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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金融监管改革与借鉴.

欧美金融监管改革与借鉴.
欧美金融监管改革与借鉴.

欧美金融监管改革与借鉴

08级经管法张骞文 0812112

摘要:发端于美国的次贷危机导致世界经济陷入衰退,同时凸显了金融监管体系的严重缺陷。近期,美国、欧盟、英国都出台了重要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掀起了全球反思金融监管的高潮。本文分析了美国、欧盟以及英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并探索了国外金融改革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关键字:金融监管改革启示

一、三大改革方案出台的背景和目标异同

三大方案都是为了力图避免再次发生系统性的金融危机,与其所属经济体的经济环境和政治背景相关,但具体目标略有差异。奥巴马新一届政府上台后,不仅面临着预期仍旧堪忧的金融机构和实体经济以及信心严重受损的消费者和投资者,而且为应对危机已投入了大量的公共资金。方案的出台既是为了改革金融监管体系的弊端,也是为了改善市场预期,稳定经济,表明了新一届政府加强改革、防止危机深化的坚定意愿。

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欧盟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备受指责,尤其是冰岛银行破产事件反映出现行跨境监管和危机下的监管合作存在很大缺陷。因此,欧盟的方案旨在打破成员国相互割裂的监管格局,建立一套泛欧监管体系,更注重加强整个欧盟层面的金融监管能力。

在欧美竞争的压力下,英国的全球金融中心地位一直受到威胁。在大选前如此短的时间内,英国的经济金融体系很难全面复苏,布朗政府推动的多项改革措施短期内也不可能见效,因处理危机不力很可能失去民心,同时还面临着加剧的党内外争斗。在此内外交困之时,英国政府抛出改革方案,既是为了改革金融体系、提高金融市场竞争力和监管能力,也是试图改善政府在处理危机方面的被动局面,并表明政府对于提高金融业竞争力的重视。

二、金融监管改革的整体趋势

(一监管主体集中,以防范系统性风险

各经济体新建或加强原有系统性风险监管机构的宏观审慎监管职能,负责监控、评估和应对在宏观经济发展以及整个金融体系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威胁金融稳定的各种风险。(二监管外延扩大,实行“无缝监管”

一是全面覆盖金融体系风险,将所有对整个金融系统来说都十分重要的金融机构、金融工具(首次包括对冲基金和金融市场的风险监管涵盖在内;二是加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扶持市场纪律,避免对其他国家造成负面影响,缩小“监管套利”范围;三是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从业务范围、治理结构、评级方法、透明度等方面进行严格监管,以确保达到国际标准。

(三监管手段和标准改进,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

一是完善资本补充制度,逐步提高银行体系的资本质量、数量并确保全球范围内的一致性,限制金融机构杠杆比例、实行逆周期资本充足要求;二是修改公允价值会计准则,给予企业更大的资产估值灵活性;三是改进薪酬制度,确保薪酬与考虑风险因素在内的真实业绩相联系。

(四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提高危机应对能力

广泛参与金融监管的双边和多边合作,创立国际社会认可的高标准监管框架,并加以推广应用等。1

三、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的主要内容

该法案的内容主要针对金融危机爆发中显现出来的问题,但是触角也指向美国金融体系多年试图改革的很多领域,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鉴于此次金融危机中系统性风险的全面集中爆发,该法案包含“成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

会”等多项举措以防范未来可能的系统性风险;针对过去几十年金融市场的大规模扩张和金融机构高杠杆运营的愈演愈烈,该法案包含“提高资本金要求”、“限制银行从事高风险业务”等多项措施,以期降低杠杆率,提高安全性;针对长期以来对冲基金监管缺位以及评级机构在金融市场中影响力与约束机制高度不对称等问题,该法案试图逐步弥补一些监管漏洞和监管真空;针对近年来衍生品市场出现的过度投机和金融产品的高度复杂性,该法案强调了投资者保护机制、维护消费者利益、增加衍生品等金融产品透明度等内容。总体来说,该法案在试图强化监管、维护金融系统整体稳定、防止类似危机再次爆发的同时,也兼顾了金融市场发展和繁荣的诉求,并在充分认识到现代金融体系的复杂性的基础上,在很多问题上只是提出了原则性的改革方向,留下了较为广阔的空间和余地。

(一多管齐下,防范系统性风险

1、设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SOC。为了防范和化解未来可能再次出现的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改革法》要求设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负责发现、分析、化解金融体系中的系统性风险,促进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合作,并有权向相关监管部门建议修改监管法规,对大型、复杂的金融机构实施更严格的监管规则(包括提高资本金要求等,避免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风险。委员会由10 位拥有投票权的成员组成,其中财政部长担任主席,其他成员包括美联储、美国证监会、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简称美国期监会等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以及一位由总统任命的独立人士。该委员会还有 5 名无投票权的成员。在委员会2/3 成员投票表决同意后,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可以强制要求非银行金融机构接受美联储的监管,并可以批准美联储对于可能造成系统性风险的超

大型金融机构,依法强制拆分。

2、化解金融机构“大而不能倒”的风险。为了避免未来美国政府再次动用财政资金救助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增强机构自身抗风险能力,《金融监管改革法》力图增加金融机构扩张规模的成本,制定了对经营失败的大型金融机构进行有序破产清算的机制。

首先,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有权向美联储提出政策建议,对规模不断扩大的金融机构,特别是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在资本金、杠杆率等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削弱这些机构不断扩张规模的冲动。其次,建立有序的破产清算机制。破产机制将遵循破产法的规定,公司股东和无担保债券人将首先承担破产所带来的损失,还将追究破产公司高管的责任。监管机构将通过对资产超过500 亿美元的金融机构收费,用以偿还大型金融机构破产清算费用。第三,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要求大型金融机构,特别是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定期上报一旦经营失败所需的迅速、有序的破产清算预案(所谓的“葬礼计划”,以便在经营失败时可以根据计划快速有序地关闭金融机构,降低对金融市场的风险。

3、对美联储监管权限的调整。金融危机中,由于没有及时发现并妥当处置金融体系中1《后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监管改革趋势及我国的监管走向》王秀华,《借鉴与思考》2010.5

的风险,在对“大而不倒”机构的救助中前后不一致等,美联储的表现备受质疑。《金融监管改革法》在扩展了美联储的监管范围同时,加强了对美联储权力的监督和审计。一方面,法案规定美联储将负责监管所有资产规模超过500 亿美元的银行控股公司,这些公司总资产规模超过了美国银行业资产总规模的95%。由此,美联储将承担美国银行业监管的责任。为此,美联储将新设一个专职副主席,该职位的人选由总统任命,负责向美联储提出相关监管政策的建议,并具体负责监管事项。另一方面,为了防止美联储“擅自”救助类似贝尔斯登、AIG 等濒临倒闭的金融机构,法案规定未来美联储的任何紧急贷款计划必须获得财政部的批准,并且只能用于缓解流动性。法案还规定,美国审计署将对金融危机时期的紧急贷款进行审计,公布贷款的细节,并向议会递交相关报告。美国审计署还将要求美联储定期披露紧急贷款、贴现贷款、公开市场操作等的详细信息,并拥有对这些信息进行审计的权利,以规范美联储的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职能。

(二强化监管,弥补监管漏洞

过度投机是此次金融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之一,为此,《金融监管改革法案》采取了多项措施,以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拟制过度投机,并在消除长期以来的一些监管盲点如评级机构和对冲基金等方面迈出了重要的步伐。

1、强化资本金管理机制,促使金融机构稳健运行。对于规模不断扩大的金融机构,尤其是那些可能造成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机构,法案在资本金、流动性、杠杆率以及其他相关方面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法案还要求资产规模大于150 亿美元的银行不能将“信托优先证券”等混合型资本工具作为一级资本。同时,法案要求研究建立逆周期的资本金分配机制,即在经济扩张时期增加对机构的资本金水平的要求,而在经济紧缩时相应降低资本金要求,从而使银行的资本金水平和经济周期相匹配,有利于机构的安全和稳定。

2、限制商业银行从事某些高风险业务。例如,禁止银行从事与客户服务无关的自营交易,以降低自营交易带来的潜在风险;规定银行在对冲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中的权益,不能超过其自身一级资本的3%等。但是,上述规定是否能够真正落到实处,还需要时间的检验。

3、限制场外市场衍生品交易。法案的改革重点之一是加强场外衍生品市场的监管,要求场外衍生品交易进行中央清算,并逐渐转移到交易所市场交易,以增强衍生品市场的透明度,控制可能出现的市场风险。法案规定由美国证监会和美国期监会共同负责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并共同制定相关的规则。对于可以进行中央清算的衍生品交易合约,将要求全部进行中央清算并纳入场内交易。对非中央清算的衍生品交易将实行保证金制度,以控制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风险。同时,法案要求商业银行将信用违约互换(CDS、商品和股票互换交易等业务剥离至资本充足的子公司,但可以保留为对冲自身风险进行的互换交易、利率互换、外汇互换等交易。

