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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罪定义、量刑

猥亵儿童罪定义、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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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定义、量刑】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解释】本条是关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的处刑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犯罪的处刑规定。依照本款的规定,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暴力”方法,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施以伤害、殴打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方法;“胁迫”方法,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施以威胁、恐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以迫使妇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方法。如以杀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亲属相威胁的;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的;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及妇女孤立无援的环境相胁迫的等等。“其他方法”,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方法。如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猥亵、侮辱的;将妇女灌醉、麻醉后进行猥亵、侮辱的等等。这里所规定的“强制猥亵”,主要是指违背妇女的意愿,以脱光衣服、抠摸等淫秽下流的手段猥亵妇女。“侮辱”,主要是指违背妇女的意愿,以多次偷剪妇女的发辫、衣服,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故意向妇女显露生殖器,追逐、堵截妇女等手段侮辱妇女,情节恶劣的行为。依照本款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应如何处罚的规定。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是对妇女的人格、尊严等人身权利的严重侵害,而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对被害的妇女造成的伤害更大,社会影响更恶劣,应当予以严惩。因此本款规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猥亵儿童犯罪的处刑规定。猥亵儿童罪,是指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的行为。这里所说的“猥亵”,主要是指以抠摸、指奸、鸡奸等淫

秽下流的手段猥亵儿童的行为。考虑到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的认识能力,尤其是对性的认识能力很欠缺,为了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构成猥亵儿童罪并不要求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进行。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行为,就构成了本条本款规定的犯罪。本款在实际执行中应当注意区分猥亵儿童与一般的对儿童表示“亲昵”的行为。猥亵儿童的行为是出于行为的淫秽下流的欲望,往往对儿童的身体或者思想、认识造成伤害或者不良影响,行为一般为当地的风俗、习惯所不容。对于猥亵儿童的,依照本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应当在各处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要注意区分本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要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一般的猥亵、侮辱妇女的违法行为加以区分,具有“强制”行为的,才能作为犯罪处理。2.要区分本罪与侮辱罪的区别,侮辱罪是以败坏他人名誉为目的,必须是公然地针对特定的人实施,而且侵犯的对象不限于妇女、儿童;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则是出于满足行为人的淫秽下流的欲望,不要求是公然地针对特定的人实施,侵犯的对象只限于妇女、儿童。

从法益保护角度谈猥亵儿童罪不应为倾向犯李丽

从法益保护角度谈猥亵儿童罪不应为倾向犯李丽 摘要:我国刑法将强制猥亵、侮辱罪与猥亵儿童罪规定在了同一法条中,强制 猥亵、侮辱罪的保护法益是性的羞耻心,而猥亵儿童罪的保护法益则不同,是儿 童的身心健康权。从这一角度出发,故意猥亵儿童、侵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就 应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而不要求猥亵儿童罪必须是倾向犯。 关键词:猥亵儿童;保护法益;倾向犯 基于保护儿童合法权益与健康安全的特殊需要,我国刑法规定了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罪创设以来,在保护儿童免受猥亵性侵害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但是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猥亵儿童犯罪的行为复杂性与多样性日益提升。司法实践中,认定猥亵儿童罪是否要求行为人主观具有追求性刺激的目的也引发 了一定的争论。下面,笔者将从猥亵儿童罪保护的法益这一角度阐述自己的观点。 一、猥亵儿童罪保护的法益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强制猥亵、侮辱罪和猥亵儿童罪。一般认为,强制猥亵、侮辱罪侵害的法益是性的羞耻心。笔者赞同这一观点。虽然随着人类 的进步,性方面不约而同的形成了非强制、自愿性的准则,但从该罪犯罪结果上看,其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并不是行为当时的不自愿,而是因为身体的被冒犯而 带来的、长期盘踞心头的羞耻感。如果一个男子强行搂抱、亲吻一名妇女,一般 构成强制猥亵罪,而一名妇女强行搂抱、亲吻另一名妇女,一般不构成强制猥亵罪。可以看出,两者均侵犯了他人的自主权,但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使被害妇女产 生性的羞耻感,而后者则不会。所以,笔者认为,强制猥亵、侮辱罪的保护法益 是他人性的羞耻心。 尽管猥亵儿童罪与强制猥亵、侮辱罪被规定在同一法条中,但猥亵儿童罪的 保护法益并不能等同于强制猥亵、侮辱罪的保护法益。猥亵儿童罪应有自己独立 的保护法益,即儿童的身心健康。究其原因,在于猥亵儿童罪所保护的对象是儿童,具体而言即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于这些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而言,他们正处于生理、心理的成长发育阶段,世界观与人生观正处于尚未完全形 成状态,因此他们的性意识、性羞耻心等也往往尚未产生或出现。因此刑法在立 法保护的过程中,无疑不能以儿童尚未拥有的“性意识”“性羞耻心”作为法益保护 对象。 针对儿童实施的猥亵等性侵犯行为固然不会触及儿童的性意识或性羞耻心, 但是一方面,猥亵行为很有可能给儿童的身体造成物理伤害,另一方面,成年人 的猥亵行为也很有可能在儿童的成长发育过程中对其心理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甚至于当时的行为长时间留存于被害儿童的潜意识、记忆当中,进而严重影响他 们的身心健康。所以,对于猥亵儿童罪而言,其保护法益应当界定为儿童的身心 健康。 明确猥亵儿童罪的保护法益是儿童的身心健康,有利于正确认定猥亵儿童犯罪。我国刑法没有对“猥亵”的行为概念作出具体解释,也没有对猥亵儿童的行为 方式做出列举。而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人与人之间的接触方式也增添了更 多的媒介,有了更多的变化,因此,要准确判定某行为是否是猥亵儿童行为,必 须结合该行为是否侵犯儿童的身心健康作判断,从而更准确地打击猥亵儿童犯罪,最大限度的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另外,众所周知,猥亵儿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儿 童而故意对其实施了猥亵行为。明确了猥亵儿童罪的保护法益以及行为人的主观

