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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油田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制暂行规定

胜利油田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制暂行规定
胜利油田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制暂行规定

胜利油田

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制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狠反违章,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职工的根本利益和合法权益,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促进油田持续稳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以《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为指导,结合胜利油田生产特点而制定。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以下统称所属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事故责任追究处理遵循以下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追究事故责任,要一视同仁、平等相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搞特权。

2、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标准、制度为准绳,客观公正地处理事故。

3、“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处理要做到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有

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严肃处理不放过,确保处理事故责任人和教育广大职工相结合、查处违章与预先防范相结合。

4、“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发生责任事故后,要按照安全生产“一岗一责制”的要求,追究有关单位领导、职能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章事故的分类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结合油田实际,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分为:

1、轻伤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重伤(或职业中毒)1-3人的事故。

3、大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死亡1人的事故;重伤(或职业中毒)3-5人;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30万元。

4、重大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死亡2人的事故;重伤(或职业中毒)6-9人;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50万元。

5、特大事故:(1)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人及以上;

(2)一次事故造成重伤(或职业中毒)10人及以上;

(3)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及以上。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的分类。按照公安部有关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

的标准,结合油田实际,道路交通事故分为:

1、轻微事故:

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

2、一般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轻伤3人以上;

3、重大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至2人;

(2)一次事故造成重伤3至10人;

(3)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至50万元(不含50万元)。

4、特大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人以上;

(2)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1人以上;

(3)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

(4)一次事故造成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

(5)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及以上。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第六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的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

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油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条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权限。轻伤事故、重伤事故由各二级单位组织调查处理。大事故由油田组织调查处理,特大事故由油田上级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由安全部门、纪委监察部门、组织部门、劳资部门、工会部门、公安保卫部门组成进行调查。

第九条国家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油田和所属单位负责内部的处理。

第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浅海石油作业事故,海洋石油作业事故,火灾事故,职业病事故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中另有规定的其他事故,应按照相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四章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

第十一条

油田对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制度而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责任交通事故,按照管理权限,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分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经济处罚分为一次性罚款和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情节轻微、不适宜上述处理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事故责任人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除按本规定处理外,应给予党内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文件)中的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给予行政处分的,以二级单位行政文件行文下发和上报;给予党内处分的,以二级单位党委文件行文下发和上报。https://www.wendangku.net/doc/cf17894143.html,中国最庞大的资料库下载

第十五条对事故单位的处理。

1、按照《胜利油田安全生产考核评比挂牌制度》(胜油局安发[2004]5号文件),对二级单位进行季度考核挂牌。

2、油田拿出20%的效益工资用于安全生产考核,按照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千台车死亡率、一次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等四项指标,对各二级单位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见油田有关规定。

3、报废、转出车辆应及时办理报废、过户手续,未办理报废、过户手续的车辆,发生事故对原车辆单位进行考核。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

油田所属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因违章导致发生大事故,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或者留用察看处分,可以并处赔偿事故经济损失3000—10000元;对其他主要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可以并处赔偿事故经济损失1000—3000元;对事故所在三级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规劝其引咎辞职。

第十七条

油田所属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因违章导致发生重大事故,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厂籍处分,可以并处赔偿事故经济损失5000—20000元;对其他主要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可以并处赔偿事故经济损失3000—5000元;对事故所在三级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规劝其引咎辞职。

第十八条

油田所属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本单位发生一次死亡2人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对二级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因严重违章导致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事故的,应规劝二级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引咎辞职。第十九条

在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承包商和供应商管理、特种设备管理以及安全评价、检验、检测等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中,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导致发生死亡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单位和职能部门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并处赔偿事故经济损失3000—5000元;发生一次死亡2人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可以并处赔偿事故经济损失8000-10000元。

第二十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协同进行生产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或者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发生死亡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对参与协同生产的各二级单位的行政正职,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给

予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六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给予行政记大过、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可以并处赔偿事故经济损失3000—10000元;给予肇事三级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发生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给予行政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可以并处赔偿事故经济损失10000—20000元;规劝肇事三级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引咎辞职,对肇事二级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因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公安交警部门吊销驾驶证且被判处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可以并处赔偿事故经济损失5000-10000元。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酒后驾驶车辆,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酒后驾驶发生事故的,给予开除处分,事故损失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将机动车交给他人驾驶,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的,根据责任大小,对原车驾驶员和驾车人分别给予留用察

看或开除处分,一切事故损失由原车驾驶员和驾车人共同承担。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开私车(非因公驾驶油田车辆),发生重大、特大责任交通事故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切事故损失由驾驶员本人承担。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违反长途车审批管理规定和行车路单审批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按私车处理。

