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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教学笔记

刑事诉讼法 教学笔记
刑事诉讼法 教学笔记

刑事诉讼法笔记

洪道德

第一章概述 (4)

第一节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4)

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和任务 (5)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6)

第一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6)

第二节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6)

第三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8)

第四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9)

第五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9)

第六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9)

第七节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10)

第八节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0)

第九节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12)

第十节刑事司法协助 (12)

第三章刑事诉讼中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12)

第一节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13)

第二节诉讼参与人 (13)

第四章管辖 (15)

第一节立案管辖 (15)

第二节审判管辖 (18)

第五章回避 (20)

第一节回避的概念和适用人员 (20)

第二节回避的理由 (21)

第三节回避的程序 (22)

第六章辩护与代理 (23)

第一节辩护人 (23)

第二节辩护的种类 (28)

第二节刑事代理 (30)

第七章刑事证据 (31)

第一节刑事证据的概念和意义 (31)

第二节刑事证据的种类 (31)

第三节刑事证据的分类 (35)

第四节刑事诉讼证明 (37)

第八章强制措施 (38)

第一节强制措施概述 (38)

第二节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39)

第三节拘留 (43)

第四节逮捕 (44)

第九章附带民事诉讼 (45)

第一节附带民事诉讼概述 (46)

第二节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46)

第三节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审判 (48)

第十章期间、送达 (51)

第一节期间 (52)

第二节送达 (54)

第十一章立案 (54)

第一节立案的概念和意义 (54)

第二节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 (55)

第三节立案程序和立案监督 (56)

第十二章侦查 (57)

第一节概述 (58)

第二节侦查行为 (58)

第三节侦查终结 (62)

第四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 (63)

第五节补充侦查 (63)

第十三章起诉 (64)

第一节起诉的概念和意义 (65)

第二节提起公诉的程序 (65)

第三节提起自诉的程序 (70)

第十四章审判概述 (70)

第一节审判的概念和任务 (71)

第二节审级制度 (71)

第三节审判组织 (72)

第四节公开审判 (73)

第十五章第一审程序 (74)

第一节第一审程序概述 (74)

第二节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74)

第三节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81)

第四节简易程序 (82)

第五节判决、裁定或决定 (82)

第十六章第二审程序 (94)

第一节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94)

第二节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95)

第三节第二审程序的审判 (97)

第四节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 (107)

第五节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 (107)

第十七章死刑复核程序 (107)

第一节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107)

第二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108)

第三节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108)

第十八章审判监督程序 (109)

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109)

第二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109)

第三节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 (112)

第十九章执行 (113)

第一节执行概述 (113)

第二节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 (114)

第三节变更的执行程序 (114)

第四节对新罪和申诉的处理 (115)

第五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 (115)

[名师提示]

在讲授刑事诉讼法的具体内容之前,我想先谈点个人想法。从应试的角度看,学习刑事诉讼法首先应当注意这么几个特点。

第一个特点,这门课程所占分数比较多,1997年是37分,1998年是45分,1999年是32分,2000年是45分。很显然,就是司法考试来讲,刑事诉讼法是大法之一,自然要作为重点科目来学习掌握。

第二个特点,往年试题型只有选择和案例分析两种,人们一般都认为选择题是客观题,案例分析题是主观题,实际上就刑事诉讼法这一言匡分来讲,案例分析是纯粹的客观题,因为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一般都是找错,在考题所给的内容当中,找出诉讼程序上有哪些错误,其判断的惟斗艮据就是法律、法规的条文规定,答题时只能根据法条去寻找去判断,决不能将任何一点个人的观点和理论学术上的分析意见作为判断标准。至于选择题,不论是单选、多选还是任选,绝大多数试题是出在法条上,因此可以说,刑事诉讼这一块如果能依照法条去判断,考取高分也就有把握了。

如何做到这一点,这就要看到第三个特点。第三个特点,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委员会编审的全国司法考试指定用书是命题的依据和范围,因此一定要多看多学,指定教材和法规在理解的基础上要熟练掌握,教材和法规两个都要看,至于以哪个为重,则可以根据具体的特点来确定。因为教材内容实际上就是对涉及的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理解,看教材要既能把握要看的法律、法规的范围,又能理解消化法条的含义,刑事诉讼法和中央六部门《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必须要熟读的。至于公检法机关各自的司法解释,则可以有重点地学习,也就是说侧重掌握教材中引用的和提到的那些部分。为了使同学习们学起来有个具体的范围,我在讲课中就以司法部指定教材为底本,只讲知识,不侧重书上的观点介绍。另外,为了方便起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简称

为刑事诉讼法;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1月19曰)简称为六部委规定;把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月4月20曰)简称为公安部规定;把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8年12月16日)简称为高检规则;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2曰)简称为高法解释。

第一章概述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和任务――刑事诉讼目的与价值

[考试大纲要求]

本部分考查的知识点有: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特征,广义刑事诉讼法的组成部分,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第一节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内容指导]

这一节谈到两个概念问题,我个人认为掌握这么几个小的要点就行了。

第一个是刑事诉讼法这个概念的定义,什么是刑事诉讼?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把这个定义拆开来可以看到,刑事诉讼是由四个特征组成的。第一个特征是刑事诉讼是公检法机关的一种专门活动;第二特征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人参加下进行的一种活动,也就是一定要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第三个特征是刑事诉讼是专门用来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换句话说,刑事诉讼是用来同犯罪作斗争的;第四个特征是刑事诉讼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开展的活动,也就是要强调它的合法性、依法性。概念能够从这样4个特征去掌握,也就基本上达到了学习的目的,也就是说它的这4个特征正好能够出一个选择题,请注意到这一点。

关于刑事诉讼法这个概念,我们只掌握一点就可以了,就是广义的刑事诉讼法由哪些法律、法规组成,也就是平时教材上讲到的刑事诉讼法渊源或者是表现形式,一般有以下六个:1、宪法;2、刑事诉讼法(狭义);3、有关法律,主要有《刑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律师法》、《国家赔偿法》等;4、有关法律解释,最重要的有“名师提示”中提到的六部委规定、高法解释、高检规则和公安部规定;5、有关行政法规、规定;6、有关国际条约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这里面我们要特别注意的是宪法,还有一个国际条约。

[考点提示]

本节教点为刑事诉讼的基本牲和广义刑事诉讼法的组成部分。

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和任务

[内容指导]

这一节实上是介绍刑事诉讼法第1条和第2条,从司法考试这个角度讲,受题刑限制,我们要掌握的也就是第1条、第2条的法律规定,能够掌握法律规定就行,教材上无非是对法律上为什么这个条文,这个条文的具体内容、具体含义是什么作了一些具体解释,我们把它抽象一点,就掌握第1条、第2条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条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可以分解成四项:1、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2、惩罚犯罪,保护人民;3、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4、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当然也可以把后两项合并成一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的内容看,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也可以分成4个:1、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2、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4、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当然也可以把前两项合并成一项。这一节学习的关键是熟记法条原文,不考则已,只要考,万变不离其宗,必在法条内容上出教点。

[考点提示]

本节教点为刑事诉讼法第1条、第2条的规定内容。

第三节刑事诉讼目的与价值

(略)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儿得辩护——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刑事司法协助

[考试大纲要求]

本部分考查所列10个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或基本含义。

首先我们要知道教材上介绍的这些原则都是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这部分容易出题,不论是选择还是案便分析,都是可以出题的,这点我们应该注意。从发展趋势上看,基本原则是越来越受到重视的。

第一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内容指导]

与本章下面的第二节合并在一起讲。

第二节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内容指导]

我们把两节内容并在一起讲。第一节是对刑事诉讼法第3条的第1款,第二节是对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2款作了分析介绍,这两节加在一起,就一个要点,

