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解读(2014)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解读(2014)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解读(2014)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解读(2014)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解读(2014)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加剧公路损坏程度,缩短公路使用寿命,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省不少地方公路路面因超限超载而前修后毁,使用年限大大缩短。据统计,2009年至2012年间,超限超载运输每年给我省国省干线公路造成养护资金额外支出约11亿元,公路使用年限缩短带来的经济损失约40亿元。当前,超限超载已成为货运市场压价竞争的筹码,形成"越超载-运价越低-越要超载"的恶性循环,扭曲了货运市场价格,扰乱了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损害了经济发展环境。而且,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已成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诱因。据有关部门统计,每年70%的交通事故由超限超载直接或间接引发,50%的群死群伤事故与超限超载有直接关系。今年8月26日和9月24日,砀山县、利辛县境内分别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均造成10人死亡、多人受伤,这两起事故均与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有直接关系。因此,大力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是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也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民生工程。

省委、省政府对治超工作高度重视,今年第四次省长工作例会将其确定为年度重点工作。省政府先后出台了《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省政府令第235号)和《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责任追究办法》(皖政办〔2011〕355号),为治超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各地积极推进治超工作,全省超限超载车辆有所下降,公路通行效率有所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有所好转。与此同时,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交通流量明显上升,治超任务依然十分艰巨,表现在全省公路治超工作开展不平衡,部分地区公路设施损毁严重,超限超载现象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在治超专项督查中发现,有的车辆超限率达200%以上。省政府令实施以来,尽管在治超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执行当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地方政府的治超工作职责不够明确;二是科技手段在治超工作中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三是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管不到位;四是治超站点数量较少,固定检测有局限性,需要固定检测和流动检查相结合,并且亟待规范;五是对收费公路治超缺乏有针对性的措施,等等。因此,有必要在省政府令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制定综合性和针对性更强、效力等级更高的地方性法规,使治超工作得到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省政府领导对《条例》的起草工作高度重视。王学军省长就《条例》起草工作专门作出批示;陈树隆、方春明副省长多次听取立法进展情况的汇报,并召集有关部门研究立法中的重大问题。按照省政府领导要求,省政府法制办拟定了立法工作方案,牵头成立了起草组,并在较短的时间内形成了初稿。此后,起草组分别赴山西省以及我省淮北、宿州、宣城、六安、埇桥、宁国、舒城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听取基层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意见,特别是充分听取有关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经营者及驾驶员的意见。省政府法制办又书面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以及各市政府和省直管县政府的意见,召开了由省直有关部门参加的立法协调会,由省政府立法咨询员参加的立法预审会,将草稿在省政府法制办门户网站上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在充分吸收有关单位、专家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省政府法制办经与我厅、省公安厅等部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2013年11月26日,省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条例(草案)》。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的审议意见,省政府法制办会同我厅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并书面征求了交通运输部意见。

三、关于《条例(草案)》主要内容的说明

《条例(草案)》共34条,依据《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借鉴外省立法经验,对治超职责、源头治理、路面治理、科技治超和责任追究等作出系统规范。在立法工作思路上,一是立足源头、标本兼治,强化对车辆生产改装企业、货运源头单位的约束;二是突出重点,对车货总重超过75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100%的严重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予以严厉打击。

(一)明确市、县政府的治超工作职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要求要建立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治理工作机制。实践中,治超工作措施需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具体落实,为此,《条例(草案)》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治超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第三条第一款)。

(二)增强源头治理的针对性。一是把好货运车辆准入关。规定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货运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不符合营运车辆技术标准的货运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核发车辆营运证(第八条)。二是界定了货运源头单位的范围,明确了其治超义务(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第九条、第十条)。三是规定了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核查、确定、公布制度,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巡查等方式,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同时规定,对货运源头单位较为集中的区域,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在货运源头单位主要出入口实施定点监管,禁止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通行(第十一条)。

(三)强化路面治理措施。一是对治超站点的规划、建设和调整作出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新建、改建公路,应当将经批准设置的治超站点与公路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二是确立固定检测和流动检查相结合的执法模式,规范流动检查程序(第十七条)。三是对收费公路经营者的治超义务作出明确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新建收费公路的经营者应当在收费公路入口处安装超限超载检测装置;已建收费公路的经营者应当逐步对入口进行改造,加装超限超载检测装置;对经检测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应当拒绝其通行,并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处理。四是对擅自改装、拼装车辆的处置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卸载作了规定(第十九条)。

(四)发挥科技治超作用。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治超信息平台,完善监控网络,不断提升科技治理水平(第三条第三款)。二是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技术监控设备;对监控设备显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可以依法作出处理(第二十二条)。三是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托治超信息平台,对违法行为及处罚情况及时登记、抄告和公示(第二十三条)。

(五)严格行政责任追究。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治超工作协调机构应当组织专项督查,对严重超限超载或者因超限超载造成严重后果的货运车辆进行责任倒查,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二十四条)。二是规定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未落实治超措施,致使本地区超限超载运输现象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对其负责人实

行问责;省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暂停、减少或者停止拨付该地区公路交通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第二十五条)。三是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

附件: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2014年3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超限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超载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第三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建立健全治理工作协调机构,将治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信息平台,完善监控网络,不断提升科技治理水平。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农业、水利、国土资源、财政、价格、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和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向举报人反馈,并为其保密;对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六条禁止生产、销售拼装的货运车辆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货运车辆。

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要改装车辆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改装,并依法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货运车辆注册登记和定期检验时,应当对货运车辆的拼装、改装情况予以查验。

第七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装载的经营者(以下简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确本单位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二)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三)安装符合标准的货物计重设备和设施;

(四)对货运车辆的行驶证、营运证和驾驶人的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

(五)按照货运车辆核定载质量和装载要求装载,如实计重、开票,签发装载证明;

(六)建立、健全货运车辆装载的登记、统计制度。

第八条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限超载装载货物;

