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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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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2010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

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2010年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0〕18号)要求和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省局制定了2010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国家安监总局《2010年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重点工作安排》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

2010年河北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

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2010年全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局总体工作部署,继续坚持安全发展的理念,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创新工作思路,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从提升行业安全基础水平入手,积极推进先进安全技术的应用,逐步实现企业生产工艺、安全设施的本质安全化。督促企业深入开展科学而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素质,提高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整体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全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形势持续稳定。为此,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重点工作。

一、继续严把安全许可关口。进一步严格安全许可程序,完善各设区市许可工作责任分工、人员培训、档案管理等相关制度,严格安全许可条件,推动企业深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一是严格审查企业安全条件。要全面细致地审查企业平面布置、生产工艺流程、设施、设备等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二是积极推动企业“三项制度”建设。要严格审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责任制度、操作规程等“三项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推动企业进一步深化落实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三是严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注意审查企业生产工艺、设施设备和产品品种的变化情况,审核其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建设项目许可手续。四是依法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不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超期申请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的行政处罚。对整改后仍无法达标,或弄虚作假的,要坚决予以暂扣或吊销行政许可证照。

二、积极推动防护距离不足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目前,全省17家搬迁企业要按照设区市政府向省政府做出的搬迁计划和安全生产承诺,积极落实搬迁,其中,13家应于2010年底前完成搬迁,4家要于2014年底前全部完成搬迁。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工作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积极推动防护距离不足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作。一是积极推动搬迁计划的落实。要按季度调度搬迁企业搬迁计划落实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积极向政府提出工作建议,推动各市、县政府落实搬迁工作主体责任,加快搬迁进度,尽快消除事故隐患。二是加强企业搬迁前的安全监管。要切实加强企业搬迁前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深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三、大力推动危险工艺自动化控制改造。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要求,扎实开展相关工作。一是积极推动自动化控制改造。督促危险化工工艺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的相关企业,积极装备和完善自动控制系统,对大型和高度危险化工装置安装紧急停车系统。督促已经完成自动化改造的化工企业,认真查找化工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联锁系统存在的缺陷和隐患,采取相应措施,尽快整改消除。二是严格改造期限。2010年底前,所有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都要实现自动化控制。对达不到要求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其停产实施改造。对改造符合要求的,方可颁发或延期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三是严格相关建设项目许可审查。对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的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要严格审查其自动化控制情况,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坚决不予审查通过。

四、持续推进安全标准化工作。进一步加强安全标准化工作,持续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一是加大对重点企业推动力度。要推动没有达到安全标准化的液氯、液氨生产企业和涉及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逐步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是加强考评机构和人员建设。要进一步加强标准化考评机构的建设和考评人员的培养,为企业的标准化建设提

供专业的服务和便利。三是加强标准化管理。对安全标准化已达标的相关企业,要督促其继续加强安全管理,在保持现有水平的基础上争取升级。对尚未达标的企业,要督促其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争取尽快达标,进而推动企业的安全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

五、努力提高基层监管、企业管理人员工作水平。积极开展对基层安全监管人员及企业从业人员的针对性安全培训,着力解决基层监管人员业务知识匮乏、不知如何监管以及企业从业人员文化素质低、安全意识不强等问题。一是加强对基层监管人员的培训。要组织相关专家和优秀监管干部,对基层安全监管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专题培训,结合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生产现场模拟检查等方式指导其如何有效开展安全监管工作,提高其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推动基层监管队伍建设。二是加强对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要指导企业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或委托安全培训机构,编制规范的安全教育培训教材,分类别、分层次开展具有针对性、适用性的教育培训活动。三是加强学习交流。要组织基层监管人员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到安全管理规范、安全培训工作开展有效的企业进行学习,通过实地体验,提高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

六、全面开展监管工作调研。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整体规模偏小,工艺落后,设备陈旧,自动控制水平低,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从业人员素质低等关键问题,积极开展工作调研。一是广泛听取意见及建议。要与基层监管部门及企业代表进行座谈,认真听取其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和建议,加强对基层监管工作的指导,帮助企业解决疑难问题。二是探索从业人员准入门槛。要积极探索把从业人员文化水平纳入相关行政许可条件,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三是发挥中介机构力量。要指导专业协会、中介机构开展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咨询服务,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深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加强基础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七、积极推动化工园区建设。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深入贯彻安全发展理念,积极推动各地化工园区建设。一是推动化工园区建设。要积极建议各级政府结合自然资源、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等情况,按照“产业集聚”与“集约用地”的原则,制定化工产业长期发展规划,确定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给搬迁企业留足用地,给新建化工企业或新建化工项目留有足够的发展空间,实现安全发展。二是推动企业进区入园。要推动新上化工项目及现有化工企业进入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引导和推动企业进行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实现安全科学发展。三是新的化工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化工园区。从2010年起,新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

