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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上海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上海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上海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1规划编制体系的构成和特征

特大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的层级往往较一般城市更为复杂,规划的门类与内容也更加丰富。一方面由于特大城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是在行政分级管理体制背景下展开的,既要保证市、区县、乡镇几级政府在规划管理上的独立性,也要确保各级政府所执行的规划具有高度的衔接性和可操作性,那么规划编制体系势必呈现多层次的特征,以强化总体规划对详细规划的延伸关系,战略部署与实施安排之间的衔接关系;另一方面由于特大城市地域大,规划管理涉及的覆盖面大、地区多,那么为了使规划便于实施管理和突出地区特色,规划的编制也会在横向上进行细分和针对性处理,加强网格化的管理方式和具体规划类别的延伸。所以,特大城市规划编制体系会呈现出“纵向拉伸和横向切割”的突出特征,而规划管理也会相应呈现出“分级管理和网格化管理”的模式。

1.1总体结构特征

上海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基本上形成了“一整体”、“二大片”、“三系统”、“四层次”纵横结合的网络结构。即是在市辖范围内,以城乡一体化的城市总体规划为总纲领和总指导,通过中心城和郊区两大地域板块进行具体规划,在二大片规划中涉及产业布局、专业系统、重点地区等三类专项规划,整体来看,各种规划所确定的条条框框都将通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四个层次来逐级推进,最终联系实施。

纵向的规划层次是结合上海特大型城市特点,从规划分级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对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体系进行的纵向梳理和重新架构;横向的规划类型是从上海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出发,根据规划的内容而设定的,从“面、线、点”三个层面对上海市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体系进行的横向梳理。

这其中,从规划的法定性来讲,分区规划和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在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之间起到积极的衔接作用,既在管理过程中有效的指导地区详细规划的编制,也具体落实了城市总体规划对地区发展的总体意图,将总体规划的控制要求细化分解并传递至实施性规划。尤其以新增设的规划环节——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的介入效果突出,确保规划落地。

1.2纵向规划层次

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2003),实施上海总体城市规划,按照“编制、审批、执行”三分离的原则,从加强规划管理、明确编制和审批规划职责分工等角度,按照中心城和郊区两条主线,从上至下,分为五个层次,分级管理、分层规划、逐级衔接。

1)中心城规划

第一层面是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含中心城总体规划);第二层面是6个分区规划,对总体规划的各项要求进行分解;第三层面是242个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进一步明确编制单元的范围,明确建筑总量、用地性质、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等指标;第四层面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五层面是按经批准的规划实施项目管理。其中,前四个层面是规划管理,第五层面是项目管理。

2)郊区规划

第一层面是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第二层面是郊区区(县)域总体规划、新城总体规划和国家级产业园区总体规划;第三层面是中心镇总体规划、市级产业园区总体规划和新城、国家级产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四层面是一般镇(含乡)总体规划和市级产业园区、中心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五层面是按经批准的规划实施项目管理。

表1 上海市城市规划编制分级管理方式

图1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体系纵向规划层次示意图

1.3横向规划分类

城市规划实施既需要各部门的协同,也需要在城市发展的整体框架下,整合、平衡各专业部门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近年来上海相继编制了多种法定规划与非法定规划,根据城市规划的工作特点,从不断深化城市总体规划、促进城市总体规划有效实施的角度出发,在横向上也将规划分为五大类,除纵向规划层次中将总体规划具体化至中心城和郊区两大板块进而形成的系列规划外,贯穿于中心城和郊区规划的还有三大类规划,产业布局规划、专业系统规划、重点地区规划,具体如图2所示。

图2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体系横向规划类型示意图

2规划编制体系的基本内容

2.1城市总体规划

1)城市总体规划(含城市中心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重点是确定城市发展的总体战略目标、发展结构、发展重点以及发展策略,是其以下各层次规划和各专业规划编制的依据,指导全市各地区、各部门的建设和发展。

