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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条例细则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条例 细则 第六条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是指对建筑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决算;(二)合同价款的约定和调整;(三)工程计量、工程价款支付。 热门城市:赤峰律师宝鸡律师韶关律师珠海律师鄂州律师保山律师梧州律师舟山律师资阳律师河源律师建筑工程的造价问题不仅关乎着工程能否按质按量完成,也同样关乎着国家利益,建筑公司利益,以及个人利益问题。因此国家建筑法规定不同省份均要制定各自统一管理办法,来约束以及监督工程的造价问题。下面就简要介绍下《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相关条例。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造价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造价,是指建筑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以及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计入的费用。 第三条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管理制度-原材料管理办法

原材料质量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从源头上控制工程质量,规范原材料的管理,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在本项目从事建设活动的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凡在本项目使用的各种原材料,必须满足国家制定的关于公路施工的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及安全措施的要求。特殊原材料的采购、运输、贮存和使用,除必须满足公路施工的技术、质量、安全要求外,还必须满足相关行业、相关规范的特殊要求和《邯大高速施工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及邯大高速《招标文件》(专用本)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除业主统一招标采购的材料外,承包人自己采购的材料均应签订采购合同,并报监理工程师备案。 第五条凡用于本项目的所有原材料,不论在采购、运输、存储、加工、使用过程中有多少管理环节,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承包人)都必须严格按本项目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以及监理工程师所要求的频率和方法进行检测,按施工监理程序逐级报验,承包人最终对原材料负全部质量责任。监理工程师严格按规定的抽检频率进行抽检,检查结果与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本项目的特殊要求进行对比决定是否使用,对原材料质量负监理责任。本项目无免检原材料。 第六条取样与试验 1、试验应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在现场的试验室进行,所有试验结果都应一式两份提供给监理工程师1份,监理工程师另有规定者除外。 2、承包人应为监理工程师的试验与取样提供方便,凡与抽样复检、补充试验、试验证书、签订证书等有关的一切试验费用,应由承包人负责。 第七条路面用原材料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八条总监办负责本规定执行的监督检查,对原材料采购、运输、存储、加工、使用的每一个环节随时进行抽查。有权对本项目所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随时、随地、随机进行抽样试验检测。本办法将原材料分为一般原材料和主要原材料。 二、一般原材料 第九条工程所需用的一般原材料指地材,包括路基填料、砂石料、石灰、粉煤灰等,需外购地材的采购工作程序: 1、在开工前,承包人应会同驻地监理工程师对料源进行考查,根据技术规范所提供的质量标准,承包人经过调查、取

制造业公司采购比选流程管理制度

公司采购流程管理制度 为了提高公司采购效率、明确岗位职责、有效降低采购成本,满足公 司对优质资源的需求,进一步规范物资采购流程,加强与各部门间的配合, 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 【最新资料 Word 版 可自由编辑!!】

特制订本制度。 一、采购部门与请购部门职责的划分 1、公司经营生产的物资、劳务、固定资产、工程及其他项目由生产部门提报,生产原材料采购由生产技术部提供采购计划后库房查库提供差缺,采购部门负责办理询价、议价,待批准后采购。 2、公司生活及办公的物资、固定资产、服务或其他生活及办公项目由办公室提报采购计划办理批准后转交采购部询价采购。 3、对于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的采购,必要时由总经理指派专人或指定部门办理采购。 二、采购比选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薛发正副总经理、工会主席 成员:易永刚常务副总经理 侯兵生产副总经理 杨敏财务经理 三、采购部职责 1、根据申购单采购原、辅料及办公用品; 2、询价前应认真审阅请购单的品名、规格、数量、名称,了解其技术要求,遇到问题应及时的与请购部门沟通; 3、属于相同类型或属性近似的产品应整理、归类集中打包采购; 4、对于紧急请购项目应优先处理; 5、原材料采购项目应了解市场行情后向生产厂家和供应商直接询价。对于合格供应商的价格水平进行市场分析,是否其他厂商的价格最低,所报价格的综合条件更加突出;

