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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油田施工放射性辐射防护(2021新版)

油田施工放射性辐射防护 (2021新版) Security technology is an industry that uses security technology to provide security services to society. Systematic design, service and management.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743

油田施工放射性辐射防护(2021新版) 放射性物质在油田地质勘查中应用越来越广泛,如何做好放射性辐射的防护工作是油田安全防护的一项重要内容。湖北省江汉油田通过加强防护设备设施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专项管理制度,促进技术和管理措施的落实,来做好油田施工放射性辐射的安全防护。 随着油田油气开采难度的加大,主要含油气盆地地质勘查的深入推进和老油气区新领域的深度挖潜,各种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被大量投入使用。放射性物质作为一种新材料,应用范围不断拓宽,相应的工艺更趋完善,为油田企业创造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也给油田员工的安全健康及防护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对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需要安全管理及工会部门精心周密安排,确保放射性辐射的防护工作万无一失。对此,笔者结合江汉油田放射性辐射劳动保护工作的实际,探讨和

分析进一步加强油田施工过程中,放射性辐射的安全防护工作及有效监管措施。 放射性辐射的主要危害 放射性辐射是放射性元素在自然状态下,原子核发生衰变过程中,向外辐射能量,发出射线的过程。放射性元素大多为原子质量很高的金属元素,其放射的射线肉眼无法看见和感知,只有用专门仪器才能探测到。 放射性辐射对人体和动物的损害程度与照射剂量的大小、强度的强弱、时间的长短、频次的多少,以及辐射承受者的健康状况、体能强弱等相关,具体辐射后的表征及状态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一般来说,受到剂量越大、强度越高的辐射伤害就越大,严重时还会致人短期死亡;受辐射轻微者,只要剂量达到一定程度也会发生损害作用,有的症状经过20年后才会表现出来,有的引起基因突变和染色体畸变,使一代甚至几代人受害。因此,凡涉及放射性物质的工作,必须严格进行防辐射保护,对辐射的强度、时间和频次进行有效控制,达到对身体和环境无危害的范围。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

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 根据卫生部公布的《GBZ133-2002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我院影像与核医学科对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作出以下规定。 一、医用放射性废物: 系指在核医学工作中产生的放射性比活度或放射性浓度超过国家规定值的液体、固体和气载废物。应根据废物的性状、体积以及所含核素的种类、半衰期、比活度选择相应的处理方法,使之不致在工作场所造成不必要的电离辐射危害,不致造成环境污染。 二、液体废物的管理 1. 放射性废液 方法:核医学单位应具有废水专用处理装置或分隔污水池轮流存放和排放废水。 污水池必须恰当选址,池底和池壁应坚固、耐酸碱腐蚀和无渗透性,应有防止泄漏措施。 而无废水池的单位,应将废液注入容器存放10个半衰期,排入下水道系统。如废液含长半衰期核素,可先固化,然后作固体废物处理。 标准:将废液的降至放射性浓度不超过1×104Bq/L的废闪烁液,或仅含有浓度不超过1×105Bq/L的3H或14C的废闪烁液不按放射性废物处理。放射性浓度小于或等于”公众导出食入浓度”DIC(公众)的废液作非放射性废液处理,可排入下水道系统。 2. 注射过或服用过放射性药物的病人的排泄物 必须为使用放射性药物病人提供有防护标志的专用厕所,对病人排泄物实施统一收集和管理。将其排泄物贮存10个半衰期后排入下水道系统。池内沉渣如难于排出,可进行酸化,促进排入下水道系统。注射或服用131I病人的排泄物处理,必须同时加入NaOH或10%KI溶液后密闭存放待处理。 三、固体废物的管理 1. 废物收集 (1)按废物的可燃与不可燃、有无病原体毒性分开收集废物。 (2)供收集废物的污物桶应具有外防护层和电离辐射标志。污物桶放置点应避开工作 人员作业和经常走动的地方。 (3)污物桶内应放置专用塑料袋直接收纳废物。装满后的废物袋及时转送贮存室。2. 废物存放 (1)贮存室建造结构应符合放射卫生防护要求,且具有自然通风条件或安装通风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18号令)

精心整理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 第18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一次部务会议于2011年3月24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 法规 放射性 令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放射源上能够设置放射性标识的,应当一并设置。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或者显示危险信号。 第六条? 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行故障,并避免故障导致次生危害。 第七条? 放射性同位素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对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应当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的安全措施。