4、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法案要求在美国证监会内新设评级机构监管部,以强化对评级机构的监管,提高评级的精确度和保证评级不受利益冲突的影响。该部门将配备专门的稽查力量,有权对违规的评级机构进行处罚。法案要求,美国证监会必须对获得评级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年检,并将关键结果公布于众。对于

严重违规或多次出现重大评级失误的评级机构,SEC 将有权撤销其注册资格。并且,法案废除了评级机构享有的免责条款。此后,对评级机构故意或严重渎职所造成的评级失误,只要投资者能够证明被恶意误导,可以提起司法诉讼。

5、强化对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的监管。法案填补了原来对对基金、私募基金等的监管空白,强制要求管理资产超过 1 亿美元的基金管理机构到美国证监会注册,同时要求基金管理机构提供其交易和投资组合的相关信息,以便监管机构对基金的系统性风险进行必要的

评估。那些具有过大规模和高风险的基金,还将被置于美联储的监管下,面临更高的资本金、杠杆率、流动性等要求。此外,美国证监会要对所有注册的基金进行定期检查,并每年向国会报告,以达到保护投资者,控制市场风险的目的。

(三强化机制,加强对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在证券化产品、上市公司(包括金融机构的高管薪酬和公司治理、市场监管等方面进行了改革,加之前面所述的加强信用评级机构和对冲基金监管等举措,力图进一步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同时,法案提出了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防止金融欺诈的有关内容。

1、降低证券化产品的风险。对于由债权人组织并销售的资产担保债券,要求债权人自身持有5%的债券,并要求被保留的5%债券不能进行套期保值,这就有利于资产担保债券的发行人和投资者共同承担风险。

2、完善公司治理和增加高管薪酬透明度。《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规定,股东大会拥有对上市公司(包括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薪酬和“黄金降落伞”机制不具约束力的投票权(Non- bindingV ote,以使股东获得对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的知情权和表决权。法案还授权美国证监会同意股东通过委托投票机制(proxy vote选举公司董事,要求即使在没有竞争对手的情况下,候选董事也必须获得股东大会的多数票方可当选。同时,法案要求公司提供高管薪酬和公司财务状况的对比,以及所有员工年度薪酬的

中间值和公司CEO 的年度薪酬的比较。此外,法案还要求上市公司建立机制,收回高管人员因虚假财务信息获得薪酬和奖励。

3、加强资本市场监管。美国资本市场的两大监管机构美国证监会和美国期监会的监管权限和监管职责均大幅加强。在法案涉及到的一共243项规则制订中,美国证监会、美国期监会所需制订的规则分别为96 项和61 项,占比达到39%和

25%,两者合为64%,此外,美国证监会和美国期监会还需要向国会提交数十项与提高资本市场监管相关的报告。为了能与日益扩大的监管职能相匹配,一方面,《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增加了监管机构的经费。除了继续得到划拨的财政预算外,SEC 还获准用收取的一部分注册费,成立SEC 储备基金(SECReserveFund。法案规定,每个财政年度SEC 可以从储备基金中获得高达1 亿美元的额外经费,

用于充实监管队伍,有效履行SEC 的监管职责。与此同时,法案也加强了对监管机构的审计工作。

4、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案要求在美联储内建立一个新的独立监管机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全面负责所有面向消费者的金融产品的监管。该局的主管由总统任命,并要通过参议院的批准。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具有相对独立的权限,能自行拟定消费者保护法规,管理所有提供消费者金融服务、资产规模超过100 亿美元的银行、所有与消费者金融产品相关的金融机构,以及这些机构发行的信用卡、按揭贷款等金融产品,以保证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不受隐性费用、欺骗性条款和欺诈行为等的损害。2

四、欧盟金融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

2009 年6 月19 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欧盟金融监管体系改革》,这是国际金融危机以来欧盟最为重大的改革事件。综合其他重要监管改革措施,欧盟改革行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宏观监管部门,监控系统性风险

2《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历程、影响和借鉴》,《今日财富》专题

欧盟认识到在面临相互作用的、复杂的、部门内和跨部门的系统性风险时,金融体系非常脆弱。欧盟认为应当成立相关机构对各种相关性系统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定期向欧盟金融理事会(EU FinanceCouncil,ECOFIN报告,形成初步的关于系统性风险分析交由欧盟理事会讨论,并提供及时的政策建议。基于这样的要求,欧盟成立了欧盟系统风险委员会(European Systemic Risk Board,简称ESRB作为宏观监管部门,控制系统性风险。欧盟系统风险委员会在欧盟层面上负责宏观审慎监管,监控和评估在宏观经济发展以及整个金融体系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威胁金融稳定的各种风险,识别并对这些风险进行排序,出现重大风险时发出预警并在必要时向政策制定者提供包括法律方面的各种建议和措施。欧盟系统风险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没有法人地位的监管机构,其一般董事会由成员国中央银行行长、欧洲中央银行行长、三个欧盟金融监管当局的主席以及欧洲委员会的一名委员组成,此外还包括没有投票权的经济与金融委员会(EFC主席以及各国监管当局的代表。这表明欧盟认为系统风险监管中需要加强监管当局和中央银行之间的联系以及对中央银行在欧盟宏观审慎监管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建立欧洲金融监管系统,强化欧盟的微观金融监管和协调机制

欧盟理事会通过了关于建立欧洲金融监管系统(European System of Finance Supervisors,简称ESFS的决议。建立欧洲金融监管操作系统,旨在通过更强大、一致性更高的趋同规则来提高各国监管能力,实现对跨国金融机构的有效监

管。其主要内容包括三个层次:在欧盟层面上,升级原先欧盟层面的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委员会为欧盟监管当局(European Supervisory Authorities,简称ESA,新的欧盟监管当局除了继续承担过去监管委员会作为咨询主体的有关职责以外,其权限有所扩大并拥有了法人地位。其职能主要包括:建立一整套趋同规则和一致性监管操作,按照共同性条约的有关规定发展约束性协同技术标准,制定非约束性技术标准供各国监管者自行决定是否采纳,确保欧盟共同的监管文化和一致性监管操作,收集微观审慎监管信息,协助解决成员国之间由于监管分歧而出现的问题,但不能干涉各

国的财政权力。在各国层面上,日常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责任则由各国监管当局承担。在相互配合的层面上,为了加强欧盟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监管方法的一致性以及对金融混业经营的有效监管,欧盟将在欧盟系统风险委员会中成立指导委员会(Steering Committee,建立与三个新的监管当局的信息交流与监管合作机制。目前新的监管当局与各国监管当局之间的具体权责划分尚未最后确定。

(三降低金融监管的顺周期性

和其他国家一样,欧盟认为欧洲金融监管标准和手段在某种程度上支持了金融机构的顺周期行为。欧洲中央银行认为目前许多对银行风险的监管手段,如资本金要求、会计标准等,是导致金融机构顺周期行为的重要因素。因此,在2009 年7 月7 日的欧盟经济与金融会议上,各国就如何减少金融监管的顺周期性达成了共识。其主要内容除了强调欧洲系统风险委员会的重要作用以外,还认为缺乏反周期缓冲措施和僵化的会计制度是放大危机作用的重要因素。结合G20 成员国、金融稳定委员会以及巴塞尔委员会等国际组织关于降低顺周期性的共识,欧盟正在酝酿引入前瞻性会计标准,发展坏账准备动态模型,并在景气时期从贷款利润中提取预期损失准备;建立逆周期资本缓冲,在萧条时期银行可以使用在景气时期积累下的资本缓冲度过危机;推动对公允价值会计准则的修改,克服当前会计制度下对资产价格的不确定性、银行的经营模式以及市场实际流动性等问题考虑不足的缺陷;敦促各成员国

贯彻欧盟委员会关于金融机构报酬激励机制的建议,通过加强业绩与报酬相联系、综合考虑长期与短期业绩评价等方式防止激励制度的短期行为,从而消除薪酬制度在推动顺周期性方面的影响。(四)全面加强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欧盟认为银行体系在此次金融危机中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认为金融业应当遵循实体经济发展规律,而非脱离实际地自我膨胀。危机之后欧盟开始致力于加强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方面的改革。主要体现在:第一,欧盟委员会提出修改《资本金要求指令》的提案,强化对银行的风险约束。为了配合欧盟理事会关于加强金融监管的规划,加强金融体系风险,降低风险暴露,保护存款者利益以及提高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水平,欧盟委员会先后在 2008 年 10 月和 2009 年 7 月两次向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交了关于修改《资本金要求指令》的提案,主要涉及以下内

