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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询问制:魅力与异境的尴尬--张卫平

交叉询问制:魅力与异境的尴尬--张卫平
交叉询问制:魅力与异境的尴尬--张卫平

交叉询问制:魅力与异境的尴尬

----张卫平

引子

在一宗谋杀案的诉讼中,原告请出了一名关键证人,该证人在法庭上作证,他亲眼目击了被告开枪,开枪后逃离现场的情景。这一证词对被告是致命的。而被告的律师则对原告的这位证人实施了连续发问,将该证人的证词一步步锁定在“我亲眼看到被告开枪射击;枪击发生在榉木林里,离周围居民点的灯光0.75英里远;我看到了枪管;我看到的这一切是借助于当晚的月光,当时是晚上10点。然后,这位精明的律师向法庭出示了天文历,说明当晚10点根本看不到月亮,月亮要在凌晨1点升上天空。这位精明的律师就是后来的美国第16任总统——林肯。[1]这一精彩盘问中所适用的技巧是现在美国法庭诉讼中交叉询问经常使用的一种询问技巧。林肯总统在法庭上的这段盘问也成为美国法庭证人询问的经典之作,而广为流传。

上述法庭询问很容易被认为是外国进口大片中的一组法庭辩论的表演场景。的确,我们从大量的美国进口影片中经常可以见到美国律师在法庭上唇枪舌战的场面,不得不佩服这些律师犀利出众的口才、广博的知识和敏捷的思维。以致于在老百姓的眼里,律师就应该是这样的人。笔者没有见过美国法庭中律师真正的法庭盘问,但据美国的律师讲,实际当中的法庭盘问也是如此。法庭盘问被作为一种技术在法学院里被专门讲授。而根据笔者自己有限的出庭经历和教学实践,对证人的这种精彩盘问大概只发生在我们的模拟庭审当中。当然,在法庭辩论中我们经常可以听到充满智慧和激情的雄辩。但这与本文所谈到交叉询问不是一回事。那么,为什么我们难以见到美国电影中所反映的那种精彩的证人询问呢?是我们的律师素质不及别人吗?在学术界议论制定证据法时,人们也在讨论是否应当引进英美诉讼程序中的交叉询问制度。基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交叉询问进行比较深入的探讨。

交叉询问或交互询问、交叉寻问(cross examination)是英美法系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有关双方当事人对证人交叉盘问的一整套规范。不管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在通常的诉讼程序,只要有证人出庭,都将进行对证人的交叉询问。由于交叉询问是一种专业很强的法庭技术,所以一般对证人交叉询问都是由双方律师进行。交叉询问首先由申请提出该证人(也称为“己方证人”)的当事人(通常是该当事人的律师)对该证人进行询问,称之为“主询问”(direct examination; examination in chief),然后由对方当事人的律师对该证人进行询问,称为“反询问”(cross-examination),最初询问证人的当事人或律师还可以对证人进行再询问,称为“再主询问”(redirect examination);再主询问之后,也允许实施反对询问的当事人或律师实施再反询问(recross-examination)。

主询问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对证人的询问使该证人将有利于己方的有关案件事实反映出来,作出支持自己主张的证言,以取得事实审理者——陪审团或法官的理解。主询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1、只能是与案件有关的事实;2、一般情况下不得进行诱导性询问。美国联邦证据法第611规定,对证人的主询问,除为进一步展开证人的作证外,不得实施诱导性询问。在再主询问中,诱导性询问的限制比主询问要宽松一些。3、主询问不得以导致答复的问题为依据等等。在主询问中,通过对己方证人的主询问也可以将对方的证人打倒,使对方所提供的证人不能作证或证言失去效力。在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案件中,为辛普森辩护的律师团提出的证人劳拉·麦尼金女士的证词就使控方的主要证人福尔曼警探丧失了作为本案证人的资格。劳拉的证言充分证实了福尔曼具有强烈的种族歧视倾向,因此,作为白人警官的福尔曼不能作为黑人被告辛普森的控方证人。审理该案的伊藤法官在裁决证人劳拉女士所提供的录音磁

带的效力时指出,福尔曼警官在交叉询问中曾证实自己没有使用过有某种特定的种族主义问题的用语,但劳拉的证言却否定了这一点。[2]

反询问则相反,主要有两个目的,其一,通过反对询问,发现证人证词的破绽,以达到证言无效或使陪审团或法官对该证言持有怀疑的目的,或通过询问以否定证人的作证资格。其二,从反对询问中发现或找出有利于自己的事实。虽然对方提供的证人一般总是支持对方主张的,但由于如实作证的证人毕竟是案件事实的见证人(包括直接和间接),因此,有可能从中发现或找到有利于己方的证言事实,变控方证人为辩方证人(在民事案件中则是原告证人变为被告证人)或者相反。而且,这样的证人对于击败对方的主张还特别有利。精明的律师往往能够从对方的证人证词中发现对自己有利的证言,变被动为主动。反询问与主询问的不同之处在于,反询问中询问可以更多地提出诱导性询问,因为反询问具有更强的证伪性,诱导性询问就具有证伪的作用。

交叉询问中的盘问对象不仅包括一般的证人,也包括专家证人(expert witness)。专家证人是指那些精通某一类领域知识和技术的专门人员。专家证人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专门问题陈述意见和观点。在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方面,专家证人与我国的鉴定人有相同之处。当事人聘用专家证人的目的是利用专家证人所具有知识和经验在诉讼中就案件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词。由于专家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专家证人的证词就比一般证人的证词对陪审团的陪审员具有更大的影响作用。在诉讼中,为了赢得官司的胜利,双方当事人往往都可能聘请专家证人,以确定案件所涉及的专业性问题。例如,在人身伤害案件中,双方将聘请具有专门医疗知识的医疗专家以确定伤害的性质和程度。 [3]在商业和金融的案件中,双方将会聘用财务金融专家作为专家证人。[4]

与我国的鉴定制度不同,美国的专家证人相互之间是可以展开质辩的。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对同一专业问题进行鉴定的鉴定人只有一个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进行鉴定时,更是不可能有对立的两个鉴定人存在。在我国,鉴定是一种权威性的专业结论。尽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法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发问,但由于鉴定部门的法定化和法院的特定化,鉴定结论是很难被推翻的。这是因为发问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律师往往不是专业人员,尤其是当鉴定结论系法院委托的鉴定人所作的鉴定结论时更是如此。在我国的诉讼实践中,实际上当事人双方都可能向法院提出自己的鉴定结论,但如果没有法院的认可是不能成为法定的鉴定结论的。在有两个互相矛盾的鉴定时,法院将自己另行指定鉴定人作出鉴定结论。

交叉询问对英美的诉讼律师而言是一门技术和艺术。作为一门技术,交叉询问有自己的规律性,充分反映询问人的理性思考和经验积累。要求询问人对不同的证人使用不同的询问方法,根据不同证人的性格、职业、习惯、爱好、修养、意识偏好、政治主张、人种、年龄、出生地因素实施询问策略。盘问人应对不同案件的证人采取不同的态度,甚至语气。美国著名的盘问专家威尔曼将证人的性格分为冷静型(或称理性型)、感情兴奋型、殷勤无礼型、敌对型和记忆型等等,以便根据证人的不同类型进行盘问。[5]如何提出问题,怎样表述问题,如何发现证人证言的破绽等等都会反映出律师与众不同的能力和才华。

交叉询问制度最集中地体现了英美诉讼对抗制的特点。法官在法庭中处于中立的地位,法官不能直接询问证人。法官的作用主要在于两个方面:其一,控制当事人双方的询问,防止当事人滥用询问权。判断哪些询问,证人是应当回答的,哪些询问是可以不回答的。当对方当事人对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问题表示反对时,法官应对该异议作出口头裁决,表明该反对成立或不成立。对正当询问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回答时,法官将对证人给予制裁。当事人或律师在询问中有出格行为时,例如,侮辱证人的,法官也将给予制裁。在询问方面会涉及许多的法律问题,如果询问人没有经验,就很有可能侵犯证人的权利,受到处罚。例如,反

对询问中攻击与证人的证言是否可信无关时,将构成对证人的侵害。但如果在借贷诉讼中,当事人对证人的询问尽管涉及义务人是否有情人时,也可能不构成侵害义务人的名誉。[6] 英美交叉询问制具有以下特点:

1、交叉询问制属于事实审理阶段的法庭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和过程。它以事前程序为前提。在事前程序中,当事人通过证据开示,为事实审理中主张的提出和举证作准备。在这一阶段,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将要提出的证据已有所了解。经过事前程序后,法院将在事实审理阶段对案件实施集中审理。因此,交叉询问制是以陪审制、证据开示制度为基础制度的。

2、在英美诉讼中,证人具有很强的附属性,即证人是“当事人的证人”。证人是否出庭由当事人保证,法院没有义务保证证人的出庭。证人的报酬也是由当事人支付。法律允许当事人在法庭审理前会见证人。而在大陆法系国家,证人被认为是法院的证人,是否采用该证人是由法院来决定的。对证人的传唤也是由法院实施。并禁止当事人在审理前与证人会面。通过法院支付给证人的费用必须按照法律规定项目和数额。在大陆法系,证人具有至少在理论上的中立性。同时,证人的证据价值也不如英美法系。大陆法系更重视书证的证据价值。

3、只有当事人或当事人的律师才能询问证人,法官不得询问证人。

4、证人询问只能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不像大陆法系国家那样,证人可以通过陈述的方式描述案件的事实。并且盘问的问题必须是具体的特定的。大陆法系国家通常是让证人从要证事实的叙述开始,加以展开的。只是在叙述完了以后,如有必要,法官、当事人及律师采用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询问。[7]

5、在交叉询问中适用严格的证据法则,禁止使用传闻证据。关于诱导性询问也有十分复杂的限制性规定。没有这些精细复杂的证据法则,交叉询问制是难以规范运行的。

6、可以实施诱导性询问。所谓诱导性询问,是指询问人向证人提出具有启发性、提示性作用的询问。主要运用在反询问中。诱导性询问的目的通过询问人的诱导,以便证人的证词具有询问人所希望的内容。例如“你当时不是看见被告在原告提出的单据上亲笔签名的吗。”这一询问就属于诱导性询问,目的在于获得证人对被告签名这一事实给予肯定性答复。“一个诱导性提问是指采用对欲求的回答加以暗示或对争议事实加以虚构‘诱导’证人。[8]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对证人是不得进行诱导性询问的,即使在采用交叉询问的国家,如日本也禁止诱导性询问,反询问也是如此。

在绝大多数人的印象中,美国法庭上身穿黑色法袍的法官只是手持木锤,静静聆听着律师们犀利的盘问,偶尔不耐烦地敲打着桌面,他们显得无事可作。英美诉讼中法官的这种消极中立和当事人律师之间的激烈交叉询问形成鲜明的对照。这种状态的形成以及交叉询问的必要全在于陪审制的存在。可以说,没有英美诉讼中的陪审制就没有交叉询问制度。从英美诉讼审理结构的角度来看,交叉询问制度是这种法律判断与事实判断主体分离结构的产物。陪审制的基本作用是案件的事实问题由陪审团决定,在适用陪审制的案件中,法官不能断定案件事实,只能根据陪审团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陪审团则是由一些没有经过法律职业训练的普通公民组成,他们依据自己的良知和对社会生活的体验来感知双方当事人各自陈述事实的真实性,感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按照陪审制的理论,对案件事实的判断是不需要法律知识的。

正是因为陪审团的陪审员是没有经过法律职业训练的普通公民,才使得诉讼中的律师必须通过陈述和证人询问使陪审团能够相信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证人的证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当事人欲使自己的权利主张得以成立或使对方的主张不能成立,就需要通过证人的证言加以证实,使陪审员们能够相信。为了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就必须给予对方当事人对证人的盘问权。同时,为了防御,也还要给予对方当事人反对询问的权利,以保证对抗的平等性。陪审制的价值和理念需要通过交叉询问制度来加以具体体现,没有交叉询问制度,陪审制也就

