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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梁下部结构分项任务协议书

桥梁下部结构分项任务协议书

合同编号:06-咸通-LWFB--

甲方: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咸通高速公路第四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乙方:

现由于施工实际需要,甲方将其承建的湖北省咸宁至通山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土建工程第四合同段(以下简称咸通高速第四合同段)部分桥梁下部结构分项任务委托给乙方施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招标文件和总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双方友好协商,特制定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及内容数量

1.1、工程名称:咸通高速第四合同段部分桥梁下部结构分项工程

1.2、工程地点:咸宁

1.3、工程范围:段部分桥梁下部结构施工

1.4、工作内容及数量

1.4.1.1承台:包括基坑的开挖清理配合、抽水;基础钢筋(含钢筋焊网)的收料管理、场内运输、制安;垫层施工;承台模板及配套材料的提供、制安;混凝土泵管的安装拆除和维护(若有);混凝土的浇筑、修饰、养护;混凝土成品及半成品的保护。

1.4.1.2桥台:包括基坑的开挖清理配合、抽水、钢筋(含钢筋焊网)的收料管理、场内运输、制安;垫层施工;桥台所有模板及配套材料的提供、制安;混凝土泵管的安装拆除和维护(若有);混凝土的浇筑、修饰、养护;混凝土成品及半成品的保护;片石清洗抛填所用劳务。

1.4.1.3桩系梁:包括基坑的开挖清理配合、抽水、基础钢筋(含钢筋焊网)的收料管理、场内运输、制安;垫层施工;系梁模板的场内运输、制安;混凝土泵管的安装拆除和维护(若有);混凝土的浇筑、修饰、养护;混凝土成品及半成品的保护。

1.4.1.4桩头凿除:桩头的破除、清理、填埋。

1.4.1.5墩身、中系梁、盖梁、支座垫石、挡块:包括钢筋、混凝土施工,其

中钢筋包含收料管理、场内运输、制安;模板的场内运输、制安;爬梯和平台的制作与安装;施工用脚手的搭设和拆除;混凝土的浇筑、修饰、养护;混凝土成品及半成品的保护。

1.4.1.6预埋件(工程实体预埋件与施工辅助用预埋件)包括预埋件的钢材的收料、制作、场内运输和安装;

1.4.1.7、其他

1.4.1.8.1自行完成生活临时设施等;

1.4.1.8.2 文明施工:施工现场文明清洁,施工时应按甲方要求统一着装(服装由甲方按要求统一定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1.4.1.8.3 配合甲方迎接各级领导检查评比工作,并承担检查评比期间发生的劳务人员的劳务费用;

1.4.1.8.4 负责试验检测及测量工作的配合工作;

1.4.1.8.5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已包含以上工作内容,不再计量支付。

1.4.2、工程数量

暂定乙方承担的工程量:见分项任务工程量清单。

甲方有权依据实际施工情况和乙方进展等情况对乙方的工程量进行调整,最终工程量的变动丝毫不影响本合同中明确的单价,也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件的效力,同时也不免除乙方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

如果乙方通过自己的努力使其工效在所有下构施工队中较高,且能满足甲方进度要求,甲方将增加乙方合同工程量;若乙方工效在所有下构施工队中较低,且不能满足甲方总体进度要求,甲方将削减乙方的合同工程量,交由其他单位施工,乙方应无条件接受。

第二条:工程价款

1、乙方完成上述工作内容,按分项任务工程量清单(附件1)中列明的单价和乙方实际完成并经业主、本工程监理工程师和审计单位共同确认的工程数量给予计量,暂定合同工程总价大写:元整(¥元)。

2、以上单价为综合单价,本综合单价均包括了按甲方要求完成上述工作内容及要求,乙方所需发生的全部往返调迁费,人工费,材料费(甲供材除外),施工

机械费(挖机、吊车除外),设备安拆调试费,机械维护保养费,水电费,燃油费,环保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投入费,劳务人员的“三金两险”(劳务员工本人或乙方向社会有关部门自行交纳),质检(自检),缺陷修复,保管,人员和设备保险费,管理费,利润等以及报价文件中明示或暗示的各种风险、责任和义务。

3、本合同综合单价为固定价格,施工过程中因材料及燃油料涨价、设备租金上涨、征地拆迁影响、工程数量增减等各种因素均不得调整本综合单价。

4、以上综合单价中包含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附加税及其他各种税费、规费均包含在综合单价之中,乙方向甲方出具符合国家税务政策规定正式的税务发票, 并附上完税证明的复印件。