那就是把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掌握,整个第3条有3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个就是公、检、法三家确定的,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范围或队员权范围。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合起来指的就是侦查权力。我们可以看到就侦查这个概念而言,实际上在第三条里面讲到它是个狭义的,狭义上的侦查是什么意思呢?从刑事诉讼法的第89条、第90条来看,可以这么理解,广义上的侦查从时间上被分为两个阶段,分为侦查和预审两个阶段,这个侦查指的就是破案,由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部门负责破获案件,破获的标志就是抓获犯罪嫌疑人,而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标志是拘留、逮捕。因为凡是能够拘捕,则必然意味着以下二点事实存在:一是找到了犯罪嫌疑人,否则拘捕何人去;二是犯罪嫌疑人已被完全控制,拘捕就是要完全剥夺人身自由。一旦抓获犯罪嫌疑人,就进入公安机关的预审阶段,负责查清案件。狭义上的侦查加上抓获犯罪嫌疑人突出标志的拘留、逮捕,再加上任务是彻底查明案件的预审,合起来就是一个完整的侦查权,这样的侦查权由公安机关来行使。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当中的职责由4个方面组成,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和提起公诉,这里面我们可以看到检察这个要领也有广狭义之分。狭义的检查加上另外3个职权合在一起就是广义的检察权。那么狭义的检察指的是什么?指的就是诉讼监督,也就是人民检察院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过程进行法律监督,这种诉讼监督也叫做检察。这4项职权合起来就是检察权,由人民检察院来行使。人民法院则负责审判,也就是说审判权由人民法院来行使的。

第二点就是刚才讲的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与个人都不能够行使这种权力。这里所说的法律特别规定,都有哪些特别规定呢?通过刑事诉讼法的第4条、第225条我们可以看到,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在不同的案件范围里,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以及监狱也能够行使,也就是说在特定的案件范围之内,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实际上是处在和公安机关相同的地位上,它们也是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也能够行使侦查权。平时写书、讲话为了方便,在讲刑事诉讼中的公安机关时,除了公安机关自身之外,还包括了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如果在刑事诉讼当中讲到公安机关不包括其他3家,我们要特别指出,不作特别说明的公安机关这个要领就自动包含其他3家,在这里稍微解释一下。可见,刑事诉讼中,专门的侦查机关有4个,但公安机关是主要的。人民检察院也是侦查机关,但不是专

门的侦查机关。通过第4条、第225条我们可以看到侦查权除了公安机关能够行使以外,法律还通过特别规定,授予其他有关机关部门行使,但检察权、审判权只能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别独立行使,关于这一点我们学习刑事诉讼法第5条就会更明确。

这个规定的第三个含义是强调公检法机关必须分别行使自己的职权,在行使自己的职权的同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和法律的要求来行使这一职权。在理解的基础上,把第3条的法律规定掌握清楚,理解和掌握第一节、第二节就不难了。

[考点提示]

本节考点为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1款、第2款、第225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内容。

第三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内容指导]

这根据是刑事诉讼法第5条的规定。从第5条的内容上看,这一条有两个意思,第一个是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虽然它们能够独立行使职权,但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来行使,也就是说,不论是程序法党政军是实体法,法院、检察院都要严格遵守。关于这一条还有么两点内容我们要同时注意,有可能会考到。第一个方面的内容就是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它有两个前提条件:第一个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第二个是在权力机关的监督下,权力机关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权力机关的监督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点就是要看到检察院的独立依法行使职权牙口人民法院的独立在范围上和层次上是不一样的,检察院的独立表现为整个检察机关系统,相对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来讲,它是独立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能对它进行干涉。就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不和检察机关内部来讲,是不能强调下级检察院独立,检察员独立的。根据检察院组织法来看,上下级检察院在检察业务上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就—个检察院内部来讲,实行的是检察委员会领导下的检察长负责制,也就是检察长有权指挥领导本院的所有检察宫的检察工作。

法院的独立首先是整个法院系统的独立,这一点与检察机关的独立是一样的,其次还表现为单个法院是独立的,换句话说,法院上下级之间在审判活动上和审判业务上是一种监督和被监督关系,而且这种监督表现为事后监督。这个事后监督是指上级法院必须等到下级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将审判活动进行完毕,产生结果以后,才能够依法进行监督。法院独立还表现为合议庭或者是法官独立,这一点从刑事诉讼法的第149条可以比较清楚地看到,第149条规定合议庭对案件审理和评议之后应当作出判决,只有对那些疑难、重大、复杂的案件,合议庭本身又不能形成多数人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合议庭才可以把这个案件提交院长,由院长提交到审判委员会讨论。所以,从第149条来看,立法倾向于强调合议庭独立。因为合议庭是刑事审判中最基本、最主要的审判组织。另外合议庭独立实际上就是法官独立。我们在学习这个原则时,可以顺便把法院独立层次和人民检察院的独立层次了解一下。

第四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内容指导]

这个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特有的原则,但考虑到律考题型的限制,考这个原则的可能性不是很大,知道这个原则该怎么表达就行了。

第五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内容指导]

这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条的规定制定的,这个原则也是知道就行,因为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第8条就这么一句话,受题型限制,这里面出题的可能性不大。

第六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内容指导]

由于辩护后面有专门介绍,这个原则我们就在后边具体学习。

第七节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内容指导]

这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列出的,第12条的原文也就是这一节的标题,那么,重点有两个。一是掌握法律原文,原文实际上由两点内容组成:第一是明确在我国刑事诉讼当中只有人民法院有定罪和判刑的权力,其他任何机关包括人民检察院在内都不能享有定罪权,更不能享有判刑权;第二是人民法院虽然有定罪权,但法律要求必须依法判决,才能落实定罪权。二是了解掌握我国刑事诉讼法从以下四个方面体现了这个原则:1.废除了检察机关以免诉名义的定罪权,使定罪权专属法院; 2.以起诉为界,将受刑事追诉的人分别是称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3.检察机关有权作出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决定;4.法院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应当宣告无罪。

第八节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内容指导]

根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5条,关于第15条我们有几个要点。

第一就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哪些方式表现出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结果,这种结果是通过哪些方式表现出来的,如果是在立案之前就表明案件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那公诉案件是通过侦查管辖机关不立案,自诉案件是通过人民法院不受理的方式表示不追究开,刑事责任。如果已立案,立案以后追究过程中,发现或者出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第15条规定就用撤销案件,或者是不起诉,终止审理,以及宣告无罪这些方式不追究责任。整个讲,第一点就是要掌握用哪些方式表示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点是掌握第15条列出的哪些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一共有6种情形,第一种,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这一种实际上是不构成犯罪,不构成犯罪当然不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种,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这个犯罪追诉时效期限的具体内容规定在刑法里,根据刑法规定,如果案子已过追诉期限,就不用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种,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国家权力机关已经通过特赦这种形式,赦免了有关罪犯的刑罚。第四种,是指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因为告诉才处理案件,有没有被害人的告诉,是司法机关能不能追究的一个前提条件,没有告诉,司法机关不能接受和处理,虽然有了告诉但在诉讼当中撤回,那么司法机关也不能继续追究下去。第五种,提起诉讼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就意味着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消失了,犯罪人死亡我们再继续进行诉讼就没有实际意义。第六种,指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只要是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就不能够通过诉讼进行追究,强行进行诉讼活动就没有实际意义。刑事诉讼法规定这6种法定不予追究的刑事责任的情形要掌握起来。