2001年5月,国务院批复《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2020)》,规划范围包括上海整个行政辖区,约6340平方公里,确定了上海的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进一步明确了上海产业发展、对外交通、市域交通、环境景观、城市历史风貌保护、住宅发展、科教育社会事业发展、市政基础设施、城市防灾和地下空间等内容。

2)市域城乡布局规划

在全市范围内统筹考虑市域人口分布和城镇布局,按照中心城“双增双减”、郊区“三个集中”战略而建立的发展目标和布局框架。按照中心城、郊区两条主线,把人口调控、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利用、环境保护整体纳入规划体系,是对总体规划内容的深化、延伸和具体化,也是指导郊区各类规划和建设的重要依据。

3)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近期建设的目标和重点,落实重大建设项目在城市空间中的布局,明确发展时序,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提供阶段性安排。

2.2中心城规划

1)分区规划

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中心城建设和开发强度分区,合理分解人口总量与建设总量,保证城市整体发展结构、城市用地总体布局等全局性目标的贯彻和落实。

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多心、开敞”的结构布局,以外环线为界,中心城660平方公里划分为6个分区,每个分区面积约为100-150平方公里。6个分区规划是对城市总体规划的细化和深化,将宏观发展目标的原则转化为中观层次规划要素的规定性控制,使局部地区的规划建设更好地贯彻城市发展总体战略,实现整体目标与局部利益、宏观战略与微观策略的统一。

2)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

依据分区规划确定的规划原则,结合行政单元、市政社会服务设施网络,合理划分规划

单元,中心城进一步划分为242个控制性编制单元,一般一个街道分为2-3个规划单元。按编制单元进一步分解人口与建筑的控制总量,确定土地使用性质、建筑总量、建筑密度和高度、公共绿地、主要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等内容,作为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要求,以及城市设计、规划策略等指导性原则,指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3)控制性详细规划

依据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所明确的强制性要求和指导性原则,对编制单元内的土地使用强度、空间环境、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作出具体的规定。为强化规划的全覆盖,对编制单元进行整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2.3郊区规划

1)区县域总体规划

上海郊区区(县)域总体规划包括区(县)域规划纲要和区(县)域总体规划实施方案两个部分。主要包括确定区县人口规模、城镇和居住体系、产业发展方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生态环境和历史风貌等内容。

2)新城总体规划

2005年,为进一步促进郊区协调发展,结合市域城乡体系的建设,上海最终确定规划建设9个新城。新城总体规划重点是确定新城发展定位、人口规模、用地规模、城市发展方向、用地布局、公共设施布局、道路交通和空间发展策略等内容。

3)新市镇规划

新市镇规划以区(县)域总体规划为编制依据,注重与区域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的衔接。同时,注重保护自然生态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

4)中心村规划

上海中心村规划建设,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遵循“分类规划、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确定中心村的规模和数量,加快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配套设施,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业发展。

2.4产业布局规划

产业布局规划,是城市规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按照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统筹城市三、二、一产业的功能定位、发展规模和用地布局,包括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规划、现代产业园区规划、现代农业园区规划等。

2.5专业系统规划

专业系统规划与各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规划密切联系,又有所区别。目的是统筹城市市政基础、公共服务、生态环境等专业设施的发展能力和用地布局,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各项要求,在城市发展的宏观层面进行综合平衡,包括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城市公共事业规划、城市住房发展规划、历史文化风貌保护规划、城市生态空间景观规划、资源能源利用规划等。

2.6重点地区规划

重点地区是对城市发展布局、功能提升、环境改善或形象展现有着重要影响的区域。重点地区规划具有战略性和实施性的双重特点。上海先后编制了世博会地区规划、黄浦江两岸和苏州河沿线规划、虹桥综合交通枢纽规划、杨浦知识创新区规划、崇明生态岛规划等重点地区规划,并开展了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等动作,如北外滩地区、静安寺地区、董家渡地区等。