容:关于银行的交易账户,要求银行增加在不同时期在险价值的额外资本缓冲,增强违约风险管理,制定交易账户下证券化头寸的风险加权要求;关于银行证券化业务,提高银行对诸如交易账户中资产证券化风险敞口的信息披露,以帮助投资者了解银行风险程度;对于再证券化业务,提出更高的资本金要求,对银行从事复杂的再证券化投资业务加以一定的限制;关于金融机构的薪酬政策的规定,赋予各国监管机构审查银行薪酬政策的权力,并对不符合新的资本金要求的薪酬政策给予处罚。第二,欧盟银行监管委员会(CEBS)向欧盟委员会提出了关于流动性风险管理的 30 项原则性建议。其中前 18 条是关于欧盟信贷和投资机构在流动性正常和出现流动性紧张的情况下如何确保充分的流动性管理,后 12 条是关于流动性风险监管的相关建议。第三,欧盟委员会还通过了关于加强信用评级公司权威性和监管的提案。该提案对该类公司在业务范围、治理结构、评级方法、透明度等方面采取比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原则更为严格的监管。信用评级机构在新的规则下需要做到:不允许提供咨询服务,在没有充分信息的支持下,不允许对金融产品进行评级,必须披露赖以评级的模型、方法和基本假设,必须详细区分复杂产品的评级,定期发布年度透明性报告,建立内部机制审查评级质量,董事会有至少两名任期不超过 5 年的独立董事。第四,为了增强对冲基金和私人股权基金透明度的监管,欧盟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包括对冲基金和私人股权基金在内的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欧盟监管框架指令的相关提案。具体包括:鉴于现有经营模式存在立法差异,欧盟将针对投资额超过 1 亿欧元的投资基金建立全面监管方面以保证不会再有投资基金规避监管的现象出现;对投资价值链上的所有主要风险来源进行监管;促进投资基金管理人对于监管者、投资者以及股东的透明度;要求投资基金建立适当的治理标准和稳健体系以促进风险管理、流动性和减少利益冲突;在统一的监管标准下允许投资基金管理人对专业投资者销售基金;在 3 年过渡期基础上方可进入欧洲市场的第三方国家;等等。(五)加强欧盟成员国之间应对危机的金融监管合作此次危机使欧盟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欧盟国家金融稳定合作机制的缺乏严重影响危机救助的效率与效果。在危机发生之后,欧盟理事会于 2007 年 10 月年通过了跨国金融危机管理的九项原则,随后在 2008 年 6 月,欧盟各成员国的监管当局、中央银行以及财政部联合签订了关于危机管理和

处置合作备忘录,其中就强调了成员国之间的金融监管合作,主要包括:第一,关于公共资源的分配原则。在动用财政资金等公共资源的情况下,在平等和平衡 6

的基础上,按照金融危机对各国经济冲击的程度以及母国和东道国的监管权

力的分配来决定相应的公共资源支出的分配。第二,考虑成立跨国稳定小组(Cross-Border Stability Group,简称 CBSG),建立跨国合作机制。跨国稳定小

组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合作及对系统性风险的统一认识。

这些关于金融监管合作的安排有利于促进欧盟国家关于金融危机的统一理解和行动,提高成员国共同应对危机的效率和能力。五、英国金融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

危机发生后, 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调整力度相对较小, 原因之一是英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步伐一直快于美国和欧盟。2000 年 6 月, 英国通过 2000 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 完成了金融监管从分业监管向跨业监管的转变。根据该法成立的金融服务局( FAS

被称为世界上最有权力的综合性金融监管机构, 英国也因而成为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模范。但是, 英国的监管体系仍然没能防止危机的冲击。2007 年, 英国五大抵押

借贷机构之一的北岩银行受到美国次级房贷的拖累发生挤兑, 濒临破产。为维护金融稳定, 2009 年 7 月 8 日, 英国发布改革金融市场白皮书, 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方案。一是保持英国央行、金融服务监管和财政部组成的英式金融监管三驾马车模式不改, 将加大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制定金融监管规则的权力, 同时提出成立金融稳定委员会, 以在出现重大风险时协调三方采取干预行动; 二是规定英国政府有权在存款机构出现严重危害金融稳定的风险时对其进行国有化;三是提出四项措施, 即加强市场纪律、加强监管、金融机构提前制定应对倒闭风险预案及改善证券化产品和金融衍生品市场架构, 防控大型金融机构出现风险; 四是提出谁犯错谁买单原则, 以保护纳税人利益, 解决金融体系风险的成本来源问题, 同时表示要完善 2001 年推出的金融服务补偿计划( FSCS, 进行更充分的事前融资; 五是保护消费者利益, 确保竞争开放的市场; 六是强调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3 类别主要改革方案方案特征①监管主体集中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 2010.7 侧重①和②强化美联储职权: ·监管所有“一类金融控股公司” ,涵盖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 ·监管投资银行及其控股公司欧盟《欧盟金融监管体系改革》 2009.6 侧重①和③ ·成立欧盟系统风险委员会(ESRB监控系统性风险 ·建立欧洲金融监管系统(ESFS)强化微观金融监管和

协调机制 ·升级原欧盟层面的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委员会为欧盟监管当局(ESA) ·关于流动性风险管理的 30 项建议 ·加强对信用评级公司的监管 ·增强对冲基金和私人股权基金的监管英国《改革金融市场》2009.7 侧重①和④设立两个金融机构,从两个层面来防范系统性风险: ·在英格兰银行理事会下面成立金融稳定委员会(FSC) ·新设金融稳定理事会(CFS)全面监控系统风险 ·加强消费者利益保护 ·明确监管当局处置危机银行的权限和程序。包括私人部门并购、引入过桥银行、暂行国有化等方式 ·改善金融监管部门间的协调②监管内容增加· “消费者金融保护局” 创立保护消费者权益 ·加强对金融衍生品和对冲基金的监管 ·强化证券市场监管,增加对信用评级机构管理等 3 《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新动向》,廖峥嵘,《国际资料信息》,2010 年 01 期 7

③逆周期监管手段的改进 ·对金融企业设立更严格的资本金和其他标准的要求 ·建立逆周期资本缓冲 ·推动公允价值会计准则的修改 ·制定金融机构薪酬政策的新规定 ------- ④国际监管合作 ·强化对国际融融市场的监管 ·加强跨国金融机构合作监管 ·成立跨国稳定小组(CSSG) ·参与并推动欧盟和全球提高成员国共同应对危机的能建立合作的金融监管体系力表 1:美国、欧盟、英国金融监管改革主要内容六、美欧英金融监管改革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一)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在我国现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下,一方面,银行、证券、保险行业监管部门都应增强宏观审慎意识,建立本行业的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对本行业系统性风险的监测、评估和管理应贯穿于日常监管工作之中,并为金融体系层面的风险评估提供支持。另一方面,宏观审慎监管水平的提高单靠任何一家机构的努力都是不够的,需要在国家层面上建立针对系统性风险的跨部门委员会。建议由国务院建立金融稳定委员会,承担类似欧盟系统性风险理事会、美国拟议中的金融服务监督理事会和英国所建议的金融稳定委员会的职责,监测和评估我国金融业的系统性风险,对涉及系统性风险的重大问题进行分析、决策,并促进央行、各监管者之间信息共享、有效合作,加强宏观审慎监管政策与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协调配合。(二)抓紧研究设计宏观审慎监管的政策工具,有效解决实施中的具体问题一方面,要考虑如何配合经济周期使用相应的政策工具缓解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建立逆周期监管政策工具集。逆周期资

本缓冲、拨备、杠杆率、跨期的风险计量方法、逆周期的信贷政策等基于规则的逆周期监管政策工具应抓紧研究、落实。此外,还应进一步提高相机抉择的宏观审慎监管能力,提高监管的前瞻性。另一方面,应从宏观审慎视角考虑监管强度和监管范围,提高对风险传染的监控能力。各监管当局必须紧密合作,共同建立严格的风险隔离制度,盯住风险传播的每一环节,加强具有高度传染性的系统性问题的监测和分析。对具有系统重要影响的机构应配备充足的监管资源,建立监管强度与系统重要性相对应的监管机制,降低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同时,应进一步提高银行的并表管理能力,加强资本充足率、内部交易、表外项目等方面的并表监管。(三)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一是应提出更有针对性的监管要求。监管者要能够对金融机构薪酬体系中的有关参数加以约束,包括提高风险考核指标的权重等。二是应加强对薪酬体系、薪酬水平与风险的匹配程度等的监督检查。监管者应有权检查薪酬激励是否以风险调整后的回报为依据,考核指标的设计是否与长期绩效挂钩,奖金发放的时间是否与风险暴露的时间相匹配,激励与约束措施是否对称,并应具有提出相应监管措施的权力。三是要推动金融机构加强企业文化建设, 8