这个原则的第三个重点是我们要知道在不同的诉讼阶段遇到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要由谁用什么方式来表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个非常重要。在立案程序当中,发现有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如果这是一个公诉案件,那么公安机关或者是人民检察院就应当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如果是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就用不应受理来表示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立案追究了,立案以后才发现或出现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的,那么,在侦查程序当中,侦查机关应当撤销案件。注意这个侦查机关不一定指公安机关,也包括检察院在内,只要是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如果不追究刑事责任那就只能用撤销案件来表示。在审查起诉程序当中,人民检察院应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查起诉由人民检察院独家进行,所以我们可以点出来不起诉的决定就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在审判阶段出现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那么根据不同情况,人民法院有两种不同的表示,一种是判决宣告无罪,适用于一种半情况,这一种情况是指经过审理认为案件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还有半种情况是被告人死亡,而人民法院已经查明死亡的被告人确实不构成犯罪,那么就用判决宣告无罪。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就以裁定终止审理。如果就刑事诉讼法第15条出题的话,有两个地方,一是检察机关不追究刑事责任这点。比如,题这么出,人民检察院遇到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时,可以用哪些方法来表示,下面给4种方法,一种是不立案,一种是不受理,一种是撤销案件,还有一种是终止审理,那么这里面正确的是不立案或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还可以用不起诉,这一定要注意,检察院一共有3种选择,这是一个可能出题的地方。还有一个可能出题的地方是针对人民法院,考我们是否掌握了法院在不同的情形下用不同的方式来表示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节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内容指导]

这一节如果有二个小点抓一下:一是刑事诉讼法中外国人这个概念的范围,包括三种人,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人、无国籍的人和国籍不明的人。二是享有外交特权或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问题通过哪些外交途径解决,具体有三种:1.建议派遣国将其召回,依法予以处理;2.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令其限期出境;3.由我国政府宣布将其驱逐出境。在刑事诉讼中这一节单独出题的可能性不大。

第十节刑事司法协助

[内容指导]

掌握两个重点:第一,我国刑事司法协助的依据是什么,有3个依据,这三个有顺序要求,首先是依据双边条约,其次是依据多边条约,也就是国际公约,最后是依据互惠原则,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刑事司法协助。刚才的3个依据先后顺序不能颠倒。第二,就是掌握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它有3个方面的内容,简单说第一个是送达文书,第二个是代为调查取证,第三个是引渡。整个第三章的基本原则我们就作以上分析。

第三章刑事诉讼中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

[考试大纲要求]

公、检、法三机关的性质、组织体系、职权,诉讼参与人、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的概念、诉讼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内容指导]

主要介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这3个机关。就公安机关而言,虽然在刑事诉讼中与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处于同样重要的地位,但在,性质上属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均设置在各级人民政府中,从中央到地方共分四级,铁路、民航、水运等系统的公安部门,是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公安派出所是基层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公安机关上下级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公安机关之间实行互相配合和协调作战的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基本任务是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是主要的专门侦查机关,绝大部分刑事案件都是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的,主要职权有立案权、侦查权、执行权。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与公安机关相同侦查权的其他专门侦查机关还有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关于人民检察院,首先应掌握它的组织设置,其次应掌握上下级检察院之间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表现,最后应掌握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是侦查权、公诉权、诉讼监督权。人民法院是刑事诉讼中惟一有权审判的专门机关,其审判职权具体表现为11个方面,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与检察机关是相对应的,但法院上下级在审判工作上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具体表现五个方面。具体内容指定教材上有介绍,可以看看教材。

第二节诉讼参与人

[内容指导]

诉讼参与人是由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七种人组成,根据地位不同又分为主要诉讼参与人和一般诉讼参与人。主要诉讼参与人指的是当事人。就当事人来讲,第一个重点我们应该掌握当事人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他们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权(第9条)、控告权(第14条第3款)、回避权(第28条、第30条第3款)、参加庭审权(第155、156、157、159、160条)、申诉权(第203条)。还有一点要注意到,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权和控告权实际上是所有诉讼参与人都享有的权利。如果诉讼参与人享有,那么当事人也就享有。

这一节第二个要点就是具体的六种当事人各自有什么样的特点和诉讼权利。第一种当事人就是被害人。刑事诉讼当中讲到的被害人是专门指公诉案件公诉程序当中的被害人,因为在自诉程序里面,被害人被叫做自诉人,在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被害人被叫做原告人,不再叫被害人。所以,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狭义的,指的就是公诉程序中的被害人。教材上给我们归纳了一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作为当事人的4个特点和享有的主要诉讼权利,一共有7项,这些特点和权利具体看看教材,比较好懂,没有什么需要解释的地方。第二种当事人就是自诉人。只有在自诉案件中才存在自诉人。前面我们讲被害人时提到自诉人实际上就是被害人来承担,当然在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自诉人可以由被害人的近亲属来承担。关于自诉人这一部分我们要注意这么两点:第一点就是在自诉案件当中被告人可以提起反诉,在刑事被告人提起刑事反诉之后,在反诉这一部分里面反诉人就是自诉人,被反诉人就是被告人,在讲到自诉案件时我们要把自诉人这个概念放大一点,自诉人就包括反诉人,这是第一点。第二点也要掌握一下,自诉人在刑事诉讼当中的诉讼权利包括哪些,作为原告一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自诉人也都享有,所以教材上给我们列举了自诉人9个方面的主要权利,这是和他的地位相适应的。当事人当中的第三种人和第四种人就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这两种人实际上指的是同一个人,只不过是在不同诉讼阶段,称谓不同而已,这一点我们只要清楚就可以了。关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说被告人,有这么3个重点我们要掌握,要看教材,一个是抓住他们的主要诉讼权利,教材从三个角度进行了分析,共有8项防御性权利、7项救济性权利和7个方面的程序保障。还有一个要点就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诉讼义务有哪些,这个要掌握,教材上列举了,大家要看看。最后一个要点是高法解释对单位被告人诉讼权利的4项特殊规定:(1)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诉讼代表人有出庭的义务; (3)人民法院对诉讼代表人有权进行拘传; (4)专门机关有权对单位财产采取特殊强制措施。第五种和第六种当事人就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根据指定教材内容,也有2个要点掌握一下:一是原告人和被告人各自的范围,高法解释第84条至第86条规定,有权提起附带民诉的是4种主体,5种人依法负有赔偿责任。二是原告、被告各自的主要诉讼权利。以上讲到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他们的主要诉讼权利,都是有法律根据的。教材上介绍这些权利,列举这些权利都是依照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的,不是个人观点,这点大家应该注意,有些权利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里面确定出来的。其他的诉讼参与人也就是—般的诉讼参与人是由6种人组成的,相对来讲,只要知道是哪六种人就可以了。一般这部区分不会作为考试的重点,所以我们就不作具体的介绍了,大家作为整个教材的构成部分看一看就可以了。就教材上写

的内容来看,也就顶多把法定代理人的范围,法定代理人在诉讼当中的地位掌握—下,再有就是刑事诉讼当中哪些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

第四章管辖

立案管辖——审判管辖

它要解决两个大问题,一个是刑事案件发生后应当由公检法中的哪一家来追究受理,第二个要解决的问题是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应当由哪个人民法院来进行第一审,前一个问题在理论界被叫做立案管辖,后一个问题在理论界叫做审判管辖,分别构成第四章的第一节和第二节的标题。

第一节立案管辖

[内容指导]

我们先看公检法机关在受理案件上的分工,刑事诉讼法第18条一共有3款,第一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前面学习中,我们已经知道,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当中,行使的是侦查权力,处在侦查机关的地位上,那么很自然,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要由公安机关来进行。通过第18条第1款我们可以看到,刑事案件从程序上被分为需要侦查和不需要侦查两类,绝大多数需要侦查,需要侦查的案件原则上由公安机关进行。但是,也有例外情况,也就是有一部分案件的侦查工作不是由公安机关来进行的,有哪些呢?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负责办理,但实际上,现在国家安全机关只负责办理间谍案件,也就是间谍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直接受理。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1款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发生在军队内部刑事案件究竟包括哪些具体的犯罪案件,立法没有具体规定,司法解释没有出台,我们没法掌握,知道有这样的案件就行了。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2款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可见,由监狱直接受理的案件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点是犯罪主体是在监狱服刑的罪犯,第二点是犯罪地点是在监狱里。再有一个特殊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总而言之,需要侦查的刑事案件减