无法存在,陪审制所期望的国民参与诉讼的法治民主也就无法实现。

陪审制是英国法律制度最具特色的制度之一,也是英国诉讼制度的基本特点之一。从陪审制度建立至1856年,所有向普通法院提起的诉讼都必须有陪审团。 [9]尽管现在英国的陪审制已经衰落,但陪审制对英国诉讼体制的影响是十分深远的。了解陪审制的历史发展对理解英美的现代陪审制及诉讼制度无疑是有益的。陪审制发端的初期,陪审制中的陪审团并不是象现在的陪审团那样,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当时的陪审团不过是受国王之命,宣誓后陈述自己所知事实的一个团体而已。它的法律地位从今天的角度来看不过是一些证人的集合体。那时,宣誓对人们的心理有很大的约束力,因此,宣誓作证就成为一种发现案件真实的有效手段。陪审制的前身并不是一种司法制度,不过是国王为了实现其统治目的的政治手段。最初是为了对英格兰的土地进行调查所采取的一种方法。以后亨利十二世将这种方法引进审判程序中,并且在他开创的‘占有诉讼’中最早适用。在‘占有诉讼’中,由居住在该土地附近的12个自由人对该地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然后,国王派来的法官就该土地是否受到侵害对这12个人进行询问。由于这种方法对于正确解决‘占有诉讼’有益,后来便推广到其他种类的民事诉讼中。至十五世纪,虽然陪审团仍是陈述案件事实的一个团体,但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也允许其他证人到庭作证。到十八世纪,陪审团才演变为只对案件事实予以认定的组织,陪审员也不再由知情的人担任,至此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才最终形成。陪审制确立之前,不管是安格鲁—萨克森时代,还是诺曼征服以来,在诉讼中所采用的证明方法都是由裁判者来决定的。在民事诉讼中,一种通常的证明方法是‘雪冤宣誓’(compurgation, or wager of low),即由被告宣誓并陈述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然后由法官指定12名宣誓辅助人(compurgatoy or oath helper)出庭对是否相信被告宣誓的真实性按一定的方式宣誓陈述,如果宣誓陈述被告的宣誓陈述是真实的,那么被告的主张就被证明了。也就是说,被法官指定的宣誓辅助人并不证明案件的事实,而是对被告人格是否值得信赖加以证明,这些人实际上是性格证人。在重大的刑事审判中,神判和决斗也是经常使用的裁判方法。神判和决斗实质是一种证明,即证明哪一方的主张能够成立。在陪审制确立以后,这种借助于神明和暴力的证明方法就被遗弃了,取而代之的是由作为旁观者的陪审团根据当事人双方的陈述,对案件的事实加以认定。使诉讼程序由一种非理性过程转变为通过理性来发现案件真实的正义程序。这是英国诉讼史上最重大的转变。[10]陪审制的建立也影响了整个英美法系诉讼的基本结构。尽管在英国的民事案件的审理中已经很少适用陪审制,美国的许多民事案件的审理也不再采用陪审制,但因陪审制所形成的诉讼结构和诉讼理念却已经固定并保留下来。

交叉询问使律师具有了在法庭上一展雄辩天才的舞台,使人们能够欣赏到法庭辩论的精湛技艺,但这并不是交叉询问的唯一魅力所在。交叉询问的魅力还在于它充分体现了英美诉讼的民主理念。即在诉讼中尽可能实现当事人双方攻击和防御的平等、诉讼武器的平等。即使是在实行非陪审制的案件审理中,这种诉讼民主和平等也同样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利用相互对立的当事人对胜诉结果的追求,使当事人在诉讼中充分展开攻击和防御,而法官或陪审团则被动地从当事人双方的“体育式竞技”过程中判断哪一方当事人应当胜诉是美国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基本法理。这一点与德国和日本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主义类似。只不过美国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都更强调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和裁判者的被动性,具有更强的“体育竞技”而已。[11]

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体制通过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限制了法官对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认定范围以及对诉讼程序的启动和发展。而英美民事诉讼体制则在限制法官的基本权力方面走得更远。英美民事诉讼体制通过陪审制,使法官连事实认定的权力也没有。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英美法系的法官处于更中立和消极的地位,突出了法官的专业化的特征,更加衬托出当事人的主导性。

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体制中当事人主导性特征的形成与前面提到的陪审制度的建立可以说在制度互动方面有直接影响。陪审制带来的重大变化,即诉答制度的形成和陪审团对案件事实所享有的认定权对当事人的主导地位形成有直接作用。陪审团的事实认定功能使当事人相互之间的辩论成为可能和必要,也使法官成为案件事实调查的旁观者。但应当看到,陪审制从最初的案件关系人即知情人和证人的地位转变为后来的作为中立者的事实认定人,其背后的致成因素是人们对平等的要求,而这种诉讼上平等的要求是以经济上的平等要求为基本动力的,实质上是当时试图逐步挣脱封建生产方式束缚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萌芽在不断生长的反映。

交叉询问制度在诉讼民主方面的魅力还体现在其公开性和当事人的主体性上。民主的内含要求是公开性,作为司法权行使的主要过程和反映人们生活重要片断的诉讼过程,人们期望这一过程的公开化。在人类发展的历史上,司法专横和黑暗深深地留在了在人们的记忆之中。为了更清楚地认识交叉询问与诉讼公开性的程度,我们可以比较一下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体制在这方面的不同。除日本外,大陆法系国家基本上没有采取英美的交叉询问制度,在证人询问方面实行的是法官职权纠问主义。大陆法系国家没有实行陪审制,法官可以直接询问证人。证人证言的效力是由法官根据自由心证的原则来确定的,因此,证人证言的质证过程就无法在法庭中全面展示。

交叉询问使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性和主导性更加明显。当事人的主体性和主导性是诉讼民主化的一个重要体现。尽管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体制中,当事人的主体性和主导性也能够得到体现,但却没有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体制那样更加突出和明显。当事人的主体性与当事人的人权意识有密切的关系。主体性反映了作为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一种人格尊严的存在。英美民事诉讼的对抗性是这种价值要求的体现。主导性是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把握和控制。这反映了英美法系国家存在的所谓不干预的政治理念。

从英国民事诉讼体制的历史发展看,其现行的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形成,主要受到中世纪后期至19世纪英国政治经济发展的影响,是一个逐步演化的过程,但主要的变革时期是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在经济上,商品经济的发展仍然是英国民事诉讼体制和模式变化的主要因素。在思想观念方面,资产阶级所提倡的自由平等的政治哲学和自由竞争的经济观念对其有重大影响。受这些观念的影响,当事人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的理念不仅在实体法的发展中得到了确立,而且在程序法的不断改革中也逐步得以确立。当事人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的理念都是强化诉讼中当事人主体性和主导性的基本动力源。交叉询问中,当事人询问权的行使使当事人充分感受到自己作为主体自由表达的畅快。尽管是在一场可能决定利益“生与死”的诉讼竞技场上的较量,但却可以从中强烈地感受到一种原始决斗过程中的平等和自主感。交叉询问与陪审制和证据开示制度一起,成为最具美国特色和魅的诉讼制度,因此,战后一直为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所关注。

日本民事诉讼法在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中是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日本民事诉讼法以德国1877年的民事诉讼法典为蓝本,于明23年制定,大正15年全面修改后颁布,昭和4年(1929年)施行,历经三个时代。1996年日本民事诉讼法又经过了所谓世纪修改成为新民事诉讼法。在证据调查方面,日本1929年的民事诉讼法采用的仍然是德国模式,即职权询问模式,当事人不能直接向证人发问,而是由法官向证人发问。

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日本成为战败国。麦克阿瑟将军登上日本本土,不仅将美军吉普开进了银座,也把美国的政治、文化和法律制度带到了日本,尤其是英美法的法意识。在整个法律制度民主化的大背景下,民事诉讼体制的民主化和更彻底的当事人主义化也随之推进。1948年根据149号法律,在废除职权证据调查规定(原民诉法第261条的规定)的同时,模仿英美法中的交叉询问制建立了具有日本特色的交叉询问制(日语为“交互寻问制”)。[12] 1948 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94条关于询问顺序是这样的规定:“1、首先由提出对其询问

的当事人先行询问该证人,在其询问终了后,其他当事人可以对其询问。 2、审判长在当事人询问终了后,可以询问证人。3、审判长认为必要时,可以随时自行询问或准许当事人询问。4、当事人的询问与已进行的询问重复或涉及与争点无关的事项或认为有特殊必要时,审判长可以限制询问。5、其他审判官在向审判长报告后,可以询问证人。民事诉讼规则(1955年制定)第33条规定”(1)当事人对证人的询问按以下顺序:1、提出询问申请的当事人询问(主询问);2、对方询问(反对询问);3、提出询问申请的当事人再次询问(再主询问);(2)当事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再询问;(3)当事人询问终了后,审判长可以询问;(4)审判长认为必要时任何时候都可以询问证人;(5)陪审法官告知审判长后可询问证人。民事诉讼规则的这一规定比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更加细化。日本民事诉讼规则还规定,对于与下列事项无关的盘问,审判长可以根据申请或依职权对质问加以限制。这些事项是:1、在主询问时,应当举证的事项;2、在反对询问的场合,主询问中已经出现的事项或与此相关的事项以及有关证人的证言信用力的事项;3、再主询问的场合,反对询问中已出现的事项以及与此关联的事项。(民事诉讼规则第34条)审判长交叉询问中的下列盘问行为,可以根据申请或依职权加以限制。①非个别或不具体的盘问;②诱导性盘问;③侮辱证人或让证人困惑的盘问;④对已经盘问的事项重复盘问;⑤要求陈述意见(观点)的盘问;⑥要求证人就自己没有直接经历的事实加以陈述的盘问。

日本的交叉询问制之所以说具有日本特色,是因为日本的交叉询问制并没有完全照搬英美的交叉询问制度。主要区别在于,1、交叉询问制度尽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证人询问中进行交叉盘问,但并没有排除法官对证人的询问。虽然法官的询问被限制在当事人询问终了后,只有当审判长认为有必要时才能先于当事人对证人实施询问。而英美的交叉询问制度是完全排除法官对证人的询问的。2、日本证人的性质也是英美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折衷。英美诉讼的证人是“当事人的证人”,大陆法系诉讼的证人是“法院的证人”,而日本诉讼的证人具有两重性,兼具“当事人的证人”和“法院的证人”的属性。在是否采用该证人、传唤证人、证人询问顺序、等等方面由法院决定,表明其证人的法院属性。但在当事人可以预先与证人沟通方面又具有当事人的属性,当然,这种预先的接触没有英美那样广泛。在日本的证人中除了“原告的证人”、“被告的证人”外,还有一些证人属于中立的证人,即不能与原告被告任何一方沟通,不为原告和被告任何一方利用的所谓攻击性或防御性证人。德国诉讼中的所有证人都是中立证人。[13]3、证人询问采取英美的一问一答式,同时也允许概括或陈述式质问方式。4、证人在作证前必须宣誓。证人在宣誓时应当朗读宣誓书,并在宣誓书上签名盖章。宣誓书写有“根据良心,真实陈述,既不隐瞒任何事项,也不添加任何事项”的文字。如果证人作伪证将受到处罚。日本交叉询问制度的这一特色实际上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官职权询问与英美的交叉询问制度的折衷。

日本和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一样没有实行陪审制,只实行过参审制[14].而法官具有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职能,在审判理念上,追求实质真实,应当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裁判的这种观念在大陆法系法官的头脑中是根深蒂固的。这一理念也导致了在交叉询问制度中对法官职权询问的保留。另外,从证人证言采信方式来看,两大法系也有所不同。英美法系主要是以证伪的方式,只有哪些没有被证伪的证言才能作为真实的证据。大陆法系国家在证据采信方面方法上,适用的是法官自由心证方式。尽管当事人的证伪能够排除某些证据,但对些没有经过证伪过程的证据,法官也可以根据自由心证的原则直接从正面判断该证据的可采信。英美法系的证据采信在思维逻辑上与英国大学者卡尔·波普尔的“证伪主义”哲学是一致的。卡尔·波普尔指出,“科学和非科学的划定标准不是逻辑实证主义的可证实性判据,而是可证伪判据。只有可证伪的陈述才是科学的陈述。”[15]有学者认为英美的交叉询问的可证伪性,“对于发现案件事实更具有客观属性。而大陆法的模式具有主观属性。”[16]笔者认为,采信方式的科学性与多种因素有关,不宜简单地给出结论,正如日本著名诉讼法学家

三月章教授指出:“何种方式最合适的问题,必须考虑各种方式的优劣及其传统的基础上结合国民的心理,从多种考察角度综合考虑,才能作出回答”。[17]

