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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志愿服务记录办法

上海市志愿服务记录办法
上海市志愿服务记录办法

志愿服务记录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上海志愿服务工作,完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落实中央文明办关于加强志愿服务制度化建设和民政部关于开展志愿服务记录制度试点工作的要求,根据《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以智力、体力、技能等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公益性活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记录,是指志愿者组织(包括所属的志愿服务总队、队、基地)、公益慈善类组织(包括在街道、乡镇备案的社区群众活动团体)和相关社会服务机构等通过上海志愿者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c617470263.html,)或社区志愿服务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c617470263.html,)记录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信息。原在社区志愿服务网登记注册的社区志愿服务组织,仍以社区志愿服务网为主开展志愿服务记录工作;原在上海志愿者网上登记注册的社区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各类志愿服务组织,以上海志愿者网为主开展志愿服务记录工作。上海志愿者网与社区志愿服务网互联互通,实现志愿服务数据录入、查询、转移、同步和共享功能。

第三条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相关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安排专门人员对志愿服务记录进行确认、录入、储存、更新和保护,并接受文明办、民政部门、志愿者协会对志愿服务记录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志愿服务记录遵循及时、完整、准确、安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于商业交易或者营利活动,也不得侵犯志愿者个人隐私。

第五条志愿服务记录应当记载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信息、培训信息、表彰奖励信息、被投诉信息等内容。

第六条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服务技能、联系方式等。

需要增加志愿者其他个人信息的,必须征得志愿者本人同意。

第七条志愿服务信息应当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项目)的名称、日期、地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质量评价、活动(项目)负责人、记录人等。

第八条志愿服务时间是指志愿者实际提供志愿服务的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不包括往返交通时间。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相关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对志愿者所提供的志愿服务时间进行核实和累计。

第九条志愿服务活动(项目)结束后,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相关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对志愿者所承担工作的完成状况和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条培训信息应当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有关知识和服务技能培训的内容、组织者、日期、地点、学时等。

第十一条志愿者因志愿服务表现突出、获得表彰奖励的,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相关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记录。需要市文明委褒奖的,由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向市文明委提出。

第十二条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中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核查属实的,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相关社会服务机构应当予以记录。

第十三条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相关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向志愿服务活动(项目)负责人、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及时采集志愿服务信息。

第十四条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相关社会服务机构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前,应当在本组织或机构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记入志愿服务记录。

第十五条志愿服务记录应当长期妥善保存。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志愿服务记录。

第十六条志愿者需要查询本人志愿服务记录或者因升学、入伍、就业等原因需要出具本人参加志愿服务证明的,可通过上海志愿者网或社区志愿服务网查询并打印志愿服务记录,并由所在志愿者组织盖章确认,也可以由市或区志愿者协会盖章确认。

志愿服务证明包括志愿者证件号、姓名、志愿服务时间和内容。

第十七条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相关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将志愿服务记录与志愿者的使用、培训、评价、保障、奖励挂钩。

第十八条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相关社会服务机构在招募志愿者时,应当优先聘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并根据志愿服务记录情况安排志愿者参加所需要的培训。

第十九条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相关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以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为主要内容的志愿者星级评定制度,对获得相应星级的志愿者予以标识,并推荐参加相关评选和表彰。

志愿服务记录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300小时、600小时、1000小时和1500小时的志愿者,可以依次申请评定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志愿者。

第二十条鼓励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相关社会服务机构依托志愿服务记录,探索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使志愿者可以在自己积累的志愿服务时数内得到他人的无偿服务。

第二十一条鼓励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表现优异的志愿者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鼓励有关单位在招生、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和录取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

第二十三条鼓励博物馆、科技馆、图书馆、体育场馆、电影院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二十四条鼓励城市公共交通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票价减免优待。

第二十五条鼓励商业机构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第二十六条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相关社会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志愿服务记录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七条对志愿服务时间记录日常化,志愿者需求及时回应,无志愿者投诉的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相关社会服务机构,优先申报市级志愿服务工作先进集体等相关荣誉。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志愿服务条例

《志愿服务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第三条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促进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开展志愿服务。 第五条国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二章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六条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七条志愿者可以将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 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志愿服务组织的登记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整理志愿证明模板_同意报考书面证明样本

