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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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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夫妻财产制

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和种类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

男女因结婚产生夫妻人身关系,并随之产生夫妻财产关系。法律为确保夫妻地位平等和婚姻生活的圆满,并保障夫妻与第三人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秩序,设立夫妻财产制,调整夫妻财

产关系。

夫妻财产制的种类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和时代性。在古代,各国立法对夫妻财产基于夫妻一体主义的人身关系的要求,多采取“吸收财产制”,妻的财产因结婚而为夫家或夫所有,否认妻有独立的财产权。到近代、现代,夫妻财产制随社会的发展而变化,出现了多种形式。对其可从不同的角度,作如下分类:

1.依夫妻财产制的发生根据,可分为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

(1)法定财产制,它指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及民族传统习惯不同,不同时代不同国家规定的直接适用的法定财产制形式也不尽相同。目前,各XX用的法定财产制主要有分别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等形式。

(2)约定财产制。它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指由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

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许多国家的立法都规定了约定财产制,它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但前苏联等一些国家的立法,则不允许夫妻就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法定财产制是惟一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在允许约定财产制的国家,立法内容不尽相同,有详略之分和宽严之别。从立法限制的程度看,大体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立法限制较少的,即对婚姻当事人约定财产关系的X围和内容不予严格限制,立法既未设立几种财产制形式供当事人选择;也未在程序上作特别要求,如英国、日本等国立法即属此类。另一种是立法限制较多的,即在约定财产制的X围上,明定约定时可供选择的财产制,如规定当事人只能在管理共同制、一般共同制、分别财产制等类型中选择;在约定的内容上明列不得相抵触的事由;在程序上,还要求夫妻订立要式契约,如要求书面形式并经登记或公证,如法国、德国、瑞士等国立法即属此类。

在通常情况下,依婚姻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或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适用某种财产制处理财产问题,所以这些在通常情况下被采用的财产制又称为普通财产制,包括约定的财产制和法定的财产制。在有些国家和地区,为了克服共同财产制的某些缺陷,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

当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据法律之规定或经夫妻一方(或夫妻之债权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依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共同财产制,改设为分别财产制。由于在特殊情况下才能改设为分别财产制,所以此时的分别财产制又称为非常财产制(包括瑞士立法中的特别财产制,法国、德国立法中的共同财产制之撤销制度)。它是相对于普通财产制而言的。

2.依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可分为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和统一财产制。在各国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中,它们有的被作为法定财产制直接适用;有的被作为约定财产制供当事人选择适用。

(1)共同财产制。它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依共有的X围不同,又分为一般共同制、动产及所得共同制、所得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等形式。

(1)一般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婚后的一切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均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

(2)动产及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的动产及婚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

(3)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

(4)劳动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后的劳动所得为夫妻共有,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如继承、受赠所得等,则归各自所有的财产制。

上述不同共有X围的共同财产制,为世界上不少国家分别采用。有的被采为法定财产制,如巴西、荷兰、法国等国;有的采为约定财产制形式之一,如德国、瑞士等国。共同财产制符

合婚姻共同生活体的本质要求,且有利于保障夫妻中经济能力较弱一方(往往是妻方,尤其是专事家务劳动的妻方)的权益,有利于实现事实上的夫妻地位平等。但在尊重夫妻个人意愿上则嫌不足,夫妻一方不能未经对方同意单独行使共同财产权。

还须指出的是,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国家,大多对婚后所得财产共有的X围设有限制性规定,如“法律有特别规定者除外”,或“夫妻另有约定者除外”等。这些规定即属夫妻特有财产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保护夫妻个人财产所有权,并满足夫妻个人对财产关系的特殊要求。所谓夫妻特有财产,又称夫妻保留财产,是指夫妻婚后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一定X围的个人所有财产。特有财产制,就是在夫妻婚后实行共同财产制时,基于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由有关夫妻各自保留一定个人所有财产的X 围,夫妻对该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相应的财产责任、特有财产的效力等内容组成的法律制度。1

特有财产制不同于分别财产制。分别财产制是全部夫妻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后全部财产)分别归属夫妻各自所有;特有财产是在依法或依约定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前提下,夫妻

1参见史尚宽:《亲属法论》,第358~359页。中国政法大学2000年版。

各自保留一定X围的个人财产。因此,特有财产制是与共同财产制同时并存的,是共同财产制的限制和补充。根据特有财产发生的原因,可分为法定的特有财产和约定的特有财产:

(1)法定的特有财产。它是依照法律规定所确认的婚后夫妻双方各自保留的个人财产。在外国立法中,其X围大体如下:

夫妻个人日常生活用品和职业必需用品;

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和财产权,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金、补助金、不可让与的物及债权等;

夫妻一方因指定继承或受赠而无偿取得的财产;

由特有财产所生的孽息及代位物等。

此外,在实行一般共同制时,夫妻特有财产的X围包括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在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时,夫妻特有财产的X围不包括夫妻婚前个人财产。

(2)约定的特有财产。它是夫妻双方以契约形式约定一定的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

总之,特有财产为夫妻婚后分别保留的个人财产,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外,实质属于部分的分别财产,故其效力适用分别财产制的规定。即夫妻各方对其特有财产,享有独立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等权利,他人不得干涉。但对家庭生活费用之负担,在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负担家庭生活费用时,夫妻得以各自的特有财产分担。

当代世界许多国家的立法在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同时,明文列举了夫妻特有财产或婚后个人所有财产的X围,如法国、德国、瑞士、日本、前苏联、罗马尼亚等国的立法。有些国家的立法,还进一步对夫妻特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处分权利及其财产责任,特有财产的

效力,特有财产的举证责任,特有财产与共同财产之间的结算等作了具体规定,从而形成特有财产制度。如德国、法国、瑞士等国立法。特有财产制作为共同财产制的限制,其立法意旨在于保护夫妻个人财产所有权,并满足夫妻在婚姻生活中的个人特殊经济需要。它弥补了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夫妻一方无权独立支配共同财产的缺憾,是共同财产制不可缺少的补充。两者相辅相成,维护和保障夫妻关系和睦及婚姻生活圆满。

(2)分别财产制。它指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

用、收益和处分权;但不排斥妻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管理权交付丈夫行使,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