(二)为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

(三)为未提供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

(四)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第九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货运源头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货运源头单位比较集中的区域,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货运源头单位主要出入口实施定点监管,禁止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通行。

货运源头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配合做好货运源头治理工作。

第十条货运经营者应当对所属货运车辆驾驶人进行依法装载和安全知识的培训,不得聘用无从业资格证的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超限超载运输货物。

第十一条货运车辆驾驶人在运输中,应当随车携带装载证明,实际装载情况应当与装载证明载明的内容相符。

第十二条货运经营者不得从事超限超载运输,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货运经营者载运不可解体物品在公路上超限运输的,应当依法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和运输的物品应当与通行证记载的内容相一致。

第十三条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建设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需要对原有站址作出调整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确需增设站点的,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新建、改建公路,应当将经批准设置的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与公路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应当配置符合国家规定的设施、设备,并在站内显著位置公示监督电话、超限认定标准和超限检测程序。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维护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对超限超载运输现象严重的区域,根据需要向站点派驻人民警察。

第十五条新建收费公路的经营者应当在收费公路入口处安装超限超载检测装置。已建收费公路的经营者应当对收费公路入口进行改造,加装超限超载检测装置。

经检测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未能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收费公路经营者应当拒绝其通行,并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派出执法人员赶赴现场,依法处置。

第十六条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托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或者公路稽查站,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测、检查;对超限超载车辆避站绕行、短途驳载等行为,可以采取流动检查方式进行查处。

经流动检查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公路稽查站或者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载货货运车辆途经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和收费公路入口处,应当主动接受检测。

经检测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运输可解体物品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承运人卸载;承运人拒不卸载的,代为卸载,卸载费用由承运人承担。对未经批准、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并责令办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擅自改装的货运车辆,应当责令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拼装的货运车辆,应

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第十八条经流动检查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拒绝称重检测。

车货总重超过称重设备标定限值等无法用称重设备检测的,可以采用量方测算的方法检测认定。

第十九条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公路稽查站和公路收费站使用的检测装置应当定期进行检定;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卸载或者处罚的依据。

第二十条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需要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公路稽查站协助卸载或者保管货物的,承运人应当支付必要的劳务或者保管费用。

承运人应当在十日内对卸载的货物进行处置,逾期不处置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

对经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货运车辆驾驶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将有关技术监控记录资料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超载行为进行处罚并记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开展路面治理联合执法。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利用信息平台,及时登记、抄告和公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及处罚情况。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纳入货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人诚信考核范围,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协调机构应当组织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督查,对严重超限超载或者因超限超载造成严重后果的货运车辆进行责任倒查。

倒查中涉及车辆生产或者改装企业、货运源头单位、车辆所有人责任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涉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责任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本地区超限超载运输现象严重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其负责人实行问责。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拼装的货运车辆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货运车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货运车辆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违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货运源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因货运站装载造成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并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货运源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八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未签发装载证明,或者提供虚假装载证明,或者为未提供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按照每辆次处一千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驾驶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拒绝称重检测的,处三万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货运经营者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百分之十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依照前款规定被吊销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关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和货运经营者重新申领的,有关部门在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办理。

第三十条对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对货运车辆驾驶人处二千元罚款,对其交通违法行为记六分,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二)对货运经营者处三万元罚款,吊销车辆营运证。

第三十一条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被吊销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累计三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货运经营者终身不得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第三十二条阻碍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以及强行通过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收费站或者故意堵塞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收费站通行车道,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职责的单位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货运车辆予以登记、发放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对未经检测合格的货运车辆核发车辆营运证的;

(三)违反规定为超限运输车辆办理通行证的;

(四)违反规定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或者不责令当事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消除违法状态的;

(五)违法扣留货运车辆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货运车辆的;

(六)对有关部门抄告、移送的案件不及时查处的;

(七)接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及时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的;

(八)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江苏定额解释完整版

江苏定额解释

江苏定额解释 问:安装工程中辅材价格是否可以调整? 答:清单报价中可以调整。 问:引下线钢筋土建已作对接焊,安装还需作跨接焊吗? 答:应根据设计图纸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要求进行计算 问:建设工程中设备费用是否可以作为计取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总承包管理费、定额测定费等费用的计算基础? 答:根据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解释答疑(一)中的有关规定:设备费在项目设备购置费列项,不属建安工程费范围,因此,清单报价中不考虑此项费用。其费用不应计入分部分项工程费中,作为计取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总承包管理费、定额测定费等费用计算基础。 问:安装工程中水池、浴缸、座便器不安装,但是预留排水管道出楼板并堵洞,如何计价? 答:应套用《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补充定额》(2007年)中浴缸、水池、座便器预留定额子目。 问:安装工程按层数划分工程类别时,地下室是否作为一层? 答:地下室一般不作为安装工程划分类别的标准。 问:安装工程计价表第六册规定“超低碳不锈钢管执行不锈钢管项目,其人工和机械乘以系数1.15,焊条消耗量不变,单价可以换算”,那相应管件、法兰是否也可按上述系数进行调整?

