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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卫生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文件

晋价费字[2011]303号————————————-————————————--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

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价格行为,减轻患者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1年医药价格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0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行医疗服务项目在门诊诊治中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

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编码为:11110001,收费标准为每人次(含一个疗程)10元。

二、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支付政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参保(合)人员就医发生的一般诊疗费每人次报销8元、个人负担2元。

三、调整后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及医保支付政策,在全省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及已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的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仍按现行标准执行。

四、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另行收费、重复收费或变相收费,并在其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一般诊疗费项目内涵、收费标准、批准文号等内容。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卫生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主题词: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通知

抄报:国家发改委、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省人民政府、省医改办

山西省物价局 2011年8月30日印发

山西省市晋升主任医师(卫生系列正高职称)的评审条件规定和报名要求---山西晋升医师评审条件

山西省市晋升主任医师(卫生系列正高职称)的评审 条件规定和报名要求 山西省市晋升主任医师(卫生系列正高职称)的评审条件规定和报名要求---山西晋升医师评审条件 2015年度山西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管理、指导下,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根据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4〕31号)要求,结合我省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实际,现就2015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评审范围 全省各类型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中在卫生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上,包括已办理了离退休手续,仍继续从事卫生计生专业技术工作,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分离的全民事业单位人员以及申请评审两个及以上系列(专业)任职资格者,申报评审的任职资格档次,不得超过允许设置本单位的相应最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与所在专业技术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系列(专业)相一致,本单位未设置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得推荐评审相应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下列人员不在申报评审范围:①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截止当年《评审工作计划》中确定的相应评审委员会召开时间,已年满法定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也未经规定部门批准延长退休,或批准的延长退休时限已满的人员;③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未与所在组织签订正式有效的聘用(劳动)合同的人员;④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聘用手续的非占编人员。 二、评审条件 逐步建立分类评审制度,根据卫生计生机构的功能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对不同级别、类别的医疗卫生计生机构提出不同的业绩和成果要求。逐步提高省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三级医院晋升人员以及晋升正高者的业绩与成果要求,适当地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专业技术人员的业绩和成果要求进行调整。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是指全省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占编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列入社区卫生服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机构),不含由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为县(区、市)级医院的二级医疗卫生机构。 (一)基本条件 1、政治及职业道德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积极工作,勤奋学习,克己奉公;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能全面、熟练地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医疗、预防、科研及培养指导下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务,团结协作,圆满完成本职工作。 2、学历要求。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关于学历认可,均以本单位经过学历清查登记证实的,国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卫生行业人力资源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卫生行业人力资源信息填报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卫人[2006]26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6.07.04 【实施日期】2006.07.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卫生行业人力资源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 (晋卫人[2006]26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厅直各单位: 根据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省卫生厅在卫生部建立的全国卫生资源统计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建立了山西省卫生行业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为各级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准确掌握信息,科学分析现状,制定人力发展规划,提供了查询服务平台。为了进一步健全卫生人力资源信息库,实现卫生人事人才工作的有效管理和监督,现就组织填报山西省卫生行业人力资源信息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构和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要设立卫生行业人力资源信息系统的审