同意报考书面证明样本: 关于同意***同志参加 太原旅游职业学院2018年公开招聘考试的证 明 太原旅游职业学院: 兹同意我单位***同志报考太原旅游职业学院2018年公开招聘考试及参加以后各个招聘环节的工作,如***同志通过你院的招聘考核,我单位承诺将积极办理该同志各项手续的变动事宜。 特此证明 xxxxxxxxxxxx(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2018年xx月xx日

附件一: 面试提交材料清单及相关样本 1、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或工作证复印件。 2、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复印件。 3、考试报名登记表(贴好照片,如实、详细填写个人学习、工作 经历,时间必须连续,并注明各学习阶段是否在职学习,取得何种学 历和学位)。 4、本(专)科、研究生各阶段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所报职位 要求的外语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5、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基层工作经历有关证明材料。在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基层 工作经历证明,并注明起止时间和工作地点;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 组织等单位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相应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保证明的复 印件。 6、除上述材料外,考生需按照身份类别,提供以下材料: 应届毕业生提供所在学校加盖公章的报名推荐表(须注明培养方式)复印件。 社会在职人员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复印件,证明中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详细名称、地址,单位人事部

门联系人和办公电话。现工作单位与报名时填写单位不一致的,还需 提供离职证明复印件。 留学回国人员提供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证明和教育部留 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 待业人员提供所在街道或存档人才中心出具的待业证明复印件, 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和出具证明单位联系人和办公电话。 “大学生村官”项目人员提供由县级及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证明复印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 设岗位计划”项目人员提供省级教育部门统一制作,教育部监制的 “特岗教师”证书和服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鉴定表复印件;“三支一扶”计划项目人员提供各省“三支一扶”工 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复印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人员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 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复印件。 凡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或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和弄虚作假的考生,一经查实,取消面试或录用资格,并上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后果自负。

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方案

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方案 篇一:长虹街关于推进社区志愿服务制度化的实施方案 长虹街关于推进社区志愿服务制度化的实施方案各社区: 为贯彻落实市文明办关于社区志愿服务相关要求,进一步推进我街社区志愿服务活动经常化制度化,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的思路 坚持把开展志愿服务与创新社区治理结合起来,与学雷锋活动结合起来,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以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为重点,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建立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和活动运行机制,推进社区志愿服务制度化,促进学雷锋活动常态化,营造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工作流程 1.采集需求、设计项目。坚持以需求为导向,社区工作人员组织网格员及志愿者到空巢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困难群众家中,了解他们的志愿服务需求,并以此为依据,有针对性地设计志愿服务活动项目,为社区居民关爱他人、奉献社会搭建平台。

2.发布信息、招募注册。志愿服务活动项目确定后,社区及时发布招募信息,明确志愿服务所需的条件和要求,吸纳社区居民报名参加。依托全国志愿者队伍建设信息系统等志愿服务信息平台,为有意愿、能胜任的居民进行登记注册。登记注册时,由居民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服务技能、服务时间和联系方式。由社区审核后予以登记注册,并发放《志愿者证》。 3.组织培训、加强管理。坚持培训与服务并重的原则,由社区根据志愿服务项目的要求,通过集中辅导、座谈交流、案例分析等方式,对志愿者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培训工作要定期进行,特别要重视志愿者骨干的培养。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立志愿服务站点,跟踪掌握志愿者接受培训、参加服务的情况,合理安排服务时间和服务任务,实现志愿者、服务对象和活动项目的有效衔接。 4.开展活动、提供服务。以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农民工、残疾人等困难群众为主要服务对象,围绕家政服务、文体活动、心理疏导、医疗保健、法律服务等内容,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力争覆盖困难群众所需的各种服务。采取社会工作者带志愿者的活动方式,组织志愿者在社会工作者的带领和安排下,有针对性地开展服务。 5.做好记录、建立台账。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社区

