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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1]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1]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1]

舒城县气象局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舒气()补告字[ 2014 ]第号_____________:

你(单位)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经审查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请你(单位)于日内补正下列材料:

舒城县气象局行政审批股

年月日

《药品经营许可证》补发

《药品经营许可证》补发 许可事项:《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补发 许可对象: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第十四条 2、《药品经营许可证治理方法》 许可收费:收取工本费10元/证(依据湘价费[2004]77号文件) 许可数量:许多量限制 许可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企业补充资料时刻、听证时刻) 许可条件: 1、申请人为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企业; 2、申请人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在市局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期满1个月; 3、符合《药品经营许可证治理方法》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申请材料 1、补办证申请书; 2、《补办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见附件); 3、登报声明原《药品经营许可证》作废的证明资料(提供报纸原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承担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相应责任的承诺书; 6、企业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资料要求: 以上资料均为1份;除报纸原件外应为A4纸打印;所有资料均应加盖企业红色印章或企业要紧负责人亲笔签名。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岗位权限:州局政务中心负责受理全州零售药店及所有零售连锁门店的补证申请。 岗位职责: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能够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承诺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 日内开具加盖专用印章的《补正材料通知书》(附表1),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附表2),送达申请人;做好受理登记,将申请材料送药品市场监督科执法人员,受理情形由州局机关网站工作人员上网公告。 6、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加盖专用印章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附表3)送达申请人。 (三)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审核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岗位权限:州局药品市场监督科负责对所有零售药店(含零售连锁门店)的补证的审查、审核。 岗位职责: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一次性告知书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一次性告知书 尊敬的申请人: 您好!新办、延续和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需明确以下事项: 一、申报资料:请登录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c517512089.html,/structure/index.htm)向下拉进入网上办事大厅的“食品经营”栏目,在企业端口进行注册后,按照要求进行填报和上传证照、文书等材料,提交后打印出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然后登录晋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c517512089.html,/)“行政许可”栏目,按《食品经营许可证申报资料示范文本》准备和提交真实完整的材料(一式一份)。 二、申办程序(新办、延续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变更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申请(准备申报资料)→受理→审查(现场核查)→决定→打证发证(在“新市政务大楼西楼食药局窗口”办理)。 三、事权划分:参照《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食药监局城区分局移交城区政府管理的专题会议纪要》,凡市属及以上单位管理的职工食堂、学校食堂、医院食堂、餐饮企业、食品流通企业,法人是市属及以上单位的建筑工地食堂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许可。 四、行政审批事项前置申请材料清单 (一)新办《食品经营许可证》须准备的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可通过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食品经营许可企业申请系统输出该《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4、外设仓库的具体地址、方位图、面积、设备设施、储存条件说明; 5、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从事食品批发的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6、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7、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供货商)的合作协议(合同或意向书),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不能提交前述材料的,应当作出书面承诺,保证所销售的散装熟食制品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 8、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延续《食品经营许可证》须准备的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可通过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食品经营许可企业申请系统输出该《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经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和相关材料; 5、《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时提交)。 (三)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须准备的材料

申请材料

许可证申请材料: 核发: (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表》。 (二)申请核发《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报告,对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自查报告。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医疗器械从业人员花名册(姓名、年龄、性别、学历、专业、职称、职务),企业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直接和产品接触人员的健康证明;质量管理人员不在其他单位兼职的承诺书、厂家培训证明复印件(如果经营6821心脏起搏器、6846植入材料和6877介入材料)。 (五)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 (六)经营范围(医疗器械产品目录,注明类代号、类代号名称、产品举例)、经营方式说明。 (七)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八)经营设施、设备目录。 (九)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 (十)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 (十一)经办人授权证明。 (十二)其他证明材料,包括企业所提交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二类备案资料: 1、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 4、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 5、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说明; 6、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产权性质为非住宅,递交资料时请携带房屋产权证原件或房屋购买合同原件); 7、经营设施、设备目录; 8、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 9、经办人授权证明; 10、其他证明材料。 注: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在市政府政务中心递交许可资料时,同时递交二类备案申请表(免交其他资料),领取经营许可证时一并发放备案凭证。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行政许可申报材料明细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行政许可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 1、《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 2、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 3、大型群众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4、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5、治安责任书,有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6、活动场所平面示意图、临时搭建设施结构图及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7、活动使用的门票和证件样张; 8、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9、场馆建筑、消防设施的验收合格报告; 10、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申报材料说明: (1)《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报表》所列内容应如实填写,其中第3页“保安员情况”一样应由所应聘保安公司加盖公章; (2)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为承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为承办单位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治安责任书由具体组织开展大型活动的承办单位出具,需明确

