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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随军家属安置就业或随军随调安置工作”和“转业干部家属随军

区别“随军家属安置就业或随军随调安置工作”和“转业干部家属随军
区别“随军家属安置就业或随军随调安置工作”和“转业干部家属随军

区别“随军家属安置就业或随军随调安置工作”和“转业干部家属随军.txt43风帆,不挂在桅杆上,是一块无用的布;桅杆,不挂上风帆,是一根平常的柱;理想,不付诸行动是虚无缥缈的雾;行动,而没有理想,是徒走没有尽头的路。44成功的门往往虚掩着,只要你勇敢去推,它就会豁然洞开。区别“随军家属安置就业或随军随调安置工作”和“转业干部家属随军随调随迁安置工作”

有很多同志容易把“随军家属安置就业或随军随调安置工作”和“转业干部家属随军随调随迁安置工作”混为一谈。从表面上看,都是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安置工作嘛,好象没什么两样,其实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不同。

“随军家属安置就业或随军随调安置工作”,是大家都比较熟悉的,就是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或就业,这需要部队出面或个人和驻地单位联系,真所谓“八仙过海,各显神通”,这是军地共建的结果,是军队干部没有转业的情况下,安置随军家属的。这样安置工作,随军家属,原来可能没有工作,或有工作在老家,不在驻地。反正是在驻地安置工作,并不要求随军家属必须有正式工作单位。这项规定,对已确定转业并到地方单位报到的军转干部家属不适用,它只适用于现役军队干部家属的工作安置。

“转业干部随军随调随迁家属安置工作”,却是军队干部已确定转业的情况下,安置接收地军转办随同军队转业干部一起必须安置工作,这是一种政治任务,是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文件保障的。它要求,随调随迁家属原来必须有正式工作,而且还必须是地方的工作单位,假如是部队自办工厂或服务中心什么的,地方接收单位不承认其是正式工作单位。也就不会为这样转业干部家属安置工作。它对已到地方报到的军转干部家属来说仍然适用。

“转业干部随军随调随迁家属安置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前面我已有交待,这里不再多谈。并不是说转业干部就很难安置工作啦,何况是随调随迁家属,这种认识是很不对的,要知道这是军转办必须安置工作的,是一种政治任务,若接收单位没有按政策办事,这时转业干部可以不去报到,责任不在转业干部本人,而是地方接收部门,地方军转部门因为随调随迁家属的工作没安排好,而造成军转干部没有去报到这个责任是由地方军转办来负责任的。

“转业干部随军随调随迁家属安置工作”,安置工作是这样的,随调家属原为国家公务员的,原则上安置到公务员的岗位上,但也可安置到事业单位;原为事业单位的军转办安置工作时,安置工作单位也必须是对应事业单位;原为企业单位的,由军转办协同劳动局安置到企业单位工作。

在军转干部填写安置定向表时,符合随调随迁条件的随军家属,是和转业干部一起填写定向安置表的,并经军转安置程序列入当年的安置计划,其档案和军转干部的档案捆绑在一起,转业干部到什么单位,随调随迁家属也跟着到那个单位,地方单位接收一个军转干部的档案必须接收随调随迁家属档案,这是政策规定的,并不是军转办想接就接不想接就不接的,不需要花钱求人,但具体安置什么岗位上,想找个比较理想的工作单位,倒是需要求人花钱的。这就象接收军转干部一样,地方必须接收,但想找个比较理想的具体工作位置

需要花钱一样的道理,这就另当别论啦。

2021新版关于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情况的调查

( 工作总结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2021新版关于部队干部随军家 属就业情况的调查 The work summary can correctly recognize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previous work, clarify the direction of the next work, and improve work efficiency

2021新版关于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情况 的调查 文档简介:本工作总结主要作用是做好各项工作的重要环节,通过它可以全面地、系统地了解以往的工作情况,可以正确认识以往工作中的优缺点;可以明确下一步工作的方向,少走弯路,少犯错误,提高工作效益。本内容可以放心修改调整或直接使用。 关于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情况的调查 为了认真做好市场经济条件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进一步促进干部队伍稳定,最近,我们对7个军师级和26个建制旅团单位干部随军家属工作安置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同时结合掌握的情况进行了研究。 一、目前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基本状况 ××各级党委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历来十分重视,努力拓宽就业渠道,尽力为干部排忧解难。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遇到了许多复杂情况和棘手问题。据统计,××部队(不