核管理机构和填报机构。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医政管理等部门的配合下,健全卫生行业人力资源信息填报制度,对企业、学校等其他非卫生系统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要做好协调管理和统一填报工作。全省卫生行业的人力资源信息都登录“山西卫生信息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c018095424.html,)”,实现山西省卫生行业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 二、抓紧做好数据填报录入与数据库的建设 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录入本单位的全部人员数据,建成本单位的数据库。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由所辖单位录入的全部人员形成各自的区域数据库,即建成每个医疗、卫生机构和每个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单位职工人事档案的管理部门负责填报录入,单位领导人事档案在上级干部管理部门管理的仍由本单位填报录入。企业、学校等其他非卫生系统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及民营医疗机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人事部门负责配合其单位填报录入。填报、审核工作从今年8月15日开始,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务于10月31日前完成,其余部门至11月31日前完成。由于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数据质量要求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相关单位的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选配精通业务、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信息专管工作。工作中要做好长期维护,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严肃性。工作中要严明纪律,对个人信息的填报、修改和审核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并通报全省。 三、积极开展数据库的动态维护与数据统计利用 医疗、卫生机构的专管人员负责个人信息的实时变更,当年度的人员信息变化于11月30日前完成修改工作。变更内容包括:增加新进人员、删除流出人员、修改原有人员中有变化的内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人事部门负责所属医疗、卫生机构人力资源数据的审核。对首次填报信息需要逐项进行审核,之后按年度对填报单位的变更信息进行审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 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号:晋价服字〔2012〕248号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各市物价局: 为规范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人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付款方式、履约期限等内容,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为有关当事人提供服务,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供服务并收费应取得国家或省住建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从事涉及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晋价认字〔2011〕197号)规定,取得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严格按照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提供服务。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具体标准见附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量大小、服务难易程度等,以附表基准费率为基础,在上下10%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标准。 不适宜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收费的咨询项目,可按附表所列的计时收费标准计算收费。 单项咨询项目按附表所列收费标准计算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费。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3月底前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实行部分重要经营服务性收费执行情况年度报送制度的通知》(晋价服字〔2011〕61号)规定要求,报送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相关情况。 六、本通知从2012年9月1日起执行,期限为二年。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晋价房字〔2001〕332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物价局 2012年8月23日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县级公立医院 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晋卫医发[2015]27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7.08 【实施日期】2015.07.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 (晋卫医发〔2015〕27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 根据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相关政策要求,为加强医院运行管理,建立绩效考核体系,推进全省县级公立医院持续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山西省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7月8日

山西省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导意见 为建立科学的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体系,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院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群众就医满意度,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建立健全以公益性质和运行效率为核心的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制度。通过绩效考核的激励和导向作用,推动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持续改进医疗质量,提升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合理确定指标,规范考核程序,确保考核结果的公信力。 (二)公益导向,有利发展。落实深化医改总体要求,立足公益,着眼社会效益,提升服务能力和质量,促进医疗机构全面发展。 (三)综合评价,全面考核。综合考虑质量、安全、服务、费用和满意度等多方面因素,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采取多方参与、多级赋分的方式,进行综合考核。 三、考核对象 县级公立医院。2015年先在我省前期确定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市、区)实施,重点是66个国家级试点县。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扩展到全省县级公立医院和市管二级公立医院。 四、考核内容 围绕医疗卫生公益性目标,重点考核功能定位、公益性职责履行、合理用药、费用控制、运行效率和社会满意度等内容。省卫生计生委制定了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量化指

山西卫生职称评审认可的期刊目录---山西卫生职称评审认可期刊目录在哪有

山西卫生职称评审认可的期刊目录 山西卫生职称评审认可的期刊目录---山西卫生职称评审认可期刊目录在哪有 2015年度山西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管理、指导下,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根据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4〕31号)要求,结合我省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实际,现就2015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评审范围 全省各类型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中在卫生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上,包括已办理了离退休手续,仍继续从事卫生计生专业技术工作,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分离的全民事业单位人员以及申请评审两个及以上系列(专业)任职资格者,申报评审的任职资格档次,不得超过允许设置本单位的相应最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与所在专业技术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系列(专业)相一致,本单位未设置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得推荐评审相应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下列人员不在申报评审范围:①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截止当年《评审工作计划》中确定的相应评审

委员会召开时间,已年满法定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也未经规定部门批准延长退休,或批准的延长退休时限已满的人员;③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未与所在组织签订正式有效的聘用(劳动)合同的人员;④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聘用手续的非占编人员。 二、评审条件 逐步建立分类评审制度,根据卫生计生机构的功能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对不同级别、类别的医疗卫生计生机构提出不同的业绩和成果要求。逐步提高省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三级医院晋升人员以及晋升正高者的业绩与成果要求,适当地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专业技术人员的业绩和成果要求进行调整。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是指全省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占编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列入社区卫生服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机构),不含由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为县(区、市)级医院的二级医疗卫生机构。 (一)基本条件 1、政治及职业道德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积极工作,勤奋学习,克己奉公;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能全面、熟练地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医疗、预防、科研及培养指导下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务,团结协作,圆满完成本职工作。 2、学历要求。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关于学历认可,均以本单位经过学历清查登记证实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承认的,与本人所实际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为准。其他任何证件或证明都不能作为相应的学历依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20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 动方案(2010-2012年)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10]82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09.16 【实施日期】2010.09.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2010-2012年)的 通知 (晋政办发〔2010〕8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2010-2012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山西省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2010-2012年)