在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可以说进行得轰轰烈烈,从最初的审判公开、强化举证责任、强化庭审程序、强化当庭质证与认证等等到以后的查审分离、证据交换、证据失权(举证时限)制度等等,各种改革措施相继出台。从这些改革措施的内容实质来看,无疑反映了人们对民事诉讼体制改革的两点期望,其一,不断弱化法院的职权,逐渐将原来诉讼当中的职能转移给当事人,当事人的主导性在不断被强化。其二,期望诉讼体制进一步民主化,更加开放和透明。关于这一点,笔者在关于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一系列文章中已经谈到,并分析了这种期望生成的原因,这里就不在赘述。社会对诉讼体制民主化普遍期望主要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我国社会改革的大背景所致。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审判公开等审判方式改革的提出与当时所提倡的政治体制改革有直接的联系。另一点,是人们对审判公正程度持比较普遍的怀疑,尽管社会对司法公正的评价与司法实践的公正实况具有不对称性,存在夸大司法不公正的普遍程度的地方,但人们对司法公正性在一定程度上的不信任是客观存在的。而人们又普遍认为医治审判不正之风的最佳的良药是诉讼的民主化,具体措施为公开化。在阳光下,腐败难以生存,只有公开才可能实现对审判权力的制约,防止司法黑箱操作,减少司法中“灰色区域”。强化公开审判、当庭质证认证、强化庭审功能应当说都是基于这种主观欲求。虽然近年来,高层以及各级司法机关都在强调反对司法腐败,并采取了不少措施,但应当承认似乎没有受到实效,反而人们对司法的不信任还在进一步强化。这样人们对诉讼民主的期望也随之变得更加强烈。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又重新关注陪审制就是一个例证。

正是在这一背景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惯性作用下,交叉询问制度也开始为诉讼法学界所关注。之所以为学界所关注,自然在于交叉询问制度所具有的诉讼民主性,在于这一制度的多重魅力。这种魅力已经诱使人们开始考虑引进交叉询问制度,以改进我国传统的审理方式。笔者承认交叉询问所具有的诸多优点,但笔者认为,在目前我国的诉讼构架下引进交叉询问会产生强烈的异境排斥,使交叉询问在我国的诉讼体制中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也就是本文标题所称异境的尴尬。在分析这一问题时,我们首先应当认识到交叉询问制度与英美诉讼体制的相互关系。如果不能对此有充分的认识,则必然会因为该制度对异境的不适应而名存实亡。从前面的分析我们已经看出,交叉询问制对陪审制,以及因为陪审制所形成的对抗制及其理念具有强烈的依附性,离开了陪审制和对抗制体制及理念,交叉询问制是难以存活的。

反过来,让我们再来分析一下将受移植的体制环境。笔者将体制环境分为相对宏观意义的民事诉讼体制环境和具有微观意义的事实探明体制环境两个层次。在观察诉讼体制方面,民事诉讼模式理论是当下一种民事诉讼法理的分析方法和工具。目前学术界对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中的两大基本对立模式——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比较关注。关于两种模式的界定以及对我国民事基本模式的认识和定性曾经是民事诉讼法学界的热门话题和争点。依照笔者所主张的,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其民事诉讼体制的基本模式都是当事人主义。而原苏联、东欧各国都可纳入职权主义模式。所谓当事人主义,在英美法系中称为“Adversary System”,在大陆法系中就直接称为当事人主义(在日语中“当事人主义”一词直接用日语的当用汉字加以表示)。由于法律体系形成和法律文化传统的差异,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当事人主义在理解和具体表现上略有不同,但关于当事人主义的基本含义是“通约”的。即当事人主义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民事诉讼程序(包括民事诉讼中各种附带程序和子程序,例如财产保全程序、先予执行程序等等)的启动、继续依赖于当事人,法院或法官不能主动依职权启动和推进民事诉讼程序;其二,法院或法官裁判所依赖的证据资料只能依赖于当事人,作为法院判断的对象的主张只能来源于当事人,法院或法官不能在当事人指明的证据范围以外,主动收集证据。按照大陆法系诉讼理论的一般认识,

还把当事人应当在民事诉讼程序启动、诉讼终了和诉讼对象的决定等方面拥有主导权的原理称为“处分权主义”(Dispositionsmaxime)。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继续应有主导权的法理称之为“当事人进行主义”。作为法院判断的对象的主张受当事人的限制,证据资料只能来源于当事人的法理则称为“辩论主义”(作为广义的辩论主义包括处分权主义)。处分权主义和辩论主义是当事人主义的核心和基调。[18]

分析当事人主义的含义,可以发现外国学者所认同的当事人主义包括了对特定的民事诉讼体制宏观和微观两方面的界定。尽管上述含义都强调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导地位,但第一个方面的含义具有量的规定性。同时也反映了当事人主义内含的相对性。实际上从世界各国民事诉讼体制来看,完全由法院或法官启动的民事诉讼程序几乎是不存在的。同样,完全由当事人控制的民事诉讼程序也是没有的。因仅仅从当事人主义这方面的含义作为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界定是不充分的和不准确的。当事人主义的第二个方面的含义则具有质的规定性。突出了当事人主义作为一种基本模式的基本特征,这一含义直接说明了法院和法官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处于相对被动和消极的判断地位,即法院或法官在民事纷争的解决过程中的,理性上的绝对中立地位。当事人主义不仅是对某种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概括,也是一种基本规范和原则。当事人主义要求法官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必须始终处于中立的地位,不能在超出原则的范围之外干涉当事人民事程序主体权。

笔者一直主张把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体制和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体制归入同一基本模式——当事人主义,就是因为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体制和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体制完全符合当事人主义的这一基本特征和质的规定性。笔者将英美的对抗式诉讼与当事人主义诉讼做了区别。即对抗式当然属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但非对抗式的诉讼体制也并没有完全被排除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应当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本质特征来界定一种诉讼体制的属性,而不是看这一诉讼体制是否属于英美的对抗式诉讼体制。由于法律体系和法律传统的差异,两大法系民事诉讼体制的构造也有所不同。例如,美国传统的民事诉讼程序一般分为三个大的阶段:诉答程序(pleading)、证据开示程序(discover)和事实审理程序(trial)。诉答程序中,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对方则针对其主张进行“答辩”,提出“答辩书”(answer),原告则又针对被告的“答辩书”予以“再答辩”,提出“再答辩书”(rejonder)。通过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与“答辩”以使争议集中,明确争点。在证据开示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之前,通过针对对方的质询书(interrogatory)要求对方提出有关文书、证人的宣誓供述书等方法和手段,取得有关诉讼资料。例如,被告的律师可以要求原告陈述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证据。双方当事人通过证据开示程序就能够比较充分地把握与案件争议有关的证据。在事实审理阶段,当事人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就案件的争点事实进行陈述、提出证据,然后是双方代理人互相进行辩论,最后由陪审团或法官对案件作出裁决。[19]大陆法系的多数民事诉讼程序却与之不同,当事人的主张程序与证据调查程序并没有明确地加以分开,而是混合进行。不仅两种程序之间有很大的差异,法官在诉讼中的职权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不尽相同。但两大法系民事诉讼体制在法院(法官)或陪审团裁决所依据的诉讼资料是由当事人提出,判断者必须受当事人主张的约束这一点上是完全相同的。

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所贯彻的基本原则——辩论主义(verhandlungsmaxime,德语),也有的学者将其译为“当事人主导原则”这种译法就更直接地揭示了原则的内含,即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主导性。按照日本著名民事诉讼法学家兼子一博士的观点:辩论主义的基本要求是,其一,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必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法官不能以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其二,法官应将当事人双方之间没有争议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其三,法官对证据事实的调查只限于当事人双方在辩论程序中所提出的事实,对于当事人没有在辩论中所主张的事实,即使法官通过职权调查得到了心证,该事实依然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20]德国法学家卡尔·海因茨·舒瓦伯将德国民事诉讼法中

辩论主义(当事人主导原则)的基本含义解释为∶“只有当事人才能把争议的事项导入程序,并判断法院是否有必要对此作出决定,同时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作出决定;作为程序规范,法院自身则不得考虑当事人双方都未提出的事实,且不得根据自己的判断,主动收集或审查任何证据”。[21]

职权主义(Qffizialmaxime)无论是作为一种原则、倾向,还是作为一种诉讼基本模式,它都是当事人主义的对立物。既然是当事人主义的对立面,因此职权主义的基本含义就是当事人主义基本含义的反对。在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理论中关于职权主义一般认识是“承认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拥有主导权的原则总称为‘职权主义’。具体为(法院)对(1)程序的进行、(2)程序的开始·终了以及诉讼对象的决定、(3)诉讼资料的收集等方面有主导权。对(1)的主导又具体称为‘职权进行主义’;对(2)(3)的主导称为‘职权探知主义’(Untersuchungsmaxime)。”即“在民事诉讼法上,法院不受当事人辩论的拘束,可依职权实施对事实的探知和证据调查的原则”。[22]应当注意的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中并没有把这种表述作为一种基本模式的界定依据来运用,而是用来概括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一般作用。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诉讼的进行采用职权进行主义。而程序的开始、终了和诉讼对象的决定以及诉讼资料的收集和提出则采取处分原则(处分权主义)和辩论主义(广义的辩论主义包含了处分原则)。[23]因此,作为基本模式界定的主要依据只能以后者为准,如同本文前面所阐述的那样,诉讼进行的职权干预不具有模式的质的界定意义。作为基本模式来定义的职权主义,其质的规定性也同样是当事人主义的质的规定性的反对。其质的规定性可以表述为,民事裁判所依据的诉讼资料可以不依赖于当事人,裁判者可以在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以外,依其职权独立地收集和提出证据,并以该证据作为裁判的根据。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中职权主义所包含的其他含义,如法院可以依职权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包括其他附带的程序)的发生,可以依职权推动民事诉讼程序的继续和发展等一般只供作量的分析。从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体制观,完全由法院或法官启动、引发的几乎没有。多数情况下是法院或法官可以职权使民事诉讼中某些附带的程序或子程序开始。例如,保全程序、先予执行程序、执行程序、再审程序等等。

从以上关于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看出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主要区别点在于法院对案件的裁判是否受制于当事人的主张,不管是权利主张还是事实主张。从这个意义上分析,交叉询问制度似乎与宏观的诉讼基本模式没有直接的关联。但由于某种具体的审理体制是特定诉讼体制的必要产物,而且这种诉讼体制还会强化具体审理体制的某种倾向。还会衍生其副产品——与该体制相适应的诉讼或审判理念和意识。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诉讼体制又与此有间接的联系。当然,有更直接关联的是不同诉讼体制中事实审理方式和结构的差异。这里的事实审理方式或结构主要是指,法院探明案件事实的行为方式。在法院事实探明方式方面,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以及以原苏联为代表的诉讼体制之间是有很大区别的。在大陆法系诉讼体制中,法院对查明案件事实方面比较强的干预性。集中体现在法官的直接询问和阐明制度方面。原苏联的诉讼体制在这方面就更加明显和突出。并且因为诉讼体制的职权主义特性更强化了这种干预,这是与大陆型当事人主义下的职权干预的不同之处。而原苏联式的职权干预是在职权主义模式之下进行的。

不管是当事人主义模式下的职权询问,还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的职权询问都将排斥交叉询问制度。这种排斥力来自内存于一定诉讼体制中的纠问式审理体制。这种纠问式审理体制不仅存在于具有大陆型当事人主义特征的大陆法系,也存在于以原苏联为代表的诉讼体制之中。职权询问式或纠问式探明方式是在大陆法系诉讼体制的历史发展中渐渐积淀固化的。根据笔者的历史考察和分析,可以清晰地看出大陆法系的诉讼体制在资产阶级革命以前仍然是职权主义,而不是以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为基本特征的,[24]尽管在资产阶级革命以后,诉讼体制发生了结构的变化,由过去的职权探知主义[25]转变为辩论主义,但其审理体制中

职权询问方式并没有加以转变,这一点也与大陆法系始终没有建立英美式的陪审方式有关。职权询问方式的保留也是诉讼传统的自然承继作用所致,尤其是自身法律文化传统比较深厚的国家,以及国家干预观念比较强的国家,其职权审理方式的变化就更小,例如,德国、奥地利、意大利、法国等欧州国家。另外,大陆法系残存的职权纠问审判理念有直接关系。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的这种差异从政治哲学的角度看,与欧州和英美不同的政治观念有关。研究政治观念和国家观念的政治学家们认为源自英格兰的英美政治观念和国家观念具有自由主义的特征,而相比较而言欧州大陆国家的政治观念和国家观念更具有国家干预特征。因此,笔者认为,这是不同审理体制的观念差异因素。[26]

