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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建议[1]

给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建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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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事务所的管理建议书(转)

作者:snrwks 日期:2008-8-26 14:19:00

推荐管理建议书

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05年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辅导工作的通知》(晋会协【2005】27号)的要求,我会于2005年8月至11月对你们进行了业务辅导。通过审阅你们出具报告的审计和验资等业务的工作底稿,以及和注册会计师对执业中遇到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进行探讨和交流,我们认为,无论是在执业风险意识还是在执业质量水平方面,你们较之以前都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我们在辅导中仍发现了一些问题,有些问题还较为严重。现以《管理建议书》的形式送交你们,希望能够引起你们的重视,积极进行规范和整改,进一步提高事务所执业质量,降低执业风险。

一、辅导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

(一)审计业务

1、审计约定方面

一些事务所在业务承接过程中不注重调查了解委托人委托的目的和动机,不了解客户的诚信状况,盲目承揽业务;忽视业务约定书的管理,或者不与客户签订业务约定书,或者即使签订了,业务约定书上也是要素不全,如没有签约双方签章、没有签约日期、没有收费金额等。

审计业务约定书,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共同签订的,据以确认审计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明确委托目的、审计范围及双方责任与义务等事项的书面合约。审计业务约定书具有法定约束力。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签约双方的名称;委托目的;审计范围;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签约双方的义务;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审计报告的使用责任;审计收费;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有效期间;违约责任;签约时间;签约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针对这些问题,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进行签约,谨慎承接业务,保持高度的执业谨慎性,规避执业风险。

2、审计计划方面

部分事务所没有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编制审计计划,有的事务所根本不编,有的事务所编制的审计计划只有几行字,更多的只是涉及执业人员工作时间的安排,对于被

审计单位所在行业状况、经营规模、业务复杂程度等只字未提,更谈不上对企业整体情况进行分析,合理规划审计工作了。

审计计划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完成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达到预期的审计目的,在具体执行审计程序之前编制的工作计划。审计计划应当贯穿于审计全过程。注册会计师在整个审计过程中,应当按照审计计划执行审计业务。

实务中,编制审计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考虑以下因素,分析整理后应当形成文字记录:⑴委托目的、审计范围及审计责任;⑵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规模及其业务复杂程度;⑶被审计单位以前年度的审计情况;⑷被审计单位在审计年度内经营环境、内部管理的变化及其对审计的影响;⑸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能力;⑹经济形势及行业政策对审计工作的影响;

⑺国家新近颁发的有关法规对审计工作产生的影响;⑻被审计单位会计政策及其变更;⑼对专家、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他审计人员工作的利用;⑽审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审计经历和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程度等。只有制定了合理、全面的审计计划,注册会计师才可能有的放矢地实施审计工作,从而形成正确的审计结论,实现审计目标。

3、实质性测试方面

一些事务所不严格遵循审计准则的规定执业,在没有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草率地发表审计意见。辅导中发现一些事务所所做的审计工作只是抄列企业报表数、总账、明细账账面余额,进行账账、账表核对,我们称之为“抄账式审计”。一些事务所虽然做了一些工作,比如说往来款项的替代程序、存货的抽盘程序、固定资产的抽盘程序等,但只是简单机械的形式主义,工作没有重点,审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审计目的不清,审计思路僵化。

(1)应收账款审计

许多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应收账款时,仅凭明细表,或者进行一下简单的账龄分析,便对应收账款余额予以确认,不进行函证也不实施其他替代程序。同时,也有很多注册会计师向我们反映:在应收账款审计中强调的函证程序,回函率过低甚至为零,导致函证无结果或结果不可信,致使难以确认应收账余额的真实性。针对这一问题,我们专门做了一期辅导动态在全行业进行专门提示。

应收账款在流动资产中占有很大的比重,且与企业的经营结果息息相关,所以其审计相当重要。在审计过程中,我们可以用函证、分析性复核、凭证抽查等审计程序。函证可以获得外部证据,可信度较高,但在现实的财务环境下,函证的结果不能达到理想的可信程度也是现实,故抽查和分析原始凭证是必不可少的。

应收账款主要核算企业经营活动中的销货往来,所以不应该大于当期销售加销售对应的税金。同时,分析企业的整体经营情况,结合现金交易金额,检查企业应收账款的借方发生额与当期销售额之间的联系。通过这一分析,我们就可以对应收账款的整体情况有一个初步了解。

对余额较大的客户,首先应关注其余额的组成及发生。只有关注了其发生,才会得知余额是

否正确。其次是抽查具体入账依据。由于现实中函证工作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故这个程序更为重要。在抽查过程中,不能只抽查单笔大额发生,实务中,真正的问题很少存在大额凭证中。因为如果企业误记账,金额较大,会计入账时会比小额予以更多关注,出错的可能性较少;如果企业作假,单笔大额入账很容易被注意,所以小额发生我们不应该忽略。

对于余额大的应收账款明细,我们应该函证,余额小的或为零的,我们也应该选择个别户进行函证。函证是用来证明其账面记录与客户是否相符及销售截至测试的有效方法。对于函证回函比例,按金额计算的我们会关注,但也应同时关注按发函数量计算的情况。有的企业一两个单位已经占应收账款总额的50%以上,仅对这些单位函证而概括为全部就有些不可取了。所以按发函数量计算回函率并决定是否再次发函或利用其他替代审计程序是很有必要的。

对于回函相符的各单位余额,是否就可以按照函证金额确认呢?表面上看,已经得到了对方的认可,但因函证的可信度还存在商榷,我们认为还应该抽查部分审查其入账依据。如果两种方法得出的结论一致,就可以确认金额。

(2)存货审计

存货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物质基础之一,是企业的一项重要流动资产,存货通常表现为商品、材料、包装物、在产品及产成品等。存货既是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资产类的一个重要组成项目,也是利润表中确定和构成销售成本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生产循环中)存货项目的审计是会计报表审计中最重要和最困难的领域之一。

在今年的业务辅导工作过程中,我们发现许多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存货项目审计时,存在明显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的情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存货监盘程序未能实施,期后抽盘又流于形式。由于各种原因,注册会计师错过了存货监盘的时机,待到实施审计时,只能采用替代程序来测试和确认资产负债日的存货,即:在观察评价存货内部控制的基础上,审核客户的盘点方法和记录,运用一些分析性复核程序,并于期后实施审计时抽盘部分存货。但是有些注册会计师在实施上述替代程序时做得十分粗糙,有的期后抽盘时抽盘金额不足存货总额的10%,仅仅挑选一至二项最易盘点的品种进行抽盘,对于占存货比重大,难于盘点的存货撇在一旁;有的对存货账面上的大额红字熟视无睹,对存货的品质更未关注,抽盘程序似有实无。