3规划管理实践中展现的问题

3.1城镇体系重构问题

中心城(外环线以内地区)与中心城外围新城已连片发展,上海中心城与周边宝山、闵行、

嘉定三个新城,其中特别是宝山、闵行两个新城已经大范围地联成一片;中心城与松江、青浦两个新城的毗邻地区,亦有一部分地带即将连片。因而,探索行政区辖与城镇体系尽可能一致,并有利于控制中心城继续扩大;中心城与周边新城之间、中心城周边新城与新城之间,形成既集中又区割的城市空间布局结构,是提升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科学性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张绍樑,2006)

3.2区县域总体规划薄弱问题

随着中心城内部重组和城市建成区向郊区扩展,郊区在上海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上海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虽然引入了区域和城乡统筹的规划理念,但仍更多关注于中心城区,对郊区发展主要停留在城镇体系层面的规划引导,尤其缺乏规划管制的详细文本和图则,难以满足上海郊区快速发展下规划管理的需要。

区(县)域总体规划作为对城市总体规划的一种深化,在规划深度上的一种补充,应注重规划衔接,统筹郊区(县)区域发展,分为纲要和区域总体规划两个阶段。纲要在与土地利用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进行衔接平衡基础上,确定区(县)域人口规模、城镇体系、空间布局、土地利用、基础设施、环境保护等核心规划要求,明确区(县)域的发展方向和基本思路。而区域总体规划则在纲要基础上明确具体规划空间规划管制要求,主要是明确功能空间布局,细化空间分区方案,确定郊区城镇和一些特定区域编制总体规划的规划范围,做到不重复、不遗漏、满覆盖;同时进一步明确建设用地基本规模和布局、区域重大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和控制要求以及近期建设规划要求等基本内容。(徐毅松,范宇,2006)

3.3分区规划衔接性不足问题

特大城市的总体规划编制,涉及面广。城市发展面临的问题十分复杂。其修编论证时间往往较长。且其成果一般不能直接指导单一城市开发和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指导地区城市建设的直接依据,其编制一方面需要体现地区发展的实际情况,同时也要兼顾城市总体战略意图的贯彻落实。因此,两者之间的衔接尤为重要。《城乡规划法》明确了分区规划的法律地位,但由于在实际操作中编制主体缺位、分区规划的技术标准和成果规范尚未明确等问题,且其规划范围往往跨区级行政辖区,实际效果并不明显。(姚凯,俞斯佳,2008)3.4控制性编制单元的适应性问题

城市快速发展进程中,实施性规划往往无法准确地预见城市发展的各种需求,要求城市规划编制工作能够及时适应城市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及时提出工作对策,充分体现时效性。这就要求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既要给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项目管理留有空间,保证“区域平衡、综合调控”,同时,也确保城市各项刚性控制要素(如红线、黄线等)在实施性规划中能够充分体现。从城市规划管理效能来看,具有承上启下、中间层次特征的规划层次在特大型城市规划管理中作用愈加明显。上海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的设定,是在完善特大城市规划工作体系方面作的初步尝试,很多内容仍需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特别是在国家《城乡规划法》、《物权法》颁布实施后,如何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成为规划工作者面临的突出问题。(姚凯,俞斯佳,2008)

参考文献:

1.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城市规划管理实践——科学发展观统领下的城市规划管理探索》,2007

2. 张绍樑,完善上海规划编制体系,提高规划科技创新能力——“上海城市规划科技创新”规划沙龙,上海城市规划,2006(4)

3. 姚凯、俞斯佳,上海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的实践和效用评析,城市规划学刊,2008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增刊

4. 徐毅松、范宇,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理论思考,上海城市规划,2006(4)