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

《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鼓励、推动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定义)本条例所称的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以智力、体力、技能等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公益性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志愿者,是指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 本条例所称的志愿者组织,是指依法登记、专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或者发起的有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条(原则)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鼓励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领域) 本市鼓励和支持在扶老助残、帮困助学、科学普及、环境保护、应急救援以及其他社会公益领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及其所提供的志愿服务。 第六条(上海市志愿者协会)上海市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市志愿者协会)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的志愿服务活动,依法维护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政府管理部门)市和区、县民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与本市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服务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 第八条(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一)志愿者组织可以依据自己的章程,招募志愿者,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九条(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二) 政府机关、人民团体及慈善、救助等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救灾援助以及举办大型文化、体育、科技展示活动等的需要,招募志愿者,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条(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三)志愿者组织可以接受政府机关委托的志愿服务项目,招募志愿者,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的责任) 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在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尊重志愿者本人的意愿,根据其时间、能力等条件,安排从事相应的志愿服务活动,并为其提供相关的信息和必要的条件或者保障。第三章志愿者 第十二条(志愿者的行为能力)志愿者应当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未成年人可以参加符合其身心特点的志愿服务活动;在必要时,应当征得其监护人同意。 第十三条(志愿者的权利)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能力等条件,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信息和培训; (三)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必要条件或者保障; (四)向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志愿者的义务)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的指导和安排,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相应的任务; (二)尊重志愿服务接受者的意愿、人格、隐私;

志愿者社会实践证明

志愿者社会实践证明 目前芜湖申报全国文明城市,各项措施展开的如火如荼。xx年6 月17日和6月18日两天我上街进行对市民的文明劝导活动。 顶着烈日我站在街道上提醒着来往的行人:行走斑马线、公共场 所不能吸烟、不打赤膊、不随地乱丢垃圾等行为。虽然汗流浃背,但让我们倍感欣慰的是,一些违背相关规定的行为如今已经少有。 其实通过此次活动之后,心中不免有许多的感悟。通过创建全国 文明城市,各位芜湖市民们心中都秉承着一份责任感。不仅仅是对于个人利益而言,背负的是一个家庭、乃至整个芜湖的荣誉。通过这次的考验让我们每个人看到的是市民们的整体素质的上升。违规违纪的行为现在已经少之又少。如今看到的是在红灯前朋友一个善意的提醒,在乱丢的垃圾旁一个弯下腰的背影,在孤苦老人身旁一个温暖的依靠。创建文明城市只不过是一种形式,而当文明真正的存在于市民心中时,这才是一个充满文明的城市。我们不能光凭嘴上喊喊口号而已,而是要拿出实际行动来证明芜湖是真正有资格被选上文明城市。 十字路口矗立的身影是提醒你,文明!悬挂的告示牌是提醒你,文明!手中拿的宣传单无非还是提醒你,文明! 文明表现在市民的一举 一动,一言一行。就算是一个人的言行,也影响着整个城市的面容。拿出你的行动,别让文明只停留在检查期间,而要让文明充满整个城市。 芜湖市xxxx物流3112班: 时间:xx年6月20日

暑期志愿者实践报告 目前芜湖申报全国文明城市,各项措施展开的如火如荼。xx年8月27日和8月28日两天我上街进行对市民的文明劝导活动。顶着烈日我站在街道上提醒着来往的行人:行走斑马线、公共场所不能吸烟、不打赤膊、不随地乱丢垃圾等行为。虽然汗流浃背,但让我们倍感欣慰的是,一些违背相关规定的行为如今已经少有。其实通过此次活动之后,心中不免有许多的感悟。通过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各位芜湖市民们心中都秉承着一份责任感。不仅仅是对于个人利益而言,背负的是一个家庭、乃至整个芜湖的荣誉。通过这次的考验让我们每个人看到的是市民们的整体素质的上升。违规违纪的行为现在已经少之又少。如今看到的是在红灯前朋友一个善意的提醒,在乱丢的垃圾旁一个弯下腰的背影,在孤苦老人身旁一个温暖的依靠。创建文明城市只不过是一种形式,而当文明真正的存在于市民心中时,这才是一个充满文明的城市。我们不能光凭嘴上喊喊口号而已,而是要拿出实际行动来证明芜湖是真正有资格被选上文明城市。十字路口矗立的身影是提醒你,文明!悬挂的告示牌是提醒你,文明!手中拿的宣传单无非还是提醒你,文明!文明表现在市民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就算是一个人的言行,也影响着整个城市的面容。拿出你的行动,别让文明只停留在检查期间,而要让文明充满整个城市。 芜湖市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物流3112班:徐立里 时间:xx年8月28日