治安责任单位、安全责任人、责任范围(对该场活动的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4)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应当说明活动举办的具体时间、地点、参加人数、活动内容及形式等;如有文艺演出内容的应写明演员人数、姓名、随行工作人员数量等,如是体育比赛的应写明参赛队伍人员数量、运动员姓名、随行工作人员数量等;以及其他与活动有关的情况;(5)活动现场平面示意图,图中应标明现场各项设施、进出口、通道、停车场、参与人员活动区域等的具体位置和现场周边地理坏境位置,其中现场设置座位的,要附现场座位图; (6)群众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包括:a、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b、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c、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d、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的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e、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f、入场人员的票证检验和安全检查措施;g、车辆停放、疏导措施;h、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i、应急救援预案; (7)活动场所管理者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可以是承办者与活动场所管理者签订的意向性协议,或者是活动场所管理着同意使用场地的确认书; (8)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如文艺演出的,提交文化部门批文;人才招聘的,提交人事管理部门批文等。

行政许可事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一次性告知书

行政许可事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一次性告知书)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对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利用事项进行审查、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 号)第四条、第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申请新增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项目,受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限制。许可方式为在当年年度计划范围内,在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的前提下,按申请顺序,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法律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 号)第十二条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三)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符合有关规定; (四)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五)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可行,资金有保障;

(六)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 号)第十一条。 五、申请材料 建设用地预审需提供的基础要件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该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的表格(原件); 2、建设用地申请报告(原件); 3、需审批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或行政管理等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告知函;需备案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4、需审批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申请报告(原件); 5、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提交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章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表; 6、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的批复文件; 7、拟用地位置的1:1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各1份(原件); 8、拟用地土地分类面积表(加盖制作单位签章)(原件); 9、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加盖设计单位及项目实施单位签章),属线性工程的需提供线性工程平面图(原件); 10、界址点成果表; 11、土地执法现场踏勘报告(原件);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证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核发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证) 许可项目名称:《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证 编号:38-15-04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分局初审)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第二十二条) 3.《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4.《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5.《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国药监安[2000]第275号) 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0]130号) 7、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通知》(京药监安[2010]42号) 收费标准:不收费 期限: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限) 受理5个工作日 初审40个工作日 核准10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移送5个工作日 审核20个工作日 复审5个工作日 审定5个工作日 受理范围:在本市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主动提出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市药监局分局受理。医疗机构同时申请《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变更配制范围、配制地址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医疗机构类别的,应按照变更程序和换证程序一起提交材料,合并办理。 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1·

申请人登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根据受理范围的规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档案袋封装): 1.《〈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申请表》2份;(如变更配制范围、配制地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医疗机构类别请填写变更后内容)(请到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填报并打印) 2.实施《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自查报告;(请到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填报并打印) 3.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全本(包括变更页)复印件; 4.原《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正副本全本(包括变更页)复印件; 5.制剂室的基本情况,包括制剂室的投资规模、占地面积、周围环境、基础设施等条件说明,并提供医疗机构总平面布局图、制剂室总平面布局图(标明空气洁净度等级)(平面布局图请用A3纸打印); 制剂室负责人、药检室负责人、制剂质量管理组织负责人简历(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大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所学专业、职务、职称、原从事药学工作年限等)及专业技术人员占制剂室工作人员的比例; 6.《〈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 份和变更配制范围、配制地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医疗机构类别的相关材料(根据38-15-02_《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变更配制范围、配制地址和38-15-03_《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医疗机构类别提交)(未变更无此项); 7.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做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8..凡申请单位申报材料时,申报材料的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 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逐份加盖单位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顺序用档案袋封装;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岗位责任人:分局受理窗口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将申请材料转药品安全监管科人员,网上填写《行政许可移送表(三)》,使用电子签章。 ·2·