为全面贯彻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全体会议精神,落实《2010-2012年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的要求,进一步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有效预防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传播,提高群众文明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优化经济发展和人居环境,努力建设经济繁荣、环境优美、充满活力的和谐山西,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综合治理、长效管理”的工作方针,以增强城市功能、改善城乡环境、促进全省可持续发展为统揽,把整治与建设、当前与长远、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紧密结合起来,采取有力措施,全民动员,全社会参与,全面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不断改善城乡人居环境。 二、目标任务 大力加强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集中整治城乡环境卫生“脏、乱、差”问题,巩固全省城乡环境卫生清洁工程成果,建立健全工作运行、目标责任考核、检查评比和典型经验交流等制度,进一步完善城乡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推动环境卫生管理城乡一体化进程,全面提高城乡居民卫生意识、健康素质和生活质量。 通过实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到2012年底,力争达到以下目标: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6%; --城市生

山西省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物价局 号晋价服字[2015]122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物价局 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住建局、房产局:各市物价局(发改委) 为保障物业服务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我省物业管理行业 健康发展,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以及国家、省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号)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和相关政策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 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

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二、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执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等级 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结 合当地实际情况统一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规定的.等级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其他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执行。 保障性住房小区的认定由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物业服务费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利润。其中,物业服务成本或 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不包括专项维修资金 分摊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 急预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07]130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12.04 【实施日期】2007.1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7〕13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1 目的

为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体系,制订本预案。 1.2 工作方针和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山西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试行)》 《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

山西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价服字〔2012〕248号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市物价局: 为规范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工程造价咨询 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人签订服务合同, 明确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付款方式、履约期限等内容,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任何部 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为有关当事人提供服务,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供服务并收费应取得国家或省住建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从事涉 及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资格 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晋价认字〔2011〕197号)规定,取得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严格按 照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提供服务。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具体标准见附表。工程造价咨询 企业与委托人可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量大小、服务难易程度等,以附表基准费率为基础,在上下10%的浮动幅度内 协商确定具体标准。 不适宜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收费的咨询项目,可按附表所列的计时收费标准计算收费。 单项咨询项目按附表所列收费标准计算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费。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收费场所显着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 督。 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3月底前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实行部分重要经营服务性收费执行情况年度报送制度 的通知》(晋价服字〔2011〕61号)规定要求,报送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相关情况。 六、本通知从2012年9月1日起执行,期限为二年。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 的通知》(晋价房字〔2001〕332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物价局 2012年8月23日 山西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费率

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

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卫[2008]22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8.02.28 【实施日期】2008.02.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修改依据】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通知【失效依据】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意见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试 行)》的通知 (晋卫〔2008〕22号) 各市卫生局、财政局: 现将《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指导各县(市、区)认真执行,以市为单位确定一至两种统筹补偿方案,报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备案。各地在方案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建议应及时向省卫生厅农村卫生处反馈。 附件: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试行)