应当注意,大陆法系国家对交叉询问制度在体制上是一种单一排斥,即纠问式审理方式中的排斥,而以原苏联为代表的国家对交叉询问制度的排斥是双重排斥。即宏观诉讼体制的排斥和审理方式的排斥。可以这样认为,以职权主义模式为特征的诉讼体制必然生成职权探知体制,职权探知体制又必然生成职权询问制(纠问式询问方式),因此,职权主义诉讼体制也就必然支持职权询问制并对抗和排斥交叉询问制。这种支持和排斥的逻辑力量在于,既然法院不受当事人主张的限制,可以独立收集和调查证据,对当事人的权利处分进行充分的干预,那么,法官的职权询问或纠问也就是顺理成章的。同属于当事人主义范畴的大陆法系各国对交叉询问制度的排斥不在于诉讼模式方面,而在于审理体制中纠问式询问方式。因此,其排斥的强度自然也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国家有所差异。

现在我们把视角转到我国。从我国既存的民事诉讼体制的场景来思考交叉询问制度的引进以及改造问题。上面的论述给出了这样的结论,即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和职权审理体制都将对交叉询问制度产生排斥。那么,我们就应当首先简要地分析一下我国的诉讼模式和审理体制的特征。看看我国的诉讼体制是否对交叉询问制度根本予以排斥。

对我国诉讼体制的模式分析主要是依据我国关于民事诉讼的法律文本。如果从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所给出的诉讼模式予以定性的话(按照本文前述关于模式划分界定的根据),《试行》所建构的民事诉讼体制在基本模式上无疑是原苏联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同类——职权主义。从我国的民诉实践来看,诉讼观念和诉讼理论中已经固化的国家观念和国家干预意识,更起到了强化和引导的作用,使民事诉讼实际运行中《试行》所规定的职权主义表现得更加突出。另一方面,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所提供的宽泛的自由裁量空间,又使法院对民事诉讼的主导性得到了最大的发挥。实践中的职权主义比法律条文和法学教科书中所规定和描述的职权主义更为明显。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试行》已经滞后于这种发展的现实需要。基于与改革开放的实态契合、与新制定的大量实体法衔接以及大量司法解释的提升的需要,[27]1991年我国对《试行》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并成为我国第一部正式施行的民事诉讼法典。毫无疑问,新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民事诉讼规范,对于在新的形势下比较科学、公正、迅速和经济的解决民事纷争起到重要的作用。新民事诉讼法与《试行》相比有一个比较显著的特点,即民事诉讼程序中法院职权干预的弱化以及相应的当事人处分权的强化。例如,执行程序和财产保全程序的启动方式,由法院以职权移送开始为主改为以当事人申请为主;先予执行(先行给付)只能因当事人申请而开始;在管辖方面,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案件可以根据其合意确定与案件有某种联系的管辖法院;在证据制度方面,“采取了当事人举证与法院调查相结合的制度”;在上诉制度方面,针对《试行》中规定的二审法院“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的职权干预规定,将其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试行》第149条)。

应当看到新民事诉讼法对法院职权干预的弱化只是一种量上变化,并不意味着我国民事诉讼体制发生了结构性的转换。在最能体现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主导性方面没有根本的转

变,即作为法院裁判根据的事实不受当事人主张的限制,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主张以外依职权主动独立收集和提出证据,并依此为依据对案件争议作出判决。尽管新民事诉讼法已将《试行》中规定的“全面地、客观地收集和调查证据”,改为“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但同时又规定“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为法院独立收集证据留下了自由裁量权。因此,从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角度看,现行民事诉讼体制依然属于职权主义类型。

在这种诉讼体制下审理体制也必然是职权主义的,在事实的究明方式上也具有很强的职权纠问色彩。表现在证人询问方面,也必然是职权询问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将证人询问作为开庭审理的一个具体内容,并作为法庭调查的方式,即说明了证人询问在案件事实探明方面的职权主义性质。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了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但在民事诉讼法中却没有关于审判长或其他审判人员是否可以对证人以及鉴定、勘验人发问的规定。这大概是因为法院对证人的询问是极其自然和不规自明的事实。

诉讼实践中,法庭尽管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进行询问,但由于法院对事实所具有的职权探知权,因此,即使在有证人出庭的案件中,当事人对证人的询问也常常被审判长打断,证人的当事人询问很自然地被法官询问所替代。而且在法官们的意识当中,还存在着对当事人询问动机的不信任和对当事人询问反而使案件变得更加复杂化的认同。同时,法官也因为自己的职业关系,自然认为法官询问更能提高效率和节约时间。在笔者的出庭记录当中还没有真正体会过相互交叉询问证人的那种法庭质辩的快感。诚然,在我国的民事审理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本身就很少,也就难以感觉到证人询问的现实必要性。

正是由于事实的职权探知方式排斥了交叉询问制度,所以,日本尽管受交叉询问制度魅力的诱惑,引进了该制度达半个世纪之久,但按照日本诉讼法学家的说法,自从交叉询问制度引进来起,关于交叉询问制度的批评和检讨就从来没有停止过。[28]甚至有诉讼法学家指出,交叉询问制度的导入是“战后最大的失误”。 [29]日本法学家论证交叉询问制的几大缺陷:1、影响诉讼效率,迟延诉讼。这一点恐怕是交叉询问制在日本实践中的最大缺陷。交叉询问制要求法官从当事人对证人的交叉询问中发现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并通过交叉询问了解案件的事实,但当事人对证人交叉询问却不会按照法官的意愿进行,当事人在交叉询问中总是会寻求自己的利益,这样势必导致法庭审理时间的大量消耗。尽管法官可以直接询问,但一旦过多地直接询问,交叉询问也就没有任何意义了。学者比较了德国证人询问与日本证人询问所消耗的时间,德国证人询问的时间耗费只有日本证人询问所耗费时间的四分之一或五分之一。明显看出日本交叉询问在时间的大量消耗。[30] 2、在发现案件真实方面,职权询问比交叉询问更有优越性。这是从两者的比较来看交叉询问的缺陷的。[31]3、容易产生让证人代替当事人进行法庭辩论的现象。4、当事人在交叉询问中容易通过诱导性询问给予证人不正当的暗示。5、交叉询问有可能造成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对案件问题认识的错位和差异。6、由于律师参与诉讼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成本,因此,对于一些比较简单的案件,当事人本人直接进行诉讼,律师不再作为代理人进行诉讼是降低纠纷解决成本的一种途径,日本社会也十分提倡本人诉讼,法律也就没有规定所谓“律师代理强制主义”,但交叉询问却实际上妨碍了本人诉讼,因为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不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和询问技巧,对于哪些事实需要由举证,哪些事实不需要举证并不清楚,日本又是适用法律要件分类说来分配证明责任的国家,当事人一般不大可能掌握如此复杂的证明责任分配理论,因而无法根据证明责任分配的要求提出自己的证人,即使提出自己的证人也具有很大的盲目性,影响证人询问对直接探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基于这些缺陷,有不少学者主张废除交叉询问制。虽然日本在引进交叉询问制度时已经对其进行了改进。1990年日本正式开始审议修改民事诉讼法,在修改过程中,交叉询问制度也在讨论之列。废改问题再次提出,但多数的意见认为应当保留交叉询问制度,但需要加以改进。关于交叉询问制度,新民事诉讼法在询问顺序方面进行了修改,

该法第202条规定,询问证人的顺序为:申请询问该证人的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审判长。第2款规定:审判长认为必要时,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后,可以变更第1款规定的顺序。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依据前款规定所进行的变更有异议时,法院得以裁定对该异议作出裁决。该条修改的实质意义在于审判长的询问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旧民事诉讼法第294条规定,审判长在当事人询问终了后,可以询问,但第3款同时又规定,审判长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随时自行询问,实际上前款规定就没有多大意义了。新法规定,审判长可以变更顺序,但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当事人对变更有异议,法院得以裁定作出裁决。这一规定虽肯定了法官的先行询问权,但也设置了给法官行使职权的“麻烦”。就日本人的心理和行为方式而言,这样的限制是具有实际效果的。但这样的修改会给交叉询问制度实效性的提高带来多大的帮助呢?两难的问题并没有解决。限制法官职权询问,诉讼效率无法提高,不加以限制,交叉询问制就会丧失其应有的作用。要在这之间寻求平衡是很困难的。

交叉询问制对我国有着比日本更大的诱惑。因为在我国,目前法官信任度不高,又置于社会风气不正的灰色背景下,人们对法官在诉讼中的中立性也持怀疑态度。因此,任何强化法官职权的举措都可能被认为是部利于公正审判的,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发展历程来看,凡是弱化法官职权的举措都与审判公正是联系在一起。的确,如果法官不是中立和具有良知的,那么法官职权询问和对当事人的证人询问的职权干预都会使证人询问依据法官的意愿而有利于另一方。在实践中常发生的现象是,法官通过干预询问有意制止一方当事人对证人的询问;利用诱导性询问提供有利于一方的证词。职权询问的这些弊端使我们在心理上必然产生强烈的拒斥感,期待着平等对抗的交叉询问。

但另一方面,我国的诉讼体制又更强烈地抵制着交叉询问制。根据我国现有的诉讼体制,法官有直接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的权力,因此,不可能排除法官对证人的直接调查,虽然,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法院收集的证据,也应当予以质证,但这样一来交叉询问制就没有多大的意义。日本民事诉讼法虽规定法官可以在法庭以外询问证人的权力,但同时法律还规定了法庭外询问条件,最主要的条件是当事人对法院外的询问没有异议。(第159条)因此,日本在体制上对交叉询问制度的排斥相对而言就比我国要小得多。

我国法院沉重的审判负担也是排斥交叉询问制的另一原因。由于我国法官单纯用于审判案件的时间远远少于其他国家(法官用于政治活动和非职业活动的时间太多),因此,案件的结案率对法官具有很大的压力。从高级法院到基层法院,一般都有一定的结案数额要求,规定一年当中应当办多少案件。在这种压力下,就要求法官提高诉讼的效率。这样一来,交叉询问在我国就显现出更加两难的境地。交叉询问制作为一项制度能够在英美得以顺畅的运行也还需要有其他基础性制度的支撑,例如,陪审制、证据开示制度和一整套精密的证据法则。从这一点看,我国显然是不具备这种制度环境的。如果要建构与此相配套的相关制度,则又面临更大的体制重构的问题,也必然面临如何与社会、文化体制整合的更宏观问题。

以笔者的认识,从我国的诉讼体制和事实探知体制而言,移植交叉询问并能够使其真正发挥作用是非常困难的。我国宏观诉讼体制环境、传统职权纠问方式和审判观念都会对其产生强烈的排斥性,而且,来自体制和观念的排斥力也将比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更加强烈。如果试图将该交叉询问制度加以改造予以适用仍将是不适当,即使引进也许只是一种仅仅具有政治意义的装饰品而已。

注释:

[1] 参见(美)弗兰西斯·威尔曼:《交叉询问的艺术》,周辛、陈意文译,红旗出版社,1999年,第2页。

[2] 参见林顿编著:《世纪审判》,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297页—300页。

[3] GEOFFEY C. HAZARD,JR. MICHELE TARUFFO :《American Civil Procedure》Yale University press New Haven and London ,p120.