对放射源还应当根据其潜在危害的大小,建立相应的多重防护和安全措施,并对可移动的放射源定期进行盘存,确保其处于指定位置,具有可靠的安全保障。 第八条? 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第九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可以委托经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第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涉及的辐射监测和退役核技术利用项目的终态辐射监测,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委托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有相应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 第十一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的日常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整改;安全隐患有可能威胁到人员安全或者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立即停止辐射作业并报告发放辐 关申请退役核技术利用项目终态验收,并提交退役项目辐射环境终态监测报告或者监测表。 依法实施退役的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自终态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十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在依法被撤销、依法解散、依法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前,应当确保环境辐射安全,妥善实施辐射工作场所或者设备的退役,并承担退役完成前所有的安全责任。 第三章? 人员安全和防护 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审定的辐射安全培训和考试大纲,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操作人员以及辐射防护负责人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十八条? 辐射安全培训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三个级别。 从事下列活动的辐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中级或者高级辐射安全培训: (一)生产、销售、使用Ⅰ类放射源的;

油田施工放射性辐射防护实用版

YF-ED-J6799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油田施工放射性辐射防护 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油田施工放射性辐射防护实用版 提示:该解决方案文档适合使用于从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都部署具体、周密,并有很强可操作性的计划,在进行中紧扣进度,实现最大程度完成与接近最初目标。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放射性物质在油田地质勘查中应用越来越广泛,如何做好放射性辐射的防护工作是油田安全防护的一项重要内容。湖北省江汉油田通过加强防护设备设施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专项管理制度,促进技术和管理措施的落实,来做好油田施工放射性辐射的安全防护。 随着油田油气开采难度的加大,主要含油气盆地地质勘查的深入推进和老油气区新领域的深度挖潜,各种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被大量投入使用。放射性物质作为一种新材料,应用范围不断拓宽,相应的工艺更趋完善,为

油田企业创造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也给油田员工的安全健康及防护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对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需要安全管理及工会部门精心周密安排,确保放射性辐射的防护工作万无一失。对此,笔者结合江汉油田放射性辐射劳动保护工作的实际,探讨和分析进一步加强油田施工过程中,放射性辐射的安全防护工作及有效监管措施。 放射性辐射的主要危害 放射性辐射是放射性元素在自然状态下,原子核发生衰变过程中,向外辐射能量,发出射线的过程。放射性元素大多为原子质量很高的金属元素,其放射的射线肉眼无法看见和感知,只有用专门仪器才能探测到。

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考试题及答案

培训试卷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考试题及答案 课程名称:__________ 班级:__________ 姓名:学号_____ 一、选择题(1×17=17分) 1.在正常本底地区,天然辐射源对成年人造成的平均年有效剂量约为:B A)20mSv B) B)2.4mSv C)C) 5mSv 2.在人工辐射源中,对人类照射剂量贡献最大的是:B A)核电厂 B)医疗照射 C) 氡子体 3.在核电厂放射性热点设备上布置铅皮,目的是为了屏蔽:B A)β射线 B)γ射线 C)n射线 4.在内照射情况下,α、β、γ放射性物质的危害程度依次为:A A)α>β>γ B)γ>β>α C)γ>α>β 5.固定的表面污染对人具有 A 风险。 A)外照射 B)内照射 C) A+B 6.工作人员控制区,个人剂量计应佩戴在工作人员的B 部位。 A)右胸 B)左胸 C)头部 7.控制区内产生的湿废物应作为B 进行收集和处理色收集袋。 A)可压缩 B)不可压缩 C)待去污物品