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2040

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40)纲要概要 编者按:创新、生态、人文!响应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展望2040年,上海将成为一座怎样的城市?目前正在编制的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40)已经形成了一些初步设想。下面我们节选了《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40)纲要概要》的部分内容为您一一展现。 上海:追求卓越的全球城市 Striving for the Excellent Global City 城市愿景:上海:追求卓越的全球城市,一座创新之城、生态之城、人文之城。城市性质:在2020年基本建成“四个中心”的基础上,到2040年将上海建设成为综合性的全球城市,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科技创新中心和国际文化大都市。 1、城市目标 The Primary Objective 1.1更具竞争力:一座繁荣创新之城GlobalCompetitiveness: a City of Prosperity and Innovation 以建设国际经济、金融中心为支撑,以建设国际贸易、航运中心为基础,以建设自由贸易区为契机,提升上海参与全球经济合作与竞争的能力和影响力,建立上海在世界城市体系中的领先地位。 进一步提升上海作为国际门户和国家交通枢纽的功能,强化综合交通的服务能力,提高对内对外两个扇面的辐射服务能力,充分发挥上海在国家“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中的支点作用,更好地促进长三角区域协同发展。 聚焦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集聚创新资源,吸引创新人才,建立长三角区域协同创新体系,使上海成为全球创新网络中的重要枢纽和主要科技策源地之一,并以科技创新为核心带动城市的全面创新。 依托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生活、出行、交流交往模式,促进城市生活的信息化、产业发展的智能化和城市管理的精细化,建设高效互联的智慧城市。 打造新型产业体系和良好创新体系,充分发掘传统行业、创新经济的增长潜力,实现经济多样化发展,提供多元化的就业机会,建设适合各类人才成长创业的宜业城市。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10修正 发布: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0-12-20 实施日期2003-12-01 发布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市政设施用地;(六)绿地。 第五条 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

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 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第七条 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三)第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八条 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一)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第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一)供应设施用地(U1),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二)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三)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六)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6),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第十条 绿地(G),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一)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二)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发展战略)城市发展战略规划集锦

城市发展战略规划集锦 武汉 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战略目标 聚焦中部崛起,打造中国区域经济新增长极。创造更具凝聚力的资源环境和更好的创新氛围,建设区域性的国际化大都市。 战略导向找回武汉,重塑江城。抓住国家交通体系重构、国际产业转移和有利的政策环境等三大机遇,重点解决三大关键问题:一是如何打破区域封闭,领导区域发展;二是如何确立城市中心,再现中心城市辉煌;三是如何完善体系,找寻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机制。 战略选择 战略之一——“都市内核,国际中枢”,建设整合武汉三镇的中央都市核心空间(UC,即Urban Core),引导武汉快速建立起华中金融、贸易、产业服务和现代物流的区域精密控制内核,作为武汉迈向国际化的载体。 战略之二——“智力先导,产城一体”,提出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制造业为导向的“十字型” 产业空间布局构想。 战略之三——“滨江而展,一带多心”,突破当前城市圈层构架,构筑沿长江两岸的综合城市发展走廊,通过带形的跳跃式增长提供城市持续的发展框架。 战略之四——“破环成带,轴向拉伸”,强化滨江道路交通建设,形成区域式组团发展构架。战略之五——“以江为脊,连湖成网”,充分发挥武汉水优势,打响“百湖江城”全球品牌的思路。 战略之六——“产业整合,价值链接”,以研发销售为核心,实现武汉区域“1+8”产业和区域契合发展,构成主导产业加工为依托的新城发展模式; 战略之七——“近展双翼,远视三极”,向东连接,武汉城市圈沿京广线和沿京九线两个带状区域,近期横跨京九京广的武汉都市走廊,未来构筑武汉、长沙和南昌为基点的三角经济区,继而形成中国的第四极三角经济区的目标。 战略之八——“多元并蓄,文化凝聚”,把汉正街为代表的汉味市民文化等传统型文化和UC 新都市文化、高科技文化等提升型核心文化转化为具有鲜明地缘识别性的城市形象。 场景分析