已实行车辆改革的单位,开私车办公事,发生交通事故,由本人处理。第二十五条副科级以上干部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的,按照《胜利石油管理局、

胜利油田有限公司副科级以上干部驾驶车辆管理规定》(胜油安发〔2002〕23号文件)处理。

第二十六条

非油田职工或者未经油田劳资部门审批的外雇工驾驶油田车辆发生重大、特大事故,除按地方公安部门处理外,根据责任大小,对处雇驾驶员给予沉没风险抵压金的处理,解除劳务合同,对车辆单位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车辆单位与肇事者一起承担事故后果和经济损失。

第二十七条油田职工驾驶油田外其他单位或私人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自负。

第二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教育、监督、管理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以及明知事故直接责任者的违章行为可能会导致事故的发生,而没有进行有效抵制或劝阻,从而导致事故发生的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或开除留用的处分,可以并处赔偿事故经济损失1000至10000元。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颁发的《胜利油田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胜油指发[84]第414号文件)、1991年颁发的《胜利石油管理局安全生产评比挂牌、奖惩及违章处罚条例》(胜油局发[1991]59号文件)和油田制定的其他规定中有关对事故责任人的处分和处罚的条款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胜利石油管理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名词解释:

1、生产安全事故:是指油田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

设备事故、无控井喷事故及职工人身伤亡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因慢性职业中毒造成职业病的按重伤论处。

2、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3、重伤:在职工伤害事故中,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损失工作日大于或等于105个工作日。

4、油田职工:与油田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职工、集体职工、内聘职工和企业员工。

5、建设项目“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其劳动安全卫生工程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直接责任: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主要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单位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a.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b.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c.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支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领导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

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a.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b.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c.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d.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e.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治理和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放生产和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

道路交通事故直接责任划分: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不负责任

问责制度「范本」

问责制度「范本」 篇一:公司责任问责制度 公司工作责任问责制度(试行) 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责任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管理,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格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依据:责任问责制度,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和在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质量事故、安全事故、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责任问责对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机关各部室、基层各单位的正副职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责任问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追究过错与责任相结合,责任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在对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都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合同法》等法规,在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因玩忽职守、内外勾结、泄漏或窃取公司(商业、技术)机密等,造成经济合同纠纷,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操作规程》等法规,造成安全事故、交通事故或者火灾事故的; (三)违反《技术规范、标准》等法规,造成质量事故的; (四)因失职造成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经济纠纷或者其它不良后果的;(五)对事故处置不力,导致后果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

胜利石油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 编制: 审核: 批准: 胜利石油化工 二0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肃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有效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一位员工,根据《胜利石油。。。。。。。。。问责制度(修订)》(胜油建。。。。。),结合分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按照“四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谁雇佣、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依责论处、惩教结合的方针,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各基层单位、分公司项目部、施工班组和分公司相关科室(部门)。 第四条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分公司党委和分公司根据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情况对分公司所属基层单位、分公司项目部、分公司相关科室(部门)负责人、基层中队负责人、班组长及基层操作工人依据本制度进行责任追究。对分公司相关领导及有关人员(书记、经理、副经理、工会主席、主任工程师、主管工程师、安全总监)的责任追究由公司按照《胜利石油化工。。。。。。。事故问责制度(修订)》相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分公司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公司和分公司有关规定,对事故的责任追究进行监管。 第六条本制度中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工业事故、交通事故、未遂事件、严重违反《胜利油田安全生产禁令》的事件。

第七条各级管理人员(基层队、项目部、班组)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未落实安全职责而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责任追究分为:视情节严重上报公司给予罚款、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撤职。职工在受处分期限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不享受效益工资。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 第九条发生工业事故的责任追究 1、轻微以下事故的责任追究: 对发生事故的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副队长、项目经理、安全员、兼职安全员、班组长、职工,区分责任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并分别处以200—600元罚款,同时对该单位罚款1000—3000元。 2、轻微事故的责任追究: 对发生事故的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副队长、项目经理、安全员、班组长、职工,区分责任情况,分别给予警告处分,并分别处以300—600元罚款,同时对该单位罚款2000—4000元。 3、对一般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发生一次重伤2人的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党政负责人、副队长、项目经理、安全员、班组长、职工,区分责任情况,分别给予降职直至撤职处分,并分别处以500—2000元罚款,同时对该单位罚款3000—6000元;对