去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还有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案件以外,剩下的都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下面是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根据第18条第2款的规定一共有四类,第一类是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高检规则说具体指的就是刑法分则第八章,一共有12罪名,可以直接看刑法分则第8章以及高检规则第8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第二类案件是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高检规则说指的就是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一共有34个罪名。关于第二类案件有个情况在这里说明一下,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两者之间虽然不一致但没矛盾,因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概念范围要小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范围,刑法总则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有具体规定,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目前为止立法和司法上还没有给出具体范围,大家比较一致的看法认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国家机关指的是以下五个部分,第一是权力机关,第二是行政机关,第三是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检察院在内,第四是军事机关,第五是党务部门,包括中国共产党的组织、8个民主党派还有政治协商会议,在这5个机关里从事公务的人员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很显然这概念小于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这是第二类案件。

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第三类案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案件,这类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直接点出具体有4种,高检规则补充3种,合在一起是7种,即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有一个地方要注意,就是七种案件其中的4种案件,即刑讯逼供案件、暴力取证案件、虐待被监管人案件、报复陷害案件,从犯罪构成要件上来讲,已经包括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这个要求,因此,如果出了这样的题目,我们要做出正确的选择,比如,考选择题,考题这么出:下列案件当中哪些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给出4种案件,一是非法拘禁案件,二是暴力取证案件,三是破坏选举案件,四是报复陷害案件,这样的考题,我们既不能把4个全选上,也不能说此题无答案,结合刑事诉讼法、刑法的规定,其中的暴力取证案件还有报复陷害案件是应当选中的,因为这两种案件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以这地方得注意,就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范围可能出题的,刚才讲的这是一个,或是前面讲到的贪污贿赂案件都包括在里面,也要注意一下。

前面3类案件,都有明确的范围,那么刑事诉讼法考虑到实际情况的复杂性,也考虑到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机关的这种地位,所以后面又给了检察院在立案问

题上的一个特殊的权力,除了前面的案件以外,其他案件只要具备法定的4个条件,人民检察院仍然可以直接受理。第一个条件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第二个条件必须是重大犯罪案件,第三个条件必须是需要由检察院直接受理,也就是说这种案件由其他侦查机关受理不方便,第四个条件是经过省级或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关于这项特殊权力如何行使,高检规则有具体要求,这里面有三个点。第一点,下级检察院如果认为需要动用特殊权力这个弹性规定,必须把这个请求一级一级报到省级检察院进行决定,实行的是层报制度,不得跨级也不能自行决定。第二点,不论是下级检察院还是省级检察院围绕这个特殊权力进行的活动,都要通过本院的检察委员会来形成,也就是说要动用这个特殊权力,其决定权不在检察员手里,也不在检察长手里。第三点,注意省级人民检察院在接到这种请求之后必须在10天之内进行讨论并作出结论。这是关于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下面就是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也就是说人民法院能够直接受理的这个案件就叫做自诉案件,那么这个自诉案件具体包括哪些范围,第18条没有具体规定,这样我们需要到后面看第170条,第170条把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分为3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本身又包括哪些案件,这个就需要到刑法里去寻找,一共有4个,即刑法第246条第1款的侮辱诽谤案、第25l条第1款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60条第1款的虐待案、第270条的侵占案。自诉案件第二个部分指的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这类案件的具体范围,是由六部委规定明确的,一共有8个: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考虑到被害人不一定有证据证明,因此六部委规定进一步明确规定,属于在该8个案件范围之内的,如果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我们要注意,不是说这8种案件对于被害人来讲只能够自诉,只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能这么理解,要看到被害人如果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不得拒绝。第三部分自诉案件由3个条件组成,这3个条件教材上讲得很清楚,不再多说。以上就是属于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教材在这里还专门提到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被害人不服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提起诉讼实际上就是上诉。

第二节审判管辖

要解决的问题是刑事案件应当由哪个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先确定刑事案件应当由哪—级人民法院进行第—审,这一部分内容就叫做级别管辖。确定由哪一级法院进行第一审以后,法律进一步规定应当由这—级的哪个法院来进行第一审,我们把这部分内容就叫做地区管辖。

下面先看级别管辖的范围,级别管辖的条文比较多,可以说一共有五条。先看第19条,第19条的规定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普通刑事案件,但不是所有的普通刑事案件,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普通刑事案件,这个规定在第20条,规定的是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范围,有三类案件:第一类是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指的是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换句话说只要是刑法分则第一章的犯罪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就不能够进行审理,至少要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第二类案件是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这里我们要注意“可能”两个字,不是说凡是由中级法院进行第一审的案件就必须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是死刑,不能这么认为;第三类案件是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第三类案件我们要注意只强调犯罪主体是不是外国人,不看被害人的情况,另外刑事诉讼法讲到的外国人根据司法解释指的是这样3个,第一个是具有外国国籍,第二个是无国籍,第三个是国籍不明。以上3种案件由中级法院进行第一审,不过要注意,不是说只能由中级法院进行第一审,而是说至少要由中级法院进行第一审,刑事诉讼法第21条、第22条分别规定了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法律都是分别规定了两个条件,一个条件必须是重大刑事案件,另外一个条件必须是具有全省性或者是全国性,这两个条件的具体标准由高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自己掌握。考虑到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刑事诉讼法第23条还有一个变通的规定,上级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下级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这个第23条就分别给上级法院、下级法院各一项机动性权力,不过这个权力在行使时受到一定限制,上级法院只有在必要时才能行使权力,而下级法院只能是请求移送,这种请求还要由上级法院审查决定,这条具体程序怎样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里有一个详细的要求,教材上作出了说明,这个请大家看书。

根据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规定,现实当中还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检察机关认为这个普通刑事案件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处罚,所以就向中级法院提起公诉,中级法院受理以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那该怎么办?最高

人民法院规定这个案件就由中级法院自己审理,不再交给下级法院进行审理。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同一个被告人犯有数罪,有的罪重,有的罪轻,换句话说,有的犯罪要由上级法院管辖,有的犯罪要由下级法院管辖,这种情况下问题怎么解决?根据高法解释,我们注意两点,第一,不能够分案审理,这样可以看到侦查和审判适用的原则不—样,一人犯数罪的情况下,侦查原则上是分案进行的,而审判时不能分案,必须是集中审判。第二,集中审判由哪一级法院审判,必须由对重罪有管辖权的上级法院对全案集中审判,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检察机关认为这个普通刑事案件不够判无期徒刑以上,因此就向基层法院提起公诉,而基层法院认为这个案件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惩罚,这种情况怎么处理,教材上指出应当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我们就记住教材上所说的。以上是级别管辖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下面再看地区管辖,刑事诉讼法关于地区管辖所涉及的原则有两个。在第24条里设立这样一个原则,就是刑事案件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的原则,也就是说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也可按被告人居住地来管辖,这样一来我们就需要掌握犯罪地和居住地这两个概念。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可见,这个犯罪地概念实际上是一个实体管辖概念,也就是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怎么理解,恐怕要到刑法当中去找。居住地一般是指户口所在地,户口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以经常居住地址为准,那么这类案件什么情况下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来管,还是请同学们看一看教材,教材上讲得比较具体。

第一个原则没有把问题全部解决,可能出现这样的案件,—个被告人犯有多种罪,可能会出现被告人的犯罪地和居住地不在同一个地区,这样的情况下就有多个管辖法院,那么多个管辖法院都行使管辖权力,这个问题怎么解决?刑事诉讼法通过第25条对地区管辖设置了第二个原则,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以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最初的意思就是最先受理,那么刑事案件原则上是在管辖权之内谁最先受理这起案件就由谁负责,必要时还移送主要犯罪地。那么这里就有两点需要注意把握,第一点,就是几个有管辖权的法院,必须是同级的,如果不是同级的,那么就不能够采用这个原则,最先受理的法院势根据高法解释来审判全案,就高不就低,管辖权最高一级的法院来进行全案审理,下级法院即使有管辖权也不能审理,这是第一点。第二点,就是主要犯罪地,它包括两层意思,一个是如果有多起犯罪的时候以最重大这起犯罪发生地为主要犯罪地,另外一种情况就是一起案件涉及多个地点,那么对于这起犯罪的成立起主要作用的行为地为主要犯罪地,这是地区管辖的两个原则。