受贿金额巨大的标准是多少

受贿金额巨大的标准是多少 2016年4月18日起开始实施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贪污、受贿罪的相关量刑数额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标准,3000000元以上。 自从刑法修正案九当中对贪污罪、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作出了修改之后,紧接着我国最高法和最高检也制定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对受贿罪的犯罪数额和情节作出了新的规定。那就如今的最新规定来看,受贿金额巨大的标准是多少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受贿金额巨大的标准是多少 2016年4月18日起开始实施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贪污、受贿罪的相关量刑数额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1、受贿罪数额较大标准,30000元-200000元 2、受贿罪数额巨大标准,200000元-3000000元

3、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标准,3000000元以上 受贿罪情节认定标准 1、较重情节: 贪污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同时具有以下情节,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多次索贿的;

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前言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逻辑是: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陷入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取得或者使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理清诈骗罪的构罪逻辑之后,不难发现,从理论上来说,辩护人如果能够论证被告人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他人没有因此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给付财物,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便能够得出被告人不构成诈骗罪的结论。为此,笔者查阅了大量相关案例,总结了法院认定无罪的裁判要旨,以供需者参考。 一、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合法的中介服务关系,就算行为人在提供中介服务的过程中存在夸大宣传的行为,也不能直接将“被害人”支付的佣金当做“运作费”,进而认定行为人存在诈骗行为 在中介服务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或合同履行完毕后,由于认知偏差或信息不对称等原因,觉得自己受到了欺诈,就以行为人诈骗为由报案的情况并不少见。在“被害人”欲通过刑罚手段解决民事纠纷的情况下,辩护人需要认真审查以下内容: (1)双方是否有合同、合同内容是什么; (2)钱款支付方式,如果是分几次支付的,支付的时间间隔及每次支付的金额是多少; (3)双方当事人曾经有无类似交易、合作; (4)在案被告人、被害人及证人的言词证据; (5)如果有相关项目的,还要审查项目是否真实存在。 另外,在提供中介服务的过程中,行为人可能会存在夸大其人脉的情况,但一般情况下,这种夸大的介绍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虚构事实”。

(2018)琼刑终35号刑事判决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泰发虚构其通过领导关系可以帮被害人拿到工程项目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泰发十起诈骗犯罪事实均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定罪证明标准,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本案中,“被害人”向张泰发汇款的时间及数额存在多处疑点。首先,唐某、王某2汇款给张泰发的时间高度一致。其次,李某先后11次汇款给张泰发。三人汇款给张泰发的时间跨度长,且李某汇款11次零整不等,更符合还债的方式。另外,张泰发曾为唐某、王某2揽到工程,且三人此次报案所称被骗的“工程项目”不具体,名称模糊。 二、表见代理或无权代理≠诈骗。对外,行为人无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诈骗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对内,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限范围而进行代理的行为。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相对人有催告权和撤销权。 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不管是表见代理还是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人对外虽存在一定程度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但行为人的目的是与相对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无“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不符合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至于无权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法律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未侵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 (2013)云新法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中,被告人冯炯与冯中强系父子关系,在未有冯中强授权的情况下,被告人冯炯与何艳娟签订了土地租用合同书,将包括其及冯中强2.3亩水田在内的共3亩水田租赁出去。法院认为,即被告人冯炯不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