事故问责制度

化龙初中学校事故问责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保障师生的人身、财物安全,促进学校稳定发展,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寿光市学校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岗位管理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学校岗位责任人员疏忽或过失,未尽到相应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职责与义务,而造成与教师职责相关联的损害事件。从损害结果上分为教师教学活动事故、学生伤害事故、学校管理事故三类。 第二条教师担负着对学生教育管理的义务,各岗位都有既定的职责要求,由于没有履行(或切实履行)应尽的义务与职责,就会导致不良后果,严重者就会酿成事故。学校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责任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加强管理,教育先行,明确责任,奖罚分明。 第三条广大教师要“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为人师表,服务学生”。本着对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专业技能、务实精神、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培养一大批生产服务第一线的高素质的劳动者和实用人才。 第四条由于责任人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或伤害事故的,由校长办公会提名,教代会进行问责。根据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职责范畴、事故的性质、情节的轻重及事后的态度等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分别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口头批评、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

大过、降级、降职、解聘。并与结构工资制挂钩。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对象:全体教职员工(含临时聘用人员)。 第二章教师教学活动事故 第六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有关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规定,而造成岗位事故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条因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过程中严重违反学校劳动纪律、学校规章制度而造成岗位事故或学生伤害事故的,如旷课、旷工、抽查未到、擅自离岗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八条因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学生伤害或教育、教学、实习和后勤管理等事故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九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或负有组织、管理学生职责期间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未按规定尽到必要的管理、告知或制止义务造成工作事故和学生事故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条在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和其它违纪事件、突发事件的现场,每个在场的教师都负有及时制止和及时处理的义务,视而不见或视而不管者,均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教师因在外兼职、有偿家教、经商办厂及从事其它与与正常教育教学相悖的工作,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二条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传播邪教、封建迷信、腐化堕落等思想,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教师采取讽刺打击、挖苦、威

安全生产十大禁令

**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十大禁令 1、安全教育和岗位技术考核不合格者,严禁独立顶岗操作。 2、不按规定着装或班前饮酒者,严禁进入生产岗位或施工现场。 3、不戴好安全帽,严禁进入检修,施工现场或交叉作业现场。 4、未办理安全作业票及不系安全带者,严禁高处作业。 5、未办理安全作业票,严禁进入塔、容器、罐、油舱、反应器、下水井、电缆沟等有毒、有害、缺氧场所作业。 6、未办理维修工作票,严禁拆卸停用的与系统联通的管道、机泵等设备。 7、未办理电气作业“三票”,严禁电气施工作业。 8、未办理施工破土工作票,严禁破土施工。 9、机动设备或受压容器的安全附件,防护装置不齐全好用,严禁启动使用。 10、机动设备的转动部件,在运转中擦洗或拆卸。 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1、严禁在厂内吸烟及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入厂。 2、严禁未按规定办理用火手续,在厂内进行施工用火或生活用火。 3、严禁穿带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油气区工作。 4、严禁穿带铁钉的鞋进入油气区及易燃易爆装置。 5、严禁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6、严禁未经批准的各种机动车辆进生产装置、罐区及易燃易爆区。 7、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学危险品。 8、严禁在油气区内用黑色金属或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击和作业。 9、严禁堵塞消防通道及随意挪用或损坏消防设施。 10、严禁损坏厂内各类的防爆设施。 防止中毒窒息十条规定 1、有毒作业,有窒息危险岗位人员,必须进行防毒急救安全知识教育。 2、工作环境(设备、容器、井下、地沟)氧含量必须达到20%以上,毒害物质浓度符合国家安全规定时,方能进行工作。 3、在有毒场所作业时,必须佩带防护用具必须有专人监护。 4、进入缺氧或有毒气体设备内作业时,应将与其相通的管道加盲板隔绝。 5、在有毒或有窒息危险的岗位,要制订防救措施和设置相应的防护用(器)具。 6、对有毒有害场所的浓度情况,要定期检测,使它符合国家标准。 7、对各类有毒物品和防毒器具必须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 8、对生产和散发有毒物质的工艺设备、机动设备,监护仪器(如易燃、易爆气体的报警器)要加强维护,定期检查。 9、发生人员中毒、窒息时,处理及救护要及时正确。 10、健全有毒有害物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长期达不到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停止作业。

胜利油田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2021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胜利油田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 罚规定(2021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胜利油田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 (2021版)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杜绝违章行为,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健康,促进油田安全生产,结合油田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胜利油田所属各单位和进入油田市场的承包商。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安全生产违章行为是指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行为、“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和其它安全生产违章行为。 第四条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认定。 (一)油田机关有关部门及油田安全生产监察支队监督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 (二)政府有关部门执法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