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从更深层次的制度层面推进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防止经营行为短期化。(四)尽快建立系统性的、有序的危机管理制度安排一是危机管理不应局限于某些特定问题,需要系统工程式的处置方案和一整套政策工具,增强监管者应对危机的灵活性和能力;二是要建立有序的危机管理程序,合理设定优先度,从根本性问题着手加强危机管理;三是尽快出台《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四是在政府出台救助和干预措施时就需要考虑制订稳步的退出计划,要能够根据经济金融形势变化,审慎实施退出安排。(五)进一步提高监管协调合作的有效性监管当局应就信息交流、定期会议的具体内容、频率以及对金融机构跨行业业务准入、风险监测和现场检查等监管合作事项建立更为具体的制度安排和协调机制。央行和各个监管者之间也需要就信息共享、对系统性风险的判断和管理等加强沟通协调。还应促进与国际金融监管者之间的合作,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跨境机构在不同国家和地区风险点的了解,并推动建立有效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应急和救助机制。4 参考文

献: [1] 《后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监管改革趋势及我国的监管走向》王秀华,《借鉴与思考》,2010 年 05 期 [2] 《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新动向》,廖峥嵘,《国际资料信息》,2010 年 01 期 [3] 《危机后世界金融监管改革及对我国的启示》,颜博,《财经界》,2010 年 03 期 [4] 《欧盟的金融监管改革》汤柳,尹振涛,

《中国金融》2009 年 17 期 [5] 《美国、欧盟和英国金融监管改革方案比较:措施、展望与启示》,李文宏,陈璐,《中国金融》2009 年 20 期 [6]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历程、影响和借鉴》,祁斌等执笔《今日财富》专题 Abstract:America's subprime mortgage crisis led to the world economy into recession and demonstrated serious shortcomings in the financial regulatory system. Recently, the US, European Union and the UK all Introduced a major reform of financial regulation, and it causes a global tide of reflection of financial supervision.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reform of financial regulation in the US, European Union and the UK and explores the inspiration and reference of the reform. Keywords: financial regulation reform reference 4 《美国、欧盟和英国金融监管改革方案比较:措施、展望与启示》,李文宏,陈璐,《中国金融》2009 年 20 期 9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一、危机前的美国金融监管体制 (一)危机前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概况 美国金融业长期以来实行“双层多头”金融监管体制。所谓的“双层”指的是在联邦和州两个层级都有金融监管部门,“多头”是设立了多家监管机构,分别行使不同的监管职责。 具体来说,在金融危机以前,美国联邦一级的金融监管机构有:美国联邦储备系统(Federal Reserve System,简称美联储或FED)、货币监理署(The Office of the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简称OC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简称FDIC)、全国信用社管理局(National Credit Union Administration,简称NCUA)、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简称SEC)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简称CFTC)。州一级的监管机构包括各州银行业监管机构、证券业监管机构和保险业监管机构。此外,美国还有跨部门的监管机制,主要是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ede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 Examinations Council,简称FFIEC)和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President’s Working Group on Financial Markets,简称PWG)。 (二)银行业监管机构的基本情况

1、联邦储备系统(FED) 1913年12月23日,美国威尔逊总统签署了《联邦储备法》,由此创立了承担中央银行职能的联邦储备系统。联邦储备系统的组成包括:联邦储备委员会(The Board of Governors of the Federal Reserve System)、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Federal Open Market Committee)、联邦储备银行(Federal Reserve Banks),以及数千家会员银行。 其中,联邦储备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货币政策,运用法定存款准备金和再贴现率两大工具,影响市场资金成本与价格,促进经济、就业和物价等经济指标的稳定;实施金融监管,控制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管理美国支付清算体系。 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经济形势,决定联邦基金利率水平,运用公开市场操作这一货币政策工具,通过买卖美国国债和政府机构债券,将联邦基金利率控制在目标水平,从而影响长短期利率、汇率走势,继而引导商品生产与价格、就业状况等经济指标,以此实现货币政策目标。此外, 它还负责决定货币总量的增长范围(即新投入市场的货币数量),并对联邦储备银行在外汇市场上的活动进行指导。 联邦储备银行的主要职能包括:一是货币发行职能。各联储区行负责向所在区域银行系统发放和回收现金。二是货

危机以来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综述

危机以来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综述这场源于美国次贷危机、波及全球、至今余威尚存的全球金融危机充分暴露了发达经济体要紧金融机构业务模式、进展战略方面存在的全然性缺陷,以及金融监管方面存在的漏洞。危机以来,按照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确定的金融监管改革目标,在金融稳固理事会(FSB)主导下全球要紧经济体系携手共建金融监管新框架,力图通过严格审慎的监管打破金融危机的厄运循环,防止大规模的金融危机再次爆发。 一、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目标和要紧内容 (一)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目标 本轮危机以来,二十国集团(G20)取代七国集团(G7)成为国际经济金融治理的最重要平台,G20领导人系列峰会明确了国际金融监管的目标和时刻表,定期审议国际金融监管改革进展,并确定国际金融改革的最终方案。 2008年11月15日G20华盛顿峰会通过了加大金融监管的行动方案和原则,包括提升透亮度度和咨询责制、强化审慎监管、提升金融市场的诚信和改进金融监管国际合作。2009年4月2日G2O伦敦峰会提出,建立强有力的、全球一致的金融监管框架,要紧包括:重新构建监管架构识不和应对宏观审慎风险;扩大金融监管范畴,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市场和工具纳入审慎监管范畴;改进金融机构的薪酬机制;提升金融体系资本质量和数量,遏制杠杆率累积;改革国际会计规则,建立高质量的金融工具估值和预备金计提标准等。 2009年9月25日G20匹兹堡峰会进一步指出,建立高质量的监管资本,缓解亲经济周期效应,2010年底完成资本和流淌性监管改革,要紧经济体2011年底前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Basel II),并从2012年底开始实施新的资本和流淌性监管标准;实施FSB稳健薪酬机制的原则及其执行标准,提升金融体系稳固性;改进场外衍生品市场,2012年底前所有标准化的场外衍生合约通过中央交易对手清算;2010年底提出降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SIFIs)道德风险的一揽子方案。

地方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方案详细

地方金融监管系统 --助力打造地方金融生态圈控风险,稳金融,助服务,创新篇 业务背景 近年来,我国金融改革发展取得新的重大成就,金融业快速发展,P2P、小贷、融资租赁、保理等各类金融公司快速涌出,金融服务普惠性增强,融资、贷款、理财渠道日益丰富,各种新商业模式、创新平台更是层出不穷,极大满足了中小企业、自由职业者以及个人的金融需求,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推动力。 但是随着金融创新极速推进,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诸多涉及到金融稳定、社会稳定,甚至是国家金融安全的问题。 在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明确了加强地方金融监管的要求,要求各地人民政府承担监管重任,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 但是由于地方金融企业种类繁多、数量众多、风险更大,单靠人防的传统监管模式已无法应对当前严峻形势,普遍存在发现难、研判难、决策难、控制难、处置难。 在这样的形势下,中软融鑫借助22年为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等国家级监管机构服务所积累的丰富监管系统建设经验和成熟产品,以及在金融办积累的地方金融监管系统建设经验,特别推出统一监管产品--“地方金融监管系统”。 地方金融监管系统,旨在汇集“7+4”种行业监管,利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结合中软融鑫自有业务优势,帮助监管机构对宏观经济金融形势、金融运行状况、行业发展的统计分析,实现科技监管、智慧服务。 建设价值 “地方金融监管系统”将会助力地方金融监管单位,一方面通过“监管”稳定地方金融市场、另一方面通过“服务”提升金融服务能力,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共建服务于地方金融监管和普惠金融服务的良性运转的“地方金融生态系统”。 面向未来,做到: ●服务监管部门,把控金融风险; ●服务金融企业,减少资金风险; ●服务广大群众,实现安全理财; ●服务实体企业,解决融资难题。