含驻京单位和院校)现有符合随军条件的干部××××人,其中已随军的××××人,占583%;未随军的××××人,占417%。在随军家属中,安排正式工作并在岗的××××人,占678%;在家待业和做临时工作、无固定收入的××××人,占322%,普遍高于驻地的待业率。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一是地方接收和安置困难越来越大。在××部队的随军家属中,地方共安置了××××名,占545%。但自1992年以来,地方安置数逐年下降,接收安置比例仅占20%。如,(下略)二是部队接收安置压力越来越大。除地方安置工作的外,尚有××××名随军家属(占总数的455%)需部队安置。各单位普遍采取“高就业、低收入”的办法,为625人安排了正式工作,安排×××人干临时工,安置家属就业的数量超过企业实际需要的60%以上。尽管如此,仍有×××办了招工手续的家属长期待业,成了“名誉职工”、“档案职工”。三是下岗人员再就业难。调查发现,随军家属优化组合下岗后,地方企事业单位很难再调整使用,部队内部也无力承担,再就业极为困难。据统计,××部队随军家属被地方单位

湖南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发文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 文号:湘政发[2002]31号 发布日期:2002-11-28 执行日期:2002-11-28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湖南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第一条为妥善安置驻湘部队随军家属,保障其劳动就业,促进部队建设,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部队师(旅)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家属,在配偶服现役期间,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合资企业、民营企业等(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按照本规定,必须完成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每年下达的随军家属安置任务。

第四条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是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民政、公安、教育、财政、工商、税务、编制等部门协助落实本规定。各级“双拥办”和驻军政治机关是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协调机构。 驻军较多的城市,应成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协调领导组。 第五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应本着就地就近、专业对口、效益较好的原则,坚持行政调配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实行指令性安排与双向选择、自谋职业等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第六条驻军政治机关应在每年12月底前,将下年度需要安置的随军家属名单,报送当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根据部队所提供的名单,提供职业介绍和培训,指导和推荐就业,通过现场办公、举办专题招聘会等形式,积极协调用人单位,促进随军家属就业。 第七条凡有接收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的单位,不得拒绝接收指令性安置的随军家属,也不得收取任何接收费用。 第八条随军前家属属干部身份的随军家属,按属地原则,由驻军政治机关与市、州、县(市、区)人事部门联系安置。对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人员、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和地方省级人民政府授予抗洪抢险模范的军人的家属予以重点照顾。 第九条随军前属职工身份的随军家属,由驻地劳动保障部门按以下原则安置: (一)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的规模、职工人数,按一定比例确定安置指标,下达安置任务,由相关单位接收安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退役运动员就业安 置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体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府办[2004]98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10.18 【实施日期】2004.10.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04]9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办法》业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体育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月十八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运动员队伍建设,解决运动员后顾之忧,促进我省体育事业可持

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体育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体人字〔2002〕4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退役运动员是指经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省体育系统运动队正式办理招调手续,工资关系在省体育系统运动队且实行运动员基础津贴和成绩津贴,并经两年以上训练、比赛,由于身体、技术、年龄等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训练、比赛,经省有关部门批准退役的运动员。 第三条退役运动员的就业实行政府协助推荐就业与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办法。鼓励和支持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自谋出路和通过进入高等院校学习按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就业。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人事、劳动保障、教育、财政、公安、机构编制、体育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共同做好退役运动员的就业安置工作。 第五条凡获得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奖励名次,亚洲赛集体前六名(主力队员)、个人前三名,全国最高水平比赛集体前三名(主力队员)、个人第一名,全国青年赛冠军,球类集体项目、田径项目、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健将及其它项目的国际级健将,破世界、亚洲、全国纪录及获国家体育荣誉奖章,具有高中(中专、技校、职中)毕业以上学历,德才表现好,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退役运动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省体育局审核,报省人事厅批准录(聘)用为干部的,按干部进行就业安置。 凡不具备录(聘)用干部条件的退役运动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按合同制工人就业安置或者自谋职业。

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最新)