英美法系的多数国家及大陆法系的个别国家如日本,以此制为法定财产制;还有部分国家以此制为供选择的约定财产制形式之一。分别财产制使夫妻婚前和婚后各自所得的财产均为各

自所有,不因结婚而发生财产上的共有,各自保持经济独立。它尊重夫妻个人意愿,便于夫

妻一方独立行使财产权。在一定意义上是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但也要看到,在当代社会中,男女两性的经济地位事实上仍存在差距,妇女的就业机会和经济收入大多不如男子。同时,女方承担的家庭义务往往多于男子,这也往往影响其经济收入。在此情况下实行分别财产制,往往会形成事实上的夫妻不平等。

(3)剩余共同财产制。它指夫妻对于自己的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各自保留其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收益权及有限制的处分权,夫妻财产制终止时,以夫妻双方增值财产(夫妻各自最终财产多于原有财产的增值部分)的差额为剩余财产,归夫妻双方分享。

大陆法系的德国以剩余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法国则为约定财产制之一。2此制在一定程度上兼具有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的优点,在保障夫妻地位平等、维护婚姻共同生活和谐的同时,亦有利于维护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

(4)统一财产制。它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将妻的婚前财产估定价额,转归丈夫所有,妻

则保留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对此项财产原物或价金的返还请求权。此制为早期资本主义国家法律所采用。因其将对婚前财产的所有权转变为婚姻终止时对夫的债权,使妻处于不利地位,有悖男女平等原则。故现代国家已少有采用。

(5)联合财产制。它又称管理共同制,指婚后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

有,但除特有财产外,将夫妻财产联合在一起,由夫管理。夫对妻的原有财产有占有、使用、管理、收益权,必要时有处分权,而以负担婚姻生活费用为代偿;婚姻关系终止时,妻的财产由其本人收回或其继承人继承。此制源于中世纪日耳曼法,被近现代一些资本主义国家所沿用并发展。其虽较统一财产制有明显进步,但夫妻在财产关系上仍处于不平等地位,有悖男女平等原则。故现代社会里原采此制的一些国家如德国、日本、瑞士等已废止此制改行新制。

综上述可见,夫妻财产制种类繁多,内容多样,但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是两种基本分类;共同财产制与分别财产制,则是夫妻财产制的两种最基本形态。在当今世界,促进夫妻平等,维护婚姻共同生活之圆满,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及交易安全,已成为夫妻财产法的立法原则和目的。当代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发展趋势是,分别财产制走向增加夫妻共享权,共同财产制引进分别财产制的因素。可以相信,兼采分别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的合理因素,将成为越来越多国家夫妻财产制的改革方向。

二、我国现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

我国现行《婚姻法》的法定财产制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相结合的形式,

《婚姻法》第18条规定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X围,以此对该法第17条规定的夫妻共有财2参见X冲、贾红梅译:《德国民法典》,第1363~1390条,法律2001年版;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

的X围加以限制。此外,夫妻还可以通过约定设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如果没有约定,则当然采用法定财产制,即除了法定的个人特有财产外,其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夫妻共同财产制

我国的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我国习惯上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财产制度。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共有财产。它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由此决定了夫妻任何一方不能单独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也不能作为夫妻

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

第二,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时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合法婚姻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从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恋爱或订婚期间,不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分居或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期间,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第三,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但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属于个人特有财产的除外。这里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所有权的取得,而非对财产必须实

际占有。如果婚前已取得某财产所有权(如继承已开始),即使该财产在婚后才实际占有(如婚后遗产才分割),该财产仍不属夫妻共同财产。相反,如婚后取得某财产权利,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未实际占有,该财产也属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三个特征同时具备,才是夫妻共同财产。

(1)夫妻共同财产的X围

依据《婚姻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共同财产:

①工资、奖金。工资是指作为劳动报酬按期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或实物,奖金是为了鼓励或表扬而给予的金钱或财物。

②生产、经营的收益。是指配偶一方或双方以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名义从事农副业生产活动、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从事工商业生产活动、以个人合伙的名义从事合伙经营、依据《独资企业法》或《公司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财产。

③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包括

作品在出版、上演、播映后而取得的报酬,或允许他人使用而获得的报酬,专利权人转让专利权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所取得的报酬,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合伙的商标所有人转让商标权或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所取得的报酬。

④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因继承所得的财产是指依据《继承法》的规定所继承的积极

财产,即以遗产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税款和债务后所剩余的财产。遗产包括公民个人的财产所有权、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因此因继承所取得的财产也不以所有权为限。因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基于赠与合同而取得的财产。但并非所有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都是共同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属于该方所有。

根据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是指夫妻单独取得或共同取得的除了上述共同财产之外的财产。目前,相当一部分家庭的财产中,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储蓄存款、房屋等外,还包括在一些企业中的出资或者股份等。《解释(二)》对几种新型财产形式的认定问题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根据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婚姻存续期间的下列财产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第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第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本书认为婚姻存续期间的下列财产也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第一,个人财产的孽息扣除有关税费以后所剩余的财产,如扣除利息税后的利息,一方所有的母畜生产的幼畜等;第二,对个人财产加以改良后所增加的价值部分;如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一方婚前个人房屋进行修缮、装修、重建,该房屋的所有权仍属夫或妻一方,但因修缮、装修、重建而使该房屋增值的,该增值部分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三,夫妻共同所有的动产的添附等。第四,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退休金、失业保险金以及买断工龄款。此外还要注意:如果双方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等手续,不管当事人是否同居生活,其后所取得的财产一般均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共同财产权的行使

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因而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应不分份额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不能根据夫妻双方收入的有无或高低,来确定其享有共有财产所有权的有无或多

少。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处分权是所有权最重要的权能,是所有权的最高表现。我国《婚姻法》特别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一条应当理解为:第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第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3由此给配偶造成的损失,应由擅自处分财产的配偶一方予以赔偿。

夫妻对共同财产平等地享有权利,同时平等地承担义务。夫妻共同生活费用,应以夫妻共同财产负担,若共同财产不足负担时,由夫妻双方以个人财产分担。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

扶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3)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终止

夫妻共同财产制因夫妻一方死亡而终止,也可因离婚或其他原因,如改采用其他夫妻财产制,外国亦可依共同财产制撤销之诉等而终止。夫妻共同财产制终止,意味着夫妻共同财产关

系消灭,从而发生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因一方死亡而终止夫妻共同财产制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按我国《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离婚而终止夫妻财产制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参见“离婚”一章中有关部分。

2、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

夫妻一方财产也叫夫妻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后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夫妻双方的约定,夫妻保有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财产。《婚姻法》第18条的“夫妻一方的财产”