答:超低碳不锈钢管执行不锈钢管项目,其人工和机械乘以系数1.15,相应配套管件、法兰没有此项规定,不增加含量。 问:安装工程中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中的拆除部分如何进行计价? 答:按安装定额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有关说明,旧设备拆除的工作内容包括拆除前检测设备精度及完好程度,填写记录,铲除设备底座灌浆层,部件、附件及地脚螺母拆除,起重机具搭拆。起吊、上排、10米范围内的移位、涂油防护,该费用应按相应设备安装工程定额人工、机械的50%计算,其他分册的拆除项目应套用相应的修缮定额,修缮定额缺项时可参照此规定计算费用。 问:分包工程是否能计算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答:实行项目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及费用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问:灯具、明、暗开关、插座、按钮等的预留线如何计算? 答:灯具、明、暗开关、插座、按钮等的预留线已分别综合在相应定额里,不另行计算。配线进入单独安装的铁壳开关、闸刀开关、启动器、线槽进出线盒时应计算相应预留长度。 问:电缆防火堵洞每处在0.25㎜2以内有无勘误? 答:电缆防火堵洞每处应在0.25M2以内。 问:近年来关于定额人工单价调整的文件属不属于政策性调整? 答:定额人工单价调整的文件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政策性调整文件。

(现行最新2014版)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2014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 程计价定额 (说明及计算规则)

总说明 一、为了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以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适应江苏省建设工程市场计价的需要,为工程建设各方提供计价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人员对《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年)(以下简称本定额)。本定额共分上下两册。 二、本定额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及其单独装饰工程。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与装饰工程应执行本定额;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与装饰工程可参照使用本定额;当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本定额规定计价时,应遵守本定额的相关规定。 三、本定额的编制依据: 1.《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 2.《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 3.《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GYD-901—2002); 4.《建设工程劳动定额建筑工程》[LD/T 72.1~11—2008]; 5.《建设工程劳动定额装饰工程》[LD/T 73.1~4—2008]; 7.《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2000年); 8.《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 9.南京市2013年下半年建筑工程材料指导价格。 四、本定额的作用: 1.编制工程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 2.编制工程标底、结算审核的指导; 3.工程投标报价、企业内部核算、制定企业定额的参考; 4.编制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的依据; 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工程价款争议、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五、本定额由24章及9个附录组成,包括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工程实体项目和部分措施项目;不能列出定额项目的措施费用,应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的规定进行计算。 六、本定额中的综合单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等五项费用组成。

2018江苏省南京市造价造价处定额答疑解释汇总

2018江苏省南京市造价造价处定额答疑解释汇总

南京市2018年有关建设工程计价管理问题解答汇 编(三) 1、在执行《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年)时,满堂基础卷材防水定额缺项,是否执行平立面卷材防水定额? 答:在执行《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年)时,鉴于满堂基础卷材防水定额缺项,可以执行平立面卷材防水定额,同时按设计要求的搭接和附加层用量,调整定额中的卷材含量。 2、《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年)中定额13-163混凝土散水,如果采用商品砼(非泵送),定额含量如何调整? 答:可参照6-1现浇垫层与6-301基础无筋砼垫层的人工含量差扣0.41人工,扣除砼搅拌机。 3、《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年)13-42环氧树脂自流平地面子目中,环氧树脂厚度是多少? 答: 定额中环氧树脂的厚度约为1mm。市场上环氧树脂材料种类多,实际可根据设计涂层厚度和环氧树脂漆的比重调整,其中定额考虑环氧树脂漆损耗率为3%,石英砂损耗率3%,环氧树脂漆比重为每立方1.1t、石英砂浆每立方1.6t,供调整含量参考。 4、《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年)中18-64、65灯槽(灯带)子目、18-66、67明(暗)窗帘盒子目设计不同尺寸如何调整? 答:2014定额相应子目下有附注:不同规格按比例调整,

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为避免不平衡报价造成的实际工程造价偏差,超过或减少部分的综合单价是否调整应基于综合单价是否符合市场的合理水平,在此基础上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2、南京市工程建设材料市场指导价中商品混凝土区分泵送混凝土和非泵送混凝土两类,请问在地下连续墙施工中所采用的水下混凝土价格应执行哪一类? 答:泵送混凝土是指能满足泵送要求的混凝土,指导价中的泵送与非泵送混凝土的区别是在塌落度、流动性等方面的差异。地下连续墙施工用的混凝土,塌落度不宜小于180mm,要求较好的流动性和和易性,根据《泵送混凝土技术规程》(JGJ10-2011)中泵送混凝土的相关规定,水下混凝土属于泵送混凝土类别,编制控制价或结算调差等情况时应执行泵送混凝土指导价。 3、执行《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文件进行材料调差时,判断是否为主要建筑材料,可按照单位工程投标文件中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的百分比来划分。请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材料费是采用材料除税价还是含税价? 答:材料费采用材料除税价。

江苏省14定额计算规则以及说明

第一章土、石方工程 说明 一、人工土、石方 1.土壤及岩石的划分见下表。 土壤分类表 土壤 土壤名称开挖方法 分类 粉土、砂土(粉砂、细砂、 中砂、粗砂、砾砂)、粉 用锹、少许用镐、条一、二质黏土、弱中盐渍土、软 锄开挖。机械能全部类土土(淤泥质土、泥炭、泥 直接铲挖满载者炭质土)、软塑红黏土、 冲填土 黏土、碎石土(圆砾、角主要用镐、条锄、少许用锹开挖。机械需 三类砾)混合土、可塑红黏土、 部分刨松方能铲挖土硬塑红黏土、强盐渍土、 满载者或可直接铲素填土、压实填土 挖但不能满载者 碎石土(卵石、碎石、漂全部用镐、条锄挖 四类掘、少许用撬棍挖石、块石)、坚硬红黏土、 土掘。机械须普遍刨松超盐渍土、杂填土 方能铲挖满载者 岩石分类表 岩石分类代表性岩石 极软岩1.全风化的各种岩石; 2.各种半成岩 1.强风化的坚硬岩或较硬岩; 软岩2.中等风化—强风化的较软岩; 软质3.未风化—微风化的页岩、泥岩、泥质砂岩等 岩 较软1.中等风化—强风化的坚硬岩或较硬岩; 2.未风化—微风化的凝灰岩、千枚岩、泥灰岩、砂 岩 质泥岩等 硬质较硬1.微风化的坚硬岩; 岩岩2.未风化—微风化的大理岩、板岩、石灰岩、白云 开挖方法 部分用手凿工具、部分用爆破法开挖 用风镐和爆破 法开挖 用爆破法开挖 用爆破法开挖