所谓存货监盘,是指注册会计师现场监督被审计单位存货的盘点,并进行适当的抽查。如收入、利润的舞弊中,往往要同时进行存货数量的舞弊。特别是那些有利润压力的企业,利用虚构存货来调节利润,已成为惯用手法。因此,注册会计师对存货的监盘应格外小心,应注意以下事项:

a、应由熟悉客户状况的有经验的注册会计师负责存货监盘;

b、注册会计师应当现场监督被审计单位的存货盘点,进行必要的抽查,并形成相应的工作底稿;

c、存货盘点审核时,抽查的焦点应对准高价值的项目;

d、抽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从存货盘点记录选取一些项目追查至存货,同时从存货中选取一些项目追查至存货盘点记录;

e、注册会计师抽查存货数量时,应亲自计数,而不应听客户工作人员报数,以防止“空箱”和虚报,应将抽查结果与被审计单位盘点记录相核对;

f、注册会计师应亲自记录所抽查的存货,以防监盘结果被修改;

g、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关注存货的移动情况,防止遗漏或重复盘点;

h、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关注存货的状况,观察被审计单位是否已经恰当地区分所有毁损、陈旧、过时及残次的存货;

i、根据存货特性考虑是否利用专家的工作。

②对生产成本的审计犹如“雾里看花”。许多注册会计师在对生产成本的审计时,大部分停留在抽查测试材料费、人工费的原始凭证层面,含糊其词,一笔带过。生产成本审计中,要审核企业工艺流程、管理要求、产品成本的核算方法是否适用、科学;生产费用的归集和分配方法是否合理;完工产品与在产品之间的成本分配是否适当;还要检查生产通知单、产量和工时记录是否完整;与生产成本明细账及成本计算单是否一致等。

③在产品成本审计“蜻蜓点水”。许多注册会计师以一句“总账与明细账相符,确认”,便草草结束了在产品成本的审计。在产品成本的审计与前述生产成本审计是不可分割的,但它有自己的特殊性,如难以期后抽盘;期末成本是否真实合理,主要取决于期末在产品计量的准确性和成本核算方法的科学性。由于这一特殊性常被少数注册会计师忽视,往往会在总账与明细账核对相符后,就给出一个“确认”的结论,这显然是草率的结论。要确保在产品审计证据的充分、适当,注册会计师应尽可能参与企业在产品的盘点(监盘),在监盘时主要应观察其计量方法的有效性和一惯性;在审计其成本时,应侧重其成本分配标准的合理性和一惯性,并辅助一些分析性复核,如:通过产成品单位成本的变化,分析已结转完工产品成本的合理性,从而观察判断在产品成本的合理性,当然作上述分析时不可忽略材料及其他费用价格变化带来的影响。

④存货项目审计时,未能联系存货所处的整个业务循环,未能考虑存货与其它业务循环的关联性。比如在对销售成本审计中,进行收入与成本的配比测试时,注册会计师一般注意到存货计价方法的贯彻,成本倒轧时的勾稽一致,若未发现异常,就下了“确认”的结论。而在实际中,许多企业为了少交税款,通常把损坏的产品、用作样品和礼品的产品、用于非公益捐赠的产品等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其做法是,在期末结转销售成本时,销售成本与相应的销售收入不作数量上的配比,直接把产成品各类减少数“一锅煮”,一并转入销售成本,更有甚者为调节利润而有意少转或多转销售数量及相应的成本。企业会计的这种作弊手法,运用计价测试、成本倒轧等程序是无法发现的。注册会计师若要查出此类作弊,可先作分析性复核(收入成本的配比分析、各月波动分析等),也可直接依据存货审计时产成品减少量与存货销售在销售收入账户中反映的销售数量结合起来,进行数量方面的配比测试,可以取得满

意的效果。

(3)收入审计

许多注册会计师在对收入审计时,缺乏足够的执业谨慎性,通常是仅凭收入明细表确认金额,没有对收入成本进行配比分析、没有对收入进行波动分析、没有进行截止测试、没有检查销售业务的原始凭证等等,致使收入的确认缺乏必要的审计证据支持。

收入是企业确定经营成果的第一要素,注册会计师在对其进行审计时,应将对收入的审计列为重点审计领域并制定相应的审计策略。收入审计中常出现的几种陷阱形式及对策如下:

①销售或应收账款的虚构

为提高净收益,管理当局可能会通过制造虚假的销售业务,通过捏造生产记录、发运记录和发票等,从而夸大销售收入。销售收入的虚构对客户的资产、损益均有重要影响。因为这种舞弊存在的可能性,注册会计师就要评估销售的审计风险,找出极可能易于管理当局制造重大错报的环境,并采用审计程序来发现这些问题。

实务中,注册会计师至少应该执行如下的审计程序:审阅大额或非正常交易的会计纪录,尤其是最近记录的交易;识别关联方并确定是否与公开的关联方有重大交易;进行分析性复核判定收入或毛利的变化,判断变化水平或交易活动是否有异常波动。分析性复核在管理层参与舞弊的情况下,对于发现异常情况能起到重要的作用。

“红光”事件中,股份公司在经营环境已发生重大变化,关键生产设备已出现废品率上升,不能维持正常生产,实际已亏损10,300万元。公司通过虚构材料采购、虚增产品库存、改变折旧方法、虚构产品销售等手段,虚构盈利5,400万元。如果销售或应收账款被严重夸大了,分析性复核应该能显示出非正常的销售变化或极低的应收账款周转率;如果是通过提前确认收入的方法夸大销售,销售截止测试应该能帮助注册会计师识别这种误报。

②提前确认收入

注册会计师应警惕提前确认收入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往往发生在客户销售之前确认收入,常见情形有:企业在商品已经发出,发票账单已交付卖方,也已经收到部分货款,但买卖在质量弥补方面尚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时,提前确认当前收入;企业在销售商品已经发出,发票账单已交付卖方,也已经收到部分货款,但没有履行完安装义务时,提前确认当期收入;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时,不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提前确认收入;劳务、建造合同的完工程度估计不合理致使当期多确认收入;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得不到补偿或全部不能补偿的,仍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确认收入。