美国的金融监管模式

美国的金融监管模式: 在混业经营前提下,美国仍然采用分业监管模式,既没有合并各监管机构成立一个统一的监管当局,也没有设立专门针对混业经营的监管部门。在金融控股公司框架下,美国仍然采取机构监管的方式,集团下属的银行子公司仍然由原有的(联邦或州)主要银行监管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为了从总体上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督,《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规定,美联储是金融控股公司的“伞型监管者”,从整体上评估和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必要时对银行、证券、保险等子公司拥有仲裁权。同时,该法案规定当各具体业务的监管机构认为美联储的监管措施不当时,可优先执行各监管机构自身的制度,以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在协调性和兼容性方面,要求美联储、证券管理机构与保险管理部门加强协调与合作,相互提供关于金融控股公司和各附属子公司的财务、风险管理和经营信息。美联储在履行监管职责时,一般不得直接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附属机构,而应尽可能采用其功能监管部门的检查结果,以免形成重复监管 美国金融体系: 美国金融体系主要由三部分组成:联邦储备银行系统,商业银行系统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系统起中央银行作用。具有发行货币、代理国库及对私人银行进行管理监督职能,更为重要的是为美国政府制订和执行金融货币政策。联邦储备系统可以通过它所制订的政策直接影响货币的供应和信贷的增长,从而影响宏观经济的各个方面。现在的联邦储备银行系统包括联邦储备总裁委员会;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12家区域性联邦储备银行以及数千家私营的会员银行。联邦储备总裁委员会是联邦储备银行系统的最高权力机构,它由7名委员组成、负责决定全国货币政策,并对联邦储备银行各区域性分行、会员银行和商业银行的活动及业务有广泛的监督和管理职责。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是联邦储备系统用以执行货币政策的主要机构,由联邦储备总裁委员会7名委员和5名区域联邦储备银行的行长(其中必须包括纽约联邦储备银行行长,其余各分行轮流参加)。区域性联邦储备银行是按照1913年国会通过的联邦储备法,在全国划分12个储备区,每区设立一个联邦储备银行分行。每家区域性储备银行都是一个法人机构,拥有自己的董事会。会员银行是美国的私人银行,除国民银行必须是会员银行外,其余银行是否加入全凭自愿而定。加入联邦储备系统就由该系统为会员银行的私人存款提供担保,但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存款准备金,对这部分资金,联邦储备系统不付给利息。 美国商业银行在美国金融体系中占有主要位置,1980年,美国共有商业银行15082家,总资产为21147亿美元,占金融界资产总额的30%左右。商业银行以存款和贷款为主,70年代以来各主要商业银行为扩大业务经营范围,增强生存能力,积极开展存贷款以外的业务。由于1933年制定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禁止商业银行从事投资业务,也不能经营证券发行和买卖,故许多商业银行都设立信托部,参与证券经营活动。1986年4月1日,美国完全取消对储蓄存款利率的上限,这样各种银行完全可以自己决定对存款付多高的利息,这大大

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目标

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目标 这场源于美国次贷危机、波及全球、至今余威尚存的全球金融危机充分暴露了发达经济体主要金融机构业务模式、发展战略方面存在的根本性缺陷,以及金融监管方面存在的漏洞。危机以来,按照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确定的金融监管改革目标,在金融稳定理事会主导下全球主要经济体携手共建金融监管新框架,金融监管改革在以应对系统性风险为目标的宏观层面、以强化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的中观层面和以增强单家金融机构稳健性为核心的微观层面等三个层面同步推进。迄今为止,国际金融监管政策层面已经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果,但监管改革仍将延续,且在国家层面的实施才刚刚起步。 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目标 本轮危机以来,二十国集团成为国际经济金融治理的最重要平台,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系列峰会明确了国际金融监管的目标和时间表。更多最新资讯请浏览:合时代 2009年4月2日召开的伦敦峰会明确提出,建立强有力的、全球一致的金融监管框架,主要包括:重新构建监管架构识别和应对宏观审慎风险;扩大金融监管范围,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SIFIs)、市场和工具纳入审慎监管范围;改进金融机构的薪酬机制;提高金融体系资本质量和数量,遏制杠杆率累积;改革国际会计规则,建立高质量的金融工具估值和准备金计提标准等。 2009年9月25日召开的匹兹堡峰会进一步指出,建立高质量的监管资本,缓解亲经济周期效应,巴塞尔委员会应在2010年底完成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改革,主要经济体从2012年底开始实施新的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标准;实施稳健的薪酬机制原则,提升金融体系稳定性;改进场外衍生品市场,2012年底前所有标准化的场外衍生合约通过中央交易对手清算;2010年底提出降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一揽子方案。 2010年6月25日召开的多伦多峰会首次明确了国际金融监管的四大支柱,一是强大的监管制度,确保银行体系依靠自身力量能够应对大规模冲击,采用强有力的监管措施强化对冲基金、外部评级机构和场外衍生品监管。二是有效的监督,强化监管当局的目标、能力和资源,以及尽早识别风险并采取干预措施的监管权力。三是风险处置和解决系统重要性机构问题的政策框架,包括有效的风险处置、强化的审慎监管工具和监管权力等。四是透明的国际评估和同行审议,各成员国必须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金融部门评估规划和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同行审议,推进金融监管国际新标准的实施。

国际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际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当代国际金融的主要监管模式 金融监管模式是一个国家金融监管的有关职责和权力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目前,国际上主要有统一监管和分业监管两种模式。 (一) 统一监管模式 统一监管模式,又称“全能监管”模式,其主要特点是:由一个统一的机构对所有的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金融市场施监管,监管者不仅要对金融安全和稳定负责,还要对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商业行为进行全面的监管。英国和日本是该模式的典型代表。 在20 世纪70 年代以前, 英国各金融机构基本上都是按各自传统的业务范围进行经营, 实行分业监管体制。80年代以后, 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和经营方式的改变,金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原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对金融经营构成的障碍越来越突出。1997 年工党政府上台以后,推出了一系列金融改革措施。《1988年英格兰银行法》赋予英格兰银行独立制定货币政策的能力。政府将英格兰银行、证券投资委员会和其它金融自律组织合并,成立了新的统一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FAS) 。金融服务局既要为英国的金融服务法制定执行的细则,又要监管银行、住房基金、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各种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是个权力很大的二级立法及执行机构。 日本的金融监管体系在1988年以前以大藏省为主角,大藏省负责金融政策、法规的制定,批准金融机构的准人并对其监管。1998年日本进行了所谓“金融大爆炸”的重大改革,成立了独立于日本银行之外的金融监管厅,统一负责对各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财务省( 地方财务局) 以及劳动省、农林水产省等行政部门作为金融监管的协作机构,根据金融监管厅授权或相关法律规定对相关金融机构实施监管。日本银行和存款保险机构只负责对与其有交易行为的金融机构进行财 务检查,其权力来源于双方最初签订的交易合同,与商业银行有权对贷款对象企业进行查账的性质基本相同,与金融监管厅的监管权力来源有着本质上的不同。( 二) 分业监管模式 分业监管模式的特点是,由银行监管部门(中央银行或银行监管委员会),证券监管部门( 证监会) 和保险监管部门( 保监会) 分别实施对银行、证券和保险的监管。美国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的典型代表。美国金融监管体系具有两大特点:一是联邦、州两级监管。在19世纪上半期以前,美国既无中央银行也很少有在联邦注册的银行,只有依照各州法律登记注册的银行,称“州法银行”( DFI ),对银行的管理属于州政府的职责。1861年,美国联邦政府出于为战争筹资的需要,批准建立了一些在联邦注册的全国性银行—国民银行,亦称“国法银行”。同时

次贷危机后金融监管的主要变化

次贷危机后金融监管的主要变化 【摘要】金融危机凸显了加强金融监管的重要性,本文从金融危机的角度分析了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缺陷。美国监管观念的自由化造就了金融业的飞速发展,然而落后的多头监管体制却无法适应金融业发展的混业化,国际化以及创新化趋势。金融危机的爆发告诉我们,必须要建立起功能性统一监管体制,完善金融混业经营立法,加强金融企业公司治理监管,才能保障金融业的稳定发展。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功能性监管;公司治理 由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充分暴露出许多国家在金融监管理念和体制等多方面的问题,全球金融产业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发生了巨大变化。为适应日新月异的金融创新和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现状,我们必须创建全新的金融监管模式。 1从金融危机的爆发看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缺陷 1.1美国监管理念自由化,使得美国金融体系必然走向危机 金融监管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监管如果太超前会扼杀金融创新,牺牲效率;如果滞后就会出风险。美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奉行的是自由主义、最低政府干预以及最大程度竞争的理念。自20世纪80年代起,美国里根政府就开始掀起了“新自由主义”潮流。 早在2000年,美国经济学家、前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委员葛兰里奇已预见到快速增长的次贷可能导致的风险,并向时任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建议,在美联储的框架下对住房贷款机构进行严格监管。2007年9月葛兰里奇又指出美国的金融监管存在着严重的空白和失控问题,次级房贷市场上超过半数以上的贷款由没有任何联邦监管的独立房贷机构发放。但葛兰里奇的警告并没有得到监管当局的重视,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美联储官员过度相信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过分强调并依赖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市场自律,过分强调本国金融机构及市场的竞争力和创新力。 1.2监管体制“双重多头”曝出监管真空 美国监管最大的特点是“双重多头”。双重是指联邦和各州均有金融监管的权力;多头是指多个部门负有监管职责,如美联储、证监会、货币监理署、存款保险公司、储蓄机构监理局、保险监管局、期货监管委员会等七家。美国现行双重多头监管模式体现的还是权衡制约的思想,究其根本还是体现出政府对市场的过度信赖。 图一为美国次级抵押贷款的监管体系,这种金融监管体系虽然具有能较好地防止金融权力过于集中等优势,但同时其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