是指法定的夫妻特有财产。确立夫妻特有财产制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公民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个人的财产所有权不应因该公民与他人缔结婚姻关系而丧失其存在的必要,法律仍应给予承认和保护。

夫妻法定的夫妻特有财产是指夫妻一方婚前个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并依法应当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法定的夫妻特有财产的性质属于公民个人财产的X

畴,依法受法律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XX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2001年12月

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婚姻法》确立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权制度,是对公民个人在婚姻家庭中合法财产权益的承认和维护。

(1)法定夫妻特有财产的X围。

依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夫妻特有财产由以下财产组成:

①夫妻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是指结婚以前夫妻一方就已经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既包括夫妻单独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也包括夫妻一方与他人共同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既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通过继承、受赠和其他合法渠道而获得的财产;既包括现金、有价证券,也包括购置的物品等。

②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法律之所以作出这种规定,是保护公民个人身体健康权的需要,目的是保障受害人的就医,使其能尽可能恢复健康并保障其生活。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与公民个人的人身存在具有密不可分性,因此,一旦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到侵害,受害者本人有权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法获得相应的医疗费、残疾人补助费等费用。由于这类费用是公民因个人身体健康受到伤害所依法获得的补偿,理所应当归受到伤害的公民个人所享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身体健康受到伤害,依法所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同样也只能归受到伤害者本人所有。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世界上大多数使用共同财产制的国家都规定夫妻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属于个人所有。我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依照这条法律规定,作为被继承人的公民在生前可以按照其个人意愿依法以遗嘱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指定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明了其遗产只归已婚的夫或妻一方继承或者受遗赠,这种指定是完全合法有效的。基于此遗嘱内容的法律效力,夫或妻一方便享有所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XX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由于赠与合同是赠与人与特定的受赠人之间达成的协议,所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只能转移给特定的受赠人,因此,如果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指明其将某项财产赠与给已婚的夫或妻一方,则所赠与的财产就应当属于夫或妻一方。

根据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供夫或妻个

人使用的生活消费品,如衣物、饰物等。由于这类财产在使用价值方面具有特殊性,不是夫妻双方通用或者共用的生活用品,所以应属于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

⑤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是指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规定而归属于特定行为人本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夫妻在社会生活中参与的社会关系是多样的,因而可能会以其不同行为取得不同的财产所有权。例如,夫妻一方因参与体育竞赛活动取得优胜而荣获奖杯、奖牌,这类物品记载着优胜者的荣誉权,其财产所有权应当归享有该项荣誉权的夫妻一方。

根据现行《婚姻法》的精神和与现行《婚姻法》不相抵触的有关司法解释,认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时还要注意:

第一,《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或共同使用、管理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婚后不论其形态发生什么变化仍然是一方所有的财产,但是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婚后的孳息或增值应当归夫妻共有。

第二,原为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已经投入婚姻家庭生活之用,但该财产的原物形态仍保持,并未毁损、消耗、灭失的,仍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

一方将婚前个人财产投入婚姻家庭生活之用,并已被消耗完或毁损、灭失的,该方不得主X 用夫妻共同财产加以补偿或抵偿。

第三,婚后购置的贵重首饰,价值较大的图书资料以及摩托车、拖拉机、汽车等生活、生产资料,虽属个人使用,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四,婚后一方取得的但尚未实际获得经济利益的或尚未明确能够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属于个人所有。

(2)夫妻对特有财产的权利义务:夫妻特有财产是夫妻婚后依法或依约定保留的个人所有财产。故夫妻一方的特有财产,其效力等同于婚前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可依自己的意愿独立

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需征得对方同意;同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的个人债务及其特有财产所生债务等,均应由其特有财产负担清偿责任。

三、我国现行的约定夫妻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是关于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

项作出约定,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立法于1930年国民党政府亲属编始有规定。按其规定,夫妻得于婚前或婚后以契约形式约定夫妻财产制(须在法律规定的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和分别财

产制中选择其一);该项契约的订立、变更或废止,非经登记不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1985年XX民法亲属编被修订后,简化约定财产制为共同财产制与分别财产制两种类型。

中华人民XX国成立后,1950年《婚姻法》虽未对夫妻财产约定问题作出明文规定,但在立法解释上认为,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概括性的规定,“不妨碍夫妻间真正根据男女权利平等和地位平等原则来作出任何种类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处理权与管理权相互自由的约定”,“对一切种类的家庭财产问题,都可以用夫妻双方平等的自由自愿的约定方法来解决”。4但由于传统习惯的影响和当时经济欠发达、家庭财产不多等因素的制约,实际生活中夫妻实行约定财产关系的很少见。

随着我国社会发展,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公民的家庭财产日益增多,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复杂,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也发生了新变化。1980年《婚姻法》适应新时期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需要,在规定法定财产制为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同时,又规定允许夫妻就财产关系自愿约定,以排除共同财产制的适用。我国婚姻法允许夫妻按照双方的意愿,约定处理双方的财产关系,可以满足新形势下夫妻因各种原因(如个人承包经营、再婚夫妻的财产、涉外婚

姻及涉及港、澳、台同胞的婚姻等)以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的需要,体现了夫妻享有平等的财产权利,有利于减少家庭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经济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第19条较详细地规定了约定的财产X围、约定的方式、约定的内容和约定的对内、对外效力,使约定财产制更便于广大人民接受和运用。

我国实行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两者的适用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也就是说,对于夫妻财产关系,如夫妻双方有约定的,应按约定处理;如无约定或约定无效,则适用法定财产制。即约定财产制可排斥法定财产制优先适用,前者具有优先于后者适用的效力。

1.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对象。

按照《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对象,既包括夫或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也包括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法律之所以作出这种规定,是因为夫妻双方作为共同生活的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依法对其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所得财产进行处分,从而实现其财产利益。

2.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方式。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约定方式,只能采用书面形式。这一法律规定的原因在于,夫妻财产制的约定不仅涉及到夫妻双方的重大财产利益和婚姻家庭生活的物质保障,而且还影响到第三人

4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XX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1950年4月14

的财产利益,所以,法律要求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约定方式采用书面形式,以利于准确地表达夫妻双方关于约定财产制的真实意思表示,防止发生财产纠纷,有效地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债权。

3.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

依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约定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1)夫妻可以约定一方或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2)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或者归各自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4.夫妻约定的财产制的对内效力。

夫妻之间依法达成的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体现在:

①依法达成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协议,非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