【城市规划】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图和表经整理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 号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已经2003年9月29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 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 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中心城内的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第七条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三)第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八条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第九条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一)供应设施用地(U1),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 (二)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三)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 (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六)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6),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第十条绿地(G),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一)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二)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第十一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

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版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临时建设、农村个人建房和市区简棚屋地区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实施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或地区结构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一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 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与设施的用地, 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指行政机关、党派和社会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指商业、金融业、保险业、服务业和 旅馆业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图书展览和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 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 等设施用地; (六)教育和科研设计用地(C),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成 人学校、业余学校、残疾人学校、工读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 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设施用地(纳入居住用地)。 第七条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 施用地。 (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基本 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有一 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上海城市的现代化历程

上海城市的现代化历程 上海城市的现代化历程 苏智良文汇报2013-04-08 早在1881年,人们已将日新月异的上海与巴黎相提并论。《申报》载文:“人之称誉上海者,以为海外各地惟数法国巴黎斯为第一,今上海之地,不啻海外之巴黎。”从此,“东方巴黎”之誉被世界舆论所认可。 明清时期的上海,已是“江海之通津,东南之都会”;但 作为松江府辖下的一个滨海小城,上海始终仰慕苏州,追随杭州。近代以来,上海接纳来自世界各地的淘金者,形成了一种开放传统,并迅速走向繁荣,不仅超越苏杭,而且卓然成为中国的首位城市。 上海近代化的起点 上海开埠后,即在世界上引发了淘金热潮,“到上海去” 的声音在巴黎、纽约及伦敦街头回荡。定期航轮从伦敦、从巴黎、从香港,驶至外滩,上海与世界的联系日益扩大。 英美法侨民首先进入上海;随后是近邻的日本人,最高时达10万以上。20世纪初2万俄国人和3万犹太人陆续抵沪。外国人来到上海后,建立了英租界(1845)、美租界(1848)、

法租界(1849)。租界既是中国受制于帝国主义的耻辱象征,某种程度上也是中国人学习先进技术的开端。一文不名的犹太人哈同,通过投资房地产业而成为首富。一个前奥匈帝国的士兵邬达克,因缘际会成为了上海最著名的建筑师,这位匈牙利人留下了60幢不同风格的建筑,国际饭店、大光明电影院、吴同文寓所……几乎每幢都是经典。音乐家魏登堡为躲避纳粹的反犹浪潮来沪后,成为国立音乐院的教授,培养了谭抒真、黄贻钧、陈传熙等一批乐坛优秀人才…… 晚清上海的市政建设,已处于亚洲领先水平。1876年,中国第一辆火车从苏州河畔驶向吴淞;1882年在南京路31号,世界第三个发电厂建成;又过了一年,两江总督李鸿章打开黄浦江边的引水闸门,上海进入了自来水时代;1908 年3月5日,第一辆电车从晨钟暮鼓的静安寺开到了熙熙攘攘的外滩。此后上海的商业化水平飞速提升,南京路上出现了先施公司(1917)、永安公司(1918)、19层的新永安大楼(1933)、新新公司(1926)和大新公司(1936),形成繁华的商业环境。金门饭店(1926)、都城饭店(1934)以及被誉为“远东第一高楼”的国际饭店(1934)等大型豪华高层饭店的诞生,也将人们的生活推向奢华的极致。这一切表明,上海已成为市政现代化程度最高、商业最繁华的城市。 早在1881年,人们已将日新月异的上海与巴黎相提并论。《申报》载文:“人之称誉上海者,以为海外各地惟数法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doc 42页)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doc 42页)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 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第七条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实施《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科学、有序的城市更新实施机制,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作原则) 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规划引领,有序推进。落实区域评估、整体更新的要求,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依法推进试点,实现动态、可持续的有机更新。 注重品质,公共优先。坚持以人为本,激发都市活力,提升城市品质和功能,优先保障公共要素,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魅力。 多方参与,共建共享。搭建实施平台,创新规划土地政策,使多元主体、社会公众、多领域专业人士共同参与,实现多方共赢。 第三条(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 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组成, 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 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工作,完善配套政策。 第四条(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负责城市更新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制定技术规范、管理规程,组织、