[4] 参见(美)杰弗里·哈泽德等:《美国民事诉讼法导论》,张茂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24页。

[5] 参见(日)太田幸夫:《证人询问》(《注释民事诉讼法6》,谷口安平等编集,有斐阁,1995年,第370页。)

[6] 参见(日)太田幸夫:《证人询问》(《注释民事诉讼法6》谷口安平等编集,有斐阁,1995年,第370页。)

[7] 关于以上特征可参见:(日)兼子一、竹下守夫等编著《条解民事诉讼法》,弘文堂,1986年,第1009-1011页。

[8] J.D.Heydon,Evidence Cases and Materials ,Butterworth and Co (publishers) Ltd 1984.p447.转引自刘善春等:《诉讼证据规则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485-486页。

[9] (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0年,第330页。

[10] 参见张卫平:《诉讼构架与程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32-33页。

[11] 参见(日)小林秀之∶《美国民事诉讼法》,弘文堂,1985年,第10页。

[12] (日)奥野健一、三宅正雄:《改正民事诉讼法解说》,有斐阁,1948年,第54页。

[13] 参见(日)兼子一、竹下守夫等编著:《条解民事诉讼法》,弘文堂,1986年,第1009-1011页。

[14] 日本及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与我国的陪审制相同,其陪审员的职能与参加审理的法官一样,既认定事实,也适用法律。

[15] (英)卡尔·波普尔:《猜想与反驳》,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第3页。

[16] 刘善春等:《诉讼证据规则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第491页。

[17] (日)三月章:《民事诉讼法》,弘文堂,第二版,1982年,第471页。

[18] (日)高木新二郎∶《最新美国民事诉讼》,有斐阁,1992年,第5页

[19] 参见(美)米尔顿·格林∶《体系美国民事诉讼》(日译本),学阳书社,1985年,第153、154、199、200、241、242、243页。(日)兵野等∶《美国民事诉讼的运行》法曹会,1994年出版第26页。刘荣军∶《美国民事诉讼的证据开示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影响》载《民商法研究》第5 期,1996年。

[20] 参见(日)高桥宏志∶《论辩论主义》(《法学教室》1990年10月第121期)。张卫平∶《程序公正实现中的冲突与衡平》,成都出版社,1992年,第3页。

[21](德)K·H·舒瓦伯∶《民事诉讼法教程》(1968年)第454页。转引自(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25页。

[22] (日)末川博编:《法学辞典》日本评论社1971年版,第537页,“职权探知主义”。

[23] (日)小林秀之∶《美国民事诉讼法》,弘文堂,1985年,第77页,

[24]参见张卫平:《民事诉讼模式的历史分析——以外国民事诉讼模式为素材》,《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第4期,2000年。

[25] 职权探知主义(Untersuchungsmaime 德语),也称为职权审理主义(Instruktionsmaxime 德语),一般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不受当事人辩论的约束,可以依据职权实施证据调查,查明事实的事实探知原则。在大陆法系,对于人事诉讼、破产案件、行政案件的诉讼中仍然适用职权探知原则。对于职权调查事项也适用职权探知主义。主管、管辖、当事人能力、诉讼能力、代理权、诉的合并等等有关事项都属于职权调查事项。纠问式询问方式与职权探知主义这一事实探明原则的关系是,实行职权探知主义的诉讼体制下,

其询问方式一定是职权纠问式的。但在实行职权纠问方式国家,其事实探知原则不一定是职权探知主义的。例如,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原苏联、及我国的事实探知体制是典型的职权探知主义的诉讼体制,其询问方式也就是职权纠问式的。关于职权探知主义参见(日)末川博编:《法学辞典》日本评论社1971年版,第537页,“职权探知主义”和“职权调查”词条。王亚新:《中国民事诉讼中的职权探知方式及其变化》,载(日)《民商法杂志》,103卷,第6期,1991年3月。

[26]关于英美诉讼体制与大陆法系诉讼体制的观念差异,详见拙著《诉讼构架与程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7-78页。

[27] 顾昂然∶《关于民事诉讼法补充和修改(代序)》转引自马原主编∶《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第1页。

[28] (日)太田幸夫:《证人询问》(《注释民事诉讼法6》谷口安平等编集,有斐阁1995年版,第370页。参见(日)钜鹿意明:《为促进民事诉讼》,(日)《法学家》第198期,1960年。(日)木川统一郎:《交叉询问制修改的必要性》,判例时报,第998期,1992年。[29] (日)木川统一郎:《交叉询问制的导入——战后最大的失误》,(日)判例时报,第400期,1980年。

[30] (日)木川统一郎:《交叉询问制的导入——战后最大的失误》,(日)判例时报,第400期,1980年。

[31] (日)村俊哲夫:《论交叉询问》载《法律时报》,第38卷第11号,1966年。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第三人)【圣才出品】

第九章 第三人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2.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三人参加之诉中的地位就是原告,是诉讼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人既对抗本诉的原告,又对抗本诉的被告。诉讼请求的理由是,他们对自己权利的主张侵害了自己的权利,因此对他们提起独立的请求,将他们同置于被告的地位。 3.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设立目的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概念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设立目的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无独立请求权的类型 辅助型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辅助型第三人 辅助型第三人的参加诉讼的条件 辅助型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被告型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被告型第三人制度设立目的 被告型第三人 被告型第三人一般被动地参加诉讼 应作为被告型第三人的情形 不应作为被告型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形 第三人

设立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实现诉讼经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对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主张独立的实体权利,如不允许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独立请求权而参加诉讼,法院将本诉和参加之诉加以合并,就有可能作出损害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实体权利的判决。 4.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1)对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这一条件也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所谓独立的请求权,是指第三人所主张的请求权不同于本诉原告向被告主张的请求权,而是同时直接针对本诉原告和被告的。 (2)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中(诉讼系属中)。正在进行的诉讼应从何时起到何时止,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但从第三人参加的性质看,应从被告应诉起,到诉讼审理终结止。 原则上第三人参加诉讼应在第一审程序中参加,但作为例外,法院也允许在第二审程序中参加诉讼。之所以允许是期望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能够与本诉的原告和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这样便不涉及第三人的上诉权问题。如果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二审法院应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3)以起诉的方式参加。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在辩论终结前撤回参加之诉,也可以在辩论终结之前撤回后,再参加诉讼,因为撤回参加之诉,视为没有提起参加之诉,这一点与一般的起诉没有区别。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类型 (1)作为辅助本诉一方当事人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称为“辅助型第三人”。辅助型第三人始终是站在本诉当事人一方,通常是主动参加诉讼。 (2)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称为“被告型第三人”。被告

爱情对联

爱情对联 本文是关于标语口号的,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爱情对联 上联:情已欠费爱已停机缘分不在服务区 下联:思无应答想也占线感情不能再充电 横批:心若移动如何联通 上联:爱国爱家爱师妹 下联:防火防盗防师兄 横批:恋爱自由 上联:爱与被爱都艰难 下联:有情有缘要时间 横批:情义无价 上联:男生,女生,穷书生,生生不息 下联:初恋,热恋,婚外恋,恋恋不舍 横批:生无可恋 上联:为你痴为你累为你受尽所有罪 下联:为你死为你狂为你咣咣撞大墙 横批:为爱疯狂 上联:愿天下有钱人皆成眷属 下联: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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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葩说奇葩大会经典语录整理版(可打印)

奇葩说奇葩大会经典语录 1、关于爱情: ……弗里德曼他说:我以一位经济学家的身份告诉你,如果世界上有两个人,是彼此一生中的唯一的话,(那么)他们这辈子,不会见面。我们今天的人口,世界上有70亿人。你想象一下:有70亿颗绿豆,在一个大缸里面;有两颗红豆,他们是一生中的彼此唯一。那把它放进去,搅啊搅啊,它们会碰上吗在短暂的一生中,它们不会碰上。……我们海誓山盟,许下终生承诺的那些人,实际上只是我们身边看上去差不多时间到了挑选的人,这是偶然性。(如果你认为世界上有什么人是你一生中的唯一的话)那是你对这个世界的偶然性的一个深深的误解。 ——薛兆丰 2、关于勇气: 你们有没有看过那种安慰人的场景,我告诉你说,‘其实我……’‘不要说这种丧气话,不要说这种丧气话,你没事的,不要讲这些,我不想听’,可是我想说啊,我们来到人生,我们父女一场,我们夫妻一场,我有话想说,都这个地步,我有话想说啊,可是你只要安慰我,给我鼓励或打气,我们双方都说不出口,鼓励的话是关闭真正沟通的话语,当你走的时候,当你离开这个病房,我会希望你会自己也知道这是我们最后一面,请你把他当成我们最后一面的时候对我说,趁我还能听,趁我还能回应”“有多少人所谓的最后一面是看到弥留之际的亲人说,‘爸,其实我有很多话想……’,他听不到了,你为什么要憋到最后一刻说你之前说了什么,鼓励的话”“我们不怕走的你懂吗,不要再鼓励我说你要有勇气,我去的地方不需要勇气,你们才需要勇气” ——黄执中 3、关于机会:人生很吊诡的地方在于,你往往最动心的那个时刻,都是在你还没有准备好的时候遇到。 ——花希

什么叫代价你这个一定要啪啪啪的男生,你会错过某个女孩,这是代价。一定不能啪啪啪的女生,你会错过某个男孩,这也是代价。当你面对代价犹豫的时候,你要知道,这就是让你这个原则,值钱的理由。一旦你退缩,你就是个半吊子。半吊子得不到幸福。因为你既不能享受保守的神圣的幸福,也不能真正的全心享受到开放的自由的幸福。你在此岸望彼岸,你两头不到岸。 ——黄执中 5、关于成长: 成长就是你主观世界遇到客观世界之间的那条沟,你掉进去了,叫挫折,爬出来了,叫成长。——罗振宇 6、关于自嘲: 总有人说你的脱口秀说的不好笑。我好不好笑,我能不知道吗是我懂脱口秀还是你懂,那肯定是我更知道我不好笑,但我不是水平有限嘛。 ——李诞 7、关于独处: 时刻保持联系最大的危害是:我们难以时刻和是自己保持联系。我们有没有权利做一头安静的猪如果有,请你不要剥夺它。 ——姜思达 8、关于时间: 中国有一个成语叫刻舟求剑,我特别喜欢这个成语,因为我们即便对这个成语再熟悉,我们经常会容易成为那个人,我们特别容易忘记自己是在一条河上面,我们特别容易记得自己是在一条船上面。 ——马东

2019年陕西省洛南县洛南中学老师们的经典语录[-范文资料

陕西省洛南县洛南中学老师们的经典语录[ 陕西省洛南县洛南中学-老师们的经典语录 一、亏先人里!难亡哈窝不会死起。跑到学校脏撒摊子来了。(赵建洛) 二、下课十分钟都上不完厕所?乃你是尿频、尿急、尿不尽还是前列腺有问题里?不行了把你送回去看嘎子?中国看不了出国看去。(赵建洛) 三、乃你屋是么水安?非要喝牙洛中的水,得是占牙洛中为口仙气里?(赵建洛) 四、袄对,那你们继续睡,我走。(刘洛) 五、你们现在就别做题。选择题留到高四高五做,简答题留到高六高七做。高八再考大学。(刘洛) 六、你们一天就睡,继续睡。把窝头给扁的睡。牙窝女子娃头圆圆的多倩里。(刘洛) 七、咱这高一的娃么,老搞不清自己的身份,搞不清自己的性别。(李明) 八、我一直在压抑我的情绪。(李文良) 九、我不想看到大家一脸茫然的表情。(李文良) 十、我想看一哈你的新内衣。(王敏英) 十一、不要做学习中的砍头子。(董书印) 十二、我现在在馒头山上亏着先人说,洛南的灯泡是红的,因为霸桥发电站是火力发电站。(高三物理老师)

十三、以前么加午休的时候,你说么睡好,现在加了午休了,你阔说么睡够。第一节课睡觉里,第二节课醒来了阔开小差里,第三节课阔饿了,第四节课饿的慌慌里,乃你说你一天撒时候学习呀嘛?(李夏生) 十四、为个男生,你朝后转的看撒里?乃咱班女生都在前面坐着里木。(李映春) 十五、说你不是人先,你哈有些人样;说你是人先,你阔不干人事。(李明) 十六、俗话说,最毒妇人心,这是说女人的。哈有说男人的,无毒不丈夫。乃你看这世界上都成坏人了,咋办呀么。(李明) 十七、你班有个女生,声音好残忍。(董书印) 十八、挨枪的地方内多,你不起,偏偏到这是挨炮来啦。(李夏生) 十九、你再说一句话我就把你放平。(王敏英) 二十、有多少空就填多满,留白一行也要死。(毛哥) 二十一、既不yes也不no,既有也没有。(李夏生) 二十二、为撒呢?我不知道。(王健康) 二十三、窝谁不要以为你睡着了化学反应就不进行了、我告诉你你睡的越死死的越快。 (高一化学老师) 二十四、据我所知洛中恋爱的成活率、二十年来只有一对。