(三)上级机关有关部门安全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 (四)职工举报并经油田机关有关部门查实的违章行为; (五)油田外部施工队伍被甲方查出并经油田机关有关部门查实的违章行为。 第五条检查出一次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二级单位效益工资5-10万元,责令二级单位按照“安全生产禁令”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违章人员和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六条检查出一次“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二级单位效益工资3-5万元,责令二级单位对违章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条对于油田查出的一般违章行为,责令二级单位对违章人员进行处理。 第八条对一个季度内查出3次以上(含3次)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行为或“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的二级单位,给予季度安全生产考核挂黄牌,在全油田范围内通报批评;对一年内两次挂黄牌的二级单位,取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比资格。 第九条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参照本规定第五、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项目工程施工管理,查处并追究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确保项目工程施工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交安监发〔2018〕43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标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质量安全事故问责工作。 第三条施工安全责任按照即时发生即时处理执行。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五条项目部各部门、各施工队等单位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责任部门为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其中: 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八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划分 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项目总工为第二责任人;分管副经理为第三责任人;主管部门负责人为第四责任人;主管工程师为第五责任人;施工队负责人为第六责任人;事故现场各相关管理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的问责管理 (一)生产安全事故各级责任人应当被追究责任;安监局介入并对个人进行经济处罚的以安监局处罚为准,不再内部追究个人的经济处罚责任;被国家机构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再进行内部问责处理。 (二)安全责任人的问责顺序,依次为直接责任人、第六责任人、第五责任人、第四责任人、第三责任人、第二责任人、第一责任人。 (三)安全责任追究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留用察看期间发80%薪酬)、辞退、开除等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视情节扣除事故发生当月薪酬的10~100%不等)等。 (四)对于兼职人员在责任追究时按照其最高级别的问责规定进行;正职缺位时由副职承担正职责任。 (五)没有列入的各级副职的责任追究,参照其正职和下级正职之间的问责规定执行。其他有关责任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参照同级或相邻级别的问责规定执行。 (六)凡属安全制度缺失或不到位,安全措施不得力或有瑕疵,

某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十大禁令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4170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某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十大禁令详细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某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十大禁令 详细版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十大禁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制定,禁令主要内容是: 1. 严禁在禁烟区域内吸烟、在岗饮酒,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2. 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3. 严禁水上作业不按规定穿戴救生衣,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4. 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起重、电气焊作

业,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5. 严禁工作中无证或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6. 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决定钻开高含硫化氢油气层或进行试气作业,违者对直接负责人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7. 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作业,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8. 严禁负责放射源、火工器材、井控坐岗的监护人员擅离岗位,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9. 严禁危险化学品装卸人员擅离岗位,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胜利油田安全生产禁令及安全生产违章行为资料

胜利油田安全生产禁令及安全生产违章行为 胜利石油管理局石油开发中心印制 2009年8月

目录 一、胜利油田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试行) (1) 二、中石化安全生产十大禁令 (2) 三、胜利油田安全生产禁令 (3) 四、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 (14)

胜利油田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杜绝违章行为,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健康,促进油田安全生产,结合油田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胜利油田所属各单位和进入油田市场的承包商。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安全生产违章行为是指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行为、“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和其它安全生产违章行为。 第四条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认定。 (一)油田机关有关部门及油田安全生产监察支队监督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 (二)政府有关部门执法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 (三)上级机关有关部门安全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 (四)职工举报并经油田机关有关部门查实的违章行为; (五)油田外部施工队伍被甲方查出并经油田机关有关部门查实的违章行为。 第五条检查出一次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二级单位效益工资5-10万元,责令二级单位按照“安全生产禁令”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违章人员和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六条检查出一次“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二级单位效益工资3-5万元,责令二级单位对违章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条对于油田查出的一般违章行为,责令二级单位对违章人员进行处理。 第八条对一个季度内查出3次以上(含3次)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行为或“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的二级单位,给予季度安全生产考核挂黄牌,在全油田范围内通报批评,对一年内两次挂黄牌的二级单位,取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比资格。 第九条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参照本规定第五、六条对甲方单位进行处罚。甲方查出的承包商违章行为并做出处理的,油田不再对甲方进行处理。 第十条因违章行为导致发生责任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考核,扣罚单位一定比例的效益工资。 第十一条对违章行为的处罚,由油田安全环保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经营管理部等油田机关部门实施,分季度进行通报,年终一次考核兑现。 第十二条各二级单位应参照本规定,制定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实施办法,并报油田安全环保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备案。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油田安全环保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