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应实施以下审计程序:a、检查企业的生产记录、仓库出入库单、发运记录、验收记录、销售合同、发票等,确认其是否真实、有效;b、实地盘点存货、现场观察生产过程,以确定上述发出存货的真实性;c、关于上述凭单、合同的日期。一般而言,收入确认不应早于上述日期。D、关注款项的回收情况,对于尚未收款或收款比例很小的,应予以重点关注;e、结合应收账款的审计,确认客户已确认接受商品和相应的应收款项;f、

向主管税务机关、海关查询企业的纳税和报关出口情况,从另一个角度来验证收入的真实性;

g、在审计过程中,综合各类信息使用分析性复核程序。

1997年上海某股份公司为美国一家公司开发软件,合同价格为1,400万美元,合同规定:软件的测试、验收在1998年12月31日前由公司完成,以磁盘介质为主要交付形式,以线路传输为辅助交付形式。1997年10月份该公司向美国公司购买开发所需要的硬件,价格为400万美元,并在1997年底支付了其中的38%。1997年底该公司收到了对方的价款,该公司确认为收入,扣除成本后的利润为人民币8050万元。在1997年底,软件开发的完成程度为38%,尚未完工,但为该公司进行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发表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该公司在风险未完全转移时确认为收入,导致该公司的利润大幅上升。执行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如果实施了分析性复核程序,是可以发现毛利率显著变动的,继而发现其中收入确认的问题。

③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确认收入

下列情况一般不应确认收入:买方有可能退货、交易涉及到未解决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协调、出售后重新购回(或租回)、买方有可能拒付货款、借助于第三方签订“卖断受益权”,签有卖方有权在特定时期内获得投资报酬的协议等等。如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如果不能合理确定退货的可能性,则应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才能确认收入;又如附有回购协议的商品销售,不应当确认收入,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与销售价格记忆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在“待转库存商品差价”核算。实务中,企业往往在上述交易存有重大不确定性时确认收入,这样既违背了收入确认原则,也虚增了营业收入。

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应重点执行以下程序:a、检查有关的发运记录(交付单)、验收单、销售合同、发票、补充协议(如有),判断上述业务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b、通过向客户发函询问,如发函确认结果与账面存在差异时,应深入详查,不能过于信赖企业的解释。

④关联交易的存在

关联交易的存在使公司与自己的控股公司(或潜在的控股股东)进行销售非常容易。如,可以将公司生产的产品卖给控股公司,而实际上控股公司却未能将其再销售出去;研究开发费用就可以通过竞争性项目卖给关联方而转移到关联方;公司可以通过将宣称有价值的专利卖给“壳”公司而使收益大增,由于这种专利是通过公司内部开发而获取,其价值难以判断,“壳”公司的款项来源是通过公司为贷款提供担保而获得的,并通过购买而流到公司,完成其交易。

通过关联交易来做收入的形式非常多样,大多数的特点是,交易的价格偏离市场价格、在确认交易时手续不完整、没有或只有少量的现金流量、或者即使有现金流量又会通过某种渠道转出去、非核心的一次性交易多。关联交易即使能改善客户的业绩,从长远来看并不能改善客户的面貌。关联交易通常会使法律形式与经济实质发生背离。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优先考虑经济实质。在上面的例子中,法律形式上是公司销售专利而产生利润,然而经济实质却是“壳”公司向银行借款,但却无资源偿还借款。由于这种可能性,注册会计师必须审核关联交易,特别是分析性复核表明盈利水平大幅增加的情况,详细审核其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作价的合理性,并在审计报告或会计报表附注有所表述。

⑤延后确认收入

延后确认是指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应在当期确认的收入,但不确认收入,延后至以后各期予以确认。这也是一种收入操纵行为,经常发生在当期收入和利润处于良好状态的企业。企业可以在以后各期收入下降时,通过确认当期或以前各期的递延收入来高估以后各期的收入,以达到以丰补歉、平滑收入的目的,极易使报表使用者产生企业销售和利润平稳的错觉。

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应实施以下审计程序:a、检查企业仓库出入库单、发运记录、销售合同、发票等,同时关注上述凭单、合同的日期。如果企业商品早已发出已取得验收记录,但尚未开具发票,企业未确认收入的,注册会计师应详查是否存在收入延后确认的情形;b、关注款项的预收情况,对于已全部收款或收款比例较高的,应予以重点关注如果存在预收款项长期挂账或收款比例很高的,应进一步审查是否存在延后确认收入的情况;c、通过向客户发函、对发出商品进行盘点等途径,以证实向客户的预收款和发出商品的存在性和所有权。

(4)审计报告方面

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在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书面文件,它是注册会计师提供给客户和社会公众的最终产品。其质量的高低不仅反映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水准,也影响着经济活动中经济信息真实、充分的披露,影响到会计报告使用人的正确判断。因此,严格控制审计报告质量对于注册会计师来讲至关重要。

事务所在审计报告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是:①在没有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缺乏必要的审计证据支持下,盲目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②盲目运用“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规避”风险,不论审计问题是何性质,重要程度如何,一律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有的事务所在审计范围受到严重限制,根本无法实施审计程序的情况下,为了不丢失客户,明明该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硬是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③一些事务所留在工作底稿的审计报告格式不规范,只有注册会计师盖章无签字,或者只有一名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审计报告的要素包括标题、收件人、引言段、范围段、意见段、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及盖章、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报告日期。④少数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正文没有按照《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2003年4月修订)的规定行文。出现了非“三段式”审计报告,而是各式各样的“四段式”、“五段式”的审计报告。

针对这些问题,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审计报告》的要求出具报告,保持高度的执业谨慎性,规避执业风险。

(5)审计工作底稿方面

“审计工作底稿”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审计工作记录和获取的资料。审计工作底稿可以由注册会计师编制形成,也可以由被审计单位或其他第三者提供,经注册会计师审核后形成。

辅导中发现一些事务所的工作底稿存在内容上不能做到资料翔实、重点突出、繁简得当、结

论明确;在形式上不能做到要素齐全、格式规范、标识一致、记录清晰;工作底稿没有索引号、没有编制人、复核人签名、只是填列账表数,没有审计过程的记录、无审计标识、底稿间缺乏必要的勾稽关系;工作底稿时隔一年仍未整理归档等问题。

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审计工作底稿》的规定进行工作底稿的编制、复核、使用及管理。

(6)关于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容易混淆的问题

业务辅导中发现,一些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时,虽然在报告的范围段中明确了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出现混淆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的情况,主要表现在:

审计报告后附的会计报表作为附件在正文中列示。

在行文时,附件是正文的组成部分,是由同一个发文人签发的。很明显,审计报告和会计报表是由不同的主体出具,体现不同的责任,审计报告体现的是审计责任,会计报表体现的是会计责任。因此将会计报表作为审计报告的附件,就混淆了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

审计报告后附的会计报表加盖事务所的公章。

我们知道,审计报告是对被审计单位附送的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会计报表的编制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是一种会计责任,因此,没有必要加盖事务所公章,反之就混淆了这两种责任。

审计报告中注册会计师只有盖章没有签字。

根据《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明确规定,事务所签发审计报告时,必须由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业务档案中留存的审计报告与径送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是要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如果不签字,审计报告的合法性将受到质疑。

会计报表中无编制人和负责人签字盖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完整应当由签字盖章的负责人来保证,因此签字盖章是明确会计责任的重要标志。

(二)验资业务

事务所的验资业务质量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特别是货币形式的设立验资业务,但我们也发现在变更验资业务中,特别是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以及验资报告中使用评估报告时,注册会计师的作法存在较严重的问题,实务中,应关注以下事项:

1、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应注意的问题

(1)对用于转增注册资本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进行审计,以验证其金额是否真实;如果已经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在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时,应当依据《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3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的有关要求执行。

(2)检查用于转增注册资本的资本公积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资本公积形成的来源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可以直接用于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它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其他资本公积等;另一类是不可以直接用于转赠资本的资本公积,它包括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股权投资准备和关联交易差价等,接受非现金资产准备是指企业因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是指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因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等原因增加资本公司,从而导致投资企业按其持股比例或投资比例计算而增加的资本公积,对于这类资本公积项目,在会计处理上,首先将其计入“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股权投资准备”和“关联交易差价”科目,在相关资产处置之前,不得用于转增资本。企业用上述第一类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后,资本公积余额勿需最低保留注册资本的25%。

(3)检查被审验单位用于转增注册资本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由于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属于企业的留存收益,对于留存收益的提取和使用,除了企业的自主行为外,往往也有法律上的诸多规定和限制。注册会计师应关注留存收益的来源是否合法,企业是否按规定交纳了企业所得税。在实务中,有的公司往往先委托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利润进行包装出具审计报告,然后委托另一家事务所进行验资。因此遇到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注册会计师应审核企业是否申报缴纳了所得税。只有审核了所得税缴款书原件和银行记录后,方可确认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否则,注册会计师应拒绝出具验资报告。

(4)检查转增注册资本前后各出资者的出资比例是否一致。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均属所有者权益,转为实收资本时,独资企业直接结转即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应按原投资者所持股份同比例增加各股东的股权。

2、验资业务中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问题

在验资业务中,涉及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净资产出资的,经常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对资产评估报告的合理使用,关系到验资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一些事务所在从事实物资产出资的验资业务时,对评估报告不检查、不分析,拿来就用,单纯依靠资产评估报告得出审验结论,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下,验资依据是不充分的。

注册会计师在从事实物资产出资审验过程中涉及资产评估时,应参照《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利用专家工作》进行,评价资产评估报告要素及价值量的充分性和适当性,以确定能否支持验资的有关认定,并对利用资产评估报告所形成的审验结论负责。

(1)对实物资产真实性及产权归属的审验

注册会计师应亲自到现场对实物资产进行监盘,确认实物资产的存在,并独立地获取证据证明拟出资的实物资产的产权是否属于出资人,不能认为有资产评估报告就足以证明其出资资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更不得单纯依赖资产评估报告得出审验结论。

(2)利用评估报告时应了解的内容

注册会计师利用资产评估报告对实物资产价值进行审验时,应了解评估目的、评估范围与对象、评估假设等限定条件是否满足验资的要求,应在专业判断的基础上审验实物资产的价值,并获取出资各方对资产价值的认可证明,对资产的真实到位情况、是否抵押,产权的转移接收情况、是否与合同章程约定事项相符等进行审验和取证。

资产评估报告对其选用的假设和方法的适当性、合理性及其运用负责,不能替代注册会计师的审验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对被审验单位的了解及实施其他审验程序所得出的结论,考虑评估报告选用的假设和方法是否适当、合理,尤其应关注资产评估目的是否为资产所有人投资作家提供价值参考一句,评估目的不明确或者不是为资产所有人投资作价目的,不能作为投资人出资的依据。

(3)要关注评估基准日及评估基准日后事项说明

验资业务使用资产评估报告时,要审验评估基准日和验资截止日是否相同,如果不相同则要审验评估基准日至验资报告日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判断基准日的期后事项是否对验资结论产生影响;特别对评估基准日期后不能直接使用评估结论的事项要认真研究,以确定是否可以直接使用评估报告。

(4)不得利用评估结果的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在未发生产权变动和国家没有明确要求清产核资、调整账目的情况下。企业不得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调整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有关账目的依据。凡涉及企业以自有资产评估增值增加注册资本的,注册会计师应拒绝接受委托,不得出具验资报告。

二、整改意见及建议

会计师事务所应高度重视、认真对待本《管理建议书》所载内容,组织所内执业人员认真学习、严格整改。事务所应充分重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充分意识到保证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是审计本质的核心问题,正确地认识审计质量、审计风险、审计收入的关系,对于提高审计的效率和效果,降低审计风险,减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增强事务所的发展潜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推进事务所的快速发展。事务所负责人应充分意识到保证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是事务所发展的核心问题,应将高水平的业务质量作为事务所发展的前提保证,完善包括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在内的各项管理制度,以制度约束行为,以制度提高效率,以制度推动发展。通过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切实有效地把事务所建设成根基牢固、机制合理、决策严谨、风险控制有效和有利于人才成长的执业机构。

(二)加强对执业人员的后续培训。后续教育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保持和提高其专业胜任能力与执业水平,掌握和运用相关新知识、新技能、新法规所进行的学习和研究。事务所不仅要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后续培训,还要自行组织所内执业人员进行多层次、多角度的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可以包括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会计准则与制度、执业中的难题、疑惑等等方面,提高执业人员对各种审计方法、审计技巧、审计策略的掌握及运用能力,强化执业人员的风险意识,提高执业谨慎性,规避执业风险。

(三)按照审计准则及行业相关的规章制度,继续对本所已出具报告的业务的工作底稿进行自查。事务所应针对我们提出的问题,认真对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行业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对本所以往出具的报告进行自查自纠,加以改正和完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引以为戒,在全所范围内做出警示。