实际情况是很复杂的,因此,在规定地区管辖的同时,刑事诉讼法通过第26条有—个灵活的规定,灵活的选择方法就是上级法院有指定管辖的权力,上级法院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对案件的管辖进行指定,一种情况就是案件的管辖不明,下级法院有争议,这种情况下,由争议的法院的共同的上一级法院来指定这个案件的管辖权。这种指定管辖,概括起来,须遵守三个条件:一是存在管辖不明;二是争议法院协商不成时分别逐级报请至共同上一级法院进行指定;三是上一级法院只能在争议法院中确定一个管辖法院。第二种情况就是上级法院可以通过指定来改变这个案件的管辖权,它和第一种的区别就在于这个案件的管辖权本来很明确,没有争议,但是上级法院认为,由这个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来进行审理不适当,因此,指定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将案件移送至另一个没有管辖权的法院来进行审理,就构成了指定管辖。这种指定管辖须遵守2个条件,一是上级法院只能在自己的辖区内进行指定;二是不能通过指定来改变案件的级别管辖。关于地区管辖,还有特殊情况的管辖问题,大家可以看看高法解释第3条和第7条至第14条。

管辖这一章还有最后—个条款就是第27条,第27条规定的是专门管辖,也就是说我国的法院实际上是有两个系列,一个系列是普通法院,也就是按照行政区划为分的,还有一个系列是按不同的专业建立起来的。专门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是一种什么状况,教材上介绍了两种,一种是军事法院,一种是铁路运输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去年有一道选择题考过,今年可能不会再考,所以今年的重点应该看一看铁路运输法院。从教材上写的内容来看有 4种案件是由铁路运输法院来管辖的,第一种是危害、破坏铁路运输和生产的案件,第二种是破坏铁路运输设施的案件,第三种是火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第四种是违反铁路运输法规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的案件,刚好够一道选择题。

第五章回避

回避的要领和适用人员——回避的理由——回避的程序

第一节回避的概念和适用人员

[内容指导]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 案例一被告人王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1998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100万元的事实。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1998年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明,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7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明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7月9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王明被取保候审。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1996年到l998年间,共偷税漏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账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该案于l999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3年,缓|法律;教育n网整j理|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明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抗诉期满后,对该公司判处的罚金一审法院即交付执行。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7年。现问:(2002年试卷四第3题,本题10分) 1.该案中人民检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答案】检察院不合法的程序: (1)检察院对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税案件的立案侦查违反了有关规定。《六机关规定》第l条规定:对于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因此检察院的做法是错误的。 (2)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人民法院的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题中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此外,此案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的立案侦查,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是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而非批准逮捕。 (3)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六机关规定》第21条明确了不能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题中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违反了上述规定。 (4)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的判决就将该冻结的存款上缴国库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 (5)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对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题中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 (6)人民检察院收取保证金是错误的,应当由执行机关即公安机关统一收取后管理。

解读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一)

解读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一) 一、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二、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障二、修改完善了律师会见阅卷程序。 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获得人大通过。这部施行了16年的刑诉法,完成了第二次“大修”, 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改内容很多,主要有以 下九个方面: ▲一、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制度。新刑事诉讼法重点完善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和作用的规定。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在侦 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均享有辩护权,新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 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同时增加一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这样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地位,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律师的作用。 ▲二、修改完善了律师会见阅卷程序 新刑事诉讼法修充分吸收了《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完善了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加强了对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的保障。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在侦查阶段,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和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均需经侦查机关批准。修订后的《律师法》作了不同的规定,规定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新刑事诉讼法吸收律师法的有关内容,并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这就解决了刑诉法与律师法的衔接问题,保证了法律和司法的统一,同时,也解决了侦查工作中实际存在的问题。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

2015(完整)刑事诉讼法司法考试笔记

刑事诉讼法 刑诉法的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规定、解释(立法、司法),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国际公约、条约(我国加入的、批准的)。 刑诉法和刑法的关系工具价值 (针对刑事实体法) 重点 1、组织上的保障:明确公检法机关职权,为调查和明确案件事实,适用刑事实体法上提供组织上的保障。 2、程序上的保障:为实体法提供程序上的保障 3、证据上的保障:证据的收集、运用、非法证据排除 4、由于上述三个保障,避免、减少案件实体上的误差:防止冤假错案。 5、保证处理案件的效率: 独立的价值(本身价值) 重点 1、本身所规定的诉讼结构、原则、制度、程序,体现着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人权精神,也反映出一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 文明程序 2、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并“创制”刑事实体法的功能 3、阻却或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如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死亡了,于是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诉法和法治国家的关系 重点刑诉法和法治国家1、刑诉法在实现法治国家方面的作用,集中体现在和宪法的关系之中。 2、刑诉法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从而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和自由的基石。此正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 刑诉法和宪法关系1、一方面体现在其在宪法中的重要地位。宪法是静态的刑诉法,刑诉法是动态的宪法。关系密切。 2、各国刑诉法律规范中规定了刑诉的程序等规定,都直接体现在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关于公民人身、住宅、财产保护的规定。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1、惩罚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保障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诉讼参和人的权利。 3、两者对立统一,发生冲突时,应当侧重保障人权。(非法证据排除的体现程序公正,保障人权) 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重点 1、程序公正:刑诉程序过程中的公正。审判中立,控辩平等,实体权利。 2、实体公正:定罪结果的公正。体现在,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准确。 3、两者对立统一,发生冲突时,应当侧重程序优先。(如: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裁判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时,应当撤销 原判,发回重审) 诉讼效率审前不得拖延→羁押期间严格限定→庭审中遵循不中断审理(集中审理)原则→广泛建立简易程序加速刑事案件处理。(期间)刑诉中,公正第一,效率第二。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刑诉诉讼目的我国 通说根本目的广义目的:维护社会秩序 直接目的具体目的:惩罚犯罪、保障人权。 其他学说重点犯罪控制模式控制犯罪。刑诉目的是以控制犯罪为最主要机能。 正当程序模式刑诉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真实,更重要是以公平和合乎正义的程序为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家庭模式以家庭中父母和子女关系为喻。目的不单是打击犯罪,而是更侧重于解决和谐、稳定的问题。(如未成人案件,圆桌会议审判方式)实体真实主义刑诉旨在追求案件实体的真实的诉讼目的。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消极实体真实主义 积极实体真实主义(肯定式)也称为传统实体真实主义。认为:出现了犯罪,就应当毫无遗漏地加以发现,认定并处罚。以发 现真相为目的。 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否定式)将发现实体真实和保障无辜相联系。发现实体真实中,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罪者的意思。 正当程序主义刑诉目的,是维护程序正当,保障人权。 刑诉讼价值秩序价值1、通过惩治犯罪,来维护社会秩序(社会秩序) 2、追究犯罪的活动是有序的进行(诉讼秩序) 公正价值处于核心地位。刑事诉讼公正价值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效益价值包括效率,及在保证社会生产方面所产的效益,即刑事诉讼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效益 刑事诉讼职权审判中立,控、辩平等。控、审分离。三方职权。检院起诉什么,法院判什么,不告不理。注意:证人独立于控辩双方,不行使任何职能。 刑事诉讼构造重点概念刑事诉讼中,控、辩、审三方之间的地位、相互之间的关系。刑事诉讼的价值观,影响刑事诉讼的构造。注意:不是决定。 弹劾式诉讼(奴隶制)不告不理、私人追诉、原告自己负责传唤被告,原被告地位平等,并处于主导地位,法官听取诉讼主张,并据此作出判决。也就是神明裁判。奴隶时期。和纠问诉讼相反。 纠问式诉讼(封建制)不告而理,法官集侦查、控诉、审判于一身,封建时期,包公审案。 职权主义诉讼(大陆法系)专门机关积极主动。当事人消极被动。诉讼主动委于国家专门机关,适用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大陆法系 当事人主义诉讼 (英美法系) 当事人积极主动。专门机关消极被动。推动诉讼委于当事人,当事人处于主导地位,适用于程序上的“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英 美法系 混合合义诉讼(我国)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和保障人权的目的相统一,冲突时,保障人权优先 刑事诉讼主体 国家专门机关 公安机关 侦查机关。上下级关系:领导关系军队刑事诉讼专门机关 侦查机关军队保卫部门检察机关 侦查机关,法律监督机关。上下级关系:领导关系 层级:最高检、分州市检察院,县区检察院 检察机关军事检察院法院 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上下级关系:监督关系。 层级:最高院、省高院、市中院、县区法院 审判机关军事法庭专门机关的人:三机关工作人员,及其所属的勘验人。注意:他们不能称之为诉讼参和人。