八、继续强化烟花爆竹监管力度。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工作要求和我省总体工作部署,加大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力度,努力提升其本质安全水平。一是提升生产企业的安全水平。继续规范治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三超一改”、擅自出租分包工(库)房、生产能力与储存能力不匹配等问题。二是规范经营环节安全管理。进一步深化对烟花爆竹经营环节购销含氯酸钾产品的监管,坚决防止含有氯酸钾的产品流入市场;严肃查处批发经营企业超量储存、超许可范围经营、不严格落实流向登记及零售点经营非法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公安、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认真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活动,努力遏制和减少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

九、持续规范监管基础工作。一是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工作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信息工作,各级安监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认真核实、填写相关数据,按时保质上报监管信息。二是把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对相关企业的登记工作的监督、指导,进一步推进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三是逐步建立央属、省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省级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所在地市(地)级安全监管部门定期报告本企业安全管理情况的工作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控相关企业动态安全管理状况,夯实监管工作基础。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17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7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九年四月一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涉爆粉尘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进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涉爆粉尘企业安全生产 大检查进展情况报告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安委办函[2014]58号 【失效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9.16 【实施日期】2014.09.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涉爆粉尘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进展情况报告的通知 (安委办函〔2014〕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现将《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近期我省涉爆粉尘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进展情况的报告》(冀安委办呈〔2014〕22号)转发给你们,供学习借鉴。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江苏省昆山市“8?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19号)下发后,河北省高度重视,省委书记***、省长张庆伟分别作出批示指示,要求全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立即开展全面大检查,预防类似事故发生。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和省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人亲自部

署、亲自谋划、亲自抓落实,扎实推进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在调查摸底、教育培训、推广典型经验、强化执法检查和督导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效果明显,对下一步工作部署重点突出、措施有力,这些做法值得其他省(区、市)参考借鉴,共同推动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成效。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4年9月16日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近期我省涉爆粉尘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进展情况的报 告 (冀安委办呈〔2014〕22号) 国务院安委办: 8月2日以来,我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一系列批示指示精神,扎实推进全省铝镁制品机加工等涉爆粉尘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省委书记***、省长张庆伟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深刻吸取昆山事故教训,严防类似事故发生,副省长***亲自部署、亲自谋划,具体指导和推动大检查工作,第一阶段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工作 (一)深入调查摸底。“8.2”事故发生后,为摸清全省涉爆粉尘企业底数,省安监局迅速设计制作了《涉粉尘企业基本信息统计表》,紧急印发到各市、县,要求全面做好涉爆粉尘企业基本信息的摸底统计工作,确保涉爆粉尘企业登统率达到100%。经初步摸

国家安监总局令_第17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17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四月一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

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臵方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臵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臵方案。

安监总局30号令-特种作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0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省特种作业考试点建设项目审查验收的通知

附件2: 河北省特种作业考试点验收评审表 被验收单位 主要负责人 联系人 申请日期年月日 验收机关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 —1—

一、特种作业考试点公共管理部分验收评审表 序号验收项目验收内容现场验收情况 1 组织机构1.法人证书。 2.成立考试点管理机构的文件。 2 人员配置1.考试点专(兼)职工作人员名册(列明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务、职称及其职责分工)2.至少5名专职管理人员(包括负责人1名,系统管理员1名,财务管理人员2名,安全保卫人员1名) 3 管理制度1.建立健全考试点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 2.建立健全考试点规章制度(主要包括考试组织实施程序、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以及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安全保卫制度、考务人员培训制度、考场应急预案等)。 4 信息管理1.设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主要包括考试报名系 统、考务管理系统、资格许可系统、证书管理系统 等)。 2.装配考试视频监控系统(主要包括理论考场和实 操考场视频监控摄像系统、可存储三年以上监控影 像存储设备)。 3.配备专职系统管理员,现场管理、操作和维护特 种作业考试与监控系统,按规定及时存储、汇总、 上传考生特种作业考试成绩。 —1—