协调和监督全市的城市更新工作,指导城市更新的实施,开展城市 更新政策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的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包括制定城市更新区域评估报告和实施计划;指定 相应部门作为专门的组织实施机构,协调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 定期评估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情况,督促更新项目依法合规并按计 划落实。 第二章城市更新区域评估 第六条(区域评估的工作要求) 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区县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组织开展区域评估,确定地区更新需求,进行地区公共要素评估,划定城市更新单元(以下简称“更新单元”),明确适用更新政 策的范围和要求,形成区域评估报告报审稿。 区域评估工作包括基础准备、编制区域评估报告、审批三个阶段。 (一)基础准备: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规划编制单位,启动开展区域评估工作,依据上位规划,以控制性详细规 划为基础,研究区域发展背景和趋势,确定评估范围、完成资料整 理和汇总工作。 (二)编制区域评估报告: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意见征询,就评估区域的发展需求、公共要素建设需求等,征询各方意见,形 成区域评估报告初稿。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就区域评估 报告初稿出具意见,编制单位据此完善区域评估报告,形成报审稿。 (三)审批:由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将区域评估报告报审稿报区县人民政府,经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区县人民 政府批准并送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区域评估的范围)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3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 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第七条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三)第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完整版)南京城市规划历史变迁介绍

南京城市规划历史变迁介绍 一、南京城市规划历史介绍 南京市是我国四大古都之一、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江苏省省会,全省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长江流域四大中心城市之一。辖10区5县,面积6597平方公里,人口537.44万人;其中市区面积975.82平方公里,人口265.79万人。南京位于长江下游宁镇丘陵区,东距长江出海口300公里,西达荆楚,南接皖浙,北连江淮。境内江河纵横,低山丘陵起伏,物产丰富,景色壮丽秀美,文物古迹众多,融山、水、城、林于一体。 南京历史悠久,东郊汤山发现的猿人头骨化石,证明30万年前就有古人类生活于此。5-6千年前出现大批原始村落。南京以北阴阳营聚落为代表的大批古文化遗址属于这一发展阶段。南京地区在夏商二代,未见有城邑的记载。春秋时期南京地处“吴头楚尾”,作为军事前沿,吴、越、楚三国先后建有城邑。最早有记载的城邑是周景王四年(公元前541年)吴在今高淳县固城镇境内设濑渚邑。周元王四年(公元前472年)范蠡筑越城于古长干里(今中华门外雨花路西),此为南京城区筑城之始,楚灭越,在今清凉山一带(当时长江岸边)建金陵邑,以上城邑均为军事城堡性质,当时手工业作坊、商市及居民都在城堡之外。至今南京建城历史已达2470余年。南京建都史自东吴定都建业开始。其后,东晋、南朝(宋、齐、梁、陈)、南唐、明、太平天国和中华民国,前后十代定都南京共450年。东吴、东晋及南朝的宋齐梁陈,史称六朝时期,都城规划是以“君”为本。都城形制受《周礼》影响,并融合山丘环抱,河湖萦绕散布的自然地形,表现出礼制规划与因地筑城的巧妙结合。 五代十国时期的南唐在江宁府建都,突破了六朝建康以“君”为本的单一功能。都城南移,跨淮立城,包含了秦淮河两岸经济富庶的居民区、商市区,建造坚固宏伟的都城,体现了“造廓以守民”的规划思想。 明朝于洪武十一年(1378年)正式奠都南京,称京师。明南京城为四重环套配置形制。庞大的都城,充分体现了大一统王朝的气势。京城与外郭城垣形态,顺应山峦湖泊、水系等地形限制与旧城制约,是深受管子“城郭不必中规矩”务实思想的体现。宫城部分严格按礼制体系,布局规整,轴线对称。宫城轴线与旧城轴线同时并存,各有分工。 公元1853年太平天国定都南京,改称天京。此时期城市建设主要有两大内容:一是出于军事需要,改造加固明代城垣,加筑城外营垒。另一是建设天朝宫殿及众多的大小王府,天朝宫殿、各王府及明代建造的七彩琉璃大报恩寺塔均毁于天京陷落前后。 图1 南京都城变迁示意图 进入近代,1858年《天津条约》南京开埠,加速了南京近代化进程。1917年,孙中山发表《建国方略》,认为南京“位置乃在一美善之地区,其地有高山,有深水,有平原,此三种天工,钟毓一处,在世界之大都市诚难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大本市都市建设规划治理,保证都市规划的实施,提升都市环境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上海市都市规划条 例》和上海市都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治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要紧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差不多原则,参照 《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行业和市场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第七条工业用地(M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差不多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三)第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峻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八条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一般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样物资的一般仓库用地; (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第九条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治理修理设施等用地。 (一)供应当设施用地(U1),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