志愿服务条例

志愿服务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第三条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促进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开展志愿服务。 第五条国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二章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六条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七条志愿者可以将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 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志愿服务组织的登记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用户使用手册(民政部门使用)

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用户使用手册 (民政部门使用) 民政部社会工作司 2016年11月1日

目录 1 概述 (1) 1.1背景 (1) 1.2术语和定义 (2) 1.3运行环境 (3) 1.4意见反馈 (3) 2 志愿服务决策支持系统 (4) 2.1用户名和密码 (4) 2.2登录 (4) 2.3修改密码 (4) 2.4修改资料 (5) 2.5已登记组织 (6) 2.5.1 已审团体 (6) 2.5.2 待审团体 (6) 2.5.3 停用团体 (7) 2.6综合统计 (7) 2.6.1 志愿者 (7) 2.6.2 志愿项目 (11) 2.6.3 志愿团体 (13) 2.7综合查询 (15) 2.7.1 志愿者 (15) 2.7.2 志愿团体 (15) 2.7.3 团体回收站 (16) 2.7.4 志愿项目 (17) 2.7.5 项目回收站 (17)

1概述 1.1背景 志愿服务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大力推进志愿者队伍建设,深入开展志愿服务,是动员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发展社会事业、完善社会功能的有效举措;是激发奉献精神、陶冶思想情操、提高道德素质、形成良好社会风尚的内在要求;是满足群众需求、化解社会矛盾、协调社会关系、增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对彰显社会关怀,促进社会群体和谐共处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积极倡导、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推动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支持与热情参与下,我国志愿服务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政策环境不断完善,队伍规模不断壮大,发展平台不断夯实,基础保障不断加强,服务活动不断丰富;志愿服务逐步覆盖重大活动、城乡社区建设、敬老扶幼助残、抢险救灾减灾、社会公益慈善等众多服务领域,在提高群众生活水平、助推城乡社会建设、发展社会服务、创新社会治理、提高社会文明素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中国的志愿服务活动迅速发展,志愿者队伍规模不断壮大。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常年开展活动的志愿者已近7500万人,随着社会服务需求的日益增多和我国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中国志愿者群体将不断扩大。按照《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注册志愿者人数占居民人口比例达到13%”测算,到2020年,全国志愿者数量将有望达到1.8亿多。 民政部在2012年开始建设全国志愿者队伍建设信息系统(下文简称一期系统)项目,在2013年5月开始试运行,随着全国范围陆续推广使用,已有31个省份、300多个地市、2000多个区县应用该系统,初步整合了各种志愿服务资源,为实现各地、各部门志愿服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志愿者注册人数逐步增加,一期系统的不足逐渐显现,主要集中在系统功能相对简单,不能很好适应志愿服务发展需要,稳定性和承载力不高,访问速度慢,志愿者数据资源共享对接还未实现,系统管理应用功能有待完善等问题,需要对系统进行升级改造。 在此背景下,民政部于2015年底启动了通过本项目,对一期系统进行升级改造。本系统建设,使公众能够更加便捷的注册成为志愿者、加入志愿团体、参与志愿服务项目、获取志愿服务记录证明、转移接续志愿服务记录或者发布求助信息,为在系统注册的志愿团体提供发布志愿服务项目、招募管理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记录志愿服务信息的便

志愿者服务制度

建设街道志愿者服务制度 坚持“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宗旨,强化服务意识,不断健全运行机制,拓展服务领域。为规范和促进街道志愿服务活动,加快推进和谐街道建设,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志愿者行为规范 1、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做文明志愿者; 2、以自身的行动实践志愿者精神,把爱心献给困难户、优抚对象、残疾人等需要的帮助人。 3、积极参加志愿服务,不断提高服务技能。 4、廉洁自律,不以任何理由收取服务报酬。 5、文明服务,维护志愿者的社会形象。 6、服从安排,遵守志愿者服务组织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志愿者注册条件 热心于公益事业,不怕困难,具有奉献精神;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选择一个志愿服务项目,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思想品质优良,无不良嗜好,无违法乱纪行为,遵纪守法;能遵守《志愿服务条例》的相关规定,服从各级志愿者组织地管理;年龄16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可以跟随监护人或在有组织情况下参加志愿服务)均可到街道志愿者组织申请。