6、对于请购部门需求的物资或设备如有成本较低的替代品可以推荐采购替代品。收到供应单位第一次报价后应向公司领导汇报情况,设定议价目标或理想价格; 7、遇到重要的物资、项目或预估单次采购金额大于40万的采购情况,询价前应先向公司相关领导汇报拟邀请报价或投标单位的基本情况,提报公司领导批准方可询价或发放标书; 8、询价时对于相同规格和技术要求应对不同品牌进行询价; 9、除固定资产外单次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下项目可以自行采购;单次采购金额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所有项目都应要求至少三家上的供应商参与比价或招标采购;单次采购金额预算价格在4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由采购部组织招标,公司相关领导及比选领导小组参与监督;单次采购金额预算价格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公司领导决定是否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理招标; 10、在询价时遇到特殊情况应书面报请公司领导批示。 11、请购单的更改和补充应以书面形式由公司领导签字后采购。 12、采购部应调查主要材料的市场与行情,并建立厂商资料。参考目标或理想价格与拟合作单位进行价格及条件的进一步谈判。 13、采购部应就公司内所需要的材料,提供市场行情资料,作为作为采购及价格审核的参考。 14、现款采购:采购员凭有总经理签字的借款单向财务部借款,物品采购回厂后,采购员持货品、购货发票或收据到仓库办理入库手续,由质检部验收库房入库并开出入库单。入库单必须通过采购员、库房、财务签字,随同购货发票、比选单经总经理签字后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筑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建筑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实施对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包括建筑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审核及建筑工程项目经济评价;建筑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建筑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建筑工程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建筑工程计价依据的制定等与建筑工程造价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设区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计价依据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编制并发布建筑工程定额。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采集、整理和发布有关建筑工程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和建筑市场参考价、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等造价信息。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施工企业可以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企业自身技术和管理水平,制定本企业定额,作为企业投标报价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建筑工程计价依据包括: (一)建筑工程投资估算、概算指标; (二)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 (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四)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五)建筑工程费用标准; (六)与建筑工程有关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等市场价格信息; (七)其他有关建筑工程的计价依据。 第三章工程造价的确定 第八条 建筑工程的投资估算、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最高限价、竣工结算、决算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的发包人或承包人编制,或者由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发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企业编制。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第九条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和工程最高限价由成本、利润、规费和税金构成,其编制可以采用下列计价方法。

比选管理规章制度

比选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比选活动,保障公司利益和比选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节约投资,体现公平,提高效率,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比选原则为公开、公平、公正,做到操作简便、提高效率、节约时间、监督有效。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的比选活动。 第三章比选 第四条比选管理机构 公司成立比选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管理小组”),负责公司的比选日常管理工作。 管理小组组成: 组长:常务副总经理 副组长:副总经理 成员:综合开发部主管、工程部主管、财务部主管、营销部主管、公司主要成员等,人数必须为单数。 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为综合开发部负责人。 管理小组职责: 1.建立公司供应商信用档案,并进行管理;

2.组织公司的比选工作; 3.对比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监督; 4.整理汇总公司比选目录,并按要求报主管部门备案; 6.接受并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监察。 第五条强制比选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1.单项合同预算金额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5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服务项目或1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需采用比选方式确定。超过50万(含)的服务项目和超过100万(含)的工程建设项目需采用招标方式。 2.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可以不比选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比选。 第六条比选方式采用邀请形式。 第七条比选邀请发布前3个工作日,将比选方案报送公司备案(格式见附件一)。 第四章评选 第八条评选前3个工作日向公司党群工作部发送“关于邀请参加监督评选的请示”(详见附件二),并电话告知。 第九条比选管理小组人员负责具体评选工作,如有必要可邀请相关专家参与评选。不得向被邀请专家明示或暗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参选单位。 第十条监督单位人员不得参与评选。 第十一条按照比选管理小组推荐的候选人及公示结果,报公司总经