蒋某某猥亵儿童、强制猥亵案分析报告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f1975449.html, 蒋某某猥亵儿童、强制猥亵案分析报告 作者:海门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04期 摘要检察机关从网络舆情中发现线索开展立案监督,针对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特点,引导侦查机关从间接证据上寻找突破,追加认定犯罪事实,准确认定从重情节,严厉打击校园性侵犯罪,对类似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建议使用职业禁止规定,并制发检察建议、开展自我保护主题宣传,既彰显了司法机关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决心,又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关键词立案监督猥亵儿童强制猥亵引导侦查指控犯罪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https://www.wendangku.net/doc/cf1975449.html,ki.1009-05 92.2020.02.029 被告人蒋某某于2017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间,利用其先后担任海门市**初级中学初一(2)班、初二(2)班班主任的身份,以和学生谈心、讲解习题等为名,在教室、办公室、学生住所等场所对未成年女生金某某、吴某某、陆某某等人采取强行摸乳房、大腿、臀部、亲脸颊、亲嘴、搂抱等方式进行猥亵。 该案经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于2019年10月12日经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蒋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采纳检察院提出的宣告从业禁止建议,禁止被告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五年内从事教育、培训等相关接触未成年人的职业。 该案系海门院在网络舆情中发现线索并开展立案监督。蒋某某自到案至庭审一直拒不供述,海门院从证据入手,确保犯罪打准打实。 (一)通过网络舆情敏锐发现案件线索并成功立案监督 2019年3月13日傍晚开始,一份《关于蒋某某老师行为不检点一事的处理意见》在微信朋友圈疯传,内容系某初中班主任对所任教班级女生有触摸身体敏感部位的不检点行为,学校与家长签协议私了。海门市检察院获悉后,敏锐意识到该案有可能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遂立即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了解情况。由于被害人没有及时报案,公安机关未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海门院第一时间启动立案监督程序,于2019年3月14日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监督公安机关及时立案,海门市公安局于2019年3月14日当日即立案侦查。 (二)主动提前介入,夯实证据基础

2020受贿罪最新量刑标准怎么样

2020受贿罪最新量刑标准怎么样 刑法修正案(九) 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 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 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 处罚。 贪污罪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诈骗罪的定性与罚则

诈骗罪的认定与处罚 一、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监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最新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起点。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刑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二、诈骗罪与其他几个罪名的区分 (一)诈骗罪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的区别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犯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威信和正常活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这里规定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职位,或者某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用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职位的行为。本款规定的犯罪,行为人冒充的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冒充的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构成本罪。这里的“招摇撞骗”,是指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以假冒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到处炫耀,利用人们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骗取地位、荣誉、待遇以及玩弄女性等。 根据情节轻重,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犯罪规定了两档处刑:1.一般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的”,主要是指多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和威信的;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另外,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的规定。 实践中,应当注意区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犯罪与诈骗犯罪的界限。诈骗犯罪骗取的对象只限于公私财物,并且要求财物达到一定的数额,侵害的是公私合法财产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犯罪骗取的对象主要不是财产,而是财产以外的其他利益,如地位、待遇等,侵害的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形象。如果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骗取财物,应当以诈骗罪处罚。 (二)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