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最新) 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2014年6月20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 第一条为保障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优待政策落实,促进部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防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在本细则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五条各军分区(警备区)负责牵头协调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抓好落实。驻粤部队团以上单位根据上级指示要求,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第六条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除本人自愿放弃外,根据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据用人单位编制职数情况优先安置。 第七条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除本人自愿放弃外,根据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原则上由当地人民政府在编制内,拿出相应的岗位和数量,由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定向招聘。 鼓励随军家属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八条随军前是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协调部队驻地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划出相应的接收岗位和数量,实行指导性双向选择安置。 第九条随军前已失业或者无工作单位的随军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登记备案,并推荐就业;对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当地就业援助范围,享受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并优先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对有一定专长或经过职业培训的随军家属可按本细则第八条规定安置。 第十条随军前在中央和我省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参照本细则第六条,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参照本细则第七条,是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职工的参照本细则第八条,已失业或者无工作单位的参照本细则第九条由省人民政府协调相应单位进行安置。各垂直管理单位应当支持和落实随军安置任务。

毕业生就业安置管理办法

毕业生就业安置管理办法 为了保证就业安置工作依法、严格、规范、顺利、有序地进行,切实搞好我校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保护合格毕业生就业安置权益,及时处理就业安置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效地推动学校工作持续、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中的合格毕业生是指在校全日制学生(包括普通计划招生、校企合作定向培养计划招生)和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的其他非全日制培训中有就业要求并取得毕业资格(结业资格)的学生。 第二条就业安置的原则和领导机构 (一)贯彻“学校推荐、自主择业、企业委托培养、双向选择”的就业方针,学校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 (二)“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三)提供就业信息,进行就业指导,帮助毕业生顺利就业的原则; (四)优秀毕业生优先安置就业的原则; (五)成立学校就业安置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校长担任,成员由就业安置办公室、办公室、招生处、学生处、教务处、各系部等部

门的负责人组成。就业安置办公室负责就业安置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就业安置程序 (一)核定年度待安置学生名单并收集相应信息: 1、学生处需提供应届毕业生的准确名单,并填写《临沂市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汇总表》、《临沂市高级技工学校学生实习就业登记表》、《临沂市高级技工学校学生实习就业申请表》、《临沂市高级技工学校提前离校(辍学)学生名录表》并报就业安置办公室统一存档备查。 2、教务处会同系部、班主任根据毕业生在校表现,提供《临沂市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学业、技能、品行、行为表现一览表》,并按优、良、合格、不合格分等次排序。 3、就业安置办公室办汇总本条第1、2项后,提交学校就业安置领导小组,经批准后,确定需安置的学生名单及安置顺序。 (二)就业安置办公室公开发布考察合格的用人单位信息; (三)学生到就业安置办公室指定地点张贴的招聘公告、学校网站查看招聘信息,并通过班主任以班级为单位统一报名;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家属待遇

军人家属待遇 [日期:2007-11- 24] 来源:中国军网作者:[字体:大中 小] 军人在从事军事劳动、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他们的家属也做出了巨大的奉献和牺牲。由 于军人职业的要求,军人不能守小家而不顾大家,一个家庭的担子几乎全部落在其家属的 肩上,上要赡养老人,下要抚养小孩,俩人的担子一人挑,解除了军人的后顾之忧,为军 人安心部队工作,积极为部队做贡献,立下了汉马功劳。可以说军人家属在国防建设中起 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军人家属在二线保障:他们比其他社会成员为国防建设付出了更多的 劳动,她们是国防建设的二线“军人”,因此,她们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并应给予一定 的优抚和照顾。 军人家属待遇与每一个军人的自身待遇息息相关,它的范畴十分广泛,涉及到军人家属物 质生活待遇、社会待遇、政治待遇的方方面面,但正是由于涉及面广、牵涉人员多,加之 我军经费开支的紧张状况,使这方面的待遇标准较低。我军现阶段的家属待遇与当前的国 民经济发展状况还是比较协调的,相信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军队建设的不断完善,军人家属待遇将会逐步地提高。 军队干部家属来队探亲待遇 已婚干部与爱人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爱人每年可来队探望一次,往返 车船费由单位报销,爱人单位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 未婚干部的未婚妻(夫)来部队结婚的,来队结婚的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但当年不再报销来队探亲的车船费。 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报销范围是: 火车硬席座位票(含加快费、空调费);轮船三等舱位票!长途汽车票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城市交通费从部队驻地至车站、码头和从车站、码头至部队驻地的车票、轮渡费凭据报销(出租车辆费不予报销);民用交通费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中转住宿费每夜在不超过15 元以内按实报销。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每年只报销一次。 军队干部家属差旅费待遇 随同干部、职工调动工作、转业、复员、离休、退休、退职的家属,其差旅费按照有关规 定予以报销。 经批准随队居住的父母、爱人、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转业、复员时,车船费、住宿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入人员的标准执行,其中购儿童票的小孩,不报销 卧铺票!如有两个小孩时,可合买一张卧铺票。不满7周岁的小孩,途中伙食补助费减半, 夫妇双方都是部队工作人员,同时调动时,其车船费、住宿费可按职级高的一方标准执行;如一方是国家机关或军内外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有关费用由原工作单位发给,所发 车船费低于部队工作人员的标准时,可凭证明,由部队补发差额。已满16周岁(含)子女的 车船费按义务兵标准执行。 工作调动时,因组织上暂不准家属随行,以后单独前往时,由新工作单位发给有关费用。 符合乘坐卧铺时间的,其家属可购火车硬卧铺或轮船三等舱位票,由调入单位报销;伙食 补助、住宿费按与同行干部的标准执行。子女乘车按与干部随行的规定办理。已满16岁 的子女、车船、住宿和伙食补助费按被调人员的标准执行。