公司安全生产十大禁令

安全简报 第2期 钢材加工配送总公司经营管理部安全室 2014年2月21日 强化管理持续改进 推进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十大禁令 各配送中心: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十大禁令(试行)管理办法 1、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建立员工安全诚信体系,加强对现场违章违制的管控,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2、安全生产禁令是公司以人为本、安全发展、从严治企的需要,是引导全体员工规范作业行为、保障生命安全的重要举措,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3、本办法适用于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全体员工。 4、公司安全生产十大禁令为: 一、严禁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二、严禁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三、严禁在起吊重物下行走和停留。 四、严禁在易燃易爆区域违规动火或吸烟。 五、严禁在2米以上高处作业时不系安全带。 六、严禁班中饮酒及酒后进入作业现场。 七、严禁未按规定程序停送能源介质和动力源。 八、严禁未采取可靠措施接触运转、运行中的设备设施和物件。 九、严禁未经许可和未采取防护措施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十、严禁擅自拆除、破坏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5、各单位应做好安全禁令及相关管理要求的宣传、培训、考试和告知工作。在生产作业区、操作室、休息室、员工食堂、办公楼等区域设置醒目的禁令告知牌。 6、各单位要建立员工安全诚信档案,做好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保留违反十大禁令的证据,如录像、照片等。 7、各单位检查人员应将违反禁令的证据及时报送本单位安全部门,由安全部门报厂办公会进行研究、讨论和审核,对违反禁令查实的员工以告知单形式通知本人,落实有关处理。 1

胜利油田分专业十大安全生产禁令.doc

胜利油田分专业十大安全生产禁令1 1 基本要求 《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分公司安全生产禁令》(以下简称《禁令》)包括物探、钻井、测(录)井、采油(气)、油气集输储运、井下作业、海(水)上、油田建设、电力、供热(水)、石油炼化、交通运输、社区等13个专业(系统)的安全生产禁令。 2 分工与职责 2.1 安全环保处为油田安全生产禁令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制订、完善各专业安全生产禁令,定期检查各单位《禁令》执行情况并通报检查结果,审核评估《禁令》实施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并向油田HSE委员会汇报。 2.2 油田各相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定期检查本专业(系统)《禁令》执行情况,通报考核结果并报送油田HSE委员会办公室。 2.3 各单位HSE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检查本单位《禁令》落实情况,向本单位HSE委员会报送考核情况。 3 各专业(系统)安全生产禁令内容 3.1 物探专业 3.1.1 严禁在禁烟区吸烟、酒后上岗。 3.1.2 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水上作业不穿戴救生衣、

道路作业不穿戴反光信号服。 3.1.3 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起重、电气焊、涉爆作业。 3.1.4 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起重、临时用电作业。 3.1.5 严禁在炸药存放点、包药点、炮点警戒区使用射频器材。 3.1.6 严禁火工器材运输、储存、使用监护人员擅离岗位。 3.1.7 严禁违反规定采购、运输、使用、贮存、销毁火工器材。 3.1.8 严禁在无监护措施的情况下单独进入沙漠、沼泽、森林、滩涂等特殊区域作业。 3.1.9 严禁同船包药和放炮作业,气枪船作业时在吊臂下站立和涉水作业。 3.1.10 严禁违章指挥和其他违章作业。 3.2 钻井专业 3.2.1 严禁在禁烟区吸烟、酒后上岗。 3.2.2 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违章拆立及起放井架。 3.2.3 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电气焊、起重、司钻、场(厂)驾作业。 3.2.4 严禁未经验收审批擅自决定钻开油气层或进行试油、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836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随着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越来越严,我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的弊病逐步体现出来,主要表现在有规程、有制度、有措施,不落实。其中最集中、突出的问题是安全管理“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由于“严不起来”,安全生产工作各项部署、目标、任务、措施、责任,常常悬空、放空,甚至落空;由于“严不起来”,安全生产工作存在不落实、难落实、假落实等情况。分公司各级领导还是重生产、轻安全,在思想上没有真正引起高度重视。为了抓好今后的安全生产工作,总公司董事会、经理办要求制定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为加强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遏制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如下安全事故责任追究问责制: 一、分公司所辖生产范围内发生事故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分公司经理引咎辞职,两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内同级别以上职务。 二、分公司发生事故造成重伤以上的,分公司车间主任(队长)撤免职,两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内同级别以上职

安全生产十大禁令

一、安全生产十大禁令 2007年7月27日,集团公司颁布了“安全生产十大禁令”。 员工称其为“高压线” A:安全生产十大禁令内容 1.严禁在禁烟区域内吸烟、在岗饮酒,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2.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3.严禁水上作业不按规定穿戴救生衣,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4.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起重、电气焊作业,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5.严禁工作中无证或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6.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决定钻开高含硫化氢油气层或进行试气作业,违者对直接负责人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7.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作业,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8.严禁负责放射源、火工器材、井控坐岗的监护人员擅离岗位,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9.严禁危险化学品装卸人员擅离岗位,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10.严禁钻井、测录井、井下作业违反井控安全操作规程,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B:解读禁令条款 《禁令》中的在岗饮酒是指生产现场和施工作业现场的直接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在岗饮酒或酒后上岗。 《禁令》中的高处作业是指在距离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发生坠落危险的施工作业。 《禁令》中的无证或酒后驾车是指在工作过程中无证或酒后驾驶公车。 《禁令》中的受限空间是指生产区域内的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 C:河南油田安全生产禁令(测录井专业) 1、严禁在禁烟区域内吸烟、在岗饮酒、酒后上岗和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违者解除劳动合同。 2、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起重、临时用电、破土、高处、放射性同位素、爆破、临近高压带电体、大型拉运、硫化氢作业,违者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3、严禁负责放射源、火工器材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的监护人员以及录井井控坐岗人员擅离岗位,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4、严禁测录井作业违反井控安全操作规程,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5、严禁测井现场作业人员装、卸放射源时不按规定封盖井口,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6、严禁违反规定采购、运输、装卸、贮存、使用、废弃或处置放射源、火工器材,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7、严禁在雷电天气进行电缆射孔作业,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8、严禁施工中测试井架车支腿不支垫木、绞车不打掩木,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