岩、钙质砂岩等 未风化—微风化的花岗岩、闪长岩、辉绿岩、玄武岩、 坚硬 安山岩、片麻岩、石英岩、石英砂岩、硅质砾岩、硅用爆破法开挖岩 质石灰岩等 2.土、石方的体积除定额中另有规定外,均按天然密实体积(自然方)计算。 3.挖土深度以设计室外标高为起点,如实际自然地面标高与设计地面标高不同,工 程量在竣工结算时调整。 4.干土与湿土的划分应以地质勘察资料为准,无资料时以地下常水位为准:常水位 以上为干土,常水位以下为湿土。采用人工降低地下水位时,干、湿土的划分仍以常水位 为准。 5.运余松土或挖堆积期在一年以内的堆积土,除按运土方定额执行外,另增加挖一 类土的定额项目(工程量按实方计算,若为虚方按工程量计算规则的折算方法折算成实方)。取自然土回填时,按土壤类别执行挖土定额。 6.支挡土板不分密撑、疏撑,均按定额执行,实际施工中材料不同均不调整。 7.桩间挖土按打桩后坑内挖土相应定额执行。桩间挖土,指桩(不分材质和成桩方 式)顶设计标高以下及桩顶设计标高以上0.50m 范围内的挖土。 二、机械土、石方 1.定额中机械土方按三类土取定。如实际土壤类别不同,定额中机械台班量乘以下 表中的系数: 土壤系数表 项目三类土一、二类土四类土 推土机推土方 1.000.84 1.18 铲运机铲运土方 1.000.84 1.26 自行式铲运机铲运土方 1.000.86 1.09 挖掘机挖土方 1.000.84 1.14 2.土、石方体积均按天然实体积(自然方)计算;推土机、铲运机推、铲未经压实 的堆积土,按三类土定额项目乘以系数0.73 。 3.推土机推土、石,铲运机运土重车上坡时,如坡度大于5%,运距按坡度区段斜长 乘以下表中的系数: 坡度( %)10 以内坡度系数表 15 以内20 以内25 以内

江苏省定额解释汇总

南京市2018年有关建设工程计价管理问题解答汇编(一) 1、2014版《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中2-15子目“高压旋喷桩钻孔”和2-17子目“双重管高压旋喷桩”子目,该页定额标注工作内容相同。在进行“双重管高压旋喷桩”项目组价时,除了套用2-17双重管高压旋喷桩子目外,是否还要另行套用2-15钻孔子目? 答:2014版《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中2-15子目应分别与2-16、2-17、2-18子目配套使用。使用计价定额对“双重管高压旋喷桩”项目进行组价时,两个子目都要套取,2-15子目为钻孔,2-17子目为成桩,2-17子目未包含2-15子目的工作内容。 2、问:某大型地下室的土方工程,其中一个“挖一般土方”子目,项目特征描述为:人工配合机械修边坡。结算时,甲方认为基础底板下设计的基础反梁及集水坑处的土方应该执行该清单的单价,是否合理? 答:基础底板下设计的基础反梁及集水坑处的土方不属于人工配合机械修边坡的一般土方,应分别按挖沟槽土方及挖基坑土方单列清单计价。 3、问:执行2014版计价定额时,大型机械进退场费是否计取管理费、利润? 答:大型机械进退场费属于施工机具使用费,应作为管理费和利润的计算基础计取管理费和利润。 4、问:某道路工程两侧设置电力和电信管道,请问管道四周的混凝土包封套用市政中的什么定额较为合适? 答:混凝土包封可套用排水册非定型渠道混凝土基础的定额子目。

5、请问《南京工程造价管理》中工程建设材料里的园林苗木市场指导价格包含哪些费用? 答:园林苗木指导价格是包括了苗木圃存价、起挖费、普通包扎费、运输费、采购保管费等到工地现场(南京市区)所发生的综合费用。 6、现在推广使用的预拌砂浆与定额中的传统砂浆的对应关系是什么? 答:预拌(干拌)砂浆与定额中的传统砂浆对应关系可参考下表: 注:上述预拌砂浆均按散装干拌考虑。

江苏定额解释汇总

江苏定额解释汇总 Revised by BLUE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2,2020.

南京市2018年有关建设工程计价管理问题解答汇编(一) 1、2014版《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中2-15子目“高压旋喷桩钻孔”和2-17子目“双重管高压旋喷桩”子目,该页定额标注工作内容相同。在进行“双重管高压旋喷桩”项目组价时,除了套用2-17双重管高压旋喷桩子目外,是否还要另行套用2-15钻孔子目 答:2014版《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中2-15子目应分别与2-16、2-17、2-18子目配套使用。使用计价定额对“双重管高压旋喷桩”项目进行组价时,两个子目都要套取,2-15子目为钻孔,2-17子目为成桩,2-17子目未包含2-15子目的工作内容。 2、问:某大型地下室的土方工程,其中一个“挖一般土方”子目,项目特征描述为:人工配合机械修边坡。结算时,甲方认为基础底板下设计的基础反梁及集水坑处的土方应该执行该清单的单价,是否合理答:基础底板下设计的基础反梁及集水坑处的土方不属于人工配合机械修边坡的一般土方,应分别按挖沟槽土方及挖基坑土方单列清单计价。 3、问:执行2014版计价定额时,大型机械进退场费是否计取管理费、利润 答:大型机械进退场费属于施工机具使用费,应作为管理费和利润的计算基础计取管理费和利润。 4、问:某道路工程两侧设置电力和电信管道,请问管道四周的混凝土包封套用市政中的什么定额较为合适 答:混凝土包封可套用排水册非定型渠道混凝土基础的定额子目。