制造业公司采购比选流程管理制度

公司采购流程管理制度 为了提高公司采购效率、明确岗位职责、有效降低采购成本,满足公司对优质资源的需求,进一步规范物资采购流程,加强与各部门间的配合,特制订本制度。 一、采购部门与请购部门职责的划分 1、公司经营生产的物资、劳务、固定资产、工程及其他项目由生产部门提报,生产原材料采购由生产技术部提供采购计划后库房查库提供差缺,采购部门负责办理询价、议价,待批准后采购。 2、公司生活及办公的物资、固定资产、服务或其他生活及办公项目由办公室提报采购计划办理批准后转交采购部询价采购。 3、对于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的采购,必要时由总经理指派专人或指定部门办理采购。 二、采购比选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薛发正副总经理、工会主席 成员:易永刚常务副总经理 侯兵生产副总经理 杨敏财务经理 三、采购部职责 1、根据申购单采购原、辅料及办公用品; 2、询价前应认真审阅请购单的品名、规格、数量、名称,了解其技术要求,遇到问题应及时的与请购部门沟通; 3、属于相同类型或属性近似的产品应整理、归类集中打包采购;

4、对于紧急请购项目应优先处理; 5、原材料采购项目应了解市场行情后向生产厂家和供应商直接询价。对于合格供应商的价格水平进行市场分析,是否其他厂商的价格最低,所报价格的综合条件更加突出; 6、对于请购部门需求的物资或设备如有成本较低的替代品可以推荐采购替代品。收到供应单位第一次报价后应向公司领导汇报情况,设定议价目标或理想价格; 7、遇到重要的物资、项目或预估单次采购金额大于40万的采购情况,询价前应先向公司相关领导汇报拟邀请报价或投标单位的基本情况,提报公司领导批准方可询价或发放标书; 8、询价时对于相同规格和技术要求应对不同品牌进行询价; 9、除固定资产外单次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下项目可以自行采购;单次采购金额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所有项目都应要求至少三家上的供应商参与比价或招标采购;单次采购金额预算价格在4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由采购部组织招标,公司相关领导及比选领导小组参与监督;单次采购金额预算价格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公司领导决定是否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理招标; 10、在询价时遇到特殊情况应书面报请公司领导批示。 11、请购单的更改和补充应以书面形式由公司领导签字后采购。 12、采购部应调查主要材料的市场与行情,并建立厂商资料。参考目标或理想价格与拟合作单位进行价格及条件的进一步谈判。 13、采购部应就公司内所需要的材料,提供市场行情资料,作为作为采购及价格审核的参考。

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法[2004]455号)

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颁发机关/发布人:河北省建设厅 文号:冀建法[2004]455号颁布时间:2004-10-14 适用地区:河北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且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50万元以上或者工程项目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工程的施工招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 第五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经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经审查合格。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含评标定标办法、工程量清单等)。

(二)招标人办理招标登记备案手续; (三)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四)投标申请人报名; (五)实行资格预审的工程,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六)招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将资格预审情况报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七)招标人组织投标答疑、工程量澄清、现场踏勘; (八)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 (九)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十)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一)开标、评标、定标; (十二)招标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三)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四)合同签订(十五)合同备案。 第七条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对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的数量有要求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载明,且不得少于七家,并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排名先后和得分高低依次确定。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未明确载明预审后允许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的数量范围的,招标人对预审合格的投标人,不得再设定数量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不合理的理由或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第八条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工程量清单应当按照施工设计图纸,根据工程性质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第九条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应能准确反映出清单项目所包含的工程范围、项目特征,满足投标报价编制计算要求。

企业排污许可业务办理流程 (含附件1)

国家排污许可核发平台-企业端 ——企业排污许可业务办理流程 1.企业登录“国家排污许可核发平台—公众端”平台,在申报指南栏目可下载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和企业守法承诺书模板文件,其中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和企业守法承诺书需线下填写完成后扫描上传系统。 2.点击导航栏“网上申报”按钮,进入“国家排污许可核发平台—企业端”业务办理平台页面。 3.注册后可进行相关业务的在线申请。请注意,同一法人不同地区的分公司/分厂需单独申领排污许可证,注册时“单位名称”为企业总公司/总厂名称,“注册单位名称”为本次申领许可证的企业分公司/分厂名称,若没有分公司/分厂,才可填写总公司/总厂名称。 4.首次在本平台申报排污许可证,请点击“许可证申请”模块进行填报。 5.许可证在线申请业务包括4项:排污许可证新办申请、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和排污许可证补办申请,四项业务的办理流程基本相同。 下面以排污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为例说明。 排污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 第一步:企业点击“许可证申请”进入许可证申请页面