油气生产场所HSE警示标识及警语设置规范

胜利油田油气生产场所HSE警示标识及警语 设置规范 前言 本标准由胜利石油管理局安全专业标准化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胜利油田分公司现河采油厂、桩西采油厂、海洋采油厂、石油开发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海峰、林心平、王振法、苏亚冰、刘传宏、马文峰、李克敏、刘道华、高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油田油气生产场所内的HSE警示标志及警语的设置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油田油气生产场所HSE标志的设计、制作及安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2893-2008安全色 GB 2894-2008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SY 6355-2010 石油天然气生产专用安全标志 SY 6632-2005 海洋石油警示标志 3 术语和定义 3.1 油气生产场所 指油田主要油气生产现场,包括油(气、水)井生产现场、联合泵站、注水站、接转站、注汽站、轻烃站及以上场所内包含的主要辅助场所。 3.2 HSE警示标志 用以表达特定HSE信息的标志,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图形(边框)或文字构成。 3.3 HSE警语 用以表达警示提示信息的文字,由底色、文字构成。 4 一般要求 4.1 HSE警示标志制作规范

4.1.1 HSE警示标志应按GB 2894-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中4.1~4.5的规定制作。 4.1.2 HSE警示标志的颜色应遵照GB 2893-2008《安全色》所规定的规则。 4.1.3 HSE警示标志的尺寸应按GB 2894-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中附录A中的1到6型标准进行选用,其中各场所出入口处集中设置的标志牌应使用4型标志牌(即圆形标志的外径为280mm,三角形标志的外边长为350mm,正方形标志的边长为250mm),场所内部局域信息标志牌应使用2型标志牌(即圆形标志的外径为110mm,三角形标志的外边长为142mm,正方形标志的边长为100mm)。 4.2 HSE警示标志及警语设置与使用 4.2.1 HSE警示标志及警语应设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位置并清晰可见,设置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标志牌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标志牌前不应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4.2.2 HSE警示标志及警语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应不低于75°。 4.2.3 HSE警示标志及警语宜集中设置,场所有出入口的除本标准特殊标注外均应设置于入口处;不适用于集中设置的场所,如维修工房内机械设备区应按照实际区域范围,独立设置区域警示标志及警语。 4.2.4 HSE警示标志及警语应按照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提示标志、警语的顺序设置。 4.2.5 集中设置、有人驻守且在院内非集中设置的HSE警示标志及警语宜采用宣传栏方式,野外开放式生产区域设置的HSE警示标志及警语宜采用设备本体喷涂方式。 4.3 设置HSE警示标志及警语的标志牌制作材质应符合安装位置的环境要求,推荐使用合

安全生产十大禁令

安全生产十大禁令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安全生产十大禁令1、安全教育和岗位技术考核不合格者严禁独立顶岗操 作。 2、不按规定着装或班前饮酒者严禁进入生产岗位或施工 现场。 3、不戴安全帽严禁进入检修施工现场或交叉作业现场。 4、未经办理安全作业票及不及安全带者严禁高处作业。 5、未办理安全作业票者严禁进入塔、容器、罐、油舱、 反应器、下水井、电缆沟等有毒、有害、缺氧场所作 业。 6、未办理作业票严禁拆卸停用与系统联通的管道、机泵 等设备。 7、未办理用电作业票严禁电气施工作业。 8、未办理施工破图作业票严禁破土施工。 9、机动设备或受压容器的安全附件防护装置不齐全好用 严禁启动使用。 10、机动设备的转动部件在运转中严禁擦洗或拆卸。 安全十大禁令 1、严禁赤脚、穿拖鞋、高跟鞋及不戴安全帽人员进入施 工现场作业。 2、严禁一切人员在提升架吊机的吊篮上落及要提升井口 或吊物下操作站立行走。