财政部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优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等,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规制度和本暂行办法,结合合伙人协议、事务所章程等,建立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鼓励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进一步强化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内部控制。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全所范围内的会计核算、资金使用、业务收支和收益分配等进行统一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分所财务的集中控制,切实做到一体化管理,避免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财务管理各自为政。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优化业务流程,加大信息技术应用推广力度,进一步整合财务和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效能。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统一的财务管理体制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设立独立的财会部门或在相关部门内指定专职财会人员,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第八条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支等实施预算管理。 鼓励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完善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的沟通和协作机制,保证应收账款真实、完整。 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严格的资金支付授权审批制度,明确支出款项的用途、金额、限额、支付方式等内容,保证资金支出的合法、安全。 会计师事务所拓展和承接业务,不得向委托人或相关方面提供回扣或其他形式的商业贿赂。 第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购买有价证券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独立性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财产物资采购、使用、保管、处置等各环节的管理制度,定期清查和盘点,对发生的财产损失要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负债管理,保证适当的流动性,对发生的各种借款和应付应交款项,应当按合同约定方式和期限及时归还或支付。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不得同其他企业或单位发生除正常业务活动外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业务类型对取得的收入进行明细核算,同时按照资金用途对支出的费用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有效的工时管理系统和成本控制系统,在保证执业质量的前提下,不断强化成本预算约束,实现成本的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13966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Accounting firm manageme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为了进一步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建立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业务开拓的主动性,加强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人事管理制度 (一)、组织机构及岗位设置主任会计师(董事长)总经理 (二)岗位任职条件 1.主任会计师:具备优秀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经营理念,能团结带领全体同仁共同奋斗,使事务所得到健康稳步发展;同时,具备较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能有效地控制事务所的执业风险,并能为事务所经营风险承担主要责任。 2.总经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先进的经营理念;具备优秀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具备很强的业务开拓能力和客户工作经验;具有优秀的团队管理和项目管理经验。业务

知识广博,能全面领导事务所的各项业务工作。 3.副主任会计师、副总经理:具备精湛的业务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有效协助主任会计师和总经理制定全所各项管理规范;具备很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业务开拓能力;在分管范围内,能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 4.部门经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精神,具备相关执业资格;有较强的业务开拓能力和较高的业务素质;具有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能很好的组织、协调、指导本部门人员完成所里分配的各项业务。 5.高级项目经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相关执业资格;具备丰富的执业经验和精湛的执业水平,能有效控制风险;具备较强的协调和沟通能力,能够担任项目负责人完成大型的审计或评估等项目。 6.项目经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相关执业资格;具备较高的执业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能够担任项目负责人完成各类审计或评估项目。 7.项目助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通过执业资格考试或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

对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和工作组织的论文汇总

对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和工作组织的论文 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对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和工作组织的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会计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论文片段:和工作组织的科学化建设对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有着基础性的重要作用。一、建立合理的会计管理工作理念我国企业会计人员的管理体制及工作组织的确存在着一些理由,会计管理工作理念不能很好的服务于企业发展,推动企业发展,就要转变和完善企业的会计管理体制,从基础抓起,实现管理的系统化、规范化。逐步实现会计工作贯穿 摘要:会计工作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部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体制改革日趋深入,我国企业中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和工作组织也备受关注。本文首先从建立合理的会计管理工作理念出发,对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建设和合理规范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的探讨着手,为会计工作能够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情况提出倡议。 关键词:会计管理体制工作组织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成熟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应当加强自身的管理,向管理要效益,这其中,作为记录经济活动的会计行为,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和工作组织的科学化建设对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有着基础性的重要作用。 一、建立合理的会计管理工作理念 我国企业会计人员的管理体制及工作组织的确存在着一些理由,会计管理工作理念不能很好的服务于企业发展,推动企业发展,就要转变和完善企业的会计管理体制,从基础抓起,实现管理的系统化、规范化。逐步实现会计工作贯穿于企业内部的个个环节当中,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制度规范,强化绩效考核和监督管理,确保企业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对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建设 (一)规范会计人员职位职责 加强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建设,规范会计人员的职位职责情况。以往会计人员管理体制一直以企业自我管理为主要原则,会计机构的设立和会计人员的任免情况都由企业自主决定,因此存在着很多方面的理由,且有部分企业的会计岗位设立并不是根据相关规定而设立,会计岗位职责划分相当混乱,给企业管理乃至会计管理都带来了阻碍[1]。此外,对会计人员的在企业中的定位比较模糊。会计部门是企业组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具体是工作对企业账目进行管理,且掌握企业的财务命脉,推动企业的生产发展,在推动企业发展方面起着一定决定性的作用。 会计部门不但掌握企业的财务命脉,还对企业经济活动有着监督的职能职权,防止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出现违法乱经的现象发生。会计工作人员对工作要坚持原则性、谨慎性和保密性原则,如果发现企业有违规现象发生,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员汇报,且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认真处理。 (二)构建严密的会计管理制度体系 在会计管理制度上,该建账的单位要依法建账;原始凭证的内容,格式,填列策略,审核程序必须符合财务制度和企业规章的要求;记账凭证,所附的原始凭证及填写的内容和策略,错误更正策略要符合会计制度的要求,相关责任人的签字盖章,字迹要清晰,装订要整齐。各种账簿如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的设置和启用、登记、结账和错误更正策略,要按照规定的会计核算制度进行,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及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规范本单位的内部治理,保护出资人(合伙人)、员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企业财务通则》、《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机构设置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 第三条本单位处理各项财务事项,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财务人员管理及岗位职责 第四条本单位的会计和出纳必须由不同的人员担任。 第五条本单位会计岗位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组织会计核算工作,做到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报账及时。 (二)定期检查,分析本单位收入、成本和利润的实际情况,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提出建议,当好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本单位出纳岗位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二) 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账目,严格审核现金、银行存款收付凭证。 (三) 严格执行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 (四) 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 第三章资本金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七条本单位股东应按章程中约定的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出资时间,及时足额的缴纳出资,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本单位股东不得抽逃或者变相抽逃出资,不得以任何形式占有、转移本单位的财产。 第九条本单位股东对可供分配利润以及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享有分配权。 第十条本单位股东不得以其在本单位中的股权出质。 第十一条对于符合章程规定退出条件的股东,按章程的约定,对退出股东的财产份额进行结算与退还。