5、请问《南京工程造价管理》中工程建设材料里的园林苗木市场指导价格包含哪些费用 答:园林苗木指导价格是包括了苗木圃存价、起挖费、普通包扎费、运输费、采购保管费等到工地现场(南京市区)所发生的综合费用。 6、现在推广使用的预拌砂浆与定额中的传统砂浆的对应关系是什么 答:预拌(干拌)砂浆与定额中的传统砂浆对应关系可参考下表: ? 注:上述预拌砂浆均按散装干拌考虑。

江苏2014定额解释说明

总说明 第一章土、石方工程第二章地基处理及边坡支护工程第三章桩基工程第四章砌筑工程 第五章钢筋工程第六章混凝土工程 第七章金属结构工程第八章构件运输及安装工程 第九章木结构工程第十章屋面及防水工程 第十一章保温、隔热、防腐工程第十二章厂区道路及排水工程第十三章楼地面工程第十四章墙柱面工程 第十五章天棚工程第十六章门窗工程 第十七章油漆、涂料、裱糊工程第十八章其它零星工程 第十九章建筑物超高增加费用第二十章脚手架 第二十一章模板工程第二十二章施工排水、降水 第二十三章建筑工程垂直运输第二十四章场内二次搬运 附录说明附录一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构件模板、钢筋含表 附录二机械台班预算单价取定表(1)单项机械台班预算单价取定表附录二机械台班预算单价取定表(2)综合机械台班预算单价取定表 附录三混凝土、特种混凝土配合比表(一)普通混凝土附录三混凝土、特种混凝土配合比表(二)防水凝土 附录三混凝土、特种混凝土配合比表(三)现场集中搅拌混凝土附录三混凝土、特种混凝土配合比表(四)特种凝土 附录四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其它砂浆配合比表附录五防腐耐酸砂浆配合比表 附录六主要建筑材料预算价格取定表附录七抹灰分层厚度及砂浆种类表 附录八主要材料、半成品损耗率取定表附录九常用钢材理论重量及形体公式计算表(一型钢理论重量 附录九常用钢材理论重量及形体公式计算表(二)砖砌大方脚折加高度表附录九常用钢材理论重量及形体公式计算表(三形体计算公式

总说明 一、为了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以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适应江苏省建设工程市场计价的需要,为工程建设各方提供计价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人员对《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年)(以下简称本定额)。本定额共分上下两册。 二、本定额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及其单独装饰工程。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与装饰工程应执行本定额;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与装饰工程可参照使用本定额;当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本定额规定计价时,应遵守本定额的相关规定。 三、本定额的编制依据: 1.《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 2.《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 3.《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GYD-901—2002); 4.《建设工程劳动定额建筑工程》[LD/T 72.1~11—2008]; 5.《建设工程劳动定额装饰工程》[LD/T 73.1~4—2008]; 7.《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2000年); 8.《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 9.南京市2013年下半年建筑工程材料指导价格。 四、本定额的作用: 1.编制工程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 2.编制工程标底、结算审核的指导; 3.工程投标报价、企业内部核算、制定企业定额的参考; 4.编制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的依据; 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工程价款争议、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五、本定额由24章及9个附录组成,包括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工程实体项目和部分措施项目;不能列出定额项目的措施费用,应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的规定进行计算。 六、本定额中的综合单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等五项费用组成。一般建筑工程、打桩工程的管理费与利润,已按照三类工程标准计入综合单价内;一、二类工程和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应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规定,对管理费和利润进行调整后计入综合单价内。定额项目中带括号的材料价格供选用,不包含在综合单价内。部分定额项目在引用了其它项目综合单价

江苏定额解释

江苏定额解释 问:安装工程中辅材价格是否可以调整? 答:清单报价中可以调整。 问:引下线钢筋土建已作对接焊,安装还需作跨接焊吗? 答:应根据设计图纸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要求进行计算 问:建设工程中设备费用是否可以作为计取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总承包管理费、定额测定费等费用的计算基础? 答:根据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解释答疑(一)中的有关规定:设备费在项目设备购置费列项,不属建安工程费范围,因此,清单报价中不考虑此项费用。其费用不应计入分部分项工程费中,作为计取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总承包管理费、定额测定费等费用计算基础。 问:安装工程中水池、浴缸、座便器不安装,但是预留排水管道出楼板并堵洞,如何计价? 答:应套用《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补充定额》(2007年)中浴缸、水池、座便器预留定额子目。 问:安装工程按层数划分工程类别时,地下室是否作为一层?答:地下室一般不作为安装工程划分类别的标准。 问:安装工程计价表第六册规定“超低碳不锈钢管执行不锈钢管项目,其人工和机械乘以系数1.15,焊条消耗量不变,单价可以换算”,那相应管件、法兰是否也可按上述系数进行调整? 答:超低碳不锈钢管执行不锈钢管项目,其人工和机械乘以系数

1.15,相应配套管件、法兰没有此项规定,不增加含量。 问:安装工程中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中的拆除部分如何进行计价?答:按安装定额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有关说明,旧设备拆除的工作内容包括拆除前检测设备精度及完好程度,填写记录,铲除设备底座灌浆层,部件、附件及地脚螺母拆除,起重机具搭拆。起吊、上排、10米范围内的移位、涂油防护,该费用应按相应设备安装工程定额人工、机械的50%计算,其他分册的拆除项目应套用相应的修缮定额,修缮定额缺项时可参照此规定计算费用。 问:分包工程是否能计算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答:实行项目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及费用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问:灯具、明、暗开关、插座、按钮等的预留线如何计算? 答:灯具、明、暗开关、插座、按钮等的预留线已分别综合在相应定额里,不另行计算。配线进入单独安装的铁壳开关、闸刀开关、启动器、线槽进出线盒时应计算相应预留长度。 问:电缆防火堵洞每处在0.25㎜2以内有无勘误? 答:电缆防火堵洞每处应在0.25M2以内。 问:近年来关于定额人工单价调整的文件属不属于政策性调整?答:定额人工单价调整的文件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政策