8.人体皮肤的β放射性表面污染限值为:B A)4Bq/cm B)0.4Bq/cm C)40Bq/cm 9.个人剂量限值限制的是:C A)外照射剂量 B)内照射剂量 C)内照射剂量+外照射剂量 10.在 B 工况下进入反应堆厂房,必须办理《红区进入许可222 证》。 A)任何 B)反应堆运行 C)停堆 11.气衣主要用于:B A)高外照射区域作业 B)严重空气污染+表面污染区域作业 C)放射性积水区域作业 12.在控制区内,工作人员的个人防护包括:B A)时间防护、距离防护、屏蔽防护 B)外照射防护、内污染防护、体表污染防护 C)外照射防护、空气污染防护、表面污染防护 13.下列不宜采用直接法测量表面污染的是:A A)环境γ本底高 B)固定表面污染 C)松散表面污染 14.下列不宜采用擦拭法测量表面污染的是:B A)环境γ本底高 B)固定表面污染 C) 松散表面污染15-16可能为多项选择题 15、下列哪些机体变化属于确定性效应:(a b c e) a. 皮肤损伤 b. 造血器官损伤 c. 中枢神经损伤 d. 癌症 e. 免疫系统受损

放射各种制度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 号)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 号)的规定,结合我院辐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岗位职责 1、使用射线装置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体检,并经过辐射安全防护培训,持证上岗。 2、要正确使用射线装置,做到专人专管专用。 3、工作时,每一名工作人员必须佩带个人剂量笔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4、从事射线装置岗位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杜绝非法操作。 5、发生放射事故,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不得拖延或者隐瞒 不报。 辐射防护制度 1、使用射线装置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体检,并经过辐射安全防护培训,持证上岗。 2、从事辐射工作人员应该配备个人剂量笔,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并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3、射线装置应设有专门工作室,工作室设立专人管理,非相关人员不得入内 4 作好辐射安全防护工作,设立辐射标志、声光报警等,防止无关人员意外照射。 5 严格检查玻璃破损情况,使门窗经常处于关闭状态。 设备检修维护制度 1、安全领导小组坚持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会议,具体工作人员坚持每天检查一次射线装 置,加强卫生清洁和管理,使射线装置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2、严格检修注意事项,对设备出现故障要及时上报并立即防止使用。 3、设备出现事故应请专业人员或设备生产厂家进行维修,建立设备检修及维修记录, 并专人专管。 人员培训制度 1、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操作人员的日常管理,要在思想上、认识上高度重视,要把一 些思想过硬、能力突出、认真负责的职工安排在放射性工作岗位上。 2、坚持组织学习,并针对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时整改,切实提高操作人员使 用、检查仪器设备的水平,杜绝事故的发生。 3、对操作水平高的职工进行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奖励,对达不到岗位要求的,坚决不 得从事此岗位,确保安全。 安全运行操作规程 1、每天上岗前做好摄片机保洁工作,保持机器良好的工作环境。 2、开机后应注意电源电压是否正常,并检查其他功能键是否选择正确。 3、操作机器时应该小心仔细,尤其注意电源电压,不得超过标识的标准电压。 4、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杜绝一切非法操作。 5、根据人体大小,摄片部位,合理选择参数。 6、随时观察照片质量,出现异常应检查摄片机是否正常,如果异常应立即报告维修人员。 7、工作结束后应关闭摄片机并将电源关闭。 安全防护装置维护检查制度

放射性废物处理方案

放射性废物处理方案 放射废物处理预案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学实践中医用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不包括远距离治疗用量级以上废弃密封放射源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8703 辐射防护规定 9133 放射性废物的分类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医用放射性废物 以下简称废物。系指在应用放射性核素的医学实践中产生的放射性比活度或放射性浓度超过国家规定值的液体、固体和气载废物。 3.2 废物管理 在废物处理或处置中所涉及的技术活动和管理制度。 3.3 贮存室

供放射性废物在处理或处置前临时存放的房间。 4、废物管理一般防护要求 4.1 根据8703废物管理原则和9133,确定各类医用废物的处理或处置方法。废物分类标准参见9133。 4.2 必须区分临床医用放射性废物不医学研究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不可混同处理。医学常用的放射性核素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4.3 必须区分放射性废物不非放射性废物,不可混同处理。应力求控制和减少放射性废物产生量。 5 、液体废物的管理 5.1 放射性废液 5.1.1 使用放射性核素量比较大,产生污水比较多的核医学单位,必须有废水与用处理装置或分隔污水池轮流存放和排 放废水。污水池必须恰当选址,池底和池壁应坚固、耐酸碱腐蚀和无渗透性,应有防止泄漏措施。 5.1.2 产生放射性核素废液而无废水池的单位,应将废液注入容器存放10个半衰期,排入下水道系统。如废液含长半衰期核素,可先固化,然后作固体废物处理。 5.1.3 下列低放废液可以直接排 入流量大于10倍排放流量的普通下水道:每月排放总活度不超过10.,每一次排放活度不超过1,丏每次排放后进行冲洗,医学常用放射性核素见附录B,规范性附录,。 45.1.4 放射性浓度不超过1×10的废闪烁液,或仅含有 5浓度不超过1×10的3H或14C的废闪烁液不按放射性废物处理。