会计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入职离职管理制度 入职程序 第一条.被聘用人员应按照公司员工入职程序进行入职: 1.入职者按综合办要求的时间上岗到综合部办理入职手续; 2.填写《员工入职信息表》并交纳1张一寸免冠近照和一张身份证复印件,同时还须提供学历及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验证各种证书原件(学历证书、身份证、资质证等) 3.领取上岗所需物品,熟悉所内相关制度; 离职程序 第二条.辞职 1.凡正式员工需要辞职者,经理级以下员工(含经理级)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离职申请。工作未满1个月的试用期员工提出辞职,3天内经综合办批准后办理离职手续,未按要求离职的需按规定支付公司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未签劳动合同的员工没有申请擅自离岗者,扣发当月工资,有特殊情况没有提前申请离职的员工应附情况说明书加以说明,领导签字后可按正常离职办理离职手续后按实际出勤结算工资。 2.员工持《离职申请表》至综合办审批后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3.员工将办理完毕的《离职申请表》交综合办备存。 4.辞职人员的工资统一到工资发放日发放。 5.审批权限:经理级以上人员填写《离职申请表》直接报所长签字批准。经理级别以下员工填写《离职申请表》报所在分管部门经理、综合办领导、所长签字批准。 第三条.除名、开除 因触犯法律或违反公司规定而受到除名、开除处分者,由所在综合办将其材料汇

总后要求其本人办理离职手续。离职手续的办理参照辞退、劝退人员离职程序(如违反公司规定造成损失的可扣发工资和奖金,严重者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四条.自动离职 1.员工未经批准离职称为自动离职.按照《劳动合同》及《劳动法》相关规定应 支付公司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员工未履行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一年按照一个月(月平均工资)工资标准作为违约金;一年以上不足两年按照两个月(月平均工资)工资标准作为违约金,并逐年累加.公司有权不发工资和奖金等,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等情况,公司将保留依法追究补偿的权利。 2.审批程序:经理级及员工填写《离职申请表》和《离职交接清单》报公司综合 办后由所长签字批准。 3.由综合办将离职员工档案撤出、装订保存,备查。 以上规定,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请各位员工须遵照执行! 工资的发放制度 为了明确本所工资发放的准确、及时、无误,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员工工资根据审核过的考勤表来进行考核 (二)所有员工工资均实行本月发上月 (三)员工工资均实行等级工资制 (四)员工未办理手续自行离职的,未发放工资不得实际发放 (五)无试用期人员在工作未满3个月离职的: 1.最后1个月工资不得发放,相关的福利待遇未办理报销手续不再予以报销 2.如果未配合作好善后交接工作的,未发放工资提成以及福利费用均不予以发放或报销 (六)试用期人员、实习人员工作未满一个月的,不发放工资 (七)辞职人员必须在辞职之前,完成所负责的项目工作,否则不予办理辞职手续,擅自离职的工资不予发放 (八)员工事假等扣工资按当月实际日历工作日折算 (九)由于事务所的特殊性,工作未完成需要周末加班的不计加班工资,只做午餐补助

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云南省会计条例》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武警、军队系统除外)。 第三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七)总账; (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十)其他会计工作。 第四条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

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从业资格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 (一)省级单位(含中央驻滇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地处昆明市所辖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的,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地处其他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由州(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地处其他县(市、区)的,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二)州(市)级单位,以及中央、省驻州(市)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地处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由州(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地处县(市、区)的,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三)县级单位,以及中央、省、州(市)驻县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四)临时聘用的人员,分别按上述(一)、(二)、(三)项的规定由相应的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五)自由择业者,在本省有常住户口的,由户口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无常住户口的,由居住地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会计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重编)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会计事务所财务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28013会计事务所财务制度 Model Accounting Firm Financial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优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等,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规制度和本暂行办法,结合合伙人协议、事务所章程等,建立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鼓励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进一步强化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内部控制。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全所范围内的会计核算、资金使用、业务收支和收益分配等进行统一管理,进一步加强

对分所财务的集中控制,切实做到一体化管理,避免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财务管理各自为政。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优化业务流程,加大信息技术应用推广力度,进一步整合财务和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效能。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统一的财务管理体制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设立独立的财会部门或在相关部门内指定专职财会人员,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第八条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支等实施预算管理。 鼓励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完善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的沟通和协作机制,保证应收账款真实、完整。 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严格的资金支付授权审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前言 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充分体现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要求和成效,把建立健全事务所内部决策和管理机制,提高事务所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能力,切实维护公众利益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具体行动,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结合我省实际,省注协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示范文本(试行)》,分治理层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三个部分,共设37项制度,其中,治理层管理制度5项,质量控制制度11项,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21项。以期为事务所制定并执行各项内部治理制度,构建完整、科学的内部治理机制提供参考。 由于时间仓促,加之水平有限,文中难免有不足之处,希望读者不吝指正,以便修订时改进。

会计师事务所治理层管理制度 一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保障事务所及其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规章的规定及本章程的约定。 第四条事务所注册名称为: 中文名称:[地名][字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英文名称:[ ]C.P.A. LTD 第五条事务所住所:[所在地全称,邮政编码] 第六条事务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大写)元。 第七条事务所的经营期限为[ 年](注:建议事务所选择20年或永久存续),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经股东会同意,可在事务所经营期限届满前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经营期限。 第八条主任会计师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事务所依法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事务所承担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设立分所,并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事务所经批准设立,成为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会员,按其1范本中“[ ]”所列内容由事务所自行填写或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填写。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含中央驻陕单位)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七)总账; (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十)其他会计工作。 第四条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五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六条会计从业资格实行考试制度。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计算机基本操作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网上审核报名条件、网上缴费,全省统一组织考试、统一公布成绩。 第九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 第十条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 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于每次考试结束后30天内,在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官方网站(“陕西会计”网)公布考试结果。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通过的人员,应当自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登陆“陕西会计”网

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会

附件: 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促进其提高整体业务素质和综合管理水平,规范执业行为,防范执业风险,更好地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在本市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 第三条事务所分类管理,是指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事务所职业道德、执业质量、内部治理及综合管理等方面的情况,经一定程序的考核评审(以下简称“考评”),确定事务所的管理类别。分类管理类别从高到低依次为A、B、C、D四类。对不同类别的事务所,协会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管理,并向市财政局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分类管理情况,作为其加强行政监管工作的参考。 第四条事务所分类管理考评工作,由协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评内容