第三条:施工期限

工期暂定为: 5 个月,具体以现场实际要求为准。

乙方确保接到甲方通知之日 7 天内组织人员、设备进场,并按甲方要求进行施工。

实际工期及进度要求按照甲方需要进行调整,并保证下构施工在甲方规定的工期内完成。如遇人力不可抗拒因素,以及其他非乙方因素影响时,工期顺延。

第四条: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保险

4.1 工程质量

4.1.1 乙方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相关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4.1.2 乙方应严格按甲方提供图纸的技术要求和相应规程、规范组织施工,并进行自检;乙方应好原始记录,接受监理工程师监理。

4.1.3工程质量检验按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及设计图纸要求进行质量检验。按国家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若设计、监理或业主方要求使用新标准时,则按新标准执行。

4.1.4 由于乙方施工质量达不到相应的要求,质量低劣,须按甲方要求返工,直至符合约定标准,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乙方在整改期限内无明显改观,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和乙方完成工作的未结算工程款,并终止本合同,另选施工队伍,乙方应于3日内退场,并无权要求支付任何附加费用,且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1.5 隐蔽工程必须经甲方现场负责人和业主、监理工程师验收签字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虽经甲方检验合格后,但仍不免除乙方对整个合同工程质量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及质量终身责任制。

4.1.6 乙方在施工中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未经甲方现场负责人研究做出处理方案前,乙方不得擅自处理。

4.1.7 工程完工后,乙方按规定对工程质量责任缺陷保修,保修时间与甲方同业主签定的总包合同一致。

4.1.8 工程质量的特别约定:乙方应严格按照施工规范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进行施工,甲方及业主、监理方有权随时对乙方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甲方及业主、监理方如发现乙方违反施工规范施工或施工质量存在问题,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停工整改,乙方应无条件服从。

4.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与检查

4.2.1 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理、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乙方承担。

4.2.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乙方应在施工前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认可后实施,由乙方承担安全保护措施费用。

4.3.3 乙方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由乙方提供使用计划,经甲方批准后,由甲方负责供应,该费用由乙方承担。

4.2.4 乙方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甲方、监理、业主和相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和监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一切费用,并保障甲方免于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罚款、索赔、诉讼等其他费用。若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发生了安全事故,甲方首先从安全保证金中提取费用进行隐患整改或协助进行相关处理工作,不足部分从其他款项中扣除。

4.2.5 乙方应按甲方安全管理部门的要求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对施工现场全过程进行监控,消除一切不安全隐患。对于工伤事故及意外伤害,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将视事故影响程度对乙方实施经济处罚。

4.2.6 乙方进场后必须立即与甲方签订《安全环保协议书》。《安全环保协议书》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

4.2.7 为了贯彻甲方、业主、监理和环保部门在环境方面的管理标准,乙方必须认真服从甲方的管理,在乙方施工人员进场以后,乙方对节能降耗、降低施工噪声、施工粉尘、现场施工垃圾处理、易燃易爆物品及化学品的存放与使用、施工现场的应急准备等环境管理方案提出管理措施,对全体人员进行环保教育,培养工人的环保意识,做到施工过程无重大环境事故发生。

4.2.8 事故处理: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及其以上的安全事故,乙方应在15分钟内立即报告甲方安全人员或项目负责人,同时按甲方要求进行处理。

4.3保险

4.3.1 本工程参建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由甲方统一办理,保险费由乙方承担交纳,费率为 0.15 %,在月度进度款中扣除,甲方向乙方提交保单复印件。如发生人身意外事故时,实际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赔偿费用超出保险赔偿额部分和免赔部分均由乙方承担。

4.3.2 乙方进场施工的机械设备保险由乙方自行购买,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材料供应和验收

(一)、甲供材料

1、本工程甲供材料为:工程实体需用的混凝土、钢筋、钢材(包括工程实体所需预埋铁件和施工辅助所需预埋件)。

2、乙方每次使用甲供材料必须提前10天将材料供应计划报甲方,经甲方审核后,结合工程实际,甲方将按计划及时、保质、保量供应材料。

3、实行限额领料。甲供材料实行限额领用制度,全部按设计图纸理论数量提供给乙方,甲方在当期计量支付时扣减乙方超额领用部分,并在当月进度款中按甲供材料一览表(附件2)中的价格扣回。水泥按实际领用数量扣回。