贵港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贵港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保障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优待政策落实,促进部队战斗力建设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桂政发〔2014〕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随队手续的驻贵部队现役军人的配偶。 在职消防救援人员配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参照现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有关政策享受同等优待保障。 第三条 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的总体工作,审议或审签随军家属安置文件。 第四条 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辖区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的具体工作;驻贵部队政治机关和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县级以上组织、机构编制、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管、金融、税务、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做好工作。 第五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要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政府安置和货币化安置相结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调剂原则,鼓励扶持自主就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市本级负责贵港军分区、75130部队驻贵单位、31647部队驻贵单位、第923医院191临床部、32571部队、武警贵港支队等6个单位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各县(市、区)负责本辖区内驻军部队、人武部、武警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如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无法解决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的情况下,经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调剂。 第六条 辖区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应当积极开发就业岗位,依法履行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毕业生就业安置合同协议书范本

甲方: 乙方: 住址: 为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高技术专业人才,使学生在校时能“学有所成”,毕业后能“学以致用”,政治思想素质、技术业务能力、专业理论水平能达到岗位工作的要求,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安置就业协议如下: 一、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教授各专业技术及理论。专业理论和技术水平考试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职业资格证书》,及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学生毕业后,负责安置就业。 2、甲方为学生提供教学、实训培训基地,为提高学生的技术能力和专业理论水平服务。 3、甲方安置就业范围面向:等各大中型专业对口的企、事业单位安置。 4、学生就业月工资不低于元,优秀学生工资可达到—元。 5、若乙方违法乱纪,不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被开除或因自身原因不能胜任工作被辞退的,及自动离职的,其后果自负,甲方不承担二次安置义务。 6、从安置之日起,学校要定期回访,一年内因用人单位的原因,乙方被裁员(以用人单位的证明为依据),甲方对乙方重新安置,学校跟踪服务终身。 7、对于年龄未达到而不能分配合适工作者,学校将承诺年龄到达后给予安置合适工作岗位。 二、乙方责任 1、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服从管理。 3、毕业考试成绩必须合格,毕业后能服从分配。 4、学校自安置乙方就业之日起(含就业实习期),乙方自行承担社会责任和对自己的行为、过失

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学生毕业后不需要甲方安置就业的,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备案后,可自谋职业。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予安置就业 1、在校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予以除名的。 2、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有记大过处分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3、在校期间,没有取得国家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所学课程考试不及格的,毕业以后拿不到毕业证的。 4、没交清当年全部学费的。 四、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学生正式入学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日期:日期:

关于印发海淀区随军家属接收安置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淀区随军家属接收安置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淀区随军家属接收安置办法》的通知 海政发(2003)130号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海淀区随军家属接收安置办法》已经2003年9月2日区政府第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OO三年九月二日 海淀区随军家属接收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随军家属的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随军家属的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关系到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合资企业、民营企业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有用人需求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做随军家属接收安置工作的模范,积极接收安置随军家属,按要求完成安置任务。 第三条随军家属的接收安置工作,坚持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鼓励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谋职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区双拥工作领导委员会是区随军家属接收安置工作的领导机构,每年对辖区内有用人需求的单位下达随军家属安置计划;区双拥工作领导委员会办公室是区随军家属接收安置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协调区人事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接收安置单位做好随军家属安置工作。 第六条区人事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别负责随军家属的接收安置、技能培训、工作推荐、就业指导和档案管理。 第三章接收 第七条驻区部队军官家属符合随军条件被批准进京,且已被区属单位接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军人家属待遇