218江苏省南京市造价造价处定额答疑解释汇总

南京市2018年有关建设工程计价管理问题解答汇 编(三) 1、在执行《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年)时,满堂基础卷材防水定额缺项,是否执行平立面卷材防水定额? 答:在执行《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年)时,鉴于满堂基础卷材防水定额缺项,可以执行平立面卷材防水定额,同时按设计要求的搭接和附加层用量,调整定额中的卷材含量。 2、《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年)中定额13-163混凝土散水,如果采用商品砼(非泵送),定额含量如何调整? 答:可参照6-1现浇垫层与6-301基础无筋砼垫层的人工含量差扣0.41人工,扣除砼搅拌机。 3、《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年)13-42环氧树脂自流平地面子目中,环氧树脂厚度是多少? 答: 定额中环氧树脂的厚度约为1mm。市场上环氧树脂材料种类多,实际可根据设计涂层厚度和环氧树脂漆的比重调整,其中定额考虑环氧树脂漆损耗率为3%,石英砂损耗率3%,环氧树脂漆比重为每立方1.1t、石英砂浆每立方1.6t,供调整含量参考。 4、《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年)中18-64、65灯槽(灯带)子目、18-66、67明(暗)窗帘盒子目设计不同尺寸如何调整?

答:2014定额相应子目下有附注:不同规格按比例调整,即设计尺寸不同套用该子目时,其人工、材料、机械含量均按比例调整。 5、问:南京市发布的工程建设材料市场指导价中成品灰土的价格是压实方体积的单价还是虚方体积的单价? 答:虚方体积的单价。 6、南京市发布的工程建设材料市场指导价中周转材料租赁拉森钢板桩(400*170*15.5)租赁价格为含税价0.9元每米每天,请问该租赁费是否包含钢板桩的运输及装卸费用? 答:拉森钢板桩租赁价格不含运费及机械装卸费用。 南京市2018年有关建设工程计价管理问题解答汇 编(二) (发稿时间:2018年8月22日阅读次数:1206)【关闭窗口】 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1、某工程中一清单项目,因实际工程量与招标清单工程量出现偏差,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请问超过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如何调整? 答:超过部分的综合单价的调整,应依据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如合同未明确约定,则参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规范》 (GB50500-2013)9.6.2条的规定:“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9.6.1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节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

江苏省定额计算规则以及说明新版

第一章土、石方工程 一、人工土、石方 1 ?土壤及岩石的划分见下表。 土壤分类表

?土、石方的体积除定额中另有规定外,均按天然密实体积(自然方)计算 3?挖土深度以设计室外标高为起点,如实际自然地面标高与设计地面标高不同,工程量在竣工结算时调整。 4?干土与湿土的划分应以地质勘察资料为准,无资料时以地下常水位为准:常水位以上为干土,常水位以下为湿土。采用人工降低地下水位时,干、湿土的划分仍以常水位为准。 5 ?运余松土或挖堆积期在一年以内的堆积土,除按运土方定额执行外,另增加挖一类土的定额项目(工程量按实方计算,若为虚方按工程量计算规则的折算方法折算成实方)取自然土回填时,按土壤类别执行挖土定额。 6?支挡土板不分密撑、疏撑,均按定额执行,实际施工中材料不同均不调整。 7.桩间挖土按打桩后坑内挖土相应定额执行。桩间挖土,指桩(不分材质和成桩方式)顶设计标高以下及桩顶设计标高以上0.50m范围内的挖土。 二、机械土、石方 1. 定额中机械土方按三类土取定。如实际土壤类别不同,定额中机械台班量乘以下表中的系数: 2. 土、石方体积均按天然实体积(自然方)计算;推土机、铲运机推、铲未经压实的堆积土,按三类土定额项目乘以系数0.73。 3. 推土机推土、石,铲运机运土重车上坡时,如坡度大于5%运距按坡度区段斜长 乘以下表中的系数: 坡度系数表

4?机械挖土方工程量,按机械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机械确实挖不到的地方,用人工修边坡、整平的土方工程量按人工挖一般土方定额(最多不得超过挖方量的10%,人 工乘以系数2。机械挖土、石方单位工程量小于2000m3或在桩间挖土、石方,按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10。 5 ?机械挖土均以天然湿度土壤为准,含水率达到或超过25%寸,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 ;含水率超过40%寸另行计算。 6 ?支撑下挖土定额适用于有横支撑的深基坑开挖。 7?本定额自卸汽车运土,对道路的类别及自卸汽车吨位已分别进行综合计算。 8 ?自卸汽车运土,按正铲挖掘机挖土考虑,如系反铲挖掘机装车,则自卸汽车运土 台班量乘以系数1.10 ;拉铲挖掘机装车,自卸汽车运土台班量乘以系数 1.20。 9 ?挖掘机在垫板上作业时,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 1.25,垫板铺设所需的人工、材 料、机械消耗另行计算。 10. 推土机推土或铲运机铲土,推土区土层平均厚度小于300mn时,其推土机台班乘以系数1.25,铲运机台班乘以系数1.17。 11. 装载机装原状土,需由推土机破土时,另增加推土机推土项目。 12. 爆破石方定额是按炮眼法松动爆破编制的,不分明炮或闷炮,如实际采用闷炮法爆破的,其覆盖保护材料另行计算。 13. 爆破石方定额是按电雷管导电起爆编制的,如采用火雷管起爆,雷管数量不变, 单价换算,胶质导线扣除,但导火索应另外增加(导火索长度按每个雷管 2.12m计算)。 14. 石方爆破中已综合了不同开挖深度、坡面开挖、放炮找平因素,如设计规定爆破有粒径要求时,需增加的人工、材料、机械应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营改增后调整内容