4、乙方材料员须由乙方合同签订人授权并报甲方物资部备案。乙方每次使用

甲供材料必须提前20天将材料供应计划报甲方,经甲方核查后,结合工程实际,甲方将按计划及时、保质、保量供应材料。

(二)、其他材料

1、本工程除甲供材料以外的所有施工用材料和半成品均由乙方自行采购,并承担费用,如果委托甲方采购甲方按购买价格加收 5% 采保费。

2、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半成品必须满足质量要求,并附有产品合格证明书,甲方如认为乙方采购的材料需复检的,应允许复检,复检费用由乙方承担。合格材料方可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应立即调离施工现场,不得使用。

第六条:机械设备

1、乙方为完成本协议约定工作内容所需的所有机械设备(吊车、砼泵车、挖机、装载机、发电机除外)及工具均由乙方自行解决,具体设备规格型号、数量、进场时间等详见合同附件;

2、如在施工过程中,甲方认为乙方所提供的设备不能满足甲方进度要求,乙方必须无条件增加设备至甲方认为可以满足进度需要为止,且不得向甲方索要补偿费用。

3、电费按1元/度扣除,数量以电表和分摊损耗合计数量计算,并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4、乙方使用吊车及挖机需提前1天申请,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派出设备闲置1小时以上,按每小时500元进行扣款。

第七条:变更

1、在工程施工中,如原工作内容发生变更,则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变更要求进行需要的变更。

2、因减少工程量,工程价款相应减少,工期相应减少。

3、在工程施工中,乙方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所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所受到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4、变更后的作价

1)、如果变更的工程在合同中具有相应的工程细目,则甲方应按本合同中相应工程细目的单价和实际完成工程量向乙方支付;

2)、如果取消某项工程,则该工程的总额价不予支付;

3)、如果变更的工程属于本合同中新增的工程细目,而该工程细目在本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应工程细目,但有类似项目,则应采取分项任务工程量清单中甲方认为合适的单价用于作价依据。如果分项任务工程量清单中既无相应细目,又无类似项目,甲方在本工程的其他分包合同中也无该支付细目单价,则甲方应根据业主最终批复变更工作的单价80%比例确定乙方变更单价,并以此单价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向乙方支付。

第八条:计量与支付

8.1计量

8.1.1计量时间:本合同工程量的计量时间截止日期为每月 20日,乙方每月25 日前向甲方申报工程量;

8.1.2计量程序:

8.1.2.1已完成的工程量在乙方完成且经监理、业主验收合格后可以上报;

8.1.2.2乙方同甲方单项技术主管核对工程数量,并报工程部长复核;同时同甲方技术部门核对计量工程质量,由甲方总工程师签发同意计量凭证;

8.1.2.3乙方同甲方物资、安全、设备部、综合办、计划部、财务部等部门核对业务往来,办理乙方领用甲方物资材料扣款单,并报分管领导审核作为计划部期中(终)结算凭证;

8.1.2.4计量签证和扣款签证单完成后到甲方计划部门按合同约定办理期中(终)结算;

8.1.2.5每期中期结算并不等于工程结算,甲方有权在下期期中结算中对上期结算进行调整,最终结算单必须经过甲方上级公司审计部门审计方为有效结算单。

8.1.3计量规则:

8.1.3.1钢筋根据图纸所示及钢筋表所列,按实际制安并经甲方现场技术员验收的钢筋以t计量。钢筋用的铁丝、钢板、焊接、钢筋垫块或其他固定钢筋的材料,以及钢筋的防锈、截取、套丝、弯曲、场内运输、提升、安装等,作为钢筋工程的附属工作,不另行计量,灌注桩声测管安装作为桩基钢筋的附属工程,不另行计量。

8.1.3.2混凝土以图纸所示或监理工程师指示为依据,按现场已完工并经验收的混凝土,分别以不同结构类型和混凝土等级,以立方米计量。为完成结构物所用

的施工缝连接钢筋、脚手架或支架以及承台抱箍和扁担梁的安装及模板拼装、提升、维护、排水设施、防水处理、混凝土养生、混凝土表面修整及为完成结构物的其他杂项细目,均作为各项相应混凝土工程的附属工作,不另行计量。承台、桩系梁基坑的开挖人工配合、清理及垫层施工均作为承台、桩系梁混凝土的附属工程不单独计量。桥台基坑的开挖人工配合、清理、片石清洗抛填用工及垫层施工均作为桥台混凝土的附属工程不单独计量。桩头凿除以现场施工的凿除数量以个计量。