辐射防护的目的和原则

辐射防护的目的和原则 辐射防护的目的是:既要保护工作人员个人、他们的后代和全体人类,又要允许进行那些可能产生辐射或伴随着辐射的正当的实践活动。所以,辐射防护的目的在于防止有害的确定性效应(即非随机性效应)的发生,并限制随机性效应的发生几率,使之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 辐射防护的原则 为了达到辐射防护目的,辐射防护必须遵循辐射实践正当化,辐射防护最优化和个人剂量限值三项基本原则。辐射防护三原则是针对受控辐射源(即辐射实践)的辐射照射情况而言的。原则上说,它们并不完全适用于非受控辐射源(即干预,如核事故时的情况)的辐射照射的情况。因为在干预的情况下,人们已不可能通过对辐射源施加控制来限制人们所接受的辐射剂量。 1辐射实践的正当性 在施行伴有辐射照射的任何实践之前要经过充分论证,权衡利弊。只有当该项实践所带来的利益大于为其所付出的代价时,才能认为该项辐射实践是正当的。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利益包括社会的总利益,不仅仅是某些团体或个人得到的好处。同样,代价也是指由于引进该项实践后的所有消极方面的总和,它包括经济代价,健康危害、环境影响,同时还包括心理影响和社会问题等。由于利益和代价在群体中的分布往

往不相一致,付出代价的一方并不一定就是直接获得利益的一方。所以,这种广泛的利害权衡过程只有在保证每一个个体所受的危害不超过可 以接受的水平这一条件下才是合理的。在判断辐射实践正当与否时,一般需要综合考虑政治、经济、社会等许多方面的因素,辐射防护仅是其中应考虑的一个方面。 2辐射防护的最优化 辐射防护最优化在实际的辐射防护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实施某项辐射实践的过程中,可能有几个方案可供选择,在对这几个方案进行选择时,应当运用最优化程序,将一切辐射照射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As Low As Reasonably Achievable, ALARA)。因此,辐射防护最优化原则也称ALARA原则。在考虑辐射防护时,并不是要求剂量当量越低越好,而是通过利益/代价分析,在考虑了社会和经济的因素之后使照射保持在合理可行尽量低的水平。 3个人剂量限值 实践正当性和防护最优化都是按照一个实践或群体的利害来考虑的,实践带来的利益和危害在群体中的分布通常是不尽相同的。也就是说,虽然辐射实践满足了正当性要求,辐射防护亦做到了最优化,但还不一定能对每个个人提供足够的防护。因此,对于给定的某项辐射实践,不论代价与利益的分析结果如何,必须用个人剂量限值对照射加以限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第号令

精心整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环保部第18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场所安全和防护 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人员的安全和防护,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管理以及豁免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 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行故障,并避免故障导致次生危害。 第七条放射性同位素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对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应当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的安全措施。 对放射源还应当根据其潜在危害的大小,建立相应的多重防护和安全措施,并对可移动的放射源定期进行盘存,确保其处于指定位置,具有可靠的安全保障。 关”),经发证机关检查核实安全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正常作业。 第十二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 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33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1987年7月16日,国家环保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技术广泛地应用,加强对由此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XX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产生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工业、农业、医疗、科研、教学及其它应用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技术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部门,应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归口城市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和环境监测工作。 第四条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其所需事业经费批编时应纳入地方财政。废物库的管理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劳动保护和保健待遇。 第二章放射性废物分类 第五条 含人工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大于2×14Bq/kg(5×10 Ci/kg),或含天然 4 -6 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大于7.4×10Bq/kg(2×10 Ci/kg)的污染物,应作为放射性废物 看待。小于此水平的放射性污染物应妥善处置。 第六条表面污染水平超过国家辐射防护规定限值、又不进一步去污利用的污染物,视污染的具体情况,或作放射性废物送贮,或妥善处置。 第七条根据废物中所含核素的半衰期,将城市放射性废物分为三类: 短半衰期废物(T1/2≤60天); 中等半衰期废物(60天<T1/2≤5.3年); 长半衰期废物(T1/2>5.3年)。 第八条城市放射性废物通常可分为下列六种形式: 一、各种污染材料(金属、非金属)和劳保用品; 二、各种污染的工具设备; 三、零星低放废液的固化物; 四、试验的动物尸体或植株; 五、废放射源; -9 六、含放射性核素的有机闪烁液(大于37Bq/L,1×10 Ci/L)。 第九条设有焚烧炉的废物库,根据焚烧炉的具体特点,应要求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将可燃废物和不可燃废物分开收集。 第三章产生放射性废物单位的责任 第十条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采取各种必要措施,尽量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或减小体积。 第十一条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在本单位暂存期间,应严格管理,有效控制,保证人员安全和环境不受污染。 第十二条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不得自行在环境中处置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必须由城