金一南经典语录_经典语录

金一南经典语录 金一南经典语录 1、漫漫人生,关键的只是几天几件事。 2、一个民族不可能每个人都要谈信仰,但是这个民族必须得有它自己的一种氛围。我们讲任何民族都是这样,只有物质的发展没有精神的发展,就像车子的车轮一样,只有物质的轮子,没有精神的轮子,那车子原地打转。 3、我们曾经是奴隶。否则不会有从1840年到1949年中华民族的百年沉沦。 4、2019年3月1日21时12分,昆明发生暴恐案。暴徒持刀在昆明火车站临时候车室肆意砍杀无辜群众,最终31人死亡,141人受伤,其中40人重伤。有多少暴徒?最初传说是“十几个黑衣人”,后来说是8个,最后证实是5个,其中还有1个女的,被捕后发现有孕在身,只能判她无期徒刑。就这5个暴徒肆意挥刀砍杀,造成如此严重的伤亡,平均每个暴徒砍杀30人以上。 5、一段时间以来,这种无原则、无条件、无界限的“人性”,成为一批人的旗帜,也确实取得了一些“成果”。例如汶川地震中的“范跑跑”,网上就有不少人表示同情。一些电视台还以“思想解放”为由组织正方、反方,在节目中激烈争辩。对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来说,这种现象是可喜还是可悲? 6、一个非常关键部门的非常重要司的司长,在一次内部招

待的餐桌上就东海和南海问题讲了这样一段话。他说:“打个比方你们就明白了,排队的时候,前面挤进来一个壮汉,你又打不过他,怎么办?不如少说些话,让他加进去呢!” 7、历史自觉:对社会运行规律的深刻领悟,对历史发展前景的主动营造。 8、很多人把理性与血性对立起来,好像有理性就不能有血性,有血性就失去理性。其实,坚实的理性从来都以充沛的血性为前提:失去理性的血性可以说是考虑不周的鲁莽和冲动,而失去了血性的理性则是懦弱与胆怯、顺从与屈服。 9、我们的媒体都在谴责暴行、祈福逝者,不去反思为什么失去了血性,不去讨论失去血性还有没有生命的尊严。你可以“人性”不离口,但如果失去血性,你的人性能保全吗?让无尊严的保命哲学流传开来,暴恐分子活动空间是越来越小还是越来越大?人们的精神状态没有血性与正义的提振,谁敢说抗日战争期间,五六个日本鬼子带着百十号伪军就能把几万人赶得到处“跑反”、一把屠刀就能砍下一百多中国人脑袋的所谓“百人斩”局面未来不会重现? 10、毫无疑问,所有人都有维护自己生命的权利和自由,但你是教师啊,课堂里有几十个孩子啊,你就没有一点儿责任?你撒腿就跑,把自己的性命看得远远高于几十个孩子的性命,在哪一个国家、哪一个民族能够得到认可?如果说这种行为被我们一些人肯定为“人性”表现,那么这种“人性”与兽性又有什么区别?如果这类理论横行于我们的社会,我们又怎样避免20世纪初孙中山的感叹:“四万万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1.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涵义 (1)概念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过程的根本性和指导性规则。 (2)特征 结合近几年来法学界对基本原则的研究成果,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可从以下几方面 涵义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功能 体系 涵义 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 依据 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的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 约束性辩论原则 涵义 具体内容 处分原则 分类 法理依据 与辩论原则的关系 缘起与认识基础 诚实信用原则 意义 适用情形 适用对象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 原则

来认识: ①是贯穿整个民事诉讼法的根本性规则。 ②对民事诉讼法的实施具有指导性。 ③与具体制度和规范相比,具有不确定性和模糊性。 ④是宪法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中的具体落实。 ⑤一种对诉讼主体的基本要求,是具体和明确的。 2.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功能: (1)指导诉讼主体正确地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 (2)有利于克服既定民事诉讼法的有限针对性。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为审判人员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提供了原则性根据。 (3)为民事诉讼法的局部修改和调整提供了依据。法律总是要不断修改和调整的,当既定的民事诉讼法的局部规定滞后时,立法者应当以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为依据对其进行修改和调整。 3.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体系 (1)民事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的原则、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侧重于强调裁判机关与社会的关系,因此不宜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只是裁判机关裁判的原则,也不宜作为基本原则。 (3)民事诉讼关于调解的规定实际上包括原则和具体制度两部分。就调解在民事诉讼中应有的地位以及调解与民事审判的关系来看,调解作为基本原则是不台适的。 二、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

用于夫妻的成语

主标题:用于夫妻关系的成语 副标题:有一类成语,专门用于夫妻关系的,你知道吗? 关键词:成语,夫妻关系,备考 难度:3 重要程度:4 内容: 【举案齐眉】案,指有脚的托盘。眉:眉毛。把放饭菜的托盘举得跟眉毛一样高,形容夫妻之间互敬互爱。这个成语出自南朝宋代的范晔的《后汉书·逸民(梁鸿)传》。据此书记载,梁鸿看不惯官场争斗,不愿为官,孟

光就随他一起隐于霸陵山中,过着男耕女织,咏诗书以自娱的田园生活。传说梁鸿每天劳动而归,孟光总是把饭菜准备好,用手将盘子举到像自己眉毛那样高,送到梁鸿面前请其食用。原文是这么说的:“(梁鸿)为人赁舂。每归,妻为具食,不敢于鸿前仰视,举案齐眉。” 【破镜重圆】也作“破镜重合”。唐孟棨《本

事诗·情感》载:南朝陈太子舍人徐德言与妻乐昌公主恐国破后两人不能相保,因破一铜镜,各执其半,约于他年正月望日卖破镜于都市,冀得相见。后陈亡,公主没入越国公杨素家。德言依期至京,见有苍头卖半镜,出其半相合。德言题诗云:“镜与人俱去,镜归人不归;无复嫦娥影,空留明月辉。”公主得诗,悲泣不食。素知之,即召德言,以公

主还之,偕归江南终老。后因以“破镜重圆”喻夫妻离散或决裂后重又团聚或和好。 【相亲相爱】指彼此感情深厚,关系密切,多指夫妻之间感情十分亲密融洽。 【卿卿我我】卿:相当于你。卿卿我我形容夫妻或相爱的男女感情深厚,十分亲昵。【相敬如宾】宾:宾客。相敬如宾,指夫妻互相尊重,像对待宾客那样有礼。

【比翼双飞】比翼,鸟名,传说一只眼睛,一只翅膀,两只鸟不合起来就不飞,后来就用“比翼双飞”比喻夫妻恩爱,朝夕相伴,也比喻互相帮助,共同提高。 【双宿双飞】原指鸟儿双双栖息和飞翔,后比喻夫妻相爱,形影不离。 【比翼连枝】比翼:鸟名。传说此鸟一目一

关于方向的经典句子

关于方向的经典句子 本文是关于关于方向的经典句子,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关于方向的经典句子 方向是比速度更重要的追求。 我不太肯定我的方向,但是我希望自己能走的远一点。 罗振宇说:这个时代,认知升级远比积累知识重要。 没有光的黑暗永远抵不过没有路的恐惧。 我要考北大!尽管我只是一名差等生! 没有方向的一生终究是平庸的。 人生是在路上,但一定要有方向 人生有方向不迷,有目标不盲,有计划不忙,有行动不懈,有思考不惑! 世界之浩大,世事之冗杂,世途之艰辛,世景之无涯……我们是天地间的扬沙,彷徨着前进,回旋着升腾。失去了奋飞的姿态,便沦落为一缕尘埃;埋首于琐碎的过往,便错过了穹顶的风光。 人生从不缺失理想,而让我们获得更多的是迷茫,在茫茫人生中,我们需要一个方向,一种信念,一种毅力,那么你的人生将会很灿烂。 曾经渴望流浪,只把心交付于你,无论我奔赴何方,也有回来的方向。而今,一颗心蜷缩在人潮里,漂泊流浪却无靠岸的地方。 等着不会爱着自己的人,就像流鼻涕时不用纸永远擦不光鼻涕。 愿你所做,是你所想,愿你所想,是你所拥有,愿你拥有,都是你真正渴望,愿你所有的真正渴望,都朝着正确方向。 忙碌的时候别忘了给自己一些无聊空间,坐下来看看你身前身后的路。 有时候光努力是不行的,还要选对方向。 《谁曾许了流年一袭华裳》。谁曾一心逐晚霞,忘却天色渐黯。谁曾仰望星空,满是遐想。谁曾壮志凌云,挥霍年华。谁曾稍经波折,萎靡不起。谁曾任性妄为,无所担当。谁曾肆意将青春踩下,任平庸滋长。谁曾许了流年一件华裳。谁又将其遗忘,任流年爬满跳骚。背弃了自己最初的方向。 如果未来只做一个产品,那这个产品叫公司;企业怎么样不知道,方向是定

张嘉佳经典语录精选

张嘉佳经典语录精选 寄语:最动情的告白,如果有来世,我还你一生一世。女人在意男人的将来,男人在意女人的过去。出自张嘉佳《情人书》,张嘉佳多年的阅读经历滋养了他的文艺才情。也使张嘉佳获得了“南大第一才子”的称号。今天分享的是张嘉佳经典语录精选,收下吧。 1. 历史不擦枪,因此常常走火。 2. 如果你爱一个人,你会为她做什么?什么都可以做。 3. 我知道自己喜欢你。但我不知道自己将来在哪里。因为我知道,无论哪里,我都没法带你去。我知道自己喜欢你。但我不知道将来在哪里。因为我知道,无论哪里,你都不会带我去。而记忆打亮你的微笑,要如此用力才变得欢喜。——张嘉佳《河面下的少年》 4. 在形形色色的红尘生活,心飞向过去和未来,我要随着心而去,或者是追寻,或者是流浪,不懂得拒绝。 5. 往世界的深处去,不要约定归期。往前奔跑,山顶有火锅等你开席,你一到就加双筷子。河边有烟花正要升起,你一到就点燃夜空。——张嘉佳 6. ”人们学会逃避之后,一天比一天成熟。层层坚硬的堡垒,可是越来越孤独。堡垒的材料从木头到金属,从粗糙到泛光,从布满记忆的细纹,到用X光也探测不出里面的内容。” 7. 你驶离这座城市的时候,天好像黑了。原来送别是这么容易天黑。——张嘉佳《从你的全世界路过》 8. 星星早已死去,在夜空中熠熠闪烁的,是它们的回忆。 9. 春光不必趁早,冬霜不会迟到。相聚离开,全部刚刚好。——张嘉佳 10. 你可以对感情不认真,对工作不认真,但是时间对你,很认真的。——张嘉佳《让我留在你身边》 11. 没有什么可以抛弃你,好比没有什么执意挽留你。唯有时间永远带着你,而你没法赖着不走。 12. 我们说互相喜欢,就这样非常喜欢,分担即分享。我们说保持联络,就这样再未联络,沉默即沉没。——张嘉佳

金一南经典语录

金一南经典语录 1、漫漫人生,关键的只是几天几件事。 2、一个民族不可能每个人都要谈信仰,但是这个民族必须得有它自己的一种氛围。我们讲任何民族都是这 样,只有物质的发展没有精神的发展,就像车子的车轮一样,只有物质的轮子,没有精神的轮子,那车子原地打 转。 3、我们曾经是奴隶。否则不会有从1840年到1949年中华民族的百年沉沦。 4、2014年3月1日21时12分,昆明发生暴恐案。暴徒持刀在昆明火车站临时候车室肆意砍杀无辜群众,最 终31人死亡,141人受伤,其中40人重伤。有多少暴徒?最初传说是“十几个黑衣人”,后来说是8个,最后证实是5个,其中还有1个女的,被捕后发现有孕在身,只能判她无期徒刑。就这5个暴徒肆意挥刀砍杀,造成如此严重的伤亡,平均每个暴徒砍杀30人以上。 5、一段时间以来,这种无原则、无条件、无界限的“人性”,成为一批人的旗帜,也确实取得了一些“成果”。例如汶川地震中的“范跑跑”,网上就有不少人表示同情。一些电视台还以“思想解放”为由组织正方、反方,在节目中激烈争辩。对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来说,这种现象是可喜还是可悲? 6、一个非常关键部门的非常重要司的司长,在一次内部招待的餐桌上就东海和南海问题讲了这样一段话。他 说:“打个比方你们就明白了,排队的时候,前面挤进来一个壮汉,你又打不过他,怎么办?不如少说些话,让他 加进去呢!” 7、历史自觉:对社会运行规律的深刻领悟,对历史发展前景的主动营造。 8、很多人把理性与血性对立起来,好像有理性就不能有血性,有血性就失去理性。其实,坚实的理性从来都 以充沛的血性为前提:失去理性的血性可以说是考虑不周的鲁莽和冲动,而失去了血性的理性则是懦弱与胆怯、 顺从与屈服。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诉讼概述)【圣才出品】