三、注册志愿者的管理和培训 街道建立注册志愿者档案,努力实现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志愿服务项目的要求,通过集中辅导、座谈交流、案例分析等方式,组织志愿者参加医疗保健、法律援助、心理疏导、应急救援等方面的专业化培训,加强骨干力量培养,不断提高做好志愿服务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四、服务内容及方式 (一)服务内容 1、服务街道工作。围绕街道各项工作开展服务活动,主要开展志愿者文明督导、卫生督查、政策宣传、科学普及等活动。 2、服务百姓生活。围绕困难群众家庭生活、困难家庭子女上学开展帮困、助学活动,主要以“一助一”的方式,定期上门服务。对周边有困难的离退休老人、残疾人家庭提供买米买面、打扫卫生、家庭生活设施维修等服务;对有困难的职工子女提供学习辅导、捐赠学习用品等服务。 3、服务街道及周边环境治理。围绕绿化美化、环境卫生等开展植绿护绿、环境治理等活动。 (二)活动方式 街道成立各类志愿者服务队,根据各自服务内容开展下列服务: 1、为辖区内空巢老人送温暖:采取“定时间、定内容、

青年志愿者服务手册新-样本

青年志愿者服务手册新-样本

重庆医科大学 青年志愿者服务手册 院系(专业):临床二系/影像本科/全科。。。 年级(班级): 2009级二系二班 学号: 2009223xxx 姓名:刘媛

志愿者流程 1、 2、 个人提出志愿服务意向 志愿者组织筛选出服务群体 被选人员进行专项培训 进行专项志愿服务 个人在服务单位进行志 愿服务 服务单位出相关服务证明 学生工作办公室 进行统一 认定归电子档案 汇总到学校志愿者联盟 正式成为青年志愿者 填写志愿者手册(电子档) 汇总到所在班级 班级将汇集到所属学生工作办公室专项负责人 学生工作办公室专项负责人汇总到学校青年志愿者联盟

说明 一、本手册是我校注册志愿者制度的重要标志,由志愿者本人持有,作为志愿者参加服务的基本凭证。 二、志愿服务手册上的志愿服务认证信息由活动主办单位签字和盖章。各园区(学办)定期进行志愿者服务手册和认证内容的电子版录入工作,校青年志愿者联盟同时进行备案工作,并定期回访认证内容。 三、填写服务手册时,须实事求是、保持页面整洁清晰,不得私自涂改。

重庆医科大学学生志愿者注册登记表 注册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刘媛 性 别 女 ︵一寸免冠照片︶ 民 族 x 出生年月 x 政治面貌 x 籍 贯 Xxxxx 学 号 xxxxx 学 历 本科 外语种类及水平 英语 特长、技能及水平 xxxxx 专业年级 2009级临床二系二班 宿舍 xxxxx 身份证号码 Xxxxxx 联系电话 xxxxxx EMAI L xxxxx QQ xxxxxx 已从事 志愿服务 经历 服务意向 (可根据个人特长在选择项目前打“√”) □医疗服务 □防艾宣传 □义务献血 □骨髓捐献 □消防志愿者 □心理咨询 □环境保护 □文明劝导 □社区辅导员 □大型赛事服务 □大型会议服务 □文艺演出 □技能培训 □其它 学生工作 办公室 推荐意见

《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正式施行

《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正式施行 《重庆市志愿服务》(以下简称《条例》)经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已于日前正式施行。该《条例》以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为宗旨,对志愿服务的范围、统筹协调部门、保障激励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相应,其中有多处亮点: 一是明确民政部门负责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厘清管理职责。针对志愿服务主管部门不明确、服务组织登记率不高的.问题,《条例》规定,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有关单位和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为志愿服务提供指导和支持。 二是简化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手续,降低登记门槛。《条例》明确,有规范的名称和、固定住所、相应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志愿服务组织,经申请,民政部门应当予以登记,并不得收取费用。同时,对尚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可以向依法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申请成为其团体会员、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 三是强化保障和激励,为志愿服务注入持久动力。在志愿服务经费来源方面,除社会捐赠和资助外,《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同时,在政策激励方面,《条例》要求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和录取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注册志愿者;志愿服务工时可以换取一定的社区服务,在公共服务等方面享受优待。 四是明确志愿服务法律责任,进一步理顺权责关系。《条例》对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在服务活动中产生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时的责任承担予以了明确,并规定对志愿服务组织伪造志愿服务记录、提供虚假志愿服务证明等七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责令整改、撤销登记、追究刑事责任等相应处理。

