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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食品检验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职业编码:4-08-05-01

农产品食品检验员

(2019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制定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说明

为规范从业者的从业行为,引导职业教育培训的方向,为职业技能鉴定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立足培育工匠精神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农业农村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农产品食品检验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为依据,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版)》有关要求,以“职业活动为导向、职业技能为核心”为指导思想,对农产品食品检验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内容进行规范、细致的描述,对各等级从业者的技能水平和理论知识水平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和一级/高级技师五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权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

三、本《标准》主要编写人员有:王伟、王磊、王卫莲、牛静、叶一格、史玮、史培、白冰、包书政、宁劲松、刘肃、李文峰、李碧鸿、杨殿贤、吴刚、张玉荣、张军锋、张富生、陈子雷、陈荣凯、官小红、胡小风、胡桂仙、战泳霖、姜艳彬、贺泽英、袁建、钱正、黄冬梅、麻泽宇、曾雪薇、熊素敏、黎海红、潘月海。

四、本《标准》主要审定人员有:王艳、王富华、王鹤佳、朱智伟、刘士健、孙玲莉、杨大进、何兵存、张臣、张永志、曾静、谢颜、蔚然、戴礼洪。

五、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农业农村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及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的指导和大力支持,在此一并感谢。

六、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农产品食品检验员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农产品食品检验员①

1.2职业编码

4-08-05-01

1.3职业定义

从事农产品、粮油、食品及相关产品、食品添加剂等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的人员。

1.4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1.5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常温,部分工作场所含有毒有害物或有粉尘。

1.6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学习、分析、推理、判断、表达和计算能力、具有空间感、形体知觉、嗅觉、色觉、听觉、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

1.7普通受教育程度

初中毕业(或相当文化程度)。

1.8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8.1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②工作1年(含)以上。

①本职业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工种: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员、粮油质量检验员、食品检验员。

②相关职业:自然科学和地球科学研究人员,农业科学研究人员,医学研究人员,化工工程技术人员,海洋工程技术人员,食品工程技术人员,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人员,标准化、计量、质量和认证认可工程技术人员,检验检疫工程技术人员,

制药工程技术人员,土壤肥料技术人员,兽医兽药技术人员,畜牧与草业技术人员,水产技术人员,药学技术人员,医疗卫

生技术人员,餐饮服务人员,检验、检测和计量服务人员,环境监测服务人员,动植物疫病防治人员,农村环境保护人员,

粮油加工人员,制糖人员,畜禽制品加工人员,水产品加工人员,果蔬和坚果加工人员,淀粉和豆制品加工人员,焙烤食品

制造人员,糖制品加工人员,方便食品和罐头食品加工人员,乳制品加工人员,调味品及食品添加剂制作人员,酒、饮料及

精制茶制造人员,化学肥料生产人员,农药生产人员,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人员,检验试验人员等职业中与农产品、粮油、

(2)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6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预备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1.8.2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理论知识考试以笔试、机考等方式为主,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本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技能考核主要采用现场操作、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技能水平;综合评审主要

食品检验相关的职业。

③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教育学、化学、海洋科学、生物科学、材料、化工与制药、农业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食品工程、生物工程、植物生产、自然保护与环境生态、动物生产、动物医学、林学、水产、基础医学类、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

药学、中药学等学科类别中与农产品、粮油、食品检验相关的专业。

针对技师和高级技师,通常采取审阅申报材料、答辩等方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

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含)以上者为合格。职业标准中标注“★”的为涉及安全生产或操作的关键技能,如考生在技能考核中违反操作规程或未达到该技能要求的,则技能考核成绩为不合格。

1.8.3监考人员、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15,且每个考场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技能考核中的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5,且考评人员为3人以上单数;综合评审委员为3人以上单数。

1.8.4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90min;技能考核时间不少于120min;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30min。

1.8.5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技能考核在具备相关检测器材的实验场所进行;综合评审在配备必要的多媒体设备的室内进行。

2.基本要求

2.1职业道德

2.1.1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2.1.2职业守则

(1)诚信守法,清正廉洁。

(2)客观公正,科学准确。

(3)爱岗敬业,团结协作。

(4)执行标准,规范操作。

(5)恪尽职守,保守秘密。

2.2基础知识

2.2.1专业基础知识

(1)计量、标准化基础知识。

(2)农产品、粮油、食品质量安全基础知识

(3)农产品、粮油、食品检测基础知识。

2.2.2安全基础知识

(1)实验室安全操作知识。

(2)实验室安全防护及救助知识。

(3)环境保护相关知识。

2.2.3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知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知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知识。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知识。

(5)《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相关知识。

(6)《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相关知识。

(7)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

3.工作要求

本标准对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的技能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依次递进,高级别涵盖低级别的要求。

技能要求有备注的,按备注的技能要求考核;无备注的技能要求均须考核。

3.1五级/初级工

3.2四级/中级工

3.3三级/高级工

3.4二级/技师

3.5一级/高级技师

4.权重表

4.1理论知识权重表

4.2技能要求权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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