《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 营改增后调整内容 一、建设工程费用组成 (一)一般计税方法 1、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规定的计价依据调整要求,营改增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中均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2、企业管理费组成内容中增加第(19)条附加税: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3、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应在计取现场保管费后,在税前扣除。 4、税金定义及包含内容调整为:税金是指根据建筑服务销售价格,按规定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简易计税方法 1、营改增后,采用简易计税方式的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中,分部分项 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的组成,均与《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原规定一致,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2、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应在计取现场保管费后,在税前扣除。 3、税金定义及包含内容调整为:税金包含增值税应纳税额、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二、取费标准调整

(一)一般计税方法 1、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 建筑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 单独装饰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 安装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 市政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 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 表4-5

房屋修缮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 表4-7 2、措施项目费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取费标准

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说明

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 总说明 1.《江苏省市政工程造价定额》共八册,包括: 第一册通用项目 第二册道路工程 第三册桥涵工程 第四册隧道工程 第五册给水工程 第六册排水工程 第七册燃气与集中供热工程 第八册路灯工程 2.《江苏省市政工程造价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准,是编制市政工程概算、招标工程控制价、工程预算及竣工结算的依据。本定额计价单位为元,默认尺寸单位为毫米(mm)。 3.本定额适用于城镇管辖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及大中修市政工程,不适用于市政工程的小修保养。 4.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多数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5.本定额是依据国家有关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编制的,并适当参考了行业、地方标准,以及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它资料。 6.关于人工工日消耗量:本定额人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均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和辅助用工。 7.关于材料消耗量: (1)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用量并计入了相应的损耗,其损耗的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现场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2)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以体积(m3)表示。定额中混凝土的养护,除另有说明者外,均按自然养护考虑。混凝土消耗量按现场拌合考虑,采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按下列办法计算: 对厂站工程:泵送混凝土的,定额人工数量扣30%,定额混凝土搅拌机械数量全扣,定额水平运输机械数量扣50%,垂直运输机械全扣;非泵送混凝土的,定额人工数量扣15%,混凝土搅拌机械全扣。 对其它市政工程:泵送混凝土的,人工扣40%,混凝土搅拌机械数量全扣,定额水平运输机械数量扣50%,垂直运输机械全扣;非泵送混凝土的,人工扣20%,混凝土搅拌机械全扣。 (3)本定额中的周转性材料已按规定的材料周转次数摊销计入定额内。 (4)组合钢模板、复合木模板等的回库维修费已计入其预算价格内。 (5)用量少、价值小的材料合并为其它材料费,以占材料费(其中不包括未计价材料和其它材料费本身)的百分数表示。 8.关于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 (1)本定额的施工机械台班用量包括了机械幅度差内容。 (2)本定额未包括随工人班组配备并依班组产量计算的单位价值2000元以下的小型施工机械或工具使用费,价值2000元以下的小型施工机械或工具使用费列入《市政费用定额》企业管理费中的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项下。 (3)定额中均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所需要的人工和机械消耗量。如场地限制造成二次搬运的,应参照有关材料运输的定额项目计算二次搬运费。 9.本定额的人工单价按74元计算。材料预算价格按2013年南京地区标准。机械台班价格在《2007机械台班定额》的基础上按新的人工费标准和材料预价格调整了机上人工费及燃料动力费。根椐调整后的机械台班价格测算出新的《特、大型机械场外运输费及组装、拆卸费》。 10.本定额施工用水、电是按现场有水、电考虑的。如现场无水、电时,施工企业外接水的费用及自备发电机发电的费用应另计措施费。施工用水电应由建设单位在现场自装水、电表交施工单位保管使用,施工单位按表计量。工程结算时施工单位按预算价格支付建设方水电费。如无条件安计量水、电,则由建设方与施工方自行商定水、电费结算办法。 11.本定额的工作内容中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均已考虑在定额内。

江苏省定额解释汇总

南京市 2 0 1 8 年有关建设工程计价管理问题解答汇编(一) 1、2014 版《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中2-15 子目“高压旋喷桩钻孔”和2-17 子目“双重管高压旋喷桩”子目,该页定额标注工作内容相同。在进行“双重管高压旋喷桩”项目组价时,除了套用2-17 双重管高压旋喷桩子目外,是否还要另行套用2-15 钻孔子目? 答:2014版《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中2-15 子目应分别与2- 16 、2-17 、2-18 子目配套使用。使用计价定额对“双重管高压旋喷桩”项目进行组价时,两个子目都要套取,2-15 子目为钻孔,2-17 子目为成桩,2-17 子目未包含2-15 子目的工作内容。 2、问:某大型地下室的土方工程,其中一个“挖一般土方”子目,项目特征描述为:人工配合机械修边坡。结算时,甲方认为基础底板下设计的基础反梁及集水坑处的土方应该执行该清单的单价,是否合理? 答:基础底板下设计的基础反梁及集水坑处的土方不属于人工配合机械修边坡的一般土方,应分别按挖沟槽土方及挖基坑土方单列清单计价。 3、问:执行2014 版计价定额时,大型机械进退场费是否计取管理费、利润? 答:大型机械进退场费属于施工机具使用费,应作为管理费和利润的计算基础计取管理费和利润。 4、问:某道路工程两侧设置电力和电信管道,请问管道四周的混凝土包封套用市政中的什么定额较为合适? 答:混凝土包封可套用排水册非定型渠道混凝土基础的定额子目。 5、请问《南京工程造价管理》中工程建设材料里的园林苗木市场指导价格包

含哪些费用? 答:园林苗木指导价格是包括了苗木圃存价、起挖费、普通包扎费、运输费、采购保管费等到工地现场(南京市区)所发生的综合费用。 6、现在推广使用的预拌砂浆与定额中的传统砂浆的对应关系是什么? 答:预拌(干拌)砂浆与定额中的传统砂浆对应关系可参考下表:

江苏2014市政工程计价表定额计算规则

2014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定额 工 程 量 计 算 规 则 标准资料网WWW:https://www.wendangku.net/doc/cf18874761.html,