山西省卫生厅 山西省财政厅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八日附件: 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模式和补偿方案,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新农合工作会议精神和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07]253号),经对近几年全省各地合作医疗运行情况进行分析,结合各地区地域条件、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提高筹资标准 从2008年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从人均50元提高到100元。即中央财政每人年补助40元,省市县三级财政每人年补助不低于40元,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每人年20元。原则上省、市、县三级财政按20︰10︰10补助,其中人均财力相对较高的县(市、区)按16︰10︰14补助;国定贫困县按照24︰10︰6补助,其它县(市、区)按照20︰10︰10补助。 二、规范统筹模式 2008年起,我省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模式规范为两种: (一)大病统筹+门诊家庭账户 (二)大病统筹+门诊统筹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饮食 【发文字号】晋卫监字[2001]33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1.12.25 【实施日期】2001.12.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06年7月1日)废止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 《山西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卫监字[2001]33号2001年12月25日) 各市(地)、县(市、区)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现将《山西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山西省食品卫生条例》和《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铁路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直接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第四条《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时,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重新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填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按申领《卫生许可证》程序办理。 第五条同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不同的地址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分别申请领取《卫生许可证》。 不同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分别申请领取《卫生许可证》。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申领《卫生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山西省食品卫生条例》及有关规章和规范规定的卫生要求。 第七条食品卫生许可证申领程序: (一)申请: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开业前或者《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直接管辖的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 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收费 【发布部门】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3.11.18 【实施日期】2013.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司法局,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业健康发展,依据《山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晋价服字〔2006〕325号)规定,制定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并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要按照《山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业务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服务。 二、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规定严格按《山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具体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

托人在指导价收费标准的区间范围和比例幅度内协商确定。 四、律师事务所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的检查和委托人的监督。 五、省司法厅律师管理部门每年3月底前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实行部分重要经营服务性收费执行情况年度报送制度的通知》(晋价服字〔2011〕61号)规定要求,将全省律师服务收费及相关情况报送省物价局。 六、本通知从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期限为三年。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晋价费字〔2003〕176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司法厅 2013年11月18日附件: 山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计时收费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全部律师服务事项。 (二)收费标准:200-3000元/小时。 二、计件收费 (一)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二)收费标准:

山西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山西省工程造价咨询服 务收费标准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价服字〔2012〕248号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市物价局: 为规范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 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工程造价咨询 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人签订服务合同, 明确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付款方式、履约期限等内容,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任何部 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为有关当事人提供服务,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供服务并收费应取得国家或省住建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从事涉 及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资格 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晋价认字〔2011〕197号)规定,取得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严格按 照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提供服务。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具体标准见附表。工程造价咨询 企业与委托人可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量大小、服务难易程度等,以附表基准费率为基础,在上下10%的浮动幅度内 协商确定具体标准。 不适宜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收费的咨询项目,可按附表所列的计时收费标准计算收费。 单项咨询项目按附表所列收费标准计算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费。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收费场所显着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 督。 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3月底前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实行部分重要经营服务性收费执行情况年度报送制度 的通知》(晋价服字〔2011〕61号)规定要求,报送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相关情况。 六、本通知从2012年9月1日起执行,期限为二年。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 费的通知》(晋价房字〔2001〕332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物价局 2012年8月23日 山西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费率: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单独二孩”生育证咋办理计生委公布咨询电话 太原市政府官方网站发出《办理单独再生育告知单》 符合政策的家庭,能生二孩啦!5月29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单独二孩”政策,正式在我省落地。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开始在全省开始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6月16日,太原市计生委通过太原市政府官方网站发出《办理单独再生育告知单》,一次性公布15部咨询、举报电话,并教您如何办理《再生育服务证》。 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可办理《再生育服务证》 按照《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申请再生育,应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山西省户籍人口;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

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包括收养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死亡且没有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这些申报材料需要准备齐全 夫妻双方提供的材料:夫妻双方提出的再生育申请;《山西省再生育申请表》《太原市国家工作人员生育二孩审查备案表》(国家工作人员、党员需要填写此表)各2份;夫妻双方及子女的《户口本》(包括户口首页)、《 __》《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双方近期2寸横排免冠合影照片3张。 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需提供其父母的材料:《结婚证》《户口本》(包括户口首页) 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1份。 提供婚育情况证明:夫妻双方村(社区)和所在单位出具的该夫妻的婚育情况证明。独生子女一方父母所在村(社区)和所在单位出具的其父母的婚育情况证明;不能提供其父母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出具的其父母婚育情况证明须经乡(镇、街办)计生办审