8.1.3.3完工工程实体需要埋件按图纸所示所列数量以吨(t)计量。施工辅助用预埋件作为相应混凝土工程的附属工程不单独计量,材料不计损耗,超过部分由乙方承担,费用从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当月进度款中扣除

8.1.3.4 零星机械和人工按甲方规定执行;

8.1.3.5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的或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采取的施工措施而增加的工程数量不予计量。

8.2支付

8.2.1月中支付:甲方在收到业主的月进度款金额后 7 日内,按甲方计划部门审核乙方当月完成工作量的 80 % 支付工程进度款(扣除应扣款项),预留15%作为质量保证金、3%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作为安全保证金、1%作为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保证金。工程款支付方式采用电汇、银行承兑或转账支票方式。

8.2.2在本项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甲方扣留工程造价总额的 15 %作为质量缺陷责任保证金,余款在业主支付结算款项后30天内支付,同时需扣除甲方代付款项(若有)。

8.2.3在整个项目所有下部结构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甲方扣留工程造价总额的 10 %作为质量缺陷责任保证金,余款在业主支付结算款项后30天内支付,同时需扣除甲方代付款项(若有)。

8.2.4质量缺陷责任保证金分2次支付:在甲方整个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后30日内退还5%给乙方;剩余5%在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甲方收到业主支付的质量保证金30日内无息退还给乙方,退还时需扣除甲方为乙方垫付的质量缺陷修复费用(如有)。

第九条:甲、乙双方工作及责任义务

9.1甲方工作及责任义务:

9.1.1 负责整个工程施工的生产技术、质量、安全、进度的监督管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查及验收;对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操作,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整顿。

9.1.2 提供施工图纸、地质勘察报告、相关资料一套。甲方在乙方施工前作技术交底,协助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乙方难以解决的技术难题。

9.1.3 指派为现场施工联系及负责人。

9.1.4 施工中,甲方负责测量放线工作。试验室设备和人员及测量人员由甲方负责,外聘人员及协议人员共计13人(试验8人,测量5人),每人每月按3500元计,费用由乙方承担,按各分包单位的合同金额的比例分摊,每月由甲方从乙方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9.1.5 负责提供施工场地。

9.1.6负责正常情况下的检验试验工作(前场试块由乙方取样送样),并承担费用。

9.1.7负责办理工程结算,支付工程进度款。

9.1.8督促乙方做好农民工工资发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文明生产等工作。并有权动用乙方各项保证金处理以上事务。

9.1.9甲方根据总承包合同文件及业主计划的要求,每月、季度、年向乙方下达计划或动态计划,乙方必须执行。

9.2 乙方工作及责任义务:

9.2.1按本合同附件一投入设备,其设备规格、性能、数量必须能满足甲方施工,不符合要求的设备不得进入现场,并根据设备配备相关人员,满足施工生产的有关要求。如甲方认为乙方生产进度难以保证施工节点要求时,乙方应无条件增加设备和人力投入。如仍不能满足甲方生产进度要求,乙方自动退场。施工过程中业主对工程进度计划的调整甲方将及时下发给乙方,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并满足其进度要求,如不能满足则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第8款执行。

9.2.2乙方委派为本项目工程的负责人,对本工程全权负责,无甲方批准,该负责人不得随意离场。进驻现场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应能胜任本职工作,服从甲方人员的调度,如不能满足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更换人

员,直至满足甲方要求。

9.2.3自行解决生产及生活用水、用电。

9.2.4施工过程中的所有原始资料均由乙方完成,资料编制必须真实、准确及时。

9.2.5乙方应接受本工程业主指派的施工现场监理工程师及甲方驻现场工程师的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服从甲方代表现场调度及生产安排,尊重监理工程师的意见,但不得以自己名义直接与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发生业务关系。

9.2.6检测工作由甲方负责组织,乙方负责配合,若检测不合格,是由乙方施工等原因造成的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及费用。

9.2.7施工期间,当地所需乙方办理的手续(含暂住证等)由乙方自行负责,费用自理。乙方应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若有拖欠情况甲方直接从农民工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从其他款项中扣除。

9.2.8积极参与甲方召开、组织和安排的各类合法活动、会议,配合甲方迎接各级领导检查评比工作,并承担检查评比期间发生的与乙方区段相关的费用。自行解决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等,并承担其费用。临时驻地方案应报甲方批准。