2017年军人家属待遇 国务院、中央军委2011年3月批转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的意见》。新的军人家属随军条件与以往相比明显放宽: 一是将驻全国一般地区部队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由副营职或服役满15年统一调整为正连职; 二是取消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 三是取消在特殊岗位工作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 四是将驻京城区部队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由正营职或服役满15年的副营职统一调整为副营职; 五是将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士官的家属随军条件由三级军士长以上士官调整为四级军士长以上士官。 1、不同地区、不同岗位军人家属的随军条件有何区别? 不同地区、不同岗位随军条件不同。 保持军地政策的一致性,按不同地区设置随军条件,向艰苦边远地区、岛屿部队和特殊岗位倾斜。西藏自治区与艰苦地区同等对待。 2、艰苦边远地区、岛屿部队和特殊岗位是如何界定的? 1.艰苦边远地区的界定,按照人事部、财政部2006年《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明确的地区

范围执行。 2.考虑西藏自治区的艰苦性和特殊性,这次调整明确西藏自治区与艰苦地区同等对待。 3.岛屿部队的界定,按照总后勤部2009年《关于调整完善高山海岛津贴制度的通知》中明确的岛屿范围执行。 4.特殊岗位的界定,保持了与原政策的一致性,包括空勤干部,在舰、艇、船上服役的干部,在导弹、卫星试验基地从事试验或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备检验工作的干部。 3、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家属能够享受哪些待遇? 为无工作无收入随军家属统一办理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家属随军的干部和士官按职级保障公寓住房,连队干部和士官配偶随军的,休息日和节假日可按规定统一安排轮流回家住宿。 根据2015年7月四总部颁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工作指导和管理秩序若干规定》指出:配偶未随军又确在驻地长期工作生活的士官,可以同符合离队住宿条件的其他士官一样,在休息日、节假日按照统一安排轮流回家住宿; 4、针对随军家属具体的保障政策有哪些? 按照个人意愿选择随军或不随军,军委总部分别制定相应的待遇保障政策。 1.选择随军的家属,经批准在部队驻地统一按城镇户口办理落户; 2.随军配偶由部队商当地政府部门纳入安置计划,自主择业享

惠州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xx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优待政策落实,促进部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防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和《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惠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驻惠部队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办理了随军手续,且落户到驻地行政区域内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均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四条成立惠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市领导、四十二集团军领导和惠州军分区领导担任,成员由组织、编制、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卫计、国资委、金融、工商、税务及惠州军分区政治部和四十二集团军政治部秘群处相应人员组成。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具体事宜由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各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能,协助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每年年初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部署年度安置工作;年中进行一次检查督导,查找和整改问题;年底进行总结通报,促进工作落实。 第五条各驻惠部队根据上级指示要求,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充分挖掘部队内部安置潜力,通过开办营区服务网点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 第六条市直和各县(区)随军家属安置任务的划分:市直负责四十二集团军机关(含直属分队)、惠州军分区机关、驻平潭镇空军部队(95247 部队、

分流安置办法 [公司深化改革冗员分流安置办法]

分流安置办法 [公司深化改革冗员分流安 置办法] 深化改革冗员分流安置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平稳有序推进各单位定编定岗定薪工作和员工分流安置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级有关深化企业改革文件及公司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工作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分流安置对象公司深化改革定编定岗定员工作落实后,未能配置工作岗位的员工二、分流安置原则 (一)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企业和职工的承受能力,整体规划,稳步推进,确保稳定; (二)有利于加快企业发展,促进企业资产结构、组织结构、人员结构的优化 (三)依法进行,规范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领导 (一)分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总经理为组长、副书记、副总为副组长,成员由总部各部门负责人、法人单位党政领导组成。 工作职责:根据公司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改革方案及定编定岗定