②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协议,双方均应认真遵守,如约履行。

③夫妻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发生争议的,如果有夫妻约定财产制的

协议,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内容加以处理

5.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对外效力。

夫妻在共同生活过程中,难免会与第三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防止婚姻当事人利用夫妻约定财产制规避法律和损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婚姻法》第19条第3款

特别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所谓“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或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5可见,夫妻财产约定是否具有对外效力,因视具体情况而定。第三人事先知道相对人订立有夫妻分产制约定,相对人是以自己的财产而不是配偶的财产作为对外从事交易活动的担保时,该约定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作为相对人的夫或妻一方仅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相反,第三人不知道相对人订立有夫妻分产制约定,则相对人不得以有夫妻分产制约定为由对抗第三人。第三人是否知道相对人订立有夫妻分产制约定,由作为相对人的夫或妻一方负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应以夫妻双方的财产对第三人清偿债务,清偿后,夫妻中不负债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行使追偿权。

在适用约定财产制时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约定时间并无法律限制。《婚姻法》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时间并无明确限制。因此,夫妻可以在结婚以前、登记结婚时或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婚前个

人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约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XX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8条,2001年12月25

第二,在订立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协议时,夫妻双方均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否则,此项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协议无效。

第三,夫妻关于约定财产制的协议必须反映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如果一方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其真实意思而订立夫妻约定财产制协议的,应当认定该协

议无效。

第四,夫妻双方以规避法律义务或逃避对第三人偿还债务为目的订立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协议,因其内容XX或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应认定其无效。

第五,夫妻订立了约定财产制的协议后,如果要变更或撤销该协议,必须经双方同意方可为之。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论文2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论文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专业:030106——法律(本科) 作者: 准考证号: 指导老师:赵金龙 是否拟申请学位:是 联系电话: 完成日期:2011年1月31日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摘要】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以法定财产制、夫妻个人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为主要内容,调整有关夫妻婚前财产、特有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以及夫妻债务处理、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分割、继承等等方面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的总和。夫妻财产制的是否完善和是否符合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关系到夫妻关系中男女是否平等、家庭是否和睦、个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是否受到保护的重大关键问题。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个人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制 【目录】 一、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制的产生及发展 二、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三大主要内容及司法解释 三、对现行婚姻法的展望 夫妻财产制是婚姻效力的一项重要法律内容,也是近现代家庭财产制的重心所在。从法律层面分析,夫妻财产制具有四个特征:一是主体限于夫妻双方的特定性;二是人身性与财产性相融一体,财产性从属于人身性;三是由婚姻态势所决定的内容广泛性和复杂性;四是植根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受制于社会多重因素综合作用的社会性、民族性和历史性。新中国的夫妻财产制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根据地立法中萌芽,1950年婚姻法铸其雏形,1980年婚姻法基本定格并运行至今。 一、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制的产生及发展 我国自新中国成立后共颁布了两部婚姻法,1950年5月1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婚姻法律,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涉及家庭财产关系的内容较少,只规定了“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即只涉及了夫妻共同财产制。1980年《婚姻法》进一步明确了夫妻财产共有制度,还引进了约定财产制度“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婚姻法》上第一次有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这样的规定虽然内容简单,抽象,但却符合当时的经济发展和夫妻财产关系状况和要求,对体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起到一定积极作用。然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就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实际上对约定财产制也作了很大的限制。1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生活方式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针对这些巨大的变化,显然1980年的《婚姻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发展需要,于是在大量的司法解释和修改草案的基础上在2001年4月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进一步的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完善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增设了夫妻的个人财产制度。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还特别是增加规定了“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这一内容反映了当前农村的实际,立法目的在于保护男娶女嫁、女到男家的传统婚配模式下离婚妇女对承包土地所享有的各种权益 二、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三大主要内容及司法解释 修正后的《婚姻法》更加的反映了当代家庭结构及其财产运行规律,特别强调保护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有权,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保护市场交易安全。 (一)法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及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所有制,也就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凡是在婚姻关

试论夫妻约定财产制(一)

试论夫妻约定财产制(一) 论文摘要: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方式。《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是在1980年《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基础上加以补充和完善形成的,其将夫妻约定财产制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即在私法领域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许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财产权利。笔者认为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体现了平等,自愿的契约自由原则,同时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在本质上又是合同,在契约的形式、效力、解除等方面一定程度上也要受《合同法》的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私有财产增多的同时出现的经济纠纷的增多,实行夫妻之间财产约定渐成趋势,立法上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可取的。 关键词:夫妻约定财产契约自由诚实信用合同试论夫妻约定财产制 周卫亭(一)导言 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夫妻间财产制度出现了约定财产制,并且在我国新修改的《婚姻法》中被确立,《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有些人认为《婚姻法》的修改是成功的,把夫妻约定财产制明确到法律上,有法可依;有些人则认为在中国特别是在农村,女方婚前大部分没有什么财产,一般是嫁出去并以此为生,约定财产制是否符合国情,还需要研究。笔者认为:新《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体现了平等、自愿的契约自由原则,同时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在本质上是合同,在约定的形式、效力、解除等方面一定程度上也要受《合同法》的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私有财产增多的同时出现的经济纠纷也日益增多,实行夫妻之间财产约定渐成趋势,立法上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可取的,这实际上是在私法领域给予了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许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财产权利。(二)夫妻约定财产制概述 我国《婚姻法》着眼中国具体实际,本着约定先于法定、夫妻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平等、保护弱者利益、保障夫妻合法的财产权益和维护第三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确定了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两种夫妻财产制度。 所谓夫妻约定财产制就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契约、协议的方式对他们在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做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而约定财产制是夫妻以协议、契约的方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其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做出约定,或所做的约定不明确,或所做的定无效时,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我国出现并在立法中予以确立,有其客观的必要性和越来越重要的现实意义:适应我国家庭财产状况日趋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使婚姻当事人在处理各方财产时有

论文-论夫妻财产关系

大学毕业论文

目录 内容摘要 (1) 关键词 (1) 一、夫妻财产制概述 (1) (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 (1)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1) 1、夫妻共同财产 (2) 2、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4) 3、夫妻约定财产制 (5) 二、夫妻间的扶养 (6) 三、夫妻继承权 (7) 结束语 (8) 注释 (8) 参考文献 (8)