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材料填报说明

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材料填报说明 一、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劳务派遣单位(含劳务派遣单位子公司)新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办公场所应提交房产证明;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 (六)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七)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八)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 (九)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十)劳动合同文本样本; (十一)集体合同文本样本(非必须提供)。 请按以上序号顺序排列材料并用夹子固定(无需装订),其中《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应提供原件,其他申请材料出示原件,经当场审查后提交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附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 属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批的劳务派遣单位,请在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参考文本(下载地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c517512089.html,——下载中心——劳动维权)。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的标准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1.“申请单位盖章”处所盖印章的字迹应清楚;拟新开设劳务派遣单位的不需盖章,只需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并在企业名称后面加上“(预先核准)”;2.在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前划“√”;3.“单位名称”应与印章上的名称完全一致;4.“企业类型”应为登记注册类型;5.“工商注册地”应按“XX省XX市XX区”填写;6.“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和“营业期限”应填写完整、清楚;7.“注册资本”的单位为万元;8.“住所”应填写申请单位办公所在地的详细地址,按照“XX区XX街道XX号”填写;9.“邮政编码”应填写申请单位办公所在地的邮政编码,便于日后有关文书的邮寄送达;10.“劳务派遣经营区域”应填写劳务派遣经营的区域范围,细化到社会保险统筹区;11.“法定代表人姓名”应填写现任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该“姓名”应与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证上“姓名”完全一致;12.“身份证号码”应填写法定代表人第二代身份证号码(18位数字);13.申请单位留下的“联系电话”、“联系传真”和“电子邮箱”应是申请单位经办人员的常用电话(手机)、传真和邮箱;14.“申请、延续、变更许可事项”按以下几种情形填写:申请前已经开展了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单位,填写“已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请前未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单位,填写“拟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申请人,填写“新开办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延续行政许可的的单位,填写“申请延续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期限”;变更行政许可证事项的,填写“申请变更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 15.“填表人姓名”中所填人员应是经办人员;16.“填表日期”可等受理机构核验完申请表并确认无误后再填,或在补正补齐申请材料后再填。 (二)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已取得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副

AA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审查工作细则

AA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审查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促进行政职能转变,简化投资项目审批手续,提高行政执行力和行政服务效率,根据《AA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AA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19〕53号)和《AA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若干规定》(龙政综〔2016〕183号)文件精神,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工作细则适用于由AA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实施的告知承诺制事项的审查工作。 第三条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审查工作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审查工作应当严格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章受理环节 第五条向市工信局提出办事项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窗口应当在网上办事大厅提供相应格式文件供申请人下载使用。 申请人如委托代理人提出办事项目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申请表(含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窗口接到办事事项申请,应当进行形式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 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公示中材料目录以外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不具体、不确定、表述不清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七条申请办事事项属于市工信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办事项目申请,发出《受理通知书》。 对于不属于市工信局法定职权或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须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第三章审查内容 第八条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审查、决定为市工信局承担行政审批服务职能的审批科(窗口);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为市工信局承担监管责职的业务科室(或下属单位)。 第九条市工信局窗口工作人员应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部门法定职权; (二)申请人主体是否适格; (三)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是否按照对应请求事项清单的要求,达到完整齐全; (四)有法定现场勘查或专家论证要求的,有无勘查意见或专家意见; (五)申请人所申请事项内容和理由依据是否符合相应的法定条件。 第四章审查标准 第十条申请主体审查标准: 申请主体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当事人提交的身份材料包括: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公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以及企业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等)复印件,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申请材料审查标准: 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与公布的材料清单要求相一致。 提交的材料形式属复印件的应对原件进行核对后加盖核对章或审批章并签署核对人姓名。 第十二条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相关文书(如受理通知书,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等)填写应当清晰规范,避免错、漏,如有涂改应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加盖印章或捺印