陈某某被控猥亵儿童罪一案之一审辩护词

陈某某被控猥亵儿童罪一案之 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我们受陈某某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陈某某被控猥亵儿童罪一案中担任陈某某的一审辩护人。我们接受委托后,到贵院进行了阅卷,依法会见了陈某某,进行了适当的调查,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本案有清楚的认识。我们认为:控方指控陈某某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请求法院依法作出陈某某无罪的判决。具体论述如下: 第一,陈某某自始至终坚持其无罪,从未作出任何有罪供述。 庭审中,公诉人宣读的陈某某供述与辩解,与实际情况有“重大出入”。陈某某并没有提到其摸被害人下身和胸部的事实。陈某某强调的是其视力低下,有时不小心碰到学生身体,但不是故意的,更没有特意选择敏感部位,并没有猥亵的主观故意。 更关键的是,本案发生在教室内,师生上课之时。在23名学生众目睽睽之下,陈某某能否实施猥亵学生的行为而不被发现,是值得商榷的。案发前,没有任何学生、家长、教师、学校领导曾发现或投诉陈某某猥亵学生的事情。本案缘起2011年10月21日,陈某某在学校上下楼梯里“拍”学生曾某英肩膀之事。鉴于曾某英外婆王某某特殊家庭背景的因素,鉴于曾某彬校长和多名学生家长曾“集体商讨”陈某某“猥亵”曾某英一事的客观事实,鉴于某些涉案学生家长与陈某某之间因“对质”一事发生争执,产生个人恩怨,然后才直接导致本案的发生。本案明显是事出有因,不排除某些学生家长无中生有,恶意夸大事实之可能。 陈某某自始至终坚持其无罪,从未作出任何有罪供述。 第二,本案缺乏辨认笔录,使得全案证据存在重大瑕疵。 首先,陈某某自始至终不认罪,在庭上也说不出各被害人的姓名,且时过境迁,本案客观上有辨认的必要性;其次,鉴于被害人是未成年,本案可不进行真人辨认,可进行照片辨认,但侦控机关应辨认而未辨认;最后,在司法实务中,案件缺乏辨认程序,缺乏辨认笔录证据,均是不符合常规的做法,而指控被告人有罪属于控方的举证责任。本案缺乏辨认笔录证据,控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2019最新行贿罪量刑标准

2019最新行贿罪量刑标准 大家在日常中要学会区分受贿罪与行贿罪,前者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后者则是由一般主体构成的犯罪。行贿罪的量刑标准一直以来都是大众所关注的内容,接下来就由小编为大家带来2018最新行贿罪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 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四十五、将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修改为:“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

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十六、在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九十条之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受贿罪量刑标准

受贿罪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受贿罪的量刑标准规定如下: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现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四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法律依据:刑法2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具体内容:刑法第266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4000元,发票50份;数额(量)巨大:5万元,发票500份;数额(量)特别巨大:20万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浙高法发(1997)7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注:(1)以实际被骗数额计算;(2)发票是指增值税发票或可以抵扣税款的发票;◆诈骗罪原则上以100万元为判处无期徒刑的量刑档次。 诈骗金额达到多大可以构成诈骗罪--浙江杭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2008-12-09 23:24 [法律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

楚某猥亵儿童案刑事判决书

楚某猥亵儿童案刑事判决书 楚某猥亵儿童案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XX)淮刑初字第43号 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楚某。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于20XX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滨县看守所。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XX)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楚某犯猥亵儿童罪,于20XX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 年5月6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运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XX年2月15日上午,被告人楚某到其姑奶楚某某家中送米面,饭后1时许,趁楚某某家中无其他人之机,将楚某某的孙女方某抱到楚某某家东屋的床上,用手对方某的阴部抠摸,因方某当时被抠摸的疼痛,楚某怕别人听见才把方某松开。当日下午3时许,楚某再次将方某抱到楚某某家东屋的床上,将方某下身的棉裤和秋裤脱掉,隔着方某的内裤用生殖器对方某的阴部来回抽压。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楚某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楚某辩称,没有啥辩的。 经审理查明,20XX年2月15日上午,被告人楚某到其姑奶楚某某家中送米面。饭后1时许,趁楚某某家中无其他人之机,被告人楚某将楚某某的孙女方某(1999年10月9日生)抱到楚某某家东屋的床上,用手对方某的阴部抠摸,因方某当时被抠摸的哭着喊疼,被告人楚某怕别人听见才把被害人方某松开。当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楚某再次将被害人方某抱到楚某某家东屋的床上,将被害人方某下身的棉裤和秋裤脱掉,隔着方某的内裤用生殖器对方某的阴部来回抽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楚某供述了其在楚某某家,两次将被害人方某抱到东屋床上,用手抠摸被害人方某阴部,及隔着方某的内裤用生殖器对

贪污受贿罪量刑标准

贪污受贿罪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是关于贪污罪概念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构成贪污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即本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