上海市城市规划馆

城 市 规 划 专 业 实 习 报 告 学号:080907237 姓名:杨鹏

实习要求:在实习过程中要利用笔记本、速写本、卷尺、相机、绘制工具等,进行体验、参观、收集资料、记录、拍照等,做好实习记录。 实习地点:上海、苏州 指导老师:苏阳、田鹏、任君、陈玮 上海城市规划展示馆 这次上海实习我们去了很多著名景点,像苏州的拙政园,七里山塘,贝聿铭封山之作苏州博物馆;还有上海外滩,新天地。给我印象最深的还是上海城市规划展示馆。上海城市规划展示馆是一座底蕴丰厚、设施完备、全面展示上海形象的专业性场馆。 上海城市规划展示馆位于上海市市政府大厦的东侧,展馆建筑面积2万余平方米。在7000余平方米展示面积中,全面展示上海城市规划与建设成就,充分表达了“城市、人、环境、发展”的展示主题,

被市民誉为“城市之窗”。馆内大量采用高科技手段,全面展示上海至2020年的城市未来蓝图。 上海城市规划展示馆占地3600余平方米,建筑面积18390平方米。主体结构高43.3米,地上5层、地下2层。从底层大厅至四层展示厅可供展示面积约7000平方米。展示馆大楼远远看去,像是中国传统的高大城楼中间的城门,暗喻建筑与城市存在着内在联系。展馆大楼主体造型从中国传统的城门形态中获得设计灵感,以中心对称的结构图式巧妙地呼应着中国传统的美学思维。展馆顶部寓意着盛开的上海市花:白玉兰,网络状的结构让建筑与蓝天、白云融为一体。顶部由四片硕大的连体薄壳艺术造型组成,象征着上海充满朝气和活力。4只巨大白色钢帽在艳阳下熠熠生辉,她与西侧水晶宫般的上海大剧院一左一右相映成趣。

上海城市规划展示馆的主题:“城市、人、环境、发展”,它向人们叙述了上海从一个小渔村发展成为中国最大的经济中心和国际型大都市的演变过程,反映了上海城市总体规划,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上海城市面貌的巨变。 城市规划展示馆不仅有利于市民参观了解城市的发展变化和未来规划,更有利于向国内外宾客介绍上海城市规划与建设的情况,树立上海对外开放的国际大都市形象。这座晶莹剔透的建筑获得了2000年度上海市“白玉兰”奖和国家建筑最高荣誉“鲁班”奖等奖项。上海城市规划展示馆的展示规模在世界同类展馆中是首屈一指的。它借鉴了国内外先进展馆的经验,在布展内容上,以“城市、人、环境、发展”作为主题,浓缩了上海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昨天、今天与明天,重点突出未来20年的发展规划。在展示手段上,以传统与现代相结合,突出运用高科技,体现综合、开放、公众参与的特点。上海城市规划展示馆以“城市、人、环境、发展”的展示主题,通过详尽而权威的资料和信息,运用图片、模型、触摸屏、多媒体演示等多种展示手段,充分展示了上海城市发展的“昨天、今天和明天”,是全面认识上海、深入了解上海的最佳选择。 下面为各层展示的主要内容 1.序厅一层大堂内的“上海之晨”艺术模型。