第五条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职业道德,包括职业道德制度、诚信承诺、行业建设公约等执行情况; (二)执业质量,包括执业质量控制及业务规范等执行情况; (三)内部治理,包括治理结构、治理机制,执业质量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和职责分工; (四)党建工作,包括党组织覆盖情况、党建工作情况、工会及团组织建设情况; (五)综合管理,包括境外业务、人力资源和人才培养、财务会计、信息技术、社会责任、分所管理、其他综合管理等情况。 第三章考评条件及标准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务所应当参加考评: (一)成立时间在一年以上,未参加过考评的; (二)已被评定为A类管理并超过5年的; (三)已被评定为B类管理并列入当年协会执业质量检查的; (四)已被评定为B类管理,在5年内未接受过协会执业质量检查的; (五)因分类管理受到投诉举报或反映问题严重的; (六)需要予以考评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务所不得申请参加考评: (一)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完整word版)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制度

内部质量控制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我所执业质量水平,加强执业质量内部控制,依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业务承接与保持 积极开拓,不断扩大市场占有份额,拓宽服务领域和服务空间,树立优良的执业形象是全所执业人员的重要奋斗目标。把好项目的入口关是提高项目质量的重要因素。 1、承接业务,应充分了解委托目的,客户基本情况,考虑自身的经验、对委托事项的熟悉程度和独立性,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是否正直与诚实,与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关系及是否有利益冲突,是否有足够的能够胜任的人力资源并能按时完成委托等因素,初步评估风险后确定是否承接。事务所的全体人员都应积极承揽业务,但承接业务必需由部门负责人以上人员批准、统一委派。 2、各项业务均应由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任何人不得以个人或其他单位名义承接业务。 3、应按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由所长授权部门负责人代表本所签订。重要的项目由部门负责人报所长签字。 所有项目的业务约定书由办公室分别不同类别按顺序编号。在签定约定书时,重要的项目应充分考虑成本效益原则,与客户协商确定收费数额和收费方式,并负责按规定,及时将费用收取到帐。不得在未签订约定书之前进入企业进行具体的测试程序。不得为承揽业务而降低收费标准。

业务约定书原件由办公室集中归档,复印件存业务档案。 4、业务承接应对事务所的独立性进行评估,项目经理及以上人员的直系亲属委托事项,应报办公室备案,但相关人员不能参与该项目的执行。 事务所每年都应该取得全体人员对独立性的书面承诺。 5、业务承接应评估事务所自身的胜任能力,如,执业经验、专业胜任、人力资源配套、客户的时间要求、专家委派(聘请)等。 6、业务承接应对客户需求的背景进行了解,主要了解企事业成长的背景、在行业内部及社会公众中的形象、有无重大控制论事项、以往接受审计的情况(关注与前任审计师的关系)、本次审计的特定目的、有无特殊要求等。 7、执业人员、复核和监查人员应注意收集执业过程中客户存在的重大事项,对在本期或以前业务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重大事项的客户,应评估对保持客户关系可能造成的影响。对发现可能无法保持关系的客户,应以书面报告形式报主任会计师处理。 8、办公室建立事务所的客户档案,连续记载审计结论的类型、社会公众及媒体的企业的不利评价及报道、特定问题的处理过程及结果、审前调查与执行的重大差异等。事务所不应与缺乏诚信的客户发生关系。 9、对执业、复核、监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可能影响事务所事项的客户,应评估是否维持合约的可能,如不能维持需要解除业务约定书的,应通过内部程序,向业务执行部门负责人书面提出,部门负责人与相关复核人员协商评估后,报报主任会计师批准。 10、业务承接的过程,应详细记载于工作底稿。

(管理制度)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关于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于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 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按《会计从 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注册、年检。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者评审、不得担任会计 专业职务、也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各单位不得任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

第三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 北京市财政局、各区、县财政局为本市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部门。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和 指导全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工作。具体工作按属地原则分别实施 管理: 1.市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公司和其他组织(中央于京单位、中 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铁道部系统除外)由市财政局管理。2.区县属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村会计人员,由各区县财政局管理。 3.临时聘用人员,视同现聘用单位的职工,分别按上述1、2条的规定由相应的财政部 门负责管理。 4.和任何单位不存于编制关系或聘用关系的人员、无工作单位人员(退休、下岗)及 于本市有常住户口人员,由户口所于地的区、县财政局负责管理;无常住户口的,由居住所

于地的区、县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三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四条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壹)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具备壹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热爱会计工作。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方案、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 计方案、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和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第五条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具备高中毕业之上学历(具备本实施办法

会计人员管理体制问题的研究 第一部分

会计人员管理体制问题的研究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和建立,我国的经济生活和社会政治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然而因为目前我国的经济体制还没有完善,社会监督体制结构还不够健全,造成我国社会经济生活出现一些重要问题,财务监督乏力、国有资产连年流失、会计信息失真、会计基础薄弱等,这些问题亟待解决。引起这些问题产生的重要因素被人们普遍认为是监督机制不够健全。本文主要研究了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探索与改革,并根据相关的理论依据、我国的社会经济环境与实践认识等方面,对会计人员管理体制问题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希望能够对探索适合国情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问题;亟待解决;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指导作用 第一章我国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概述 1.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含义 会计人员管理体制作为会计管理体制重要的组成部分,指在一定时期国家或地区根据当地的实际经济环境情况参与会计活动中,干涉、干预及控制会计人员及相应的会计活动,做出一系列的机制和制度上的安排。我们可以将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含义概括为以下几点: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所研究和管理的核心问题包括如何介入会计活动,怎样管理会计人员,以及如何干涉、干预并控制会计活动;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制定是一个国家或者地区根据自身的实际社会经济及环境所做出的选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不是固定不变的,它需要伴随社会经济和环境的不断变化进行灵活地改革和调整。总的来讲,会计人员管理体制通常情况下包括对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任免权限、业务等级核实、考核奖惩、管理办法、执行业务的条件、注册会计师资格的确认、工作职权的规范、后续教育、工作规则和执行业务的范围等。 2.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和社会经济环境的关系 对于我国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演变和发展的考察,应当从研究环境问题着手。这时的环境主要指和会计的发展与产生相关,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会计法制、会计方法、会计组织、会计管理、会计审计、财务的发展和一些特殊情况。认识、分析和评价一定阶段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实际标准之一,就是正确把握特定历史阶段和时期的会计环境。也就是说,在一个历史阶段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发展状况及水平,整个时期都会受到该阶段会计环境的影响和制约。完善和发展一个阶段的会计环境,必定会促进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完善和发展。因此,深入研究特定历史阶段的历史环境,把握其发展变化问题和历史演进规律,能够推断和预测出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变化规律和发展趋势。同时,会计环境又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一个历史阶段的会计制度、方法、组织和理论的发展及会计工作水平。在会计发展历程中,我们不仅不能超越会计发展阶段的历史环境进行超前的会计活动及行为,也不能使落后的会计思想主