美国监管体系

金融学(国际金融方向) 金融监管 美国金融监管体系 赵玉花 2016/6/12 美国金融监管具有双重多头的特点。双重是指政府和地方监管;多头是指多个部门监管。主要体现在功能性监管和机构性监管。

美国金融监管体系 赵玉花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国际金融方向),32013110146) 摘要: 美国金融监管具有双重多头的特点。双重是指政府和地方监管;多头是指多个部门监管。主要体现在功能性监管和机构监管。 关键字:金融监管,双重监管,机构性监管,功能性监管 0引言 基于美国是当今世界金融市场比较完善的国家,故研究其金融监管体系的优点与缺点。以此作为研究本国金融监管的借鉴,更好地发展本国金融市场的监管。 1美国金融监管特征 双重多头:双重监管是指政府,地方监管;多头监管多个部门监管。其主要体现在机构性监管和功能性监管。 2机构性监管: 2.1美国金融机构 美国金融机构是由中央银行,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构成。如图1所示 图1 2.1.1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是指美联储体系,全称美国联邦储备体系,如图2所示。美国联邦储备体系是由含有7名成员美国联邦储蓄理事会,12个分布在不同区域的联邦储蓄银行,由12名成员组成的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3000个会员银行,以及3个咨询委员会。其中,12个地区每家区域性储备银行都是一个法人机构,拥有自己的董事会,银行的总裁由每个银行的理事会选择,理事会成员一般来自当地银行和企业界。联邦市场公开委员会是由十二名成员组成,包括:联邦储备委员会全部成员七名,纽约联邦储备银行行长,其它四个名额由另外11个联邦储备银行行长轮流担任。该委员会设一名主席(通常由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担任),一名副主席(通常由纽约联邦储备银行行长担任)另外,其它所有的联邦储备银行行长都可以参加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的讨论会议,但是没有投票权。美国联邦储蓄理事会负责制定货币政策,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要素构成1

编者按中国金融业发展相对滞后,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体制、观念、机制、 环境等,但不能忽视,传统的合规性监管、过于严格的金融管制、消极监管、 事后监管、忽视效率的监管等,已严重扼制了金融业的创新和发展的有效空间, 直接影响金融业整体效率的提高。如何使我国金融监管水平有一个质的飞跃,探索建立既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又要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管体制, 切实做到完善监管理念、更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 迫任务。本文作者的思考有一定的启发性。 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 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金融监管的有效运行要有一个良好的金 融环境作条件,而这个条件能否具备则依赖T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 我国虽然已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多部法律与法规,但只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着严格的规定,金 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存在着严重的法律缺位。当金融机构监管的某一环节处于法 律的真空状态,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时,央行的监管无法可依,只能借助强制 性行政干预来解除金融风险,1997年海口城市信用社因挤兑出现支付困难时强制由海南发展银行托管乃至兼并一案仍历历在目。要改变这一局面我们现阶段 必须加强监管的法制化建设,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1、尽快完善主体法律。目前耍抓紧修改、整理和完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和《证券法》等金融法规;尽早出 台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监管法规和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退出(破产)法规,包 括《金融机构接管法》、《金融机构破产法》、《金融机构临时性支付风险管 理法》、《金融机构兼并收购管理办法》等;制定《信贷资产保全法》和《外 资金融机构法》,按国际资本充足率框架,制定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框架,从而

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创新

金融全球化与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创新 摘要:近三十年来,国际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创新等金融实践活动的发展对传统 金融监管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积极进行了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希望在最大限度的享受金融全球化、金融创新带来利益的同时,有效地将金融风险降至最低。要建立、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必须从金融监管法律的角度,研究国际金融实践活动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及其法律制度的完善,这正是本文选题的现实意义之 所在。 关键词:金融监管法律;金融全球化;系统性风险 前言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 在国内与国际经济中都占有重要地位。金融的全球化已成为经济全球化的核心内容 和高级发展阶段。金融全球化的形成是经济、法律、科技、政治乃至思想文化等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其根本原因在于, 生产和资本的全球化发展客观上提出了金融服务国际化的要求。对效率的内在不懈 追求与外在竞争压力的加剧, 促使金融机构不断开拓国际市场、调整业务范围、更新服务方式以及改善服务质量,以更好应对国际范围内的竞争。与此同时, 金融的自由化与一体化必然要求冲破地域性金融管制的藩篱以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从而冲击了国别金融制度壁垒,推动了各国金融政策和法规的调整。此外, 金融的自由化也意味着金融风险的加大。为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各国纷纷加快了金融监管法治建设。因此, 在以金融创新为“龙头”的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为了积极回应与更好促进金融创新, 也是为了进一步推动金融自由化的有序进行, 各国纷纷进行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重构与改革。因而, 经济领域里的金融创新浪潮也引发了一场全球性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创新的浪潮。 一、金融全球化对国际金融监管法律的影响

欧美经验对完善我国第三方支付监管的借鉴与启示

欧美经验对完善我国第三方支付监管的借鉴与启示 编者按:2011年5月26日,备受关注的首批第三方支付牌照由央行下发,支付宝、财付通、银联商务有限公司等27家第三方支付机构榜上有名。《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将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发展纳入了制度化的范围,有利于行业自律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对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与此同时,有关第三方支付领域一些固有问题和风险隐患将会逐渐暴露。如何规范和管理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欧美国家所采取的监管政策和立法措施对完善我国第三方支付监管具有借鉴和启示作用。 一、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迅猛。据统计,我国流通中的现金与GDP的比值从2006年的12.8%下降至2010年的11.2%,非现金支付工具的发展,对现金产生了较为明显的替代作用。 2010年,我国支付量达到了1,600万亿元。数据显示,2010年仅第三方互联网在线支付的市场交易规模就达10,857亿元,2011年第一季度第三方互联网在线支付市场交易规模也达到3,973亿元,环比增长10%,同比增长接近100%。 伴随着我国第三方支付的强劲增长,相关的法律规范也相继出台。2009年4月,央行发布公告,对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进行登记。2010年6月21日,央行正式对外公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实施行政许可,并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1日,央行正式公布实施《非金融支付

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办法》和《细则》的发布,意味着我国非金融机构支付市场监管的基本原则已经确立。2011年5月23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成立,主要负责制定行业支付准则、规定,规范支付清算行业,这标志着互联网在线支付已被国家作为一个正式的行业行进监管和引导。 二、欧美第三方支付监管的主要做法 美国和欧盟关于非金融机构支付清算服务的监督管理大体上可 以划分为“自律的放任自流”模式和“强制的监督管理”模式。在电子商务的起步阶段,各国很少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清算服务通过专门立法实施监督管理。但自从美国和欧盟在2000年相继发布有关支付清算服务的示范法或指令以来,“自律的放任自流”模式开始让位于“强制的监督管理”模式。美国已有40多个州参照《统一货币服务法案》颁布了适用本州非金融机构货币服务的法律。欧盟在两年前发布了《境内市场支付服务指令》,并要求其成员国尽快予以贯彻落实。主要做法包括: 1.实行有针对性的业务许可。美国已实施的《统一货币服务法》要求,所有从事货币汇兑等业务的机构都必须登记注册,获得许可并接受监督检查。欧盟2000年的《电子货币指令》和2007年的《境内市场支付服务指令》等规定,各成员国应对电子货币机构以及支付机构实行业务许可制度,确保遵守审慎监管原则的机构才能从事此类业务。英国2000年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要求,对从事电子支付服务的机构实行业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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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监管现状及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之 借鉴 自20XX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无论是经济学领域还是法学领域,提及和研究最多的莫过于“金融监管”这个词语,当然这也是有其独特背景的。从正面来讲,《“十二五”时期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规划》中明确指出要将上海建设成为国际金融中心,中小企业发展和壮大中对资金的需求等等;从反面来讲,一系列与融资有关的案件的爆发,中小企业担保链断裂等等都让我们一次又一次地把金融监管问题提上研究的日程,这已经是实务界和理论界都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欲从我国当前金融监管现状及问题展开讨论,通过分析和借鉴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措施,提出一些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建议。 一、中国金融监管现状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制度还是“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这种监管模式的诞生是金融市场分业经营制度决定的。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金融国际化、金融创新和混业经营等给金融分业监管发起的巨大挑战。 (一)金融监管缺少协调机制 20XX年,我国建立了“监管联席会议机制”,这是在当前分业监管下,三会之间进行沟通和协调的渠道。虽然,这种协调方法在目前的分业监管模式下对于监管信息交流,重大监管事项磋商等方面起到了一些作用,但这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分工监管与混业经营之间的矛盾,即使人民银行具备一定的统一监管职能,但是,人民银行是不履