论夫妻财产关系 【内容摘要】我国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夫妻财产制、夫妻扶养义务、夫妻财产继承权。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制度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这较之原来的婚姻法是一大进步。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个人财产的保护,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处分与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形式和效力等,都是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中的难点所在。如何进一步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保护夫妻双方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是当前婚姻家庭制度面临的新课题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财产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经济基础,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夫妻双方都有一定的财产利益需要保护。因此夫妻财产关系是夫妻关系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 一、夫妻财产制概述 (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 夫妻财产关系是派生于夫妻身份关系的重要法律关系。它是夫妻共同生活不可缺少的内容,是实现家庭经济职能的基础性要素。夫妻财产制也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内容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性质和特点归根到底由社会生产关系决定,又与夫妻人身关系密不可分。我国《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主要对夫妻共有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及其范围以及夫妻约定财产作出规定,在司法事件中更有可操作性。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夫妻财产制度

摘要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主要是关于夫妻双方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问题, 夫妻婚姻家庭生费用的负担, 以及夫妻双方婚姻生活中债务的清偿, 对外财产责任和婚姻终止时夫妻双方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的法律制度, 适用对象范围可谓相当广泛。我国新婚姻法中分别规定了共同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和个人特有财产制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进行了充实和完善。 夫妻财产制历来是婚姻家庭制度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 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过程中, 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 为了顺应时代的要求, 近年来多次对婚姻法又进行了修改, 但历经几年的发展, 不完善的地方也有所凸显, 特别是在夫妻财产制度方面尤其明显。本文主要针对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夫妻法定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以及个人财产制度三个方面在实际生活中的表现及所体现出来的不足来进行阐述, 并提出自己的见解,旨在为早日建立更加适合我国国情的合理完善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作出努力。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法定财产;约定财产;个人财产

Abstract Marital property system in China is mainly on the couple ownership and management of property, revenue, use, and disposition of the issue, husband and wife on marriage and family burden of health costs, and the couple married life in the debt repayment, responsibility of foreign property and marriage the spouses upon termination the liquidation and Division of property and other legal systems, applicable scope is quite broad. Respectively, the new marriage law provides for a common legal property system of husband and wife engagement property system and individual-specific property system carried out substantial and perfection of property relations. Marital property system has always been a very important system in the marriage and family system, make adjustments in the course of marriage and family relations, has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Bu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in order to comply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times, to the marriage law has been amended several times in recent years, but after several years of development, irregularities had also highlighted, particularly with regard to matrimonial property regimes are particularly obvious. This article is intended primarily for implementing the statutory marital property system in China at present, the promissory marital property regimes and personal property system manifested three aspects in real life not enough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论事实婚姻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 内容摘要:本文以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为基础,对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与探讨。首先,概述了什么是夫妻财产制,归纳了夫妻财产制的种类,更讲述了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完善。在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概括阐述后,分析了《婚姻法》对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新的《婚姻法》中完善了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及约定财产制的规定,确定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使我国夫妻财产进一步健全。同时,由于《婚姻法》受立法技术、认识因素的影响,仍存在不少问题,诸如没有通则性规定,约定财产制规定不明确,欠缺特殊时期财产的规定,等等。针对所发现的以上问题,提出了一些个人的立法建议,以期望更加完善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共同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非常法定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财产关系中一项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婚姻家庭法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夫妻共同生活中,必然牵涉财产关系;而在夫妻财产关系中,又以夫妻财产制度最为显着。它不仅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评判男女是否平等的重要标志,因为财产权的平等是男女平等的基础。再者,由于夫妻双方作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必然与他人有着各种经济交往;所以,夫妻财产制度又关乎与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及其利益保障。基于夫妻财产制度在我们生活中的重要性,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下文中或称之为新《婚姻法》)中,顺应社会形势的发展与人民生活的变化,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大改动,使其进一步完善。作为新时代的法律学习者及未来的法律工作者,在即将完成学业进入社会之际,结合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与有限的生活观察就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发表一下个人的认知及见解。一、夫妻财产制度概述(一)概念与种类夫妻财产制(matrimonialregime),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间权利义务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各国的婚姻家庭法中都作有详细的规定。同时,各国由于受自身立法传统、风俗习惯及政治、经济、文化等许多方面的影响,在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中又各不相同。夫妻财产制随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就当代的夫妻财产制度而言,有着多种形式。对其从不同角度可作以下分类: 1、从各国关于夫妻财产的立法形式来划分,有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两种类型。(1)法定财产制,就是指法律明文规定适用的夫妻财产制的形式。具体说,即指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及民族传统习惯不同,各自规定的直接适用的法定财产制形式也不尽相同。如日本采用分别财产制作法定财产制,德国民法中采用剩余共同制,我国台湾地区以联合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等。(2)约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是指法律允许夫妻双方以协议的方式确定使用的财产制的形式。现今,大多数国家都允许夫妻缔结财产契约,如英国、法国、日本、瑞士等国家。许多国家的立法中都规定了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 2、按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可分为统一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与妆怒制。在各国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中,它们有的被作为法定财产制直接适用,有的被作为约定财产制供选择适用。(1)统一财产制,是建立在夫妻一体主义理论基础之上的财产制。即指除特有财产外,将妻的原有财产估定价额,转归其夫所有,妻保有对估价金额的返还请求权。这种财产制带有浓厚夫权主义色彩,多为早期资本主义国家民事立法所采用,如1804年《拿破仑法典》将其作为约定财产制之一种予以规定。现今瑞士民法将其附加规定在联合财产制中作为约定财产制之一种。(2)联合财产制,又称管理共同制,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各保有其财产所有权,但财产联合一起由夫管理。这种制度从夫妻别体主义出发,已开始注重妇女权益、讲究男女平等。瑞士民法典中称之为夫妻财产合并制,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采用其为法定财产制。(3)共同财产制,是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依法合并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夫妻共同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婚姻终止时加以分割的财产制度。依共有范围的不同,又可分为一般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动产及所得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剩余共同制等多种形式。这些形式为世界上不少国家分别采用,如我国采用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财产制,德国民法中采用剩余共同制为法定财产制、一般共同制列为约定财产制等。(4)分别财产制,是夫妻独立财产制。即指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各自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夫妻财产制度。该制度不排斥夫妻一方将其财产以契约形式交另一方管理,也不排斥双方有共同财产。英美法系的多数国家及大陆法系的少数国家如日本,以此制为法定财产制;也有部分国家将其作为约定财产制供选择。(5)妆怒制,是关于怒产的提供、所有、管理、处分、收益及返还等的法律制度。妆怒又称嫁资,即妇女因结婚而陪嫁到夫家的财产。妆怒制影响深远,近现代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如法国、德国、巴西、意大利等,曾经或仍在法律中规定妆怒制。 3、按夫妻财产制的适用情况不同,对夫妻法定财产制可作通常法定财产制与非常法定财产制的分类。(1)通常法定财产制,指在通常情况下,婚姻当事人双方无约定时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大多数国家的法定财产制即属此类,我国的《婚姻法》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