序号验收项目验收内容现场验收情况 5 场地使用1.场地使用证明文件(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2.场地布置图及现场照片。 6 考试场所五、设置不少于1个计算机考试考场,同时设置不少于1个实际操作考试考场。 六、醒目位置应当悬挂标明考试点名称的标牌(标牌大小规格为359mm×225mm)。 7 办公场所1.考试点办公场所不少于40m2。 2.考试场所应当分别设置监考人员、考评人员备考、休息场所。 8 候考室1.考试点设置至少一个面积不小于60m2的候考室,配备一定数量的桌椅。 2.具备上互联网条件,配置1台计算机和1台不小于27英寸壁挂式液晶显示器。 9 档案室1.考试点设置至少一个面积不小于20m2的档案室,并保持通风良好、防潮防火防盗。 2.档案室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档案橱柜,并满足考试档案存储需要。 3.档案室应配备办公用桌椅,配置1台计算机并具备上互联网条件。 4.配备档案管理人员,按照一期一档要求,建立特种作业考试档案,建立纸质和电子查询台账。 10 办公及后勤 设施设备 1.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及辅助设施(主要包括电 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 2.设置公示板,公布考试点管理规定、考试规则、 考试科目时间表、考生注意事项等。 3.设有考生咨询处、考生物品存放处、茶水供应处。 — 2 —

国家安监总局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7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九年四月一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安监局90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90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 2017年3月9日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 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负责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建设单位可以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安全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安全设

安监总局-河北赵县化工厂爆炸共致25死46伤

安监总局:河北赵县化工厂爆炸共致25死46伤 据国家安监总局网站消息,近日,国家安监总局通报了河北克尔化 工有限责任公司“2·28”重大爆炸事故情况。通报称,该事故是近 一个时期以来危险化学品领域发生的伤亡最严重的事故,共造成25 人死亡、4人失踪、46人受伤。 2012年2月28日上午9时4分左右,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园内的河北克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北 克尔公司)生产硝酸胍的一车间发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25人死亡、4人失踪、46人受伤。这起事故是近一个时期以来危险化学品领域 发生的伤亡最严重的事故。 据悉,事故发生前,一车间有5个反应釜投入生产。2月28日 上午8时,该车间当班人员接班时,2个反应釜空釜等待投料,3个 反应釜投料生产。8时40分左右,1号反应釜底部放料阀(用导热油 伴热)处导热油泄漏着火;9时4分,一车间发生爆炸事故并被夷为 平地,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周边设备、管道严重损坏,厂区遭到严 重破坏,周边2公里范围内部分居民房屋玻璃被震碎。

经初步调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河北克尔公司一车间的1 号反应釜底部放料阀(用导热油伴热)处导热油泄漏着火,造成釜内 反应产物硝酸胍和未反应完的硝酸铵局部受热,急剧分解发生爆炸,继而引发存放在周边的硝酸胍和硝酸铵爆炸。事故的详细原因正在 进一步调查。 通报指出,根据目前事故初步调查的情况,该事故暴露出河北 克尔公司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一是装置本质安全水平低、工厂布局不合理。装置自动化程度低,反应温度缺乏有效、快捷的控制手段;加料、出料、冷却等作 业均需人工操作,现场操作人员多。一车间与二车间厂房均采用框 架砖混结构,同向相距约25米布置,且中间建有硫酸储罐。一车间 爆炸后波及到二车间,造成厂房损毁和重大人员伤亡。 二是企业安全管理不严格,变更管理处于失控状态。河北克尔 公司在没有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的情况下,擅自改变生产原料、改造 导热油系统,将导热油最高控制温度从210℃提高到255℃。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认真汲取石家庄市赵县河北克尔化工有限公司“2.28”重大爆炸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省局制定了《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全省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认真汲取石家庄市赵县河北克尔化工有限公司“2.28”重大爆炸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省局决定,在全省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特制定整治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等文件精神,采取坚决有效措施,强化安全监管,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不断提高危化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工厂布局、工艺技术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性、自动化控制水平、人员素质等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全面检查,严格排查安全隐患,督促企业进行认真整改治理。对于擅自变更生产工艺、改造关键设备设施、超能力组织生产和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非法建设行为。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企业生产工艺、设备设施、生产组织的安全管理,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努力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专项整治重点检查的内容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评估作业指导书冀安监管应急〔〕号