2021年受理通知介绍模板样本

(资料性附录) 欧阳光明(2021.03.07) 受理通知书 ××××××: 本窗口收到您申请办理的××××××事项所送的申请材料计××项,经审查,所送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现予受理,我窗口将在××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 特此告知 经办人:××××××联系电话:××××××监督投诉电话:×××××× 承办窗口(章) ××××年××月××日 注:1、本通知书仅作为受理证明,与审批结果无必然联系; 2、第一联:申请人留存,第二联:窗口存档。 …………………………………………………………………………… …………………………………… 受理通知书 ××××××: 本窗口收到您申请办理的××××××事项所送的申请材料计

××项,经审查,所送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现予受理,我窗口将在××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 特此告知 申请人(签字):签字日期:×××××× 承办窗口(章) ××××年××月××日 (资料性附录) 补正材料通知书 ××××××: 本窗口收到您申请办理的××××××事项所送的有关材料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因您所送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暂时不能办理。请您补充齐全或修改下列材料后前来办理。需补交或修改的材料如下: 1、 2、 ……………………………… 请您将上述材料尽快补正后送本机关。 特此告知。

经办人:××××××联系电话:××××××监督投 诉电话:×××××× 承办窗口(章) × ×××年××月××日 注:第一联:申请人留存,第二联:审批机关存档。 …………………………………………………………………………… …………………………………… 补正材料通知书 ××××××: 本窗口收到您申请办理的××××××事项所送的有关材料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因您所送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 式),暂时不能办理。请您补充齐全或修改下列材料后前来办理。 需补交或修改的材料如下: 1、 2、 ……………………………… 请您将上述材料尽快补正后送本窗口。 特此告知。 申请人(签字):签字日期:×××

受理通知书样本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受理通知书 ××××××: 本窗口收到您申请办理的××××××事项所送的申请材料计××项,经审查,所送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现予受理,我窗口将在××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 特此告知 经办人:××××××联系电话:××××××监督投诉电话:×××××× 承办窗口(章) ××××年××月××日 注:1、本通知书仅作为受理证明,与审批结果无必然联系; 2、第一联:申请人留存,第二联:窗口存档。 ………………………………………………………………………………………………………………… 受理通知书 ××××××: 本窗口收到您申请办理的××××××事项所送的申请材料计××项,经审查,所送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现予受理,我窗口将在××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 特此告知 申请人(签字):签字日期:×××××× 承办窗口(章) ××××年××月××日

附录 B (资料性附录) 补正材料通知书 ××××××: 本窗口收到您申请办理的××××××事项所送的有关材料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因您所送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暂时不能办理。请您补充齐全或修改下列材料后前来办理。 需补交或修改的材料如下: 1、 2、 ……………………………… 请您将上述材料尽快补正后送本机关。 特此告知。 经办人:××××××联系电话:××××××监督投诉电话:×××××× 承办窗口(章) ××××年××月××日 注:第一联:申请人留存,第二联:审批机关存档。 ………………………………………………………………………………………………………………… 补正材料通知书 ××××××: 本窗口收到您申请办理的××××××事项所送的有关材料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因您所送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暂时不能办理。请您补充齐全或修改下列材料后前来办理。 需补交或修改的材料如下: 1、 2、 ……………………………… 请您将上述材料尽快补正后送本窗口。 特此告知。 申请人(签字):签字日期:××××年××月××日 承办窗口(章) ××××年××月××日

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审批清单340018

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审批清单340018) 许可项目名称: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批准审批程序 法定实施主体: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许可依据: (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八条: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2号)第六条:药品生产企业申请生产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符合《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附件1第32项:“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下放。 收费标准:不收费 总时限:自受理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设区市局初审时间、专家认证检查时间、专家认证检查材料转移时间、送达时间) 受理4个工作日 审核10个工作日、现场检查(不计入现场检查时限) 复审4个工作日 审定4个工作日 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转送2个工作日 送达3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受理范围: 1.申请人:江西省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 2.申请内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 3.申请条件: (1)已取得合法生产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批准文件; (2)符合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要求的组织机构、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等有关方面规定。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设区市局出局初审意见,填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申请表》(见附表1); 2、《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以及《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注册批件复印件; 3、《企业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职责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4、反映企业现有状况的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场所平面布置图(注明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相应安全管理设施); 5、《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工艺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注明相应安全管理设施); 6、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目录; 7、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的说明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报警的证明; 8、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知识的说明材料;