3、严禁非专业人员私自开动任何施工机械及拆除电缆电 器。 4、严禁在操作现场(包括在车间、工厂玩耍、吵闹和高 空抛之材料、工具)及一切物资。 5、严禁土方工程的凿岩取土及不按规定放坡或不加支撑 的深基坑开挖施工。 6、严禁在不设栏杆或其它安全措施的高空作业和单表 墙、砖墙上面行走。 7、严禁在为设定安全措施的同一部位同时进行上下交叉 作业。 8、严禁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包括车间、工厂)作业。 9、严禁在高压电源的危险区域进行冒险作业不穿绝缘鞋 进行机械操作,严禁用手直接提那灯头集电线移动照明。 10、严禁在有危险品、易燃品、木工棚及现场仓库吸烟生 火。 新疆金源洁净煤有限公司 来宾入厂安全须知 为加强本公司的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特规定外来来宾人员的入厂须知如下: 1、本公司外来来宾进入厂区时不准在厂区内吸烟。 2、不准穿拖鞋、打赤膊、进入作业场所。 3、严禁随意开启和动用各种机械设备。

(新安全生产)对胜利油田安全环保检查情况的讲评

(新安全生产)对胜利油田安全环保检查情况 的讲评

对胜利油田安全环保检查情况的讲评集团公司油田企业安全环保检查第一组 (二ОО七年九月五日) 根据集团公司党组的统一部署,集团公司油田企业安全环保检查第一组一行13人,于8月31日至9月5日对胜利油田进行了安全环保检查。 检查期间,检查组按照苏树林总经理和王天普总裁的指示要求,严格贯彻集团公司《关于开展安全环保大检查的通知》和《补充通知》文件精神,本着“兼顾全面、突出重点”的原则,采取推荐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重点检查与面上检查相结合;查阅资料与随机提问相结合;现场检查与实战演练相结合;座谈检查与实物查看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方法,分3个小组,检查二级单位16个、基层队52个、施工作业现场49个、抽查资料2000余份, 提问一线员工466名。在检查期间,检查组在现场共举行消防演练2次、井控演习4次、逃生演习4次、夜查1次。 胜利油田的领导和有关部门对这次安全环保检查给予了高度重视,王立新局长亲自主持汇报会,刘中云经理代表油田汇报了安全环保工作情况,郭长玉书记和在家的油田其他领导及副总师、机关职能部门及各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参加了汇报会议和安全考试。 本次检查工作得到油田和被检二级单位的积极配合,油田

赵金洲副局长、孙启忠副总工程师和安全环保处、石油工程技术处、开发处和生产管理部等机关部门的领导和同志们全程陪同检查,并为检查组提供了各种便利条件,保证了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此,我代表检查组的全体同志对胜利油田各位领导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下面,我代表检查组,分三个方面对胜利油田安全环保检查进行讲评。 第一部分安全环保工作情况 胜利油田作为集团公司重要的上游企业,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和“安全发展、清洁发展”思想,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安全生产禁令》等法规制度的宣贯,深入开展“第82次岗位责任制大检查”等活动,狠抓海上安全、井控管理及防硫化氢等关键环节的安全环保管理,积极开展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治理工作,安全环保工作卓有成效,保持了安全环保形势的总体稳定,这是胜利油田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各职能部门加强管理与监督,全体员工尽职尽责、共同努力的结果。 一、油田各级领导对安全环保工作高度重视,安全环保责任制得到了较好的落实 胜利油田的党政领导高度重视安全环保工作,亲自部署、督促落实、检查指导安全环保工作,确保了油田安全环保工作的有效推进。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目的: 为了更深入地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落实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执行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规定》,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项目部将执行《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制度》,保障员工在施工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内蒙电力集团公司(关于安全事故中领导干部责任追究的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规定》,根据电力建设和现场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内蒙古第二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托电项目部。 说明: 1、本制度只限用于施工现场的安全事故。 2、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依照本制度执行。 3、责任追究中的附带经济处罚依照《项目部奖惩制度》或公司《安全奖惩办法》执行。 4、党政领导实行同奖同罚的原则。 5、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相抵触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1、术语解释: 1.1记录事故(符合以下条件的事故) ①职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②已发生的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未造成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 ③已发生的性质恶劣,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严重未遂事故。 1.2轻伤及轻伤事故: ①肢体轻伤是指造成人员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害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②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1.3重伤及重伤事故: ①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②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的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事故。 1.4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 ①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规定 2017-07-23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规定 1 范围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本着从严要求、从严管理的原则,强化事故问 责考核,特制定本规定。 在所辖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属员工(含协力) 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发生生产、设备、运行操作错误,导 致人身伤害、火灾事故、未遂事故,依据本规定实施问责。 2引用标准和术语 2.1引用标准 2.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 2.1.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第二十三条 2.1.3《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监总局 令第115号)第三十七条 2.2术语 2.2.1安全生产事故:本办法所指安全生产事故,包括在生产 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害(含岗薪员工、协力员工、 建设员工)、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事故、未遂事故。 2.2.2问责对象:本办法所指问责对象,指全体员工(含协