关于执行《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二类收费标准的报告

收费标准的报告 太谷县医疗保险中心: 我院已经晋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卫医〔2017〕4号文件通知,通过二级甲等专科医院评审评价。根据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卫生厅晋价行〔2005〕135号《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规定,从2017年5月1日起执行《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二类价格收费标准。 特此报告。 附:晋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卫医〔2017〕4号文件 太谷骨科医院 2017年4月15日

收费标准的报告 祁县医疗保险中心: 我院已经晋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卫医〔2017〕4号文件通知,通过二级甲等专科医院评审评价。根据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卫生厅晋价行〔2005〕135号《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规定,从2017年5月1日起执行《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二类价格收费标准。 特此报告。 附:晋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卫医〔2017〕4号文件 太谷骨科医院 2017年4月15日

收费标准的报告 晋中市医疗保险中心: 我院已经晋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卫医〔2017〕4号文件通知,通过二级甲等专科医院评审评价。根据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卫生厅晋价行〔2005〕135号《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规定,从2017年5月1日起执行《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二类价格收费标准。 特此报告。 附:晋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卫医〔2017〕4号文件 太谷骨科医院 2017年4月15日

收费标准的报告 榆次医疗保险中心: 我院已经晋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卫医〔2017〕4号文件通知,通过二级甲等专科医院评审评价。根据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卫生厅晋价行〔2005〕135号《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规定,从2017年5月1日起执行《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二类价格收费标准。 特此报告。 附:晋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卫医〔2017〕4号文件 太谷骨科医院 2017年4月15日

山西省卫生厅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实施方案

山西省卫生厅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实施方案 为了建立健全全省医疗质量控制体系,规范山西省卫生厅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山西省卫生厅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管理体制与模式 (一)成立山西省卫生厅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下设专科医疗质量控制部。山西省卫生厅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设在山西省医疗机构管理研究所。 (二)山西省卫生厅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全面负责全省各专科医疗质量控制部(简称质控部)的管理、协调和指导工作,各专科医疗质量控制部在山西省卫生厅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统一协调、管理和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 (三)山西省卫生厅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2—4名,秘书专、兼职均可。 (四)山西省卫生厅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及各专科质量控制部均实行主任负责制。 二、山西省卫生厅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职责与任务 (一)负责山西省卫生厅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规划、组织和管理,组织山西省卫生厅医疗质量控制部拟订医疗质量控制标准,建立评价体系和质量信息体系。 (二)组织协调质控部质控活动。收集、汇总质控信息,分析全省医疗质量控制工作状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对全省医疗质量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估工

作,组织全省医疗质量管理控制专题调研和督导,及时发现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四)定期向省卫生厅上报医疗质量控制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重大医疗质量控制问题。 (五)承担省卫生厅指令性工作任务。 三、专科医疗质量控制部的设置 (一)专科医疗质量控制部依托我省三级医疗机构设置,聘请省内各专业知名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所依托的三级医院,其相关专科水平应处于全国或全省领先地位,其学科带头人应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二)专科医疗质量控制部的建立从我省医疗质量管理控制的实际出发,本着“根据需求,优先重点,先易后难,逐步建立”的原则进行,条件不具备的待条件成熟后建立。各专科质控部的设置,由山西省卫生厅公布拟设置的专科质控部名录,由符合条件的单位自愿申报,经专家论证,择优确认。特殊情况可由省卫生厅直接指定。 (三)专科医疗质量控制部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秘书1-2人,专家组由7-10人组成,专、兼职均可,其任职资格视具体情况而定。 (四)专科医疗质量控制部的办公场所及日常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五)专科医疗质量控制部的设置实行动态管理,以3年为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官网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官网 篇一:山西省各区计生委电话名录 “单独二孩”生育证咋办理计生委公布咨询电话 太原市政府官方网站发出《办理单独再生育告知单》 符合政策的家庭,能生二孩啦!5月29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单独二孩”政策,正式在我省落地。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开始在全省开始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6月16日,太原市计生委通过太原市政府官方网站发出《办理单独再生育告知单》,一次性公布15部咨询、举报电话,并教您如何办理《再生育服务证》。 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可办理《再生育服务证》 按照《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申请再生育,应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山西省户籍人口;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 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包括收养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死亡且没有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这些申报材料需要准备齐全 夫妻双方提供的材料:夫妻双方提出的再生育申请;《山西省再生育