放射性污染监测

第12章放射性污染监测 △本章教学目的、要求 1.了解环境放射性的来源及危害; 2.熟悉放射性测量实验室; 3.掌握放射性监测方法; 4.了解电磁辐射污染监测。 △本章重点 放射性危害、放射性监测 △本章难点 放射性监测方法 △本章教学目录 12.1概述 12.2 放射性监测方法 12.3电磁辐射污染监测 12.1 概述 12.1.1放射性 有些原子核是不稳定的,它能自发地有规律地改变其结构转变为另一种原子核,这种现象称为核衰变。在核衰变过程中总是放射出具有一定动能的带电或不带电的粒子,即α、β和γ射线,这种性质称为放射性。 凡具有自发地放出射线特征的物质称作放射性物质。 12.1.2放射性的来源 放射性污染物质来源于自然界和人工制造两个方面。 12.1.2.1天然放射性来源 ⑴宇宙射线由初级宇宙射线和次级宇宙射线组成。初级宇宙射线是指从外层空间射到地球大气的高能辐射,主要成分为质子(83%~89%)、α粒子(10%~15%)及原子序Z≥3的轻核和高能电子(1%~2%),这种射线能量很高,可达1020MeV以上。初级宇宙射线与地球大气层中的原子核相互作用,产生的次级粒子和电磁辐射称为次级宇宙射线。 ⑵天然放射性同位素 自然界中天然放射性核素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①宇宙射线产生的放射线核素。如14N(n,T)12C反应产生的氚,14N(n,P)12C反应产生的14C; ②天然系列放射性核素。这种系列有三个,即铀系,其母体是238U;锕系,其母体是235U;钍系,其母体是232Th。 ③自然界中单独存在的核素。这类核素约有20种,如40K、87Rb、209Bi等。 12.1.2.2 人为放射性核素的来源 a. 核试验及航天事故 b. 核工业 c. 工农业、医学科研等部门对放射性核素的应用 d. 放射性矿的开采和利用 12.1.3放射性核素对人体的危害 途径:呼吸道吸入、消化道摄入、皮肤或粘膜侵入。 其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是辐射损伤,辐射引起的电子激发作用和电离作用使机体分子不稳定,导致蛋白质分子键断裂和畸变,破坏对人类新陈代谢有重要意义的酶。辐射不仅可扰乱和破坏机体细胞组织的正常代谢活动,而且可以直接破坏细胞和组织的结构,对人体产生躯体损伤效应(如白血病、恶性肿瘤、生育力降低、寿命缩短等)和遗传损伤效应(流产、遗传性死亡和先天畸形等)。 12.2 放射性监测方法 12.2.1 监测对象和内容 监测对象: ①现场监测,即对放射性物质生产或应用单位内部工作区域所作的监测; ②个人剂量监测,即对放射性专业工作人员或公众作内照射和外照射的剂量监测; ③环境监测,即对放射性物质生产和应用单位外部环境,包括空气、水体、土壤、生物、固体废物等所作的监测。 在环境监测中,主要测定的放射性核素为: ①α放射性核素,即239Pu、226Ra、222Rn、210Po、222Th、234U、235U等; ②β放射性核素,即3H、90Sr、89Sr、134Cs、137Cs、131I和60Co等。这些核素在环境中出现的可能性较大,其毒性也较大。 对放射性核素具体测量的内容有:①放射源强度、半衰期、射线种类及能量;②环境和人体中放射性物质含量、放射性强度、空间照射量或电离辐射剂量。