行政许可文书格式范本

附件2 行政许可文书格式范本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6月

目录 1. 行政许可委托书 (1) 2. 行政许可申请书 (2) 3. (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4) 4. 行政许可受理(不予受理)审批表 (5) 5. (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6) 6. (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7) 7. (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听证公告 (8) 8. (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权利告知书 (10) 9. 陈述(申辩)笔录 (11) 10. 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书 (12) 11.(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 (13) 12. 行政许可听证笔录 (14) 13. 行政许可核查(勘验)笔录 (15) 14. 重大行政许可法制审核意见书 (16) 15. 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审批表 (17) 16.(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 (18) 17. 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 (19) 18.(行政机关名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0)

19.(行政机关名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1) 20. 行政许可延续审批表 (22) 21.(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 (23) 22.(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不准予延续决定书 (24) 23.(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变更审批表 (25) 24.(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书 (26) 25.(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书 (27) 26.(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不准予变更决定书 (28) 27. 行政许可撤回/撤销/注销审批表 (29) 28.(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撤回决定书 (30) 29.(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 (31) 30.(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 (32) 31.(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送达(领取)回证 (33) 32. 行政许可办结报告 (34)

法院补正通知书

存根 焦作市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 编号:: 经审核该单位(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完整,需补正以 下材料。 年月日 焦作市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 编号:: 经审核你单位(你)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完整,需补正以 下第项材料: 1、焦作市工伤认定申请表; 2、单位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红章)或职 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6、工伤事故报告、证人证言; 7、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证明 或判决书; 8、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申请认定因公死亡 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9、由于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 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法定格式的《交 通事故认定书》原件、考勤表、120接诊记录单、上下班必经路段路线图; 10、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 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旧伤复发证明; 11、由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受到伤害的,提交县级以上 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按规定出具的证明; 12、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抢救治疗记录、病历和死亡证明; 1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印章 年月日篇二: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 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公告发布工作,更好地体现报纸刊登人民法院公告的严肃性,提高人民法院公告刊登速度,最新修订的《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定,现予公布;请各地人民法院在制作公告文稿时使用。 1.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 ():本院受理()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或涉外均为30日),逾期将依法审理。 2.民事案件上诉状副本 ():上诉人()就()字第()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或涉外为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注册办事指南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发布时间: 2017年12月26日 事项名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基础编码:010******* 实施编码:110000000000000027174100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 法条内容:第十一条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注册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注册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向我国境内出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由其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和注册申请人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资料中的产品检验报告应当是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临床评价资料应当包括临床试验报告,但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除外。第十三条受理注册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评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安全、有效要求的,准予注册并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组织对进口医疗器械的技术审评时认为有必要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核查的,应当组织质量管理体系检查技术机构开展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2、[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依据名称: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 法条内容:第五条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注册管理。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备案人向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实施机关: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子项名称:第二类医疗器械(包含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注册证注销 子项名称:第二类医疗器械(包含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注册证注销 基础编码:010******* 实施编码:110000000000000027174100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实施主体: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市级 权限划分: 无 子项办理时限及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23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3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第三十三条受理注册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报资料转交技术审评机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的技术审评工作。(技术审评、质量管理体系核查、送达期限不包含在内)第三十六条受理注册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技术审评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咨询途径:窗口咨询、电话咨询 咨询窗口地址: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2层B岛10号窗口 咨询电话:(010)89150267 申报途径:窗口申报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办事指南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办事指南(修订版) (企业投资核准、备案类项目)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 二〇一四年八月