赵秉志《当代刑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20-26章)【圣才出品】

第二十章刑罚裁量概述 20.1复习笔记 一、刑罚裁量的概念 1.基本法理 (1)刑罚裁量的概念 刑罚裁量,又称量刑,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在定罪的基础上,权衡刑事责任的轻重,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种和刑度,并决定是否适用某种刑罚制度的审判活动。 (2)刑罚裁量的特征 依据刑罚裁量的概念分析,其具有以下五项特征: ①刑罚裁量的主体是国家审判机关; ②刑罚裁量的基础是准确定罪; ③刑罚裁量轻重的唯一根据是刑事责任的大小; ④刑罚裁量的对象只能是犯罪人; ⑤刑罚裁量的性质是刑事司法活动。 (3)刑罚裁量的内容 ①决定是否对已经构成犯罪的犯罪人判处刑罚。 ②决定对犯罪人判处何种刑种和刑度。具体包括两方面内容:a.决定适用何种刑种,例如判处何种主刑,是否需要判处附加刑;b.决定判处何种程度的刑罚,例如判处自由刑的年限或者财产刑的数额。这是刑罚裁量活动的主要内容。 ③决定是否对犯罪人适用某种刑罚制度。刑法根据案件事实的不同情况,规定了包括自

首、立功、死刑缓期2年执行、缓刑、累犯以及数罪并罚制度。是否适用上述刑罚制度与犯罪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刑罚裁量的内容理应包括决定是否对犯罪人适用某种刑罚制度。 2.疑难问题 如何理解刑罚裁量? 关于刑罚裁量的概念,根据刑罚裁量内容的范围,刑法学界有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狭义说认为、广义说和最广义说。其中刑法学界的通说为广义说,认为裁定是否对犯罪人适用某种非刑罚处理方法也是刑罚裁量的内容。刑罚裁量是指人民法院在定罪的基础上,权衡刑事责任的轻重,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或适用某种非刑罚处理方法,判处何种刑种和刑度以及是否现实执行某种刑罚的审判活动。 二、刑罚裁量的原则 1.刑罚裁量原则的概念 刑罚裁量原则,是指由刑法明文规定的贯穿于全部量刑活动并对量刑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和制约作用的法律准则。 2.我国刑罚裁量原则 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因而我国刑罚裁量原则概括为“以案件事实为依据,以刑法规定为准绳”。 (1)量刑必须以案件事实为依据 案件事实,是指具体刑事案件中能够表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的主客观事实情况。“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 主观题

案例分析题: (2011年) 三、(本题22分) 案情: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 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C市;(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

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全面分析

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解读 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获得人大通过。这部施行了16年的刑诉法,完成了第二次“大修”,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指导思想方面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二是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三是坚持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与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本次刑诉法修改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适应新形势下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需要,着力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符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实际,有很多亮点和创新之处,是一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发展和健全完善。 这次修改内容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 本次刑诉法修改一个最突出的亮点,就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刑事诉讼法总则,并在多项具体规定和制度完善中加以贯彻和体现。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刑事诉讼活动是国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活动,其诉讼过程与诉讼结果均与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基本权利息息相关。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为此,本次刑诉法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第2条,既有利于彰显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本次刑诉法修改在很多具体诉讼制度和程序规定中都注意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例如,在完善证据制度中,明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完善强制措施制度中,完善了逮捕条件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强调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在完善辩护制度中,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完善辩护律师会见和阅卷的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在完善侦查程序中,完善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在完善审判程序中,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规范发回重审制度;在完善执行程序中,增加社区矫正的规定;在增设的特别程序中,设置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等。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起诉)【圣才出品】

第十六章起诉 1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起诉概述

1.起诉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指法定的机关或者个人,为使其指控犯了罪的人受到刑事制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控告,请求该法院对被指控的人进行审判的诉讼行为。 2.起诉的意义 (1)起诉是履行控诉职能的方式。起诉是控诉职能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履行这一职能的方式,也是落实国家刑罚权的基本方式之一,公民个人要维护自身权益,往往需要借助于这一基本方式。 (2)启动审判程序。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审判是以起诉为前提的,没有起诉,法院不能主动追究犯罪。 (3)划定审判范围。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对案件的审判范围要受到起诉范围的限制。这一要求是不告不理原则的具体表现之一。 二、起诉类型 起诉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与之相应,起诉权也分为公诉权和自诉权。 1.公诉 公诉是指由国家设立的专门机关(通常为检察机关)及其人员(通常为检察官)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依法给予制裁的一种诉讼活动。 2.自诉 自诉是指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及其他依法享有起诉权的个人或团体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三、审查起诉 1.审查起诉的概念和意义 (1)审查起诉的概念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受理,并予以审查,进而决定是否起诉的诉讼活动。其内容主要包括: ①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受理; ②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审查,即对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获取的证据以及适用的法律等进行审查核实; ③对案件的程序问题进行审查,确认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并纠正违法情况; ④通过审查依法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 (2)审查起诉的意义 ①体现了慎重起诉的思想,有利于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和公诉活动的严肃性。 ②对侦查成果的检验。 ③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④履行控诉职能的准备。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人员可以通过审查案件,了解案件事实,熟悉案件证据和材料,为下一步出庭进行支持公诉的工作做好铺垫。 ⑤对司法资源的节约。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起诉,保证了起诉的公正性和准确性,避免将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以及指控犯罪证据不足的人交付审判,造成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节约诉讼资源。 2.对移送起诉案件的受理

2018年-2019年中央民族大学刑法学考研参考书目

2018年中央民族大学刑法学考研参考书目 【专业解析】 【1】参考书的阅读方法 1.目录法:先通读各本参考书的目录,对于知识体系有着初步了解,了解书的内在逻辑结构,然后再去深入研 读书的内容。 2.体系法:为自己所学的知识建立起框架,否则知识内容浩繁,容易遗忘,最好能够闭上眼睛的时候,眼前出 现完整的知识体系。 3.问题法:将自己所学的知识总结成问题写出来,每章的主标题和副标题都是很好的出题素材。尽可能把所有 的知识要点都能够整理成问题。 【2】学习笔记的整理方法 1.通过目录法、体系法的学习形成框架后,在仔细看书的同时应开始做笔记,笔记在刚开始的时候可能会影响 看书的速度,但是随着时间的发展,会发现笔记对于整理思路和理解课本的内容都很有好处。 2.做笔记的方法不是简单地把书上的内容抄到笔记本上,而是把书上的内容整理成为一个个小问题,按照题型 来进行归纳总结。 【3】真题的使用方法 1.认真分析历年试题,做好总结,对于考生明确复习方向,确定复习范围和重点,做好应试准备都具有十分重 要的作用。 2.分析试题主要应当了解以下几个方面:命题的风格(如难易程度,是注重基础知识、应用能力还是发挥能力 ,是否存在偏、难、怪现象等)、题型、题量、考试范围、分值分布、考试重点、考查的侧重点等。 3.考生可以根据这些特点,有针对性地复习和准备,并进行一些有针对性的练习,这样既可以检查自己的复习