力)。 3 管理职责 3.1安全室负责对人身伤害、火灾事故及人身、火灾未遂事 故相关责任人员提出问责建议。 3.2第一文库网生产室负责对生产及生产未遂事故相关责任人员提出问责建议。 3.3设备室负责对设备及设备未遂事故相关责任人员提出问 责建议。 3.4工艺室负责对工艺操作及工艺操作未遂事故相关责任人 员提出问责建议。 3.5纪委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异议的申请进行复核。 4 管理内容 4.1 问责程序 4.1.1对中层管理人员的问责,执行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问 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4.1.2对员工实施问责,依据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数量及 伤害程度、火灾损失,分别对问责对象实施问责。 4.1.3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的事故责任认定,在5个工作日 内提出问责建议,报送中心领导批准后实施问责。 4.2问责原则 4.2.1有责问责。按照《基层管理人员安全履职管理办法》 规定的一岗双责履职原则,进行问责。 4.2.2分类问责。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等级、事故性质及发生 事故累计数量等情况进行问责。

安全生产十大禁令(标准版)

安全生产十大禁令 制度编号:FJFS-1-HSE-01 文件版本: 1.0 制订部门:HSE部实施日期:2019年04月15日

安全生产十大禁令 一、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违章指挥、强令他人违章作业 二、严禁无有效证件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无票证进行危险作业 三、严禁未经审查、核准进行工艺、设备、人员变更 四、严禁采购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雇用不具备规定资质的各类承 包商 五、严禁擅自停用或拆除各类安全、环保设施和联锁系统 六、严禁在厂区内吸烟、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 七、严禁在油品、液态脱水等作业时擅自离开现场 八、严禁不按规定穿戴和配备个体劳动防护用品进入生产岗位作业 九、严禁未经批准的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区域 十、严禁在易燃易爆区域接打手机或使用非防爆通讯、照相器材等

1.目的 为禁止公司安全生产中比较突出且容易引发较大事故和造成严重后果的各类违章行为,为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公司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公司在原有安全禁令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同行业的优秀管理经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了本《腾龙芳烃安全生产十大禁令》(简称《十大禁令》)。 2.适用范围 《十大禁令》适用于当前公司安全生产中比较突出且容易引发较大事故和造成严重后果的各类违章行为。 3.职责 3.1 公司职能部门是《十大禁令》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按照以下所列与本专业相关的条 款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查处。 3.2 《十大禁令》第一、二、五、八、十条的专业管理部门为HSE部; 3.3 《十大禁令》第一、七条的专业管理部门为生产管理部; 3.4 《十大禁令》第二、三、四、五条的专业管理部门为设备管理部; 3.5 《十大禁令》第二、三、六、八、九条的专业管理部门为人事行政部; 3.6 《十大禁令》第一、三、五条的专业管理部门为技术部; 3.7 《十大禁令》第二、四条的专业管理部门为工程管理部; 3.8 《十大禁令》第四条的专业管理部门为采购部。 4.内容及释义 4.1 《十大禁令》第一条“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违章指挥、强令他人违章作业”。 4.1.1 涵盖范围包括生产作业、特种作业、车辆驾驶(如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等)等。 4.1.2违章指挥是指安排、指挥或强迫员工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 制度,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的行为。若作业存在较大安全风险, 作业前须进行现场安全风险评估或危害因素识别,若识别或评估结果不能满足安 全作业要求,则不能进行作业,若强令他人进行作业则也属于强令他人违章作业 范畴。 4.2 《十大禁令》第二条“严禁无有效证件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无票证进行危险作业”。 4.2.1 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95号)、《特 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30号)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1. 目的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适用本条例。 3. 文件支持 国务院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4. 定义 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者与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 4.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5. 事故报告 5.1各部门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接到是福报告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立即上报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部的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5.2报告程序 5.2.1发生轻伤事故,最先发现人员应立即报告班长和车间主任或主管领导;车间领导或主管领导必须在30分钟内报告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公司领导,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30分钟为第一时效,1小时为第二时效。 5.2.2发生重伤事故,事故单位必须立即报告到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公司领导,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30分钟为第一时效,1小时为第二时效。 5.2.3发生工伤伤亡及以上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到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公司领导,公司必须在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5.3事故报告的时效性 5.3.1超过第一时效为迟报。 5.3.2超过第二时效为隐瞒事故。 5.4事故报告的内容 5.4.1事故发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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