浙江省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

浙江省诈骗罪量刑标准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1. 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诈骗数额较大的,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二个月刑期;电信网络诈骗的,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二个月刑期; (2)诈骗数额巨大的,每增加一万元,增加二个月刑期; (3)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每增加六万元,增加六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以既遂确定基准刑的,可以综合考虑未遂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未遂原因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未遂确定基准刑的,可以综合考虑既遂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2)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3)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4)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6)挥霍诈骗所得财物,致使无法返还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 电信网络诈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11)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艾某猥亵儿童罪部分事实无罪辩护成功

艾某猥亵儿童罪部分事实无罪辩护成功 西城区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2013)第0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某于2012年9月15日15时许,在本市西城区天缘市场地下一层通往地下二层楼梯处,见被害人姚某独自一人,心生歹意,从身后抱住姚某,强行亲吻并将左手伸进姚某的裤子内抠摸其阴部实施猥亵行为,后被抓获。 另,被告人艾某于2012年9月的一天下午在本市西城区天缘市场地下一层通往地下二层楼梯处,强行对独自玩耍的被害人李某某以亲吻的方式实施猥亵。 艾某涉嫌猥亵罪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艾某及其母亲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艾某涉嫌猥亵罪的一审辩护律师。结合刚才法庭调查的情况,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某第一起猥亵的事实虽然成立,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应当考虑免除处罚;二、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艾某第二起猥亵行为,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具体辩护理由如下,请合议庭采纳: 关于第一起犯罪事实的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艾某猥亵时间只有几秒钟,手段、情节极其轻微。 从公安机关提供的视频监控看,被告人艾某把被害人抱住,亲吻和摸阴部的时间总共不过7、8秒钟,时间非常短,且情节很轻,没有任何使用任何暴力,也没有任何强行的动作。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抠摸被害人阴部表述是不符合实际的,因为从视频上我们无法判断被告人艾某是否抠摸到了被害人的阴部,但是儿童医院的诊断显示:被害人的外阴只不过稍红肿;鉴定显示:其处女膜和外阴粘膜未见明显损伤。从鉴定上看,被害人的外阴只是稍微红肿,内部没有任何问题,这说明被告人艾某只是触摸了被害人的外阴,并没有实施“抠”的行为,如果被告人艾某的手指真的抠进小女孩的阴部,至少被害人的外阴粘膜必定受损,再结合被害人和被告人的陈述来看,被害人陈述:“他把手伸进我的裤子摸我的下身”,艾某供述:“我走到市场地下一层楼梯时,看见一个小女孩顺着楼梯向上走,我拉住了小女孩然后抱住她,用嘴亲小女孩的嘴,左手在阴部表面摸了两下,几秒钟后我就放开了小女孩”,从上述证据上分析,被告人艾某也没有实施抠进被害人阴部的行为,所以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抠摸被害人的行为表述不符合事实,被告人最多只是触摸到了被害人的阴部表面,其情节显著轻微。 二、由于被告人的情节轻微,并未给被害人造成任何伤害后果。 北京儿童医院的鉴定结果:女童外阴稍红肿,尿道口、阴道口未见明显出血,处女膜完整未见出血。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姚蕊的处女膜及外阴粘膜未见明显损伤”。通过以上两份鉴定可以证实被告人的行为对被害人没有造成身体伤害。 三、被告人艾某患有疑病症,疑病症属于一种功能性的神经症。 疑病症的产生首先源于心理障碍,疑病症状可为全身不适、某一部位的疼痛或功能障碍,以头、颈、腹部居多,常伴有焦虑、忧虑、恐惧和植物神经功能障碍产生的身体疼痛,患者苦于无法解脱、不能自拔。 尽管精神病司法鉴定书显示被告人艾某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但是,艾某毕竟不同于精神正常人,由于其长期处于焦虑、恐惧和身体疼痛的状态下,精神和肉体受到折磨而产生了许多非理性的念头,例如:司法鉴定术描述被告人艾某有自杀的想法,晚上一个人用刀子削鞋底,并且说猫才是和他最亲的人,出事前天气很热还在河边暴晒说自己体质寒,因为睾丸经常疼,处了一个女朋友,女朋友因被告人无性欲和艾某叫“太监”,上学时老师也说艾某眼神迷离、注意力不集中,并且因病休学。以上事实有北京市财会学校的证明和广安门医院的证明为依据。所以辩护人认识不能以正常人的思维去推断被告人艾某的想法和动机,包括被告人当庭的辩解,不能以不符合常人的逻辑判断