会计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1.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规章制度 2.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道德规章制度 3. 会计师事务所人事管理规章制度 4. 会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5.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6.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1、会计师事务所管理规章制度 为了进一步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建立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业务开拓的主动性,加强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人事管理制度 (一)、组织机构及岗位设置主任会计师(董事长)总经理 (二)岗位任职条件 1.主任会计师:具备优秀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经营理念,能团结带领全体同仁共同奋斗,使事务所得到健康稳步发展;同时,具备较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能有效地控制事务所的执业风险,并能为事务所经营风险承担主要责任。 2.总经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先进的经营理念;具备优秀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具备很强的业务开拓能力和客户工作经验;具有优秀的团队管理和项目管理经验。业务知识广博,能全面领导事务所的各项业务工作。 3.副主任会计师、副总经理:具备精湛的业务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有效协助主任会计师和总经理制定全所各项管理规范;具备很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业务开拓能力;在分管范围内,能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 4.部门经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精神,具备相关执业资格;有较强的业务开拓能力和较高的业务素质;具有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能很好的组织、协调、指导本部门人员完成所里分配的各项业务。 5.高级项目经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相关执业资格;具备丰富的执业经验和精湛的执业水平,能有效控制风险;具备较强的协调和沟通能力,能够担任项目负责人完成大型的审计或评估等项目。 6.项目经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相关执业资格;具备较高的执业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能够担任项目负责人完成各类审计或评估项

给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建议

中国会计视野首页会计博客首页视野博客请勿贴时政评论与信息,各位博友支持! 飞扬跋扈-- 首页相册标签我的收藏(10) 给事务所的管理建议书 (转) 作者:snrwks 日期:2008-8-26 14:19:00 推荐管理建议书 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05年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辅导工作的通知》(晋会协【2005】27号)的要求,我会于2005年8月至11月对你们进行了业务辅导。通过审阅你们出具报告的审计和验资等业务的工作底稿,以及和注册会计师对执业中遇到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进行探讨和交流,我们认为,无论是在执业风险意识还是在执业质量水平方面,你们较之以前都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我们在辅导中仍发现了一些问题,有些问题还较为严重。现以《管理建议书》的形式送交你们,希望能够引起你们的重视,积极进行规和整改,进一步提高事务所执业质量,降低执业风险。 一、辅导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 (一)审计业务 1、审计约定方面 一些事务所在业务承接过程中不注重调查了解委托人委托的目的和动机,不了解客户的诚信状况,盲目承揽业务;忽视业务约定书的管理,或者不与客户签订业务约定书,或者即使签订了,业务约定书上也是要素不全,如没有签约双方签章、没有签约日期、没有收费金额等。 审计业务约定书,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共同签订的,据以确认审计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明确委托目的、审计围及双方责任与义务等事项的书面合约。审计业务约定书具有法定约束力。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容:签约双方的名称;委托目的;审计围;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签约双方的义务;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审计报告的使用责任;审计收费;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有效期间;违约责任;签约时间;签约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针对这些问题,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进行签约,谨慎承接业务,保持高度的执业谨慎性,规避执业风险。 2、审计计划方面 部分事务所没有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编制审计计划,有的事务所根本不编,有的事务所编制的审计计划只有几行字,更多的只是涉及执业人员工作时间的安排,对于被审计单位所在行业状况、经营规模、业务复杂程度等只字未提,更谈不上对企业整体情况进

会计从业资格证调转需要哪些手续

会计从业资格证调转需要哪些手续 会计从业资格证迁出本地的办理流程 1、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证)的人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有关部门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办理从业档案调转手续,并于办理调转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到新工作单位所在地区或中央有关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需提供资料(由申请人处理): (1)、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调入方单位出具工作介绍信(本网站可下载,介绍信不能出示复印件),(3)、身份证原件、会计从业证原件。 (4)、如果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委托书一份。 3、调转程序(由财政部门处理):调出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接到会计从业资格档案调转申请后,经逐级审核后由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填写《会计从业资格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二份交由当事人携带给调入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一份留存备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中应记载持证人员的基本情况、年检有效截止日期、继续教育情况、调转时间等内容。请你备齐资料到当地会计从业资格证发证机关(财政局)办理转出手续。 4、没有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调出本地请与调入方财政部门联系,是否同意接收。 5、办理工作时间:即时办理完毕(约30分钟)。 外地会计从业资格证迁入当地流程 外地的会计从业资格证可以迁入工作地注册,无需再考试取得当地会计从业资格证。 一、迁入注册条件:必须在当地有工作单位且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户口不限)。

二、调转程序 1、先咨询原发证财政局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档案调转手续,由当地财政局填写《会计从业资格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并盖公章,交由当事人携带,并于办理调转手续后90日内到工作单位所在区的财政部门办理重新注册登记手续(超过90天不予接收)。 2、以上手续办好后到当地工作单位辖区财政局会计科领取《××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信息表》填写好后并加盖当地工作的单位公章,按表格说明填写,备齐有关资料到单位所属辖区财政局会计科办理有关手续。 办理转入手续请带齐如下资料: ①1寸红底彩色照片2张; ②身份证、毕业证、电算化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③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④有职称证的须提供原件、复印件, ⑤《XX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信息表》一份, ⑥原财政局提供的表格, ⑦会计从业证原件。 三、其他规定: 1、会计从业证按工作单位属地管理原则,即工作单位在哪个区必须到所在区财政局办理注册手续。 2、经审核,符合我们规定的外地迁入会计从业证将会更换成当地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 3、迁入手续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会计人员范围及其应具备的专业能力,加强会计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人员,是指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会计人员主要包括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六)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七)会计信息分析应用; (八)会计监督; (九)会计档案保管; (十)其他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工作。 第四条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守《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相关专业资格资质证书,或持有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或相关专业学历(学位)证书,且持续参加继续教育的,表明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根据会计工作需要,自主任用(聘用)会计人员。 单位任用(聘用)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应当符合《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单位对任用(聘用)的会计人员及其从业行为负责。 第六条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人员,单位在五年内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不得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

书。 第四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五条财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财政部委托铁道部负责铁路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第六条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分别负责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七条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八条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含五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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