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2019修正)

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 (2009年4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1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志愿服务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或者发起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以智力、体力、技能等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公益性活动。本条例所称的志愿者,是指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 本条例所称的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四条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鼓励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失业人员等有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提供志愿服务;提倡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以及社区服务、应急援助和社会公益活动中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及其提供的志愿服务。 第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志愿服务活动。 学校应当将培养志愿服务意识纳入青少年思想品德教育内容,鼓励大学和中学学生参加适合自身特点的志愿服务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传播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志愿服务活动。 本市确定每年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日(三月五日)当周集中宣传和开展志愿服

社区志愿者管理制度

社区志愿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规范和促进社区志愿服务活动,为推动社区精神文明和和谐社区建设,健全和完善社区保障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区志愿服务是指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倡导和扶持下,从社区成员多种需求出发,组建以社区居民为主体的组织网络,开展各种无偿公益服务,协助解决社区问题,倡导社区居民互助,共同推动社区建设的公益服务活动。 第三条社区志愿者是在本社区志愿者组织登记并获得其同意,自愿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无偿服务的人员。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志愿服务组织机构由社区志愿者服务领导小组和社区志愿者服务队组成。 第五条志愿者组织机构的职责: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招募、培训、管理志愿者,确立服务项目,落实服务活动,为社会公益工作和社会保障工作等提供服务。 第三章志愿者的注册与管理、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志愿者的管理推行注册志愿者制度。志愿者组织长期接纳志愿者的报名申请。 第七条注册志愿者的基本条件:凡18周岁以上的个人,志愿从事志愿服务工作,并具有相应的服务技能,承认志愿者协会章程,履行入会登记手续,接受入会辅导,均可到社区志愿者组织申请。 第八条注册志愿者的申请程序:凭本人有效证件到社区志愿者组织填写注册登记表,社区志愿者组织按照志愿者的基本条件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志愿者建立志愿者档案。 第九条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享有以下权利: (一)志愿者接受志愿者组织的培训。培训分为:志愿者基本知识培训、服务技能培训;(二)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可以请求志愿者组织的帮助解决;(三)志愿者组织根据志愿者所从事志愿活动的需要,可要求相关部门为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提供相应的人身保险; (四)志愿者享有监督、建议、批评、出入组织自由的权利。 第十条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志愿服务;

《志愿服务条例》知识问答

《志愿服务条例》知识问答 1.《志愿服务条例》属于( )。 A.行政法规 B.部门规章 C.单行条例 2.《志愿服务条例》第三条规定: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 )的原则。 A.合法 B.友善 C.奉献 3.根据《志愿服务条例》第五条规定:负责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是( )。 A.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 B.民政部门 C. 共产主义青年团 4.《志愿服务条例》第六条规定: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 )、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A.时间 B.金钱 C.智力

5.《志愿服务条例》第七条规定:志愿者可以将其个人基本信息,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目前,民政部推广使用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是( )。 A.志愿云 B. 全国志愿者队伍建设信息系统 C.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 6.《志愿服务条例》第八条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 )、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 A.事业单位 B.企业 C. 社会团体 7.《志愿服务条例》第十条规定:在志愿服务组织中,根据中国共产党( )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A.章程 B.条例 C.准则 8.《志愿服务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如实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录入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志愿者需要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据志愿服务记录( )、如实出具。 A.有偿 B.无偿 C.低价

