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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辩护人理论的反思与重构

独立辩护人理论的反思与重构

文◎陈瑞华*

【期刊名称】中国检察官

【年(卷),期】2014(000)005

【总页数】1

根据“独立辩护人”理论,律师独立进行辩护,不受委托人意志的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成立的。但是,在这一理论指引下也出现了很多问题,辩护律师可能会与被告人当庭发生辩护观点的分歧,以及两名辩护律师相互间产生辩护思路的矛盾,对最终的辩护效果造成了消极影响。这在法学界和律师界也引发了一定的争议。因此,应提出有限度的“独立辩护人理论”。一般情况下,律师在从事辩护活动时应当独立于委托人;但在律师与委托人发生观点分歧和对立的情况下,忠诚于委托人的利益和尊重委托人的自由选择,应当成为更为优先的价值选择。

独立辩护大体上有以下几个含义:一是律师的辩护不受委托人意志的控制;二是律师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来从事辩护活动;三是律师有自己独立的人格,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附庸或代言人。之所以强调律师不受委托人意志的限制,主要是出于以下考虑:一是律师在维护委托人利益之外,负有更高的职责和使命;二是律师不是委托人的民事代理人,而是独立辩护人;三是律师是法律专业人员,应当做出独立的专业判断。

从表面看,独立辩护人理论兼顾了律师职业伦理的“对委托人的忠诚义务与尊重法律和事实的义务”两个方面,但实际上这一理论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缺陷。从逻辑角度看,这一理论使得律师不得不承担与法官、检察官相似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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