第二步:在许可证申请页面内点击“我要申报”按钮进入申请资料填写页面 第三步:根据填报页面左侧导航,一步一步填写许可证申请信息,一个页面填写完成后,击“暂存”按钮,保存当前填报信息,再点击页面下方的“下一步”按钮,填报下一页的内容。 ?申请填报包括14个页面的内容,分别为: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排污单位基本情况-主要产品及产能;排污单位基本情况-主要燃料及原辅材料;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排放口;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有组织排放信息;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无组织排放信息;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企业大气排放总许可量;水污染物排放信息-排放口;水污染物排放信息-申请排放信息;环境管理要求-自行监测要求;环境管理要求-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地方环保部门依法增加的内容;相关附件。 ?请按照页面顺序进行填报。在填写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燃料及原辅材料,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相关表单内容时,系统会默认当前填报内容为企业注册时填报的行业类别下的内容(填写时可选择的下拉菜单为注册时填写行业的下拉菜单),若当前申请单位涉及多个行业,请先选择企业所在行业,再依次进行填报。 ?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表中,生产设施和产品都与主要工艺

比选办法

永宁县“十二五”移民建设项目(闽宁镇劳务和生态移民安置、幼儿园、活动中心及商业网点)比选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比选投标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2001年第12号令)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比选投标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代建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永宁县“十二五”移民建设项目代建单位比选的评标。 第三条评标工作由比选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比选人、使用单位的代表和受聘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总计7人组成。 第四条本办法以公平、公正、科学、择优为原则,采用综合评估法,按得分从高至低排列出各投标人的名次,并由评标委员会向业主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 第五条参加本次评标的所有人员均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纪律,凡属于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及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公务关系的其他人泄露。如果投标人试图对比选人的评标过程或定标决定施加影响,则会导致其投标文件被拒绝。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在确定中标候选人后,将有关结果和排序以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的形式报告比选人。 二、评标程序、方法及说明 评标程序:评标准备→初审→综合评标→评标报告。 1)评标准备 1. 组建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 2. 推举评标委员会主任,由评标委员会主任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比 选文件和评标办法,了解本次比选的范围和性质; 3. 熟悉评标时使用的表格。 2)初审 1. 初审系指对投标文件符合性的审查,它所涉及到的主要文件和内容有:“投 标书”的内容和签章的合格性;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的合法性;投标 报价的完整性。 2. 若上述内容有一项规定的内容没有得到响应,则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评 标委员会将根据初审的结果进入综合评标。 3)综合评标 1. 评审方式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各部分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投标人对比选文件的 响应情况,然后采用百分制打分的办法,按分值的高低顺序,评定出中标 候选人。 2. 计分方式 所有评委都将对每一位投标人进行打分,然后再综合汇总。评标时,各评 委根据自己的打分分别填写“评委个人打分表”,然后由工作人员集中统计 得出“评分汇总表”,并依据投标人的得分高低确定其排名顺序。“评分

招标管理暂行办法- 分公司

四川省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彭州分公司 招标(比选)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施工、设备、物资采购等的招标(比选)活动,维护公司利益和投标(报价)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公司范围内的以下活动: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劳务协作; 二、大宗材料的采购(钢材、水泥、砂石等); 三、按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比选)或公司决定必须进行招标(比选)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比选)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比选)。 第四条招标(比选)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符合招标(比选)条件的法人单位都可以参加公司招标(比选)项目的投标报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比选)活动。 第五条由公司组织实施的招标(比选)项目,应提前一周将拟招标(比选)文件,按程序由计划合同科完善报批手续,并填报《招标(比选)文件备案表》(见附件)。