工程类别的划分(依据2014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1、市政工程与建设工程项目划分,(包括厂区、小区)按《城市道路工程设 计规范》设计的工程为市政工程,按《建设工程标准图集》设计为建设工程 项目。 2、土方工程量包含弹软基土处理、坑槽内实体结构以上路基部分(不包括道 路结构层部分)的多合土、砂、碎石回填工程量。 3、各专业交叉时类别划分说明: (1)、电力、弱电管沟(不包括穿线)如在小区、厂区范围内,按照建设工 程三类,在市政道路范围内,按市政排水三类执行。 (2)、专业渋及修缮、加固部分,按修缮工程取费。 (3)、在小区、园区、厂区范围内的道路,如按《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设计的工程为市政道路工程取费,未明确时按照土建三类取费。 2014江苏市政工程计价表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 计算规则编制依据:市政工程计价表定额(第一、二、三、六册) 说明:关于材料消耗量: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胶泥 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以体积(m3)表示,混凝土养护均按自然养护考虑。 1、对场站工程: 泵送砼:定额人工数量-30% 定额搅拌机数量-100% 水平运输数量 -50% 垂直运输-100% 非泵送砼:定额人工数量-15% 定额搅拌机数量-100% 2、对市政工程:

泵送砼:定额人工数量-40% 定额搅拌机数量-100% 第一册通用项目 说明:1、挖湿土人工机械系数*1.18,(除井点降水) 2、人工、机械夯实土堤套用人工、机械填土夯实平地。 3、挖土机垫板上作业,人工、机械*系数1.25,搭拆垫板材料按摊销费 另行计算。 4、推土机推土或铲运机铲土的平均厚度小于30cm时,推土机台班*系数 1.25,铲运机台班*系数1.17。 5、支撑下挖土,人工*系数1.43,机械*系数1.20.先挖后撑不算。 6、挖密实钢渣,按四类土人工*系数2.5,机械*系数1.5. 7、采用人工垂直运输土石方,垂直深度每米折合水平运距7m计算。 土石方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本定额的土石方挖、运按天然密实体积(自然方)计算,夯填方按夯实 后体积计算,松填方按松填后的体积计算。如需体积折算,应按下表系数计 算。 土石方体积折算系数表 天然密实度体积虚方体积夯实后体积松填体积 1.00 1.30 0.87 1.08 0.77 1.00 0.67 0.83 1.15 1.49 1.00 1.24 0.93 1.20 0.81 1.00 二、平整场地工程量按实际平整面积,以“m2”计算。 三、土方工程量按施工方案图示尺寸计算,修建机械上下坡时便道土方量并 入土方工程量内。石方工程量:人工、机械凿石按施工方案图示尺寸计算, 石方爆破可按设计图示尺寸加允许超挖量计算,设计无规定时允许超挖量可 参考:松、次坚石20cm,普、特坚石15cm。 四、管道沟槽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管道沟槽长度:主管按管道中心的设计长度计算,支管按支管沟

江苏定额解释汇总

江苏定额解释汇总 Last updated at 10:00 am on 25th December 2020

南京市2018年有关建设工程计价管理问题解答汇编(一) 1、2014版《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中2-15子目“高压旋喷桩钻孔”和2-17子目“双重管高压旋喷桩”子目,该页定额标注工作内容相同。在进行“双重管高压旋喷桩”项目组价时,除了套用2-17双重管高压旋喷桩子目外,是否还要另行套用2-15钻孔子目 答:2014版《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中2-15子目应分别与2-16、2-17、2-18子目配套使用。使用计价定额对“双重管高压旋喷桩”项目进行组价时,两个子目都要套取,2-15子目为钻孔,2-17子目为成桩,2-17子目未包含2-15子目的工作内容。 2、问:某大型地下室的土方工程,其中一个“挖一般土方”子目,项目特征描述为:人工配合机械修边坡。结算时,甲方认为基础底板下设计的基础反梁及集水坑处的土方应该执行该清单的单价,是否合理答:基础底板下设计的基础反梁及集水坑处的土方不属于人工配合机械修边坡的一般土方,应分别按挖沟槽土方及挖基坑土方单列清单计价。 3、问:执行2014版计价定额时,大型机械进退场费是否计取管理费、利润 答:大型机械进退场费属于施工机具使用费,应作为管理费和利润的计算基础计取管理费和利润。 4、问:某道路工程两侧设置电力和电信管道,请问管道四周的混凝土包封套用市政中的什么定额较为合适 答:混凝土包封可套用排水册非定型渠道混凝土基础的定额子目。

5、请问《南京工程造价管理》中工程建设材料里的园林苗木市场指导价格包含哪些费用 答:园林苗木指导价格是包括了苗木圃存价、起挖费、普通包扎费、运输费、采购保管费等到工地现场(南京市区)所发生的综合费用。 6、现在推广使用的预拌砂浆与定额中的传统砂浆的对应关系是什么 答:预拌(干拌)砂浆与定额中的传统砂浆对应关系可参考下表: ? 注:上述预拌砂浆均按散装干拌考虑。

《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营改增后调整内容汇编

附件一: 《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 营改增后调整内容 一、建设工程费用组成 (一)一般计税方法 1、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规定的计价依据调整要求,营改增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中均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2、企业管理费组成内容中增加第(19)条附加税: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3、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应在计取现场保管费后,在税前扣除。 4、税金定义及包含内容调整为:税金是指根据建筑服务销售价格,按规定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简易计税方法 1、营改增后,采用简易计税方式的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中,分部分项 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的组成,均与《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原规定一致,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2、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应在计取现场保管费后,在税前扣除。 3、税金定义及包含内容调整为:税金包含增值税应纳税额、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二、取费标准调整 (一)一般计税方法 1、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 建筑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 单独装饰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 安装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 市政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

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 房屋修缮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 表4-7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