冀安监管应急〔2011〕13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危险源评估作业 指导书》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重大危险源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规范重大危险评估行为,确保评估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根据《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规章和文件精神,编制了《河北省重大危险源评估作业指导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评估作业指导书 1 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的格式,本作业指导书依据《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2号)、《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安监管应急〔2010〕73号)、《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的通知(冀安监管应急〔2011〕12号)制订。 2适用范围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 3 术语和定义 3.1 重大危险源 指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数量及其他存在的危险能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设施和场所。 3.2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3.3 危险化学品 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 3.4 单元 3.4.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单元 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3.4.2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单元

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危险源评估作业指导书的通知冀安监管应急〔2011〕13号

冀安监管应急…2011?13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危险源评估作业 指导书》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重大危险源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规范重大危险评估行为,确保评估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根据《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规章和文件精神,编制了《河北省重大危险源评估作业指导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评估作业指导书 1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的格式,本作业指导书依据《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2号)、《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安监管应急…2010?73号)、《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的通知(冀安监管应急…2011?12号)制订。 2适用范围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 3术语和定义 3.1 重大危险源 指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数量及其他存在的危险能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设施和场所。 3.2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3.3 危险化学品 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 3.4 单元 3.4.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单元 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3.4.2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单元 以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作为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单元。 3.4.3尾矿库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单元 以一座尾矿库作为辨识单元。 3.4.4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单元 生产经营单位以500m范围内一个(套)生产、储存区域或场所内存在的特种设备,作为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单元。 3.4.5烟火剂、烟花爆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单元

河北省安监局高压电工考试题选择题汇总

判断题 A 3-90、安全标志要求标准统一或(),以便于管理。答案:A A、符合习惯B、符合标准C、符合行规4-90、安全标志是提示人们识别、警惕()因素,对防止人们偶然触及或过分接近带电体而触电具有重要作用。答案:B A、安全B、危险C、危害5-96、按照能量守恒定律,变压器绕组电压高的一侧,电流()。答案:B A、大B、小C、和绕组电压低的一侧一样 B 1-84、保护接零属于()系统。答案:C A、TT B、IT C、TN 1-97、变压器吸潮器内的硅胶吸潮后变为()色。答案:C A、淡蓝B、黑C、淡红2-75、变压器保护中,属于后备保护的是()保护。答案:B A、电压B、过电流C、阀型避雷器2-96、变压器防爆管的作用是()。答:B A、使瓦斯保护动作,断路器跳闸B、防止油箱破裂C、用于观察油的压力 2-97、变压器()保护动作后在未查明原因前不能再次投入运行。答案:C A、失压B、温度C、重瓦斯4-75、补偿电容器组断电后仍有残余电压,若需再次合闸,应在其断电()min后进行。答案:B A、1B、3C、304-95、变压器绕组采用三角形接线时,绕组的线电压()其相电压。答案:A A、等于B、小于C、大 5-82、摆脱电流是人触电后能自行摆脱带电体的()。答案:C A、电流B、最小电流C、最大电流5-83、把电气设备正常情况下不带电的金属部分与电网的保护零线进行连接,称作()。答案:B A、工作接地 B、保护接零 C、工作接零5-95、变压器的分接开关装于()。答案:B A、二次侧B、一次侧C、任一侧5-97、变压器型号第一项用字母S表示()变压器。答案:B A、单相B、三相C、自耦

冀安监管职健〔2013〕52号河北省安监局《职业卫生档案》建立要求及格式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要求的通知 冀安监管职健〔2013〕52号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辛集市、定州市安全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等有关要求,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以下简称两个档案),省局制定了两个档案的管理要求和通用格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总局“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我省职业卫生工作总体安排和本地实际,认真做好两个档案工作的全面部署、宣传培训和试点推进。在具体实施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职业健康处。 附件:1、《职业卫生档案》建立要求和格式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要求和格式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5月20日 —1 —