公司可根据规模、性质、合同总额大小,确定是否派相关部门参与监管。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六条公司招标(比选)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拟定公司有关招标(比选)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公司招标(比选)工作的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 (二)审查各归口管理部门的招标(比选)项目、招标(比选)办法、招标(比选)文件; (三)负责各类信息库的建立、管理; (四) 负责招标(比选)信息的发布,接受投标报名;与归口管理部门、监督部门共同审查投标人资格,确定投标人名单;发售招标(比选)文件; (五) 负责组织招标(比选)小组成员参加评标; (六)参与开标、评标、定标等工作,发布中标通知、审查合同等; (七)协助编写资格评审报告、评标报告; (八)负责将资格审查和招标(比选)结果提请公司招标(比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九)监督询标过程,监督、指导、检查、规范标后合同签订和管理行为; (十)根据市场信息及标后合同管理情况,会同归口部门开展公司范围内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建立信用评价档案;

预算员管理办法

河北港口集团港口工程有限公司 预算定额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预算员队伍建设,提高对外结算和对内成本管理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项目管理单位。分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项目部预算定额员人员配置及选择第三条:各项目管理单位应根据所辖项目数量、规模、类型、复杂程度及管理模式配备预算员数量。每单位原则应配备至少1名业务过硬的预算员,首选公司正式员工。 第四条: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预算员管理,预算定额部负责对其进行对外结算和对内成本管理业务指导和技能考核。 第五条:预算员从事工作主要分为港口与航道工程、土建工程、水电暖等安装工程、疏浚工程、测量工程等五个专业方向,预算员应至少熟练掌握1个专业方向,并熟悉其他专业。各项目管理单位间可以通过预算定额部、人力资源部统一协调,互相借用或调配预算员。 第六条:从事预算定额员岗位工作人员应在上岗后三年内取得造价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预算员调离原工作单位或岗位,必须进行工作交接,

并书面确认交接资料清单。交接内容应经过所在单位领导审核。 第三章:对外结算、决算工作流程、注意事项第八条:算量套项应遵循相关定额规定,算量分为计算清单量和定额量,计算清单量应遵循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定额量应遵循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 第九条:预算员算量套项应优先采用公司电子版算量文件格式。算量套项过程应清晰、明了,必要时可附简图或简要说明。算量过程数据、文字和图表应完成保留,便于与业主、咨询公司进行核量。 第十条:预算员应充分掌握合同相应条款要求,对外结算、决算文件应充分响应合同条款,合同内部分量价应与投标工程清单量价相吻合,签证部分应与实际增项工程量价相吻合,报送业主前应严格履行公司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根据项目情况及工程所在地,按照定额规定确定该项目的取费标准。 第十二条:预结算中材料价格确定应有依据,原则依据当地造价信息,如当地造价信息没有相应材料价格,可采用网络及经销商询价等多种方式获得价格信息。 第十三条:预算员应及时掌握国家、行业或项目所在地造价政策、法规或相关要求的变化,并及时更新造价软件。 以下网站可供参考: 1、奔腾软件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c217700280.html,

比选办法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 来源:主站发布时间:2006-07-05 14:40 阅读次数: (2005年12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2月1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公布自2006年2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比选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节约投资,体现公平,提高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操作简便、提高效率、节约时间、监督有效。 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比选,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的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比选: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下同)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施工;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服务;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监理服务;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比选的具体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进行比选的范围。 第四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依法开展两次招标失败后,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不再进行招标的,应当通过比选确定承包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比选,是指比选人事先公布条件和要求,从自愿报名的比选申请人中按本办法规定的方式邀请特定数量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参

河北省预结算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设工程 预结算编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冀建法规[2000]4 号 各市建委、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 《河北省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 2000 年 5 月 19 日第四次厅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建设厅 2000 年5月30 日 河北省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价格,规范预结算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等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算,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本办法所称结算,是指依据工程承包合同和调整条件、施工组织方案、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等所办理的单项或单位工程竣工结算。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含有国有和集体投资,建筑面积 500 平方米(或总造价 50 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