目录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办事指南 (1)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申请表 (6)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收件单 (8)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单位承诺书 (9)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受理通知书 (10)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不予受理决定书 (11)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补正材料通知书 (12)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中止办理期限告知书 (13)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终止办理通知书 (14)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征询意见汇总函 (15)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证书 (17)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20) 附件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送审资料目录 (25)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抽取选定办事指南. 30 建设单位网上抽取选定审查机构密码申请表 (32)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抽取情况通知单 (33)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备案办事指南 (34)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备案变更表 (35)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办事指南 一、办理事项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企业投资建设工程核准、备案类项目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工程审批制项目有条件的,也可参照实施。 二、办理机构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审查中心)。 (一)办理地址:小木桥路683号底楼受理大厅设计文件审查14号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 (二)办理电话:54614788 - 1021 (三)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00 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 (四)查询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c517512089.html, (五)咨询电话:54614788 - 1021 区(县)、特定地区管委会所属管辖范围内项目到各区(县)、特定地区管委会相应机构办理。 三、项目受理范围 (一)投资立项属于市级管理部门备案、核准权限的项目。 (二)规划设计方案属于市级管理部门审批权限的项目。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许可申请表 说明:1、采集地点需注明至村或林班。2、采集数量填写株数、枝数或重量(kg)。 3

野生植物进出口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注:本表各项目填写内容及需附具的有关申请材料见填表说明 4

填表说明 1、“申请单位名称(个人)”要求填写申请单位的法定名称或申请人姓名;“申请单位地址”要求详细到县区、街道、门牌;“联系人姓名”要求填写此次申请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2、物物种(或亚种)的中文名称要求一律填写该种(亚种)植物在植物分类学中的中文学名。 3、保护级别”要求分别填写国家保护I级、Ⅱ级,CITES附录I、附录II或附录III;如属于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贵树木名录物种, 则将对应栏中的“□”改成“□√”。 4、请者应在“来源”一栏注明该种货物所含植物或其成分是人工培植、野外获得或其他方式。 5、“货物类型”分为“活体”——活的植物全株或其新鲜的根、茎、叶、花、果、籽等各个部分;“原料”——物理形态发生改变,化学成分未发生变化的植物全株或其根、茎、叶、花、果、籽等各个部分;“加工品”——利用或含有该种野生植物成分的加工产品。 6、果货物类型为“加工品”,则要求在“植物原料含量”一栏注明该种货物中该种野生植物的含量百分比及其所含重量。 7、“货物进出口目的”一栏要求按照“科学研究”、“文化交流”、“进出口贸易”等目的填写。 8、附件”一栏应把所需附件名称前的“□”改成“□√”并附具体文件于申请表后,如有其他附件也在此栏注明。 9、“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及盖章”一栏要求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本表中“联系人”可与单位法定代表人为不同自然 人。

药品生产许可证换证

药品生产许可证换证 发布时间:2013-10-26 许可项目名称:《药品生产许可证》换证 编号:38-12-04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直属分局或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初审)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七十六条) 2.《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八条)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5.《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 6.《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2号) 7.《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4号第四条至第十二条、第十九条) 8.《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5]528号) 9.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0]130号) 10.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本市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京药监安〔2010〕40号) 收费标准:不收费 期限: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期限) 受理范围:在本市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企业主动提出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或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 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登陆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并根据受理范围的规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申请表》2份;(请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填报并打印) 2.原《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全本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全本复印件; 4.各生产范围和品种有效期内的《药品GMP证书》复印件(含正在申请重新认证的证书);5.对于新开办、新增生产范围、新变更生产地址而尚未取得《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 产企业,还应提交新开办、新增生产范围、新变更生产地址的批件复印件和相关品种申报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6.企业自查报告: (1)企业和各生产范围五年来生产质量管理情况概述、存在问题、风险分析及改进措施;(2)五年以来已经停产的生产范围、停产原因、生产条件改变情况、未来计划等; (3)五年以来接受各级各类药品监督检查、药品GMP认证检查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落 实情况,其中近两年检查与整改情况应当详述; (4)五年以来不合格药品被国家和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公告通告情况及整改情况;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生产企业还 须提交以下相关材料(单独装订): (1)《药品生产企业申报特殊药品定点生产换证申请表》;(请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填报并打印)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批件》复印件; (3)《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批件》复印件; (4.)特殊管理药品《药品注册批件》复印件; (5)企业五年来特殊药品生产汇总表(注明品名、规格、年生产总量); (6)企业特殊药品管理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职责及部门负责人); (7)企业所在区县公安分局出具的法定代表人及各部门负责人两年来无毒品犯罪记录的证明; (8)企业特殊药品安全管理情况自查报告(包括采购、储存、生产、运输、销售各环节);(9)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还应提交相应品种安全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的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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