9.《志愿服务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志愿者接受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 )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 A.不必 B.可以 C.应当 10.《志愿服务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志愿服务组织有违法行为,可以向( )、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志愿服务行业组织投诉、举报。 A. 民政部门 B.文明办 C.团委 11.《志愿服务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家庭和社会应当培养青少年的志愿服务意识和能力。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 A. 学校 B.单位 C.社区 12.《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 )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 A.政府资助 B.购买服务 C.社会募捐

志愿服务证明怎么写

志愿服务证明怎么写 我国规范志愿服务证明中央文明办、民政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近日联合发文规范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现将文件内容摘录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明办、民政厅(局)、教育厅(委)、团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明办、民政局、教育局、团委,各有关单位: 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是志愿服务记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真实体现。近年来,随着志愿服务的广泛开展,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志愿服务活动中来,越来越多的单位和组织将参加志愿服务作为招生、招录人员和进行评优、表彰的重要参考和依据。许多单位依据《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意见》(文明委[2020]3号)和《志愿服务记录办法》有关规定,开展了志愿服务记录和为志愿者出具证明工作,为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出具证明过程中,存在主体不清、格式不一、内容不全、随意性大等问题,影响了志愿服务记录的公信力和志愿服务证明的权威性。为规范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工作,不断提升志愿服务规范化水平,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出具主体按照“谁记录谁证明”的原则,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出具主体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的组织或单位; (2)需要出具证明的志愿者参加了该单位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 (3)客观真实地记录了该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出具主体因合并、分立、解散或其他原因无法开具证明的`,承接其工作的单位或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可以作为主体接续办理相关事宜。 二、统一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格式为确保志愿服务证明的权威性、严肃性,出具主体应按照统一规范的格式为志愿者开具证明(推荐格式见附件)。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应包含下列信息: (1)志愿者身份信息,包括志愿者姓名、证件类型和号码、志愿者编号等; (2)志愿服务信息,主要为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服务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和内容;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志愿服务条例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志愿服务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志愿服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促进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开展志愿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拟订志愿服务行政管理政策措施,负责志愿者注册管理、志愿服务组织登记管理、志愿服务信息化管理、志愿服务活动规范管理,以及相关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全文及起草说明

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志愿服务信息记录和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出具工作,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等志愿服务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志愿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记录,是指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单位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或纸质载体,记录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的有关信息。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是指民政部建立的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和民政部指定的其他志愿服务信息平台。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是指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单位依据志愿服务记录信息形成的、能够证明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有关情况的材料。 第三条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无偿、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志愿服务组织记录的志愿服务信息,包括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

根据工作需要,志愿服务组织还可以记录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居住区域、联系方式、专业技能等。 第六条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可以经本人同意后由志愿服务组织录入、修改,也可以由志愿者自行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中录入、修改。 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志愿服务组织发现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有明显错误、缺漏,或者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当要求志愿者修改、补充。 第七条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情况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名称、日期、地点、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活动组织单位和活动负责人。 前款的服务时间是指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实际付出的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志愿者实际付出的服务时间。 第八条志愿者的培训情况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有关培训的名称、主要内容、学习时长、培训举办单位和日期。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记录志愿者参加本组织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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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服务证明 同学,于年月至年月,曾在(地点)从事志愿服务,工作内容:,特此证明。 证明人及证明单位 (签字盖章) 2007年月日

志愿服务证明 广西艺术学院建筑艺术学院同学于2015—2016学年 年月日在(地点)进行(活动名称)志愿服务活动,期间态度积极认真,表现优异,服务时间共小时。 特此证明。 共青团广西艺术学院建筑艺术学院委员会 年月日

附件一: 面试提交材料清单及相关样本 1、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或工作证复印件。 2、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复印件。 3、考试报名登记表(贴好照片,如实、详细填写个人学习、工作经历,时间必须连续,并注明各学习阶段是否在职学习,取得何种学历和学位)。 4、本(专)科、研究生各阶段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所报职位要求的外语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5、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基层工作经历有关证明材料。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基层工作经历证明,并注明起止时间和工作地点;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相应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保证明的复印件。 6、除上述材料外,考生需按照身份类别,提供以下材料: 应届毕业生提供所在学校加盖公章的报名推荐表(须注明培养方式)复印件。 社会在职人员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复印件,证明中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详细名称、地址,单位人事部门联系人和办公电话。现工作单位与报名时填写单位不一致的,还需提供离职证明复印件。 留学回国人员提供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证明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 待业人员提供所在街道或存档人才中心出具的待业证明复印件,需