放射性废物处理方案

放射废物处理预案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学实践中医用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不包括远距离治疗用GBq量级以上废弃密封放射源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8703 辐射防护规定 GB9133 放射性废物的分类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医用放射性废物

以下简称废物。系指在应用放射性核素的医学实践中产生的放射性比活度或放射性浓度超过国家规定值的液体、固体和气载废物。 3.2 废物管理 在废物处理或处置中所涉及的技术活动和管理制度。 3.3 贮存室 供放射性废物在处理或处置前临时存放的房间。 4、废物管理一般防护要求 4.1 根据GB8703废物管理原则和GB9133,确定各类医用废物的处理或处置方法。废物分类标准参见GB9133。4.2 必须区分临床医用放射性废物与医学研究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不可混同处理。医学常用的放射性核素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4.3 必须区分放射性废物与非放射性废物,不可混同处理。应力求控制和减少放射性废物产生量。 5 、液体废物的管理 5.1 放射性废液 5.1.1 使用放射性核素量比较大,产生污水比较多的核医学单位,必须有废水专用处理装置或分隔污水池轮流存放和排

放废水。污水池必须恰当选址,池底和池壁应坚固、耐酸碱腐蚀和无渗透性,应有防止泄漏措施。 5.1.2 产生放射性核素废液而无废水池的单位,应将废液注入容器存放10个半衰期,排入下水道系统。如废液含长半衰期核素,可先固化,然后作固体废物处理。 5.1.3 下列低放废液可以直接排入流量大于10倍排放流量的普通下水道:每月排放总活度不超过10ALImin.,每一次排放活度不超过1ALImin,且每次排放后进行冲洗,医学常用放射性核素ALImin见附录B(规范性附录)。 5.1.4 放射性浓度不超过1×104Bq/L的废闪烁液,或仅含有浓度不超过1×105Bq/L的3H或14C的废闪烁液不按放射性废物处理。 5.1.5 放射性浓度小于或等于“公众导出食入浓度”DIC(公众)的废液作非放射性废液处理,可排入下水道系统。医学常用放射性核素DIC(公众)值见附录B(规范性附录)。 5.1.6 放射性废液中含有两种以上放射性核素时,相应的”公众导出食入浓度“DICmin(公众)值的计算见附录B(规范性附录)。 5.2 注射过或服用过放射性药物的病人的排泄物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环保部第 号令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环保部第18号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场所安全和防护 第三章? 人员安全和防护 第四章? 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应急报告与处理 第七章? 豁免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人员的安全和防护,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管理以及豁免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场所安全和防护 第五条?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放射源上能够设置放射性标识的,应当一并设置。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或者显示危险信号。 第六条? 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行故障,并避免故障导致次生危害。 第七条? 放射性同位素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对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应当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的安全措施。 对放射源还应当根据其潜在危害的大小,建立相应的多重防护和安全措施,并对可移动的放射源定期进行盘存,确保其处于指定位置,具有可靠的安全保障。 第八条? 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第九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并对监测数据

辐射防护知识培训

辐射防护知识讲座 ?第一部分辐射防护的目的原则与方法 一、放射防护目的 防止发生确定性效应,把随机性效应控制在可以接受的水平。限制随机性效应的发生率并降低到可以接受的水平;保障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和公众以及他们的后代的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和核技术的应用和发展。 实现辐射防护目的的办法: 1、为了防止确定性效应的发生,把剂量当量限值定在足够低的水平上,以保证工作者在终生全部时间内受到的照射也不会达到产生有害效应的阈值。 2、使一切具有正当理由的照射保持在合理的可以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 二、放射防护基本原则 1、实践的正当化 ?是指从事任何与放射性有关的活动,都要有正当理由。采取任何可能接受辐射剂量的行动,都要经过事先论证,进行正当化分析。 2、辐射防护最优化 ?在考虑辐射防护时,并不是要求受照剂量越低越好,而是通过利益/代价分析,在考虑了社会和经济的因素之后使照射保持在合理可行尽量低的水平。 ?3. 个人剂量限制 个人剂量限制是指在具备实践正当化和防护最优化的条件下,人员接受的剂量不能超过一定量值。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GBZ128-2002 ?监测目的:对明显受到照射的器官或组织所接受的平均当量剂量或有效剂量作出估算,进而限制工作人员所接受的剂量,并且证明工作人员所接受的剂量是否符合有关标准。 ?监测原则: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个人,都应接受职业外照射个人监测。 ?a) 对于任何在控制区工作,或有时进入控制区工作且可能受到显著职业外照射的工作人员,或其职业外照射年有效剂量可能超过5mSv/a