申请表》《太原市国家工作人员生育二孩审查备案表》(国家工作人员、党员需要填写此表)各2份;夫妻双方及子女的《户口本》(包括户口首页)、《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双方近期2寸横排免冠合影照片3张。 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需提供其父母的材料:《结婚证》《户口本》(包括户口首页) 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1份。 提供婚育情况证明:夫妻双方村(社区)和所在单位出具的该夫妻的婚育情况证明。独生子女一方父母所在村(社区)和所在单位出具的其父母的婚育情况证明;不能提供其父母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出具的其父母婚育情况证明须经乡(镇、街办)计生办审核盖章。户籍地和现居住地不在一起的,需提供现居住地和户籍地的婚育情况证明。 有下列情况需提供的材料:夫妻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需提交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20XX年5月29日《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改之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提交退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1份。夫妻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需提供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票据原件及复印件1份。申请人属于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死亡且没有生育或收养子女情况的,需提供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死亡的兄弟姐妹的婚育证明材料。再婚夫妻(包括父母)需提供一方或双

山西省卫生厅预约诊疗方案

山西省卫生厅文件 晋卫医管〔2012〕8号 山西省卫生厅 关于印发全省医院预约诊疗服务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厅直厅管医疗机构: 为贯彻卫生部《关于在公立医院施行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意见》(卫医管发〔2009〕95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1〕11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预约诊疗服务工作,引导患者合理就医,缓解群众“看病难、挂号难”问题,保证全省预约诊疗服务工作深入开展,我厅制定了《全省医院预约诊疗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卫生医院预约诊疗方案通知 抄送:卫生部医管司 山西省卫生厅 2012年7月10日印发

全省医院预约诊疗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为了充分利用和发挥现代通讯及网络技术的优势,进一步推进我省医院预约诊疗工作,提升我省预约诊疗工作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务院深化公立医院改革的总体部署,以及卫生部《关于在公立医院施行预约诊疗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卫医管发〔2009〕95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1〕111号)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开展面向公众的预约诊疗服务。在实施实名制预约挂号服务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影像、检验、超声、体检、住院等多种项目的预约服务,有效利用医疗资源,引导患者选择合适的医院和医师,逐步提供费用支付、检验报告查询、信息交换等服务,提升医院服务内涵,提高患者满意度。 按照方便群众、方便医院的原则,不断完善医院预约诊疗服务,接入全省统一的网络预约平台,规范预约流程,通过统一平台向群众提供电话、网络预约,实现预约诊疗服务“一号通”,方便群众预约诊疗。各市区域服务平台及医疗机构自建平台在可保留原有平台的基础上接入全省统一平台,实现统一管理、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二、实施范围 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院。 三、预约途径 电话预约:患者使用经省卫生厅认可的预约电话进行预约。

山西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方案

山西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方案 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深入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保证其公益性质,促进基本药物制度等改革政策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 政府原则上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超过3万或服务半径过大的地区应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补充,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人口一般以0.5-1.0万人为宜。10万人口以上的街道办事处可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 (一)提供公共卫生服务。 1. 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慢性病人等人群为重点,建立和管理城市居民健康档案。

2. 通过健康教育资料、宣传栏、讲座、主题日活动等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帮助居民形成有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 3.开展0-6岁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开展15岁以下儿童乙肝疫苗补种等。 4. 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点处理等其他传染病防治工作。 5. 开展0-36个月儿童健康管理,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健康指导。 6. 开展孕产妇健康管理,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了解产后恢复情况并对产后常见问题进行指导。 7. 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开展健康指导。 8.对确诊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病例进行登记管理、定期随访和健康指导,对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 9. 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在专业机构指导下进行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 10. 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辖区有关卫生信息。 11. 协助处理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完成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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