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现状与完善 摘要:西方国家的夫妻财产制已成为一种比较成熟的法律制度,但是我国立法上对夫妻财产制的内容规定上一直不够完备。本文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外国先进立法,提出了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建议。首先,从结构上增设夫妻财产关系的一般规定;其次,对法定财产制的完善、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的立法完善;最后对法定夫妻财产的范围限定。 关键词:婚姻;财产;立法;完善 一、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第17、18、19条的规定,我国现行的婚姻财产制度主要包括自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1980年《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以及2001年修正案规定的”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 新《婚姻法》第17条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该条确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由此可见,我国实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方的一切收入以及以

此收入所购置的财产,除夫妻个人特有的财产及另有约定的以外,均归夫妻共同所有。 (二)夫妻个别特有财产制 新《婚姻法》第18条第一次明确增设特有财产制,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金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契约的方式,约定某一项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这是根据新《婚姻法》第19条规定,可以推导出来的精神。在夫妻实行部分财产共有部分财产各自所有的制度下,根据约定归属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均应纳入个人特有财产,而排除在夫妻共有财产之外。 (三)夫妻约定财产制 《婚姻法》确定的约定财产制有三种:一般共同制,限制共同制(或称部分共同制)和分别财产制。婚姻当事人只能在法律允许的三种夫妻财产制中选择一种,超过该范围的夫妻财产制约定,不被法律承认,对当事人也无拘束力。我国的婚姻当事人对夫妻财产约定的意思表示必须用书面形式作出,但无需采用公证、鉴证、登记等形式。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问题,世界各国或地区的立法均要求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但在是否须经公示程序问题上存在较大的不同。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下面是小编搜集的一篇探讨夫妻财产制的论文范文,欢迎阅读查看。 引言 法定夫妻财产制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夫妻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或之后,没有以协议方式对夫妻财产关系进行约定,或者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律规定当然适用法律预定设置的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1980年制定新《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现行《婚姻法》,有关法定夫妻财产制采用的都是共同财产制,较之前的立法状况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但由于立法上的滞后性,难以满足现实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需要。 本文将通过评析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存在的不足之处,借鉴外国立法的经验,提出完善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建议。 一、我国夫妻财产案例分析 (一)案例1 1.案例 甲、乙系夫妻,二人共同经营有一家日用品商店。某日,甲开车前往某地进货,乙随车同去。途中,甲的车与丙的车相撞,甲、乙、丙均受伤。经公安机关认定,甲因违章行驶应负这次交通事故的全部

责任。丙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共同赔偿其损失,但乙表示自己不应对丙的损失负责,而且,乙也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赔偿其损失。现查明,甲乙共有价值20万元的共同财产,甲有个人财产5万元,丙的损失为7万元。 本案涉及夫妻双方对债务的清偿问题。司法实践中,由于夫妻之间一般有着较深厚得感情基础及休戚与共的利益关系,双方通常并不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共同财产、个人债务、共同债务,当一方以共同财产对外偿债时,另一方一般也不会提出异议。但本案中的乙已明确声明不同意分担对丙的赔偿义务,同时,乙还要求甲赔偿其损失。乙的这两个主张是否应支持?倘若应支持,在实务上又该如何操作? 2.关于案例的思考 这里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对于丙的损失是由甲单独赔偿还是由甲、乙共同赔偿?《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该条确立了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的原则。但我认为,这里所说的债务应当指合法债务,即因合同等合法行为产生的债务,不包括因侵权行为产生的不法债务,因为民事主体承担责任的依据是民事主体与损害的发生有一定的关联,由于当代社会高度尊重意思自治、人格独立,一个主体不能预测和控制另一个相关主体的全部行为尤其是侵权行为,当然也就不能对另一个相关主体的侵权行为负责。正如曾世雄先生所言,民事责任的赔偿义务人在侵权行为中乃行为人,即加害人,特殊情况下,行为人以外的第三人也有赔偿义务,如法定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侵权

毕业论文(论夫妻财产制)

南开大学 本科生毕业论文(自考) 题目:论夫妻财产制 姓名:王素荣 专业:法律 号:7 指导教师:瑞亭 2009年3月15日

论夫妻财产制 容摘要 夫妻财产制是社会财产所有制中最基础的制度之一,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财富的积累,修改后的《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夫妻财产制作了一些规定,但由于规定较少,在具体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就夫妻财产制的的概念、夫妻财产制的类别、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的认定、夫妻财产的分割进行了论述,并就夫妻财产制在实践中的问题及解决方案提出了个人观点和看法,以期达到避免、减少夫妻财产纠纷、矛盾的发生,促进家庭中夫妻双方创造财产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稳定及和谐发展。 关健词: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认定

目录 前言-----------------------------------------------------------------------------------------(3) 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3)二、夫妻财产制的类别-----------------------------------------------------------------(4)三、法定夫妻财产制--------------------------------------------------------------------(4) 四、约定夫妻财产制--------------------------------------------------------------------(5) 五、夫妻财产的认定

浅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修改稿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题目浅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专业 学习中心 姓名学号 指导教师 年月日 摘要 夫妻财产制度,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它关系到夫妻纠纷的妥善处理,关系到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甚至关系到家庭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新《婚姻法》虽然比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方而有了很大的进步和完善,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当我国民法典正在制定当中,婚姻家庭法将作为一编列人其中,所以我们有必要对夫妻财产制进行深人的研究和探讨,从而使即将出台的民法典更系统、更完善。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共同财产;夫妻财产 目录