的工作人员,均应进行外照射个人监测。 ?b) 对于在监督区工作或偶尔进入控制区工作、预计其职业外照射年有效剂量在1mSv/a─ 5mSv/a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应尽可能进行外照射个人监测。 ?c) 对于职业外照射年剂量水平可能始终低于法规或标准相应规定值的工作人员,可不进行外照射个人监测。 个人计量计佩带要求及监测周期 ?对于比较均匀的辐射场,当辐射主要来自前方时,剂量计一般在左胸前;当辐射主要来自人体背面时,剂量计应佩带在背部中间。 ?对于工作中穿戴铅围裙的场合(如放射科),通常应佩带在围裙里面。 ?当受照剂量可能相当大时(如介入放射学操作),则还需在围裙外面衣领上另外佩带一个剂量计,以估算人体未被屏蔽部分的剂量。 ?只有当受照剂量很小且个人监测仅是为了获得剂量上限估计值时,剂量计才可佩带在围裙外面胸前位置。 ?对于短期工作和临时进入放射工作场所的人员(包括参观人员和检修人员等),应佩带直读式个人剂量计,并按规定记录和保存他们的剂量资料。 ?常规监测周期 ?一般为30日,也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或缩短,但最长不得超过90天。 三、外照射防护 ?外照射系指来自体外的电离辐射对人体的照射。 ?能够引起外照射的电离辐射源主要包括:①放射性核素,其中包括放射性核素、放射性核素和放射性中子源等。②X射线机。③粒子加速器。④核裂变反应堆。 (一)外照射防护目的和出发点 ?目的:保护特定人(群)不受过分的直接或潜在的外照射危害。 ?出发点:从防护目的的实现以及与此相关的社会付出方面综合进行考虑。 (二)外照射防护基本原则 ?保证完满达到电离辐射源的应用目的,又使人员受到的辐射照射保持在可合理做到的最低水平,即 ALARA 原则。 ?1、最优化:在应用辐射源带来的利益和进行防护所付出的代价之

医院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自行监测办法[1]

百色市妇幼保健院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自行监测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院辐射工作场所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范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自行监测行为,根据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院范围内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单位辐射工作场所辐射 环境自行监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辐射环境自行监测,是指辐射工作单位自行组织的对其辐射工作场所及其周边环境、流出物等进行的监测活动。 第四条辐射工作单位应根据辐射工作场所的辐射活动类型和水平,按照《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制定本单位辐射环境监测制度、监测方案和监测计划,对本单位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定期开展自行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五条本单位不具备专业的辐射环境监测能力,且自行监测应有与所从事辐射活动相适应的辐射监测专业技术人员、监测仪器和质量管理制度。监测人员要通过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监测仪器要按规定定期检定。 第六条本单位不具备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委托具有国家、百色市《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CMA)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CNAS)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所需经费由本院承担。 第七条开放型辐射工作场所的监测,还应包括场所内地面、操作台、设备和物品的表面污染监测。有流出物的场所还应对流出物及其周边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八条监测记录或报告应记载监测数据、测量条件、测量方法和仪器、测量时间和测量人员等信息。 第九条如发现监测结果异常,应立即停止辐射活动,迅速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辐射安全隐患。 第十条辐射安全防护建立辐射环境自行监测记录或报告档案,并妥善保存,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辐射环境自行监测记录或报告,应随本单位辐射安全和防护年度评估报告一并提交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