9.2.9每月 25 日前向甲方报送当月工程进度完成情况。乙方负责施工场地内平整工作的人工配合。

第十条:履约保证金

1、本合同签订前,乙方需向甲方提交 5 万元现金作为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本合同工程全部完工,经验收合格,并办理完结算后甲方一次性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无息)。

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乙方有履行合同不力不能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管理不善经甲方限期整改后仍无明显改观、自行中途退场、合同约定等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解除合同,将乙方清退出场。所造成的损失费用,甲方有权从未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和各种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及时补足。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工程出现严重不合格品或者50万元以下的质量安全事故,甲方除责令其停工返修(整改)外,并有权对乙方处以10000元-50000元/次的罚款;出现50万元以上的质量安全事故,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剩余工程,并限期乙方在3天内退场,由甲方另行安排队伍施工,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2、发生打架斗殴、违法乱纪事件给甲方声誉造成重大影响,每发生一次处罚乙方10000元以上罚款。

3、乙方不按甲方、业主、监理及政府部门要求进行文明施工和现场管理,给甲方造成通报或曝光影响的,乙方除迅速整改外,甲方将对乙方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4、甲方有权要求对乙方提供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检验试验,如果检测合格由甲方负责检测费用,若不合格,乙方必须更换,并承担经济责任,且每次甲方将对乙方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5、乙方施工的工程质量必须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否则,乙方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同时甲方对乙方处以不低于10万元的罚款。

6、乙方将所承接合同任务委托给其他单位施工,则视乙方为违约,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并立即解除合同。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所签定合同总价款 5 %作为违约金。

7、乙方现场负责人应常驻现场(每月不少于 22 天),未经甲方项目经理同意不得随意离开工地,否则,甲方按5000元/天予以罚款。

8、由于乙方施工进度达不到甲方的要求,工期滞后,且在甲方给定的整改期限内无明显改观,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另选施工队伍,乙方应立即退场,并无权要求支付任何附加费用。

9、由于乙方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或保函。

10、若因乙方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工期完成工程时,每逾期一天罚款5000元,上限为最终结算价的10%。

11、如遇不可抗逆之事,以及其他非乙方因素影响时,在经甲方业主同意,工期可以顺延,甲方在得到业主补偿后按涉及部分的80%给予补偿。

12、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违约,甲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双方协商决定对乙方

的损失进行适当补偿。

13、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补充条款

1、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符合工程所在地劳动主管部门的要求,培训和办证等支出的费用乙方负责,乙方各类操作人员名单在开工前必须报甲方备案,并经甲方审查同意后施工,施工中间不许随便更换人员。

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对施工现场及甲方同业主签订的合同文件(包括技术规范、图纸等)进行了认真的勘察和审阅,乙方已取得了可能对本工程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等必要资料,因此认为,由于乙方采取措施不力而造成本合同工程的一切损失、工期拖延及施工费用增加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其他

1、甲方送达乙方通知的形式:

1)、直接送达由乙方签收(包括乙方工作人员);

2)、邮寄,邮寄地址为本合同签订的乙方地址,如甲方以特快专递形式向乙方发出通知,无特快专递公司出具证明,则自甲方寄出之日起五日内该通知视为送达。

2、甲方任何工作人员与职务行为无关、无权限或者超越权限的个人签名、盖章(含个人私自加盖公章)、摁手印等均无效,乙方不能以此作为向甲方索赔或者主张决算、结算、质量认可、工期确认、工程签证、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材料设备领用及退还、相关定价等一切问题的依据。

3、涉及经济签证的,乙方应及时将经济签证报送甲方合约部、乙方经济签证自发生之日起7日未报的,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此权利(涉及追减乙方费用除外)。

4、乙方在没有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以甲方的名义进行各类经济活动(包括设备采购、租赁、雇佣劳务、劳务分包等)。

5、若因本工程施工资金不到位造成中途缓建、停建使施工投入的资金无法收回,乙方承担为完成本合同工程而造成的相应损失;或工程已竣工结算,业主长期拖欠无法支付工程款,在甲方未收到业主工程欠款之前,乙方承诺不以任何形式催收甲方尚未支付乙方为完成本合同工程的相应欠款。

6、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由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为终局。

7、本合同自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质量缺陷责任期满,结清工程款后自动失效。

8、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签订日期:

账户名称:

签订日期: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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