中国城市规划的发展过程

中国城市规划的发展过程纵观整个中国城市设计的发展过程,主要是围绕王权和商业建造发展的, “城”是“王权”,“市”是“商业” 0 我国最早城市是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也即是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的过渡时期。 这个时期,从考古文化上说,大体相当于“龙山文化”时期(公元前3000—前2000年);从我国历史上说,相当于从传说中的黄帝时代,经尧、舜、禹直到夏朝前期。其间经历数百年之久。主要产生在在黄河中下游平原地区,长江中游两 湖地区,长江上游四川盆地和内蒙古高原河套地区等四大区域。这段时间,由于生 产力的发展,生产发展产生了剩余产品,也就是产生了私有制,手工业及商业从农 业畜牧业中分化出来,这就是城市产生的基础,精神文化相应的繁荣发展起来,频 繁的战争也是促使这一时期城市产生的原因之一。作为刚开始时产生的城市,其规 模一般都还不够大,内部设施也很不完善,远不能与今天意义的城市相提并论,还 不可能成为一个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严格说来只不过是些城堡而已,但 是以后发展的城市,以至今天现代意义的城市,正是在这些最原始的城堡基础上发 展而来的,我们不妨把这一萌芽时期产生的城市称为“雏形城市”。 我国早期城市从原始社会末期开始产生以后,但还不能认为其就此已经形成。 经过夏朝中前期300年左右的发展,大体至夏朝后期已基本形成。早起城市已经具 有以下这些特点: 1、城市需具有一定的规模 2、需具有一定的永久性大型建筑一一以行使一定的政治和文化职能 3、需具有一定的手工生产场所和交换贸易场所一一以体现城市经济中心的职能 4、需具有一定的城市基础设施 5、有比较密集的居民居址 河南偃师二里头是夏朝后期城市形成实例:二里头城址位于洛阳市区东20 公里,偃师市区西南9公里,伊水和洛水交汇处附近。布局大体是:宫殿区位于遗 址中部,南部为冶铸青铜器的作坊区,东部为制骨器的作坊区,并有大道与宫殿区 相连。 春秋战国时写成的《周礼?考工记》记述了这一制度:“匠人营国,方九里,旁三门,国中九经九纬,经途九轨,左祖右社,面朝后市,市朝一夫。”这一规 划的主导思想是突出天子为中心,强调都城方正、对称,宫城居中,这种城制对中 国古代城市的布局也有一定的影响。周人以农立国,因此在城市的规划建设上也打下了烙印,这里记述的王城规划意匠显然与“井田制”的土地制度有关。商周春秋 时期,城市数量较前增加,分布范围扩大,但城市规模普遍较小。西周初年的分封 制度,推动了周代筑城高潮的兴起。然而由于城邑等级制度的严格限制,城市规模 普遍较小。形成三级城邑网。即周天子所居王都一一诸候国国都一一卿大夫都(采 邑城)三级。城市总体布局较为松散和缺乏统一规划,这与城市经济结构上农业尚 占很大比重、政治结构上尚保留着氏族宗族组织有密切关系;最具特色的是地缘政 治并未伴随文明时代的到来而立即出现,城市居民仍聚族而居。秦汉时期,郡县制 推行,行政中心城市特别是县城镇得到大量发展。形成了从中 央到地方的三级城市体系,即首都一郡城一县城。城市建设方面,改变了战国时期 两城相依的局面,将宫殿、官署、市场、居民区置于同一个大城,市场位置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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