志愿服务队服务制度、活动策划、岗位要求

志愿服务队服务制度 一、指导思想 坚持“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宗旨,强化服务意识,不 断健全志愿服务运行机制,拓展志愿服务领域。在党支部的指导下,志愿服务队奉行帮助他人、完善自我、服务大家、弘扬新风的宗旨;奉行平等、互助、奉献、友爱、进步的原则;积极开展助老助幼、 扶贫助残、帮困助教、敬老爱幼、法律援助、就业指导、普法培训、科学普及、医疗保健,环保宣传等志愿活动,为积极做好精神文明 建设起到了促进作用。 二、志愿者行为规范 1、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做文明志愿者; 2、以自身的行动实践志愿者精神,把爱心献给困难户、优抚对象、残疾人等需要的帮助人; 3、积极参加志愿服务,不断提高服务技能; 4、廉洁自律,不以任何理由收取服务报酬; 5、文明服务,维护志愿者的社会形象; 6、服从安排,遵守志愿者服务组织的有关规章制度,遵守《志 愿服务条例》的相关规定;

三、志愿者注册条件 热心于公益事业,不怕困难,具有奉献精神;具备与所参加的 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选择 一个志愿服务项目,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思想品质优良,无不良嗜好,无违法乱纪行为,遵纪守法;能遵守《志愿服务条例》的相关规定,服从组织管理;年龄16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可 以跟随监护人或在有组织情况下参加志愿服务)均可到大划镇石桥 村志愿服务队组织申请。 四、注册志愿者的管理和培训 志愿者服务队建立注册志愿者档案,努力实现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志愿服务项目的要求,通过集中辅导、座谈 交流、案例分析等方式,组织志愿者开展助老助幼、扶贫助残、帮 困助教、敬老爱幼、法律援助、就业指导、普法培训、科学普及、 医疗保健,环保宣传等志愿活动,加强骨干力量培养,不断提高做 好志愿服务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五、志愿活动内容 1、做好志愿服务工作。围绕各项工作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主要 开展志愿者文明督导、卫生督查、政策宣传、科学普及等活动。 2、服务村民群众生活。围绕困难群众家庭生活、困难家庭子女 上学开展帮困、助学活动;对有困难的家庭子女提供学习辅导、捐 赠学习用品等服务。

杭州市志愿服务条例

杭州市志愿服务条例 【法规类别】基层组织管理 【发文字号】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 【批准部门】8;811;81101; 【批准日期】2003.11.06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3.11.21 【实施日期】2004.03.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 2003年8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志愿服务条例》,已经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5日起施行。 2003年11月21日 杭州市志愿服务条例 (2003年8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及其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出于本人自愿,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无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与帮助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 (一)依法登记注册专门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 (二)组织志愿服务活动的机关、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或注册,为社会和他人提供志愿服务的个人。 第四条市和各区、县(市)应当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活动进行组织、指导和协调。 各级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是同级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五条志愿服务组织成立后,应当到所在地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备案,由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志愿服务组织的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各项措施和制度; (二)负责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与考核; (三)制定志愿服务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物资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五)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 (六)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合作活动;

山东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

山东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促进和规范志愿服务工作,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自愿、无偿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的公益行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登记注册,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团体会员。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注册或者参加志愿服务组织临时招募,利用自身知识、技能、体能、时间等,从事志愿服务的个人。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设立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成员单位和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活动及其相关工作。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志愿服务的指导和保障工作。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青团组织。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社会发展规划,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倡导和鼓励单位、个人宣传志愿精神,尊重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七条每年月日为山东省志愿者日。 第二章志愿服务组织 第八条省、市、县(市、区)成立区域性志愿服务组织,名称为志愿者协会。志愿者协会应当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根据需要成立的志愿服务组织,可以申请加入志愿者协会,成为其分支机构或者团体会员。 第九条志愿服务组织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完善志愿服务工作制度; (二)招募、登记、培训、管理、考核、表彰志愿者; (三)组织实施志愿服务活动; (四)建立志愿服务档案,制定志愿服务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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