《安全环境-环保技术》之放射性废物的收集与处理

放射性废物的收集与处理 在核医学实践过程中,产生固体、液体、气载三种放射性废物,他们的收集与处理方式各不相同。首先射性废物管理需要注意的三个问题:①注意必须区分临床医用放射性废物与医学研究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不可混同处理;②必须区分放射性废物与非放射性废物,不可混同收集和处理;③应力求控制和减少放射性废物产生量,即废物的最小量化。核医学实践的良好计划,包括放射性核素的半衰期、射线的种类、活度等选择,考虑操作的数量和制备的材料、污染的风险性等良好工作程序,都将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体积。在放射性废物产生的地方,应当备有各种收集容器,分别分类存放,容器必须适合目的(体积、屏蔽、防渗漏)要求。并在标明核素名称、物理性状、活度和外照射剂量率。由于核医学实践中的放射性核素的半衰期多数小于一周,因此可以把放射性废物收集起来后放在特定的容器里衰变,直至达到规定的豁免水平。不同性质的放射性废物贮存和处理的方式有所不同。固体放射性废物收集与处理首先应按废物分类标准和废物的可燃与不可燃、有无病原体和毒性分开收集废物于具有外防护层和电离辐射标志的污物桶内,其内应放置专用塑料袋直接收纳废物,放置地点应避开工作人员作业和经常走动的地方。注意装满后的废物袋及时转送特殊贮存室,其建造结构应符合放射卫生防护要求,且具有自然通风条件或安装通风设备,出入处设电离辐射标志;废物袋或废物包、废物桶及其他存放废物的容器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有废物类型、核素种类、比活度范围和存放日期的说明;内装注射器及碎破璃等物品的废物袋应附加外套。最后处理废物,一般根据规定,比活度小于或等于7.4×104Bq/kg(2μCi)的医用废物或经过存放衰变,比活度降低到7.4×104Bq/kg以下可作为非放射性废物处理。注意:1、GBq量级以下且失去使用价值的废弃密封放射源必须在具备足够外照射屏蔽能力的设施里存放和待处理。2、可燃固体废物必须在具备焚烧放射性废物条件的焚化炉内进行;同时污染有病原体的固体废物,必须先消毒、灭菌,然后按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理。对于含有放射性核素的动物尸体,应防腐、干化、灰化,

040放射环境管理办法

放射环境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国家环保局 颁布时间:1990.05.28 实施时间:1990.05.28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核设施、放射性同位素应用和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利用项目(以下简称为伴有辐射项目)的监督管理,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区域内一切伴有辐射项目的建设单位、营运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放射环境管理实行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下称省级)两级管理。 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全国的放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放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加强放射环境管理队伍建设和组织落实。 第四条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拟定放射环境管理的政策和法规,制定放射环境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核设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和指导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放射环境管理工作。 放射环境管理的具体任务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主要是: (一)对伴有辐射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核设施除外)进行审批; (二)对伴有辐射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进行监督和检查验收;审查发放排污许可证; (三)对伴有辐射项目运行时的环境影响实行监测与监督; (四)核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 (五)对放射性污染物的排放实行收费; (六)对城市放射性废物实行集中管理; (七)调解因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民事纠纷;

(八)会同宣传教育部门负责组织放射环境管理的宣传、专业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和退役的伴有辐射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制度。 第六条核设施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时应同时抄送核设施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放射性同位素应用和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利用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送审时应同时抄送所在地的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在本办法公布之前,已经营运但未经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伴有辐射项目(包括已转产、退役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报环境影响现状报告书(表)。 第九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收费。 第十条一切伴有辐射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可以迟后建设,但应当实行预留款制度。 第十一条伴有辐射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必须有放射环境管理的专业人员参加,经验收合格后,由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合格证。 第十二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辖区内一切伴有辐射项目的环境影响状况进行监督性监测和常规管理。 第十三条一切伴有辐射项目的营运单位必须加强对放射性气体、液体和固体污染物的防治,减少产生量,向环境排放放射性气体和液体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排放规定。 第十四条核设施产生的中、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其最终处置必须送永久处置场所处置,在设施内暂存期间必须加强管理,确保暂存的废物可以安全回取。 第十五条放射性同位素应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和废源,必须定期送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贮存。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运行须经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六条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利用项目产生的废渣及副产品的使用,必须符合《建筑材料用工业废渣放射性物质限制标准(GB6763—86)》,超过标准的,不得批准用作建筑材料。大量的放射性废渣应建坝贮存或送至核工业部门的尾矿坝贮存,小量的放射性废渣应送所在省的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贮存。 第十七条放射性污染物件、材料的回收利用,必须经严格的去污处理,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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