附件1: 《职业卫生档案》建立要求及格式 一、档案管理要求 1、用人单位应按照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知的要求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制定借阅登记等管理制度并设专人管理;用人单位为总公司或集团公司的,公司总部的职业卫生档案可适当简化,但其下属用人单位必须按本通知要求设立职业卫生档案。 2、《职业卫生档案》由一个汇总档案和十二个分档案组成,汇总档案和十二个分档案应分别使用统一的档案盒分类保存,档案盒应注明档案名称。 3、《职业卫生档案》是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和监察执法的重要依据,应永久保存,妥善保管。当管理人员变化时,要做好交接工作。 4、《职业卫生档案》涉及职工个人隐私和单位的保密信息,应做好保密工作。 5、若用人单位涉及项目及人员较多,可参照样表增加表格予以补充。 6、《职业卫生档案》式样可根据工作实际做适当调整,但所涉及主要内容不能缺少,总档案和十二个分档案的设置不能减少。 7、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卫生档案》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移交保管。 8、本通知下发前用人单位已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的,应按本通知要求重新完善,并分类归档保存。 二、档案设置 (一)汇总档案 (二)分类档案 1、分类档案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责任制档案 2、分类档案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档案 3、分类档案三: 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档案 4、分类档案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档案 5、分类档案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档案 6、分类档案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档案 7、分类档案七:职业卫生培训档案 8、分类档案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档案 9、分类档案九:职业健康检查汇总及处置档案 —2 —

河北安监局人名

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先进个人名单薛秉义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总队长 苏颖文省公安厅办公室主任科员 冯录群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危爆科 杨治国省发改委工业发展运行局综合处副调研员 郭志强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副局长 周毅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调研员 徐向东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 孙冬至省建设厅建设材料装备处处长 于志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 王宏省交通厅公安处主任科员 程照升省水利厅人事劳动处 冀海河省水利工程局安全生产处处长 刘忠良省水利工程局安全生产处科员 吕峰省文化厅文化市场处调研员 张智省文化厅办公室副主任 兰建闻省卫生厅办公室主任科员 刘相平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企业管理促进处调研员 刘学红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监督管理处主任科员

王彦新省渔船检验渔港监督管理处港监科科长 曹刚省森林公安局副局长 魏楠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主任科员王玲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大队副主任科员王中秋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一处处长 张勇省安全生产执法总队监察四处副处长 杨俊根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事培训处副调研员 孔祥庆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邯郸分局副局长 耿俊红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冀东分局党总支书记 邢志魁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张家口分局监察一室主任聂吉印省粮食局调研员 李剑扬省旅游局综合协调处 龚全意省供销合作总社安全与法规处处长 孟学增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大队长 陈向军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处长 梁国富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科员 郭华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主任科员 王云波石家庄市桥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曹铁锤石家庄市新华区教育局

安监总局17号令修正前后对照表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 修正前修正后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安监总局 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5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

【安监办法】河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安监办法】河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 管理办法(试行)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 自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含职业卫生,下同)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持续改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号令)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以下简称隐患自查自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并及时通过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系统(以下简称自查自报系统)向相关部门上报。 第四条行业安全监管部门、专项安全监管部门、综合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要求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工作。 行业安全监管部门指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建材、有色、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商

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燃气、教育、医疗、水利、农业、林业、旅游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监管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包括各级安全监管、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教育、卫生、水利、农业、林业和旅游部门。专项安全监管部门指承担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防雷安全、民爆物品储存和使用安全等专项安全管理职责的公安、质监和气象部门。综合安全监管部门指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五条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坚持广泛参与、及时准确、职责清晰、统筹协调的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性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隐患按照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机制,逐级落实从主

河北省安全系统生产精彩活动培训监督管理系统实施研究细则

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07-03-27 14:54 浏览次数:9036 信息来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2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安全生产培训秩序,提高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水平,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接受安全培训的主体人员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的董事长、总经理,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站长、投资人等。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原国家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各项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人员。 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第五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县(市、区)安监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 第六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四个等级。 一级、二级培训资质证书,由国家安监总局审批、颁发。 三级、四级培训资质证书,由省安监局审批、颁发。 第七条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安监总局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4号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已经2007年9月2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3年2月1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3年6月20日公布的《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李毅中 二○○七年十月八日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解决行政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是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领导、支持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充实、配备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按照下列程序,统一受理,分工负责: (一)政策法规司按照本规定规定的期限,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决定受理的,将案卷材料转送相关业务司局分口承办; (二)相关业务司局收到案卷材料后,应当在30日内了解核实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三)政策法规司根据处理意见,在20日内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提交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或者主管负责人审定; (四)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或者主管负责人同意后,政策法规司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及省级以下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与管辖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行政处罚决定; (二)行政强制措施; (三)行政许可的变更、中止、撤销、撤回等决定;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办理许可证、资格证等行政许可手续,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五)认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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