效果,发现自己的不足之处,以待改进;又可以巩固所学的知识,使之条理化、系统化。 【复习计划】 【1】了解学生的学习背景; 【2】非统考专业课命题的总体特征,重难点知识点串讲。 【3】强化课程授课内容,有针对性的解答。指导学生练习真题; 【4】帮助学生进行自我诊断,了解自身复习进展,确立复习目标,调整复习策略;【5】后期帮助学生预测考题;个性化辅导, 【6】减轻学生心理压力; 【7】如能进入复试,可以帮助学生准备复试 【参考书目】 613法律史,宪法学法理学 《法理学》张文显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2版 《宪法》周叶中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中国法制史》曾宪义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813民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 《民法》魏振瀛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经济法》杨紫煊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刑法》马克昌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 《新祥旭中民大刑法学考研高分通关宝典》-新祥旭独家资料

2015年9月《刑事诉讼法》论文案例

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 课程考试论文(案例)考核 刑事诉讼法 作者周恒来 考试批次 1509 学籍批次 1303 学习中心江苏徐州邳州奥鹏学习中心[17]VIP 层次专升本 专业法学(跨专业) 完成时间 2015年5月6日

《刑事诉讼法》案例 案例分析1: 被告人甲某,男,婚后与未婚女乙某恋爱并欲结为夫妻,两人商量在甲某逼迫妻子离婚之后立即结婚。两人的关系被甲某的妻子丙某发现,丙某对甲某多方劝阻,甚至通过甲某的单位领导对甲某进行教育。但甲某执意要和乙某结婚,在要求离婚受到领导和家人批评而离婚不成的情况下,甲某租一间房子,与乙某公开在该处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丙某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向法院以重婚罪提起诉讼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与甲某离婚。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甲某重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判处甲某有期徒刑1年。对于丙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该诉讼不能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将案件转送民事审判庭处理。 问题: (1)法院不受理丙某要求离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是否违法? (2)结合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刑事诉讼理论,说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和提起的时间。 二、就以上案例本人分析如下 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内容,对严厉惩罚犯罪,有效地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及时、正确的处理案件,都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又责令他赔偿因其犯罪行为而给被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使他在经济上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不能占到便宜,正是严厉惩罚犯罪的体现。其次,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可以使国家、集体和公民各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到的物质损害得到挽回和补偿。最后,通过附带民事诉讼,把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合并进行,简化了诉讼程序,即便利群众,又可以避免地同意事实作出相互矛盾的结论,提高办案效率,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 我国刑事诉讼法把效率视为诉讼的基本理念与价值要求之一,对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失赔偿问题采取双轨制来解决,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参加的情况下,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损失的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该制度在设立之初有其科学性和合理性,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法院不受理丙某要求离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属于合法的行为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的活动。案例中离婚所要解决的不是经济问题。例中离婚是属于民事案件,起诉她丈夫重婚属于刑事案件,是要分开进行,由不同的审判庭予以审理的,不能在同一个案件和同一个法庭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显然,依照此规定能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必须符合这样两个基本前提条件:一是该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遭受了物质损失;二是该物质损失系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导致的。本案中重婚是刑事案件,离婚是民事案件,两者属不同性质的案件,应该在不同的合议庭审理,同时离婚所要解决的也不是经济损失上的问题,法院理所应当不予和重婚案件同时审理。 (二)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和提起的时间 附带民事诉讼是特殊的民事诉讼,并不是所有的民事诉讼都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以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刑事案件成立为前提。只要符合这个条件,不论对被告人是否科处刑罚,被害人依法都可以提起附带民事

刑事诉讼法修改新动向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修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在此背景下,2004年全国诉讼法年会在广州举行,与会代表重点讨论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问题。代表们对刑事诉讼法改还是不改、大改还是中改、小改,以及改革的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刑事程序问题,基本理论问题以及证据问题进行深入、广泛、热烈的讨论。 司法实务部门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出如下建议: (一)人民法院的与会代表建议: 世界各国都把完善诉讼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96年刑事诉讼法制定,在我国司法制度上有重要义意,目前刑事诉讼法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在修改的基本原则上应坚持1、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2、公正与效率兼顾。公正与效率有时相互影响,要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3、立足中国国情,同时借鉴各国成功的经验。把这两方面结合起来,有助于我国法制发展和完善。 在审判的具体措施上,首先是重视简易程序的作用,简易程序对提高诉讼效率有一定意义,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建议扩大简易程序的受案范围。目前简易程序只适用三年以下案件,建议对三年以上也可以适用简易。对应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也可以适用简易程。 要对证人出庭作出明确的规定,证人没有出庭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同时要加强对证人保护,国家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对证人的补助;对证人出庭作证应规定宣誓制度。实行庭前证据展示制度,这样做一是对被告方保护,二是防止证据突袭。 在强制措施方面和审理案件期限方面:对超期羁押要进行整顿;建立保释为主,羁押为的强制措施制度;建议办案期限与羁押期限相分离。目前对法院办案期限规定不具有合理性,侦察期限是算在审限中的,应根据案件具体案件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国外对法院的审限是不作规定的。在案件的受理方面要设定合理的诉讼程序程序,使符合条件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 死刑核准程序应该加以完善,不应简单规定为法律审和程序审。改革现行的审判监督程序的问题,对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应该规定条件。 (二)人民检察院的与会代表建议: 正确客观评价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是进行刑事法修改的前题。对现行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十分必要:诉讼理论有重大发展;在司法实践中制定了相当一部分规定,这些规定经过检验,已经成熟,可上升为法律;目前我们的法律确实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制定新的规定去完善它;与国际接轨的需要;修改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有利于促进司法机关转变观念。 对现行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坚持的原则:1、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目前我们打击犯罪任务还是很重的,在一定地区人们还没有安全感,要重视对犯罪的打击,在打击犯罪中也重视对人权的保护。2、立足国情和借鉴国外有益的经验相结合。国情的内容很复杂,

《刑事诉讼法》配套辅导书复习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1-6章)【圣才出品】

第一部分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 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刑事诉讼 1.诉讼 (1)诉讼的概念 我国的诉讼是指在国家司法机关的主持下,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讼争的全部活动。 (2)诉讼的分类

