用“六顶思考帽”,否则不愿谈判。 南非凯瑞白金矿每月有210次斗殴,这些从未上过学的矿工在上了一天博诺思维培训课后,冲突骤减为每月4次。 英国Channel 4 电视台说,通过接受培训,他们在两天内创造出新点子比过去六个月里想出的还要多。 英国政府为失业的年轻人进行了6个小时的德博诺思维培训,结果就业率增加了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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