“工程”)的预结算编制以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其它工程项目的预结算及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预结算的统一监督管理,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分级管理的划分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预结算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并接受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省直有关厅、局造价(定额)管理机构按工程造价管理分工,在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专业工程预结算管理。 第五条编制和审查建设工程预结算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防止少算、漏算和高估冒算。 第六条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根据市场情况,适时发布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信息及造价调整办法,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供政策性依据。 第二章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制审查依据 第七条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审的政策依据: (一)国家和本省的建设法规、政策,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园林、抗震加固和修缮等工程定额以及有关的调整文件等计价依据。

排污许可证办理流程

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规则 一、工作流程 企业提交申请表 窗口领取相关表格 返还企业提交申请材料企业补齐 窗口受理材料不齐全有异议 材料齐全 对外公示10日 无异议 移交总量处核发排污许可证 二、申请材料受理和排污许可证送达 受理和送达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三、申请材料清单 (一)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排污单位在试生产或试运行阶段申领A类排污许可证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书面申请(见附表1 衢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依法设立文件(法人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问价及许可文件 4、试生产核准文件 5、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见附表2 持证单位基本情况表) 6、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操作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 7、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所需的设施、物资清单 8、三张图纸: (1)生产场地和排污口示意图(要求在环评上的企业平面图上注明排污口的数量、位置、编号),横向打印成A4纸大小(2)工艺流程图(包括气和水),横向打印成A4纸大小(3)废水、废气处理流程图,横向打印成A4纸大小 9、排污权有偿使用或交易凭证 (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在项目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后申请变更A类排污许可证时,需补充以下材料: 1、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材料 2、规范化排污口验收合格材料

(三)申领或申请延续A类排污许可证的已建排污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书面申请(见附表1 衢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依法设立文件(法人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问价及许可文件 4、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见附表2 持证单位基本情况表) 5、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操作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 6、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材料 7、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所需的设施、物资清单 8、三张图纸: (1)生产场地和排污口示意图(要求在环评上的企业平面图上注明排污口的数量、位置、编号),横向打印成A4纸大小(2)工艺流程图(包括气和水),横向打印成A4纸大小(3)废水、废气处理流程图,横向打印成A4纸大小 9、排污权有偿使用或交易凭证 10、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一年环境监测报告 11、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12、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情况(见附表3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情况表)

工程企业管理办法

工程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比选管理办法初稿(总4页)

比选管理办法初稿(总4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 -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

比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徽省高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产集团)的比选工作,保证公平竞争,提高地产集团投资效益,结合地产集团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可以采取比选方式的项目:工程施工类估算价100万元以下、材料设备类估算价50万元以下、技术服务类估算价30万元以下的项目。 第三条比选工作小组:由公司分管领导、财务部负责人、成本部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项目比选的具体工作实施。 第四条比选分类: (一)公开比选:原则上所有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比选项目均应采取公开比选的方式进行比选。 (二)邀请比选:如遇影响到重要节点如交房等特殊情况; (三)询价比选: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 第五条比选工作实施: (一)公开比选: 1.备案:项目须在公告发布之前将经评审过的比选公告及比选文件发至地产集团成本部备案。 2.公告:须在控股集团及地产集团网站公开发出比选公告。 3.比选文件:比选文件参照招标文件范本简化而来,文件中必须包含工程范围、工程量、合同主要条款、评选办法等重要内容。 4.时间要求:公告时间一般不少于3日,比选文件发出至评选时间一般不少于5日,澄清答疑发布至评选时间一般不少于3日。

5.开选记录:所有参选人在开选记录表(见附件)上签字签字确认后方可开启参选文件,开启后开选记录人填写参选报价等相关内容后将参选文件移交比选工作小组进行评选。 6.评选:比选工作小组按照比选文件中载明的评选办法及程序进行评选。 7.定选:公司定标工作小组须对比选项目进行定选,确定最终中选单位,并出具定选会议纪要。 (二)邀请比选: 1.邀请说明:项目公司须对所邀请的参选人作出书面说明,阐述邀请的理由,原则上须从项目或地产集团其他项目公司在建且满足资质要求的单位中邀请。 2.备案:项目须在邀请函发出之前将经评审过的邀请函、邀请说明、比选文件发至地产集团成本部备案。 3.比选文件:同公开比选。 4.时间要求:比选文件及澄清答疑时间同公开比选。 5.开选记录:同公开比选。 6.评选:同公开比选。 7.定选:同公开比选。 (三)询价比选 1.询价函:询价函包含工程范围、工程量、技术要求、报价方式等内容,经评审后发出。 2.询价要求:被询单位一般不少于三家,以最低价中选。 3.询价记录:比选工作小组收集被询单位报价等内容,编写询价记录并签字确认。 4.定选:公司定标工作小组根据询价记录定选。 第六条档案管理