夫妻财产制度,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它关系到夫妻纠纷的妥善处理,关系到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甚至关系到家庭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新《婚姻法》虽然比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方而有了很大的进步和完善,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当我国民法典正在制定当中,婚姻家庭法将作为一编列人其中,所以我们有必要对夫妻财产制进行深人的研究和探讨,从而使即将出台的民法典更系统、更完善。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概述 夫妻财产制度,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它关系到夫妻纠纷的妥善处理,关系到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甚至关系到家庭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新《婚姻法》虽然比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方而有了很大的进步和完善,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当我国民法典正在制定当中,婚姻家庭法将作为一编列人其中,所以我们有必要对夫妻财产制进行深人的研究和探讨,从而使即将出台的民法典更系统、更完善。夫妻财产制度是民法的一部分。当属于私法的范畴,其立论的依据便是《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同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制度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夫与妻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显然属于民法的范畴,而民法就是私法的代名词,因此夫妻财产制度的性质是私法。第二种观点认为,夫妻财产制度介于社会法与私法之同,其较有代表性的就是台湾的林秀雄教授。认为:‘夫妻财产制度是规律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从规律夫妻关系之观之,理应属于身份法之范围。但从规律财产关系之观点,又脱不了财产法之性质。从规律身份关系的角度来说,属于社会法,而从规律财产关系的角度来说。又属于市民法。因此夫妻财产制度介于社会法与市民法之间。第三种观点认为,夫妻财产制度是社会法。其较有代表性的是台湾的刘得宽教授认为:家庭法虽然被列入民法中,其本质并非民法,因民法为商品交换关系,即排斥他人追求自己之利益之对立关系,以利益社会关系为规律对象,具有财产性格;家庭法以规律家属共同生活关系,即使有一碗饭,亦由夫妻子女共同分享。以利益共同关系,即以共同社会关系为规律对象,行为规范之性格较强。应属于社会法。 所谓大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度与夫

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

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 发表时间:2019-07-05T15:58:30.230Z 来源:《成功》2018年第11期作者:王佳文花卉 [导读] 夫妻财产制从建立以来不断发展和完善,为规范夫妻财产发挥了难以或缺的作用。伴随社会的发展,对夫妻财产制的法律需求也在不断提高,该制度的继续发展完善也需要持续推进。本文主要从:夫妻财产制的概念、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以及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缺陷及建议四个方面进行论述。 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浙江杭州 310018 【摘要】夫妻财产制从建立以来不断发展和完善,为规范夫妻财产发挥了难以或缺的作用。伴随社会的发展,对夫妻财产制的法律需求也在不断提高,该制度的继续发展完善也需要持续推进。本文主要从:夫妻财产制的概念、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以及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缺陷及建议四个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夫妻财产;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 在现代,错综复杂的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愈发繁复多样,伴随这种情况的出现,在法律上,对夫妻财产之间的立法需求也逐步膨胀。新《婚姻法》的发布使得夫妻财产制在实践应用中得到更具有实用性的发挥,它对我国的夫妻财产的分配管理进一步进行了规范和细化,但逐步扩大的需求对之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1.夫妻财产制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规范着社会生活中每一对配偶双方间的财产关系,它也被叫做婚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这种制度,是一种主要涉及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之类各种问题的制度。作为日常中最常见的法律规范之一,夫妻双方之间婚前、婚后债务的清偿,双方婚姻关系结束时财产的清算都是它所规范的内容。在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是两种现有的夫妻财产制的主要形式。这两种不同的夫妻财产制形式是根据夫妻双方之间的财产关系是适用于国家法律的强制性的规定抑或是适用于夫妻双方间的自由意志的约定的不同而产生的。 2.法定夫妻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如同它的名称所示的一样,是依据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来规范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的夫妻财产制。这种夫妻财产制通常适用于夫妻双方没有就婚前和婚后的财产作出约定,约定不明或者约定无效的这几类情况下。在这几种情况下,夫妻之间财产的范围,包括财产的归属、使用、收益、处分等问题,都要依据法律的规定来规范处理。不仅如此,法定夫妻财产制同样也涉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夫妻双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以及债权、债务结算等方面的问题的处理。法定夫妻财产最为明显的一个法律特征,如同名称所示,就是“法定”,也就是强制适用法律,这也就是和约定夫妻财产制最为不同的一个地方。这种夫妻财产制无疑从法律上保障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的规范性。为了应对解决上述提到的几种关于夫妻双方在财产关系上并没有进行约定再者是约定不明或者是约定无效的情况下出现的各种问题,能够使共同或夫妻双方各自所有的财产的分配管理和债务承担等问题从法律层面上得以解决的情况,所以,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存在毋庸置疑。 3.约定夫妻财产制 3.1概述 约定夫妻财产制也如同它的名称所示的特征一样,在决定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时,通过双方之间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或者是个人财产的自主的约定来进行规范的一种夫妻财产规范的法律制度。“约定”是其最主要的特质。在夫妻双方之间有明确的关于双方财产之间的规定时,则不适用法律规定的相关的条约,也就是说约定夫妻财产制相对于前述的法定夫妻财产制而言,在效力上更为优先。这就说明在民法调整财产关系时,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有着更为重大的意义,民法是私法的根本属性由此体现。婚姻家庭法和民法具有包含关系,婚姻家庭法从属于民法的这个属性,同样决定了其在一定性质上和民法的相似,私法的性质由此体现,对于当事人自由意志的重视也就不难理解,而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尽量满足。 3.2适用效力 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对内效力自然就是指夫妻财产约定对于订立相关约定的夫妻双方当事人的规范约束的效力。依新《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在生效后,就会在夫妻双方之间以及继承人之间产生效力,其间的各种财产关系都需要依照约定来进行规范管理,受其约束,并且依此行使相应的权利,履行对应的义务,有关的关于财产利益的分配清算也必须依照夫妻财产约定来进行分配。 还有就是对外效力。对外效力也就是指夫妻财产约定对于除夫妻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是否能够发生效力。依新《婚姻法》所示,如果遇到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而其中一方对第三人负债的情况,对于未付债的一方是否需要承担另一方债务的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这个第三人是否知悉存在于夫妻双方之间的这种财产约定。如果第三人知情,那么无法向未付债的一方要求债务清偿,则夫妻财产约定能够对抗第三人。相反的,如果第三人对于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况并不知悉,那么则有向未付债一方要求债务清偿的权利,则此时夫妻财产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未付债一方有义务清偿债务,但可在清偿之后向负债的一方要求追偿。 4.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缺陷及建议 法定夫妻财产制的重要性在我国的夫妻财产制不言而喻,但数量繁多的司法解释在权益的保护上侧重并不统一,对于婚后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的保护各有偏颇,这种立法上的价值取向的差异不利于司法实践的进行。 约定夫妻财产制仅仅以第19条一条法规的内容来概括其内容明显是远远不够的,对于细节的规范明显缺失,也是不利于约定夫妻财产制在实践中的应用与推广。 就夫妻财产关系的发展与完善,就以上缺陷聊聊几点建议:(1)要有明确的立法原则。(2)细化关于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 综上所述,夫妻财产制的不可或缺性显而易见。发挥法定夫妻财产的主导作用,联动约定财产制的补充作用,两种形式的制度互补互足,发展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 一、夫妻财产制概述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 (一)分类 1、按夫妻财产制的发生根据分类 可分为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它是指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法定财产制按其适用情况不同,又可分为通常法定财产制与非常法定财产制: 通常法定财产制:它是指在通常情况下,婚姻当事人双方无约定时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目前各国的通常法定财产制主要有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等形式。 非常法定财产制: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当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据法律之规定或经夫妻一方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依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共同财产制,改设为分别财产制。非常法定财产制依产生的程序不同,分为当然的非常财产制和宣告的非常财产制:A当然的非常财产制。它是指夫妻一方受破产宣告时,基于法律的规定,其夫妻财产制当然设定为分别财产制。B宣告的非常财产制。它是指依据法定事由,经夫妻一方或债权人申请,由法院裁决宣告撤销原共同财产制,改为分别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是指由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 2、按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分类 可分为统一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是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将妻的婚前财产估定价额,转归丈夫所有,妻则保留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对此项财产原物或价金的返还请求权。 联合财产制:又称管理共同制,指婚后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但除特有财产外,将夫妻财产联合在一起,由夫管理。 共同财产制:是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A一般共同财产制:是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一切财产均未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制。 B动产及所得共同制:它是指除夫妻婚前的不动产及特有财产外,夫妻婚前的动产及婚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制。 C婚后所得共同制。它是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制。 D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它是指夫妻婚后劳动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如继承、受赠所得财产以及其他特有财产等,则归各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不排斥妻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管理权交付丈夫行使,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