第一章 民事诉讼概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民事纠纷 1.民事纠纷的概念 民事纠纷是指由于人们之间主观意识的差异和人们所处的客观环境的不同,必然不可避 概念 民事纠纷 特点 分类 自力救济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 研究意义 民事诉讼的目的 民事诉讼目的 民事诉讼目的学说 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制度 民事诉讼与相邻制度的对接 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 概念 性质、作用、地位 民事诉讼法 规范的种类 民事诉讼中的判例、指导性案例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民事诉讼体制的概念 民事诉讼体制作为一种分析工具的价值 民事诉讼体制 民事诉讼体制的两大类型 我国民事诉讼时体制的转型 我国古代的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沿革 清末至1949年的民事诉讼法 新民主主义时期解放区的民事诉讼制度 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制定以及至今《民诉法》的修改 民 事纠纷 概述

免地会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发生各种冲突。这些直接或间接涉及经济利益的冲突,是由民事法律规范加以调整的。 2.特点 (1)民事纠纷涉及的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2)民事纠纷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3)民事纠纷在性质上属于私权争议。 3.分类 (1)不涉及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 (2)涉及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例如关于婚姻关系的争议、关于收养关系的争议等。 二、民事诉讼 1.自力救济 (1)概念 自力救济是在不通过他人所设定的程序、方法和第三者力量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实力维护自已被损害的利益或权利,从而解决争议的方法、手段和过程。 (2)特点 ①自力救济是在人们相互之间最早采用的、最原始的解决冲突的方法。 ②自力救济是一种最简单的、最直接的方式,在权利救济方面具有其经济性、便利性和一定程度的实效性。 ③自力救济容易导致暴力行为,使冲突性质发生转化,激化冲突并派生其他争议,缺乏社会公正性等。 2.民事诉讼

夫妻谚语大全

夫妻谚语大全 导读:本文是关于夫妻谚语大全,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1、夫妻一条心,黄土变成金。 2、不看家中妻,但看身上衣。 3、小时娘亲的妈好,长大堂客的胯好。 4、跑了粉子做不成粑,跑了堂客做不了家。 5、湿柴怕猛火,泼妇怕强人。 6、男人的智慧,女人的贤慧。 7、夫妻恩爱到白头,日子清贫也风流。 8、穷汉妻,半张犁。 9、夫妻和,全家乐;夫妻吵,老少跑。 10、夫妻和睦,一家之福。 11、丈夫在人面前走,带着妻子一双手。 12、有菜有酒是朋友,无柴无米是夫妻。 13、打了酉时妻,一夜受孤凄。 14、人生恩爱原无价。 15、一心一意穷已,投漆投胶非足拟。 16、有柴有米是夫妻,无柴无米各东西。 17、称心老婆合脚鞋。 18、妻随夫转,水顺沟流。

19、患难朋友不可欺,糠糟妻子不可弃。 20、上床夫妻下床客,出了房门不认得。 21、妻贤夫祸少,子孝母心宽。 22、不看男儿妻,单看男儿衣。 23、头发丝捆得住猛老虎,好婆娘劝得转坏男将。 24、清油炒韭菜,各人媳妇各人爱。 25、恩恩爱爱虽老不老,打打闹闹未老先衰。 26、两口子打架是常事,隔壁子拉架是多事。 27、过了夏至节,夫妻各自歇。 28、少年夫妻一枝花,人在外头心在家。 29、天有日月同到老,地有夫妻共白头。 30、一斗麦,一斗面,随夫贵,随夫贱。 31、上和下睦,夫唱妇随。 32、丑妻也生好女,瞎马也生好驹。 33、无冤孽不成父子,无恩爱不成夫妻。 34、人无两口懒做活,柴无三块不得着。 35、痴汉畏妇,贤女敬夫。 36、无梁不成屋,无妻不成家。 37、富贵不易妻。 38、床头吵架床尾和。 39、家无女人如庙堂,人没媳妇如和尚。 40、夫妻和好,白头到老。

2021高考作文热点素材:《奇葩说》经典句子大合集

2021高考作文热点素材:《奇葩说》经典句子大合集精彩观点 1.陈铭:完美是方向,而不是终点。【适用主题】奋斗、方向 2.陈铭:曾经的游牧民族逐草而居,今天的年轻人应该逐精彩而居。【适用主题】青春、理想 3.詹青云:那曾经使我悲伤过的一切,也是我最热爱过的一切。【适用主题】青春、热爱、理想 4.柏邦妮:善良是很珍贵的,但善良没有长出牙齿来,那就是懦弱。【适用主题】善良、辩证关系 5.颜如晶:我付出,我有喊停的权利;你索取,没有要求我继续的能力。【适用主题】情感、付出与索取 6.罗振宇:万物皆有裂痕,但那又怎样,裂缝是光照进来的地方啊。【适用主题】成长、乐观、奋斗 7.罗振宇:成长,就是你主观世界遇到客观世界之间的那条沟,你掉进去了,叫挫折;爬出来了,叫成长【适用主题】成长、挫折等主题。 8.邱晨:真正的暴击不是一瞬间的劈头盖脸的那种暴击。真正的暴击,是漫长的时间,一分一秒凌迟你的尊严。【适用主题】挫折“尊严 9.熊浩:微光会吸引微光,微光会照亮微光,然后一起发光,这种光才能把压榨的阴霾照亮。【适用主题】光明与黑暗、团结 10.马东:随着时间的流逝,我们终究会原谅那些曾经伤害过我们的人。蔡康永:那不是原谅,那是算了。【适用主题】宽恕、成长 11.柏邦妮:心里那么苦的人,要多少甜才能填满啊。马东:心里有很多苦的人,只要一丝甜就能填满。【适用主题】痛苦、失意、幸福 经典金句 1.人生遇到瓶颈时,上进心是最大的煎熬。——颜如晶 2. 自己没有努力,你输了可怕的不是后悔,最可怕的是我本可以的。——肖骁

3. 没有能力就没有自由,自由不是选择的结果,而是能力的结果。——熊浩 4. 成长就是我们不再像小孩子一样任性,我们不再仅仅把喜欢和讨厌当作我们判断和选择一个事情的唯一标准。 ——李思恒 5. 很多时候我们都鼓励自己说我们要做最真实的自己,但很多时候最真实的那个自己,往往是你最放肆,你也最瞧不起的那个自己。——肖骁 6. 不合群,只是表面孤独。合群了,就是真的内心孤独。——颜如晶 7. 没有人能够豁免于任何人的眼光,真正的接纳自己。——蔡康永 8. 自卑不是来自你的缺点,而来自你没有足以对抗的优点。—马薇薇 9. 生活可以忙忙碌碌随大流,思想可以偷偷摸摸求上进。——薛兆丰 10. 人之所以迷茫,是因为他还没认命。等认命了,也就不再迷茫了。——黄执中 11.我们只是累了,后来就算了。——蔡康永 12. 善良是很珍贵的,但善良没有长出牙齿来,那就是软弱。——柏邦妮 13. 世界上有好多事情,它不是及时得到回报的。不是我扔了硬币,现在就会掉下来。——黄执中 14. 被误解是表达者的宿命,不随意误解是聆听者的本分。——杨奇函 15. 活这个字,是三点水旁的,它是流动的。什么叫活着,就是你还会变化。——马东 16.你以为我心中没有远方?不是,我缺的是去远方的那张车票。——李思恒 17. 这个世界上,你不会是独一无二的那颗星,一定有人跟你相似的。——黄执中 18. 每一个草包,都有推倒世界的梦,却只有被世界推倒的命。——姜思达 19. 奋斗,有时候只是苟且的一种包装。——马东

张嘉佳语录大全

张嘉佳语录大全 寄语:我希望有个如你一般的人。如这山间清晨一般明亮清爽的人,如奔赴古城道路上阳光一般的人,温暖而不炙热,覆盖我所有肌肤。由起点到夜晚,由山野到书房,一切问题的答案都很简单。我希望有个如你一般的人,贯彻未来,数遍生命的公路牌。一部很有名气的电影里面的台词,让人感动,张嘉佳语录大全送给读者,欢迎阅读。 1. 在季节的车上,如果你要提前下车,请别推醒装睡的我,这样我可以沉睡到终点,假装不知道你已经离开。——《从你的全世界路过》 2. 美女是社会第一生产力,从褒姒到海伦,动不动就涉及国家兴亡。 3. 只要在乎的人也在乎你,那就十分快乐,外加酷炫狂霸拽了。——张嘉佳 4. 时间这么快。你们很重要,可以走开一会,但是别走散了。 5. 恨,从来不会带来幸福,唯有爱,才是通向救赎的唯一道路。 6. 我爱的你不爱,不如都不爱。——张嘉佳《让我留在你身边》 7. 我突然希望有一秒永远停滞,哪怕之后的一生就此消除。眼泪留在眼角,微风抚摸微笑,手掌牵住手指,回顾变为回见。从此我们定格成一张相片,两场生命组合成相框,漂浮在蓝色的海洋里。——张嘉佳《从你的全世界路过》 8. 你这一辈子有没有为别人拼命过 9. 你已经把曾经深深爱你的人,从记事本里划掉了吧。你已经被自己深深爱着的人,从记事本里划掉了吧。你已经在很多个记事本里,被划掉了吧。你已经把划掉的名字,回想过很多次了吧。在这个漆黑的夜,很多人的愿望是在心里下一场刀子雨,把赖在里边不走的人剁为肉泥。——张嘉佳《从你的全世界路过》 10. 我不该只是等待,我应该去寻找。 11. 先发制人,后发制于人,慢慢的,当她不放心自己,才把生命托付给你的时候,你已经先发制人,先发离开。——张嘉佳《从你的全世界路过》 12. 我们常说,轻易得来的。不会懂得珍惜其实不然,轻易得来的。你会害怕失去。因为自己挣来的,更可贵的是你获得它的能力。而从他人处攫来的,你会恐惧失去,一心想要牢牢把握在手中。——张嘉佳《从你的全世界路过》 13. 你不是被别人丢下的,也不是为别人准备的。一切自由生长,自己种花自己

2019年金一南经典语录-word范文模板 (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金一南经典语录 金一南经典语录 1、漫漫人生,关键的只是几天几件事。 2、一个民族不可能每个人都要谈信仰,但是这个民族必须得有它自己的一种氛围。我们讲任何民族都是这样,只有物质的发展没有精神的发展,就像车 子的车轮一样,只有物质的轮子,没有精神的轮子,那车子原地打转。 3、我们曾经是奴隶。否则不会有从1840年到1949年中华民族的百年沉沦。 4、201X年3月1日21时12分,昆明发生暴恐案。暴徒持刀在昆明火车 站临时候车室肆意砍杀无辜群众,最终31人死亡,141人受伤,其中40人重伤。有多少暴徒?最初传说是“十几个黑衣人”,后来说是8个,最后证实是 5个,其中还有1个女的,被捕后发现有孕在身,只能判她无期徒刑。就这5 个暴徒肆意挥刀砍杀,造成如此严重的伤亡,平均每个暴徒砍杀30人以上。 5、一段时间以来,这种无原则、无条件、无界限的“人性”,成为一批人的旗帜,也确实取得了一些“成果”。例如汶川地震中的“范跑跑”,网上就 有不少人表示同情。一些电视台还以“思想解放”为由组织正方、反方,在节 目中激烈争辩。对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来说,这种现象是可喜还是可悲? 6、一个非常关键部门的非常重要司的司长,在一次内部招待的餐桌上就东海和南海问题讲了这样一段话。他说:“打个比方你们就明白了,排队的时候,前面挤进来一个壮汉,你又打不过他,怎么办?不如少说些话,让他加进去呢!” 7、历史自觉:对社会运行规律的深刻领悟,对历史发展前景的主动营造。 8、很多人把理性与血性对立起来,好像有理性就不能有血性,有血性就失去理性。其实,坚实的理性从来都以充沛的血性为前提:失去理性的血性可以 说是考虑不周的鲁莽和冲动,而失去了血性的理性则是懦弱与胆怯、顺从与屈服。 9、我们的媒体都在谴责暴行、祈福逝者,不去反思为什么失去了血性,不去讨论失去血性还有没有生命的尊严。你可以“人性”不离口,但如果失去 血性,你的人性能保全吗?让无尊严的保命哲学流传开来,暴恐分子活动空间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当事人)【圣才出品】