按照国家的历史类型,诉讼可以分为奴隶制国家诉讼、封建制国家诉讼、资本主义国家诉讼和社会主义国家诉讼。 按照诉讼程序的特征,诉讼可以划分为控告式(或日弹劾式)诉讼、纠问式(或日审问式)诉讼和混合式(或日审问辩论式)诉讼。 近现代西方国家的诉讼形式又有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之划分。二战以后,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种诉讼程序相互吸收,取长补短,相互融合,尤其是大陆法系各国,对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的吸收,已成为一种普遍性的趋势。 按照诉讼的任务和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不同,诉讼可以划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2.刑事诉讼 (1)刑事诉讼的概念 刑事诉讼是指在国家专门机关的主持和相关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查明犯罪事实、追究和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活动。 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罚处罚,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活动。 (2)刑事诉讼的特点 ①刑事诉讼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进行。 ②刑事诉讼活动必须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③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④刑事诉讼活动的内容是解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应当受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自诉人:刘某,女,36岁,某中外合资企业总经理办公室文秘。 被告人:王某,女,26岁,文秘,单位同上。 XXXX年10月初王某辞去公辞,应聘来到某中外合资企业总经理办公室任文秘职务。由于王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不仅精通二门外语,而且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加上年轻漂亮尚为单身,深得一些男同事的宠爱,尤其受到总经理的器重。王工作不到两个月时间,即因工作需要陪同总经理去美国,香港各一次。这引起了同事刘某的不满,刘某认为如果没有王某,这些机会本应属于自己的,故在工作上开始与王某发生磨擦,进而发生争吵。XXXX年1月下旬,刘某因琐事又与王某发生争执,王某无心吵架随即到总经理处作了汇报。总经理将刘某叫去进行了批评,刘亦表示改正,不在工作中刁难王。但下班后,刘却将王拦在大街上并大骂王是"婊子","不要脸的东西","狐狸精"等引来围观群众近百人,王开始一直沉默不语,后实在不堪忍受侮辱即抓住刘的衣服后猛推,致刘和其自行车一齐摔倒。刘受轻伤,在治疗中花去医疗费用200余元。王的精神也受到严重刺激,卧床休息一周后恢复正常。后刘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 (1)判断正误并简述理由: ①假如,刘某不愿以诉讼来解决问题,坚持不起诉,而刘某的丈夫认为应该通过诉讼解决争执,则刘某的丈夫可以成为本案的自诉人。 ②刘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受理本案之后,可以先进行调解。 ③如果本案自诉人刘某和被告人王某在法庭以外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刘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则以法院准许后可以视为诉讼结束。 ④本案由审判员一人俐任审判,假如人民法院在审理时,被告人王革只对本案书记员提出回避要求,而不要求审判员回避,则本案书记员的回避由审判员决定。 (2)简答题 ①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对本案作出一审宣判? ②本案被告人王某可否以侮辱罪对自诉人刘某提起反诉? 答案(1) ①错误。刘某的丈夫不能成为本案的自诉人 ②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但本法第170条第3款又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适用调解,本案是自诉案件,且不属于以上第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将于2013 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程序正义重在有法必依 记者杨维汉、陈菲 ? 2012-12-31 05:40:52 来源:《人民日报》( 2012年12月31日 11 版)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两大程序法将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公正是任何诉讼程序的首要价值。公正的诉讼程序是实现实体公正的保障。法律条文要因时而变,而法的精神和法要维护的公平正义不变。执法、司法和守法层面的新考验,也将随着新法的实施而开始。 此次刑诉法修改覆盖了所有诉讼流程:从立案到侦查,再到起诉、辩护、审判、执行,外加证据制度。民诉法修改也涵盖了七大领域,公益诉讼首次入法,小额诉讼制度得以确立,以及审判管辖的细化、财产保全的法定化、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优化等等,无一不是重大的进步。 两大诉讼法的修改虽在具体内容上根据各自特点而不同,但在对人权保障的追求上却是共通的。新刑诉法直接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民诉法也将人权思想贯彻于法条中。 司法机关有法必依、严格执法,让诉讼法展现强大生命力,是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更大期许。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指出,法院审理案件要充分认识正当程序的独立价值,不仅要保护好“强者”、有理者的程序权利,也要保护好“弱者”“无理者”的程序权利。即使被告人有违法犯罪,如果能公平地对待他们,充分保障其

程序权利,也能唤起他们的良知。 修法也促使执法机关的理念发生显著变化。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说,全面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诉法,将使公安机关坚持以收集证据作为侦查活动的中心,实现由“抓人破案”向“证据定案”的目标转变。 修改后的两大程序法即将实施,其彰显的程序正义价值获得广泛认同。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实践中,个别领导对案件出于各种目的发话、打招呼,瞬间冲毁程序法设置的“堤坝”,破坏司法公正的实现。“个别领导一句话”值得警惕。如何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应是下一步司法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 新刑事诉讼法看点 死刑复核更慎重 落实“少杀、慎杀”原则 为落实“少杀、慎杀”的刑事司法原则,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使得死刑复核更加慎重。 新刑诉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刑事诉讼法笔记

刑事诉讼法 总论 第一章概论 一、概念 1.刑事诉讼: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 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参加诉讼的法律。 3.控审分离:指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必须分别由专门行使控诉权的机关和个人以及专门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来 承担。 4.控诉:指向法院控告被告人的罪行并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有罪并加以处罚。 二、其他 1.我国刑事诉讼的阶段: 立案——侦查——起诉——第一审——第二审——执行 (特殊: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2.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国 际条约 3.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2)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并重 (3)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立 (4)追求诉讼效率 4.制定的目的: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 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第四章诉讼参与人 一、概述 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①被害人①法定代理人 ②自诉人②诉讼代理人 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③辩护人 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④证人 ⑤鉴定人、翻译人 二、基本概念 1.当事人: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 参与人。 2.被害人:指其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3.自诉人: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相当于原告, 执行控诉职能) 4.法定代理人: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5.诉讼代理人: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 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常用法律条文1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常用法律条文 (一)简易部分 1、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07条: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 2、不予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3、移送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3款。 4、拘传 《刑事诉讼法》第64条。 5、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款: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96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6、保证金保证 《刑事诉讼法》第66条。 7、退还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71条: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退还保证金。包括在撤销案件、判决生效时退还保证金。 8、没收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 9、对保证人罚款 《刑事诉讼法》第68条。 10、解除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款。 11、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72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女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96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12、解除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款。 13、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80条。 14、延长拘留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1款:延长一日至四日。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2款: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延长至三十日。 15、提请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1款、第2款,第85条。 《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3款、第85条: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予以逮捕。 16、释放

刑事诉讼法 案例解析

-名师讲座- □中国政法大学刘玫教授 案例1 案情:张某系某县一个下岗待业人员,一天晚上,张某在回家途中与王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张某卡住王某的颈部并致其窒息。张某误以为王某已死,遂向附近的县法院投案,称自己杀了人。法院值班人员告诉张某,法院不受理杀人案,让他去县公安局。张某在去公安局的路上,想到杀人要偿命,越想越害怕,于是便逃往了外地。王某自己醒过来后立即向公安局电话报警。后来王某又多次向公安局提出控告,公安局答复说,只有抓到犯罪嫌疑人才能立案,遂决定不立案。王某又向县检察院提出对张某的控告,检察院接到控告后建议公安局立案,公安局置之不理。王某无奈,只好向县法院起诉,法院又告诉王某自己无权管辖,让王某找公安局处理。 问题:试分析本案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公安局的错误:公安局不应以没有抓到嫌疑人为由决定不立案。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2.检察院的错误:检察院不应建议公安局立案。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立案。 3.法院的错误: (1)法院值班人员不应当不接受张某的投案,让他去公安局。人民法院对于自首应当接受。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再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2)法院值班人员未对张某采取紧急措施,致其逃走的做法错误。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3)法院不应当不接受王某的起诉,让其找公安局处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2 案情:某日凌晨,某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在人民路有两人持刀拦路抢劫行人。县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查人员赶赴案发现场,到达时,拦路抢劫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男,19岁)和王某(女,20岁)已被下夜班路过此地的李某和赵某当场抓获。侦查人员决定进行搜查,尽管当时在场的侦查人员均为男性警察,但还是对张某、王某进行了人身搜查,并搜得人民币400 0余元以及一条金项链。一名侦查人员说:“这些证据被扣留了。”就将人民币、金项链一起放入一文件袋内拿走了。之后,侦查人员制作了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和在场的见证人李某、赵某签名。本案经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法对张、王 二人执行拘留后,侦查人员分别对他们进行了讯问。张某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局十天后才安排会见。被害人钱某(女,27岁)被犯罪嫌疑人张某刺了两下,侦查人员因侦查需要欲对其进行人身检查,以确定其伤害状况,但钱某拒绝检查,侦查人员组织女医师强制进行了人身检查,确定为轻伤。由于现场的目击证人李某、赵某等对二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的行为的具体事实情节陈述不一致,侦查人员便对两目击证人同时进行询问,两人互相提醒、互相补充,终于作出了一致的陈述。询问证人李某、赵某时,他们要求对自己的姓名保密,被侦查人员拒绝。本案经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又向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证人李某提出申请审判员回避,审判长宣布休庭,由院长作出了回避决定。后来,证人赵某在旁听法庭审判时,在法庭大吵大闹,审判长决定对其处以1500元罚款。审判结束后,经合议庭评议,判处被告人张某和王某犯抢劫罪,分别判决张某、王某有期徒刑9年、7年。 问题:本案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请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对王某的人身搜查,不应由男性侦查人员进行。搜查妇女身体,应该由女工作人员或医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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