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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产品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产品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产品包装、标识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咸阳撒可丰复合肥有限公司产品包装、标识的管理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咸阳撒可丰复合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产品包装、标识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肥料标示内容及要求》GB18382-200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15063-2009、《掺混肥料》GB21633-2008。

3 术语与定义

标识,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统称标识。

4 管理职责

4.1 生产车间负责产品包装、标识的检查和管理工作。

4.2 质量科负责对包装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在检验报告单上标识产品检验状态。

4.3 库管负责包装物和进厂化工原料检验状态的标识。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包装管理

5.1.1 产品必须用合格的包装物包装,必须符合《肥料标示内容及要求》GB18382-200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15063-2009、《掺混肥料》GB21633-2008。

供应科负责按包装物标准要求采购包装物,并负责验收、发放和保管。

5.1.2 负责产品包装并填写包装(充装)记录。

5.1.3 包装环境条件要符合技术标准要求,防止外界杂质污染产品,包装所用的材质要适宜,不与所接触的产品发生物理、化学作用,并保持干净。

5.1.4 包装出现不符合《肥料标示内容及要求》GB18382-200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15063-2009、《掺混肥料》GB21633-2008。均视为不合格包装物,严禁使用。

5.1.5 包装必须专用,不得因包装而影响产品内在质量。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1.6 包装(充装)时,不允许掺杂不同的产品和不合格的厂品。

5.2 产品标识管理

5.2.1 产品标识应符合《肥料标示内容及要求》GB18382-200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15063-2009、《掺混肥料》GB21633-2008。

5.2.1.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包装标识要求

产品中如果含有硝态氮,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含硝态氮”。

以钙、镁、磷肥等构溶性磷肥为基础磷肥的产品应在包装容器上标

明为“构溶性磷”。

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大于3.0%的产品,应根据GB15063-2009的标准检测“氯离子的质量分数”,用汉字明确标注“含氯(低氯)”、“含氯(中氯)”或“含氯(高氯)”,而不是标注“氯”、“含Cl”或“Cl”等。标明“含氯”的产品,包装容器上不应有忌氯作物的图片,也不应有“硫酸钾(型)”、“硝酸钾(型)”、“硫基”等容

易导致用户误认为产品不含氯的标识。有“含氯(高氯)”标识的产品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产品的适用作物品种和“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

成伤害”的警示语。

含有尿素态氮的产品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以下警示语:“含缩二脲,

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

产品外包装袋上应有使用说明,内容包括:警示语(如“氯含量较高、含缩二脲,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等)、使用方法、适宜作物

及不适宜作物、建议使用量等。

每袋净含量应标明单一数值,如50 kg。

其余应符合GB 18382。

5.2.1.2掺混肥料包装标识要求

产品名称应使用“掺混肥料”或“掺混肥料(BB肥)”。

标称硫酸钾(型)、硝酸钾(型)、硫基等容易导致用户误认为不含氯产品的掺混肥料产品不应同时标明“含氯”。对于含氯肥料应用汉字明确标注“含氯”,而不是“氯”、“含CL”或“CL”等。

包装容器上标有缓控释字样或标称缓控释掺混(BB)肥料时,应同时执行标明的缓控释肥料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印刷在包装容器上或放在包装容器内,其内容包括:产品名称、总养分含量、配合式、使用方法、贮存及使用注意事项等,编写应符合GB9969.1的规定。

使用硝酸铵产品为原料时,应在产品包装袋正面标注硝酸铵在产品中所占质量分数,应在包装容器适当位置标注贮运及使用安全注意事

项,且应同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标准关于安全性能方面的要求。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应按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以元素单质计)两种类型分别标明各单养分含量,不得将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含量计入总养分。中量元素单养分含量低于2.0%、微量元素单养分含量低于0.02%的不应标明。

每袋净含量只允许标注包括单袋净含量允许差的单一数值,如(50±0.5)kg,不允许将计入净含量范围内的添加物未经混合均匀以小包装形式放入包装袋中。

其余应符合GB18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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