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冀建法[2006]105号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通信等部门负责本专业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类型和业主方要求,工程项目管理可采用项目管理服务、项目管理承包及其它项目管理方式。 第五条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委托专业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实行工程项目管理;其他建设项目鼓励委托专业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实行工程项目管理。 第六条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从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活动前,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备案企业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条件时,应责令其停止项目管理活动,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从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甲级工程勘察资质、甲级建筑工程设计资质或甲级监理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的基本资质;同时具备工程勘察、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中的一项或多项乙级(或二级)及以上的辅助资质。 (二)在建设工程中承担过相应的管理工作,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三)具备与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专业人员。 (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工程项目业主方可以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等方式选择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并与选定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以书面形式签订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履约期限,工作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工程项目管理酬金及支付方式,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第九条工程勘察、建筑工程设计企业同时承担同一工程项目管理和其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勘察、建筑工程设计业务时,依法应当招标投标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 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如在同一工程中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和其资质范围内的监理业务时,可不再另行委托工程监理,该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依法行使监理权利,承担监理责任。 施工企业不得在同一工程中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承包业务。 第十条两个及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

比选管理制度

比选管理制度

比选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比选活动,保障公司利益和比选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节约投资,体现公平,提高效率,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比选原则为公开、公平、公正,做到操作简便、提高效率、节约时间、监督有效。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的比选活动。 第三章比选 第四条比选管理机构 公司成立比选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管理小组”),负责公司的比选日常管理工作。 管理小组组成: 组长:常务副总经理 副组长:副总经理 成员:综合开发部主管、工程部主管、财务部主管、营销部主管、公司主要成员等,人数必须为单数。 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为综合开发部负责人。 管理小组职责:

第十条监督单位人员不得参与评选。 第十一条按照比选管理小组推荐的候选人及公示结果,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中选人。 第五章合同签订与资料归档 第十二条与中选人签订合同应遵照比选邀请文件的约定,不得与中选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三条比选资料由比选管理小组负责归档保存管理。 第十四条比选资料不得伪造、隐匿或销毁,并做到随时备查。 第六章附则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附加一: *****项目比选方案的报告 上级公司: 根据项目进展和投资计划安排,需进行***项目的比选。现将***项目的比选方案报告如下: 一、比选具备的条件 二、工作安排 三、受邀人资质条件 四、比选管理小组组建方案 附件:1.***项目的比选邀请书 2.评分标准表 公司(印章) 年月日

附件二: 关于邀请参加监督评选的请示 上级公司党群工作部: 根据我公司向公司报送的***项目比选方案,并已提交你部门备案。根据比选工作安排,现前期工作已完毕。 本次比选活动定于**年*月*日***时在***(具体地点)进行评选。 根据有关规定,现邀请公司党群工作部对评选进行全程监督。 特此请示 公司(印章) **年*月*日

河北省基建工程预决算审计收费计算表

河北省基建工程预决算审计收费计算表 河北省代理编制工程预结算及工程招标标底收费计算表

河北省代理审查工程预决算及工程招标标底收费计算表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 收费标准的通知 冀价经费字[1999]第53号 1999年12月1日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委计价费[1998]1077号《关于对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和省委冀发[1999]29号《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划委员会〈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对经济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为了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对现行的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严格按《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办法》([1994]冀财综字第108号)及这次重新核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收费,不得低于本标准的下限搞不正当竞争。如低于本标准下限收费的,由各所报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批准。 二、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审定审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冀价涉费字[1992]第17号)、河北省审计局、物价局《关于审计事务所业务收费的几项规定》(冀审培[1998]3号)、河北省物价局、审计局、财政厅《关于审计事务所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冀价涉费字[1992]第207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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