最高法刘为波等解读《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已传

最高法刘为波等解读《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 1.我国依法治国、从严治党的要求。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从严惩治腐败放在突出位置,把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作为重要任务,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 2.《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及量刑作了重大调整,应该如何具体理解、把握和适用,急需制定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3.贪污贿赂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一些争议问题亟需明确处理意见。 二、《解释》遵循的原则 (一)突出依法从严 1. 严密刑事法网 (1)结合当前贿赂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对“财物”和“为他人谋取的利益”等贿赂犯罪构成要件作出明确解释。 (2)严厉追究贪污、受贿犯罪行为,明确贪污、受贿数额满一万元、具有一定较重情节的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严格刑罚适用

(1)赋予终身监禁的制度刚性,明确终身监禁的决定必须在裁判的同时就作出,终身监禁一经作出将无条件执行,不受服刑表现的影响,不得减刑、假释。(2)加大经济处罚力度,规定远重于其他犯罪的罚金刑判罚标准。 (3)受贿与行贿打击并重,对行贿犯罪从宽处罚的适用条件进行必要的限定。(4)明确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违反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渎职犯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二)注重统筹协调 1.刑事犯罪与违纪行为的协调。为落实党纪严于国法,“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反腐要求,突出刑事打击重点,做到刑事处罚与党纪政纪处分衔接有序。 2.罪轻与罪重的协调。采取“数额+情节”的立法思路,《解释》结合犯罪情节进一步拉开了不同量刑档的数额级差,以满足不同情节犯罪的量刑需要。 3.轻罪与重罪的协调。刑法区分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与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规定了两类职务犯罪并配置了不同的刑罚。为确保两类职务犯罪处罚上的平衡协调,《解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一并作出了规定。 (三)强调积极稳妥 1.在现有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逾越刑法规定的框架。 2.坚持问题导向,在刑法规定框架内积极回应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长期存在的争议问题。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规范及构成与处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规范及构成与处罚 编辑: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张智勇律师 (市律协刑委会副主任、刑辩专家)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概念: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量刑:刑法条文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本罪主体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包括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会计及其他行政人员、业务人员和一般工作人员。 2、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了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也因其产生的不正当行为有碍公平竞争原则,使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受到干扰,随着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各种类型的公司雨后春笋般地产生,伴随着的是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各种经济往来中,大肆索取或收受贿赂的情况,如购买原料、产品收受回扣等等也越来越多。 3、本罪的主观万面必须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4、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行为,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详续费的行为。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规范

2015最新诈骗罪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

2015最新诈骗罪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 一、2015最新诈骗罪立案标准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罪既可以由个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因此,只要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合同诈骗,骗取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就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单位或者个人的刑事责任。 立案标准的第1种情形,“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以上”,应当立案追究。这主要是指个人实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的五种情形之一,诈骗他人财物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立案标准的第2种情形,“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猥亵儿童罪司法解释

猥亵儿童罪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孩和女孩。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行为认定 猥亵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性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一般表现为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手段。上述手段中除手淫、鸡奸外,对于前四种行为判断行为人主观动机尤为重要,如蔡某猥亵案中,其在搂抱女学生时,主观上表现为耍酒疯,很难认定其主观上就是为寻求性刺激或者满足性欲,况且其也只是对被害人隔着衣服进行搂抱,情节较为轻微,故此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改由其他处罚。行为人如出于玩笑或者其他善良动机而实施抚摸、搂抱、亲吻等较为普遍的行为,其本身不具违法性而无法律介入之必要。根据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些猥亵儿童行为通过治安处罚即可达到惩戒效果。这就表明并非一切猥亵儿童的行为都要受到刑事处罚,这是制定刑事处罚标准的前提;其次从中国刑法对猥亵儿童行为的处罚规定(虽然还不够完善)来看无疑是强调从重打击的,这也就要求我们在制定标准时要从严把握,不宜将纳入治安处罚的猥亵儿童行为范围放得过宽;再次从实际情况看,猥亵儿童行为多发生在思想意识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和社会基层,猥亵儿童的行为往往不仅给被害儿童造成了身心伤害,同时也对被害儿童的近亲属带来较大痛苦,因此在对猥亵儿童行为进行处理时,也要将此现实状况一并考虑。由此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建议凡具有以下猥亵儿童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一年内猥亵儿童两次以上或一次猥亵儿童两名以上的; (二)采取暴力、胁迫或以之相威胁等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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