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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监测和技术有偿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收费[2010]76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监测和技术有偿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收费[2010]761)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区环境监测和技术有偿服务收费的管理,维护正常收费秩序,制止乱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认证资质、在自治区范围内开展环境监测技术有偿服务的各级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承担政府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下达的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等例行监测工作,各级环境监测机构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条开展环境监测技术有偿服务,应坚持自愿的原则,各级环境监测机构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第五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开展环境监测技术有偿服务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委托内容进行。要加强监测和技术服务管理,保证监测数据的公平、公正,维护环境监测工作的严肃性。

第六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开展环境监测技术有偿服务时,需跨县、市到现场采样的,委托方应负担采样人员的交通和差旅等费用。

第七条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对外有偿环境监测和技术服务,必须到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实行亮证收费。

第八条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对违反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监测和技术有偿服务收费标准一、气体样品采集及分析收费

二、水质样品采集及分析收费标准

四、噪声、振动监测收费

五、放射性与物理测量

3、项:环境样品中的一个项目;

4、一个数据:监测或分析中所出具的一个有效数据。

5、台:一台设备或锅炉。

6、断面:除尘设备的一个侧面(前端或后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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