行具体的行业监管职责的,因此,它也不能掌握全部的金融监管信息。 (二)金融监管内容不全面,监管形式单一 但是,我国目前的监管状态是注重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和经营上的合规性,对金融机构经营中可能会出现的经营风险的监管不规范。对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财务盈亏状况以及日常的业务运营缺乏相对应的监管措施,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监管更是缺乏。而且,我国采用行政手段较多,这种方式能够迅速平息风险,从而保持市场暂时稳定,但这很难触及根本问题,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风险。 (三)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和行业自律制度不健全 内控制度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最为直接的保障,也是金融机构和行业稳健运行的前提和基础。虽然,我国建立了一套金融机构基本的内控制度,行业自律是行业的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它是一种自我管理方式,配合政府共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但实际的操作中,这套制度因流于形式并没有发挥多大作用,至于风险防范更是形同虚设。当前,我国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在金融监管领域中,还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二、美国监管制度的改革 经过两年多的努力,20XX年7月15日,美国国会正式通过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即《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这是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中取得的最为重要的阶段性成果。 (一)加大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金融监管立法领域,保护消费者是最为基本的价值原则。由于信

美国金融监管法案内容及对中国启示

美国金融监管法案内容及对中国启示 摘要: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作为法律正式生效,该法案的改革力度空前,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本文将对法案的主要内容进行提炼概括,并就其影响以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和理论启示进行简要评述。 关键词: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新方案;美联储;消费者保护 美国金融监管法案的主要内容 此次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内容庞杂,条款众多,这里主要择其重点进行分析。 首先,防范系统性风险。历来各国金融监管法案对此均不曾涉及,美国作为法律第一次正式提出,并给出了很详尽的规定。 决定建立金融稳定监察委员会。该委员会委员包括财政部长、美联储主席及七家金融监管机构的高级官员,主要职责是找出威胁金融体系稳定的因素和监管上的漏洞,向各监管机构提出调整建议。比如,当委员会认为一些金融企业太大或太复杂而有可能威胁金融稳定时,就会向美联储提出建议,对这些企业实施更严厉的监管;经委员会同意后,美联储可要求贷款机构提高资本金,限制金融企业的合并和收购等扩张活动,并有权拆分那些被视为对金融市场稳定存在威胁的企业。 实施“沃尔克规则”。总体来说“沃尔克规则”是对混业、分业经营的一种纠正。其最主要的内容就是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业务重新进行分离,同时要求银行对私募基金和对冲基金的投资额不能超过基金总资产的3%以及银行自身核心资本的3%,以此限制银行利用自有资本进行自营交易;同时对银行规模也进行了限制,要求银行进行重组并购时,收购后的关联负债不得超过所有金融机构负债的10%。“沃尔克规则”目的是为了有效隔离银行与自营交易中的风险,对我国金融监管的风险防范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但是也不无非议,因为沃尔克本人非常保守,他曾断言在所有金融创新中只有ATM机是有用的,所以很多人认为这一规则过于谨慎。此法案中的相关条款可视为是对沃尔克的保守做法采取了一种折中的妥协。

2020年(金融保险)危机以来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综述

(金融保险)危机以来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综述

危机以来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综述 这场源于美国次贷危机、波及全球、至今余威尚存的全球金融危机充分暴露了发达经济体主要金融机构业务模式、发展战略方面存在的根本性缺陷,以及金融监管方面存在的漏洞。危机以来,按照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确定的金融监管改革目标,在金融稳定理事会(FSB)主导下全球主要经济体系携手共建金融监管新框架,力图通过严格审慎的监管打破金融危机的厄运循环,防止大规模的金融危机再次爆发。 壹、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目标和主要内容 (壹)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目标 本轮危机以来,二十国集团(G20)取代七国集团(G7)成为国际经济金融治理的最重要平台,G20领导人系列峰会明确了国际金融监管的目标和时间表,定期审议国际金融监管改革进展,且确定国际金融改革的最终方案。 2008年11月15日G20华盛顿峰会通过了加强金融监管的行动方案和原则,包括提高透明度度和问责制、强化审慎监管、提升金融市场的诚信和改进金融监管国际合作。2009年4月2日G2O伦敦峰会提出,建立强有力的、全球壹致的金融监管框架,主要包括:重新构建监管架构识别和应对宏观审慎风险;扩大金融监管范围,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市场和工具纳入审慎监管范围;改进金融机构的薪酬机制;提高金融体系资本质量和数量,遏制杠杆率累积;改革国际会计规则,建立高质量的金融工具估值和准备金计提标准等。 2009年9月25日G20匹兹堡峰会进壹步指出,建立高质量的监管资本,缓解亲经济周期效应,2010年底完成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改革,主要经济体2011年底前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BaselII),且从2012年底开始实施新的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标准;实施FSB稳健薪酬机制的原则及其执行标准,提升金融体系稳定性;改进场外衍生品市场,2012年底前所有标准化的场外衍生合约通过中央交易对手清算;2010年底提出降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SIFIs)道德风险的壹揽子方案。 2010年6月25日的G20多伦多峰会首次明确了国际金融监管的四大支柱,壹是强大的监管制度,确保银行体系依靠自身力量能够应对大规模冲击,采用强有力的监管措施强化对冲基金、外部评级机构和场外衍生品监管;二是有效的监督,强化监管当局的目标、能力和资源,以及尽早识别风险且采取干预措施的监管权力;三是风险处置和解决系统重要性机构问题的政策框架,包括有效的风险处置、强化的审慎监管工具和监管权力等;四是透明的国际评估和同行审议,各成员国必须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金融部门评估规划(FSAP)和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同行审议(peerreview),推进金融监管国际新标准的实施。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要素构成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要素构成 编者按中国金融业发展相对滞后,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体制、观念、机制、环境等,但不能忽视,传统的合规性监管、过于严格的金融管制、消极监管、事后监管、忽视效率的监管等,已严重扼制了金融业的创新和发展的有效空间,直接影响金融业整体效率的提高。如何使我国金融监管水平有一个质的飞跃,探索建立既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又要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管体制,切实做到完善监管理念、更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任务。本文作者的思考有一定的启发性。 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金融监管的有效运行要有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作条件,而这个条件能否具备则依赖于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 我国虽然已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多部法律与法规,但只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着严格的规定,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存在着严重的法律缺位。当金融机构监管的某一环节处于法律的真空状态,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时,央行的监管无法可依,只能借助强制性行政干预来解除金融风险,1997年海口城市信用社因挤兑出现支付困难时强制由海南发展银行托管乃至兼并一案仍历历在目。要改变这一局面我们现阶段必须加强监管的法制化建设,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1、尽快完善主体法律。目前要抓紧修改、整理和完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和《证券法》等金融法规;尽早出台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监管法规和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退出(破产)法规,包括《金融机构接管法》、《金融机构破产法》、《金融机构临时性支付风险管理法》、《金融机构兼并收购管理办法》等;制定《信贷资产保全法》和《外资金融机构法》,按国际资本充足率框架,制定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框架,从而为制度化、规范化的监管提供法律基础。 2、尽快制订金融法律实施细则。主体法是纲目式的,对于履行金融监管职能的主体来说,更需要一套较为完整的并与金融法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也要对原颁布的有关法规、制度进行清理,对不适应的条款进行废除或修订;还要对立法环境尚不成熟、近期不宜立法的有关金融业,先制定一个过渡性的暂行规定。 3、尽快建立独立的金融执法机制。目前银行对企业大量的金融违法违规行为无能为力,如果依法收贷只能是“赢了官司赔了钱”;更甚的是对于银行起诉,许多地方是“起诉不受理、受理不开庭、开庭不裁决、裁决不执行”,这种现象助长了企业、个人不守信用,直接恶化了社会信用环境。为此,有必要尽快组建执法机构,专门受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业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诉讼案件,重塑我国公正、公开、公平的金融司法秩序。 有效的金融监管体制 1999年11月,随着处于世界金融垄断地位的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正式签署生效,标志着美国放弃维持近70年的“分业”