第七章 当事人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当事人 当事人的概念 当事人 当事人的分类 诉讼权利能力概念 诉讼权利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关系 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行为能力的概念 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行为能力和诉讼权利能力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诉讼行为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诉讼行为的特点 取效性诉讼行为 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当事人诉讼行为的种类 与效性诉讼行为 当事人适格的概念 当事人适格 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 当事人变更的概念 当事人的变更 法定的当事人的变更 当事人变更的特征 任意的事人变更 原告和被告的概念 公民 外国人、无国籍人 原告和被告的确定 原告和被告的主体 法人 其他组织 企业歇业 企业法人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被撤销 企业被注销登记 当 事 人

1.当事人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 2.当事人的分类 (1)狭义上的当事人和广义上的当事人 狭义上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广义上的当事人,除原告和被告以外,还包括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2)形式上的当事人和实质上的当事人。 形式上的当事人是纯粹诉讼上的概念,与实体法律关系没有联系。而实质上的当事人,也称为正当当事人,则是从实体法的角度观察的结果,通常作为诉讼标的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正当当事人。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当事人,只能是形式上的当事人。 二、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1.诉讼权利能力 (1)诉讼权利能力概念 诉讼权利能力,也称为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或者当事人能力,是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资格。当事人必须具备当事人能力,是实体判决要件之一。 (2)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关系 一般而言,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如公民、法人。在某些情况下,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也可以有诉讼权利能力,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在存续时间上是不同的。公民

2015罗振宇跨年演讲(经典)

人生需要空难这种时间的特殊时刻,此刻才会思考人生。 所有动物都有三种情绪: 人多了爱恨和忧伤 佛家讲 当时间的维度开掘地越深,属于人性的光辉就越加灿烂。 2015年发生了很多事情,很多记不住,现在没人做十大新闻了,因为每个人关注都不同,有人关注优衣库,有人关注经济,有人关注苹果什么时候降价。去年董明珠给股东一百多个亿,没人知道,但是刘强东生孩子全国都知道;王建林去年的资本拼命往海外铺,没人知道,他的公子发微博,天下皆知; 互联网像一个幽灵在中国大地徘徊了非常多年,2015年达到互联网的恐慌,不少企业家愿意投入所有的身家去转型,我认为到了不太理性的程度。很多人说马云太坏了,把线下生意都毁掉。大家有没有常识?我们的线上商业占所有的商业不到5%,5%可以毁掉95%吗?我这个文科生都不认同。事实上,很多来自商业地产的朋友告诉我们,之所以过去几年线下商业不是那么顺利,原因很简单,前几年搞四万亿了。我说去年腾讯一年赚200多亿,我朋友说还没有我们公司多,他是中国烟草中公司的员工,去年他们赚了1700多个亿。即使我们都在唱衰中移动,它也有1000多万的利润。我们感知的互联

网恐慌是一个事实吗?这让我想起我小时候的一个事情,我5岁上学,学校里面我的同桌五大三粗,天天欺负我,我从来不怕他,我最不能忍受的是他说下课要的要揍我。互联网恐慌就是五大三粗的家伙,它给我们三个字:你等着。很多企业朋友都有这样的体会:它让我们等着。 怎么看待2015年的互联网恐慌?用生物学思维理解商业,生物学对面是机械学,生物学就是把时间要素带到思维中,它不画一个蓝图和沟通,回到时间的流程当中,像一个小虫子一样,站在每一个时间点上找到最佳的策略,如果带着这样的理解方式,理解“转型”,我们的角度和结论就会不一样。一只猫看到狗非常好,但是变不了,想变是因为猫愚蠢、让上帝为难。 说我们公司和业务特别好,互联网公司都想获得我们的业务,如果百度想和我们换,但是我们当然不换,但是如果马化腾要跟我换,我得想一想。马化腾已经拿到移动互联网的站台票,即使马云这么强,都有对未来莫测得恐惧。 好像马化腾站在食物链的顶端,他没有恐惧吗?他在内部演讲说,每一年他都感觉自己快要死了。不久前的乌镇大会,他已经在深度忧虑下一个替代微信得物种是什么。 扎克伯格非常牛了,用190亿美金收购了WhatsApp,中国另外一家同时也在竞购这个标的。中国企业出资30亿美金,觉得已经很高了,没想到扎克伯格拍出这么高的钱,不值吗?如果不是WhatsApp

金一南《一堂好课》文字版

金一南《一堂好课》文字版 中国人在完成统一的过程中,我们不允许任何力量干预和介入,这不是声明的问题,这是实力的问题 上课之前我有个特别深的印象,就是大家刚刚呼喊着口号中的最后一句“敢于胜利”,不但追求胜利,它的前提:敢于胜利。我觉得不仅是军人,而且是每一个中华民族一份子心中,今天都需要腾起的这样一团火焰和光明。 我经常想,你说我从哪里来?我从我们社会一个最基层来。那我们从哪里来?我们中华民族从哪里来?我们从我们近代深重的苦难中过来。 我觉得要回答我们从哪里来?我们有一个最好的回答,毛泽东主席起草的,周恩来总理书写的,刻在北京天安门广场人民英雄纪念碑上的三句话: 第一句话:三年以来,在人民解放战争和人民革命中牺牲的人民英雄永垂不朽! 第二句话:三十年以来,在人民解放战争和人民革命中牺牲的人民英雄永垂不朽! 第三句话:由此上溯至一千八百四十年,从那时起,为了反对内外敌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幸福,在历次斗争中牺牲

的人民英雄们永垂不朽! 我们从1840年一个深重苦难的旧中国走过来。东亚病夫名号怎么戴上去的?就这么戴上去的。西洋西洋打不过,东洋东洋打不过。当时在北京有个英国人,李欧尔卡克,他讲句话:“他说这是中国向全世界登出广告,这里有一个愿意付款但不愿意战争的富有的帝国。“我们近代以来,真正富而不强,一定要挨打。又有财富,又没有能力捍卫自己的财富,一定要挨打。这是我们近代以来灾难的来源。 孙中山当时形容了中国一句话:“四万万中国人,一盘散沙而已。“孙先生1925年去世了,他再也看不见他去世之后六年,1931年九一八事变,两个多月东三省全部沦陷;1937年七七事变,一个月华北沦陷。卢沟桥今天有我们抗日战争纪念馆,我们每年参观的人络绎不绝,大人孩子参观的人络绎不绝,我们在卢沟桥,声讨日本帝国主义侵华的罪行。但是我经常想,我说我们如果参观的队伍里面,有一个不懂事的孩子问我们这些懂事的大人,国家之间战争为什么没有在边境爆发?为什么在卢沟桥爆发了?为什么卢沟桥成为了中日全面战争爆发地?你说我们这些懂事的大人该怎么回答!这个不懂事的孩子的问题:为什么卢沟桥成为中日全面战争的爆发地。我经常讲,我们抗日战争纪念馆放在卢沟桥,卢沟桥是中日战争全面战争爆发地,本身就是中华民族

张卫平篮球教学视频笔记

第一篇熟悉球性 一、拉韧带时应注意的事项? 1、要用平稳的可控方式拉韧带,避免快速振动的动作; 2、做动作要中等适度,至少保持10秒钟; 3、做完一个部位的动作,放松3-5秒钟,每种动作可做2-3组; 4、有节奏的深呼吸; 5、要把注意力集中在所拉的肌肉上,逐渐加大幅度; 6、赛前赛后及训练前后都要做。 二、我们要把篮球变成自己身体的一部分,要用尽可能多的时间去接触它,这样才能掌握很好的球性。 第二篇运球 一、运球的时机? 1、从后场向全场推进时; 2、在调整传球角度时; 3、突破上篮时; 4、做进攻动作时。 二、运球中要注意的事项? 1、运球要有目的; 2、运球从后场向前场推进时要用弱手运球; 3、在进攻中接球后一定要面向篮筐而不要轻易运球; 4、在运球过程中不要随意停球。 三、运球的要领? 1、运球时用手掌的边缘触球,手掌心不触球,在发力时用手指腕控制

球的方向,用肘带动肩运球。 2、保持你的躯干要在防守人和球之间,在运球时中心要低背要直,头要抬起来看场上情况,手要抬起来保护球。 3、运球要低,一般不超过腰部甚至可在膝关节以下。 四、三威胁姿势? 指同时可以投篮、传球、突破的姿势。脚尖正对篮,前后分开。屈膝,背要直,躯干要正对篮。头抬起来。球放在胸前,看防守人和看穿防守人。 五、转身时的脚步动作? 转身重心不要起伏,转180度步子不要过大,重心不要前倾,用球带动身体转动,捏住球。 六、急停的动作? 一步急停,跳步急停,两脚都可以做轴。落地式要保持重心,头不要晃动背要直,手作接球准备。(正对篮筐或背对篮筐) 两步急停,跨步急停,先落地的脚做轴,即后面的脚做轴。(在侧对篮时,一般远离禁区接球时) 七、变向动作? V字或L变向,注意脚的蹬转。 第三章传球 传球技术是篮球运动中的血液循环。传球能够把全队组成一个整体。 双手胸前传球技术要领:两手均匀握球,两个拇指相对,平行分

夫妻有关的谚语

夫妻有关的谚语 1、船行舵也行,夫唱妇要和。 2、无冤孽不成父子,无恩爱不成夫妻。 3、人无两口懒做活,柴无三块不得着。 4、瘦田丑妻,穷人之宝;肥田美妻,惹祸根苗。 5、妻贤夫祸少,子孝父心宽。 6、女子生得一枝花,里里外外一把抓。 7、好汉难过娘子关。 8、女人家,女人家,离了女人不成家。 9、上床夫妻,下床规矩。 10、两口子打架是常事,隔壁子拉架是多事。 11、夫荣妻贵,此理如日照地。 12、少年夫妻甜如蜜。 13、百世修来同渡船,千世修来共枕眠。 14、家有丑妻,宅有瑰宝。 15、妻贤夫祸少,子孝母心宽。 16、床头吵架床尾和。

17、清官难断家务事,老包难断两口子。 18、丑妻也生好女,瞎马也生好驹。 19、患难朋友不可欺,糠糟妻子不可弃。 20、痴女子不嫌夫贫,穷汉子不嫌妻丑。 21、公不离婆,秤不离砣,筷子不离筷箩箩。 22、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嫁给狐狸往山里走。 23、婆娘管汉子,金银满罐子。 24、跑了粉子做不成粑,跑了堂客做不了家。 25、妇女照镜子越多,照管家务越少。 26、痴汉偏骑骏马走,巧妻常伴拙夫眠。 27、夫妻恩爱建立在互敬之上。 28、床前多双尖尖鞋,日愁米来夜愁柴。 29、娇子难承父业,娇妻难治夫家。 30、两口子打架不记仇,黑哒共个花枕头。 31、父母恩深终有别,夫妻情重也分离。 32、会事的女子解得开男人的结冤带。 33、床下打架,床上说话。 34、饥了香,饱了臭;父母高,夫妻厚。

35、好夫妻一篙撑上头。 36、鸳鸯自是多情甚,雨雨风风一处栖。 37、人生恩爱原无价。 38、遮体保暖粗布衣,恩爱相处结发妻。 39、嫁给扁担跟着走,嫁给柴火跟着焚。 40、甘蔗越老越甜,夫妻越老越爱。 41、夫妻吵架,自己转弯。 42、恩恩爱爱虽老不老,打打闹闹未老先衰。 43、和睦家庭穷也好,恩爱夫妻苦也甜。 44、结婚前眼睛要睁圆,结婚后眼睛要半睁。 45、才德的妇人,是丈夫的冠冕。 46、枕边告状,一说便准。 47、两口子打架现说起,取和就在被窝里。 48、贤妇令夫贵,恶妇令夫败。 49、夫妻好合,如鼓琴瑟。 50、一心一意穷已,投漆投胶非足拟。 51、男人老实少是非,女人贤慧家和睦。 52、男人的田边,女人的灶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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