薪方案,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制定分流安置工作方案;对分流安置办公室工作进行督导。 (二)下设分流安置工作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分管领导兼主任,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兼副主任,成员由各部门抽调有关工作人员组成。 工作职责: 1.开展宣传动员,对分流安置方案进行广泛征求意见,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做好人员分流安置的各项工作。 2.对分流安置人员、岗位编制等情况进行分类统计、分类管理,做好分流安置工作的后续管理工作四、具体措施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尊重历史,结合当前实际,以及上级和公司有关文件精神,通过合法合规的程序、采取有理有据的方式,针对不同类型人员采取不同途径进行分流安置。 (一)内、外部转岗 1.内部调岗转岗。对未能配置工作岗位的员工,优先在级单位内合理安排调岗、转岗; 2.外部转岗。对系统内、外部企业有合资合作项目且有就业岗位的,公司积极协调,优先推荐公司人力资源库中的富余人员。 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同意调岗、转岗的,应变更或解除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与新用人单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1.对劳动合同期满且公司不需要续签合同的员工,公司依法与其终止劳动关系; 2.对同意服从公司合理工作安排,但缺勤不参加转岗培训或到岗工作的,自公司下达工作安排或转岗培训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未到岗或参加培训,视为旷

军人军婚的相关规定

军人军婚的相关规定 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现役军人的婚姻受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法律对军婚的结婚、离婚等问题均有特别规定。 一、军婚概念 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现役军人的婚姻受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法律对军婚的结婚、离婚等问题均有特别规定。例如1980年,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发布了《关于军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规定: ①关于结婚年龄,要求未婚的军队干部、战士和职工,响应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结婚。 ②关于军队干部配偶的条件,比一般公民严格,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的无严重传染病的公民;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 ③营以下的干部结婚,必须申请团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团以上干部结婚,必须申请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然后由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的规定: 由于军人担负的特殊使命、生活环境和职业特点与普通公民不同,因此,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同时,也必须同时执行军队的有关规定,当二者规定的内容不一致时,除了依照确定适用的法律内容外,还应当适用“(军队)特别法优先于(地方)普通法”的原则处理结婚问题。 按照2001年11月解放军总政治部下发的《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通知要求,现役军人应当慎重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现役军人结婚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依据。当然,军队的规定只适用于军人,对地方人员并不产生约束力。男女双方结婚时,如果分别为军人和地方人员,则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军队各级党组织和政治机关负有管理本单位军人婚姻的责任,是我们咨询的部门。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的要求: 为结合军队的实际,贯彻落实2001年4月修订的《婚姻法》,总政治部于同年11月印发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自主福利】军改福利,全国各地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策权威发布

【自主福利】军改福利,全国各地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策权 威发布 “军嫂”,人民群众对男性现役军人配偶的亲切称呼;已办理随军手续者,各级政府称她们为“随军家属”。 在拥有13亿多人口的中国,这是个数量很小的群体,全军现有随军家属仅34万多人,但是,她们的就业安置问题牵动了党和国家的神经,不仅多个“红头文件”给予了她们特殊政策,国务院、中央军委2013年还批转了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对安置军嫂就业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直以来,各地陆续出台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相关政策,为军属谋福利,让军人安心。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邢台市一次解决62名随军家属工作难题古城邢台素有牛郎织女的美丽传说。如今,河北省邢台市驻军部队军人军属不必再重复牛郎织女的故事。12月上旬,邢台市党委、政府一次性解决62名随军家属工作难题,其中13名随军家属完成工作调动,49名随军家属得到及时安置。 随军家属安置涉及地方部门多、触及利益广。此前,该市每年的随军家属安置指标满足不了军属调动安置需要。“家门连着营门,军属牵动军心。做好随军家属安置是保障改革顺利推进的一项政治性工作,对提振军心士气尤为重要。”今年以