金融危机后的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及中国的政策选择

《管理世界》(月刊) 2011年第4期 摘要:本文阐述了美国金融危机对全球银行业的影响,提出中国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应借鉴美、英、欧盟金融监管改革的新经验,在新形势下积极进行政策调整,重构中国金融监管体系框架,完善中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加强跨境金融机构监管,增强政府处理金融危机的能力,积极加强与国际金融组织和各国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与合作,以保证中国的金融安全。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合作政策选择 美国金融危机给全球金融业与实体经济带来严重影响。尤其美、英、欧盟金融业遭到重创,暴露出世界各国在金融监管方面存在诸多问题,金融监管缺失与低效。于是英国、欧盟和美国纷纷出台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并通过G20集团金融峰会,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共同应对美国金融危机的影响,以保证全球金融稳定与全球经济增长。因此,加强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一)美国金融危机对全球银行业的影响 2009年7月,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全球1000家大银行排名彰显了美国金融危机的影响。美国金融危机对全球银行业的影响是(《银行家》,2009,第139~260页):1.全球银行业利润大幅下滑,发达国家银行业风险增大。由于美国金融危机的影响,全球GDP增长从2007年的3.7%放缓至2008年的2.7%,使全球银行业利润大幅下滑(世界银行,2008,第5~11页)。全球1000家大银行利润总额,由2007年的7808亿美元下降到2008年的1150亿美元,下降了85.3%;一级资本回报率(ROC)由2007年的20%下降到2008年的2.69%,锐减了17.31个百分点,总资产回报率(ROA)由2007年的0.87%下降到2008年的0.12%,下降了0.75个百分点,均达到历史新低。 其中发达国家银行业的巨额亏损使全球银行业利润大幅减少,金融风险增大。2008年,全球金融业亏损额为10407亿美元,而美国金融业亏损就占了全球金融业亏损的一半以上,为5826亿美元。2009年,虽然各国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与政府救市使全球1000家大银行税前利润较2008年增加到4010亿美元,一级资本回报率(ROC)提高到8.2%,总资产回报率(ROA)提高到0.42%,但均未达到2007年水平。同时,从全球千家大银行亏损最多的前几家银行的主要排位看:2008年英国的苏格兰皇家银行亏损593亿美元排在第一位,2009年苏格兰皇家银行仍亏损43.66亿美元排在第八位;2008年美国的花旗集团亏损531亿美元排在第二位,2009年花旗集团仍亏损84.45亿美元排在第三位;2008年瑞士的瑞士信贷集团亏损140亿美元排在第六位,2009年瑞士信贷集团仍亏损24.92亿美元排在第十七位。因此,西方发达国家银行业利润巨亏,导致全球银行业利润大幅度下滑,全球金融风险增大(《银行家》,2010,第123~260页)。 2.全球银行业盈利向亚洲转移,中国银行业独树一帜。在西方发达国家银行业巨亏的同时,全球银行业盈利向亚洲转移。2008年中国银行业其税前利润为845亿美元,排在全球第一位。其中中国有5家银行进入全球千家大银行税前利润25强,并有3家银行进入全球前5位。从资本回报率来看,2008年进入全球千家大银行排名的中国银行业资本回报率为24.38%,远高于全球千家银行平均资本回报率21.69个百分点。 2009年中国银行业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中国仍有5家银行进入全球千家大银行税前利润25强。其中:中国工商银行税前利润为244.94亿美元排在全球第一位,中国建设银行税前利润为203.16亿美元排在全球第二位,中国银行业总税前利润占全球千家大银行总税前利润的25.39%(《银行家》,2010,第123~260页)。因此,美国金融危机后中国银行业国际竞争力水平在不断提高。 3.全球金融监管缺失与低效,跨境金融机构风险增大。美国金融危机给全球银行业造成的损失及带来的国际金融风险,暴露出世界各国在金融监管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1)全球宏观审慎性监管薄弱。美国次贷危机爆发时,大多数国家还没有全面实施《巴塞尔新协议》。加拿大、中国香港和日本已于2007年开始推行内部评级高级法,大多数国家也于2008年1月开始推行内部评级高级法,而美国直到2009年中期才开始推行内部评级高级法,可见,美国金融监管滞后其银行业发展(国际清算银行,2008)。同时,美国等国监管部门没有考虑到大型、关联和高杠杆金融机构破产会对整个金融体系造成影响;美国也没有将监管部门统一,加强美联储金融稳定的职能作用,而是将金融监管职责人为分割,各司其责,没有很好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从而使金融监管出现漏洞和真空,宏观审慎性监管薄弱。另外,美国金融危机正好从实践检验了巴塞尔新协议中关于资本质量与证券化风险监管框架的有效性,但由于其存在顺周期资本监管问题,没有将一些复杂的证券化产品计入风险资本金计量方法中,也没有将资产负债表外产品向表内转移而产生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进行必要的压力测试并进行有效的信息披露,使金融监管机构不能及时有效的作出金融风险预警,从而使国际金融风险增大,产生国际金融危机。 (2)微观金融监管缺失与低效。首先,美国过度创新金融衍生产品。美国金融衍生产品和结构性产品的规模发展迅速,远远超过了传统金融产品。由于现代金融衍生产品、投资银行及对冲基金等类似金融机构具有信息的不透明性、不对称性和交易的高杠杆性、高关联性特点,并与传统金融机构相关联,会增大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不稳定性,并通过高杠杆率加速扩大金融风险,成为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新来源。2003~2007年,全球信用衍生品市场规模扩张了15倍多,达到50万亿美元(王家强,2008)。同时,美国金融监管过松与缺失。过度金融创新使美国金融监管缺失,无论是国际金融风险预警框架,还是监管制度、 金融危机后的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及中国的政策选择* 路妍 *本文得到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危机后的国际银行业竞争格局新变化与中国银行业发展战略选择”(10YJA790128)资助。课题主持人:路妍。 - -169

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监管体系(Financial Regulatory System) 目录 [隐藏] ? 1 什么是金融监管体系 ? 2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1] ? 3 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1] ? 4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取向[1] ? 5 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应注意的事项[1] ? 6 金融监管体系的法律保障[2] ?7 中德金融监管体系比较[3] ?8 德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对我国的启示[3] ?9 参考文献 [编辑] 什么是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监管体系是指为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而对金融活动施加影响的一个整套机制和 组织机构的总和。它涉及到体系的参加者以及如何进行监管两个基本要素,具体来说,就是对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涉及金融监管机关的组织、构成、职权、作用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编辑]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1] 1998年,我国进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在实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基础上, 建立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的体制框架,分别山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施监管这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运行模式是与当时的经济金融状况相适应的,确实有效防范了金融风险在我国的扩大和蔓延,抑制了东南亚金融危机对我国的不良冲击, 对加强金融监管特别是纠正金融业的“三乱”都起到了很大作用。

然而,在1999年11月4日,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金融现代化法案》,彻底结束了银 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局面,揭开了金融业走向混业经营的新纪元。混业经营自此成为当前国际金融业的发展趋势。在全球金融正呈一体化,综合化发展趋势的带动下,特别 是在我国加入WTO后,国内银行业将面临与外资金融机构展开激烈竟争的巨大压力,我国所 谓的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也正在悄悄地发生着某些变化,各金融机构在业务,资金乃至组织结构上已突破了分业经营的限制,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已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和证券市场中间业 务;2000年7月,工商银行全面收购友联银行,成为其绝对控股股东;光大集团通过控股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光大信托三家金融机构及申银万国证券已成为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1999 年底,保险公司的资金获准通过投资基金进人证券市场。在金触监管当局还没明确宣布废止分业经营的情况下,各金融机构敢于突破这种限制,其主要原因在于他们已清楚认识到金融混业经营的国际趋势是不可逆转的,我国金融业正逐步融合,分业经营的局面不会持续太久,分业监管将失去存在的基础,金融监管将面临严峻的挑战,致使统一监管成为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 [编辑] 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1] 在金融业混业经营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的前提下,建立统一的综合监管体系势在必行。正 如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格林斯潘所言:监管体系应适应被监管对象的变化而变化。目前,我 国的企触监管是分业监管,分业监管的初衷是好的,但是随着混业经营的潮流,分业监管又表现 出不相适应的方面,成为制约我国金融业发展的障碍: 第一,降低了监管效率提高了监管成本我国的存款类机构,证券机构和保险机构在资金融通,清算上都由人民银行管理,其外汇业务也由外汇管理局监管。在业务上有一定交叉容易产生因领域界限不清和责任不明确而谁都不管的情况,而且对金融机构的清偿力和资产组合的总体风险的 控制和评价往往被忽视,出现监管“真空”; 第二,金触监管难度加人.在分业监管模式下,由于不同的监管机关实施监管依据的法律口 径不一,要求不同,极有可能从实质上赋予金触机构选择何种监管法律的权力,这就有可能导致 监管的松懈并出现监管方面的漏洞;加之当前金融市场变得越来越一体化,通讯和计算机的运用 使得金融风险在现行监管体系下难以控制和防范,这就要求更集中高效的协调监管体系 第三,不符合国际金融业发展和监管趋势。当前,许多国家为适应国际金融一体化的要求,逐步对过去的分业监管体系进行改革,建立单一的监管机构,如英国、日本、新加坡等。国际经验表明,实行统一监管能够规避实行分业监管所产生的一些风险,例如英国已经开始实行全能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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