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华荣府”项目分销合同
委托方:海南巨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凤翔路26号
电话:0898-********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开发之地产项目提供分销代理服务的相关合作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具体协议内容如下:
一、委托销售代理的物业
甲方向乙方委托分销代理标的物为:位于海南省海口市凤翔路26号“华荣府”项目住宅。
二、代理销售期限
委托销售代理期限:自 2009年 3 月 9 日起至 2009年12月 31日止。
三、甲方责任
3.1甲方须与乙方配合准备资料。
3.2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委托之物业的相关法律文件,包括预售许可证、规
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销售合同等的复印件。
3.3甲方按与乙方共同审定的分销执行方案确保做好客户接待工作。
3.4甲方负责与客户签订认购协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直接收取定金及
其它各项房价款,并负责办理入伙手续。
3.5甲方委派专人配合乙方的销售工作,负责收取定金及各项房价款,并办理
按揭等相关各项手续。
3.6甲方有权监督、检查、评估乙方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发现问题乙方须
按甲方的通知及时整改。
3.7乙方提供的所有有关本物业的营销方案版权归甲方所有。
3.8非因乙方之行为造成的索赔或其他法律责任,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责任。
四、乙方责任
4.1乙方在代理期间,应保证全力投入本项目的销售工作,并在一切销售环
节(宣传、解释、接待等)充分保证甲方的企业形象和楼盘品质形象。
4.2乙方应按甲方提供之资料、价格及本合同条款策划组织代理分销工作。
4.3委托期间,乙方有权委派员工到地盘现场售楼中心协调接待处理销售事
宜。
4.4乙方须催促已定房客户及时签署正式购房合同及交纳首期款或全部购房
款、办理按揭证明文件收集事宜及其他房款的交纳工作。在客户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清首期款或全部房款、交齐按揭资料并办理完揭手续后,乙方对该单元的分销代理工作即告完成。
4.5乙方不得向购买人收取未经甲方同意的任何费用(佣金、代理费、房款)。
4.6乙方在为甲方工作期间须严格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及客户资料机密。
4.7 乙方可对所提交的文件、方案根据执行情况的变化作相应的调整和修
正,但需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4.8在工作过程中,若双方磋商未能取得共识,以甲方的决定为准。
4.9乙方在分销楼盘期间,未经甲方审核认可发布虚假信息,误导客户,造
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4.10由乙方原因造成的索赔或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和解决。
五、代理费用标准及结算
5.1代理费标准:
ⅰ、乙方每套提取佣金为为总房款的3%。(超过五套后,增加1%的佣金)ⅱ、甲方给予乙方的销售底价为现场销售价格表的九五折,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底价部分从乙方佣金内扣处。(低于九五折成交,甲方须征得乙方的同意)
6.2代理费的结算依据:必须是由乙方介绍的客户和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
卖合同》,交清首期款和交齐按揭资料或全部房款视为分销成功。
6.3甲方应于乙方介绍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清首期款和按揭资
料后,当日支付50%的佣金予乙方,另外50%的佣金于按揭银行放款后支付。
乙方介绍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一次性交清购房后,当日支付100%的佣金予乙方。
6.4在代理期间,双方应及时按销售额结算代理费。
六、客户界定处理及违约处理
7.1经乙方介绍看房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客户,计入乙方销售业绩,
并支付代理费。
7.2若购房者交纳定金后违约退房(未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定金
归甲方所有。
7.3若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违约退房,购房者所付之违约金
归甲方所有。
7.4若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客户退房,
乙方须返还甲方支付的佣金。
七、违约责任
7.1如由于乙方责任造成客户违约,甲方可不付任何费用给乙方,客户要求
赔偿,亦由乙方承担。
7.2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条款(除本合同另外约定外),造成对方损失
的,应当进行赔偿。
八、合同终止
8.1若合同其中一方未能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书面通知未履约方,并给予未
履约方15天整改期,若期满仍未修正,另一方可单方通知对方终止合同。
8.2合同到终止期后,乙方须完成已认购客户的后期跟进工作,除可收取的
分销代理费外,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九、争议解决
出现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的争议时,甲、乙双方均可向海口当地人民法院申请起诉。
十、其他
10.1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至代理费用结
算付清款项终止。
10.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立补充合同具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海南巨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表人(签字):
签字日期:年月日
乙方(签章):
代表人(签字):
签字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