来,邢台军分区党委“一班人”下决心推进解决这一难题,为驻军官兵免除后顾之忧。军分区党委的提议得到邢台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该市主要领导表示,军队的事也是地方党委、政府的事,地方再困难也不能让子弟兵为难。在市委议军会上,邢台军地出台了《邢台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对调动安置的程序、标准要求、时限及落实责任等进行明确,要求两年之内对符合要求的随军家属进行安置。 为督促工作落实,邢台军地把落实随军家属安置作为改进作风、检验作风的平台,市政府督察室联合军分区政治部,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搞好督导。并将工作交予军转办处理,确保不仅要用制度办事,更要带着对军人的特殊感情办事,将好事办好,让实事落地。市委、市政府还将随军家属安置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对不按规定完成接收任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笔者了解到,此次随军家属中有6名教师需要异地调动,市教育局专门建立微信群,及时通报审查档案、定岗定位、工资关系办理等进展。目前,6名家属已全部安置在市属中小学和幼儿园。平乡县人武部原副部长陈寿华去年年底确定自主择业,为了支持改革,地方党委、政府对其家属进行了安置。和陈寿华情况相同的,全市共有5人。邢台市党委、政府对随军家属安置支持力度之大,给驻军部队官兵吃了一颗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深府[2008]170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7.31 【实施日期】2008.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深府〔2008〕17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深圳市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运动员队伍建设,维护运动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4〕9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退役运动员是指市体育系统运动队内在职在编,且实行运动员基础津贴和成绩津贴,并从事两年以上训练、比赛,由于身体、技术、年龄等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训练、比赛,经有关部门批准退役的运动员,但试训运动员除外。 第三条退役运动员就业实行自主择业为主,政府安置就业为辅的办法。鼓励和支持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或进入高等院校学习按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就业。 第四条市、区政府体育、人事、劳动保障、教育、财政、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运动员的就业安置工作。 第五条市体育部门及运动队要做好退役运动员在待安置期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教育和鼓励退役运动员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顾全大局,适应新时期的安置工作要求,主动愉快地走上新的工作岗位。 第六条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运动员社会保障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运动员的社会保障机制。运动员的社会保障机制应与整个社会保障机制相衔接。 第七条下列退役运动员,由市人事部门指令性安排在事业单位中就业,被指令接收单

最新军人家属随军条件解读

最新军人家属随军条件解读 国务院、中央军委3月12日批转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的意见》。据悉,军人家属随军政策调整后,全军近10万官兵将告别“牛郎织女”生活。 的 新的军人家属随军条件与以往相比明显放宽: 1.驻全国一般地区部队干部家属随军条件,由副营职调整为正连职; 2.取消驻艰苦地区部队和在特殊岗位工作干部家属随军条件; 3.驻北京城区部队干部家属随军条件由正营职或服役满15年的副营职调整 为副营职; 4.驻艰苦地区部队士官家属随军条件,由三级军士长以上士官调整为四级 军士长以上士官。 军人家属随军政策建立于1963年,1991年作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这项制度的建立和实行,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根据军事职业特点,给予军人的一项特殊政策,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军人的优待,对稳定部队、增强军事职业吸引力和促进部队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这次军人家属随军政策调整,是根据国家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发展形势,着眼增强部队凝聚力、战斗力作出的重大决策,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胡主席对广大官兵的关怀厚爱,体现了以人为本、向一线倾斜的特点。 据总政干部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军人家属随军条件放宽后,对住房保障、随军家属就业以及部队管理带来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总部有关部门正加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办法。 总部有关业务部门领导谈军人家属谈随军政策调整 3月12日,经胡主席批准,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的意见》,决定从批转之日起实行新的随军政策。[ 转自铁血社区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a18041687.html,/ ] 这一政策的出台,为军旅“牛郎织女”打开了幸福之门。本报记者就此进行了专访。总参军务部副部长杨养申、总政干部部副部长王成志、总后财务部副部长戴忠义、总后营房

宁波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细则(试行)

宁波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细则(试行) (网络公开征求意见稿 ) 为贯彻实施市政府、军分区关于批转市人力社保局、军分区政治部《宁波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甬政发〔2014〕11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通知精神,规范我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一、安置对象 (一)本工作细则所称的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已办理随军手续的驻甬部队(含武警部队,下同)现役军人配偶。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为重点安置对象: 1.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2.因公(战)致残(一至六级)军人的随军家属; 3.荣立二等功(三等战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军家属不属于安置对象: 1.现已在宁波大市范围工作并缴纳养老保险的; 2.军人已批准转业、退休、调离的; 3.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人员录用及流动程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5.档案原始材料不全、弄虚作假的; 6.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置或此前已经在我市安置过,又重新提出申请的。