浅谈中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一)

浅谈中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一) 【论文关键词】婚姻法夫妻财产 【论文摘要]2oo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首次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的范围。夫妻关系包括夫妻财产关系和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虽然是夫妻人身关系的派生物,但是却是夫妻关系的重要内容。现代婚姻家庭法在立法内容的重心本位上,已经或正在从亲属身份法向亲属财产法倾斜,显而易见在我们的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在夫妻关系中显得更为重要。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婚前财产和婚后的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近几年离婚率呈直线上升趋势,越来越多的已婚人士因为种种原因而选择远离婚姻。这样就使在财产的处理上引起了严重的分歧。有些人因为担心以后的婚姻出现问题在结婚前就做了婚前财产公证,我们不能否定这种做法,但是在中国人的传统理念中,这样的做法已经严重地损害了夫妻双方的感情,已经为日后的感情裂缝埋下了“炸药”。但是这样的做法却可以避免夫妻财产处理不当的问题产生。而一般的人是不会在婚前考虑这样的问题的,所以一旦婚姻出现问题,那么摆在面前的就是夫妻之间的财产如何分割。当然我们都希望这样的问题不会产生,但是我们不能因为不愿意面对而选择逃避。 1950年我国第一部婚姻法确定的夫妻财产为一般的共同共有制,就是说不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一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1980年的婚姻法则对此作了重大调整,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2001年通过的婚姻法修订案及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夫妻财产再次做出了修改与完善。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从而形成了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结构,在结构上弥补了我国婚姻立法中仅有共同财产而没有个人财产的不足。 二、婚姻财产制度的类型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 共同财产制是指除夫妻特有的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所有的夫妻财产所有制形式。共同财产制的特点是:1.在夫妻部分共同的情况下,也不排除夫妻各拥有一部分个人财产;2.夫妻双方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合并为共同财产,按共同共有的原则行使财产权利,承担财产义务;3.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婚姻关系终止时,才对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二)夫妻联合财产制 联合财产制又称管理共同制,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各保有其财产所有权,但是财产联合在一起,由夫管理。其特点是:1.夫妻各享有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但是双方财产应联合由丈夫管理;2.夫对妻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分权;3.当夫妻关系终止时,妻子的财产才由本人或其继承人继承。这是建立在夫妻地位不平等的基础上的,现在的社会已经很少采用了。

[法学]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随着人们的权利和自主意识日益提高,投资和理财观念也发生了极大地变化,夫妻双方或一方对外的经济交往也日益普遍,由此引发的夫妻财产纠纷以及与第三人的债权和债务纠纷在现实生活中日益增多。因此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关系到夫妻婚姻家庭生活的正常运转和夫妻财产权益的有效保障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一概述 (一)夫妻财产制的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度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和离婚时财产的清算等,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人格的平等为近代民主法制的基石,男女平等更是婚姻法上一个基本的原则。婚姻是男女两性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缔结婚姻实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每个人皆为权利义务的归属主体,而非他人支配的客体,得以平等地位从事法律生活。马克思主义认为,婚姻本质上是一种伦理关系。①那么婚姻中的夫妻财产关系也应具有一定的伦理性。因这一伦理性的存在,就决定了婚姻中的夫妻财产关系不完全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关系,即使双方对家庭提供的物质供给相差悬殊,双方对夫妻财产也应有平等的权利。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夫妻有平等的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夫妻对家庭事务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财产法上的男女平等,是法律承认男女双方在、生理上的差异和家庭分工的不同,肯定夫妻各依其所长对家庭的贡献,赋予夫妻双方对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协力创造的财富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管理权。② 2.契约自由原则 契约自由原则是现代民法的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是指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的按照自己的意思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为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③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夫妻契约的内容,只限于纯粹的夫妻财产关系。在夫妻财产制立法中,契约自由原则,主要体现在对约定财产制的有关规定,包括夫妻双方可以自由选择适用约定财产制的类型,自由确立、变更夫妻财产制契约的内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约定变更法定财产权利内容等。契约自由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亲属法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我国的《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立法中也贯彻了契约自由原则。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虽然在我国由于历史传统和家庭观念的影响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只占少数比例,但随着观念的转变、法律意识与经济实力的增强,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的比例必然加大,契约自由原则也必然成为指导司法实践的重要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的确立,并不意味着婚姻双方可以不顾他人的利益,只依自己的意志订立夫妻财产制契约。在某种意义和程序上,当事人之间的任何法律交易,只要涉及对法律上得到保障的控制权的处置,都会影响到其他人。当这种影响达到一定程度时,法律必须予以制止,以保障第三者的利益。 3.保护弱者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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