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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监测设施、观测环境保护执法中的法律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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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监测设施、观测环境保护执法中的法律问题的探讨

作者:张广萍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25期

摘要本文就地震监测设施、观测保护执法中遇到的法律空白、自由裁量过大等几个现实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地震监测设施观测环境法律保护行政执法

基金项目:本文是甘肃省地震局2016—2017年政策法规研究课题。ZY2016002。

作者简介:张广萍,甘肃省地震局,研究方向:防震减灾法、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https://www.wendangku.net/doc/ca17242852.html,ki.1009-0592.2017.09.026

地震监测、预报专家常说,“地震监测、预报的数据链就是掌握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生命线。”这足以说明科学、准确、连续、及时的地震监测资料的重要性。地震监测设施、观测环境的保护是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保驾护航的基础性工作,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高速发展,地震监测设施、观测环境遭破坏的现象愈来愈多,造成很多台站停测、断测的现象越来越严重,这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量也越来越大。本文从地震监测设施、观测环境保护实际出发,就其中的几个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今后相关工作提出有效意见。

一、地震监测设施、观测环境的概念和范围

《防震减灾法》第92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就地震监测设施、地震观测环境做了规定。《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16条中对地震监测设施进行了列举介绍,其他更详细的规定见于各省的省法规、省条例,如《甘肃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第2条。综合之,地震监测设施是指包括地震台站监测设施、地震遥测台网设施和其他地震监测设施。地震观测环境是保障地震监测设施正常发挥工作效能的空间范围。关于地震监测信息所要求的地球物

理场、地壳形变场、地应力场、地球化学场观测环境保护范围,详见《地震标准汇编2009》

相关规定,此处不再赘余。

二、现有地震监测设施、观测环境保护的法律依据解析

关于地震监测设施、观测设施保护的现有立法分布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法规、省规章中。《宪法》第12是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保护的规定,地震监测设施是属于公共财产,宪法中纲领性地对其保护做了规定。法律类的以《防震减灾法》第23、24、84、85条为主,《行政处罚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其他法律也为其保护做了相关规定。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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