二、责任分工 市人民政府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同时完成市本级安置任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当地部队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不含部队属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和国有企业职工的,实行计划安置;其他人员以社会就业为主,鼓励和扶持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具体安置办法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细则制定。 三、机构组成及职责 (一)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二)市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军属安置办”)设在市人力社保局,与军官转业安置处合署办公,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军官转业安置处处长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全大市和市本级随军家属安置政策的制订、计划下达、组织实施、服务协调、督促落实等工作。 (三)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审核本行政区域内随军家属基本情况,明确年度安置任务,统筹协调落实各项具体工作。 四、就业援助与保障措施 (一)鼓励企业积极吸纳随军家属。对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

干部随军家属养老保险的转移需要的手续

干部随军家属养老保险的转移需要的手续 1、军人配偶通过本市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将其行政关系调入并将养老保险转入本市,又将养老保险转到军队,或原属本市参保职工将养老保险转到军队的,须提供:退出现役军人《干部调入申报户口证明信》复印件; 军人配偶养老保险从本市转移到军队的基金转移证明复印件; 军人配偶本市户籍证明复印件。 2、军人配偶在异地参加养老保险且按规定将养老保险转移到军队,军人退出现役进本市其配偶随同安置的,应按国家关于职工跨统筹地区调动的有关规定办理。须提供: 退出现役军人《干部调入申报户口证明信》复印件; 军人配偶调入本市的调动手续原件与复印件; 军人配偶本市户籍证明复印件。 3、军人配偶在本市和异地均参加了养老保险,且将在地方所缴养老保险都转移到军队,军人退出现役进本市其配偶随同安置的,军人配偶将原在地方缴纳的养老保险合并转入本市,其在2000年7月以后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时间,认定为调入本市的时间。须提供:出现役军人《干部调入申报户口证明信》复印件; ,本市和异地养老保险转移到军队的基金转移证明原件与复印件; 军人配偶本市户籍证明复印件。 4、军人配偶在军队首次参加养老保险的(不含1998年1月1日前的缴费年限),军人退出现役进本市其配偶随同安置的,在办理转移手续时须提供: 出现役军人《干部调入申报户口证明信》复印件; 军人配偶本市户籍证明复印件。 5、军人配偶原在异地参加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军人配偶原在异地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由异地经办机构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后可视同缴费年限; 2)军人配偶,应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将在军队建立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转入到本市参保个人医疗帐户。

最新-2019最新军人家属随军政策精品

2019最新军人家属随军政策 《2019年家属随军条件和政策,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的意见》是由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希望大家喜欢。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人家属 随军政策的意见 国发[2019]6号 为增强部队凝聚力战斗力,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结合部队实际,对军人家属随军政策作出调整。 军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随军 一、正连职含一级科员、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的干部和三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 二、在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服役的干部和四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 三、在导弹、卫星试验训练基地从事试验或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配检验工 作的干部,在舰、艇、船只限执行海上任务上服役的干部和空勤干部包括飞行人 员和空中战勤人员。 四、驻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部队的 副营职含副科级、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以上的干部;驻北京市其他区县部队的副营职或服现役满15年以上的干部。 驻京部队三级军士长以上士官和空勤干部家属随军条件,分别按第一条、第三条有关规定执行。 2019年3月14日 延伸阅读军人家属随军政策全解读 最新的军人家属随军条件是什么? 国务院、中央军委2019年3月批转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 部《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的意见》。 新的军人家属随军条件与以往相比明显放宽 一是将驻全国一般地区部队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由副营职或服役满15年统一调整为正连职;

深圳市龙华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2020)

深圳市龙华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2020) 各街道办,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深圳市龙华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9日 深圳市龙华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深圳市龙华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建立科学合理、可持续的就业安置工作机制,维护随军家属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2014〕34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规〔2019〕1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随军家属,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部队军人家属随军条件、经部队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经深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批准并将首次就业安置任务下达到龙华区的驻深部队现役军人家属。 第三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均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应当积极开发就业岗位,按照本办法完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每年下达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 第五条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各职能部门安置随军家属的有关工作。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能,协助实施本办法。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是本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各项具体工作。主动协调区委组织部等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安置就业岗位。指导、督促各级用人单位积极挖掘社会服务、公益事业、社区岗位等就业资源,提供安置就业岗位。协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供一定数量的国有企业岗位供随军家属选择安置。会同区人民武装部拟制当年度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方案,落实好家属接收安置工作。 区人民武装部负责牵头协调驻区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会同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汇总驻区部队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基本情况及安置需求。根据用人单位的岗位空缺情况,配合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拟制当年度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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